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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网络视听,许可证,办理,流程       网络视听许可证办理流程的内容主要有哪些?首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也在一下内容中有详细说明。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输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证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4、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6、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呼节目资源。 7、拥有与业务规模适应的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8、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9、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1、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12、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13、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根据以上内容,您应该了解网络视听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了,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咨询杭州互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还有网络文化、公司注册(杭州公司注册)、游戏备案、增值电信业务(代办浙江ICP、代办浙江SP)、呼叫中心申请等项目,您所经营的企业如果需要开展这些项目的朋友请点击在线客服,或者是直接拨打热线电话13456787702/0571-87130088。 阅读全文
关键字:网络视听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具备,条件       网络视听许可证的办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许多朋友在申请时可能因为某些条件不足,从而不能申请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那么,以下提供的这些资料就详细说明了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网络视听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简介: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3、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阅读全文
关键字:网络视听,视听节目,影视剧       网络视听的分类有哪些?这是以下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里其中的一条,本条介绍的主要是网络视听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的。 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按以下四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1、新闻类;  2、影视剧类;  3、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综艺等;  4、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法制等。 阅读全文
关键字:视听节目,网络传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的第七条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中明确表示,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才可以申请。那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第七条  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同类别的视听节目,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申办条件。 阅读全文
关键字: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开办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的条件是什么?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开办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需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开办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网络传播业务2年以上;    (二) 依法经营3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阅读全文
关键字:网络视听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网络视听许可证是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15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于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申请部门及审批规定内容。           第十条 企业开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须由地级以上 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等宣传单位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    审查合格者,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只能按照《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开办传播业务。需变更以上事项者,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的变更审批手续。 阅读全文
关键字: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材料       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的,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视听经营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播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三)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五)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六)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七)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阅读全文
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申请,互联网节目视听许可证申请,了解网络视听经营许可的相关知识、申请流程、与代办过程。 代办申请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联系方式与服务流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代理咨询热线:0571-87130088 代办网络视听,网络视听许可证代理,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申请 QQ:537009270中国关于互联网节目视听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视听经营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视听经营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网络视听经营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网络视听经营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网络视听经营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网络视听经营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网络视听经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 网络视听经营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播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阅读全文
关键字:网络视听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证变更,视听许可证变更       网络视听许可证企业可以变更哪些项目?因为一些企业涉及到变更的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在发展过程中所要必须经历的,下面就针对网络视听许可证可以变更项目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网络视听许可证变更项目: 一、网络视听许可证变更地址 二、网络视听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资金 四、网络视听许可证变更法人 五、网络视听许可证变更公司名称 六、网络视听许可证注销变更 七、网络视听许可证股东 阅读全文
关键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视听节目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依据总局令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办理视听节目许可证需要到以下部门进行办理。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4、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6、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呼节目资源。    7、拥有与业务规模适应的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8、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9、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1、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12、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13、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阅读全文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及《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明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报程序如下:   一、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 《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1)法人注册证书;(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三、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具体办事流程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主管部门。   省级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四、说明事项   1、《规定》实施前已经广电总局批准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所持《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仍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中央新闻单位和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分别到总局及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许可证》。   3、对于曾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中还应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同时也是网络运营单位的,如涉及专网问题,还应提交有关视频节目信号传输、分发的网络设置情况和有关技术情况。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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