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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

来源:中国质量报 2025-01-16

本报讯 (记者贾润梅)为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商标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是指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证明商标案件事实并据以作出决定的材料。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现场笔录或和勘验笔录八大类。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并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应当作为定案根据。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接收或者依法调取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据或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不为当事人持有或者掌握的证据等,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负责商标行政执法的部门可以责令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可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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