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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界面新闻 2026-06-30 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乐成主持召开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调研高新技术企业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审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柯吉欣,总经济师高东升,科学技术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光军,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宋其超,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罗天舒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有关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共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一系列成绩,有力夯实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了新质生产力培育、支撑了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下一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大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在突破重大原创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中积极发挥作用,及时将科技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 会议强调,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各项重点工作迈上新台阶。要加强统筹谋划,密切协同配合,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要坚持向“高”向“新”发展,进一步深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改革,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和充沛活力,打造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培育更多科技领军企业和世界一流企业。 阅读全文
来源:“上海交通”微信公号 2026-06-29 为持续深化上海市网约车行业合规治理,整治行业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维护驾驶员与乘客合法权益,6月29日下午,上海市网约车协同监管工作专班牵头,统筹交通、公安、市场监管、人社、数据、通信管理多部门,召开全市网约车平台企业合规治理集中约谈会。全市24家网约车平台及聚合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场参会。 本次约谈依托前期路面执法稽查、平台上户检查等有关情况,集中梳理行业共性问题,通报各类违规典型案例,面向平台企业开展合规警示教育,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合规运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维护驾驶员、乘客合法权益,推动网约车行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会上,各监管部门结合专项检查情况,逐一点明当前行业存在的突出风险隐患。部分平台违规向无运营资质车辆、无从业资格人员派发订单;营运数据报送存在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聚合平台信息交互传输流程有待规范;部分平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地不实,动态管控存在薄弱环节;少数平台收费公示模糊不清,损害司乘知情权;部分平台线上运营系统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等。 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问题,会议明确五项硬性合规治理要求:一是各平台从严规范运力准入管理,全面排查清退不合规车辆和从业人员,严禁违规派单;二是健全营运数据常态化自查机制,确保运营数据完整、及时、规范报送监管部门;三是落实安全生产全链条管控,强化人车资质动态核查,筑牢安全运营防线;四是全面规范收费公示机制,明码标价、透明收费,保障司乘双方合法权益;五是同步强化网络安全运维管理,按期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时排查消除系统安全隐患。 会议同步明确整改时限和督导要求。各平台须于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承诺,对照问题清单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实行整改闭环、销号管理。下一步,各监管部门将通过进驻企业复核、路面抽查、后台数据交叉核验等多种方式,开展常态化跟踪督导。对整改敷衍、落实不力、违规问题屡教不改的平台,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置。 会议着重强调,合规经营是网约车行业不可逾越的底线,不存在任何变通、放宽空间。各平台企业要切实扛起合规经营、安全生产、数据安全管理三大主体责任,以本次约谈整改为契机,健全内部长效管控机制,协同监管部门共建规范有序、安全便民、可持续发展的网约车出行市场。 阅读全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6-30 6月30日,2026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年会在京举办。在本届年会发布的《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2025-2026)》显示,2025年我国网络表演行业市场规模保持韧性增长,整体营收达2213.6亿元,同比增长4.1%。 中国网络表演(直播、短视频)行业年会是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支持下,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主办的网络表演行业年度盛会。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及多个垂类领域专题报告在会上发布。与会者达成共识,我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展现出强大的韧性与活力,行业基本形成“全民参与创作、全民观看消费、全民互动共享”发展新范式,直播和短视频,已成为新时代大众文化生活的重要阵地,也是文化和科技融合生动的试验场。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6-06-29 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2026年6月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网络剧)备案公示。 2026年6月,全国电视剧(网络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197部。其中,电视剧61部,占比30.9%;网络剧136部,包括中剧37部,占比18.8%;短剧集22部,占比11.2%;季播剧2部,占比1.0%;网络故事片75部,占比38.1%。 按题材划分,当代题材107部,占比54.3%;现代题材4部,占比2%;近代题材30部,占比15.2%;古代题材56部,占比28.5%。 阅读全文
来源: 新华网 2026-06-26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商誉的载体和诚信的象征,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工具。新修订的商标法共9章87条,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明确商标工作的总体要求,规范商标注册,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强化商标管理,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记者 刘祯)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6-25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6月25日发布《管理提示(AI微短剧分类分层标准)》。 管理提示称,人工智能技术在微短剧领域广泛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拓展了创作边界、赋能行业发展,同时较大地降低了制作成本。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微短剧分类分层管理有关要求,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现就AI微短剧分类分层标准提示如下: 投资额度达到80万元及以上,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的AI微短剧,按照“重点微短剧”管理。投资额度为30万元(含)至80万元之间、且为一般题材的AI微短剧,按照“普通微短剧”管理。投资额度不足30万元、且为一般题材的AI微短剧,按照“其他微短剧”管理。 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台央视记者 李峥) 阅读全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6-25 6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6年第二次企业公平竞争座谈会。来自制造业、人工智能、医药、建筑等领域7家企业负责人,围绕“破除各种卡点堵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进行交流。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孟扬主持座谈会并讲话。孟扬在听取企业负责人意见建议后,对有关情况作了回应,并介绍了总局在强化反垄断执法、加强公平竞争治理等方面出台的政策举措和开展的主要工作。他指出,总局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标本兼治,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执法监管,坚决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总局反垄断总监王铁汉,有关司局和单位负责同志参会。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6-23 记者今天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数据局等六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大力促进新时代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丰富政策供给,为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指引发展方向。 《意见》立足广告产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和使命要求,从六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一是优化产业布局,指导区域差异化发展,深化区域协同合作; 二是强化创新驱动,加大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广告领域应用,培育数智广告新业态; 三是推进融合赋能,实施“广告+”行动,支撑品牌建设,激发消费意愿,提升广告的文化承载力; 四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广告企业与我国优势产业和品牌协同“出海”,引进优质国际广告资源; 五是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强化智慧监管,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持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六是强化组织实施,加大财政、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阅读全文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微信公众号 2026-06-24 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rcwdj@nrta.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邮编100866,并在信封上注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应当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制定全国微短剧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统筹全国微短剧内容建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督,开展微短剧规划和播出调控,引导形成守正创新、健康向上、活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生态,促进微短剧行业规范繁荣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微短剧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的微短剧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微短剧创作的需要,为微短剧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纳入重点扶持的微短剧的上线播出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推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形成尊重创造、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微短剧发展的氛围。 第十条 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版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机构(以下简称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备案,以及全国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公示。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或者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的一类微短剧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定实施细则。细则应当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特殊题材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或者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 第十五条 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一类微短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以及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 (四)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经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一类微短剧的《微短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并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第四章 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 (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二)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有关专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 (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第二十七条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演职人员在剧集的署名方式、顺序等由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 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第三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 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总编辑人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 (一)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三)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对其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十六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第三十八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应当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第三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团体对微短剧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数据统计分析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6-23 记者今天了解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保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高压态势。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前5个月,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1.5万件,处罚没款6929.89万元,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聚焦执法重点、难点问题出台执法指南,帮助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印发《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医疗广告认定指南》,有效破解医疗领域“准经营不准营销”的实践难题。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二)》,对困扰基层已久的广告认定及管辖等问题统一监管尺度。 同时,组织开展防范和制止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名义搞不当营商等工作,依法严查导向违法广告。强化直播电商中广告活动和人工智能生成式广告监管、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等部署开展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广告提示性用语乱象清理,切实遏制“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先射箭后画靶”等违法广告,缓解广告主“营销焦虑”,引导其主动摒弃“文字游戏”式广告,切实防范借制造“萝卜坑冠军”加剧“内卷式”竞争。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导向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商场大屏广告等户外广告导向监管工作,守牢商业营销宣传领域意识形态阵地,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营销环境。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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