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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辟谣机制 保障网民权益

29 views 次阅读  发布日期:Feb 09, 2018   文章位于: 行业动态  
  

2018-02-08  来源:人民邮电报-中国信息产业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月2日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3月20日起施行。

近年来,微博客为广大网民获取资讯、休闲娱乐、情感交流和分享倾诉提供了重要平台,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与此同时,部分服务提供者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不健全不到位,造成一些不法分子炮制的低俗色情、民族歧视、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有害信息传播扩散,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健康有序的网络传播秩序,亟待依法依规予以规范。

为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规定》共十八条,包括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规定》强调,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二是制定平台服务规则,与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障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谣言或不实信息,主动辟谣。五是发现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六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规定》强调,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平台应当进行认证信息审核,并按照注册地向国家或相关地方网信部门分类备案。为防止出现假冒诈骗账号,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平台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规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组织机构对所开设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跟帖评论负有管理责任。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管理权限等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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