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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13 省内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持证企业: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32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义务 凡在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省内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配合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机构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年报工作,包括组织报送、年报抽查、信用记录等,督促我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年报义务。 三、工作安排 (一)信息报送 1.年报信息报送。2025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报工作于2025年1月10日正式启动,请相关企业于2025年3月31日前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登录系统(http://ythzxfw.miit.gov.cn),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dxzhgl.miit.gov.cn/),进入“电信企业年报月报管理”模块,点击“年报管理”报送年报。 2.定级备案信息报送。2025年全年,省内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持证企业可通过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https://mii-aqfh.cn/)提交通信网络单元定级备案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zjca.miit.gov.cn/zwgk/tzgg/art/2020/art_ba93373fe58541b3beaf04a09b627e17.html) 3.网络安全防护检查整改报告报送。2024年收到我局下发的网络安全行政指导书和网络安全风险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填报年报时需将相关情况说明或整改报告上传至“其他要求材料”中。 (二)信用记录 报送年报的企业应对其报送内容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负责。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我局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三)年报抽查 我局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在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的通知》(工信厅政函〔2016〕606号)要求,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有关要求 各企业要自觉履行年报义务,提前准备年报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年报信息,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对填报相关财务数据。年报期间,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处理和信用管理。   各基础电信企业以及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应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对被列入不良名单的企业,在提供通信资源、接入服务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将信用记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五、联系方式 年报报送业务咨询电话:0571-87880010,0571-87880012,0571-87880059; 定级备案信息报送、网络安全防护检查整改报告报送咨询电话:0571-87060678; 年报报送工信部咨询电话:12381-3。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阅读全文
2025.01.11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月11日消息,据网信中国官微消息,为规范MCN机构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mcnjg@c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9日。 附件: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 (草案稿)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是指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入驻,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在本平台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办理入驻手续,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是否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二)是否设立内容管理负责人,有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审核人员; (三)是否有健全的内容安全、人员管理培训等制度。 第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在本平台入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从事表演、节目等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相关从业资格或服务资质。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本平台入驻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机构学习法律法规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方面规章制度,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工作要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管理规则,以显著方式提醒告知机构需遵循的义务,同时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协助、配合机构履行本规定的相关义务。上述平台规则应当向网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根据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合规情况、旗下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内容风险。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并绑定旗下网络账号。在网络账号注册、拟变更账号信息等环节,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申报所属机构情况。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网络账号之间的账号绑定、解绑等操作,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强化审核、规范流程。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网络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在其签约的网络账号发布信息前,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进行合规审核,并留存审核记录备查。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负主体责任,对所属机构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违规操纵旗下网络账号,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第三方违规使用其后台管理账号或旗下网络账号。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或组织、教唆、委托、协助签约的网络账号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议题设置、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制造发布网络谣言; (二)煽动网民情绪,故意引发群体对立,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扰乱网络秩序; (三)集纳负面信息,翻炒旧闻旧事,蹭炒社会热点事件,误导公众; (四)以附加标签、发布无关内容等方式,恶意蹭炒社会热点事件; (五)渲染炒作突发案事件,消费灾难事故,违规展示违法犯罪行为细节; (六)利用“网红儿童”牟利,包装、炒作未成年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级趣味; (八)编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背景、情节、人设,进行恶意营销; (九)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方式或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网络水军行为; (十)组织对个人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网络暴力信息; (十一)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专门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举报通道,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与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进行关联记录,作为评价机构合规情况的依据。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和入驻协议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发现网络账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约处置网络账号所属机构。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根据需要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数据、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由网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互联网黑名单,实现联动处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一定期限内不再为其办理入驻手续。 不履行本规定义务或履责不力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可视情暂停平台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入驻。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新京报 2025-01-09 新京报讯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消息,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创新发展和规范应用,2024年,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持续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工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302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国家网信办完成备案,其中2024年新增238款备案;对于通过API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2024年共105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在地方网信办完成登记。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可通过属地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已上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或登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备案号或上线编号。 编辑 张磊 阅读全文
中国网财经 2025-01-07 中国网财经1月7日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月7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指引》)。 《建设指引》提出,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部门要结合产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做好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完善关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的制度规则。 《建设指引》明确,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阅读全文
来源:网舆勘策院 2025年01月10日 昨天(1月7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以下简称为音数协)发布公告表示: 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团体标准《网络游戏分类》和《游戏分发与推广基本要求》经立项审核、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专家组审查等程序,并通过团标委审查,现予以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T/CADPA 59-2025和T/CADPA 60-2025,2025年1月7日发布,自2025年2月6日起开始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份文件都属于团体标准,所谓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因此它们并非法律法规,严格意义上并不具备强制性,但是在GameLook看来,由于是音数协牵头拟定,国内游戏行业内的头部企业、游戏平台等都会自觉遵守,因此该标准依旧具有相当的约束作用。具体到这两项团体标准的内容上,因为音数协发布的公告中以及官网上并未附上正式版的内容,而且由于这两项标准从2月6日开始才正式实施,因此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也查询不到相应的内容。 所以目前只能根据音数协官网在2023年发布的这两项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来了解其具体内容。 以下内容为《网络游戏分类》和《游戏分发与推广基本要求》的征求意见稿,并非最终版本。 首先是《网络游戏分类》,这一部分主要是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游戏平台型企业、运营商等有较大意义。《网络游戏分类》通过题材、玩法、来源、技术及展现形式、创作性质、玩家规模等6个维度为在我国运营的网络游戏进行了归纳分类。 按题材进行分类(图中为部分类目)至于《游戏分发与推广基本要求》则和国内所有游戏开发商、运营商都具有更紧密的关联。它除了对于游戏内容、游戏分发过程进行了规定之外,还对于游戏广告、游戏推广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要求。比如在游戏广告的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游戏广告不得对其它游戏或产品进行贬低” 对于游戏内置广告,也有要求:“弹出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提供虚假、无效、标示不明的关闭选项;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操作,在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不得存在未经用户同意强制安装软件或捆绑下载的行为;不得存在下载时无法暂停或取消的行为。”还对游戏广告版权保护也提出了要求,“游戏广告中使用的素材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及其合法权益,应具备著作权权属证明文件,例如:素材创作的原始文件、《作品著作权等级证书》或《电子版权认证证书》等有效的版权证明文件。”标准还要求游戏广告主在真实合法之外,还“应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游戏推广渠道”。对于游戏推广渠道,标准要求其建立相应的游戏广告管理制度。比如标准中提到:“游戏推广渠道应建立、健全游戏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及档案管理制度;游戏推广渠道应记录、保存游戏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游戏推广渠道应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有条件的还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游戏广告审核。” 并且推广渠道还应该对广告主真实信息进行核查、对于游戏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对广告相应版权进行审核,包括游戏广告素材的版权审核、核对游戏广告主提交的著作权证明文件等等。 此外,标准对游戏广告侵权加大了管理力度,要求游戏推广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侵权投诉举报入口,公布举报方式,建立侵权投诉受理流程,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通知义务,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根据受理流程或法院判决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对于广告推送行为,标准还要求游戏推广渠道对SDK广告进行管理,“应对投放SDK广告的游戏广告主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建立档案信息,保证可追溯到真实的责任人。” 如果审核中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广告,游戏推广渠道应拒绝发布申请,发布后发现违规广告,“游戏推广渠道应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虚假广告,标准也列出了一系列情形描述,比如使用虚假信息作证明材料、游戏性能玩法与事实不符、虚构游戏服务或效果,以及以虚假内容欺骗用户等。 总而言之以上这些举措,主要是针对目前游戏市场在营销环节存在的,游戏广告“货不对板”、广告主身份不明导致责任人不明等等问题。这次《游戏分发与推广基本要求》正式实施后,也将减少游戏行业的营销乱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阅读全文
2025-01-05 来源: 界面新闻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消息,1月3日至4日,2025年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对2025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其中包括,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工程,完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体制机制,加强扶持引导,推动形成更多精品、更广传播、更优环境。推动广播电视媒体系统性变革,巩固提升广播电视,大力推进频道频率精简精办、结构优化,坚决整治医药广告播出违规问题,做强做优广电新媒体,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网络视听领域治理能力,完善节目类视听内容管理,制定《微短剧管理办法》,在繁荣发展和规范管理并举上下功夫。强化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制定修订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 阅读全文
2025-01-03 17:10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明确,除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意见》规定,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 《意见》要求,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打通平台,破除壁垒。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各类乱检查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阅读全文
2025年01月03日 来源: 中国网信网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水军有组织地刷分控评、刷量增粉、刷榜拉票、刷单炒信,严重危害网络生态,有的在社会事件中蹭炒热点、吸引流量,有的利用榜单规则组织冲榜刷评,有的为公众账号、直播间制造虚假人气,有的为商家店铺营造不实口碑,有的通过“养号”为影视作品和娱乐明星刷分控评、制造虚假流量。2024年以来,网信部门持续加大对网络水军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网络水军组织招募、推广引流、刷量控评等问题,协调关闭、下架网站平台400余家,督促重点平台清理违法违规信息482万条,处置账号和商家店铺239万个、群组5.2万个,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下架关闭网络水军网站平台。一些不法分子自行搭建自助下单平台,提供短视频、直播、社交等平台刷评刷赞刷人气服务,并通过网址层层跳转、套用空壳网站等方式试图规避打击。其中,有的诱导用户下单付款后未提供相应服务,存在诈骗问题,有的企图伪装成正常程序在应用商店审核上架,实则提供流量造假服务。目前,网信部门已协调关闭爱**网、买**心等网络水军专门平台,指导应用商店对微**理、星*通等应用程序采取拦截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累计协调关闭、下架相关违法违规网站平台400余家。 2.整治同质化文案引流炒作问题。近期,有网站平台同质化文案问题频发,多个账号批量发布高度相似帖文、短视频等内容,恶意蹭热引流、挑动对立情绪,有的MCN机构还组织账号批量炒作牟利,严重破坏网络生态。网信部门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网站平台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要求认真排查问题漏洞,从严处置违法违规账号和MCN机构,全面深入开展整改。目前,相关网站平台已按要求完善同质化文案风险模型,提升识别发现能力,对乐**媒、趣**化等1300余家批量操控账号的MCN机构进行清退并禁止重新入驻,取消提现功能权益211家,关闭MCN机构旗下账号9600个。 3.打击组织招募网络水军人员行为。巡查发现,在社交群组环节,不法分子利用变体形式发布招募信息,组建所谓“赚点零花钱”“助力群”“砍价拉新群”等专门群组,吸引用户进群从事网络水军违法活动。在同城服务版块,部分用户打着招聘“下单员”“客服”“广告投放员”“编辑”等名义招募人员,实则雇佣人手参与刷单控评。在评分评价类平台,有用户发布“影视剧好评”“招种草素人”等内容,招揽影视作品、商品等刷分刷评人员。其中,一些不法分子以“躺赚”“日结”等为噱头添加好友后,要求相关人员缴纳会员费,借机实施诈骗。在网信部门指导下,网站平台主动开展排查清理,依法依约关闭、解散违规账号和群组,并移交违法犯罪线索。 4.严管刷评刷单涨粉等推广服务。随着打击力度加大,网络水军违法服务推广行为更加隐蔽,有的通过短视频发布二维码引流,声称可以提供涨粉服务,有的在社交平台发帖推销刷单、补量等服务,进而诱导用户私聊联系,有的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利用“黑话”隐晦推广刷量控评等服务,甚至通过聊天、问答等渠道向用户兜售网络水军违法业务。网信部门已督促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关闭违规商家店铺和账号,同时指导重点平台加强跨平台线索共享,联动打击网络水军问题。 5.查处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实施流量造假。一些网络水军频繁操控机器人账号在话题评论区批量发布信息,借机冲榜刷评,制造热点话题。一些软件工具开发AI写作、群控账号、批量存稿等功能一键代发帖文,为网络水军操纵账号、炮制话题提供便利。对此,网信部门已督促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处置相关违规账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AI工具水军团伙,并指导平台提升技术手段,及时拦截处置群控软件和机器人账号,有效防控问题风险。 目前,网信部门已联合多部门建立网络水军长效治理机制,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衔接配合,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网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高压严惩网络水军行为,坚决防范问题反弹反复。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及时提供问题线索,营造全社会共同抵制网络水军的良好氛围,也提醒网民注意甄别网上兼职招聘信息,避免被欺骗利用充当网络水军,导致人身财产受损。 阅读全文
2025年01月03日 来源: 中国网信网 为促进个人信息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规范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看文稿或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进入首页“网信要闻”查看文稿。 2.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www.moj.gov.cn)、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3日。 附件: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 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便利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规范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开展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第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得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可以进行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第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遵循自愿性、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原则。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统一标识开展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活动。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对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组织制定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统一认证证书及标志。 第八条 开展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得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认证资质情况; (二)近3年从事数据安全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专业工作情况; (三)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细则及工作计划; (四)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五)对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符合认证标准情况的持续监督机制; (六)争议受理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自愿向专业认证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申请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协助进行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管理,在认证有效期内接受专业认证机构的持续监督。 第十条 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重点评定以下内容: (一)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律和网络和数据安全环境对出境个人信息安全的影响; (三)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否约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五)个人信息处理者、境外接收方的组织架构、管理体系、技术措施能否充分有效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权益; (六)专业认证机构根据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相关标准认为需要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业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活动中,发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在颁发认证证书或者认证证书状态发生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认证认可公共信息平台报送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编号、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认证范围以及证书状态变化信息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家网信部门建立认证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专业认证机构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个人信息出境情况与认证范围不一致等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前款情形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配合及时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对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活动进行监督,对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对专业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认证活动存在服务质量等问题的,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拒不整改或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认证机构资质,并予以公布。 专业认证机构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由国家网信部门予以撤销备案;发生严重违法情形受到停业整顿、撤销认证机构资质等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网信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办法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可以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要求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专业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数据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活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互认。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25.01.01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月1日消息,据“国家广电智库”公众号,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中国短视频发展研究报告(2024)》(短视频蓝皮书)。 图片来自:“国家广电智库”公众号 报告显示,近年来,短视频用户规模和使用率一直保持增长态势,从2018年12月至2023年12月的五年间,短视频用户规模从6.48亿增长至10.53亿,使用率也从78.2%增长至96.40%,用户规模和使用率均达到峰值。 然而,五年来短视频用户增速持续放缓,用户增长率从19.33%下降到4.05%。直至2024年上半年,用户规模首次出现回落。截至2024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数为10.50亿,较2023年12月减少300万;用户使用率也从96.40%回落至95.50%。 伴随着用户增速放缓,短视频用户结构也正迎来新的变化,“一老一小”成为短视频用户的新增主力。 报告显示,从2021年至2023年,10-19岁短视频用户比例从13.2%提升至15.2%,50岁以上短视频用户比例从27.4%增长至29.8%,而同期20-49岁不同年龄段的短视频用户比例却呈下降趋势或基本稳定。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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