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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7月23日消息,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该案件中,2022年,国内音乐制作公司小旭音乐将《望月之城》等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广告中影音同步行为所需的相关权利授权给了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 随后,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发现桐乡某商务公司在其网店页面推广商品时使用了小旭音乐《望月之城》的音乐片段,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桐乡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页面向公众展示《望月之城》的音乐片段,侵害了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桐乡某商务公司虽已停止侵权,但仍需赔偿相应损失。鉴于桐乡某商务公司未因使用该音乐获取较大利润,同时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支出了必要的取证维权费用,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 最终,桐乡某商务公司同意赔偿浙江某知识产权公司2800元,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因此,在未取得音乐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作视频添加背景音乐上传平台将有可能构成侵权。 阅读全文
2023-04-26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26日 消息: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 魔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魔珐公司诉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对应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数字分身,该虚拟形象的生成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三维形象、建模与智能绑定。 结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 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及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涉及与虚拟数字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视频形式提供展示虚拟数字人Ada的实例,并非简单分享有关视频内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阅读全文
2023-04-2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24日 消息: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涉QQ账号交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出售QQ号的公司及个人赔偿150万元。 腾讯公司为进行QQ号管理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制定了相应管理规则,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其他主体使用QQ号码。 某趣公司经营的某Q网长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5-10位的QQ靓号及QQ群号的销售,并提供QQ号供求信息。同时,该网站还提供规避措施,引诱用户规避QQ号码安全管理规定购买QQ号码。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某趣公司违反了其关于QQ号码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当利用QQ号码资源谋取不当利益,同时某趣公司的案涉行为还可能会严重损害用户个人信息等权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某趣公司及该公司股东彭某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趣公司、彭某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驳回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趣公司、彭某祥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阅读全文
2023-04-2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24日 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张某诉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用户的浏览记录为个人在网络活动中的行为记录,既是用户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涉及视频发布者的个人信息,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张某为了解账号使用情况,要求平台将其自注册以来所有的浏览记录以可编辑的xlsx文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包括所浏览的视频名称、发布时间、播放量、发布者账号名称以及张某观看该视频的具体时间等。 视频平台的运营者A公司表示,用户可通过“观看历史”和“反馈与帮助”等功能自主查阅、复制个人信息,同时视频名称、发布者账号名称等既属于张某的个人信息又是视频发布者的个人信息,为避免侵害视频发布者的个人信息权益,A公司采取提供播放链接的方式向张某提供。 张某对该提供形式不予认可,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可编辑的xlsx文件形式提供其所需个人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行法律尚未对查阅、复制方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个人信息处理者结合其数据形式、存储能力、服务能力等,在不对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情况下,选择合理的方式和标准提供个人信息。 一审开庭前,A公司以表格加链接的形式提供了原告所需个人信息,法院对此予以认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诉费部分予以纠正,维持原判。 阅读全文
2023-03-22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3月22日 消息:都市现场报道,根据《街拍记》创作者黄优忠提出的指控,被告非法转载并重新排列他的两篇原创稿件,之后还将其标注为原创文章。法院已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需要向其赔偿7900元。 原告感到愤怒,称:“最让人气愤的是被告竟然打上了原创标签。”事实上,大多数抄袭文章都是构成了侵权行为。如果编辑过程中涉及到主题思想、编辑方向、内容等方面雷同,那么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据悉,“洗稿”原本是新闻行业的内部术语,指新闻撰写者为了规避侵犯著作权问题,提炼原新闻的中心思想对稿件进行多次编辑并发表的一种创作方式。在当今社会,洗稿却更多地出现在互联网新媒体语境下,指的是通过调整语序、更改关键词、拼接段落和句子的方式混淆作品来源,增加浏览量的不正当的创作手段。 阅读全文
 来源:扫黄打非 时间:2022-12-12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出台《规定》,能够进一步加强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的管理,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深度合成技术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二是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深度合成服务在满足用户需求、改进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人员用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诋毁、贬损他人名誉、荣誉,仿冒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影响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出台《规定》,能够划定深度合成服务的“底线”和“红线”,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三是促进深度合成服务规范发展。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定系统性、专门性规定,能够明确各类主体的信息安全义务,为促进深度合成服务规范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问:《规定》中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什么? 答:《规定》中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具体包括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等。 三、问:《规定》中所称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是指什么?答:《规定》中所称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四、问:《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二是建立健全用户注册、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三是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四是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五是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哪些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答:一是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显著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二是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提供具有对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六、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哪些标识要求?答:一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法依规保存日志信息。二是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服务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提供非上述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七、问:《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的哪些备案义务?答:《规定》明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八、问:《规定》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提出了哪些要求?答:《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发现存在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服务等措施。 阅读全文
2022-10-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10月8日正式印发。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就涉及《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修订的背景? 答:2019年12月24日,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内容作出新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意见要求,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市场监管总局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问:《指导意见》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针对当前市场监管执法的新趋势新情况,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总局在新修订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以下内容,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彰显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一是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二是针对个案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增加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最大程度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三是明确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前,应当严格进行评估,避免裁量权滥用。四是在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同时,明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问: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作出了哪些修订? 答:为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本次修订重点对《指导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改。一是按照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作出修订。增加了依法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减少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对其中多项情形作出修正,从制度层面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确保处罚裁量基准于法有据。二是增加了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首违不罚”的规定,同时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体现宽严相济。三是增加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 问:《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指导意见》聚焦当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明确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是要求原则上不重复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导意见》规定,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三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通过上述规定,推动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问:在推进《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方面,下一步总局还将做哪些工作? 答:为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以及相关立法工作。一是继续做好不合理罚款事项的清理工作,推动修订或废止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二是研究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治建设评价办法》,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三是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加强类案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鞠闻) 阅读全文
2022-08-0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1日 消息:近年来,知网因版权垄断问题备受争议,2021年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宣布起诉知网,这被视为知网反垄断第一案。 据最新消息,中国知网反垄断第一案原告郭兵教授已撤诉,其核心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实现。 据红星新闻报道,该报从“中国知网反垄断第一案”原告郭兵处获悉,7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其20日提出的撤诉申请。 郭兵教授表示,由于中国知网已向个人用户直接提供“查重”服务,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核心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实现,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今年6月份,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发布通知称,知网目前正在进行各项业务整改,非常欢迎社会各界对知网未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悉,5月份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当时知网官方就第一时间回应称将以此次调查为契机,深刻自省,全面自查,彻底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模式。当时,知网表示,知自己的发展离不开各界的指导帮助,更离不开广大作者和读者的信赖扶植。 阅读全文
2022-03-15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3月15日 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其中,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规定》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赠品,司法解释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此外,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新规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阅读全文
2022-03-02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3月2日 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解释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解释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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