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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审批

549 views 次阅读  发布日期:Nov 16, 2011   文章位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最新公告  
  

试点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审批

一、试点审批业务名称: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即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二、浙江省试点地区:杭州

三、试点实施主体: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四、试点受理单位: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五、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534号令)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部令)

(三)《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

六、许可条件

(一)外商投资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不设限制。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七、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正式文件格式)

包括: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服务对象(终端用户)和委托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主要行业应用类别、企业拟租用的国际专线方向和境外业务接入号码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是一年以内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概况:

1、企业组织结构;

2、公司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并按顺序提供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学历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3、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场地(要求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房产证明)、设施(开展业务拟建系统设备、业务平台、线路和座席情况);

(五)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1、公司章程必须是在工商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中方股东:公司股东若是法人公司的,必须提供其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若是自然人的,必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外方股东:公司股东若是法人公司的,必须提供公司登记证;若是自然人的,必须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六)业务发展主要计划;

(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运行的安全保障制度、有害信息过滤的技术方案等安全保障制度;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及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有关材料,信誉文件是指证明申请公司具有的某种能力或客观状况的文件,如已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获得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的复印件、获得某种国家认证机构认证证明等;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将以上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A4纸装订),要求提供原件的,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八、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向示范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2)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审查受理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同意的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联系电话:  0571-878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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