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搜索
搜索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6-09-23 中新网吉林9月23日电 (记者 石洪宇)22日,记者从吉林市公安局了解到,吉林市公安网安部门聚焦网络暴力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成功打掉一个通过“网罗门徒、分级收费、按级授能、按劳返利”方式实施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98名。 吉林市公安网安部门侦查发现,该团伙效仿传统黑恶犯罪组织模式,对多名受害人实施“污言刷屏”群体辱骂、“短信轰炸”恶意滋扰、隐私曝光施压、寄送冥物进行精神恫吓等不法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经查,该团伙面向因网络游戏社交引发矛盾纠纷的特定群体,根据“委托人”需求收取费用、定制“线上报复订单”。其中,冯某负责布置实施网络暴力“任务”,陈某负责团伙运营、接单派单、收益分配,何某、刘某等人从事“人肉开盒”和“短信轰炸”,为团伙非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于某负责统计群组成员活跃度并发放“奖励”,形成“接单—派单—组群—施害—反馈”的流水线作案模式。 该团伙受雇针对特定网民实施精神霸凌,导致多名被害人出现抑郁、厌学等状况,受害人的工作、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警方介绍,公安机关查清相关违法犯罪事实后,组织开展抓捕行动,一举抓获冯某、陈某等涉案人员,其中19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2人受到行政处罚。经审讯,该团伙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完) 阅读全文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2026-09-22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食品销售活动日趋活跃,极大便利了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同时部分不法分子大肆伪造、买卖虚假证件,并使用虚假证件注册入驻外卖平台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正值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2日)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罗某华等人伪造、买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幽灵外卖”店铺转售牟利案,彰显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用修图软件伪造证件转卖牟利 注册餐饮网络店铺,必须有真实实体门店,实际地址与证照地址一致,厨房卫生达标。需提交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门店门头照片,预留有效联系方式,资质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借用、伪造证照入驻平台。2024年至2025年7月,被告人罗某华竟然使用修图软件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非法牟利。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吕朝阳:被告人罗某华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广告以及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以每张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江西省九江市等全国多个省、市,伪造、销售国家机关证件共计3961张,非法获利36万余元。2025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福入伙,协助罗某华伪造相关证件共计1170张,非法获利共计2万多元。 注册“幽灵外卖”店铺转卖牟利 同案的其他被告人正是利用这些假证进行下一步操作。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罗曦:被告人聂某卫、王某南等六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自行伪造,以及从罗某华处购买伪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数量20多张至150多张不等,他们使用上述假证在外卖平台注册店铺后出售给他人经营,以收取费用或经营抽成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0.2万元至3万余元不等,致使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人员违规经营外卖平台店铺,对外制售食品。 8人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 检察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被告人罗某华等八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成立,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所起作用、是否自愿认罪、投案自首、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主办检察官 王健: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罗某华、陈某福等为谋取非法利益,大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售往全国多地。被告人王某南等人作为中间商,购买这些虚假证件后在外卖平台大量注册店铺,再转让给他人用于食品经营,形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注册“幽灵外卖”店铺、从事食品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链条,导致外卖平台出现大量注册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者、经营地不符的“幽灵外卖”店铺。“幽灵外卖”长期脱离监管,极易滋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及时溯源并有效处置,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罗某华等人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从严惩治,有利于净化网络食品市场环境,震慑“幽灵外卖”违法犯罪分子。 压实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假资质、假地址入驻平台后,这些线上店铺光鲜,线下根本没有真实堂食门店,地址造假、证照造假、交易过程经常失联、脱离监管,“幽灵外卖”类犯罪也反映出相关平台没有履行法定审核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助理 朱洪范:实践中,部分外卖平台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等疏于审核,个别平台经营者甚至为了扩大经营、抢占市场份额有意放任“幽灵外卖”店铺的注册和经营。加强对外卖平台餐饮店铺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平台经营者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等严格审核把关,守住食品安全防线。 最高法、最高检要求法院、检察院在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依法分别履行审判职能、检察监督职能,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开展专项整治和法治宣传,压实入网食品销售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链条监督管理,织密食品安全网。 王健:协同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排查治理,压实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个案惩治延伸到行业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网信网 2026-09-22 9月21日,中央网信办在广州召开网络直播规范发展工作会议,总结网络直播治理成效,分析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张拥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全国网信系统和直播平台企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网络直播治理,健全网络直播管理体系,规范直播平台和MCN机构管理,深入整治各类网络直播乱象,管理效能和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网络直播生态持续向好。 会议强调,网络直播规范发展是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是共建美好精神家园的内在体现,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规律认识,增强推动网络直播规范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摸清网络直播管理底数,划定重点范围,明确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因地制宜健全网络直播管理机制,抓好政策落实,确保依法合规运营。要进一步加强内容管理,坚持正确导向,对直播乱象实现靶向治理,抵御和防范各类风险隐患。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开展网络主播教育培训,关心关爱网络主播成长,引领网络主播群体向上向善。 会议要求,各级网信部门、各平台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把握网络直播发展趋势,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网络直播规范发展再上新台阶。 会上,来自地方网信办、直播平台和MCN机构的8名负责同志作了交流发言。中央网信办有关局(单位)负责同志,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负责同志,以及网站平台和MCN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9-21 数据产权登记,相当于为数据这一无形资产出具身份证明。“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记者今天(21日)从国家数据局了解到,我国首批数据产权登记凭证陆续发放,56家企业和机构拿到相关数据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有效证明。 首批获发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涵盖医疗健康、交通运输、信息技术、科学研究等10余个行业领域。 深圳航空首席信息官 袁希林:这次我们是把飞机维修数据做了数据产权登记,接下来借数据开发产品,就可以向其他航空公司、机场做故障预判,来输出维修方案,从长期来看,也帮助我们自己从“重资产运营”向“数据驱动服务”进行转型。 在首批发放的56份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当中,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场景的登记数据超过15份。 京东具身数据产品负责人 王孝天:本次完成的是具身智能高质量数据集的登记,后续我们会将这部分数据用于模型训练开发以及场景迭代,未来在合规安全的条件下,我们会开放给具身智能企业和科研院校,进行数据合作。 (总台央视记者 吴昊 刘柏煊)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9-20 记者今天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代码)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即将迎来11岁生日。统一代码制度的全面实施使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身份标识体系日趋完善,逐渐改善了“多头赋码、万码奔腾”的管理乱象,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打下坚实数字根基。 11年来,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等19个赋码部门使用统一代码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36类主体进行赋码,全国累计赋码主体数量3.33亿家,当前存续统一代码赋码主体数量2.08亿家。 统一代码作为主体身份标识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运行方方面面,从身份识别到信息关联,从银行开户到社保、纳税,统一代码正在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标准化基础支撑。未来,随着统一代码制度的不断深化, 统一代码将继续赋能新型监管服务机制,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迈向新的阶段。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9-20 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中央网信办组织对App(含小程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进行检测,现对有关问题予以通报: 一、Flow Fit、滑板车背诵等6款App未公开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详见下表)。 二、iNAP Care、中英翻译通等4款App强制或频繁索要非必要权限(详见下表)。 三、GPS测亩仪、ROI计算器等9款App未完整准确列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详见下表)。 四、红卷乐读、道臣智运等11款App未提供有效账号注销功能(详见下表)。 相关App运营者应当于本通报发布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中央网信办。中央网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结合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处罚。 (总台央视记者 张岗) 阅读全文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9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部署和前期核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途家在线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相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9-18 记者今天了解到,自今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打击劣质低价专项行动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整治劣质低价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不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共立案查处价格、竞争、质量、认证认可等领域违法案件2.9万件,罚没2.8亿元,退还群众1600余万元。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9-18 记者今天了解到,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了认证机构提门槛专项行动,从认证人员、专业能力以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角度,切实加强对机构准入和资质延续申请的审核把关,共有18家认证机构注销资质批准书、41家认证机构注销了160项认证领域,牢固树立专业化发展导向,促进认证机构“瘦身提质”。 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出台7项管理体系实施规则,全面修订部分高风险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坚决清退劣质低效的机构备案规则,从证书总量上看,当前全国质量认证证书431.46万张,较去年底下降了15.47万张,降幅3.5%,一批劣质证书、僵尸证书被清除。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6-09-18 “网信中国”消息,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研发、制造智能终端产品,通过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为智能终端用户提供应用程序的,适用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科学评估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定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按照本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未成年人模式。 鼓励智能终端产品产业链供应链加强合作联动,研发、制造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专用智能终端产品,推进未成年人专用智能终端产品产业化;支持研发、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技术和服务,保障未成年人用网需求,促进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下列网络服务: (一)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向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除外; (二)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 (三)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等危害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服务; (四)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网络服务。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下列网络服务的,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 (一)网络音视频服务、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服务、网络游戏服务; (二)网络社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客、论坛社区、群组、朋友圈、私信、跟帖评论等类型的服务; (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服务; (四)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具有重要影响的网络服务。 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依法综合运用法定身份证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分布式数字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行为特征识别等方式,提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精准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办理电话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未成年人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呈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自残自杀等威胁其生命健康的极端情境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联络用户监护人或者紧急联系人。 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制度;配备与服务类型、规模和未成年人用户特点相适应的内容管理技术措施和人员;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以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第九条 对经实名认证或者识别为未成年人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网络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服务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应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用户申诉并予以核验,对经核验符合本规定要求情形的用户,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十条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为智能终端产品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联动、一键切换、退出核验、防绕过以及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管理等功能。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综合未成年人模式建设和备案等因素,科学评估应用程序适龄范围,从严审核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对于不符合应用程序适用年龄的,应当限制下载、安装该应用程序。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的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履行相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模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有效识别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鼓励创新未成年人模式功能,加强专属内容池建设,丰富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满足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模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模式备案机制。 提供未成年人模式的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未成年人模式设置及功能情况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备案,并提交未成年人模式建设和服务使用情况报告。网信部门对备案材料实施年度核验。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将移动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纳入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检测,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移动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检测项目。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遵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关于网络游戏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应用未成年人模式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传播淫秽物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协同做好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模式推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指导其使用未成年人模式;对于有沉迷网络倾向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合理使用网络进行教育和引导。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协助开启并引导未成年人使用未成年人模式。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相应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由教育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第二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需要,对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网络服务类型适时予以调整。 鼓励通过未成年人模式向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拓展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制定《规定》是通过法规制度深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重要举措。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迫切需求。近年来,我国修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基本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体系。随着互联网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快融合,不断融入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网络沉迷、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等问题仍需持续治理。制定《规定》是进一步加强与未成年人有关网络服务管理,明确制度规则、严密保护体系的迫切需求。 三是顺应全球互联网治理趋势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问题,开展系列相关立法,反映了全球互联网治理和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共性趋势。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小快灵”立法,是契合当前全球互联网治理趋势、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思路 制定《规定》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治理实践,针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制度设计,衔接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制度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坚持协同共治。明确有关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群团组织、学校、监护人等各方主体在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中的协同治理要求。四是坚持守正创新。对现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中的成熟制度巩固深化,对当前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面临的突出问题设置精细化治理制度。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调研论证。调研了解平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常用应用程序的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等情况,对主要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立法动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与相关单位充分会商,研提法规框架和制度建设重点。 二是组织起草。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并结合全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趋势,提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分类施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方案,明确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的范围、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等主要制度,研究起草《规定(初稿)》。 三是充分征求意见。征求了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平台企业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结合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依法开展有关立法评估后,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立法目的。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按照本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未成年人模式。 (二)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虚拟亲属和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等,并规定了相关例外情形。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音视频服务、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服务、网络游戏服务和网络社交服务等,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 (三)规定未成年人用户识别和信息内容规范制度。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对经实名认证或者识别为未成年人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呈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信息内容管理等制度,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四)明确未成年人模式建设要求。要求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为智能终端产品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联动、一键切换、退出核验、防绕过等功能,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未成年人模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有效识别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鼓励创新未成年人模式功能,加强专属内容池建设,丰富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明确提供未成年人模式的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未成年人模式设置及功能情况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等。 (五)明确协同共治要求和法律责任制度。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的职责,明确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协同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规定了学校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义务。明确了法律责任、施行时间等。 阅读全文
赞助商广告链接
联系方式
  • 咨询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 专业咨询顾问(林小姐)请与我联系!
  • 专业咨询顾问(林先生)请与我联系!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网站备案信息快速查询
设为首页 | IDC网站导航 | 证书样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顾问: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周旭光先生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