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搜索
搜索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25-06-24 据公安部网安局6月24日消息,近日,网上流传一份通报,称“泰州姜堰顾高镇政府办公室两名干部张某某、李某某在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吃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纪律要求下,未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镇政府周边一便利店消费方便面2份,行为逾越了公职人员的廉洁规范,造成了不良影响,予以通报批评”,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经属地核查,相关内容完全虚假,顾高镇政府从未发布类似通报,镇政府工作人员也无文中提到的“张某某(男,31岁)、李某某(女,29岁)”,也不存在相关便利店。公安网安部门查明,曹某林(男,28岁)在看到“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有关新闻后,为蹭热点、博眼球、吸引流量,利用AI工具炮制了相关谣言,引发大范围传播扩散,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目前,该曹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对于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来源:公安部网安局、新京报】 阅读全文
2025-06-23 来源: 司法部网站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发展,强调要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市场空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记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是开展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但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问:制定这部行政法规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规定》出台对于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申报纳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经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二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问: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分别是什么? 答: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度报送涉税信息,应当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按照这一要求,本《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今年10月份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为更好落实《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等具体安排,并将“点对点”对接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政策解读与培训辅导,帮助互联网平台企业在10月份顺利完成首次报送涉税信息的工作。 问:哪些涉税信息是免予报送的,为什么? 答:《规定》对以下涉税信息免予报送:一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主要考虑:根据试点情况,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收入因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并且人数众多,免予报送收入信息可减轻平台企业的报送负担。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需要报送。 问:为减轻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负担,《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二是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免予报送。三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四是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问:《规定》关于保障涉税信息安全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长期以来,税务机关持续加强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制度、机制和技术体系,切实保护纳税人数据安全。涉税信息报送后,税务机关将按照本《规定》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收集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切实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问:《规定》施行将对相关纳税人税负产生怎样影响? 答:《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 问:税务机关将如何保障《规定》更好落地见效? 答:《规定》施行后,税务机关将着重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税务总局将尽快制定有关配套公告,细化报送涉税信息的相关主体、具体类别和内容、报送要求和口径,从实操角度进一步明确“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问题。二是做好信息系统改造。进一步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做好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系统对接保障工作,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快捷高效、安全可靠的报送渠道。三是广泛组织培训辅导。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同步配套制定数据直连接入全流程指引、操作指南等有关文件,辅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顺利报送涉税信息。上述工作都将在今年10月前,也就是平台企业按《规定》要求第一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前完成,确保《规定》顺畅实施,更好落地见效。 阅读全文
2025年06月20日 来源: 中国网信网 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起草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区分违法和不良信息,其中第22条明确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种类。《办法》作为配套文件,主要是细化《条例》第23条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cnrnrfl@ca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9日。 附件: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第三条 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可能引发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五)存在不安全驾驶等危险动作,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六)使用网络黑话烂梗等不文明用语的; (七)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宣扬代写代抄、抄袭作弊、逃学旷课、校园霸凌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九)诱导未成年人不良交友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饭圈”行为的; (十一)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主播、充值打赏、过度消费等博取关注或谋取利益行为的;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 第四条 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等观念的; (二)宣扬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 (三)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四)宣扬畸形审美、崇尚审丑、低俗恶俗文化的; (五)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运势命理等伪科学内容的; (六)宣扬未成年人早恋的; (七)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八)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不良价值导向内容。 第五条 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导或教唆未成年人做出与年龄不符的不当言行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服务的; (四)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短视频长时间出镜积累人气、牟取利益,影响未成年人正常作息的; (六)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的; (七)歪曲或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条 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的; (二)诱导未成年人泄露个人或他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第七条 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授未成年人规避防沉迷系统、未成年人模式的方法攻略的; (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三)其他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网络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于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显著位置作出明显提示。 第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符合其他服务场景特点的显著提示标识方式。 第十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阅读全文
2025-06-2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24日 消息: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出倡议,呼吁反对食品浪费,抵制极端吃播行为。 当前,部分网络平台上充斥着大量极端吃播内容。这些内容往往以挑战人类生理极限的食量,或是猎奇、罕见的食材(像超辣食物等)作为噱头来吸引观众眼球。这种极端吃播现象,严重背离了饮食文化的本真内涵。饮食文化本应注重食物的营养搭配、用餐的礼仪以及享受美食的过程,而这些极端吃播却将其扭曲,造成了令人痛心的食物浪费。 以暴饮暴食、猎奇比拼为特征的所谓“吃播秀”,与健康、节约、文明的现代生活理念背道而驰。从道德层面看,这是对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公然践踏;从法律层面讲,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部分“大胃王”“吃辣王”等极端吃播行为,将过量进食、挑战极限包装成“本事”或娱乐,传播着不健康、不理性的饮食观念。尤其是对青少年群体,极易产生负面示范效应。广大消费者应清醒认识到,为博取流量而极端进食的行为,早已脱离了食物果腹的本质,是赤裸裸的浪费行径,必须坚决抵制。 为此,中消协呼吁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保持理性。不追捧、不点赞、不转发此类宣扬浪费、危害健康的极端吃播内容,主动屏蔽相关账号和频道。同时,选择关注倡导科学膳食、珍惜食物、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的优质内容,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坚定信念,将抵制浪费转化为日常消费的自觉行动,让勤俭节约成为生活的主旋律。 网络内容创作者,特别是食品领域的创作者,是饮食文化的重要传播者,肩负着引导社会饮食风尚的重要责任。相关创作者应恪守道德底线,拒绝浪费,不策划、不制作、不发布极端进食的内容。要将创作重心转向挖掘食物本真的文化内涵,倡导“吃得科学、吃得健康、吃得文明”的理念,积极利用自身影响力,主动宣传节约理念,分享“光盘行动”的成功案例,成为倡导健康饮食文化和反对食品浪费的积极践行者。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平台经营者要强化审核把关,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和优化推荐机制,对宣扬暴饮暴食、铺张浪费的极端吃播视频进行严格识别、限制传播、及时下架。同时,要加强正向引导,积极推荐节约粮食、健康饮食的公益宣传内容,展示有关食材合理利用、烹饪技巧、均衡营养等健康向上的美食内容,为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饮食文化环境贡献力量。 阅读全文
来源“光明网 2025-06-18 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通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5万元不等。 经查,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于2024年3月至7月间,共谋从互联网平台下载他人美术作品后,使用开源软件生成侵权图片,制成拼图对外销售。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多类拼图图样与张某、刘某某等多名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关键元素一致,属于实质相同。经查,上述各被告人于涉案期间共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万余元。 此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共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光盘56张、移动硬盘3个,全案电子数据以“T”为单位计算;前后开展了四次勘验检查辅助工作,追加刘某某等5名被侵权著作权人。 检察机关还查明,罗某某实际控制的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除为同案姚某某生产拼图外,另存在其他合法生产经营业务。办案人员通过查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明确涉案公司参与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犯罪活动体现单位意志,相关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公司并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后依法追加单位犯罪。 今年5月,通州区检察院对罗某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生产侵权拼图的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加单位犯罪,一并提起公诉。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 阅读全文
来源:光明网 2025-06-2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20日晚通报,近日,该局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对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职业弹幕人”是指通过操控虚假账号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预设话术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或交易数据,以达到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制造虚假流量目的的黑灰产从业者。其行为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市场反馈,干扰正常商业竞争秩序,是传统货架电商刷单炒信在直播电商领域的变种。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网络监测线索核查过程中发现,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直播间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普通食品时,评论区充斥着大量相似话术。“7天暴瘦10斤”“喝酒夜宵也能瘦”等夸张表述不断刷屏,宣称该产品具有减肥功效。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数十个账号IP集中分布于2个地址段,以场均50条以上频次高频发送该产品存在减肥效果的评论,最高单场发送弹幕300条以上,初步判定当事人涉嫌雇佣“职业弹幕人”发送虚假用户评价,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掌握上述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了其与“职业弹幕人”的相关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该公司对雇佣“职业弹幕人”在直播电商平台编造用户评价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自2024年5月16日起,这家公司从第三人处购买直播间增加人气、编造用户评价等服务,在直播中通过第三人控制的数十个虚假用户对其销售的产品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评价,编造“我身高155cm,体重120斤,产后顽固体质,拍了6单”“还好有你家果冻,已瘦10斤,818拍的拍3单”等话术,宣传“燃咔果冻”具有减肥效果。最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平台应完善实时反作弊系统北京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的办理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案件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的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警示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创新采用“平台数据穿透+资金流向溯源”的复合取证模式,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网络黑灰产案件证据链构建提供技术支撑;三是案件暴露出网络直播业态中“流量造假产业化”的管理盲区,倒逼平台完善实时反作弊系统,对净化网络消费环境、维护新业态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价值。消费者应警惕直播间“话术陷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网络直播间购物时警惕绝对化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物前务必查看商品详情页或包装,对“快速瘦XX斤”“无效退款”“根治XX问题”等承诺保持高度怀疑,宣称“哺乳期狂瘦”“喝酒宵夜也能瘦”等内容更不可信,一旦发现产品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尤其涉及虚假功效),可以通过平台客服投诉,并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平台/热线)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来源:法治日报 阅读全文
来源:北晚在线 2025-06-21 近日,北京大学助理教授韦东奕食堂就餐遭多人轮番拍摄的视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贴脸拍摄”“围堵跟拍”等侵扰行为,引发媒体与网民强烈谴责,公众呼吁守护人才安静的学术环境。 自6月初韦东奕开通网络账号以来,针对假冒仿冒其账号吸粉引流、恶意营销牟利等乱象,北京市网信办迅速部署,指导抖音、快手、微博等网站平台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置,累计清理违规账号超5000个。针对近期“自媒体”跟拍盯拍、恶意蹭热行为,网信部门第一时间开展核查,督导属地网站平台全面排查、分类处置,坚决铲除无底线博流量土壤。截至目前,已集中清理盯拍蹭热等信息4699条,关停违规直播间32个,对740个实施恶意拍摄、歪曲解读的“自媒体”账号采取禁言、限制营利、关闭等处置措施。 “自媒体”治理是净化网络生态的系统性、长期性工程。北京市网信办将持续深化专项整治,强化常态化治理,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线上线下一体打击违规行为。同时,指导属地平台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引导“自媒体”创作者树立“正能量才是大流量”理念,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阅读全文
2025.06.22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6月22日消息,日前,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自2025年4月启动以来,中央网信办聚焦AI换脸拟声侵犯公众权益、AI内容标识缺失误导公众等AI技术滥用乱象,深入推进第一阶段重点整治任务,累计处置违规小程序、应用程序、智能体等AI产品3500余款,清理违法违规信息96万余条,处置账号3700余个,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据悉,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期间,中央网信办部署各地网信部门加大违规AI产品处置力度,切断违规产品营销引流渠道,督促重点网站平台健全技术安全保障措施,推动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加速落地。  下一步,中央网信办将聚焦AI造谣、低俗内容等7类突出问题,开展“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构建技术监测体系,形成处置处罚规范,推动内容标识如期落地,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着力维护清朗网络生态,推动人工智能向善向好。 阅读全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6-13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推动电子商务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品召回义务,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网络销售活动(含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时应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消费品,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消费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二、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消费品召回信息共享”模块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常态化推送消费品召回信息,提高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的精准性和及时性。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召回中心网站(https://www.samrdprc.org.cn)获取消费品召回信息。三、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消费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到或获知消费品召回信息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依法履行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相关消费品召回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或获知消费品召回信息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络销售,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提供网络销售消费品相关信息。四、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消费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提供的消费品存在缺陷而依法采取召回措施的,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或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消费品召回信息,并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权利。五、对具有商品条码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在其召回计划中提交相关商品条码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召回中心网站(https://www.samrdprc.org.cn)扫描商品条码,结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进行召回信息查询。六、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办理注册登记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消费品相关业务的境内服务商,视为消费品进口商或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承担相关召回义务。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常态化监管,组织实施电子商务平台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承诺,并开展承诺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对不履行消费品安全与召回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阅读全文
2025.06.17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近年来,互联网电视平台广泛推广自动续费和会员服务,常以首月或首期超低折扣吸引消费者订阅。许多熟悉这一模式的用户会选择在开通服务后立即取消自动续费。然而,仍有大量用户,尤其是年长群体,常常因为自动续费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他们往往难以自行找到取消自动续费的方法,甚至在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应用后仍在被扣费。 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出台专项规范管理措施,针对用户反映强烈的自动续费问题进行治理。新规定主要解决“扣费前无提醒”、“取消流程复杂”和“投诉渠道不畅”等问题。 新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电视平台必须遵循“用户主动选择”原则,禁止通过隐蔽条款或捆绑销售手段诱导用户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同时,要求平台在用户自动续费前5天,通过短信、APP推送、服务号信息等多种渠道发送包含续费产品名称、扣费金额、服务周期等关键信息的提醒,确保用户对续订信息有清晰认识。 此外,平台需要将“自动续费投诉”入口放在客户服务的一级菜单中,以便用户能够快速提交投诉并获得及时响应。广电总局还公布了用户投诉渠道,以进一步加强“双治理”工作的实施效果。 阅读全文
赞助商广告链接
联系方式
  • 咨询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 专业咨询顾问(林小姐)请与我联系!
  • 专业咨询顾问(林先生)请与我联系!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网站备案信息快速查询
设为首页 | IDC网站导航 | 证书样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顾问: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周旭光先生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