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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2026-06-22 据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40款移动应用存在一项或者多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现通报如下: 1、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豆伴匠》(版本2.9.7,小米应用商店)。 2、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涉及25款移动应用如下: 《复真书法》(版本4.4.3,华为应用市场)、《人教点读》(版本5.3.605,华为应用市场)、《途途课堂》(版本5.91.42,华为应用市场)、《中公教育》(版本7.20.30,华为应用市场)、《外研U学校园版》(版本5.16.0,华为应用市场)、《豆伴匠》(版本2.9.7,小米应用商店)、《小鹅通学员版》(版本6.1.1,小米应用商店)、《作业帮喵喵机》(版本7.59.40,小米应用商店)、《荔课》(版本4.30.40,小米应用商店)、《傲软投屏》(版本1.8.33,应用宝)、《分之道》(版本2.6.9,OPPO软件商店)、《高途高中》(版本5.91.51,OPPO软件商店)、《必过》(版本5.1.00,小米应用商店)、《科学天天练》(版本1.07.01,vivo应用商店)、《同步课堂学生》(版本3.0.59,vivo应用商店)、《句馆》(版本5.0.1,应用宝)、《轻舟云课堂》(版本1.8.1,应用宝)、《TVbox》(版本1.4,应用宝)、《搜题侠》(版本2.1.6,百度手机助手)、《简答题搜题》(版本1.1.5,小米应用商店)、《脸疼》(版本3.13.10,百度手机助手)、《成就非凡》(版本1.5.70,小米应用商店)、《易搜题》(版本2.3,小米应用商店)、《ifixit》(版本1.0.8,豌豆荚)、《学天教育》(版本3.0.7,vivo应用商店)。 3、未完整准确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或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目的、方式、范围与实际收集使用情况不一致。涉及3款移动应用如下: 《爱家教》(版本4.2.8,OPPO软件商店)、《TVbox》(版本1.4,应用宝)、《不厌书法》(版本109.1,应用宝)。 4、未列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种类、目的、方式以及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爱家教》(版本4.2.8,OPPO软件商店)。 5、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集用户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涉及5款移动应用如下: 《中公教育》(版本7.20.30,华为应用市场)、《格灵课堂》(版本5.2.1,小米应用商店)、《乐龄》(版本1.2.0,小米应用商店)、《师大网校》(版本3.10.56,应用宝)、《不厌书法》(版本109.1,应用宝)。 6、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在无关场景收集位置、通讯录、短信等个人信息。涉及2款移动应用如下: 《分之道》(版本2.6.9,OPPO软件商店)、《不厌书法》(版本109.1,应用宝)。 7、未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伴学课堂》(版本1.5.6,小米应用商店)。 8、未提供有效注销用户账号功能。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不厌书法》(版本109.1,应用宝)。 9、未建立、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等。涉及15款移动应用如下: 《智学网》(版本1.8.2578,华为应用市场)、《易教网家教》(版本1.99,华为应用市场)、《魔方学院》(版本2.2.29,OPPO软件商店)、《接线大师》(版本1.0.64,vivo应用商店)、《社博》(版本7.2.108,vivo应用商店)、《同步课堂学生》(版本3.0.59,vivo应用商店)、《搜题侠》(版本2.1.6,百度手机助手)、《伴学课堂》(版本1.5.6,小米应用商店)、《乐龄》(版本1.2.0,小米应用商店)、《口袋家教老师》(版本3.3.24,百度手机助手)、《CoStudy》(版本7.5.1,应用宝)、《易搜题》(版本2.3,小米应用商店)、《ifixit》(版本1.0.8,豌豆荚)、《爱上好课堂》(版本1.5.5,应用宝)、《作业答案搜题》(版本1.0.1,应用宝)。 10、未向用户提供行使更正、删除、拒绝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的便捷渠道,相关功能不完善不健全。涉及6款移动应用如下: 《易教网家教》(版本1.99,华为应用市场)、《社博》(版本7.2.108,vivo应用商店)、《同步课堂学生》(版本3.0.59,vivo应用商店)、《口袋家教老师》(版本3.3.24,百度手机助手)、《易搜题》(版本2.3,小米应用商店)、《作业答案搜题》(版本1.0.1,应用宝)。 11、频繁或意外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作业答案搜题》(版本1.0.1,应用宝)。 上期通报的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的41款违法违规移动应用,经复测仍有8款存在问题,相关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已予以下架。 (注:以上所列移动应用检测时间为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7日) 阅读全文
来源:央广网 2026-06-23 央广网北京6月23日消息(记者 陈越)6月22日,48位中国开发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关于苹果公司滥用中国市场垄断地位的开发者举报信》,指出苹果公司对中国市场作出的“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并未兑现。 今年3月,苹果调整中国内地(大陆)的IAP(应用内购买)佣金费率:标准开发者由30%降至25%、小型开发者由15%降至12%,并且提出“中国最低费率承诺”:始终为在中国分发App的开发者们提供不高于其他市场整体费率水平的具有竞争力的App Store 费率。这个承诺也被称为“最惠国待遇”。 然而在上周,6月19日,苹果在其开发者官网公告,对巴西 App Store 同步落地三项措施:下调IAP费率(标准开发者26% /小型开发者15%)、允许应用内使用第三方支付(标准开发者21%/小型开发者10%)、放开外链跳转网页支付(标准开发者15%/小型开发者10%),并开放第三方应用商店与网页下载分发,统一收取5%的核心技术佣金。 此前在2024年3月,欧盟《数字市场法》(DMA)生效后,苹果首次在欧盟降费开放,并于2025年6月完成核心更新,第三方分发渠道的核心技术佣金(CTC)统一为5%;2025年12月,伴随日本《特定大型软件市场竞争促进法》施行,苹果在日本同步执行第三方支付21%(标准开发者)/10%(小型开发者)、外链支付 15%(标准开发者)/10%(小型开发者)、第三方分发 5%、IAP 26%(标准开发者)/15%(小型开发者)的税率。 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与巴西App Store开发者政策对比 继欧盟、日本之后,巴西成为全球第三个完成“IAP降费+第三方支付+第三方分发”同步开放的主要市场。 对比巴西降税方案,苹果对中国市场的调整范围仅限IAP单项费率,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第三方应用商店与网页下载分发等渠道均未开放,这意味着苹果对中国市场的全球最低费率承诺被打破。 苹果公司在巴西、日本、欧盟与中国App Store费率与渠道对比 有观点认为,当前中国应用内IAP支付12%的税率很有竞争力,但真正的问题在于没有选择权:“中国开发者拿到的是一张打了8折的单选菜单票,而巴西开发者拿到的则是可以自由点餐的自助餐券——即便有些菜不一定比单点便宜,但选择的自由本身就是价值。” 根据公开信息,举报信由元胞网络、田军伟等48位中国iOS中小及个人开发者发起。举报信认为,中国市场距离苹果公司作出“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仅兑现了IAP降费一项,第三方分发、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渠道仍未开放。苹果对华“全球最低费率”承诺与海外执行结果之间存在显著的可量化落差。 举报信呼吁苹果应该开放第三方应用分发、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等渠道;苹果应该建立“自动对齐监督机制”,苹果在海外出现新的费率下调或渠道开放时,应当于同日在中国市场同步落地。 市场亦高度期待,苹果在中国能尽快拆掉“篱笆墙”。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时建中教授认为,苹果应向中国用户开放第三方支付和外链支付,不再将用户强制绑定在苹果IAP系统上。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6-06-22 中新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 谢雁冰)商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22日在记者会上表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2025年12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黄海华在记者会上表示,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强化“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这一修法目的;二是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管理;三是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服务平台,方便查询、注册和使用商标;四是对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作出衔接性规定;五是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六是强化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七是完善处理境外商标侵权案件相关规定,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障;八是进一步推动解决商标重注册轻使用问题。(完)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网信网 2026-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按照2026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网信办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账号名称信息乱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账号名称信息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名称冒充、身份伪装、夹带违规信息、名称信息黑灰产等4类问题,督促网站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账号名称信息全流程管理,持续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二、整治重点 专项行动重点整治4类突出问题: 1.名称冒充问题。一是假冒仿冒官方机构账号。在账号名称、简介中嵌入党政军机关等官方机构信息,使用相同或相似名称、标识,恶意误导公众。使用、关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使用“某某政事”等组合表述,易被误认为官方账号,使公众产生错误认知。使用“某某办事大厅”“某某服务中心”等官方服务通道表述,假冒本地官方生活服务账号。二是假冒仿冒媒体账号。在名称、简介中嵌入新闻单位信息,或使用“新闻”“报道”“发布”等具有新闻媒体属性表述,营造权威信息假象。三是假冒仿冒名人账号。直接冒用名人姓名,或未经授权大量发布名人相关内容,使用相关联的名称、头像、声音、形象等元素,伪装成名人账号或名人的矩阵账号。 2.身份伪装问题。一是未经认证加注头衔。从事证券期货、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专业领域信息内容生产账号,未进行资质认证,在名称、简介中添加“知名经济学家”“首席规划师”“资深法律顾问”“专业健康导师”等专业身份词汇,仿造权威专业形象,违规发布专业领域信息内容。二是伪装特定职业人员。在头像、简介、主页背景中展示穿着军服、警服、医用工作服等职业形象,虚构个人经历,假冒仿冒特定职业人员。三是蹭炒热点事件。冒充热点事件当事人或其亲友、相关人员等,发布所谓“内情”“细节”信息,借机恶意博取流量或获取粉丝关注。四是“影子账号”骗捐。抄袭病患本人或家属账号信息,批量复制搬运患者治病视频,假借患者或家属名义,骗取爱心捐款。 3.夹带违规信息问题。一是夹带违规外链。在头像、名称、简介中,嵌入违规外链,如二维码、网址、手机号等,引流跳转至色情、赌博、山寨等违法违规网站。二是暗含不良信息。在头像、名称、简介中,发布色情、赌博、迷信等暗示性信息内容,使用谐音、隐晦词、表情符号等方式恶意调侃或侮辱谩骂他人。三是账号违规复出。被处置的账号主体违规注册复出,并在名称、简介等环节中暗示、关联与原账号关系,恶意吸粉引流。 4.名称信息黑灰产问题。一是伪造虚假数据。通过刷量软件、群控系统、黑灰产渠道伪造粉丝数、点赞数等,营造虚假人气。二是虚假“大V”问题。售卖“认证”“加V”类商品,利用虚假材料申请平台认证“加V”或获取“大V”身份,欺骗公众。三是“僵尸”账号问题。篡改“僵尸”账号名称、简介、头像等,发布违规信息或冒充他人。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网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督导网站平台聚焦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典型问题,对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全面规范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和变更等行为,持续加强账号名称信息的全流程管理。 2.完善资质认证。督促网站平台细化优化专业资质认证流程,引导用户按要求开展专业资质认证,并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条件下,将资质认证信息向公众展示。健全动态核验机制,确保账号名称信息、主体资质与展示信息、实际运营业务相匹配。 3.加强违规处置。从严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畅通用户投诉举报渠道。对首次未按要求认证资质的账号,及时提醒引导。对假冒仿冒党政机关、伪装专业人员、夹带违规信息等账号,采取限期更正、禁言、限流、关闭等处置措施。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平台,要依法依规采取处置处罚措施,督促做好落查整改。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2026年6月13日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6-16 记者今天了解到,针对今年“618”网络集中促销,市场监管总局向各大平台发布“618”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提示,明确六大合规责任。 第一,严把准入关口。落实“守门人”职责,严格资质核验登记,坚决清退无证无照、吊销注销、不合规经营主体。 第二,严管价格秩序。落实明码标价,公开动态定价规则,严查虚假降价、误导促销、刷单炒信,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公平竞争。 第三,规范平台规则。清理不合理捆绑条款,推动规则公开透明,不得将“比价”“跟价”“运费险”等与促销活动绑定。健全申诉维权机制,保障商家合法权益。 第四,严控商品质量。强化产品抽检、风险排查、缺陷召回,严防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 第五,严审广告内容。聚焦食品、药品、医疗、金融、明星代言等重点领域,从严审核、及时下架处理各类违法广告。 第六,保障消费权益。严格落实7日无理由退货、“三包”服务,畅通投诉渠道,快速化解消费纠纷。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关注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秩序,开展平台落实对商家资质核验义务专项行动,梳理平台规则典型问题负面清单,督促企业逐项整改、闭环落实,让促销更规范、交易更透明、消费更安心。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6-16 记者今天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当前,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快速发展,已形成数据驱动、技术赋能的复杂生态,但互联网广告轻创意、重炒作等旧问题仍然存在,滥用人工智能、过度追求流量等新问题不断凸显,亟须从深化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的高度系统施治、全面治理。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深化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这一创新理念,系统部署“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提升监测技术和执法能力、加强价值导向引领”等五方面治理任务,为推进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工作明确了方向。 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管长远”和“立当下”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将加强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整治作为突破口,依法从严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为推进互联网广告生态治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打牢基础,营造良好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整治重点任务》,围绕“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加强直播电商广告监管、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式广告、整治弹窗广告顽疾、规范‘矩阵式’广告投放、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等六个方面,细化工作任务,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全力维护良好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阅读全文
来源:央广网 2026-06-16 央广网北京6月16日消息(记者 邵蓝洁)6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后,我国网络餐饮监管迈入规范化、制度化新阶段。下一步,网络餐饮监管还有哪些切实举措?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无堂食外卖,将出台专项文件,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无堂食外卖食品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介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双向发力、双向约束,既管平台、也管商户。一方面,压实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对商户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做到实名登记、实地审查、半年动态更新,确保证照齐全、门店真实、信息准确。另一方面,细化商户义务。要求商户合规经营、亮证经营、规范操作,大力推广“互联网+明厨亮灶”,让后厨可视、可查、可监督。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重点抓实3项举措,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第一,整治乱象,强力震慑。聚焦“幽灵外卖”突出问题,严查典型案件、清退违规店铺、公开曝光案例,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治理,持续净化网络餐饮市场。 第二,补齐短板,规范业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无堂食外卖,出台专项文件,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无堂食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探索集中规范管理模式,督促经营者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无堂食外卖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多元共治,延伸触角。深入开展“骑心协力、共护食安”共治活动,挖掘外卖骑手“移动监督哨”潜能,让骑手成为食品安全流动监督员,构建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食安治理新格局。 阅读全文
来源:深圳市场监管 2026-06-16 针对6月15日全市打击“幽灵外卖”统一执法行动发现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美团、淘宝闪购、京东外卖三家网络餐饮平台驻深运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现场送达《严格落实网络餐饮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醒敦促函》。 约谈要求 平台要严格对照统一执法行动中发现的虚假地址、一址多店、证照不符、部分门店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立即启动全面整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确保问题见底清零。 约谈强调 平台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严审核入网资质,实地核验门店与证照信息,严禁无证、套证、假证商户上线,严禁跨店委托加工,健全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自觉践行社会责任,坚决防范“幽灵外卖”乱象反弹,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全力守护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美团、淘宝闪购、京东外卖三家平台负责人当场认领全部通报问题,表态要进一步扛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通报问题马上整改,做实入网商家资质审核,举一反三清退虚假地址、证照不符商户,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发生。 阅读全文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2026-06-12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聚焦商业广告引证内容,出台《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进一步完善广告监管制度体系,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广告引证内容监管工作,帮助广告活动主体提升广告引证内容合规能力。 明确适用范围。《指南》明确“广告引证内容”“引证广告”等概念及其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强调广告主依法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规范引证内容。《指南》针对实验测量、统计调查、文献资料等不同情形,细化不同类型引证内容的规范性要求,并对广告引证内容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等作出分类说明,回应社会关切。 细化监管规则。对“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广告,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广告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对借绝对化用语等导致消费者对其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产生错误认知的违法情形作细化列举,以进一步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体系。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广告提示性用语乱象清理整治工作,进一步遏制“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先射箭后画靶”等违法广告,缓解广告主“营销焦虑”,引导其主动摈弃“文字游戏”式广告,切实防范通过制造所谓“萝卜坑赛道冠军”等手段加剧“内卷式”竞争。 附件:《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 为进一步提升商业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切实规范广告引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的广告引证内容,是指在广告中引用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成、制作,并且与广告主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 本指南所称的引证广告,是指含有引证内容的广告。 三、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四、广告引用的数据基于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式获取的,出具相关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含结果、结论等,下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专业能力,其计量器具、设施环境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要求。 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关行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 五、广告中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其统计和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合理性。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统计或者调查的,其样本应当符合科学性、代表性要求,其结果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六、广告引证内容应当准确,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一致。 七、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应当与原文意思表达一致,其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其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 八、引证广告依法应当如实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 前款所称的出处,包括开展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科研、统计、调查等机构名称(姓名),或者文献资料等的题目及其著者名称(姓名)等信息。 引自期刊的,应当表明期刊名称、期号、刊次等信息。 引自互联网网页的,应当表明访问路径。相关互联网内容或者访问路径变更的,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者停止广告发布。 九、广告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明确表示: (一)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等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其他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的,应当对其具体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 (二)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仅对送检样品有效的,应当作出明确表示; (三)引用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等有特定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对具体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 (四)其他应当对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情形。 十、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表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的,其文字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满足一般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清晰识别的要求,其语音应当与广告的其他内容保持同等语速、语调及清晰度。 十一、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进行限缩,或者作出不符合科学常识、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或者说明。 十二、广告引证内容涉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前款所称事实信息,是指可以通过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且可验证的客观信息。 十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引证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进行宣传的,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 (一)“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的; (二)“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业分类的; (三)“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无专有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其他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的。 十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一)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 (二)通过篡改、部分引用、歪曲结论等方式,夸大对广告主有利的内容或者隐瞒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的; (三)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与科学常识明显不一致的; (四)引用的数据、结论等已被修正,但未按照修正后的数据、结论等更改广告内容,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形的。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无法说明广告引证内容来源或者相关引证内容无法查询的; (二)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但未在广告中对其具体的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的; (三)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仅对样品有效,但未在广告中作出明确表示的; (四)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有特定的地域、行业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但未在广告中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 (五)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指南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要求,无法保证内容科学性和真实性的; (六)其他应当考量的。 十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广告主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有偿新闻、学术造假等方式,发表、发布有关新闻、学术文献、科研成果等,再以其数据、结论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应当向同级新闻出版、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十七、除引证内容外,广告主也可以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 (一)广告主自行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的; (二)广告中使用人工智能(AI)、深度合成等技术手段生成、合成的数据、资料、结论等内容的; (三)其他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的。 广告主委托他人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并在广告内容中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引证内容。 十八、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的,可以不表明出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告自证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要求。 十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并且明知或者应知其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的,应当认定为参与广告设计、制作活动,属于《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广告经营者。 前款所称的明知,是指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委托双方对将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获取的数据、结论等用于广告有明确意思表示。前款所称的应知,是指有三次及以上接受他人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所获取的数据、结论在广告中被引用。 二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广告引证内容无出处,未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作出明确表示,或者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不一致的,依法不得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二十一、违反本指南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广告内容虚假的,还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二十二、违反本指南第十条规定或者存在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十三、存在本指南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相关内容虚假或者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及其商品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等产生误解的,还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二十四、存在本指南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二十五、存在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并且广告内容虚假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存在本指南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并且不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十六、违反本指南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查处;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二十七、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引证广告监管工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告内容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对违法情节轻微,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少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阅读全文
来源:新华网 2026-06-16 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2日发布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报告(2025年)》显示,2025年,我国统筹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集中整治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突出问题,加强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打击。在App、SDK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方面,有关部门累计公开通报1100余款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App、SDK,督促相关企业和机构整改。   国家网信办网络数据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报告系统梳理2025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主要进展、成效经验与实践成果,全面展现制度建设、监管治理、社会共治、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成效,为推动各方深入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引。   报告指出,我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顶层设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框架。建设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体系方面,去年发布9项国家标准,其中包括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聚焦电子产品信息清除、儿童手表安全管理等方面;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覆盖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跨境认证、个人信息合规审计等关键环节,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坚实技术规范支撑。   根据报告,2025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社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有序推进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服务认证工作,培育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队伍,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通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供给,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支撑。截至2025年12月底,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平台客户端下载量突破6000万次,认证服务次数总量达1.7亿次。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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