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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运营中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7 views 次阅读  发布日期:Jul 08, 2011   文章位于: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游市场和网页游戏迅速崛起,联合运营的现象盛行。一些正规企业利用这个新模式实现了优势的互补,促进了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一些投机者假借联合运营,却利用恶意竞争手段,使得整个网游行业污浊不堪。主管部门,文化部再次强调联合运营商应当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09年4月2日,文化部市场司首次对网游市场中联合运营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批示。文化部认为,联合运营是网络游戏运营中出现的新模式,是企业间优势互补、互相合作的商业模式,对于促进市场发展有积极作用。但网游联合运营属于经营行为,联合运营商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业内被称为“文网文”)。

文化部市场司的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联合运营仍然属于网络游戏经营行为,通过游戏业务收入分成的方式更是属于直接从游戏经营行为中获利,从事联合运营的企业必须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政策法规。从事经营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互联网站的所有者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任何无资质单位不得署名或声称联合运营。他强调说:“我们并没有针对联合运营出台任何新的政策,只是借‘上海魔贝事件’来重申游戏公司应该具备的资质。同时严格监管与查处也是对行业内恶意竞争的打击,以及对整个行业的净化。”该负责人还表示,“对联合运营提出的资质问题,只是针对运营商而言,对一些超范围经营的运营平台进行整顿,而不针对产品的研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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