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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10日 消息:8月10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成效情况。 公安部表示,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人脸识别验证类犯罪伴随而生。犯罪分子用于实施“AI换脸”的物料主要为照片,特别是身份证照片,同时结合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来突破人脸识别验证系统。 为防范和打击此类新型犯罪,公安机关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开展人脸识别与活体检测技术安全测评,覆盖了境内用户量大、问题隐患突出的即时通讯、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电商平台、金融支付等重点APP,及时发现人脸识别验证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 同时依托“净网”专项行动,组织专项会战,严打泄露身份证照片等图像信息的犯罪源头,破获“AI换脸”案件7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5名,有效遏制了该类犯罪势头。 阅读全文
2023-08-09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9日 消息: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关于开展微信小程序备案的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根据2023年8月4日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微信公众平台ICP代备案管理系统将提供新增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等服务,协助开发者完成微信小程序备案。 微信表示,备案系统将于9月1日上线,若在备案过程遇到任何问题,可通过备案系统里的客服入口进行咨询。 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备案必要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开发者需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微信小程序不得开展业务,平台不提供上架服务。(具体安排请参照“备案期限要求”) 备案期限要求 1、若微信小程序未上架,自2023年9月1日起,微信小程序须完成备案后才可上架; 2、若微信小程序已上架,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逾期未完成备案,平台将按照备案相关规定于2024年4月1日起进行清退处理。 阅读全文
2023-08-09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8月9日消息:据文旅部官网消息,为推动 5G 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创新应用和协同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联合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通过依托 5G 网络,充分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面向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乡村旅游村镇、饭店及民宿、文博场馆、剧院剧场、演艺场所等文化和旅游空间,围绕文化和旅游服务、管理、营销等重点环节和产品供给,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创新,探索典型应用场景,推动相关技术、产品、方案等加快成熟,逐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良性发展。 试点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向: (一)5G+智慧旅游服务。以提升游客体验为核心,充分利用 5G 等技术适配更多应用场景,提供个性化、品质化、交互化、沉浸式旅游服务等。推动 5G 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融合、与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有机结合,丰富线上服务模式,促进 5G+4K/8K 超高清视频、5G 智慧导览、5G+VR/AR 沉浸式体验等应用场景规模发展,满足游客在旅游全过程智慧体验。 (二)5G+智慧旅游管理。充分利用 5G 等技术,提升文化和旅游信息监测、风险防范、调控疏导、应急处置和高峰期入园的智慧管理能力等。探索 5G 高清视频监控、5G 无人设备自动驾驶巡逻、5G 北斗定位等业务的落地应用模式,推进建设立体安防体系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推动行业治理现代化,有效提升行业治理效能。 (三)5G+智慧旅游营销。通过 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游客画像、消费统计与预测等大数据分析能力,提供营销决策支撑。推动 5G 新通话、5G 消息、5G 全景直播等新型业务与旅游目的地营销融合发展,培育 5G 互动直播、5G+AR 直播等新媒体营销手段,拓展营销渠道,使旅游营销更加精准。 (四)5G+智慧旅游产品。加强 5G 与邮轮游艇、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冰雪装备等旅游装备融合应用的研发与产业化进程。加大 5G+乡村旅游、冰雪旅游和邮轮游艇旅游等旅游产品供给。促进基于 5G 的 AI 摄像头、VR/AR 终端、可穿戴设备等数字化产品与文化和旅游企事业机构等深度融合,促进 5G+智慧旅游产品的规模化推广。 阅读全文
发布日期: 2023-08-04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基础电信企业,公益性互联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内容分发网络服务提供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含小程序、快应用等分发)、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现组织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原则,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APP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APP备案管理工作。 (三)APP主办者使用的域名、IP地址等网络资源应当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等管理要求。 (四)APP主办者应当如实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以及有关承诺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办者,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和有关承诺书内容进行调整。 (五)APP主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APP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采取网上提交申请、查验审核方式进行。 (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应对拟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组织或个人的用户真实身份、网络资源等信息进行查验,不得在明知或应知信息不准确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手续。 (七)省级通信管理局在收到APP主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并准确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APP主办者应当在APP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备案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分发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其分发的APP备案编号信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分发的APP有关信息。 APP信息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APP主办者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变更、注销等手续。 (九)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不得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提供网络接入、分发、预置等服务。 (十)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电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辖区内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等明确管理要求,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有关工作稳步推进。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应按照要求,建设和升级企业侧备案系统,完成与部侧备案系统对接测试,具备对APP信息报备和核验等功能。 (二)存量APP备案阶段(2023年9月-2024年3月)。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其中,对于已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的,仅需补充完善其APP有关信息,无需重复填报主办者真实身份信息。对于没有网站备案信息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在本通知发布后拟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先履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业务。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4月-2024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APP备案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填报、补充、更新APP备案信息,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接入、分发、预置的APP开展检查。对未履行备案程序、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A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常态化工作阶段(2024年7月至长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定期组织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开展APP备案信息准确性考核工作,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APP合规管理,提升移动互联网监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APP备案工作对于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深化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成效、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部署,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工作落实。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要强化工作落实和责任考核,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技术保障,提供有力支撑。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要做好备案系统建设运维工作,强化APP备案数据共享和分析能力,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做好APP备案管理工作的问题解答、宣传引导等工作,有效支撑APP各项监管工作。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21日 阅读全文
2023.08.08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8月8日消息,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到,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阅读全文
2023-08-0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3日 消息:8月3日,国家网信办就《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日。 其中提出,处理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二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应当首先审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条件,重点审查的事项包括: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取得个人同意,该同意是否在个人信息主体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是否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是否为个人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等。 以下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提高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定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或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处理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二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组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 第六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第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尽快按照要求选定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第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保证专业机构能够正常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提供或者协助查阅相关文件或资料; (二)进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场所; (三)观察场所内发生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四)调查相关业务活动及所依赖的信息系统; (五)检查、测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设备设施; (六)调取、查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数据或信息; (七)访谈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人员; (八)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九)其他开展合规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权限。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复杂的,报经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在实施必要合规审计程序后,及时将专业机构出具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应当由合规审计负责人、专业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专业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按照专业机构给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经专业机构复核后将整改情况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十二条执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专业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连续为同一审计对象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推荐的原则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推荐目录,每年组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评估评价,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动态调整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推荐目录。 鼓励个人信息处理者优先选择推荐目录中的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专业机构在从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时,应当诚信正直,公正客观地作出合规审计职业判断。 专业机构不得转包委托第三方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专业机构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职责中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专业机构应当对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专业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专业机构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职责时不得恶意干扰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专业机构有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相关方可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经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核实的,永久禁止列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推荐目录。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23.08.02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8月2日消息,网信办发布消息称,2023年上半年,全国网信系统聚焦重点、综合施策,依法查处网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累计约谈网站5518家、暂停功能或更新网站188家,下架移动应用程序120款,关停小程序87款,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取消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关闭违法网站7704家,督促相关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关闭违法违规账号39100个。 各级网信部门结合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关闭“新时代党建新闻网”“党政理论网”等一批未取得许可资质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网站;关闭“千酷网”“乐友下载站”等为色情类移动应用程序提供下载服务的网站平台;依法下架“苹果直播”“伊人APP色版”等一批传播色情信息的移动应用程序;督促相关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处置@财经-KK、“币然崛起炒币族”等一批违规发布虚拟货币信息的账号;督促相关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处置@金洋 Jyan、“首席国哥”等一批发布炒作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的账号。 针对抖音、新浪微博等网站平台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问题,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办分别依法约谈相关网站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处置相关账号,从严处理责任人,并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针对快手、百度、腾讯微信、网易等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未尽管理义务,造成淫秽色情、封建迷信、诱导充值、为劣迹艺人辩护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问题,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办分别依法约谈相关网站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处置相关账号,从严处理责任人,并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针对具有较强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未经评估上线问题,依法对“海鸥”“事密达”等移动应用程序采取下架处置措施。对完成整改的“元气骑士”“可颂”等17款移动应用程序恢复上架,并要求相关属地网信办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阅读全文
2023.08.01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8月1日消息,据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官方公众号消息,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滴滴出行、高德打车两家头部平台进行警示约谈。约谈会上,3家主管部门指出两家平台均存在涉嫌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安全稳定的投诉与舆情。 约谈要求,两家平台公司要深刻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不合规行为。具体包括: 1.要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滴滴出行应立即清退被通报的3517辆不合规车辆,高德打车聚合平台要督促其合作平台立即清退被通报的40辆不合规车辆,强化资质审核,不得向无证车辆提供运营服务。 2.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平台要聚焦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营水平,依靠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出行服务来赢得市场。不得利用资本低价倾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3.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平台在制定、修订价格等涉及平台重大制度规则及算法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规定做好评估与意见征求等工作。 滴滴出行、高德打车两家平台公司总部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将按照约谈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切实保障司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阅读全文
2023-08-0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1日 消息:今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典型案例称,近期,国家网信办深入推进“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部署指导地方网信办积极受理处置涉企业、企业家的不法信息,督促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站平台快速核查处置涉企投诉举报。 截至目前,重点网站平台清理涉企虚假不实等信息8.6万余条,依法依约处置账号8425个。 1.坚决查处恶意集纳炒作企业负面信息、谋求非法利益问题。部分账号恶意集纳企业过往负面信息,有的非法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以发新闻稿为由谋求商业合作,有的发布涉企负面信息后以删帖、消除影响为由索要财物。对此,网信部门高度重视,鼓励支持受害企业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针对“全球电动车联盟”“电动车联盟网”“电动车717”“铑枪”“铑枪财经”等账号持续发布并集纳电动车企业、金融机构等负面信息,要挟相关企业与其开展高额商业合作的问题,网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的账号均予以关闭,并将部分账号主体纳入平台黑名单。 2.严厉打击散布涉企虚假不实信息问题。部分账号持续捏造事实、传播不实报道、恶意将行业负面信息与业内某一企业进行关联炒作,或以“爱国”为幌子编造涉企谣言信息。对此,指导督促网站平台严格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内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内容审核把关,严防账号蹭热点、造谣传谣等恶意传播行为。查处“拉上窗帘”“网易航空”“基建不倒翁”“谭祖亮科技”“彧蔚”等账号捏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恶意抹黑攻击国产大飞机C919等违规行为,以及“新铁流”“铁君”“后视镜里de未来”“航空微读”等账号蹭炒涉企热点事件、传播涉企不实信息的问题。对涉及的账号,采取禁言、关闭等处置措施。 3.集中查处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等问题。部分账号在名称、头像、简介等信息中,违规使用与他人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知名企业家姓名肖像,极易误导公众,侵犯相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对此,督促网站平台严格落实《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强化名称、头像等账号信息审核,加大排查和整治力度,集中处置假冒仿冒“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烟草”“中国化工”“华润集团”“中国船舶”“国家电网”“交大家教”等账号2800余个,集中处置假冒仿冒企业内设部门“瑞幸咖啡加盟部”“小天鹅美的洗衣机直营部”“广交会预定部”等账号750个,以及盗用知名企业家肖像注册的账号530个。 4.全面整治虚构企业家私生活话题、炒作企业家个人隐私问题。部分账号为博眼球、赚粉丝、吸流量,热衷炒作所谓企业家的情感经历、婚姻故事、家庭成员和个人健康等话题,严重侵犯企业家个人隐私。对此,要求网站平台加强巡查力度,集中整治涉企业家个人隐私的话题,并清理相关信息。重点查处“嘉美化妆”“霍小兵”“土豆丝”等账号持续炒作企业家婚姻史、家庭成员信息等行为,以及虚构企业家私生活话题、炒作企业家个人隐私的“铸帝”“逛街小蘑菇”等账号。此外,对散布可开展负面舆情公关、有偿删帖等涉企网络黑公关、黑灰产信息的“明明不明事理”“我爱吃玉竹”等一批账号予以关闭。 5.集中处置传播带有地域歧视、人群歧视等标签式、污名化信息的问题。部分账号蹭炒热点事件,关联炒作、泛化抹黑某一地区的企业,带有明显的地域歧视,给相关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此,指导督促网站平台集中处置“随意文章”“创业邦”“健识局”等一批散布地域歧视的账号及其相关信息,并发布社区公告,明确要求不得发布传播带有“XX系”“XX人”等标签式、污名化信息,同时举一反三对存量信息进行自查自纠。 下一步,国家网信办将持续聚焦网上破坏网络营商环境的各类问题,进一步加强涉企信息举报受理,督促网站平台拓宽举报受理渠道,强化问题网站平台和账号管理,为企业聚精会神干事业、心无旁骛谋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 阅读全文
2023.08.01 来源: IT之家 IT之家 7 月 31 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第 27、28 号公告,对部分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8 号公告为临时管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无人机方面,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30 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 7 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 4 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 560 纳米(nm)、650 纳米(nm)、730 纳米(nm)、860 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 40 毫开尔文(mK); 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不符要求。 相关物项方面,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IT之家附公告原文: 《2023 年第 27 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 780 纳米(nm)至 30000 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 2.5 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 5 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 0.3 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 0.1 米(m)。 3.可在高于 55 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 80 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 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 0.3 毫弧度(mrad)。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 50 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 10 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 5 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 1.5 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 1.1 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29 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2023 年第 28 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30 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于 7 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 4 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一)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 (二)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 (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 560 纳米(nm)、650 纳米(nm)、730 纳米(nm)、860 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四)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于 40 毫开尔文(mK); (五)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 1.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 GB7247.1-2012 规定的 3R 类、3B 类或 4 类激光产品; 2.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 GB7247.1-2012 规定的 1 类激光产品,同时可达发射极限(AEL)大于等于 263.89 纳焦(nJ),参考口径大于 22 毫米(mm),在 5 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 52.78 瓦(W); 3.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属于 GB7247.1-2012 规定的 1M 类激光产品,同时可达发射极限(AEL)大于等于 339.03 纳焦(nJ),参考口径大于 19 毫米(mm),在 5 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 67.81 瓦(W)。 (六)可支持非认证载荷。 “现有管制指标”指的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 2015 年第 20 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所规定的技术指标。达到这两类指标的无人机出口应当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取得出口许可。 二、在临时管制期间,对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和第一条规定指标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5 年第 29 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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