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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内容自审 做好“四有一运行”工作的通知

291 views 次阅读  发布日期:Dec 24, 2013   文章位于: 政策法规, 最新公告,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点击下载查看: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内容自审做好“四有一运行”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13]140号).doc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内容自审做好“四有一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和文化部市场司相关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内容自审,做好“四有一运行”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

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制度,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也是加强网络文化安全、完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根据近期工作部署,文化部不再对国产网络游戏报备作实质性内容审查;进口和国产网络音乐不再报文化部审查,实行为期一年的内容自审试点。鉴此,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要充分提高认识,加强企业自觉自律,健全现有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做好网络文化内容自审管理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

二、落实措施,认真做好“四有一运行”工作

(一)有制度。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网络文化内容管理制度。要明确并细化自审任务和工作职责,明确审核依据和标准,制定初审、复核、网上巡查等自审管理工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和重大问题报告机制。

(二)有总负责人。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要明确一名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为内容自审管理工作总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企业自审管理工作的开展、自审报告的复核签字,对审核结果承担总责任。

(三)有自审部门。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要建立起有效的组织架构,明确自审管理部门,负责拟上线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事先审核、相关产品报审报备及运营平台的日常巡查,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岗。

(四)有自审人员。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三名以上自审人员。自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审核网络文化内容的能力,能独立表达审核意见;自审人员需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每年至少参加1次后续培训。如企业出现自审人员变动或《办法》中资格注销情形,需及时调整和补充自审岗位人员。

(五)确保内容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各网络文化经单位要在认真落实“四有”的基础上,从人力、资金、设备等方面确保内容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实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履行职责,确保内容自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文化部对网络游戏、网络音乐报审报备制度调整后的新要求,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国产网络游戏的内容自审职责,并可通过明年初启用的“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实行进口和国产网络游戏产品的网上报审报备。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在自审试点期间(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应依法对拟上线的进口和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内容进行事先审核;按照文化部规定,如发生三次运营违规或一次重大运营违规,经营单位的内容自审权将收回,重新交由文化部门审查。

为保证网络文化内容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厅将于明年适时举办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管理业务培训,对未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自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将对全省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内容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状况开展一次核查。

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管理制度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文化厅市场处备案。联系地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邮编:310013。联系人:杨惠,联系电话:0571-85215580。

 

附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厅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产品及服务内容自审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依法对拟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核。

第四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不得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

第五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管理,保障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内容审核工作职责、标准、流程及责任追究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经营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人员实施。

第七条   内容审核人员的职责:

(一)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二)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三)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审核人员实施,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字。

对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可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接到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平台)运行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重大问题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文化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制定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题库,建立审核人员信息库。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容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及检查监督工作。培训工作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并纳入审核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

取得证书的内容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1次后续培训。

第十三条   内容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一)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后续培训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实施自审制度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自审后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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