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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TechWeb.com.cn 2026-06-05 【TechWeb】6月5日消息,2026年高考、中考在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全市相关经营主体提出“六个不得”合规经营要求: 一、不得发布涉考试作弊器材违法广告禁止发布隐形耳机、特殊通讯设备等各类考试作弊器材的销售广告。严禁文具、电子设备广告中含有“防监测”“隐形作弊”“考试神器”等违法违规内容。 二、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以及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培训机构禁止在经营活动中明示或者暗示与考试命题机构、命题人员有关联,严禁使用“内部渠道”“保过”“包录取”“保提分”等误导性表述夸大教育培训效果。 三、不得利用AI技术进行虚假宣传 培训机构、志愿填报机构等禁止利用AI技术伪造或者生成“精准押题”“预测考题”等不实信息引流,不得利用AI技术仿冒或者虚构“名师”“专家学者”等进行误导性宣传推荐。 四、不得违法开展中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活动 禁止以“零门槛”“速成”“创收”等为噱头诱导社会公众参与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活动,不得为“天价”志愿填报咨询服务营销引流,不得发布志愿填报咨询服务违法广告。 五、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考点周边住宿、餐饮、停车等经营者要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理制定客房价格,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严禁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六、不得侵害考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不得销售“三无”劣质考试文具,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捆绑销售、强制消费,不得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主动履行经营承诺,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积极化解消费争议。 阅读全文
来源:新华网 2026-06-03 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记者赵怡宁)记者3日获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抽检,对销售量大、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菜肴类、小吃快餐类、主食类、饮品类、甜品类、烧烤类、火锅类7大类网络餐饮食品和相关食材开展抽检,全链条排查网络餐饮食品风险。 据了解,本次专项抽检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线上覆盖美团、淘宝、京东等14个网络平台,线下覆盖北京、上海、广州等24个大中城市,涉及875家餐饮外卖单位。本次专项抽检共开展监督抽检1307批次,重点排查食品添加剂滥用、农兽药残留等潜在风险,抽检不合格率为2.3%,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餐饮食品中自制油炸肉类、自制糕点、自制凉菜类等食品未检出不合格。 据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本次专项抽检发现,个别餐饮店存在未公示工作人员健康证、健康证过期未补办、部分店员无健康证等情况。同时,个别餐饮店自制的凉皮、水煮花生、水煮玉米、油饼油条等餐饮食品存在违规使用柠檬黄等着色剂、苯甲酸等防腐剂、甜蜜素等甜味剂以及含铝膨松剂的问题,餐饮食材中辣椒、豆芽、淡水鱼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 对本次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总局已督促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严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阅读全文
来源:新华网 2026-06-03 6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署开展微短剧有害低俗内容和侵权盗版专项治理。本次专项治理为期2个月,将依法依规集中治理部分微短剧存在的涉儿童有害、软色情擦边、拜金炫富、畸形婚恋观、封建糟粕、暴力复仇、低俗片名、侵权盗版等8个重点问题,规范微短剧创作传播行为,进一步营造清朗健康的行业发展生态。 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治理对于营造微短剧行业良好内容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巡查与抽查机制,对辖区内平台和制作机构实行全周期、动态化监管;相关平台和制作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内容即查即改、处置到位。在扎实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深入实施“微短剧精品创作传播‘五个一批工程’”,着力提升微短剧创作质量。专项治理结束后,广电总局将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常态化监测监管,制定完善法规制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网络视听环境。 阅读全文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026-06-01 6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北京举办第四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启动仪式。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邓志勇出席并讲话。 本次活动以“保护商业秘密,护航产业发展”为主题,聚焦规章宣贯、服务供给、监管执法、机制创新、协同共治五方面务实举措。一是通过专题宣讲、案例解读、线上微课等形式,面向不同规模和行业的企业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小微企业侧重意识培养和基础制度建立,大中型企业侧重合规体检和风险排查。二是聚焦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建立重点产业和企业清单,实行“一企一策”指导,建立维权快速响应机制,推动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携密跳槽”“恶意挖角”等行为,集中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四是推进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成渝等区域协同保护,鼓励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建设涉外保护平台,指导企业运用数字化存证、技术确权等手段。五是深化与司法、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发挥行业协会、专家智库作用,紧盯人才流动、投融资、技术交易等高风险环节,推动行业自律。 “服务月”期间,总局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专栏等集中展示各地亮点举措,营造保护商业秘密、崇尚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在6月集中开展相关活动,切实帮助企业提升保护能力。 阅读全文
来源:法治视野 2026-06-03 6月2日,中央网信办组织召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协调机制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和管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相关工作。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庄荣文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牛一兵主持会议。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光彦,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广电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飚,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林怡,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王艺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持续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健全保护制度,整治各类乱象,维护合法权益,培育网络素养,为未成年人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形势任务,深刻认识规范和管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的重要任务,是顺应互联网发展管理趋势、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迫切需要,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举措,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要明确目标、聚焦重点,扎实推进规范和管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各项举措。坚持分级分类,严管中高风险功能服务,划定触网安全底线;坚持管建并举,全面推广未成年人模式,升级专属内容池,优化未成年人专门设备,打造安全网络空间;坚持技术赋能,聚焦未成年人身份识别问题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将网络保护要求融入技术规范,把法规要求通过技术标准落细,推动全覆盖、全链条、全闭环协同保护;坚持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平台、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力量,汇聚网络保护合力。 会议要求,要主动履责、强化担当,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要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协调机制建立运行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协同联动,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 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局级负责同志,中央网信办有关局(单位)负责同志,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党委网信办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6-01 六一儿童节前夕,总台《每周质量报告》报道了“失控的玩具”。总台记者深度调查近期爆火的“娜塔莎”解压玩具,起底暴力解压玩具售卖乱象。对此,中消协回应:暴力、擦边类营销视频涉嫌违法。部分商家在宣传“娜塔莎”时,刻意摆出带有性暗示意味的姿势,甚至配以暧昧文案、成人化道具。又或以暴力行为对待解压玩具,博取流量和关注。这类行为以低俗、暴力为噱头,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也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解压玩具设计应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理念。合理设计的解压玩具提供了一个正常的情绪宣泄出口,起到心理调节作用,但形象、玩法设计不能刻意放大猎奇心理宣泄暴力。当“娜塔莎”的核心玩法变成摔、扎、踩、砸,与暴力行为绑定在一起时,此类玩具不是风格差异,而是设计理念的价值观错位。解压玩具舍弃审美价值、文化价值与情绪价值,是不合格、不可取的逆向设计,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倡导的文明健康绿色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 解压玩具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解压玩具受众包含大量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不得危害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部分商家在宣传“娜塔莎”时,扭曲婴幼儿形象;有的商家在宣传页面赫然写着“养娃不如捏娃”。这些带有诱导性的宣传,极易让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产生错误认知。解压玩具应坚决摒弃、杜绝一切绑定暴力、低俗、恶搞、不良宣泄的玩法与元素,避免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不良引导。 (总台央视记者 高杰) 阅读全文
来源:国家版权局 2026-06-01 5月22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6”专项行动,这是四部门第22次聚焦重点作品领域及重点网络平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本次专项行动于6月至11月开展,重点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持续深化网络版权专项整治,规范网络版权传播秩序,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专项行动聚焦4个重点领域:一是以影视剧版权保护为重点,着力整治网盘、浏览器、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平台主动提供盗版影视资源及相关服务、故意为盗版影视资源传播提供帮助、以引流为目的为影视盗版提供便利,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进行直接搬运、删减切条、改编合辑并通过网络传播,以直播、代找、引流等方式传播或者售卖盗版影视资源,利用电视机顶盒等流媒体智能终端实施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规范网络视听领域版权秩序。二是以文创版权保护为重点,着力整治文创领域同质化剽窃、跟风式抄袭、虚假版权登记、仿冒知名IP、虚假IP联名、伪造授权生产文创产品并通过网络直播间、电商店铺、文旅景区、校园周边等线上线下渠道售卖等违法行为,解决版权授权链条不畅、权利管理不清等问题。三是以图书版权保护为重点,着力整治畅销书、长销书、童书、教材及教辅图书盗版行为,持续打击通过电商、直播、短视频等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图书、电子图书资源、存储电子图书的网盘账号密码等侵权行为,重点查处“按需盗印”、真假混卖、恶意串货、网络引流销售盗版图书及电子图书资源等违法行为。四是以人工智能领域版权整治为重点,推动解决大模型训练语料版权合规问题,重点查处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工具非法复制、改编、传播作品,未经授权对作品实施“魔改”、“洗稿”、深度伪造、规避监测等侵权违法行为。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专项行动将通过对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不断规范视听、文创、图书等重点领域版权秩序,服务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助力书香社会建设,完善新兴领域版权保护制度,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专项行动将突出查办案件,欢迎广大权利人和网民积极投诉举报,提供侵权盗版案件线索。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推动网络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引导合规守法经营;对以实施侵权盗版为业、严重破坏网络版权秩序的违法犯罪主体,依法从严查处,共同构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社会共治格局。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5-30 记者今天了解到,为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整治传销工作需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形成《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至6月28日。 征求意见稿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增设打击网络传销的专门内容。网络传销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资金量大、潜在社会风险高,是当前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工作实际,对网络传销进行定义。 强化防范和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打击传销需要坚持防范与查处并重的工作思路,营造上下联动、各尽其职、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社会综合治理格局。为此,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惩治传销工作负总责内容,将网信、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增列为打击传销相关部门。 二是针对传销活动特点,新增资金监控措施,规定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工作,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三是增加信用惩戒措施,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任何经营主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加重传销法律责任。 一是将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罚款,由定额罚为主修改为以违法所得的倍数处罚为主,对一年内因参加传销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加大罚款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二是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在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应及时停止并纠正。 三是新增与被调查传销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 四是新增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传销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法律责任。 五是处罚到人,新增传销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网信网 2026-05-29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令 第23号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5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6年第11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文化和旅游部部长 孙业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罗 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曹淑敏 2026年5月29日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和商业道德,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自律管理制度,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制定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设立运行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表述。已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相关服务机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登记信息与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共享。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信息内容管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内容管理团队,制定信息内容管理、人员管理、应急处置等规则。 第七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与通过本平台提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机构签订入驻协议。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签订入驻协议的,应当依法依约对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情况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同意其入驻,并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入驻本平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网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与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共享。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备案信息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及时将相关情况与网信部门共享。 第九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平台规则中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相关服务规范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充分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意见并及时公示。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平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规范报送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合规情况、机构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数量及其粉丝总数量、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用评价等情况,建立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在本平台入驻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通过后台管理账号加强对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管理,并以显著方式在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 发现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未展示所属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名称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示。经提示后仍未展示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依法依约采取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营利权限等措施。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出租、出借其后台管理账号。 第十二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服务活动的规范,定期组织学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提供合规指导。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法核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身份;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供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服务的,还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核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身份,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核验身份证件等方式。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约保障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协助并督促其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和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信息内容管理情况作为评估其合规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鼓励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展现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面貌,展示经济社会和法治中国建设发展亮点,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内容的信息。 鼓励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机构开展内容合作,提升内容导向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不得组织、煽动、教唆、委托、协助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并指导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生产传播活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或者恶意集纳、翻炒负面信息、旧闻旧事,误导公众的; (二)煽动网民情绪,挑动群体对立、地域歧视,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的; (三)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或者放任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以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的; (四)编造背景、情节、人设等,开展虚假或者误导性营销的; (五)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或者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行为的; (六)推广、展示有损我国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展示违法犯罪行为细节、渲染犯罪情节,或者炒作社会热点、突发案事件、灾难事故的; (八)组织、煽动、实施、参与、协助网络暴力相关违法活动的; (九)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级趣味的; (十)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未依法依约履行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直播商品选品机制、纠错机制、合规审核机制、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发现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服务协议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暂停提供服务、解除协议等措施,并向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通报。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通过本平台提供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机构未签订入驻协议的,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对该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等措施。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入驻协议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该机构及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关闭账号或者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涉及关闭账号或者入驻清退、纳入本平台黑名单等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网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未与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入驻协议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组织、煽动、教唆、委托、协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的,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的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 (二)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三)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互联网账号,不包括仅具有通信功能的互联网账号; (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内容生产发布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6-05-29 5月29日,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在广西南宁召开医疗器械经营和网络销售监管重点工作推进会。会议听取北京、天津、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宁夏、新疆14个省(区、市)医疗器械经营和网络销售监管重点工作情况,综合分析当前监管形势,对深入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环节清查治理,切实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监管等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管理,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排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全力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国家药监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会。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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