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典型案例
2025-06-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游戏的机会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充值消费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不仅关乎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清朗网络空间的构建。
为引导各方主体共同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广州互联网法院聚焦涉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纠纷,发布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游戏公司未落实账号实名制的责任承担——沈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比例的考量因素——李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未成年人充值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杨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未成年人“退款后复充”行为的责任认定——卿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未成年人在家长刷脸后私自充值的责任认定——陆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家长虚构未成年人充值事实诉请退款的构成虚假诉讼——小李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游戏公司未落实账号实名制的责任承担
——沈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游戏平台未严格履行游戏账号实名制法定义务的,未成年人可主张退还全部充值款项。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沈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于暑假期间使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中注册账号,并使用父亲的支付宝累计充值3万余元,单次最高充值金额648元,因协商退款未果诉至法院。经查明,案涉游戏账号实名认证姓名与身份证号码无法匹配,认证的姓名系沈某父亲之名,而身份证号码则系沈某母亲之证件号。某游戏公司未严格履行游戏账号实名制的法定义务,在沈某注册认证游戏账号时,输入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匹配仍准予认证通过,违反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规定。
裁判结果
经广州互联网法院主持调解,某游戏公司一次性向沈某全额返还充值款项3万余元。针对某游戏公司未充分落实实名认证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未能有效运行的情况,广州互联网法院向某游戏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严格执行实名认证注册制度,规范网络游戏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过度消费等不良行为。该公司回函称已按要求接入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严格校验实名信息真实性,并采取“不实名不游戏”的措施落实监管要求。
典型意义
游戏企业必须依法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的实名注册和登录制度,因未接入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导致不能识别出未成年人充值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个案审理,压实游戏企业责任,敦促企业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全面接入防沉迷系统,严格开展实名验证,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案例二
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比例的考量因素
——李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认定充值行为确由未成年人实施的前提下,确定退款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二是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三是游戏运营企业是否已采取充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进行充值消费。
基本案情
李某在14至15周岁期间,使用其父母实名认证的账号进行游戏充值552笔,每笔金额从数元至数千元不等,累计支付37万余元。经查明,未成年人李某的母亲为便于李某帮忙购物,告知李某手机支付密码,因此李某日常可以使用手机,使用其母亲的支付密码进行游戏充值。李某的父母由于工作忙,长期以来均未注意到李某的游戏充值行为。李某的充值款项均已在游戏中消耗完毕。
案涉游戏虽设置了防沉迷措施,但实名认证游戏账号时,仅需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并保证两者对应即可,在注册账号及登录游戏阶段,均未设置操作人是否为实名认证信息本人的验证流程。因此李某得以通过输入其母亲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完成游戏的实名认证,游戏公司未能识别相关注册、充值及游戏操作行为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所为。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一、李某作为年龄相对较大的未成年人,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知、判断和自控能力,能够从事与其智力和认知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二、李某的父母未尽监护义务,放任李某使用父母的手机并知晓支付密码,且在超过一年半的时间里未能及时发现李某沉迷游戏和大额充值消费的行为并予以制止,存在明显过错。三、某游戏公司虽然已设置防沉迷措施,但未能在技术和流程规范方面采取充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进行充值、消费,亦存在一定过错。相较而言,李某及其父母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据此,判决确定某游戏公司向李某返还三分之一的充值款即12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纠纷中,有家长认为充值行为系因游戏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消费造成,游戏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也有游戏公司认为,未成年人使用家长等成年人的账户登录、充值的行为,有监护人自身的原因,游戏公司难以识别和防范。本案判决明确,在确认充值行为系由未成年人作出后,需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以及游戏平台防沉迷机制的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各方责任,确定退款比例。
案例三
未成年人充值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杨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游戏充值退款纠纷中,需证明充值款项的收取与游戏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否则法院不支持退款请求。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杨某使用其母亲手机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主张其向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充值1.2万元,充值渠道为手机渠道商,因协商退款无果,诉至法院。杨某提交的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显示,其主张充值的款项均非通过游戏公司官方渠道完成,收款方也非游戏公司或其合作的渠道商。经查,杨某主张的款项系向案外人的淘宝店购买游戏道具的款项,收款人为淘宝店主。淘宝店主收取款项后,在游戏中通过转让等方式把杨某购买的游戏道具转到杨某指定的游戏账号。某游戏公司未参与上述交易。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杨某未能明确本案中主张的具体充值明细,其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中没有收款单位系某游戏公司或其渠道服务商的款项,故不能证明本案主张的款项是杨某对案涉游戏账户下的充值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确认充值事实的存在及充值款项与游戏公司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关联性是未成年人主张充值退款的前提和基础。本案通过判决明确,如发生相关纠纷,未成年人一方提起诉讼时,应提供游戏运营方及充值收款方为游戏公司或与游戏公司合作的渠道商的基本证据,并了解清楚游戏ID、充值渠道、游戏下载渠道等基本信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
未成年人“退款后复充”行为的责任认定
——卿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监护人已知晓未成年人存在大额充值行为,并曾据此申请充值退款。其后,同一未成年人在同一游戏中再次充值并申请退款的,应认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后续充值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卿某利用其监护人的手机和支付账户,多次向某游戏平台的两款游戏进行转账充值,累计充值金额13117.72元。经查明,案涉账号的充值时间持续了1年多,在此期间卿某的监护人曾向游戏公司成功申请过充值退款,但其后并未对卿某采取有效限制措施,仍放任其进行游戏及充值并再次申请退款。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账号的充值期间,卿某的监护人已发现卿某的充值消费行为并申请退款,但仍然长期未对案涉游戏账号采取限制或解除绑定的支付账号等措施,放任卿某长时间娱乐,未适当履行监护责任,具有明显过错。据此,判决驳回卿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判决明确,监护人在已经知晓未成年人存在大额充值行为,向平台申请过退款后,却未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放任未成年人继续充值消费,申请二次充值退款的,法院将认定监护人存在明显过错,酌情降低退款比例或不予支持退款,以此敦促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和引导。
案例五
未成年人在家长刷脸后私自充值的责任认定
——陆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完成人脸识别,解除未成年人防沉迷限制,放任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充值消费,属于未尽监护责任,游戏公司无需承担退款责任。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陆某使用其母亲认证的账户在某游戏多次充值。某游戏公司发现陆某使用的游戏角色数据异常,故将该账号标识为未成年人账号,纳入防沉迷系统加以限制。被限制的次日和一周后,陆某的母亲两次通过其人脸识别验证解除了某游戏公司对案涉账号的防沉迷限制,且人脸识别认证界面明确提示“认证通过后可进行正常游戏体验、充值操作”等内容。解除防沉迷限制后,陆某继续使用其母亲的账户进行充值及游玩,直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退款。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陆某的母亲在案涉账号被采取某游戏公司的未成年人防沉迷限制后,仍主动通过人脸识别帮助陆某解除账号限制,未尽监护义务并以实际行动放任陆某充值,是本案所涉损失发生的重要原因。据此,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游戏公司提供的身份验证、时间限制、充值管理等技术管控手段是辅助性、一般性的,在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的问题上,家长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主动了解相应的技术措施,强化监管责任。对于游戏公司已经识别出未成年人行为并采取限制措施,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解除防沉迷限制、放任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的,法院判决明确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六
家长虚构未成年人充值事实诉请退款的构成虚假诉讼
——小李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成年人恶意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经查实属于虚构未成年人充值事实提起诉讼的,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并处以惩罚措施。
基本案情
小李的父亲大李起诉称,小李在未获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在7个月内向某游戏累计充值21382元,要求全额返还充值款项。经审理查明,案涉游戏账号首次充值时小李仅2岁11个月,最后一次充值时为3岁7个月;该账号在深夜、凌晨等时段高频登录,且在游戏聊天频道中多次出现“昨晚喝多了”“大人说话,小孩别插嘴”等成人化的文字表述;充值时段关联的支付账户还存在网吧扫码消费记录,与大李主张的“幼儿独立操作”事实矛盾。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案涉游戏账号的充值行为并非由小李实施,大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恶意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虚构未成年人充值事实,构成虚假诉讼。据此,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针对大李的虚假诉讼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责令其限期交纳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监护人恶意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司法权威,还会对未成年人造成错误的引导示范,不利于未成年人塑造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本案的处理彰显司法惩戒力度,传递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善意不容滥用的导向,有助于巩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公信力,维护市场秩序与司法权威。
来源 | 综合审判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