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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png 时间:2016-02-16 来源:游戏客栈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全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本次规定主要针对网络出版物以及网络出版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规中明确指出网络游戏出版前必须报审并同意,这意味着一款新游上线前必须预留充足的游戏审核时间,否则将可能面临广电总局的巨额罚单。那么在新规之下,游戏上线要提前多久做准备?上线时间如何界定?触碰雷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游戏客栈通过本文的9条注意事项来为大家一一解读。 新规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网络出版服务 疑问:什么是网络出版服务? 本次规定所称的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涉及面非常之广,网络游戏仅仅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具体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游出版前必须报审同意 疑问:如何界定游戏出版时间? 新规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本次新规最大的重点即为明确指定了网络游戏出版前必须报审统一的规定。而关于这条规定,大家比较在意的是出版时间如何限定,新规中并未明确限定网络游戏出版时间的概念。游戏客栈为此专门采访了国内某大型手游公司负责送审游戏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广电出版审核需要提前半年准备,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审批周期为受理日起60个工作日。关于出版时间,该负责人表示严格的来说即为游戏第一次对外上线时间(包括测试),如果在游戏收费之前依然没有送审将会很容易触碰雷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具备规定中指出的九项条件(详情请参加下文“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出版单位与运营单位的区别,游戏公司大部分为运营单位 目前我们常规认知中的大部分游戏公司均为运营单位,而一款网络游戏如果想上线必须拥有出版单位以及出版单位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游戏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让公司同时具备初版单位资质,也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与其他出版单位进行合作。 网络游戏未报审同意上线 没收主要设备罚款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再随便停止运营了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需报备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简单的说,如果贵公司是合资公司,出版网络游戏必须与第三方出版单位合作。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结语:其实广电总局一直在对游戏进行审批,2015年广电总局过审的游戏约730款(包括端游、页游、手游、主机游戏),本次新规则代表这广电总局对网络出版物的审批更加规范、重视程度也将越来越高,各大游戏公司应该加强在游戏审批方面的重视程度,避免因触碰雷区所带来的更大损失。 阅读全文
来源:金杜说法 2015年12月28日,工信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部委的意见,正式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5版《目录》”)。2015版《目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电信行业的规管框架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仅是行业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开展市场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也是从事电信业务活动的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基础性参考文件之一。过去十年间,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环境和业务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务飞速发展。现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作为落实我国在加入WTO时就电信业务开放相关承诺的法律文件,已不能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条件下充分满足电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需求。 本文将比对梳理2015版《目录》针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有关增值电信业务分类所做出的调整,并就其中三类可能对“互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行业及相关运营商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类型进行解读。 2015版《目录》对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调整 总体上,2015版《目录》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是基于相关业务所具有的共性特征,而非依据数据和信息传输所使用的通信网络类型。在2015版《目录》项下,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以下十种类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根据相关业务的规模经济效益性、对电信市场的影响程度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的不同要求等因素,增值电信业务被划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于设施及资源”的服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于公共平台”的服务)进行管理。例如,面向特定企业类用户、与基础设施及电信资源关系紧密并且对国家信息安全及社会秩序影响重大的增值电信业务,如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和互联网接入业务,作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而面向公众用户的、规模经济效益明显、其业务类型与消费者权益及个人隐私保护关系更密切的增值电信业务,如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被归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通常而言,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竞争和促进发展,进入政策相对宽松,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低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相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关于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描述,2015版《目录》有如下重要调整: 细化互联网业务的分类,新增“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并将“信息服务业务”划分为更细致的子类; 为拓展新业务发展的空间,适应云计算及内容分发业务的迅速发展,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归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为满足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多媒体视频业务以及互联网电视服务的需求,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剥离,作为一类独立业务单列; 为贯彻落实向民资开放电信业务的政策要求,明确将“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为顺应离岸外包业务的发展趋势,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的“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目前已经在试点城市全面对外资开放。但为进一步适应该等业务对内对外开放的需求,在新目录中将“呼叫中心业务”进一步细分为“国内呼叫中心”和“离岸呼叫中心”等。 下表以划线比较的方式列明2015版《目录》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就增值电信业务分类内容所做的具体修订。 对三类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调整 对于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及电子商务等业务活动的企业而言,2015版《目录》就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以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类业务的修订值得特别关注。这些调整针对行业内最新的技术发展及服务模式和形态作出,反映了电信监管部门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最新监管思路。 1. 信息服务业务范围扩大,分类进一步细化 行业内可能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规管的业务模式包括: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搜索引擎、SaaS、社交网站、博客、播客、微博、虚拟社区、聊天室、网络在线游戏、即时通信(文本、图片、音视频)、交互式语音服务、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终端病毒查杀、信息保护及垃圾拦截等。 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信息服务业务”的子类是以信息服务传输的基础通信网络类型为标准划分的。相应的,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被要求申办相应子类的信息服务业务运营牌照(如俗称的固网证、SP证和ICP证等)。然而,由于通信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各类网络通信方式的彼此融合,以通信网络传播媒介作为信息服务业务界定和划分依据的方式已不再适应行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的需要。 例如,对于仅通过移动端APP提供信息服务的模式,由于其信息传输可能同时通过公用通信网(如3G/4G网络)和互联网进行,受限于行政资源及明确底层网络技术的难度,目前电信监管机关并未强制要求相关运营商申办电信业务许可。但在2015版《目录》中,“信息服务业务”将以业务的具体形态为基础,按照信息服务的组织、传递等技术特征进行细化分类,并进一步分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如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等)、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如搜索引擎等)、信息社区服务(如社交网站、博客、播客、微博、虚拟社区、聊天室、网络在线游戏等)、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如即时通信、交互语音服务、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等)、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如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垃圾拦截等)等五个业务子类型。据此,如上所述仅通过移动端APP提供信息服务的运营商在2015版《目录》开始实施后将被要求根据其APP所覆盖的信息服务内容申办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 此外,2015版《目录》也为云计算业务中SaaS类服务的归类提供了指引。由于SaaS服务的核心在于向用户提供部署在云端的各类信息、软件和应用程序,其很可能落入“信息服务业务”进行规管。当然,由于每一特定SaaS服务所具备的功能及运行方式可能千差万别,其所应归属的业务子类也需要依照其主要功能进行判定。例如,某些在线办公软件(如微软的Office Online等),可以使用户直接通过互联网使用部署在云端的办公软件处理、存储及分享工作文件,而该等在线进行数据组织与存储、整理并排序的行为,很可能属于“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子类。而许多以在线方式运行的杀毒程序(如熊猫云杀毒等),可以使用户利用互联网从部署在云端的服务平台获得病毒查询删除等服务,其很可能归入“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的子类进行管理。 2. 新增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内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范围扩大 伴随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及协作的相关业务不断创新,产生了云计算中的PaaS服务(如Google的AppEngine等)。顺应此趋势变化,2015版《目录》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内容,意在涵盖PaaS的相关业务形态。基于信息安全管理等诸多因素的考量,2015版《目录》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 界定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此外,由于云计算中IaaS服务(如Amazon 的Elastic Compute Cloud等)的核心在于使用户通过互联网获得部署在云端的、通常为虚拟的数据库系统、服务器设备、存储空间、通信线路及出口带宽等的租赁及其它运维服务,相关服务将很可能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进行管理。 基于以上,在2015版《目录》生效后,提供PaaS及IaaS服务的云服务商很可能被要求获得运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业务许可。 3.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范围扩大 2015版《目录》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关于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中三个子类别(即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的描述或定义进行了删除。 我们理解,上述调整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形态日益多元化,物联网业务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的市场情况。删除具体子类的描述或定义,将有助于电信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领域新产生的业态进行及时必要的规范,并为国内新建自贸区开放政策的陆续调整预留空间。 2015版《目录》生效前过渡期间的安排 自2016年3月1日起,电信监管部门将按照2015版《目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此前已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仍然有效。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变更许可证需求的,可以申请换发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我们的经验,为了保证2015版《目录》生效后相关证照审批工作衔接的顺畅,在过渡期间,电信监管部门对于特定业务类别许可申请的管理方式即有可能进行调整(如申请表单的内容以及申请真实性审核的严格程度等发生变化)。 特别鸣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和规划研究所电信行业研究部胡海波博士对本文提供的支持。 阅读全文
1、企业何时能按新目录中的业务开始申请? 答:《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企业自3月1日起应按新目录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201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许可证是否还有效? 答:2016年3月1日前已颁发的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3、201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许可证如何换证? 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证企业可以通过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或续期)等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已颁许可证,即:企业拟做许可证变更时可一并换证。企业在TSM系统上做变更时,同时选择“其他变更” 填写换证申请,审批通过后换发新证。 4、新增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CDN节点跨省部署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CDN节点仅在省内(申请者注册地所在省)部署的向该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5、新增业务“域名解析服务业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域名解析服务业务向申请者注册地所在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经营“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7、新目录中存储转发类业务的各子类不再单独标号,是否还遵循原有的规则各子类单独发证?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存储转发类业务不再细分子类。因此,目录实施后的许可证业务种类栏目仅载明为“存储转发类业务”。 8、新分类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已不按互联网、移动网、固定网划分,为何许可证还要区分“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分类规定,目前仍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作为单独业务进行许可,在许可证业务种类栏目载明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9、经营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如何换证? 答:根据现行市场管理政策,不再新增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经营者,并在许可证书明确载明“未经批准,你公司不得开展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对于原已持有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仍需继续经营的,换发新许可证后,将在附页中体现出已批准其经营的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 10、APP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答:APP相关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许可。 11、公司拟从事的业务符合多种业务种类的界定,到底申请哪种许可? 答: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1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什么情况下向工信部申请,什么情况下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形式和审批方式,分成两种情形: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 (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不含经营类电子商务): a.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 b.不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若跨省服务的,应依法向工信部申请许可,若仅在注册地省内服务的,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 阅读全文
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一、    申请流程及资质相关问题 1.  目前IDC/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变更有哪些必须了解的政策性文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协议; (5)《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8)《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也可以登录中国通信咨询网(www.chinacc.com.cn)进行查询。 2.  IDC/ISP业务是否可受理?哪里可看到通知? 答:IDC/ISP业务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 方式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www.miit.gov.cn),首页→公告公示→分类查询,查询的关键字为:通告+2012+11,即可看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二:登录中国通信咨询网(www.chinacc.com.cn),首页最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或者首页点击许可证管理→公告栏→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三: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首页->通知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3.  IDC/ISP业务是否所有省份均可受理?申请部颁证和省颁证分别如何提交? 答: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地区的IDC/ISP业务均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部颁证和省颁证都是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提交申请材料。 注:申请上海、江苏、吉林三省IDC/ISP业务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提交系统评测申请材料,其他材料在对应省的许可管理系统提交。 4.  IDC/ISP许可证申请的统一咨询窗口在哪里? 答:IDC/ISP许可证申请的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电话:010-62304694,网址:http://www.chinacc.com.cn和https://tsm.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综合受理厅。 5.  IDC/ISP业务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为方便企业,使申请企业尽可能符合许可证审批要求,申请企业在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后要首先详细阅读“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确认是否符合IDC/ISP资质要求。 在确认“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后,进入技术评测环节。评测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要求的60天内。申请企业的技术评测申请可以逐项提交,也可以一次性全部提交,各项评测分别按顺序排队进行。若某项评测未通过,申请者待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评测申请并重新排队。评测结果可在系统中查询。 技术评测全部通过后,申请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跨地区申请”或“省内申请”,并提交IDC或ISP业务的申请材料。其中跨地区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省内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 6.  IDC/ISP业务申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承载IDC/ISP业务的系统和机房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并取得评测报告;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0)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香港或澳门资本比例总计不得超过50%。 7.  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是否可以申请IDC/ISP业务?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但仅限向港澳资本开放(依据CEPA协议),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DC/ISP业务需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批准的《外商投资经营性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  提交IDC/ISP申请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 答:(1)政策及受理咨询电话:010-62304694; (2)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2407、62302460、62302554; (3)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3571; (4)机房运行安全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1690; (5)跨地区许可审批咨询电话:010-62304691;省内许可审批咨询电话见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首页下方的“服务提示”->联系方式,对应每个省的许可审批咨询服务电话。 二、    业务范围界定相关问题 9.  IDC、ISP和网络托管有什么区别? 答:(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因特网接入服务(ISP):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IDC、ISP业务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的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ISP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虚拟主机业务。 (3)网络托管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10. 怎么界定IDC/ISP的业务覆盖范围? 答:(1)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其机房所在地申请业务许可证:如机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如果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IDC业务只能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2)申请经营ISP业务的企业根据其业务用户覆盖范围申请业务许可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ISP业务可以以省为单位申请,也可以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11. 如何区分房地产出租范畴与IDC经营范畴? 答:出租土建、供电、消防、监控、制冷、安全防范等属于房地产出租范畴;若涉及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出租,属于IDC经营范畴。 政府园区等单位若经营IDC业务,需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时仅限于房地产出租范畴经营。 三、    系统评测相关问题 12. 申请IDC/ISP业务分别需通过哪些系统评测? 答:(1)若单独申请IDC业务,或者同时申请IDC业务和ISP业务,则需通过“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对于申请“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的企业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2)若单独申请ISP业务,则需通过“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ISP业务申请者如果不直接提供网站接入服务,可只进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评测。但在许可证首页的“服务项目”中会注明“不含网站接入”。以后拟提供网站接入时,须先行通过“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方可进行许可证变更。 13. 申请IDC/ISP业务,机房、各项业务管理系统是否需建设好后才可申请? 答:IDC/ISP业务申请企业,需建设机房和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才可申请许可证。   14. 申请企业新增机房或对原有业务机房进行改/扩建、或对原有业务链路进行调整,还需要做系统评测吗? 答:对于“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申请企业需扩展已有的 “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管理范围,涵盖新增机房部分。申请阶段不再对企业的“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测试,但会在日常监管和年检环节中,对企业“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检测。 对于“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若新增或改扩建的机房是租用基础运营商的,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对于“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要求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有关设备应根据业务用机房、业务链路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和建设。IDC/ISP企业应遵照业务经营与安全技术手段“三同步” 的要求,做到系统与网络扩容和业务发展同步配套,凡新增(新建)IDC/ISP业务用机房或对已有机房及业务链路进行调整的,应能及时同步进行系统有关硬件设备的扩容或升级,确保实现对业务用机房、业务链路的全覆盖。 IDC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已实现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覆盖且通过“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的业务机房范围;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ISP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已实现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覆盖且通过“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的业务链路范围。新增(新建)局址(机房)或原有局址(机房)及业务链路经改/扩建的,未经现场评测或评测未获通过的不得经营业务。 15. 若公司已有IDC/ISP许可证,在续期、扩大范围时是否也需要通过评测? 答:(1)关于续期。对于持续健康经营且未出现重大违规事件的企业,可先批准企业通过续期和年检,同时要求企业承诺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实质性审查要求完成机房系统改造,通过全部技术评测。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部技术评测的,则不予年检通过。 (2)关于扩大范围。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企业应一律按照新申请企业对待,要求通过全部技术评测和申请审查审批流程后方可扩大业务覆盖范围。 16. 评测、申请许可证是否收费? 答:(1)现阶段申请IDC/ISP许可证所必需的“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是免费的; (2)申请许可证属于行政审批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17. 评测机构是哪些?是否需要现场评测? 答:(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负责跨地区和省内的全部技术评测工作。 (2)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大部分项目是采取远程登录的方式进行评测,小部分进行现场评测。 (3)对于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IDC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时会对IDC机房进行实地抽查评测。除此以外,申请企业的IDC机房均需进行“IDC机房运行安全系统”现场实地评测。 (4)“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采取现场实地评测。 18. 公司通过评测后未及时申请IDC/ISP许可,评测结果可以管几年? 答:要看评测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版本是否已更新,若无更新,原有的评测结果有效;若已更新,原有的评测结果无效。 19. 各种测评的流程是什么? 答:企业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点击“IDC/ISP业务评测申请”,企业填写完毕相应资料并提交后需排队等待,评测机构根据排队顺序安排评测,并在系统上实时更新企业系统的评测状态供企业查询,待测评完成后,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评测结果。 20. 测评的依据(或者标准)在哪里能够查到? 答:实质性审查依据的各项标准名称在https://tsm.miit.gov.cn网站上全部公开。 工信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可在网站上直接下载,行业标准需要企业通过通信标准化协会等渠道去购买。 (1)  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测评标准: 工信部电管[2009]308号《关于印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第1部分 备案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 工信电管函[2011]219号《关于印发〈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 (2)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评标准: YD/T 2248-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YD/T 2405-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 YD/T 2406-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接口测试方法》。 (3)  机房运行安全测评标准: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 《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4)  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测评标准: YD/T 2432-2012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和接口规范》 21. IDC业务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是否必须与机房评测的范围相一致? 答:IDC业务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应与机房评测的范围相一致。 22. 某项测评没通过,还能测第二次吗?下次什么时候还能评测? 答:某项评测没有通过,可以申请第二次评测,但需要重新排队,建议企业全面、深入、认真的进行自测,避免因反复排期评测而影响牌照申请办理的时间。 阅读全文
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写常见问题解答 1. 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是否为必填? 网络安全年检作为增值企业年检的一部分,属于必填项目。如果网络安全年检不通过,则企业年检也不会通过。 2. 跨区增值业务企业需要填写几张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 跨地区增值电信企业如果需要向多个省份提交年检信息,则需要向多个省和工信部填写并提交网络安全年检表单。网络安全年检表单需要根据各省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选择相应的省份/工信部进行提交;向工信部提交的网络安全年检信息需为各省业务信息的汇总(若各省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写相同则向工信部提交的信息也相同);若只在相应省份备案但没有开展实际业务,则可以在填写年检表单中的网络单元信息表时,只填写计划使用的软硬件和拓扑图,其余项可以填“无”,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3. 遇到年检系统繁忙或出错的情况该怎么办? 可以直接登录https://www.mii-aqfh.cn/,用户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rittP@22wo12d,进入系统后可以进行网络安全年检信息的填写与提交,与在综合年检系统里的操作是一致的。 4. 该如何填写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 可以直接登录https://www.mii-aqfh.cn/,用户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rittP@22wo12d,进入系统后可以在系统主页的“重要通知”里下载《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报指南》与《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单元定级流程及方法》,可以依照指南与方法完成网络安全年检信息的填写。 5. 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填写并提交后该如何处理? 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在提交之后,只能查看或下载,状态为“已提交”,管局/工信部审核之后,企业可以查看审核结果,如果年检信息审核不通过,请及时参考审核意见修改审核不通过的部分并重新提交。如果企业发现提交后有内容填写失误,可以联系管局/工信部进行退回,退回后企业需要修改并重新提交年检信息。 6. 网络单元基本信息表中的网络单元该如何划分?如何命名? 依据《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报指南》,网络单元是指由系统和(或)网络构成的,符合业务清晰、边界清晰、责任清晰原则的相对独立的安全域。网络单元名称命名规则是:[运营企业简称][业务系统类型],如搜狐门户综合网站、百度搜索系统等。 7. 网络单元基本信息表中的网络信息该如何填写? 网络单元中的网络信息如公网IP地址、协议和端口、接入商、接入带宽、单元所在地址、所用域名等,可由公司网络运维人员依据《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报指南》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注意IP地址应为公网地址而不是私网地址;接入商应填写基础电信企业,如果没有相应信息,可以依照实际情况填写“无”。 8. 刚刚申请完许可证,业务还没有开展该如何填写网络单元信息表? 针对网络单元信息表中的网络信息如公网IP地址、协议和端口、接入商、接入带宽、单元所在地址、所用域名等,可以依照实情填写“无”,软硬件信息及网络拓扑图应填写或选择需要购置的软硬件或需要搭建的网络拓扑。在“备注”中补充说明实际情况。 9. 公司软硬件均托管或租用,该如何填写网络单元信息表中的信息? 如果软硬件被托管或租用自其他企业,则需要联系提供托管服务的企业或数据中心填写相应内容。 10. 网络单元该如何自定义级别? 依据《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单元定级流程及方法》对企业网络单元的级别进行选择,增值电信企业应当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将本单位的通信网络单元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第1级、第2级、第3级(包含第3.1级和第3.2级)、第4级和第5级。增值电信企业定级对象的建议安全等级为1级、2级、3级,一般情况下不应出现4级和5级。 11. 企业年检信息表中的信息该如何填写或选择? 企业年检信息如“是否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专职人员数量”、“本年度网络安全培训人数”、“本年度网络安全资金投入情况”等应根据实情填写,安全培训包括企业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12. 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和网络单元变更情况该如何选择? 若企业基本信息和网络单元信息没有变化,则此部分选项(“已备案企业信息是否需变更”、“已备案网络单元信息是否需变更”、“是否有新增网络单元”、“新增网络单元是否备案”)均填“否”,若已备案的企业信息发生了变化,则在修改完成企业信息后将相应选项填为“是”;若已备案的网络单元信息发生了变化,则在修改完成网络单元信息后将相应选项填为“是”;若有新增的网络单元但还没有备案,则填写完新增的网络单元信息表后将“是否有新增网络单元” 填为“是”,“新增网络单元是否备案” 填为“否”,提交年检表后等待备案审核。 第一次年检时,此部分四个选项均应填“否”。 13. 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情况无法填写? 因为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情况是以网络单元为对象而开展的,所以在填写完网络单元信息表后才会显示出来,请根据实情进行选择和填写。 14. 网络安全事件描述无法填写? 当“是否发生过较大网络安全事件”选项选为“否”时,此项无法填写。 阅读全文
7 月 05, 2011 备案常见问题问答
备案常见问题问答 1.什么是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的第三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2.如何修改备案信息? 根据现有流程,用户在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后,可通过接入服务商的企业备案系统修改信息,或者由其接入服务商代为修改,其目的在于强化接入服务商的代备案责任,减轻网站主办者自行备案负担。具体可咨询您的接入服务商。 3.在提交新备案信息时,系统提示主体冲突如何处理? 备案系统对主体的要求必须唯一性,即一个主体只能有一个备案号。判断主体冲突,并不是以主办单位名称为标准,而是依据“主办单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来判断主体是否唯一的。如果提示主体冲突,就说明该证件号码已经在备案库中存在了。您可以通过备案系统公共查询来查主体证件号码是否已经备案过。如果您要注销该主体冲突,请联系备案号发放地通信管理局,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才可进行注销。 4.在提交新备案信息时,系统提示域名冲突如何处理? 如果您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您的域名先前已经被别人备案过了,可能是因为您以前已经备案过或者在您注册域名前有人购买过该域名并进行了备案。您还可以在备案网站公共查询中查询该域名的备案地(备案号第一个字是省份的简称),并联系该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网站注销,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才可进行注销。 5.备案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方法一:您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找回。登陆www.miitbeian.gov.cn,在右下角有“找回备案密码”按钮,选择主体所在省,在跳出的网页中,输入“备案/许可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输入完成后点提交。如果信息填写正确,系统会向您当年注册的E-mail发送新备案密码。 方法二:如果您的备案信息是接入商代为备案的,您可以联系代为备案的接入商告诉您如何找回备案密码。 方法三:您也可以通过联系备案号发放地通信管理局,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取回备案密码。 6.在新、旧备案系统中网站备案的流程是否有差别? 升级后的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企业三级备案管理服务模式。在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通信管理局级和接入服务企业级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主办者仅需向接入服务企业提交备案申请,接入服务企业核验后将备案信息提交至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备案号发给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企业。 7.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5条等有关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8.备案的审核时间要多长?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3号令)第12条规定,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首次备案的,用户备案信息须经过接入商核实后才会递送到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备案信息修改的,备案信息最后修改日期为起始计算时间。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周末。 9.我的网站只有独立的IP地址,没有域名需要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吗? 需要。无论您的网站是通过域名方式访问或是通过IP地址的方式访问,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都要办理备案手续。 10.如果一个备案单位同时具有两个网站,可以将两个网站分别备案在两个相同的主体下吗? 不可以,如果两个网站的备案主体都是同一个备案单位,那么只能将两个网站备案在同一个主体下。 阅读全文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你局《关于网络游戏内测或公测是否构成上网运营的请示》(粤文执法函[2010]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上网运营:     1、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的;     2、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     3、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中国文化市场网) 阅读全文
法律依据 公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申请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申报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要求提供机房及营业用房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复印件,并绘制机房规划平面图)。 (四)公司最近一年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股权转让协议(如为并购的形式设立)。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具体措施。 (八)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网络运行的安全、安全保障责任制等安全保障制度。 (九)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需提供中文译本):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2. 公司登记证; 3. 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 4.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信誉文件是指证明申请公司具有的某种能力或客观状况的文件,如获得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的复印件、获得某种国家认证机构认证证明等。如没有,则不需提供。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承诺书) (十二)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审查受理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应提交的材料及其说明 申请材料的目录:    一、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二、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需提供规范中文译本)   (1)公司登记证   (2)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   (3)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   (4)资信证明    三、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 (需提供规范中文译本)   (1)公司登记证    (2)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四、合资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如为并购的形式设立)   (2)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   1、投资人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 二、拟设立企业的服务项目   1、业务结构及收益模式   2、业务提供方向   3、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4、技术方案   5、业务覆盖范围 三、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   1、市场调研与分析   2、收费方案   3、预期服务质量   4、发展规划   5、竞争战略   6、广告与宣传方案 四、投资效益分析   1、销售收入预测   2、利润预测   3、财务分析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预计营业时间 六、企业的劳动工资、福利及培训 七、结论 办理流程 阅读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报审条件     1、报审单位应当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二、报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一)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报审方式     (一)报审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审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ccnt.cstc.org.cn/index.jsp,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审查进度。     四、内容审查流程     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要求     1、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使用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须在括号中注明),并不得擅自变更名称和增删内容。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将拟变更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点击下载附件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点击下载附件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阅读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游戏操作说明;     (四)游戏样品:     1. 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 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 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 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八)游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报备方式     (一)报备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备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ccnt.cstc.org.cn/index.jsp,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备案进度。     四、备案要求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自上线运营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络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进行备案。     点击下载附件一: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     点击下载附件二: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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