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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4-20 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发布10个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严惩“网络黑嘴”造谣炒作牟利的商业诋毁行为,明确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行为边界,对于提振企业家发展信心、净化网络生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据悉,2025年3月起,柴某某借助温某某实名注册的账号“柴某怼”,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对胖某公司,以及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进行恶意抹黑诋毁,并借机吸粉引流带货,为其关联企业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营造竞争优势。 胖某公司、于某某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侵害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视频,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内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万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柴某某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对胖某公司的不当猜疑,导致胖某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并造成胖某公司部分商品被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柴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同时,柴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发布针对于某某的虚假负面言论,构成对于某某名誉权的侵害。温某某出借社交媒体账号后既未履行监督义务,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权行为。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为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对柴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具有过错。上述行为与柴某某的被诉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发布致歉声明,赔偿胖某公司、于某某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6-04-17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会议指出,行政复议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回应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有利于促进更多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实质性化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自我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信力。(央视新闻) 阅读全文
来源:钛媒体App 2026-04-20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近期通过线上监测、排查,对杭州×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冠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5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规发布涉税虚假宣传信息进行处理。 经查,上述5家机构通过自媒体、互联网平台等渠道发布“税务筹划”“税收核定”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误导社会公众。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税收秩序,还侵犯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分别对上述机构进行约谈,责令其删除违规内容、及时消除影响,并扣减其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机构信用等级予以降级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将常态化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查处,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杭州税务)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4-16 记者今天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CCC认证守底线专项行动,全链条、全方位加强CCC认证监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制性产品认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CCC认证制度是我国政府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的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合格评定体系,列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需要获证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此次专项行动将突出一个“严”字。 将对指定认证机构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聚焦充电宝、电动自行车、燃气燃烧器具等重点领域,开展有效性抽查。深入推进CCC认证标志试点改革,精准打击虚假CCC认证标志,加强产品质量责任追溯。 制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员行为规范,对不合格CCC认证产品实施“一案双查”;针对获证企业开展型式试验样品抽样检测;督促平台企业严格落实网售获证产品联网核查机制;同时督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无证产品出厂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高博远)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网信网 2026-04-16 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一批公开推荐个股、诱导加入群组荐股、兜售非法荐股软件的账号。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张哥滚雪球”等账号公开推荐个股,煽动跟风操作。微博账号“张哥滚雪球”、微信公众号“亡命哥实盘”、小红书账号“海哥抓龙”等通过打造投资专家人设,以晒盈利截图、分享炒股技巧、发布实盘操作情况等方式,向网民推荐个股,煽动跟风操作。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2.“围棋投研”等账号诱导网民加入群组,进行非法荐股。雪球账号“围棋投研”、微博账号“许文臣”、哔哩哔哩账号“钟离4723”等使用“内幕消息”“稳赚不赔”“专家推荐”话语,引诱网民加入群组进行非法荐股,部分群组加入费用高昂。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3.“风口捕手”等账号兜售非法荐股软件,夸大虚假宣传。快手账号“风口捕手”“财经琪姐”“珂男探股”等在直播间推荐“高效AI选股软件”或者选股模型好、价格走势预测准确的所谓“荐股软件”,诱导网民付费购买其服务。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国家网信办提醒广大网民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金融信息辨别,远离和抵制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6-04-14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APP(SDK)侵害用户权益的违规行为持续开展整治。近期,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我市APP(SDK)进行抽查,共发现4款APP(SDK)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现予以通报。 上述APP(SDK)应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对该APP(SDK)个人信息和用户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全面自评估,自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和自评估报告报送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报告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阅读全文
来源:金融界 2026-04-13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通知》着眼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对直播打赏的规则制定、功能设置、权限开通、账号管理、举报受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制定并明示打赏规则。二是明确网络直播账号申请开通打赏营利权限需要满足的条件。三是要求为用户提供打赏限额和打赏提醒功能。四是规范打赏金额排名和打赏互动。五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六是建立打赏营利行为负面清单,加强异常打赏识别,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加大打赏违规行为处置和曝光力度。(中国网信网) 阅读全文
来源:新华社 2026-04-15 4月15日在成都开幕的第13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6)》发布。 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99亿人,同比净增776万人。 报告显示,网络视听超过即时通信、网络支付、网络购物、搜索引擎,作为多年稳居首位的互联网应用,已是国内渗透范围最广、覆盖人群最多、链接千行百业和万亿大众的数字服务载体。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6-04-15 今天(15日)起,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直击恶意索赔,防止制度滥用。《办法》还明确,对敲诈勒索、骗取赔偿等违法索赔行为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央视新闻)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2025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公布 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设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消费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通过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在线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规范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监督管理秩序。 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电话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邮寄地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二条  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与被投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 第十三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在平台公示的地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未在平台依法公示地址,或者通过平台公示的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 第十六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 (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 (三)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 (五)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判断因素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十九条  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组织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调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组织工作人员主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 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因消费者权益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以协商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鉴定、检测机构。对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鉴定、检测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 鉴定、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明确拒绝调解的; (三)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鉴定、检测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七)投诉人、被投诉人死亡或者主体资格灭失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查、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投诉处理情况的评估,提高投诉处理效能。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其中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同一举报人就同一涉嫌违法事实重复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不再另行处理;对于同一举报人以补充新的事实为由再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可以合并处理,并自收到最后一次举报之日起重新计算处理期限。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处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投诉举报,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举报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四十五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工作日或者自然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来源: TechWeb.com.cn 2026-04-13 【TechWeb】4月13日消息,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旨在一体推进人工智能人才培养和应用创新,统筹谋划基础环境和创新生态建设,系统构建智能时代的教育体系。 《行动计划》指出,到2030年,人工智能与教育深度融合格局基本形成,构建起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的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和全社会通识教育体系,人工智能人才培养规模与质量显著提升,形成全民人工智能素养培育长效机制。 《行动计划》提出“人工智能+教育”四大重点任务:  一是推动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与素养提升。基础教育阶段确保开齐开足开好人工智能课程,着力培养学生智能思维;高等教育阶段将人工智能纳入公共基础课程体系;职业教育阶段推动传统产业相关专业的智能转型,培养适应产业变革的高技能人才;终身教育阶段汇聚开发优质教育资源,确保全体学习者享有平等学习人工智能的机会;同时,全面提升教师的数字素养和技能,推动师范生培养改革,将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知识纳入课程体系,更新知识体系。将人工智能纳入教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内容,在国家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设立智能教育项目,激发人工智能创新的内生动力。  二是促进人工智能与教育深度融合。赋能学生学习,推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满足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和全纳包容;赋能教师教学,推动构建覆盖课前、课中、课后全环节的智能应用;赋能学校治理,实现便捷服务、精准管理、科学决策;赋能科学研究,积极推动人工智能驱动的科研范式变革。  三是建强“人工智能+教育”基础环境。构筑智能教育基座,建设国家教育智能算力服务平台(教育智联网),提供高质量算力支撑、数据服务、模型能力和智能体工具;培育应用生态,共同构建多元主体协同众创生态;建立智能应用能力评估体系,遴选优质成熟智能应用;建设未来教育空间,打造未来课堂、未来学校、未来学习中心、未来实训中心。  四是打造“人工智能+教育”开放生态。深化研究创新,推动多学科交叉,构建“政产学研金”协同机制,培育高质量教育智能产品;强化条件保障,构建契合人工智能发展的教育政策制度体系;拓展国际合作,推动优质公共产品和中国标准“走出去”;筑牢安全屏障,守牢人工智能安全底线。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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