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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429 views 次阅读  发布日期:Mar 03, 2016   文章位于: 常见问题  
  

1、企业何时能按新目录中的业务开始申请?
答:《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企业自3月1日起应按新目录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201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许可证是否还有效?
答:2016年3月1日前已颁发的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3、201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许可证如何换证?
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证企业可以通过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或续期)等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已颁许可证,即:企业拟做许可证变更时可一并换证。企业在TSM系统上做变更时,同时选择“其他变更” 填写换证申请,审批通过后换发新证。

4、新增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CDN节点跨省部署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CDN节点仅在省内(申请者注册地所在省)部署的向该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5、新增业务“域名解析服务业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域名解析服务业务向申请者注册地所在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经营“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7、新目录中存储转发类业务的各子类不再单独标号,是否还遵循原有的规则各子类单独发证?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存储转发类业务不再细分子类。因此,目录实施后的许可证业务种类栏目仅载明为“存储转发类业务”。

8、新分类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已不按互联网、移动网、固定网划分,为何许可证还要区分“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分类规定,目前仍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作为单独业务进行许可,在许可证业务种类栏目载明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9、经营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如何换证?
答:根据现行市场管理政策,不再新增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经营者,并在许可证书明确载明“未经批准,你公司不得开展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对于原已持有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仍需继续经营的,换发新许可证后,将在附页中体现出已批准其经营的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

10、APP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答:APP相关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许可。

11、公司拟从事的业务符合多种业务种类的界定,到底申请哪种许可?
答: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1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什么情况下向工信部申请,什么情况下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形式和审批方式,分成两种情形: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
(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不含经营类电子商务):
a.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
b.不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若跨省服务的,应依法向工信部申请许可,若仅在注册地省内服务的,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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