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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6年9月8日 自7月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一批重大黑恶案件,共受理审查逮捕涉黑涉恶案件194件634人,批准逮捕104件342人;受理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275件1627人,起诉涉黑涉恶案件151件900人。 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动员部署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闻令而动、迅速部署、扎实推进,毫不动摇地坚持贯彻依法严惩方针,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人民群众最痛恨、反映最强烈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组建1406名专业人才组成的扫黑除恶斗争人才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新型黑恶犯罪法律政策问答,开展专题培训和岗位练兵,对苗头性问题露头就打,对新型黑恶势力高压严打,对潜藏蛰伏的黑恶势力穷追猛打,决不让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坐大成势。 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传统黑恶犯罪的基础上,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等涉黑涉恶犯罪及相关犯罪;依法严厉打击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涉黑涉恶犯罪。据统计,在涉黑涉恶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非法催收犯罪17件63人,起诉10件25人;批准逮捕劳务碰瓷犯罪10件41人,起诉14件71人;批准逮捕裸聊敲诈犯罪11件23人,起诉2件19人;批准逮捕舆情敲诈犯罪8件33人,起诉2件8人。此外,以普通犯罪集团或团伙批准逮捕非法放贷、恶意索赔等犯罪195件492人,起诉67件195人。 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侦查职能作用,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对“关系网”“保护伞”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依法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犯罪6件7人。 最高检扫黑办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协同其他政法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一体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持续保持专项斗争高压态势;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既不拔高认定,也不降格处理,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阅读全文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026-09-08 9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在2026年全国公平竞争大会“强化反不正当竞争 提升反内卷治理效能”专题大会上发布《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5)》(中英文版)。2025年,全国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4679件、罚没款6.15亿元,其中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1932件。 市场监管总局紧扣“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统筹执法的力度与温度,一手抓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向纵深推进。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部署开展整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深入推进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私域直播“坑老骗老”乱象。开展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举办商业秘密保护国际研讨会。举办“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题论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公平竞争理念深入人心。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9-07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聚焦社会各界关注的AI换脸、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明确相应的裁判规则,厘清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以公正高效司法保障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分为5个部分,共24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专门明确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意见》第一部分(第1条、第2条)明确了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并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等三个基本原则,确保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司法裁判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有效贯彻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理念要求。 二是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意见》第二部分(第3-11条)首先明确了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后针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等不同场景,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此外,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责任、涉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等作出了明确。 三是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意见》第三部分(第12-16条)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专门规定,涉及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以及数据使用规范五个方面,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新课题和新挑战,在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为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明确的司法裁判规则。 四是探索完善审理程序规则、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意见》第四部分(第17-20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针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探索完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规则,同时对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依法规制作出了明确。另一方面,对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作出了原则规定。 五是健全完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和工作机制。《意见》不可能涵盖所有人工智能案件类型,很多问题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积累,而且人工智能治理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联动、多措并举。对此,《意见》第五部分(第21-24条)围绕涉人工智能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加强调研论证、案例指导和审判监督指导、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 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 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擅自制作、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死者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意见》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行为。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或者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利用人工智能对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实施拍摄、窥视、窃听等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该自然人明确同意的除外。 《意见》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意见》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具备驾驶辅助功能汽车致损时的责任承担规则,为受害人依法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指引。 针对当前案件集中在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意见》明确: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意见》对虚假宣传进行规制,明确: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聂继承)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9-08 第十五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9月8日至9月9日在北京举行,主题为“奋力推动‘十五五’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介绍,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39.4万件,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5081.6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7年位居全球第一,海牙体系外观设计申请量、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量均居世界前列。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王晨) 阅读全文
来源:新华网 2026-09-05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邢拓、白瀛)为更好推动微短剧繁荣健康发展,依法加强管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4日发布“管理提示”,明确机构或个人用户在微短剧播出平台上使用账号上传的微短剧,由播出平台履行内容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凡播必审制度。 针对用户上传的符合一类、二类分类标准的微短剧,应当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播出平台不得传播个人上传的自制特殊题材微短剧。 针对上传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平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提示要求,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组织部署落实,督导辖区平台对站内账号传播微短剧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及时纳入规范管理。同时,要尊重使用账号发布微短剧的创作特点和传播规律,鼓励探索边播出、边审核的模式,在确保传播合规、内容合格的前提下,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9-07 为进一步提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帮助群众有效识诈防诈,近日,公安部刑侦局指导,上海市公安局自主研发的“国家反诈AI”App正式上线。 “国家反诈AI”App融合了大语言、多模态模型和智能体技术,用户通过手机输入可疑场景,该App即可完成风险研判、识别诈骗套路、推送典型案例,从“文字+语音+视频”等多个维度拆解诈骗手法,提供识别防范对策。 “国家反诈AI”App三大功能 ·一是AI大模型智能问答。用户提问后,系统将从诈骗风险分析、诈骗类型识别、防范建议等多个维度回答,并同步关联视频案例,实时为用户提供反诈知识学习和涉诈场景判断服务; ·二是反诈资讯。内嵌国家反诈中心和上海“803”反诈新媒体矩阵,定期更新发布反诈动态、高发诈骗类型预警及典型案例手法拆解等内容,以“图文+短视频”的形式让用户及时了解诈骗新形态; ·三是反诈辞典。内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全民防骗指南》电子版,用户可以通过分类浏览、关键词检索及语音朗读形式,系统学习反诈知识。 目前,“国家反诈AI”App可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使用,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也同步开放,用户可快速体验各项反诈智能服务。 (来源:公安部) 阅读全文
来源: 中国网信网 2026-09-02 近期,中央网信办组织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聚焦利用AI制作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暴力低俗内容、假冒仿冒他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突出问题,部署各地网信部门深入推进重点整治任务,督促网站平台集中清理AI生成各类违法不良信息,依法查处违规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有效遏制AI生成合成信息内容乱象,推动AI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截至目前,累计清理违法违规信息561万余条,查处账号4.9万余个,处置违规网站、应用程序等2400余个。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网信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因地制宜推出一系列针对性治理措施。北京网信办指导网站平台全面升级审核策略,持续提升违规内容新型变体识别处置能力。上海网信办督促平台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大违法违规信息和账号查处力度,推出AI应用“知识普及包”引导公众识别问题风险。浙江网信办对属地重点平台开展“一企一策”问诊进行合规指导,督促完善内控体系,依法查处一批问题突出的AI应用软件。广东网信办召开重点网站平台工作例会,对多款应用违规问题开展点对点督促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网站平台积极响应专项行动部署安排,持续健全AI内容常态化治理机制。抖音、快手、微博、腾讯、百度、哔哩哔哩、小红书、知乎、豆瓣、淘宝等平台进一步强化技术赋能,优化多模态识别模型,动态扩充人脸库、声纹库和违规样本库,上线人脸实时治理系统等功能措施,提升违规内容智能检测和拦截效率,加大对违规账号、信息处置力度,畅通线索举报渠道,累计发布各类治理公告46期。豆包、元宝、千问、文心一言等平台严把原始语料内容审核关,严格限制违规内容输出,强化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要求落地,从源头防范违法违规信息生成传播。华为、小米、OPPO、vivo等应用商店制定严格的APP开发者准入规范和上架要求,对在架APP进行抽检复测,有效拦截违规应用入库。 专项行动期间,一批违法违规账号和应用受到处理。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利用AI“魔改”经典、生成“数字泔水”。微博账号“天**小”、抖音账号“歪**国”、快手账号“小*菌”、微信账号“咸*i”等,滥用AI技术“魔改”《三国演义》《西游记》等经典名著,颠覆重要人物人设,虚构低质猎奇剧情博取流量。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2.AI制作发布虚假不实信息。快手账号“云**视”、小红书账号“有*头”、抖音账号“7**员”、微信账号“长**帆”等,利用AI生成合成虚假灾害现场、救援画面,编造不实社会热点信息,发布封建迷信内容,打造AI数字人进行虚假宣传带货,误导老年人,制造恐慌情绪。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3.AI假冒仿冒他人。抖音账号“特**力”、快手账号“石*”、小红书账号“潮**件”、微信账号“M**勒”等,利用AI“换脸”“换声”等技术,假冒仿冒公众人物形象,生成合成低俗舞蹈、拥抱接吻等图片视频,借机营销牟利。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4.制作发布暴力低俗等信息。哔哩哔哩账号“带**着”、抖音账号“波**C”、快手账号“虾**诡”、微信账号“星**7”等,批量发布AI生成合成的含有恐怖诡异、暴力低俗等画面内容。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5.AI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小红书账号“小**娃”、微信账号“豆*a”、抖音账号“半**历”、快手账号“若**雪”等,发布AI生成合成未成年人怀孕、打架等与其年龄特点不符的内容,批量制作传播“毒动画”、儿童“虐向”“邪典”视频,伤害、恶搞未成年人形象,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6.利用AI“托管”从事网络水军活动。微信账号“涛**客”、微博账号“A**师”、抖音账号“风*”等,为AI“托管”软件引流,模拟真人运营账号、评论互动,生成大量低质同质文案。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7.AI产品服务和应用程序违规。“N**t”“穿**元”“甜*圈”“芋**o”等网站平台多个智能体封面、简介和生成对话中含有淫秽色情及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严重破坏网络生态。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按程序采取警告、罚款、下架或关闭等措施。 下一步,网信部门将在总结专项行动治理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密切关注AI生成合成内容新情况新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AI技术滥用恶用,持续为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6-09-03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消息,2026年8月,广电总局会同重点省局,组织行业相关主体各司其职,及时响应,对热播剧片进行重点监测,本月共清理侵权链接352万条,处理侵权账号134个。 据了解,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作部署,2026年5月开展的电视剧侵权传播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治理工作通过常态化、制度化长效机制开展,与国家版权局牵头开展的“剑网2026”有效衔接,同向发力,形成对侵权传播违规行为持续打击态势。(央视新闻) 阅读全文
来源:光明网 2026-09-01 今年5月,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公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境内提供和使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则。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今起施行 《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的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MCN机构相关业务。 近年来,以MCN机构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快速发展,但部分机构和账号受流量利益驱动,频繁蹭炒热点、打造虚假人设、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扰乱网络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规定》明确,MCN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表述。另外,还要求MCN机构应当设立信息内容管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管理团队,制定信息内容管理、人员管理、应急处置等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怀胜:《规定》的出台并非意味着要限制行业发展,而是构建全链条闭环治理机制,引导行业从粗放的流量驱动模式向健康的合规驱动模式转变。其根本目标还是要为行业的长期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而不是制造发展障碍。 全链条治理流量造假与虚假营销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MCN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禁止“组织、煽动、实施、参与、协助网络暴力相关违法活动”。 专家认为,这一条款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将“协助网络暴力”明确纳入禁止范围,意味着提供“开盒教程”“代骂服务”“网暴素材”等灰色业务也将面临法律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晓春:《规定》实际上运用了信息披露机制,不同的账户如果属于同一个机构,大家就能看出来。如果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网络暴力或虚假人设行为,我们就可以追溯到特定的机构和特定的账号,整个组织过程相对来说比较透明。 另外,《规定》对流量造假采用了列举、兜底的方式,既包括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也包括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基本覆盖了刷粉丝、刷阅读、刷销量等所有常见手段。 阅读全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9-0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日前公布的《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微短剧领域的专项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高于此前行业指引类规范性文件。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首次从国家层面搭建起覆盖创作、制作、播出、监管全链条的制度框架,标志着微短剧监管从阶段性引导转向制度化、法治化的长效治理,为行业健康繁荣发展划定边界、明确方向。 《办法》核心确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根据投资额度与题材属性,将微短剧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层级,对应不同的备案与审核要求。分类标准由广电总局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适时动态调整。业内专家表示,这一分类监管思路,意味着不同体量、不同题材的微短剧将面临不同层级的审核标准,高投资、特殊题材的微短剧将适用更严格的审批流程。在分类管理的框架下,《办法》进一步对全链条内容规范与主体责任作出明确划定,筑牢行业合规底线。 此外,《办法》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这既是对观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对AI内容创作的规范引导。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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