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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04-08 人民网北京4月7日电 (高清扬、薄晨棣)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 据了解,交叉执行是指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长期未执结案件,法院创新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有效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介绍,交叉执行推行一年半以来,人民法院通过交叉执行化解了许多重案、难案、骨头案,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5年3月31日,全国法院交叉执行案件近30万件,取得实质进展或化解近15万件,执行到位金额将近1600亿元。 同时,2024年执行整体工作历史性地实现了“三升三降”。即执行到位率、执行到位金额及信用修复人次上升,首次执行案件数、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及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次下降。 数据显示,2024年失信名单人数实现十年来首次下降,今年一季度,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39.42万人次,同比继续下降9个百分点,同时完成信用修复超40万人次,失信名单人数延续了2024年的负增长趋势;今年一季度网络司法拍卖成交量9.82万件,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成交率64.54%,同比上升6个百分点,呈现“双升”态势;今年一季度执行完毕率44.32%,执行到位率56.74%,较去年全年分别增长4.19和2.45个百分点。 针对如何依法打击拒执行为,黄文俊称,打击拒执工作是一手区分失信失能、一手打击老赖行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十年来,移送拒执犯罪案件12.1万余件,追究刑事责任3.7万余人,拒执行为得到有力震慑。但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效率不够高、与规范化运行还有一定距离等。 对此,最高法将进一步提升打击拒执精准性,并加大力度打击严重破坏执行秩序的拒执行为。同时,还将强化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综合防治。如通过依法纳入失信、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促进执行等。 来源:人民网 阅读全文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25-04-02 去年7月,微软Windows系统大规模“蓝屏”事件造成约850万台计算机系统崩溃,外媒称之为“史上最大规模IT故障”。在数据处理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如何完善网络安全制度体系已成为一项重大时代课题。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后几年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的渗透改造不断加速,网络安全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为此,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4月27日。 南都·隐私护卫队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拟细化违反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普遍提高罚款额度,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与处罚力度的阶梯性。同时拟设转致条款,明确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等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加强了法律间衔接性;拟引入豁免机制,通过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减轻运营者合规负担,提高参与网络安全治理的积极性。 “阶梯式”细化处罚标准,提高罚款额度 2022年9月,国家网信办曾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近日的《征求意见稿》系第二版。国家网信办在相关说明中提到了修改背景,称《网络安全法》需要适应形势,加强与新出台法律的衔接协调,对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作出科学优化,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 南都·隐私护卫队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拟调整违反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等情形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力度。 具体而言,针对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一般网络运营者,从无罚款拟修改为可处1万元-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从原来的罚款1万元-10万元增加到5万-5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从罚款5000元-5万元增加到1万元-10万元。 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处罚,一般情形下,由无罚款拟修改为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形以及对直接负责人的罚款额度不变。 另外拟新增一种情形——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新增罚款标准50万元-20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等可处5万元-20万元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后果的,新增罚款标准200万元-100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处20万元-100万元罚款。 上述变化基本可概括为,原法律规定的仅需受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警告的违法情形,拟修改为可处以罚款;原可处罚款的违法情形,罚款额度普遍提升了2-5倍。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向南都·隐私护卫队表示,上述规定细化了违法情节、损害后果与处罚力度之间的梯度对应关系,提升处罚裁量的科学性,推动企业在不同阶段采取差异化的安全投入。 在他看来,目前拟定的罚款额度合理。一方面,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5000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显得克制许多。另一方面,相较于国外对违反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行为的处罚规定,如英国《在线安全法案》规定的1800万英镑或企业全球年收入10%的罚款标准相比,设置的处罚上限较为审慎。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源结合立法背景谈到,《网络安全法》制定于2016年,当时的网络空间活动以及相应的商业形态远不及现在丰富。《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均在其后制定,处罚额度均有大幅提升,《网络安全法》理应因时而变,通过提高处罚额度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撰文指出,《征求意见稿》提升处置处罚精细化程度,将违法行为根据依据违法性质、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划分为“一般违法”“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等,分别对应阶梯式处置处罚;提高罚款金额上限,进一步强化威慑,形成违法成本与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的惩戒梯度。 关基设施“丧失主要功能”可能指什么情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举例,某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如果因为系统漏洞,导致哪怕15分钟左右的支付功能瘫痪,就可能归为此类,最高或面临千万元罚款。 拟首次明确违反供应链安全要求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征求意见稿》拟首次明确违法违规销售或提供前述产品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增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南都·隐私护卫队注意到,随着技术发展和设备更新,监管部门多次明确前述设备产品的具体范围。2017年,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2023年又更新了该目录(下称《目录》)。 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关键设备安全通用要求》规定,网络关键设备是指支持联网功能且具有较高性能的设备,通常用于重要网络节点、重要部位或重要系统中,一旦遭到破坏,可能引发重大网络安全风险。《目录》明确了网络关键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机架式)、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设备)。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则指用于保护网络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目录》明确列明了34种,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站数据恢复产品、病毒防治产品等。自2023年7月起,《目录》中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或者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王磊指出,上述规定背后有多层考虑。首先,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作为网络运行的底层基础,其安全性关系到整个网络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新增条款弥补了上位法的空白,通过明确销售或提供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从源头阻断安全隐患,防止因设备漏洞引发大规模网络安全事故。 其次,通过经济惩戒机制倒逼企业主动履行安全认证和检测义务,新增“没一罚三”机制显著提升企业违法成本,有效弥合了现行法律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较低的制度不足。 压实平台内容安全治理责任,最高或罚千万元 为防范新形势下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征求意见稿》拟加大对信息内容安全的监管力度,重点压实平台治理责任。 首先,《征求意见稿》拟扩大网络运营者的治理责任范围。新增后的违法行为有“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 在处罚方面,一般情况下,拟删除现行规定中“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前置条件,明确“违法即可处罚”,并由此前无罚款改为可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增加至可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等从罚款1万元至10万元增加至5万元至20万元。罚款额度显著提升。 此外,拟新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网络运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2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等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王磊表示,这意味着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更注重落实平台整体责任,而非聚焦于个人责任承担。具体而言,对一般违法行为不再以“拒不改正”为行政处罚要件,即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就可能面临罚款处罚,但一般不追究个人责任。只有在拒不改正,涉及关基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等特定情形下,才可能追究个人责任。 王源认为,如今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已经密不可分,《征求意见稿》与《数据安全法》最高处罚额度1000万元保持一致等,确保了立法逻辑合理性,“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策略和逻辑没有发生实质性转变,平台责任并没有因为《网络安全法》的修改而加重。” 谈及对平台的具体影响,肖飒表示可能导致运营成本产生质变。一方面为应对千万级罚款风险,头部平台年度内容安全投入占比可能大幅增加,中小平台可能需支付第三方合规服务费。另一方面涉及商业模式的修正,依赖UGC内容分发的平台需重构算法推荐逻辑,增设敏感词库更新频率,加强内容审核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对关基运营者的责任义务作出细分和明确,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个亮点。对于关基运营者违法使用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新增“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要求,并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等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拟设转致条款,加强法律间衔接性 《网络安全法》出台时间相对较早,涉及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多分散于网络安全管理框架内,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势在必行。 《征求意见稿》拟将网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所指向的三种违法行为——即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发布或者传输法律法规所禁止信息的相关规定,合并为一条,并明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多位专家告诉南都·隐私护卫队,这是一条明确转致适用的规定。王磊表示,一方面能避免重复立法和法律交叉适用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等领域的法律责任统一指向专门法,解决了现行《网络安全法》与后续出台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重复规定问题,有利于法律体系的稳定统一。 另一方面。转致条款厘清了不同法律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中明确了上位法法律依据。例如,关基运营者数据出境的处罚不再由网安法单独规定,而是依据数安法第四十六条(最高罚款1000万元)或《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执行,减少了执法中的法律选择争议。 由此类推,理论上《网络安全法》的罚款上限或同步升格至《个人信息保护法》5000万元或“5%营业额”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王源指出,《征求意见稿》拟将现行法第六十六条中关基运营者在境外存储或提供的“网络数据”修改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她解释,一方面这和《网络安全法》原本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表述保持一致,规制对象更加具体;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抓大放小”,即“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之外的一般网络数据出境并不受到严监管,这和今年1月1日生效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取向是一致的。 在王源看来,从《征求意见稿》还可推断出我国数据出境的基本规制思路。无论是关基运营者,还是一般网络运营者,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出境需要遵守现有法律限制性要求,但未对一般网络数据作限制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赵鹏撰文提到,网络安全总是相对的。在不少情况下,相关企业自身也是网络安全事故的受害者。 《征求意见稿》另外一大亮点是拟引入豁免机制。新增规定“网络运营者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赵鹏文中提到,根据具体案件中相关主体的过错程度来认定法律责任,防止“小过重罚”,既可以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框架,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创造足够的激励;也可以将执法资源聚焦于解决系统性、结构性的问题,实现网络安全领域执法工作的精细化、精准化。 肖飒指出,通过“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可免罚”条款,引导企业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报告减免处罚”规则破解“瞒报博弈”,使监管部门能更早介入处置。在王源看来,新规体现出对“初次违法”的一种包容态度,还与《刑法》中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相衔接——出现相关违法行为时,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才构成犯罪。 采写:南都记者 樊文扬 阅读全文
2025-04-07 来源: AIbase基地 国际数据公司(IDC)发布了《全球人工智能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支出指南》,预计到2028年,中国人工智能总投资将突破1,000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5.2%。 根据 IDC 的数据显示,2024年全球人工智能 IT 总投资预计为3,158亿美元,至2028年将增至8,159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2.9%。而在生成式 AI 方面,全球市场将在未来五年内以63.8% 的速度增长,到2028年市场规模将达到2,842亿美元,占到整体 AI 市场投资的35%。 中国市场方面,IDC 指出,中国将继续引领亚太地区的人工智能市场,其支出预计超过亚太地区总支出的50%。这表明,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战略地位正日益凸显。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 “人工智能 +” 单独列为政策章节,强调将数字优势与制造业基础相结合,推动大模型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同时,报告还特别提到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和 AI 终端设备等重点发展方向,进一步促进全国算力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生成式 AI 领域,中国市场的投资占比从2024年的18.9% 预计到2028年将增加到30.6%,投资规模将超过300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1.5%。生成式 AI 在各个行业中展现出显著的应用价值,能够有效加速行业的自动化进程,并提高企业的办公效率。比如,员工可以利用生成式 AI 快速撰写报告和优化工作任务,而开发人员则能够在生成式 AI 的帮助下优化开发流程,提升软件质量。 IDC 还指出,软件和信息服务、通讯与银行业是人工智能投资最多的三个行业,2028年这三者的市场占比分别为49.8%、7.4% 与5.8%。这些行业借助生成式 AI 技术实现了业务流程的优化,提高了行业的竞争力。同时,在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中,智能基础设施调配成为最大的支出领域,占整个 AI 市场的四成。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5-03-3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阅读全文
2025.04.03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4月3日消息,据央视新闻报道,税务部门持续优化稽查执法方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经济运行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近日,税务部门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涉税违法问题频发的高风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作为重点对象,先后依法查处了一批加油站和网络主播、明星艺人、股权转让偷逃税等典型案件。 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税务部门共对169名网络主播开展检查,累计查补收入8.99亿元。(御风) 阅读全文
来源:荆州网警 2025-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持续组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标准规范,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正面典型示范引领,督促指导个人信息处理者不断提升合规水平,取得了积极治理成效。2025年,中央网信办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深入治理常用服务产品和常见生活场景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典型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着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相关部门将围绕以下重点问题开展系列专项行动: 1.App(含小程序、公众号、快应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聚焦App(含小程序、公众号、快应用)未提供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按照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处理个人信息,无相关功能或未使用相关功能时调用位置、媒体文件、通讯录、设备等非必要权限或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未提供个人信息相关投诉渠道,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账号功能,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等功能但未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以及开屏等场景频繁“意外”跳转广告页面等问题开展治理。 2.SDK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聚焦SDK未提供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按照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或与App明确的规则处理个人信息,未使用SDK相关功能时调用位置、媒体文件、通讯录、设备等非必要权限或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未提供个人信息相关投诉渠道,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等功能但未向App提供停止收集个人信息或关闭该功能的选项等问题开展治理。 3.智能终端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聚焦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穿戴产品,智能音箱、智能门锁、智能摄像头等家居产品,智能平板、智能学习机等学习终端,未提供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高频次、高精度、长时段超范围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以及相关功能开启后需在后台持续收集个人信息或者需在云端计算和分析的,但未向用户进行显著提示等问题开展治理。 4.公共场所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聚焦交通运输、住宿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物流商贸、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但未履行单独或书面告知同意等法律义务,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未采取加密等严格保护措施,以及未依法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问题开展治理。 5.线下消费场景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聚焦自动售卖、扫码点餐、出行乘车、入场停车、商超支付、扫码充电、房屋租赁等线下消费场景中,强制关注公众号、强制注册会员,强制收集非必要的手机号、生日、性别等信息,物业前台收集个人信息用于用户授权以外的目的,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以及上述场景中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尽有效保护义务造成泄露等问题开展治理。 6.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聚焦网络借贷、求职招聘、出行购票、教育、医疗、旅游住宿等领域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暗网电报等境外渠道以及境内渠道违规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攻击窃取等违法犯罪案件开展治理。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有序推进系列专项行动中的各项任务,集中治理各类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重点治理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特此公告。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28日 阅读全文
来源:央广网 2025-03-28 随着短视频平台和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MCN机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部分MCN机构因过度追求流量,屡屡挑战公序良俗甚至法律底线,行业乱象亟待整治。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稿》明确了MCN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义务,明确禁止其直接或组织、教唆、委托、协助签约的网络账号实施发布网络谣言、煽动网民情绪等行为,给MCN机构戴上了监管“紧箍咒”。 行业乱象亟待整治 MCN机构是指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入驻,为网络信息内容创作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简单来说,MCN机构就像是网络信息内容创作者的“经纪人”,他们负责管理、运营创作者的网络账号,帮助账号提高曝光度、扩大受众群体,以及提供专业的内容制作,并协助账号与广告主、品牌方合作对接。 从MCN机构的盈利方式看,广告发布、直播打赏、知识付费等都很常见,还有一些MCN机构通过自创品牌、推出技术服务等新模式盈利,但不论哪种形式,最终都离不开流量:账号是否成功,看流量;有没有广告合作,看流量……伴随行业的激烈竞争,在“唯流量论”驱使下,部分MCN机构的“骗人套路”层出不穷。 “越苦越惨,流量越大”,这是有的MCN机构策划视频情节时遵循的原则。近几年,“假冒骑手摆拍卖惨”等涉外卖员群体的谣言事件频繁出现,有的谣言贴上“失业被迫送外卖”等标签抓眼球,有的摆拍捏造“骑手深夜带患儿跑单”等桥段博同情。相关调查显示,从道具采购到剧本设计,再到视频拍摄、炒作传播,一条营造“骑手苦情人设”的灰色产业链已经形成。 专家指出,这些“卖惨”方式能够有效调动用户的共情情绪,且这类“剧本”的编写成本也很低。倘若平台没有对这些以流量为导向的算法推荐机制进行约束和调整,很有可能就会诱发这类“卖惨”的网络信息快速传播。 部分MCN机构还从事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不久前,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公安依法查处了8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MCN机构,这些机构利用非法软件购买实名账号并批量登录,在某网络平台上转发搬运其他平台文章,获取网络流量从而牟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评论称,MCN机构的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秩序,也对社会风气和公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网络内容生态,必须严厉整治并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监管覆盖全链条 加大对网络不法行为的打击,已成社会各方共识。为遏制MCN行业的种种乱象,有关方面一直在行动。例如,中央网信办部署2025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打击虚假摆拍、虚假人设、虚假营销、炒作争议性话题等。 此次,国家网信办出台专门的规范性规定,将为MCN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有力指引,也令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笔者梳理发现,《草案稿》明确了MCN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义务,为MCN机构的行为边界和责任承担建立了全面、清晰的规范体系,要求其在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在准入门槛方面,《草案稿》提出,从事表演、节目等活动的MCN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或服务资质。 内容管控方面,《草案稿》为MCN机构划定了明确的红线,列出了禁止其直接或组织、教唆、委托、协助签约的网络账号实施翻炒旧闻旧事、利用“网红儿童”牟利、宣扬不良价值观、渲染炒作突发案事件等12种行为,覆盖内容生产全链条。 《草案稿》明确了MCN机构的信息披露等机制。要求MCN机构应当与旗下网络账号进行绑定,在网络账号注册、拟变更账号信息等环节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刘晓春表示,通过一系列绑定和披露的要求,能够实质性建立MCN机构和旗下账号关联关系的管理、披露、治理规范体系,有效提高面向公众和监管机关的透明度,有效防范MCN机构不当批量操纵账号导致的乱象。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稿》还强化了网络平台在落实MCN机构规范和管理过程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建立对于MCN机构规范和管理的一整套治理机制。比如,平台应当根据MCN机构合规情况、旗下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内容风险。业内人士指出,这将督促平台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既有助于提升平台自身的治理能力,也能提升MCN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草案稿》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互联网内容产业将从‘野蛮生长’步入‘精细化治理’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网络与新媒体研究所所长郑满宁说,“这些新规的实施将大幅减少虚假信息和不良内容的传播,从而净化网络环境,提升行业的公信力。” 规范治理促健康发展 MCN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是其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互联网内容生态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专家指出,《草案稿》的出台,将为整个行业带来诸多利好。 在内容质量提升方面,新规将促使MCN机构更加注重内容的合规性和质量,减少低俗、虚假、误导性内容的传播,提升整体内容质量。 相应地,内容审核加强,也将增加机构的运营成本,未来,中小型MCN机构将面临洗牌。业内人士分析,新规正是通过制定严格的规则,筛选符合要求并愿意合规发展的MCN机构,唯有主动拥抱合规、深耕内容价值的MCN机构方能发展壮大。 在新规的管理下,一些机构的不规范运营模式或将调整。 “新规出台后,以往依赖流量造假等不规范商业模式的MCN机构,需要摒弃旧模式,重新探索可持续的变现方式。”郑满宁建议,未来,MCN机构一方面要依托技术赋能实现“节流”,强化合规体系与技术能力建设,采用AI审核、区块链存证等合规技术降低企业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广告、电商、知识付费等多种变现模式以求“开源”。 刘晓春指出,通过规范MCN机构和网络平台,不仅有利于提升网络空间的整体质量,还能为用户创造更好的网络体验,促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良性发展。“期待《草案稿》经法定程序后落地实施,为MCN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也希望MCN机构和网络平台都能以此为契机,更加聚焦内容创新与价值传递,为网络内容行业的发展和治理注入源源不断的正能量。”(刘乐艺 孙宇婷)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5-03-27 3月26日下午,《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在第十二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发布。 据《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10.91亿人,同比增长1722万人,增长率为1.6%,网民使用率达98.4%,同比增长0.1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增长态势。网络视听第一大互联网应用地位愈加巩固。 2024年,我国网络视听行业市场规模达12226.49亿元,同比增长6.1%。三四五线城市用户占比达62.0%,对网络视听应用的使用率均在99%左右,且地域层级越下沉,使用率越高。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企业总量达75.70万家,创历史新高。其中,2024年新成立企业12.57万家,占比约16.6%。从企业规模看,微型企业约60.85万家,占比达80.4%,小型企业约11.76万家,占比为15.5%。小微企业成为吸纳就业的“主力军”“蓄水池”,也是创新生态的“毛细血管”、支撑健康发展的“基石”。 在各细分领域,短视频用户规模和使用时长仍居第一。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10.40亿人,使用率达93.8%,连续6年保持网络视听应用细分领域第一。微短剧用户规模迅速增长,应用使用时长追平即时通信。截至2024年12月,微短剧用户规模达6.62亿人,使用率达59.7%,较上半年提升7.3个百分点。 在短视频、微短剧等新兴业态带动下,中国视听产业的全球影响力持续上升,正在成为全球视听领域的重要力量。中国视听类应用在全球影响力凸显,取得超1/4的下载量份额,并创造了近30%的营收占比。 阅读全文
2025.03.31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在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2025上,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表示,将加快自动驾驶产业化发展。后续会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有条件地批准L3级自动驾驶车型生产准入,同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完善。 自动驾驶的分类主要依据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SAE)制定的标准,共分为六个等级。其中,L3级别被定义为“有条件自动驾驶”,即在特定场景或环境下,车辆能够自主完成驾驶任务,但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比如在高速公路上,L3级车辆能在交通拥堵时自动跟随前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并按需自动变道。 在L3级别自动驾驶模式下,只有当系统请求驾驶员接管时,责任才会转移给驾驶员。这意味着驾驶员无需持续监控车辆行驶状态,但必须在系统发出接管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接管驾驶任务。(Suky) 阅读全文
来源:人民日报 2025-03-19 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为公众提供国外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化等重点信息加强跟踪了解,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为公众提供涉外知识产权预警。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 第七条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引导公民、组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公民、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创造条件。 第九条 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第十条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平台等组织搭建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开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培训等公益服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进入国外市场,应当主动了解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企业涉外生产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围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公民、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参与境外知识产权相关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 (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我国公民、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我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 第十五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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