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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3  来源:新浪综合 来源:未来网 未来网北京5月2日电(记者 吴意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2005年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修订。一是适应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二是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定》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需要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设定相关制度,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三是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四是适应管理体制机制调整的需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问: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规定》修订主要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修订过程中,一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等作了规定。二是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日常运行管理作了规定。三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问:《规定》的许可类别包括哪些? 答:《规定》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在原《规定》的三类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问:《规定》对于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问:《规定》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修订工作把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问:《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从强化主体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是规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名制登记、平台用户管理等日常运营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常态化的运行规范。三是强调了转载规范,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符合规定的稿源,注明转载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原意,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强化了违法信息处置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采取立即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答:《规定》依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情形,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一是针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定了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是针对运行过程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闻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换发许可证。三是针对违反 日常运行管理规定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是针对违反内容管理要求的,规定了警告、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内容管理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根据《网络安全法》予以处理。 阅读全文
时间: 2016-12-05 来源: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2016年12月1日,文化部印发了《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1. 《通知》印发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施行以来,文化部陆续印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网络游戏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二是移动游戏、主机游戏发展迅速,原有的一些管理规定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三是不同地区网络游戏市场执法尺度不尽一致,给企业造成困惑。 2014年以来,文化部针对上述问题专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并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剖析重点案例等多种方式深入调研。《通知》初稿形成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网络游戏聚合类运营平台、大中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和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通知》起草单位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了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通知》。 2. 制定《通知》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直以来,网络游戏是广大互联网用户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既要制定规则、完备措施、加强监管,解决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问题,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行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又要充分考虑网络游戏的积极作用和产业价值,立足长远,鼓励引导企业创作提供更多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样的网络游戏产品,推动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做大做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制定《通知》总的思路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通过强化网络游戏运营主体责任,促进网络游戏公开、透明、理性消费,保障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和束缚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3.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为上位法,在梳理十余年来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政策的基础上,一是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运营管理的范围,结合网络游戏,特别是移动游戏发展实际,对网络游戏运营、技术测试以及联合运营行为做了界定,指导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一步明晰和落实责任。二是规范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对发行具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性的虚拟道具及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行为做了规范,斩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回兑通路,以避免涉嫌宣扬赌博。三是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增设消费提醒,强调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四是完善网络游戏运营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监管方法,网络巡查、现场检查为主要抽查方式,强调将黑名单和警示名单等信用监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五是细化罚则,为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管及执法工作提供指导,也使行政相对人明确知悉违法违规成本。 4. 《通知》为什么要重新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相较以前有什么变化? 2010年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时,网络游戏以客户端游戏和网页游戏为主要类型,经营模式以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为主。随着行业发展,移动游戏、主机游戏等产品类型不断丰富,游戏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2011年《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扩展了对网络文化产品经营模式的认定。《通知》整合了网络游戏运营范围的相关规定,以适应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我们工作中发现,有很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发放游戏激活码、“不删档测试”等名义,大范围向公众提供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部分游戏存在严重的内容问题,部分游戏开放了充值和消费系统,用户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通知》将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游戏测试纳入管理。 另外,《通知》明确,网络游戏聚合类运营平台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注册、游戏下载、维护修复、收费结算、宣传推广等功能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的行为,符合网络游戏运营的特点,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遵守相应规范。 5. 为什么《通知》要对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进行规范,有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通知》首次明确对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进行规范。2009年起,文化部联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行业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转换为虚拟道具的方式规避管理,损害用户权益,个别企业甚至提供虚拟道具回兑,涉嫌宣扬赌博。 鉴于此,《通知》将虚拟道具分为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具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性的虚拟道具。《通知》明确,对此类与法定货币直接发生联系或者由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一次转换、具备代币功能的虚拟道具,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管理。另一类是不具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性的其他虚拟道具,包括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购买的、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的、完成各类游戏任务获得的、其他虚拟道具合成或洗练后生成的虚拟道具等。《通知》对此类虚拟道具的发行、随机抽取玩法以及兑换等进行了规范。 6. 《通知》对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的行为有哪些新规定? 目前,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已经成为广大网络游戏用户接受并认可的游戏玩法,也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目前最普遍的经销方式。《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但监管和执法实践中,一方面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即为 “诱导”,认定起来存在困难,另一方面未将用户投入虚拟道具、游戏积分或者通过充值附赠等形式参与的随机抽取活动纳入管理。 鉴于此,《通知》从四个维度明确了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合法性规则,即:限定投入方式不得为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要求公示可能抽取到的全部虚拟道具或增值服务内容,公示抽取或者合成的概率,另外,还要同时提供用户获取同样性能的虚拟道具或增值服务的其他途径。也就是说,要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理性预估结果,在保留随机抽取趣味性和偶然性的同时,消除涉嫌宣扬赌博与诱导用户消费的风险,回归网络游戏的本质。 7. 《通知》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通知》从用户注册、充值或消费确认和提示、权益损害救济以及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对用户权益保护做了规定。首先,《通知》再次强调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遵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以便于企业对未成年用户采取针对性地保护措施,同时实名注册信息也是用户寻求权益损害救济时唯一的有效凭证。其次,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录的用户提供充值或消费服务,以避免用户更换设备或卸载游戏后,游戏进度及充值、消费等数据遗失给用户带来损失。第三,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限定网络游戏用户在单款游戏内的单次充值金额,并对用户充值或者消费信息进行提示和确认,以避免用户由于误操作或者非理性投入造成经济损失。目前,国内一些大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已经开展了积极尝试。最后,落实刚刚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信息,防止信息泄露或损毁。 8. 《通知》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2011年文化部联合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正式实施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五年来,“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为继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为家长指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健康游戏提供更多便利,《通知》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丰富“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相关服务功能,探索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9. 《通知》为什么要从明年5月份开始施行? 《通知》对目前网络游戏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其中,对具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性的虚拟道具的管理、随机抽取方式的调整、实名注册、充值或消费确认等方面的要求,均需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对正在运营的网络游戏进行整改,正在研发过程中待上线的网络游戏也会涉及到重新调整的问题。为此,《通知》给网络游戏研发和运营企业预留了充足的准备时间。 10. 《通知》印发后,如何保障能够得到贯彻执行? 答:文化部自2004年起即建立了网络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将日常巡查与技术监管相结合,通过发布违法违规黑名单、加大案件督察督办力度、建立执法协作机制等措施,目前已初步形成“全国协作、全网筛查、标准统一、步调一致”的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新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对网络游戏运营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今年9月,我们部署开展了首批网络游戏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并于近日公布了随机抽查结果。下一步,将在全国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基础上,将日常巡查与技术监管相结合,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随机检查。二是继续加强网络游戏市场信用体系建设。2004年至今,文化部共发布了26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违法违规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和产品名单,一批低俗宣传推广的游戏产品以及涉嫌宣传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内容问题的游戏企业受到查处。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继续完善网络游戏市场的信用监管制度,将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游戏产品列入黑名单或者警示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信用约束。三是加强对网络游戏行业的正面引导。倡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更多传递正能量、宣传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爱国主义、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产品。充分发挥各级行业协会作用,开展游戏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活动,为独立游戏创作者提供技术支持和上下游合作机会,开展扶持奖励计划,鼓励精品国产网络游戏和应用游戏的开发等。   阅读全文
2016年06月28日 来源:中国网信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8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目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应用商店上架的APP超过400万款,且数量还在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少数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还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社会反映强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是本着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加强APP信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网民反映,一些应用程序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虚假谣言等有害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亮剑”。请问《规定》对APP信息内容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为此,《规定》提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六项义务”: 一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是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四是依法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五是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六是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问:据了解,有的APP随意调用手机权限、侵犯用户隐私、发布虚假广告,甚至存在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行为。用户对此深恶痛绝,请问《规定》提出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答:《规定》针对用户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保护明确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问:现在,用户大多是通过应用商店下载应用程序,对这种“APP超市”,《规定》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四项管理责任”: 一是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二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三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是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问:目前,移动政务蓬勃发展,请问《规定》有何倡导性意见? 答:《规定》明确提出,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问:有网民表示,在发现不良信息或举报不良应用程序时,经常遇到投诉无门或举报无果的情况,《规定》对此有何要求? 答:《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公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投诉举报不畅的,可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举报网址:www.12377.cn,举报电话:12377,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阅读全文
来源: 游戏产业网 作者: 游戏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6-05-12 应文化部依法管控手机游戏市场的要求,从事手机游戏上网运营活动的企业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游戏需在文化部备案。那么,游戏开发者们应该如何来申请?备案是否有绿色通道?有哪些常见问题?现为各位带来游戏报备快速指南,助开发者小伙伴们快速完成备案。   第一步: 先确认是否已办理“网文证”,如未办理,请去企业所在省文化厅办理。如不方便亲自办理,可以找专业办理网文证的互易网委托办理。办理后,请激活网文证,向省文化厅索取网站激活使用的激活码。   第二步: 登陆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注册账号,点击网上注册,若已经注册过了,先点击在线申请。   第三步: 通过“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备案绿色通道”备案游戏。   第四步: 在“基本信息”里,是否联运选择“是”。   第五步: 在“联运信息”里面,点击“新增”,在弹出来的界面输入联合运营单位的信息。 授权书即双方合同。用户协议、联运自审报告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1bIsA8u 【其他常见问题】   1.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不是一定需要企业注册资金为1000万以上 不需要,2015年已取消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详情http://www.ccm.gov.cn/swordcms/publish/default/static/tzgg/734898006.htm   2.进口游戏和国产游戏备案要求是否一致 不一致,进口移动网络游戏产品上线运营前,运营企业应当向文化部报审。报审的进口移动网络游戏产品,应当为开发完全且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版本一致的产品。申报进口移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可不提供移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占性授权相关证明。国产移动网络游戏产品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送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   3.游戏备案是否有便捷备案途径 2016年4月1日起,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将开通国产移动网络游戏备案及变更“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国产移动网络游戏,系统自动完成备案手续,并配发备案编号(电子标签)。移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需严格按照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有关要求和提示填写信息或上传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上传材料真实性负责。   4.棋牌类游戏能否走“绿色通道” 棋牌休闲类游戏备案不能走绿色通道,只能走“国产游戏备案通道”。   5.游戏上线运营前及后期变动需要做什么 移动网络游戏平台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及《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在上线运营前对网络游戏产品认真进行自审自查。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文化部报审或报备。对所运营的未取得批准文号或逾期未取得备案编号的移动网络游戏,以及通过自审发现存在内容问题的网络游戏产品,要立即停止提供,并保留相关记录供管理部门查验。   6.实名制相关事项 移动网络游戏平台等移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移动网络游戏平台等移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实施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并采取一定技术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   7.违规企业会有什么处罚 2016年6月1日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分工,对辖区内移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行集中排查,对通过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阅读全文
图 (1).png 时间:2016-02-16 来源:游戏客栈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全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本次规定主要针对网络出版物以及网络出版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规中明确指出网络游戏出版前必须报审并同意,这意味着一款新游上线前必须预留充足的游戏审核时间,否则将可能面临广电总局的巨额罚单。那么在新规之下,游戏上线要提前多久做准备?上线时间如何界定?触碰雷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游戏客栈通过本文的9条注意事项来为大家一一解读。 新规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网络出版服务 疑问:什么是网络出版服务? 本次规定所称的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涉及面非常之广,网络游戏仅仅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具体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游出版前必须报审同意 疑问:如何界定游戏出版时间? 新规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本次新规最大的重点即为明确指定了网络游戏出版前必须报审统一的规定。而关于这条规定,大家比较在意的是出版时间如何限定,新规中并未明确限定网络游戏出版时间的概念。游戏客栈为此专门采访了国内某大型手游公司负责送审游戏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广电出版审核需要提前半年准备,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审批周期为受理日起60个工作日。关于出版时间,该负责人表示严格的来说即为游戏第一次对外上线时间(包括测试),如果在游戏收费之前依然没有送审将会很容易触碰雷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具备规定中指出的九项条件(详情请参加下文“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出版单位与运营单位的区别,游戏公司大部分为运营单位 目前我们常规认知中的大部分游戏公司均为运营单位,而一款网络游戏如果想上线必须拥有出版单位以及出版单位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游戏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让公司同时具备初版单位资质,也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与其他出版单位进行合作。 网络游戏未报审同意上线 没收主要设备罚款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再随便停止运营了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需报备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简单的说,如果贵公司是合资公司,出版网络游戏必须与第三方出版单位合作。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结语:其实广电总局一直在对游戏进行审批,2015年广电总局过审的游戏约730款(包括端游、页游、手游、主机游戏),本次新规则代表这广电总局对网络出版物的审批更加规范、重视程度也将越来越高,各大游戏公司应该加强在游戏审批方面的重视程度,避免因触碰雷区所带来的更大损失。 阅读全文
来源:金杜说法 2015年12月28日,工信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部委的意见,正式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5版《目录》”)。2015版《目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电信行业的规管框架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不仅是行业监管部门发放经营许可证、开展市场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也是从事电信业务活动的企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基础性参考文件之一。过去十年间,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环境和业务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务飞速发展。现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作为落实我国在加入WTO时就电信业务开放相关承诺的法律文件,已不能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条件下充分满足电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需求。 本文将比对梳理2015版《目录》针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有关增值电信业务分类所做出的调整,并就其中三类可能对“互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行业及相关运营商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类型进行解读。 2015版《目录》对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调整 总体上,2015版《目录》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是基于相关业务所具有的共性特征,而非依据数据和信息传输所使用的通信网络类型。在2015版《目录》项下,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以下十种类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根据相关业务的规模经济效益性、对电信市场的影响程度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的不同要求等因素,增值电信业务被划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于设施及资源”的服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于公共平台”的服务)进行管理。例如,面向特定企业类用户、与基础设施及电信资源关系紧密并且对国家信息安全及社会秩序影响重大的增值电信业务,如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和互联网接入业务,作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而面向公众用户的、规模经济效益明显、其业务类型与消费者权益及个人隐私保护关系更密切的增值电信业务,如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等,被归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通常而言,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竞争和促进发展,进入政策相对宽松,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低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相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关于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描述,2015版《目录》有如下重要调整: 细化互联网业务的分类,新增“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并将“信息服务业务”划分为更细致的子类; 为拓展新业务发展的空间,适应云计算及内容分发业务的迅速发展,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归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为满足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多媒体视频业务以及互联网电视服务的需求,将“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剥离,作为一类独立业务单列; 为贯彻落实向民资开放电信业务的政策要求,明确将“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为顺应离岸外包业务的发展趋势,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的“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目前已经在试点城市全面对外资开放。但为进一步适应该等业务对内对外开放的需求,在新目录中将“呼叫中心业务”进一步细分为“国内呼叫中心”和“离岸呼叫中心”等。 下表以划线比较的方式列明2015版《目录》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就增值电信业务分类内容所做的具体修订。 对三类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的调整 对于从事云计算、大数据及电子商务等业务活动的企业而言,2015版《目录》就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以及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类业务的修订值得特别关注。这些调整针对行业内最新的技术发展及服务模式和形态作出,反映了电信监管部门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最新监管思路。 1. 信息服务业务范围扩大,分类进一步细化 行业内可能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规管的业务模式包括: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搜索引擎、SaaS、社交网站、博客、播客、微博、虚拟社区、聊天室、网络在线游戏、即时通信(文本、图片、音视频)、交互式语音服务、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终端病毒查杀、信息保护及垃圾拦截等。 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信息服务业务”的子类是以信息服务传输的基础通信网络类型为标准划分的。相应的,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提供信息服务的主体被要求申办相应子类的信息服务业务运营牌照(如俗称的固网证、SP证和ICP证等)。然而,由于通信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各类网络通信方式的彼此融合,以通信网络传播媒介作为信息服务业务界定和划分依据的方式已不再适应行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的需要。 例如,对于仅通过移动端APP提供信息服务的模式,由于其信息传输可能同时通过公用通信网(如3G/4G网络)和互联网进行,受限于行政资源及明确底层网络技术的难度,目前电信监管机关并未强制要求相关运营商申办电信业务许可。但在2015版《目录》中,“信息服务业务”将以业务的具体形态为基础,按照信息服务的组织、传递等技术特征进行细化分类,并进一步分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如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等)、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如搜索引擎等)、信息社区服务(如社交网站、博客、播客、微博、虚拟社区、聊天室、网络在线游戏等)、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如即时通信、交互语音服务、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等)、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如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垃圾拦截等)等五个业务子类型。据此,如上所述仅通过移动端APP提供信息服务的运营商在2015版《目录》开始实施后将被要求根据其APP所覆盖的信息服务内容申办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 此外,2015版《目录》也为云计算业务中SaaS类服务的归类提供了指引。由于SaaS服务的核心在于向用户提供部署在云端的各类信息、软件和应用程序,其很可能落入“信息服务业务”进行规管。当然,由于每一特定SaaS服务所具备的功能及运行方式可能千差万别,其所应归属的业务子类也需要依照其主要功能进行判定。例如,某些在线办公软件(如微软的Office Online等),可以使用户直接通过互联网使用部署在云端的办公软件处理、存储及分享工作文件,而该等在线进行数据组织与存储、整理并排序的行为,很可能属于“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子类。而许多以在线方式运行的杀毒程序(如熊猫云杀毒等),可以使用户利用互联网从部署在云端的服务平台获得病毒查询删除等服务,其很可能归入“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的子类进行管理。 2. 新增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内容;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范围扩大 伴随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及协作的相关业务不断创新,产生了云计算中的PaaS服务(如Google的AppEngine等)。顺应此趋势变化,2015版《目录》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内容,意在涵盖PaaS的相关业务形态。基于信息安全管理等诸多因素的考量,2015版《目录》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 界定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此外,由于云计算中IaaS服务(如Amazon 的Elastic Compute Cloud等)的核心在于使用户通过互联网获得部署在云端的、通常为虚拟的数据库系统、服务器设备、存储空间、通信线路及出口带宽等的租赁及其它运维服务,相关服务将很可能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进行管理。 基于以上,在2015版《目录》生效后,提供PaaS及IaaS服务的云服务商很可能被要求获得运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业务许可。 3.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范围扩大 2015版《目录》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关于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中三个子类别(即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的描述或定义进行了删除。 我们理解,上述调整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形态日益多元化,物联网业务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的市场情况。删除具体子类的描述或定义,将有助于电信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领域新产生的业态进行及时必要的规范,并为国内新建自贸区开放政策的陆续调整预留空间。 2015版《目录》生效前过渡期间的安排 自2016年3月1日起,电信监管部门将按照2015版《目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此前已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仍然有效。原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变更许可证需求的,可以申请换发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我们的经验,为了保证2015版《目录》生效后相关证照审批工作衔接的顺畅,在过渡期间,电信监管部门对于特定业务类别许可申请的管理方式即有可能进行调整(如申请表单的内容以及申请真实性审核的严格程度等发生变化)。 特别鸣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和规划研究所电信行业研究部胡海波博士对本文提供的支持。 阅读全文
1、企业何时能按新目录中的业务开始申请? 答:《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企业自3月1日起应按新目录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201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许可证是否还有效? 答:2016年3月1日前已颁发的许可证,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3、2016年3月1日前取得的许可证如何换证? 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证企业可以通过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或续期)等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已颁许可证,即:企业拟做许可证变更时可一并换证。企业在TSM系统上做变更时,同时选择“其他变更” 填写换证申请,审批通过后换发新证。 4、新增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CDN节点跨省部署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CDN节点仅在省内(申请者注册地所在省)部署的向该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5、新增业务“域名解析服务业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域名解析服务业务向申请者注册地所在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新增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如何申请?有什么申请条件?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经营“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7、新目录中存储转发类业务的各子类不再单独标号,是否还遵循原有的规则各子类单独发证?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存储转发类业务不再细分子类。因此,目录实施后的许可证业务种类栏目仅载明为“存储转发类业务”。 8、新分类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已不按互联网、移动网、固定网划分,为何许可证还要区分“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分类规定,目前仍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作为单独业务进行许可,在许可证业务种类栏目载明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9、经营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如何换证? 答:根据现行市场管理政策,不再新增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经营者,并在许可证书明确载明“未经批准,你公司不得开展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对于原已持有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业,仍需继续经营的,换发新许可证后,将在附页中体现出已批准其经营的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 10、APP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答:APP相关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许可。 11、公司拟从事的业务符合多种业务种类的界定,到底申请哪种许可? 答:提供相关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1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什么情况下向工信部申请,什么情况下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形式和审批方式,分成两种情形: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 (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不含经营类电子商务): a.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省通信管理局申请。 b.不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若跨省服务的,应依法向工信部申请许可,若仅在注册地省内服务的,应依法向公司注册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许可。 阅读全文
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一、    申请流程及资质相关问题 1.  目前IDC/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变更有哪些必须了解的政策性文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协议; (5)《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8)《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也可以登录中国通信咨询网(www.chinacc.com.cn)进行查询。 2.  IDC/ISP业务是否可受理?哪里可看到通知? 答:IDC/ISP业务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 方式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www.miit.gov.cn),首页→公告公示→分类查询,查询的关键字为:通告+2012+11,即可看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二:登录中国通信咨询网(www.chinacc.com.cn),首页最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或者首页点击许可证管理→公告栏→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三: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首页->通知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3.  IDC/ISP业务是否所有省份均可受理?申请部颁证和省颁证分别如何提交? 答: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地区的IDC/ISP业务均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部颁证和省颁证都是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提交申请材料。 注:申请上海、江苏、吉林三省IDC/ISP业务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提交系统评测申请材料,其他材料在对应省的许可管理系统提交。 4.  IDC/ISP许可证申请的统一咨询窗口在哪里? 答:IDC/ISP许可证申请的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电话:010-62304694,网址:http://www.chinacc.com.cn和https://tsm.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综合受理厅。 5.  IDC/ISP业务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为方便企业,使申请企业尽可能符合许可证审批要求,申请企业在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后要首先详细阅读“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确认是否符合IDC/ISP资质要求。 在确认“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后,进入技术评测环节。评测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要求的60天内。申请企业的技术评测申请可以逐项提交,也可以一次性全部提交,各项评测分别按顺序排队进行。若某项评测未通过,申请者待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评测申请并重新排队。评测结果可在系统中查询。 技术评测全部通过后,申请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跨地区申请”或“省内申请”,并提交IDC或ISP业务的申请材料。其中跨地区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省内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 6.  IDC/ISP业务申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承载IDC/ISP业务的系统和机房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并取得评测报告; (9)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10)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香港或澳门资本比例总计不得超过50%。 7.  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是否可以申请IDC/ISP业务?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但仅限向港澳资本开放(依据CEPA协议),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DC/ISP业务需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批准的《外商投资经营性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  提交IDC/ISP申请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 答:(1)政策及受理咨询电话:010-62304694; (2)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2407、62302460、62302554; (3)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3571; (4)机房运行安全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1690; (5)跨地区许可审批咨询电话:010-62304691;省内许可审批咨询电话见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首页下方的“服务提示”->联系方式,对应每个省的许可审批咨询服务电话。 二、    业务范围界定相关问题 9.  IDC、ISP和网络托管有什么区别? 答:(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因特网接入服务(ISP):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IDC、ISP业务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的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ISP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虚拟主机业务。 (3)网络托管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10. 怎么界定IDC/ISP的业务覆盖范围? 答:(1)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其机房所在地申请业务许可证:如机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如果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IDC业务只能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2)申请经营ISP业务的企业根据其业务用户覆盖范围申请业务许可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ISP业务可以以省为单位申请,也可以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11. 如何区分房地产出租范畴与IDC经营范畴? 答:出租土建、供电、消防、监控、制冷、安全防范等属于房地产出租范畴;若涉及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出租,属于IDC经营范畴。 政府园区等单位若经营IDC业务,需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时仅限于房地产出租范畴经营。 三、    系统评测相关问题 12. 申请IDC/ISP业务分别需通过哪些系统评测? 答:(1)若单独申请IDC业务,或者同时申请IDC业务和ISP业务,则需通过“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对于申请“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的企业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2)若单独申请ISP业务,则需通过“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ISP业务申请者如果不直接提供网站接入服务,可只进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评测。但在许可证首页的“服务项目”中会注明“不含网站接入”。以后拟提供网站接入时,须先行通过“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方可进行许可证变更。 13. 申请IDC/ISP业务,机房、各项业务管理系统是否需建设好后才可申请? 答:IDC/ISP业务申请企业,需建设机房和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才可申请许可证。   14. 申请企业新增机房或对原有业务机房进行改/扩建、或对原有业务链路进行调整,还需要做系统评测吗? 答:对于“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申请企业需扩展已有的 “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管理范围,涵盖新增机房部分。申请阶段不再对企业的“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测试,但会在日常监管和年检环节中,对企业“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检测。 对于“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若新增或改扩建的机房是租用基础运营商的,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对于“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要求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有关设备应根据业务用机房、业务链路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和建设。IDC/ISP企业应遵照业务经营与安全技术手段“三同步” 的要求,做到系统与网络扩容和业务发展同步配套,凡新增(新建)IDC/ISP业务用机房或对已有机房及业务链路进行调整的,应能及时同步进行系统有关硬件设备的扩容或升级,确保实现对业务用机房、业务链路的全覆盖。 IDC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已实现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覆盖且通过“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的业务机房范围;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ISP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已实现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覆盖且通过“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的业务链路范围。新增(新建)局址(机房)或原有局址(机房)及业务链路经改/扩建的,未经现场评测或评测未获通过的不得经营业务。 15. 若公司已有IDC/ISP许可证,在续期、扩大范围时是否也需要通过评测? 答:(1)关于续期。对于持续健康经营且未出现重大违规事件的企业,可先批准企业通过续期和年检,同时要求企业承诺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实质性审查要求完成机房系统改造,通过全部技术评测。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部技术评测的,则不予年检通过。 (2)关于扩大范围。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企业应一律按照新申请企业对待,要求通过全部技术评测和申请审查审批流程后方可扩大业务覆盖范围。 16. 评测、申请许可证是否收费? 答:(1)现阶段申请IDC/ISP许可证所必需的“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是免费的; (2)申请许可证属于行政审批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17. 评测机构是哪些?是否需要现场评测? 答:(1)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负责跨地区和省内的全部技术评测工作。 (2)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大部分项目是采取远程登录的方式进行评测,小部分进行现场评测。 (3)对于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IDC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时会对IDC机房进行实地抽查评测。除此以外,申请企业的IDC机房均需进行“IDC机房运行安全系统”现场实地评测。 (4)“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采取现场实地评测。 18. 公司通过评测后未及时申请IDC/ISP许可,评测结果可以管几年? 答:要看评测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版本是否已更新,若无更新,原有的评测结果有效;若已更新,原有的评测结果无效。 19. 各种测评的流程是什么? 答:企业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点击“IDC/ISP业务评测申请”,企业填写完毕相应资料并提交后需排队等待,评测机构根据排队顺序安排评测,并在系统上实时更新企业系统的评测状态供企业查询,待测评完成后,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评测结果。 20. 测评的依据(或者标准)在哪里能够查到? 答:实质性审查依据的各项标准名称在https://tsm.miit.gov.cn网站上全部公开。 工信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可在网站上直接下载,行业标准需要企业通过通信标准化协会等渠道去购买。 (1)  ICP/IP地址/域名备案系统测评标准: 工信部电管[2009]308号《关于印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第1部分 备案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 工信电管函[2011]219号《关于印发〈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 (2)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评标准: YD/T 2248-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YD/T 2405-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 YD/T 2406-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接口测试方法》。 (3)  机房运行安全测评标准: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 《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4)  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测评标准: YD/T 2432-2012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和接口规范》 21. IDC业务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是否必须与机房评测的范围相一致? 答:IDC业务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应与机房评测的范围相一致。 22. 某项测评没通过,还能测第二次吗?下次什么时候还能评测? 答:某项评测没有通过,可以申请第二次评测,但需要重新排队,建议企业全面、深入、认真的进行自测,避免因反复排期评测而影响牌照申请办理的时间。 阅读全文
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写常见问题解答 1. 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是否为必填? 网络安全年检作为增值企业年检的一部分,属于必填项目。如果网络安全年检不通过,则企业年检也不会通过。 2. 跨区增值业务企业需要填写几张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 跨地区增值电信企业如果需要向多个省份提交年检信息,则需要向多个省和工信部填写并提交网络安全年检表单。网络安全年检表单需要根据各省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选择相应的省份/工信部进行提交;向工信部提交的网络安全年检信息需为各省业务信息的汇总(若各省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写相同则向工信部提交的信息也相同);若只在相应省份备案但没有开展实际业务,则可以在填写年检表单中的网络单元信息表时,只填写计划使用的软硬件和拓扑图,其余项可以填“无”,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3. 遇到年检系统繁忙或出错的情况该怎么办? 可以直接登录https://www.mii-aqfh.cn/,用户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rittP@22wo12d,进入系统后可以进行网络安全年检信息的填写与提交,与在综合年检系统里的操作是一致的。 4. 该如何填写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 可以直接登录https://www.mii-aqfh.cn/,用户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rittP@22wo12d,进入系统后可以在系统主页的“重要通知”里下载《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报指南》与《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单元定级流程及方法》,可以依照指南与方法完成网络安全年检信息的填写。 5. 网络安全年检信息表填写并提交后该如何处理? 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在提交之后,只能查看或下载,状态为“已提交”,管局/工信部审核之后,企业可以查看审核结果,如果年检信息审核不通过,请及时参考审核意见修改审核不通过的部分并重新提交。如果企业发现提交后有内容填写失误,可以联系管局/工信部进行退回,退回后企业需要修改并重新提交年检信息。 6. 网络单元基本信息表中的网络单元该如何划分?如何命名? 依据《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报指南》,网络单元是指由系统和(或)网络构成的,符合业务清晰、边界清晰、责任清晰原则的相对独立的安全域。网络单元名称命名规则是:[运营企业简称][业务系统类型],如搜狐门户综合网站、百度搜索系统等。 7. 网络单元基本信息表中的网络信息该如何填写? 网络单元中的网络信息如公网IP地址、协议和端口、接入商、接入带宽、单元所在地址、所用域名等,可由公司网络运维人员依据《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安全年检信息填报指南》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注意IP地址应为公网地址而不是私网地址;接入商应填写基础电信企业,如果没有相应信息,可以依照实际情况填写“无”。 8. 刚刚申请完许可证,业务还没有开展该如何填写网络单元信息表? 针对网络单元信息表中的网络信息如公网IP地址、协议和端口、接入商、接入带宽、单元所在地址、所用域名等,可以依照实情填写“无”,软硬件信息及网络拓扑图应填写或选择需要购置的软硬件或需要搭建的网络拓扑。在“备注”中补充说明实际情况。 9. 公司软硬件均托管或租用,该如何填写网络单元信息表中的信息? 如果软硬件被托管或租用自其他企业,则需要联系提供托管服务的企业或数据中心填写相应内容。 10. 网络单元该如何自定义级别? 依据《增值电信企业网络单元定级流程及方法》对企业网络单元的级别进行选择,增值电信企业应当按照各通信网络单元遭到破坏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的危害程度,将本单位的通信网络单元由低到高分别划分为第1级、第2级、第3级(包含第3.1级和第3.2级)、第4级和第5级。增值电信企业定级对象的建议安全等级为1级、2级、3级,一般情况下不应出现4级和5级。 11. 企业年检信息表中的信息该如何填写或选择? 企业年检信息如“是否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专职人员数量”、“本年度网络安全培训人数”、“本年度网络安全资金投入情况”等应根据实情填写,安全培训包括企业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12. 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和网络单元变更情况该如何选择? 若企业基本信息和网络单元信息没有变化,则此部分选项(“已备案企业信息是否需变更”、“已备案网络单元信息是否需变更”、“是否有新增网络单元”、“新增网络单元是否备案”)均填“否”,若已备案的企业信息发生了变化,则在修改完成企业信息后将相应选项填为“是”;若已备案的网络单元信息发生了变化,则在修改完成网络单元信息后将相应选项填为“是”;若有新增的网络单元但还没有备案,则填写完新增的网络单元信息表后将“是否有新增网络单元” 填为“是”,“新增网络单元是否备案” 填为“否”,提交年检表后等待备案审核。 第一次年检时,此部分四个选项均应填“否”。 13. 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情况无法填写? 因为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情况是以网络单元为对象而开展的,所以在填写完网络单元信息表后才会显示出来,请根据实情进行选择和填写。 14. 网络安全事件描述无法填写? 当“是否发生过较大网络安全事件”选项选为“否”时,此项无法填写。 阅读全文
备案常见问题问答 1.什么是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的第三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2.如何修改备案信息? 根据现有流程,用户在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后,可通过接入服务商的企业备案系统修改信息,或者由其接入服务商代为修改,其目的在于强化接入服务商的代备案责任,减轻网站主办者自行备案负担。具体可咨询您的接入服务商。 3.在提交新备案信息时,系统提示主体冲突如何处理? 备案系统对主体的要求必须唯一性,即一个主体只能有一个备案号。判断主体冲突,并不是以主办单位名称为标准,而是依据“主办单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来判断主体是否唯一的。如果提示主体冲突,就说明该证件号码已经在备案库中存在了。您可以通过备案系统公共查询来查主体证件号码是否已经备案过。如果您要注销该主体冲突,请联系备案号发放地通信管理局,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才可进行注销。 4.在提交新备案信息时,系统提示域名冲突如何处理? 如果您在备案过程中发现您的域名先前已经被别人备案过了,可能是因为您以前已经备案过或者在您注册域名前有人购买过该域名并进行了备案。您还可以在备案网站公共查询中查询该域名的备案地(备案号第一个字是省份的简称),并联系该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网站注销,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才可进行注销。 5.备案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方法一:您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找回。登陆www.miitbeian.gov.cn,在右下角有“找回备案密码”按钮,选择主体所在省,在跳出的网页中,输入“备案/许可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输入完成后点提交。如果信息填写正确,系统会向您当年注册的E-mail发送新备案密码。 方法二:如果您的备案信息是接入商代为备案的,您可以联系代为备案的接入商告诉您如何找回备案密码。 方法三:您也可以通过联系备案号发放地通信管理局,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取回备案密码。 6.在新、旧备案系统中网站备案的流程是否有差别? 升级后的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企业三级备案管理服务模式。在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通信管理局级和接入服务企业级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主办者仅需向接入服务企业提交备案申请,接入服务企业核验后将备案信息提交至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备案号发给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企业。 7.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5条等有关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8.备案的审核时间要多长?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3号令)第12条规定,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首次备案的,用户备案信息须经过接入商核实后才会递送到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备案信息修改的,备案信息最后修改日期为起始计算时间。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周末。 9.我的网站只有独立的IP地址,没有域名需要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吗? 需要。无论您的网站是通过域名方式访问或是通过IP地址的方式访问,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都要办理备案手续。 10.如果一个备案单位同时具有两个网站,可以将两个网站分别备案在两个相同的主体下吗? 不可以,如果两个网站的备案主体都是同一个备案单位,那么只能将两个网站备案在同一个主体下。 阅读全文
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你局《关于网络游戏内测或公测是否构成上网运营的请示》(粤文执法函[2010]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产品测试中,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界定为上网运营:     1、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的;     2、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的;     3、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中国文化市场网) 阅读全文
法律依据 公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申请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填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申报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要求提供机房及营业用房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复印件,并绘制机房规划平面图)。 (四)公司最近一年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股权转让协议(如为并购的形式设立)。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具体措施。 (八)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网络运行的安全、安全保障责任制等安全保障制度。 (九)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需提供中文译本):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2. 公司登记证; 3. 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 4.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十)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信誉文件是指证明申请公司具有的某种能力或客观状况的文件,如获得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的复印件、获得某种国家认证机构认证证明等。如没有,则不需提供。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承诺书) (十二)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审查受理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应提交的材料及其说明 申请材料的目录:    一、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二、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需提供规范中文译本)   (1)公司登记证   (2)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   (3)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   (4)资信证明    三、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 (需提供规范中文译本)   (1)公司登记证    (2)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四、合资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如为并购的形式设立)   (2)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   1、投资人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 二、拟设立企业的服务项目   1、业务结构及收益模式   2、业务提供方向   3、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4、技术方案   5、业务覆盖范围 三、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   1、市场调研与分析   2、收费方案   3、预期服务质量   4、发展规划   5、竞争战略   6、广告与宣传方案 四、投资效益分析   1、销售收入预测   2、利润预测   3、财务分析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预计营业时间 六、企业的劳动工资、福利及培训 七、结论 办理流程 阅读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报审条件     1、报审单位应当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二、报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一)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报审方式     (一)报审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审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ccnt.cstc.org.cn/index.jsp,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审查进度。     四、内容审查流程     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要求     1、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使用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须在括号中注明),并不得擅自变更名称和增删内容。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将拟变更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点击下载附件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点击下载附件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阅读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游戏操作说明;     (四)游戏样品:     1. 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 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 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 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八)游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报备方式     (一)报备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备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ccnt.cstc.org.cn/index.jsp,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备案进度。     四、备案要求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自上线运营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络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进行备案。     点击下载附件一: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     点击下载附件二: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阅读全文
经营性网站的注册登记手续去哪里办证,程序如何走? 我朋友做了一个房产网,是经营性的,现在不规范,想规范合法地经营下去。就是不知如何办理想关手续?能给个解答吗?     首先,需要确认下目前该房产网是因为什么手续不规范?这个是关键。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ICP网络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制度。 一般运营一个经营性的房产网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一,注册公司。要求中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详见:申请经营性ICP证的条件) 第二,办理非经营性网站备案手续,以申报办理许可证的公司名义备案,要求网站域名注册所有人跟申报的公司名称一致,网站接入商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持部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特网接入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已办理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备案企业名单)。办理非经营性网站备案手续,政府规定的办理期限是20个工作日。 第三,网站非经营性备案手续完成后,开通网站,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提交办理经营性ICP证所需要的相关资料(资料详见:代办浙江ICP、杭州代办ICP证)。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规定的办理期限是60天,是指申报材料受理起。 同时,网站含电子公告服务项目的,需按要求同时办理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网站含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如文化、教育等)的,需先办理前置审批,如房产网含网络游戏服务项目,则公司需要先取得文化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 以上为申报的简易流程,由于互联网行业政策要求多,行业主管部门与内容主管部门对办理手续有不同的要求,很多问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您可以考虑委托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协助办理以上手续。 以上办理流程或要求适用于浙江省,其他省办理手续需根据当地通信主管部门的要求。 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3号令) 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系浙江省专业ICP咨询网之一,属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类电信业务的咨询、代办服务。中心长期专注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的技术、业务咨询服务,拥有一支专业咨询队伍,具有灵活创新的市场运作机制。 “合理价位、优质服务,先办理、后付款”是中心的服务原则;中心服务特色:诚信、专业、高效。所有服务项目先办理、后付款,办理不成功,不收款!      我们的客户有:浙江日报、义乌小商品城、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等知名客户。      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571-87130088。 阅读全文
关键词:电信,SP,电信增值服务 摘  要:SP是移动数据业务服务提供商,或者叫移动增值业务服务提供商 CP是移动数据业务内容提供商,或者叫移动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 SP是移动数据业务服务提供商,或者叫移动增值业务服务提供商 CP是移动数据业务内容提供商,或者叫移动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 SP(Service Provider)证-移动网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接入专项是指建立与移动网络直接连接的服务平台,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专项经营者提供接入移动网络的服务,定位服务等各种增值服务的业务。 ( 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短信、彩信, WAP 、铃声下载,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 ) 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区别就是前者更紧密地直接参与运营。后者不紧密不直接。具体是指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即通过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接口为用户提供服务,然后由运营商在用户的手机费中扣除相关服务费,最后运营商和SP按照比例分成。 SP:Service Provider服务提供商的简称,直译就是“服务提供”。 CP:content provide的简写,直译是“内容提供” sp/cp在不同领域应该有不同的解释,比如现在广播电视等领域也有SP/CP什么的 本版中的的SP是针对:通信领域中的移动通领域中的增值业务领域 而言的具体就是指移动增值/数据业务,“增值”和“数据”的提法是相对于话音这个基本通信业务而言的 什么是SP证?(移动网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SP是Service Provider(服务提供者)的缩写,是指电信增值服务提供商,即通过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接口为用户提供服务,然后由运营商在用户的手机费和宽带费中扣除相关服务费,最后运营商和SP再按照比例分成。 从企业业务开展的角度来看,目前SP可以分成三大类: 从企业业务开展的角度来看,目前 SP可以分成三大类: 门户型SP就是由门户网站提供的短信服务。主要有搜狐、新浪、网易、中华网、Tom等几家。其短信服务的内容主要有铃声、图片、文字传情、新闻、游戏等,这些需要不断补充素材的服务是这些门户型 SP的专长; 专业型 SP以短信作为主业的公司。从提供的服务品种来看,专业型 SP和门户型 SP几乎完全重合。但从具体的业务来看,专业型 SP的优势在于需要不断创新的技术性、创意性服务; 专项型 SP代表是腾讯公司。腾讯和其他的短信服务商不同,没有常见的图片、铃声、游戏等业务,只专注于自己具有垄断优势的 QQ衍生短信服务。 SP是指移动互联网服务内容应用服务提供商,负责根据用户的要求开发和提供适合手机用户使用的服务。 比如你通过手机短信订单了一个笑话、一个天气预报、一个《英文单词天天记》节目,为你提供服务的就称为SP服务商。 什么是ISP证?(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ISP 全称为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又称为 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 Internet 接入提供商 ) 。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互联网运营单位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和下属的组建局域网的专线单位。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什么是ICP经营许可证? ICP(Internet Communication Provider)经营许可证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的网络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网站实行ICP许可证制度。 阅读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及根据相关规定及电信服务业务实际情况,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如短信、彩铃等。因此,无论是电信企业,还是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其他单位,其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业务,如短信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均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一、关于非邮电通信业   1、“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亦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计税基础   邮电通信业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另外:“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亦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特殊业务   1、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邮电通信业”税目的解释,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初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2、 168台是具有特殊用途的电话台,其业务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所说的“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 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四、征税范围的划分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发行报刊征增值税。   (3)电信单位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同时,销售话机等征营业税;单纯销售话机不提供电信服务的征增值税。 阅读全文
关键词:办理ICP证,办理sp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税减免,公司税务优惠   最新政策:电信业2014年6月1日起试点营改增 邮电通信业税目将停止执行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持有增值电信业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在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详见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流程)后,同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详见下图变更登记对比)后,持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税务部门(地税部门),领取《邮电通信业》发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 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征收范围 变更前的税务登记证 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 领取的“浙江省通信服务统一发票”(杭州地区老版本) 领取的“浙江省邮电通信业发票”(杭州地区新版本)  点击访问: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互易网 阅读全文
关于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 信部政函〔2002〕180号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上广告、制作网页以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进行自我宣传的网站等。这些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取费用,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此复。                                                       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通信管理局网站公布的文件: 河南省通信管理:http://www.hca.gov.cn/detail.htm?id=ABC00000000000009683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http://www.zca.gov.cn/txzf/workOnNet.htm?id=563&method=getWorkOnNetDetail 天津市互联网协会:http://www.tjcia.org.cn/List.asp?id=168 阅读全文
ICP许可证办理问题集锦 01.什么是ICP经营许可证? 02.为什么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03.为什么选择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 )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04.如何确定网站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 05.办理ICP经营许可证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06.各项手续齐全后,ICP证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发下来? 07.ICP证申办其他注意事项。 08.什么情况下要申请BBS? 09.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10.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声讯服务之间有何关系?其业务界定是什么? 11.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12.企业在取得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提供新的信息服务项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3.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14.为什么我们必须办理ICP 许可证? 15.我是一个个人网站,必须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吗? 16.许可证下来后,我还需要做什么? 17.一个ICP证最多可以办多少个网站? 18.在已批准的ICP上加挂网站需报送什么材料?   01.什么是ICP经营许可证? 答:ICP经营许可证是指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其中之一。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ICP网络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制度。   02.为什么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答:ICP许可证是公司合法开办经营性网站的前提。根据国家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03.为什么选择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 )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答: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系浙江省专业ICP咨询网之一,属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类电信业务的咨询、代办服务。中心长期专注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的技术、业务咨询服务,拥有一支专业咨询队伍,具有灵活创新的市场运作机制。    “合理价位、优质服务,先办理、后付款”是中心的服务原则;中心服务特色:诚信、专业、高效。所有服务项目先办理、后付款,办理不成功,不收款! 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571-87130088、13456787702。   04.如何确定网站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经营性ICP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   05.办理ICP经营许可证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办理ICP经营许可需要报送业务申报表、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11项材料。详见:www.zjicpcc.com首页–资料下载。   06.各项手续齐全后,ICP证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发下来? 答:申请材料完善并填写正确无误的,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一般情况自提交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起,60天内能领取证书。   选择浙江省ICP咨询服务中心(www.zjicpcc.com)为您提供专业代办服务,将大大缩短业务办理时间。   07.ICP证申办其他注意事项。 答:(1)ICP经营许可证必须到注册公司地所在通信管理局办理。如果公司所在地在浙江省,需要在浙江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 (2)如果一个网站有多个域名,申请时必须全部填写。 (3)如果一个公司有多个网站,办理一个许可证即可,但每个网站都要出具一份材料。 (4)如果公司域名、公司名称或注册公司资金变更,需作专项变更申报,如果其他日常信息(如公司电话等)变更,可在年检时变更。 (5)ICP许可证办理成功后,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手续。   08.什么情况下要申请BBS? 答:BBS即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如果您的网站提供以上电子公告服务,就必须办理BBS专项申请。   09.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0.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声讯服务之间有何关系?其业务界定是什么? 答:为适应市场发展及管理需要,信息产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八条规定的授权,适时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行《目录》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其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而是基于业务特征,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其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因此,原目录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即声讯服务)业务都包含在现行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范围之内。   11.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在《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12.企业在取得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后,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提供新的信息服务项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发证机关将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其经营许可证中具体载明许可该企业通过何种公众通信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企业如拟通过尚未批准的公众通信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必要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经批准后变更许可证相应栏目,企业方可实施。   另外,企业如拟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中要求须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信息服务项目,应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增项手续。   13.网站涉及哪些信息内容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答:在《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14.为什么我们必须办理ICP 许可证? 答:首先,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和非经营ICP登记是国家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其次,按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只有办理了ICP许可证后,才可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这也是所有国内商业站点在互联网上进行身份认证,获得网上用户信任的基本途径。另外,随着互联网商业应用越来越成熟和重要,出于保护您网站品牌和投资考虑,我们也建议您尽快办理相关ICP许可手续。   15.我是一个个人网站,必须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吗? 答:个人网站不能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只需要进行非经营ICP备案登记。   16.许可证下来后,我还需要做什么? 答:许可证下来后,您即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即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项。   17.一个ICP证最多可以办多少个网站? 答:一个ICP证可以办多个网站,但是每一个网站都需要向通信管理局交一份材料。   18.在已批准的ICP上加挂网站需报送什么材料? 答:在已批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变更网站,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应当先登陆网站www.miibeian.gov.cn添加域名信息,再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网站域名变更申报表; (3)新网站网址的域名证书; (4)已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原件; (5)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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