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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2026-01-23 新京报讯 1月23日,中国网信网发布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闻出版局、电影主管部门、教育厅(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闻出版局、电影主管部门、教育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电影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5年12月26日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第三条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通过刻意刺激、恶意引导等方式,引发未成年人产生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五)存在不安全驾驶等危险动作,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六)通过谐音梗、缩写词、拆解字、图文结合等形式传播不良网络用语的; (七)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药物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宣扬代写代抄、抄袭作弊、逃学旷课、学生欺凌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九)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十一)教授未成年人制作具有伤害性的创意手工的; (十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 第四条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等观念的; (二)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四)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等伪科学内容的; (五)宣扬不良交友、恋爱观的; (六)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七)其他宣扬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不良价值导向的。 第五条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与服务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声线传播不良内容的; (四)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 (六)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测试的; (七)歪曲或者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条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二)诱导未成年人发布可能泄露本人或者他人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第七条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八条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或者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符合其他服务场景特点的显著提示标识方式。 第九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为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的重要空间,未成年人触网率持续攀升,在网络空间接触到的信息容易影响其身心健康和价值观塑造。社会各界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呼声日益强烈。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制定《办法》是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将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细化为具体制度规范,为网站平台、内容创作者等各方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注重制度衔接。《办法》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类别和情形,参考并延续前期多部管理规定,提出对相关信息作出显著提示的要求,实现治理连贯有效。二是强化经验提炼。《办法》总结近年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整治的各类突出问题,结合常态化治理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系统梳理,确保分类结果科学规范、体现共识。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办法》着眼网络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出防范要求。 问:《办法》如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分类? 答: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从4个维度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界定。 一是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例如,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二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例如,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三是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四是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例如,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问:《办法》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 一是明确内容呈现管理。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二是添加显著提示标识。一方面,明确提示义务。要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例如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另一方面,压实引导责任。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 三是健全技术保障措施。要求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问:如果违反《办法》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网信等有关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编辑 毛天宇 阅读全文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026-01-23 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处以175万元罚款。该案是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开查处的首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 经调查,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已于2023年12月4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先实施了集中,2024年1月25日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违反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义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评估,该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考虑到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建立并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在法定范围内依法下调罚款数额,对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后获得批准前,经营者也不得实施集中。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不断提高审查质效,服务企业依法投资并购。同时,提示相关经营者,要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在投资并购过程中切实做好法律评估,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要依法履行事先申报义务,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避免因违法实施集中受到行政处罚。 阅读全文
来源: TechWeb.com.cn 2026-01-22 【TechWeb】1月22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信息显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运营主体)未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要求报送涉税信息,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企业虽已进行整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局依法依规对“拼多多”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在2025年发布实施后,“拼多多”未按照要求报送2025年第三季度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2025年11月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就此,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依法依规对“拼多多”处以10万元罚款。 阅读全文
来源: 中国网信网 2026-01-16 1月16日下午,中央网信办在北京召开全国网络辟谣联动机制第三次全体会议。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牛一兵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总结了过去一年网络联动辟谣的工作成效。各单位认真落实全国网络辟谣联动机制部署要求,健全工作体系、开展权威辟谣、创新辟谣宣传、强化依法打谣,推动联动辟谣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网络辟谣工作,对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良好网络生态意义重大。会议部署了2026年联动辟谣重点工作,要求坚持强基固本,全面深化机制建设;构建工作闭环,着力提升辟谣实效;聚焦涉企辟谣,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迎接技术挑战,一体推进管治融合;践行群众路线,凝聚多元共治力量,以网络辟谣工作新成效,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中央宣传部新闻局有关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科普平台,中央网信办相关局(中心)负责同志,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联盟)和知名民企、大型商业网站平台有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和属地网络辟谣联动机制相关单位负责同志,部分地市(区)党委网信办有关负责同志在分会场以视频形式参加会议。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1-21 1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成效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介绍,我国已建成5G基站483.8万座,全国所有乡镇以及95%的行政村已通5G,我们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信息基础设施。5G用户规模超12亿户。 目前,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全球占比达42%;6G研发已完成第一阶段技术试验,形成了超300项关键技术储备,近期已经启动了第二阶段6G技术试验。 (总台央视记者 王世玉 孙蓟潍) 阅读全文
来源:新华社 2026-01-14 网络应聘受到不合理条件限制?在线求职遇到“招转培”“培训贷”?记者1月13日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网络招聘秩序。 近年来,网络招聘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对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 此次通知印发,就是要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网络平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权益保障水平,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 围绕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许可管理,通知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或网络平台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等网络招聘服务,应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各地将组织辖区内网络平台加强招聘信息发布排查,对违法违规发布招聘信息的,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责成有关网络平台及时警示提醒、撤销删除、限制功能、暂停或终止服务。 对一些网络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流量轻管理、审核把关不严、算法推荐失范、对违规内容处置不力等,通知要求网络平台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账号注册管理,对申请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核验认证账号资质,设置专门标签,并在账号主页明示资质和认证信息。 规范招聘信息格式标准方面,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应真实、合法,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要素,应标注有效期限或及时更新。 根据通知,招聘服务类账号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不得以高薪、保录等噱头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假冒专家权威进行引流,不得以人力资源测评、就业指导咨询等名义变相发布招聘信息。 通知严禁欺骗、误导求职者签订“招转培”“培训贷”协议,参与传销、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并明确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加强招聘信息发布动态监测,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其中包括: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等措施,暂停或终止有关服务;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账号进行核验,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等处置措施;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建立异常名录制度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指导地方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加强网络平台行政指导,强化跟踪问效。同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进许可备案、日常监管与监察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形成监管合力。(张晓洁) 阅读全文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2026-01-16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7条,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所得认定的基本原则、计算规则及疑难问题的处理规则,为监管执法提供清晰指引。 《办法》遵循“禁止不法获益”的理念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既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又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违法所得的定位和功能出发,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明确可以作为合法必要支出扣除的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增强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办法》还对不予行政处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等疑难问题作出规定,并结合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对多收或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以及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专门规定。 《办法》的出台构建了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科学、规范的违法所得认定机制,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1-16 记者1月15日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获悉,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期一个月的“AI魔改”视频专项治理行动中,重点整治基于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进行“AI魔改”的内容。部分网络视听平台公布了各自平台的第二周处理结果。 微博 平台依据相关规定,共拦截并清理各类违规视频90余条,并对4个违规账号视程度予以阶段性禁言直至永久禁言处置。 小红书 1月8日至1月15日平台累计清理处置“AI魔改”视频违规内容327条,处置违规账号15个。 微信 平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对相关短视频内容和账号进行处置,本周共处置违规短视频内容1240条。 抖音 本周,平台累计处置涉 “AI 魔改”违规视频2132条。 百度 1月8日至1月15日,平台围绕AI“魔改”经典IP及涉政涉军等重点风险场景,累计巡查清理违规视频81条,关闭账号1个。 快手 本周,平台共处置违规内容1529条。 哔哩哔哩 本周,平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从严拦截处置涉“AI魔改”问题的违规稿件800余条。 (总台央视记者 李峥) 阅读全文
来源:极目新闻 2026-01-16 1月16日,极目新闻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13类不得直播经营的食品,列出“直播禁售食品的负面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副司长母兰介绍,《规定》明确13类直播间禁售食品,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这些规定直接回应了消费者最关心的食品安全底线问题,为直播间食品划定“红线”。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网 2026-01-14 央视网消息:1月14日,重庆、甘肃两地税务部门曝光近几年依法查处的2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彭煊之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彭煊之从事短视频创作、接拍商务广告等经营活动,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216.32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杨遂娃偷税案。经查,2022年至2024年,杨遂娃在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取得佣金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101.64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1.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诚信纳税,按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坚持合规经营。税务部门将在持续加强税法宣传辅导、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强化部门协同,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系统施治、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秩序,促进网络主播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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