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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c114.net       广电总局有关互联网电视的新规引起了彩电行业的不满。       近日,有知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视像协会)代表家电厂商向几个部委上呈报告,“目前由于政策监管不合理、行业利益冲突、部门管理不清晰导致产业发展面临困难的局面,已影响到了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电子视像协会提交的《关于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有关问题和建议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了解到,质疑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政策监管方式不合理;二是认为行业存在垄断。 被指监管方式不合理       此前,广电总局下发《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和《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两个规范,要求一个终端只能植入一个集成牌照商的平台,原来家电厂商自己建设的内容平台也要转交给集成牌照商接管。目前,仅有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上海文广百视通、杭州华数三家获得内容集成牌照(以下称持牌单位)。       广电总局要求“持牌单位”与电视机厂商合作时,每台电视机只能植入一个由“持牌单位”设计开发的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且一个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只能嵌入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       对此,视像协会认为,此举违背了对视听节目内容和集成服务进行监管的目的,不符合产业和技术发展的趋势。此外,如果将“持牌单位”客户端直接植入电视机可能会产生系统不兼容或系统漏洞等问题,这将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一台电视机只能植入一个客户端,这不合理。对于家电企业而言,希望在一个平台上实现所有的接入。”某家电企业副总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项规定限制了彩电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消费者的选择权,并增加了互联网电视机售后服务工作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同时,视像协会还强调,利用宽带网络将合法的互联网信息在电视机终端上显示和应用属于电信业务,不应该按现行的广电政策进行管理。“广电的职责是内容监管,客户端或软件都是实现广电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但这样的方式是否被认可、是否有越权嫌疑,可能存在分歧。”流媒体网CEO张彦翔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或涉嫌行业垄断      此外,视像协会认为原来彩电厂商自建的内容平台也应可申请牌照。广电总局在互联网电视业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没有公示的情况下,小范围批复了3家持牌单位,但目前其他电视台或者可能符合条件的彩电企业都没有机会依法申请。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并导致“持牌单位”形成资源垄断。       家电产业研究专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经济咨询中心副主任陆刃波表示,对于制造企业来说,公平的市场环境非常重要,广电总局的监管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利于企业创新和行业发展的。原来家电厂商自己建设的内容平台现在被要求转交给持牌单位接管并不合适,一方面广电总局没有进一步说明补偿方式。       视像协会还表示,持牌单位要求彩电企业按每台电视机几十甚至上百元的标准向其支付服务费,且不公布服务期限、服务质量、内容数量等关键要素。因“持牌单位”没有按照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开展业务,并且向彩电企业收取费用水平基本一致,因此涉嫌价格同盟。       上述家电企业副总也表示,在无法预知市场的情况下持牌单位要求彩电厂商支付服务费用不合理,这样只能造成两种结果,第一种是企业将成本转移给消费者,第二种是消费者不买单。这严重打击了彩电厂商生产互联网电视的积极性,在多重限制下,企业很有可能只是形式上生产一些互联网电视样机,这对行业发展是不利的。 行业标准规范应尽快建立       “目前的产业链是广电在控制,但视像协会所指的都是互联网电视后续会面临的问题。”张彦翔表示。对此,有业内专家呼吁,为了互联网电视的健康发展,应该尽快将行业标准规范尽快建立起来。       “随着三网融合的加快,全世界都在思考解决类似的问题。”家电观察家罗清启表示,三网融合背景下,广电监管的监管是必要的,并不能用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广电的政策。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截至目前,广电总局和工信部正在进行有关互联网电视行业的标准制定。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广电总局正组织CNTV、上海文广和华数集团进行互联网电视相关标准的制定。           作者:谢晓萍 发自北京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阅读全文
来源:http://www.c114.net       6月12日,浙江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通知将3G网络建设提到国家提升通信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相关产业竞争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实现扩内需保增长促就业等工作重要举措的高度,要求从规划、环评、基础保障、财税、科技、监管等六大方面支持3G网络建设。       通知要求,一是要统筹规划3G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企业尽快完成全省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并会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将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各级城乡规划和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明确为通信建设配套预留站址资源,并保证电信企业平等进入;现有城乡规划未包含通信基础设施的,要限时进行补充完善;各地在开展重大项目规划审查论证时,应邀请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便于相关通信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二是进一步加快3G网络基站环评审批进度。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移动通信网络点多面广的特点,一方面依法实施移动通信网络建设规划环评,另一方面要简化具体基站的建设环评审批手续,缩短环评时间,加快审批进度,鼓励共建共享项目集中打包申报环评。       三是进一步加大支持3G网络建设的保障工作力度。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条件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依法尽快办理用地手续;各级电网企业要切实保障电力供应;各级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旅游、法制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协力支持3G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地方政府要明确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当地3G网络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带头并发动群众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开放楼宇资源,提供站址,支持3G网络建设。       四是继续落实和完善支持3G发展的优惠政策,要从科技、财税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       五是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把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加大集中整治危害通信网络建设和安全运行违法行为力度,确保全省通信网络安全畅通;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干扰移动通信无线电频率行为;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磁辐射知识等方面的宣传。       六是充分发挥电信企业在3G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要求各企业在加快3G网络建设和覆盖的同时,积极开展网络优化,改善网络性能,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要统筹协调3G与2G以及未来网络演进关系,保障网络平滑升级;要坚持网络建设必须共建共享的原则,做到能共建共享的一律共建共享,特别是铁路、地铁、高速公路沿线、机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大型场馆等重点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共建共享程序,不得与场所建设或管理单位、租用设施单位签订排他性进入协议。 作者:吴新民   来源:人民邮电报 阅读全文
来源:新快报 时间:2010-6-24 9:55:31 作者:洪文锋         越来越火热的网络视频领域又引来了一大鳄——国务院直属管理的125家企业中唯一立足于音视频行业的央企中国华录集团近日推出了视频网站“华录坞(hualu5.com)”。与目前视频网站普遍靠广告盈利的模式不同,“华录坞”将成为国内首家视频电子商务网站;该网站负责人李笛更直言,国内视频网站正在竞相效仿的Hulu模式难以在中国赚钱。   网友可边看电影边购物   据了解,“华录坞”由华录集团旗下的华录文化产业公司运营,筹备历时两年,目前网站处于最后的测试阶段,7月正式面向公众服务。由于华录集团兼备影视出版、制作、影碟机制造等多重业务,自身拥有众多影视作品版权,华录人士表示“华录坞”的出现实际上是集团打造完整音视频产业链条的部署。   除了热播剧制作、高清播出、广告互动等视频网站必备的服务外,“华录坞”还兼备电子商务功能。华录人士透露,“华录坞”已经与国际国内知名商品品牌以及卓越、当当等电商平台达成了战略合作,网友在观看网络视频的过程中,可以点击影片中的商品、道具,实现直接购买消费。   或影响网络视频格局   “华录坞”背靠的华录集团掌控着完整的音视频产业链,不光坐拥蓝光阵营,还拥有《媳妇的美好时代》、新版《红楼梦》等大量的中文影视剧资源,如此重量级的“国家队”进入或将影响国内的网络视频格局。   有民营视频网站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华录集团也在向民营视频网站出售版权,但在视频网站总体版权中所占比例并不大:“华录坞”明确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与民营视频网站依靠贴片广告和植入式广告的盈利模式也有很大的差异,相信两者在短时间内并不会产生激烈冲突。   但无可否认的是,民营视频网站经过数年的耕耘,使网络视频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新媒体行业,越来越多的具有“国”字辈背景的企业进入网络视频,将不可避免地挤占民营视频网站的发展空间。 阅读全文
戴仁光:新备案制度下 个人站长将何去何从 2010-06-24 10:51:08 来源:戴仁光博客       前不久写了一篇关于备案的文章《网站备案一贴通,看看你为什么备案失败》,原以为把失败的原因做个总结,相信备案就不成问题,没想到新备案系统一推出,这篇帖子彻底失效。新备案系统增加了拍照,到时应该各地都有拍照点,还要就是加大了接入商的责任,网站要经过三道关卡的审核。从一定程度上,这确实规范了国内站点,但是这种力度的打击,让国内站长圈陷入了担忧和恐慌之中,因为备案问题的不明确,网站随时有被关闭的风险。尤其是一些正在做BBS,做博客,做SNS的,做商城的站长尤为担心自己的下一步路该如何走。那么新备案制度具体详情还没有出来之前,我们也做一下大胆的预测,关于新备案制度的推出,今后站长们将何去何从的问题。 长远发展的正规站点还是使用国内主机,遵守国内政策       要做长远发展站点,既然是国内站点,就要遵守国内的规定,谁叫我们还在中国办站,好好去学习一下政策,同一政策之下,大家也就是一个起点开始出发,或许你能更好的抓住一些好的政策,对你网站的发展更加有利,个人站长也会像个体户一样,不会总是在家了,可能也要经常出去跑跑政府机关,只要这些政策稳定,可以让个人站长占有一席之地,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长期做站创业的朋友来说,应该是件好事,不然总是感觉有件事情在悬着,站长这个职业也很难被大众接受,现在国家给了一个定位,我想对于长期网站创业的朋友来说,还是值得多跑跑的,毕竟发展成公司的话,还是要接触到很多政府部门,这个规矩那个规矩也是很多。 小型网站,兴趣网站,垃圾网站开始移民国外       可能只是工作之余随便做个小站点,满足一下兴趣的要求,或者大面积的建站,一个人建设上百上千个站点,业余爱好,没必要经常外出忙备案的事情,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一些做站群朋友更会为了备案而累趴下。所以这些站长可能会大面积的转移到国外去,我个人也有很多小站点,目前也已经在超视野数据的韩国主机上了,几个要长期发展的站点,比如说淘宝28街,超站会放在国内,好好去研究国家的政策,看看怎么样才能对网站发展最有利。我的博客目前也放在国内,以后如果麻烦的话,也会选择到韩国去。关于国外虚拟主机的选择,美国主机不用说了,大家都知道美国主机的速度在中国普遍比较慢。在韩国主机和香港主机(当然,香港主机不算国外主机)之间选择,因为很多人觉得香港属于中国,会不会速度上会好一些,其实这是个错误的理解,香港主机的带宽低,所以一般来说香港主机的价格会比韩国主机便宜,但是性能却大不如韩国主机,韩国人均带宽最高,而且离中国近(山东附近),美国主机,香港主机,韩国主机都是遵守免备案政策的。所以未来韩国主机可能会成为未来选择免备案主机的趋势。 个人网站电子商务路可行,媒体路艰难        网站是一种新型的媒体,所以在中国这样的大体制之下必然会受到各类约束,比如之前的CCTV《焦点访谈》曝月光博客作者的一个论坛,称其论坛内谷歌地图军事机密,并在报道中将月光论坛称为某大型论坛。而后月光博客的作者也在博客里回应,他的论坛是很早前建立的,每天30个IP都不到,根本谈不上大型论坛,而且他本人也不是军事爱好者,里面的这个地图属于谷歌地图,也根本看不出什么。就这样的一个小论坛,都会被紧张的称为“某大型论坛”,可见国内的媒体监控力度,互联网可能让曾经出现过人人媒体一说,但是国内的媒体开放绝对还没有到达这个程度,所以期待去做一个网站媒体,比如社区,新闻类型网站,除非你可以做大它,并且将其正规化,不然你的媒体路永远是艰难的。而电子商务显然已经成为个人站长网上赚钱的新方式了,短期来说,个人做电子商务,可能会受到实名,诚信等方面的影响,但是从长期来说,国家必定还是会扶持电子商务的,毕竟电子商务的发展,才能给国家带来源源不断的税收,彻底的解决国家的就业问题。所以无论现在在做淘宝客网站的朋友,开淘宝店的朋友,以及要做B2C独立商城的朋友,做电子商务是光明的,坚持做下去吧!       目前的新备案情况是:6月19号至7月5号,备案系统无法提交任何备案。专注备案核验工作,新的备案提交必须核验,7月5号后可以提交新备案,老的备案变更信息按工信部通知要到7月25号之后才能操做。这些时间国内暂时无法进行备案,有建站需求的朋友可以使用国外主机,这些时间也可能部分域名出现备案号注销情况,大家可以留意一下,如果网站打不开,会不会是备案号被注销了。总之一切静观其变吧,期待中国的互联网会向着更好,更强大的方向发展,我们都能在这片互联网的海洋中寻找到属于自己的方舟,不断的拼搏,不断的前进。 阅读全文
厦门网   http://www.xmnn.cn    腾讯科技讯(胡祥宝) 6月22日消息,今天上午,文化部正式对外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并首次将网游玩家实名注册提上相关法案。 今日上午10时,文化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正式介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据介绍,该《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 文化部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 《办法》要求,网络游戏企业应要求玩家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或者转移运营权,企业应该提前60天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还要求:网游企业“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这一规定或对目前网游行业道具销售产生影响。 文化部还表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对于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办法》则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办法》要求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就在昨天,央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也对网络支付行业进行了严格规范。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要点: 一、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 二、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五、《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六、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七、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 八、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并妥善处理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 九、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现场文字实录: 文化部办公厅副巡视员、主持人陈向红: 各位没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各位媒体的朋友们来到文化部,参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新闻通气会。首先,请允许我向各位介绍与会的文化部领导: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李雄,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处长刘强,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建华,文化部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处长周广明,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办公室副主任邹端。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新的也是非常重要的网络文化业态,网络游戏的管理也广受社会关注的。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于今年6月3日以文化部令的方式发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下面有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李雄向新闻界的朋友们介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情况。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李雄: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感谢大家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就《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有关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向各位做一下介绍。 一、为什么要制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心、新闻媒体密切关注的焦点。 当前,网络游戏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网络游戏成迷,网络游戏内容以及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障等方面。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社会文化等深层次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游戏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和网络游戏产品的文化社会属性之间的矛盾。二是网络游戏的社会性和未成年人受众群体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三是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及社会认知的相对滞后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社会需求的客观存在,这些需求包括由现代社会沟通缺失造成的需求,大众对低廉文化娱乐产品的需求,社会生活压力宣泄的需求和自我价值的需求。 针对这些问题,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在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行业自律等市场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一年来,文化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内容管理,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改进游戏规则,调整产品结构,提升文化内涵。二是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从行政管理角度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交易等行为。三是指导开展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家长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游戏监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强化了网络游戏企业的社会责任。 四是指导首批30多家网页游戏成立行业自立联盟,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五是指导上海、北京两地开展网络游戏产品“适龄提示”工程的试点工作。六是联合教育部、团中央发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的专家意见,引导未成年人玩健康的游戏,健康地玩游戏。这些管理措施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当前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了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但是单纯依靠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度化措施远不能满足网络游戏行业管理需求,为提高立法层次、面对网络游戏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政府部门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管理到位。基于这些情况,文化部启动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文化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论证;并依据“开门立法”的要求,广泛征求、吸纳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编办、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部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法律界人士等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几十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办法》草案。 2010年6月3日,文化部蔡武部长正式签发《办法》,8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进行网络游戏进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对中国网络游戏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制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文化部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认真梳理网络游戏存在的各种问题,细致研究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即从事网络游戏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要“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国家鼓励研发、运营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内容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网络游戏”。上述基本原则,既是政府管理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从事网络游戏活动最低要求。只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网络游戏市场才能得以规范,网络游戏产业才能健康发展。 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明确相关概念,确定适用范围,是制定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办法》对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相关概念予以了明确。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为依法行政,实现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全链条管理,《办法》对管理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将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等形式经营活动的单位明确纳入了管理;但只对从事前三类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许可管理。同时,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文化部宏观管理职能,《办法》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四、《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的制度安排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办法》既在法规层级上固化了文化部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又针对网络游戏市场现阶段出现的突出问题细化了管理措施,强化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一是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内容管理。网络游戏不同于一般的静态文化产品,其互动性、创造性、参与性使得网络游戏呈现出“虚拟社会”的所有特点,影响着用户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因此,加强内容管理是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实施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是内容管理的基本制度。 2004年,《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明确了文化部实施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和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管理的程序、要求,并设立了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办法》在延续现行有效做法的同时,明确了网络游戏内容审查机构的职责、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条件、程序、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的方式和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时的审查和备案要求。《办法》还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建立自审制度,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文件的规定,《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以此,避免了网络游戏管理中曾经出现的多头管理、重复审批的现象,明确了网络游戏行业管理与出版管理的职责分工。 二是制定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制度规范。经营活动是网络游戏监管的重点内容。为着力解决网络游戏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办法》对网络游戏的研发、推广、运营、消费、终止等全流程经营活动进行了制度规范,并着重对当前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第一,加强网络游戏未成年人保护。鉴于未成年人自制力和甄别力较弱,在网络游戏中易引发沉迷,影响学业和身心健康,《办法》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优先保护”原则,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一是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二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三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四是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第二,规范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是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因技术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用户账号丢失和被盗现象;网络游戏市场推广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刻意设置欺诈陷阱,诱使用户投入过多的资金和精力;因终止运营引发的纠纷等问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健康发展。为此,《办法》针对网络游戏推广、运营、消费、终止等环节的关键点,从技术和制度角度入手,做出制度规范:一是推广和宣传网络游戏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内容;二是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三是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四是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五是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并妥善处理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六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管理措施。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突出体现在用户权益缺乏保障、市场行为缺乏监管及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办法》在总结现有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对贯穿于各环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规范。对于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办法》要求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正确处理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相关信息180日以上等。第四,加大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力度。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始终是网络游戏市场的热点问题,发生在网络游戏运营的各个环节。目前,网络游戏市场用户权益纠纷突出表现在部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五、文化部下阶段的工作安排 《办法》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结合《办法》的施行,下阶段,文化部将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是着力抓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办法》的各项措施能否取得实效,与《办法》的宣传密不可分。 为此,文化部将通过宣传、培训和活动等方式,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特别是网络游戏企业和网络游戏用户广为熟知,并贯彻执行。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在座各位媒体记者的热切关注和大力支持。希望大家充分发挥各自的媒体优势,深入报道,进一步扩大宣传。二是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下一步,文化部将通过出台贯彻《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文件、组织文化行政管理人员学习、举办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办法》相关的管理措施,强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提升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法制水平,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文化部将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促进网络游戏市场健康发展。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基础上提升产品的文化内涵和服务的质量品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严肃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经营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绿色的网络文化环境。 记者提问: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请各位记者在提问时报一下所在媒体单位的名称。 记者:第20条的“网民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款是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应服务”。我想知道如何认定用户是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是不是正如21条所说的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如果这个不是强制性的手段,那么如何去判断他本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谢谢。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处长刘强:对于你的问题,根据现在网络游戏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文件21条规定:网络游戏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企业保存用户的注册信息。实名注册是《办法》提出的非常关键的一个制度安排。实名注册是按照中央和整个互联网发展的要求,加大管理力度的一个措施。这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信息注册时,设置一个针对实名注册的系统和环节。此外,《办法》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实名注册管理的运营要求有相应制度上的保障。谢谢。 记者:对于进口网络游戏,是否需要拿到文化部的审批,对于国产网络游戏,如果拿到了其他部门的审批是否还需要再到文化部进行审批? 刘强: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征求和吸收各相关政府部门、业界以及消费者、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因此,《办法》是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和中编办3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制定的。在制定条文的过程中,按照国务院412号令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和中编办35号文的规定,进行了严密的条文制定;对于进口网络游戏,文化部依法进行内容审查。同时,在第10条中,严格区分网络游戏的行业管理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管理这样一个界限。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批,允许其上网。”关于网络游戏出版物的定义范围,请记者同志详细参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 关于你提到的是不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国产网络游戏出版物,文化部就不再审批了。对于不属于出版物的国产网络游戏,文化部将进行备案管理。因此,想强调两个观点:第一,网络游戏不是出版物;第二,网络游戏的行业管理存在着出版环节,出版环节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记者:22条规定的对终止运营的网络游戏对用户的保护政策。请问,因为后面有处罚条例,用户有什么途径直接对终止网络游戏进行投诉或者更有效的方式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谢谢。 刘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办法》中着重优先的条款,也是我们制定《办法》的基本准则,也就是未成年人保护优先。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社会比较关注、家长非常关心,我们管理部门也是非常重视。因此,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保护优先的原则,对于网络游戏,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制定了一个特别的条款。 在特别条款当中规定了几个事项:一是要根据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做两个方面工作;二是要有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功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内容,内容应该是健康的。由于有些游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我们就要规定采取技术措施,比如进行实名注册,限制游戏的功能和时间等。关于游戏的时间我们下一步准备出台细化的政策,对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有时间性的限制,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具体时间表,会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细则文件中予以明确和规定。 记者:请问第16条提到的“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以及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这个不适应和时间是怎么界定? 刘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办法》中着重优先的条款,也是我们制定《办法》的基本准则,也就是未成年人保护优先。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社会比较关注、家长非常关心,我们管理部门也是非常重视。因此,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保护优先的原则,对于网络游戏,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制定了一个特别的条款。在特别条款当中规定了几个事项:一是要根据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做两个方面工作;二是要有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功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内容,内容应该是健康的。由于有些游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我们就要规定采取技术措施,比如进行实名注册,限制游戏的功能和时间等。关于游戏的时间我们下一步准备出台细化的政策,对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有时间性的限制,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具体时间表,会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细则文件中予以明确和规定。 记者:请问,这次关于进口游戏的规定跟以往区别或变化吗? 刘强:这次文化部对进口网络游戏的一些规定是在文化部以往的制度管理基础上的一个法规层级上的固化,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要求也是跟以前一致的,我们只是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更具体的一些规定,要求报审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二,如需要进行技术测试,须采取限额发放激活码的方式,且活跃用户数不得超过两万;三,不得以向用户收费或通过商业合作、广告等方式开展经营。上述三个条件如有违反,文化部将不予受理该款进口网络游戏的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这样一些具体程序我们将会在贯彻实施细则中予以具体的规定,原则上没有任何变化。 记者:现在的《办法》中有没有针对SNS游戏的管理规定,如果没有,文化部下一步是否会出台相关规定? 刘强:关于SNS游戏,根据《办法》第二条中网络游戏的定义,已经将其纳入。《办法》所称的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按照这样一个定义,SNS只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下载和娱乐,都包含在我们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所调整的范围。 记者:请问关于网游选择代言人方面有没有什么规定,有的代言人可能就涉及到比较低俗的状况,文化部对此有没有什么规定或者有什么法律规范? 刘强:关于你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涉及到《办法》中所规定的内容条款和规定。第一,针对网络游戏推广和宣传中存在的一些热点问题,文化部在办法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指出“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的禁止内容”,也就是说,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十不准”的禁止内容。第二,要求企业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至于说具体的推广行为如何判定,各个企业和我们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文化行政部门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予以确认和管理。 阅读全文
         腾讯科技讯 6月22日消息,今天上午,文化部正式对外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并首次将网游玩家实名注册提上相关法案。          今日上午10时,文化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正式介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据介绍,该《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九条。          文化部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         《办法》要求,网络游戏企业应要求玩家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或者转移运营权,企业应该提前60天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部还要求:网游企业“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这一规定或对目前网游行业道具销售产生影响。         文化部还表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对于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办法》则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         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办法》要求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就在昨天,央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也对网络支付行业进行了严格规范。 记者提问: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请各位记者在提问时报一下所在媒体单位的名称。 记者:第20条的“网民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款是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应服务”。我想知道如何认定用户是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是不是正如21条所说的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如果这个不是强制性的手段,那么如何去判断他本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谢谢。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处长刘强:对于你的问题,根据现在网络游戏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文件21条规定:网络游戏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企业保存用户的注册信息。实名注册是《办法》提出的非常关键的一个制度安排。实名注册是按照中央和整个互联网发展的要求,加大管理力度的一个措施。这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信息注册时,设置一个针对实名注册的系统和环节。此外,《办法》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实名注册管理的运营要求有相应制度上的保障。谢谢。 记者:对于进口网络游戏,是否需要拿到文化部的审批,对于国产网络游戏,如果拿到了其他部门的审批是否还需要再到文化部进行审批? 刘强: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征求和吸收各相关政府部门、业界以及消费者、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因此,《办法》是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和中编办3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制定的。在制定条文的过程中,按照国务院412号令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和中编办35号文的规定,进行了严密的条文制定;对于进口网络游戏,文化部依法进行内容审查。同时,在第10条中,严格区分网络游戏的行业管理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管理这样一个界限。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批,允许其上网。”关于网络游戏出版物的定义范围,请记者同志详细参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 关于你提到的是不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国产网络游戏出版物,文化部就不再审批了。对于不属于出版物的国产网络游戏,文化部将进行备案管理。因此,想强调两个观点:第一,网络游戏不是出版物;第二,网络游戏的行业管理存在着出版环节,出版环节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记者:22条规定的对终止运营的网络游戏对用户的保护政策。请问,因为后面有处罚条例,用户有什么途径直接对终止网络游戏进行投诉或者更有效的方式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谢谢。 刘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办法》中着重优先的条款,也是我们制定《办法》的基本准则,也就是未成年人保护优先。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社会比较关注、家长非常关心,我们管理部门也是非常重视。因此,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保护优先的原则,对于网络游戏,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制定了一个特别的条款。           在特别条款当中规定了几个事项:一是要根据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做两个方面工作;二是要有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功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内容,内容应该是健康的。由于有些游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我们就要规定采取技术措施,比如进行实名注册,限制游戏的功能和时间等。关于游戏的时间我们下一步准备出台细化的政策,对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有时间性的限制,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具体时间表,会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细则文件中予以明确和规定。 记者:请问第16条提到的“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以及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这个不适应和时间是怎么界定? 刘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办法》中着重优先的条款,也是我们制定《办法》的基本准则,也就是未成年人保护优先。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社会比较关注、家长非常关心,我们管理部门也是非常重视。因此,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保护优先的原则,对于网络游戏,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制定了一个特别的条款。在特别条款当中规定了几个事项:一是要根据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做两个方面工作;二是要有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功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内容,内容应该是健康的。由于有些游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我们就要规定采取技术措施,比如进行实名注册,限制游戏的功能和时间等。关于游戏的时间我们下一步准备出台细化的政策,对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游戏有时间性的限制,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具体时间表,会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细则文件中予以明确和规定。 记者:请问,这次关于进口游戏的规定跟以往区别或变化吗? 刘强:这次文化部对进口网络游戏的一些规定是在文化部以往的制度管理基础上的一个法规层级上的固化,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要求也是跟以前一致的,我们只是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更具体的一些规定,要求报审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二,如需要进行技术测试,须采取限额发放激活码的方式,且活跃用户数不得超过两万;三,不得以向用户收费或通过商业合作、广告等方式开展经营。上述三个条件如有违反,文化部将不予受理该款进口网络游戏的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这样一些具体程序我们将会在贯彻实施细则中予以具体的规定,原则上没有任何变化。 记者:现在的《办法》中有没有针对SNS游戏的管理规定,如果没有,文化部下一步是否会出台相关规定? 刘强:关于SNS游戏,根据《办法》第二条中网络游戏的定义,已经将其纳入。《办法》所称的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按照这样一个定义,SNS只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下载和娱乐,都包含在我们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所调整的范围。 记者:请问关于网游选择代言人方面有没有什么规定,有的代言人可能就涉及到比较低俗的状况,文化部对此有没有什么规定或者有什么法律规范? 刘强:关于你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涉及到《办法》中所规定的内容条款和规定。第一,针对网络游戏推广和宣传中存在的一些热点问题,文化部在办法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指出“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的禁止内容”,也就是说,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十不准”的禁止内容。第二,要求企业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至于说具体的推广行为如何判定,各个企业和我们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文化行政部门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予以确认和管理。 阅读全文
消息称工信部7月5日受理网站备案 各地设授权拍照点 2010-06-21 09:35:15 来源:K6科技       6月21日上午消息,据内部消息称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三级系统已经陆续切换,即:部级、省级、企业级、三级系统。       7月5日之前管局不受理任何网站信息提交备案,在7月5日后网站备案信息提交将会上报,同时将必须填写真实性核验单和负责人照片。据了解后期会在各地设立授权拍照点,就近拍照。 官方相关消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净化网络环境、促进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向网站主办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网站备案服务,提高网站备案工作效率,我部完成了对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改造,并将于2010年6月启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升级后的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企业三级备案管理服务模式,在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基础上,增加了通信管理局级和接入服务企业级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主办者仅需向接入服务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系统升级时间为2010年6月19日18时至2010年7月25日24时。在此期间,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停止接收新的网站备案业务,仅提供系统查询服务。6月20日起,新申请网站备案的网站主办者,通过新系统(http://www.miitbeian.gov.cn)办理网站备案业务。6月20日至7月5日,暂停办理网站备案变更申请。       三、网站主办者可通过新系统主页面“自行备案导航”栏目获取为您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名单,并进入企业级备案系统办理网站备案业务。       四、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期间,可能会给您办理网站备案业务带来不便,请予谅解。如有问题,请与为您提供服务的接入服务企业联系或拨打备案咨询电话:010-95169001咨询。 特此通告。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时间:2010-6-18    作者:温婷 胡薇      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司长王效杰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三网融合的试点方案已经传达到各省,其中明确了试点地区的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地区将由各地方党委政府进行申请上报,申报截止日为18日,并计划于25日公布相关方案。     记者日前了解到,国家广电主管部门已批准的IPTV试点和电信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有线电视网互联网接入试点地区(城市),将有望优先列为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杭州、上海、江苏等地市已在进行申报。   地方政府负责各地申报工作   据知情人士透露,新下达的三网融合文件对于广电和电信的职能规划与总体方案一致,但主持申报工作将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执行则由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负责。   记者了解到,下发到各省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试点地区应具备的条件。首先,试点地区要具备较好的网络基础和技术基础,包括有线电视基本完成数字化、双向化改造,电信网络基本完成宽带改造。其次,要具备较好的市场基础,要求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转企改制已经完成,且有线电视用户和电信宽带接入用户达到一定规模等。   而对于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为: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申请从事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电信企业,其传输、分发网络与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对接。而申请从事电信业务的广电企业,应按照电信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业务。   分析人士指出,照此标准来看,湖北武汉等尚未完成转企改制,以及中西部包括广电网络等尚未完成双向网改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的可能性较低。此外,鉴于获批地区的执行将由企业承担,资金成为决定融合业务开展效果的首要因素,广电业内专家吴纯勇指出,拥有广电上市公司的地区拥有一定的竞争力。   沪深杭等地或享优先权   多位广电业内人士透露,方案下发后,各地政府正在积极准备申报。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总工程师傅峰春告诉记者,深圳市也正在进行这方面的申报工作,具体流程为通过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再向国务院三网融合办公室申报。据傅峰春介绍,目前天威视讯正在进行关外有线网络的整合,预计年底前完成;而深圳有线网络日后也将被整合到新成立的广东省网公司之中。   华数传媒集团副总裁赵志峰表示,将以杭州为单位进行上报,且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另据记者了解,华数刚刚获得了“全国首家3G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牌照,再加上此前获得的互联网电视牌照和IPTV牌照,华数已经具备了在数字电视网、通信网和互联网上开展跨网跨屏融合新业务的资质条件。此外,据知情人士透露,上海也在进行申报准备。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梦娟也对记者表示,正在进行申报的过程中,但至于是以江苏省还是南京市为单位申报还不能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所下发的“三网融合”文件明确指出,广电和电信已依法合作开展双向进入业务的地区(城市),国家广电主管部门已批准的IPTV试点和电信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有线电视网互联网接入试点地区,优先列为三网融合试点地区。   据招商证券分析师赵宇杰介绍,目前开展双向进入的地区包括深圳、上海、杭州,江苏等;而获批的IPTV试点则有云南、江苏、上海、哈尔滨、大连等两省十二市;此外,批准的有线电视网互联网接入试点则更多,上海、杭州、江苏、深圳也包括在内。如此看来,沪杭深及江苏的获批可能性将更大。   经营许可证后续发放   据知情人士透露,试点地区的审批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将进行相应牌照的审批和发放。对此,文件中也规定,工信部、广电总局按照明确的试点业务范围和种类,向符合许可条件的广电、电信试点企业颁发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音视频节目服务经营许可证。试点企业取得上述许可证后,即可依法开展业务。   另外,具体到业务的经营层面,文件还明确指出,在每个试点地区,IPTV传输业务原则上由一家电信企业经营,手机电视分发业务由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或电信广电合资企业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原则上由一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或电信广电合资企业经营。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IDC圈 时间:2010-6-18 10:18:18 作者:杨伟峰      日前工信部在其网站发布通知,原网站备案系统将于2010年6月19日18时至2010年7月25日24时进行系统升级,升级期间将停止接收新的网站备案业务,仅提供系统查询服务。6月20日起,新申请网站备案的网站主办者,通过新系统(http://www.miitbeian.gov.cn)办理网站备案业务。6月20日至7月5日,暂停办理网站备案变更申请。     此次备案系统升级后将实现了工信部、各省通信管理局、IDC企业三级备案管理服务模式,并增加了通信管理局级和IDC企业级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主办者仅需向IDC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据笔者分析,此处备案系统升级可能主要为了与之前2月份工信部要求各电信运营商及IDC企业开发的备案系统实现对接。   另据国家通信计量站公布的备案系统评测结果显示,目前已有62家企业通过评测,其中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中国万网、上海帝联、三五互联等IDC知名企业都已顺利通过评测。 阅读全文
2010-06-17 13:21:03 来源:南方都市报 红麦软件总裁刘兴亮 当我看到三家团购网站近两个月的团购商品清单后,感觉很失望。首先是团购网站上的商家种类少,也就是说网站与商家合作非常有局限性,上游可挖掘的资源不多,可以看到名单里优质商家很少很少。总共89项团购产品有将近九成是服务类。而这些服务类商品又以餐饮和娱乐行业为最主要,结构过于单一,说明团购网站对其他商家没有吸引力。 品类很失望,服务很单一 团购网站推出这些餐饮和娱乐服务产品,也大多数都是小额消费,基本上都是100元以下的,网站总交易量难以做大。这可能跟中国国内人均电子商务消费水平本来就不高有关,加上消费者对团购网认知度不高,团购网站交易额低也就在所难免。 目前几乎所有的团购网都是以提供优惠券为主,也是通过优惠券得到利润分成,服务也过于单一。而且,我觉得团购网一些优惠券其实并没有多大用。比如清单里的某餐厅的8 .8折优惠卡,团购价为-1元。也就是说商家给一块钱给顾客。这样的打折卡平时走在大街上都有人免费派发,拿来网上团购就没多大意义了。还有就是,平时我们在酒店消费时,商家基本上都会主动赠送优惠券,优惠券都把兜里塞满了,根本用不着网上的优惠券了,网上的优惠券更多时候只是一个噱头。 粘住买便宜的不一定粘住卖便宜的 通过商品清单我们可以看到,团购网站上的优惠折扣非常低,特别是服务类甚至低到1折。现在参加团购的消费者基本上都是为了捡便宜才会参加团购,如果这个商家下次没有优惠幅度大的活动,他就不会再去了。所以,商家很难在这群喜欢捡便宜的客户群里找到真正有价值的客户。所以说,很多商家跟网站不可能长期合作下去。这是网站粘不住商家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是商家不会粘网站。比如说,清单里有一家小私房菜馆推出团购,价格非常低,我看着那价格都会觉得亏了。商家可能只是希望能在网上露露脸,推广菜馆,希望用服务粘住客户。这样的小餐馆日常销量本来就不大,要是老举行团购,岂不要亏死?这样商家也不会长期合作下去。 成也“一天一购”,败也“一天一购” 我觉得groupon模式跟B2C相比最大的亮点就是一天一购,这种模式下,商家从中得到最大的收获是一整天的广告效应。而限制团购网站发展的也是一天一购。这样的模式让消费者处于被动状态,很难一下带动网站的人气。二者显得非常矛盾。看了统计清单上的商品,我可以这样设想:我明天有时间,想去看一场特价电影,但是今天网站上卖的却是台灯;等到有一天我想换台灯的时候,而那段时间却又接二连三卖各种演出票。 “团购持久不易,我更看好点评模式” 启明创投合伙人童世豪 从03-07年四年时间以线下为主搞大型团购的创业项目非常多,以建材产品团购为主。大部分吸引客户的因素都在于价格,而客户对品质的要求却不是很高,因此忠诚度比较低,除了篱笆比较好以外,其他就不怎么样,最后被证明这种模式要持久是不容易的。 后来groupon出现后把团购用细分的思维去做。中国开始关注这个行业不论几百家还是一千家要让用户很好地走完流程体验,如果急功近利的话做好就不容易。 我更看好的还是点评,再来是一些垂直型网站。因为团购网站的线下销售团队只是每天做团购产品的话,成本比较高。因此我看好点评、饭桶这样的公司,已经有了销售团队,叠加团购业务的话就比较容易驾驭。从商户的角度来看,有广告、有优惠券、有关键词搜索等综合体系的拳头去推广他的品牌和产品,这种推广方式更吸引人。 寄生是一个好出路 易凯资本CEO王冉 我认为团购能长成一个不错的业务,这个业务很可能最终它会附着在另外一个更大的平台上。就好比社交游戏也一样,他能做成一个很不错的业务,也能吸引很多人,但是这个业务你说在更长的一段时间他是不是能够独立发展一直支撑一家天王级的公司,这个我是有怀疑的。 我相信99%的团购网站一定会倒闭,肯定会被淘汰掉。剩下最优秀的有三家五家这些团购网站,我相信他们会找到适合自己的一个更大的平台。 谈论赢家尚太早 北极光创投 董事总经理姜皓天 网络团购模式在中国需要有一些改造,结合本地特点进行变革才能做得更好。目前进入团购网站的主要有三类公司,GroupOn.com的纯粹模仿者、拥有用户资源的公司、拥有商户资源的公司。他们只有结合自己优势,并摸准中国市场、用户、商户的特点和需求,才可能在其中做大做强。 从机构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整个市场还处于早期探索阶段,谁最终可能赢都不一定,我们会密切关注这一市场动态,学习和借鉴GroupOn.com这种“融合带来创新”的新思路。 “考虑一下新品运营,比如ipad”   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煜磊 团购网站的出现无非就是把产品标准化,只是,团购本身能做多大?以我们的经验来考虑的话,比方说有团购网站做ipad的团购就非常好,第一个因为ipad是新品,加上用户可以以低于零售价的价格拿到,形式上就无所谓了,叫团购或者叫限时购起的作用是一样的。 对团购网站来说,最终取胜的因素不是产品层面,而是运营能力的层面。 有一说一 4月1日-6月1日,美团网、拉手网、赶团网团购商品名录统计(统计来源为以上网站主页) ●美团网33项团购产品中,有26项为服务行业优惠券,7项为实物(其中6项为食品,其余一项为卡丁车); ●拉手网32项团购均为服务行业的优惠券; ●赶团网24项团购产品中,有16项为优惠券,8项为实物; 三家团购网的优惠券又以餐饮行业、游乐场所优惠券及美容美发健身优惠券居多。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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