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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2026-07-31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王悦阳、刘皓天)记者31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从源头铲除“幽灵外卖”滋生土壤,杜绝外卖商户“带病入网”,市场监管总局推广电子证照在网络餐饮领域的核验应用。 电子证照具有不可篡改、高度防伪等特点。监管部门通过与外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将电子证照推送给外卖平台并公示,相当于给每一家外卖商户发放一张“电子身份证”,实现“验明真身”的自动化、智慧化。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7-30 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天(30日)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后的办法共计24条,分为总则、适用条件、提出请求、审核与审查程序、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六章,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结合新形势调整适用条件,突出国家需求。进一步聚焦服务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高质量申请;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并参考当前实践中的成熟做法,适应性调整了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 二是完善全流程管理体系,强化质量导向。在管理机制上,强化央地协同,进一步规范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引导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请求主体的管理和精准服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在审查组织上,进一步规范优先审查受理、审核、审查等各环节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在源头质量上,突出优先审查案件的技术创新和转化运用价值,强化专利代理机构对请求主体提供的服务保障,持续提升优先审查案件质量,对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实施相应罚则,筑牢质量底线。 三是优化操作程序和标准,提升用户体验。在办理手续方面,完善现有技术材料提交要求,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提交优先审查请求,同时明确优先审查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在处理程序方面,聚焦实践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充分吸纳当前成熟有效的做法,对具体操作进行了优化。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7-29 今天(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目前,已经在全国布局建设83家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54家快速维权中心,形成了布局均衡、分层分类、导向鲜明的快速协同保护网络,为地方优势产业创新主体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十五五”时期,将进一步高质量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维中心,推动工作机制更加协调完善,预审授权更加优质精准,维权援助更加及时规范,协同保护更加顺畅高效,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更加有力服务重点产业创新升级,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网信网 2026-07-29 为了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暴力,加强反网络暴力工作,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有关立法规划计划安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anwangbaofa@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8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6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暴力,加强反网络暴力工作,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下列活动: (一)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以下简称网络暴力信息); (二)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 (三)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等; (四)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活动。 第三条 防范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网络暴力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网络暴力活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网络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通过网络暴力活动实施营销炒作、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坚持源头防范、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协同共治、依法治理的原则,倡导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采取措施防范治理网络暴力。 第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整治网络暴力犯罪。国务院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整治网络暴力犯罪。地方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网络暴力活动。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反网络暴力宣传、治理和救助等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网络暴力防范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鼓励积极制定网络暴力治理相关技术标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网络暴力治理能力。 第九条 国家加强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培育和提升公民网络素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反网络暴力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承担网络暴力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升公民反网络暴力意识和能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将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 报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加强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 第二章 平台治理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投诉举报等反网络暴力相关制度,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防范治理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网络暴力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预警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的,不得利用算法推荐等技术推送相关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或者其他方式对异常账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并采取风险行为警示、流量限制、暂停信息更新等措施,在显著位置添加网络暴力风险标签,提示用户文明互动、理性发言;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义务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实施其他网络暴力活动的防范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等制度,增强网络暴力信息溯源能力;发现存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实施其他网络暴力活动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开展信息溯源,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防护选项。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风险可能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及网络暴力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未成年人模式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其监护人提供接受网络暴力安全风险提醒、了解相关网络服务使用情况等功能。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细化所提供服务相关网络暴力信息分类和识别规则。 第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措施,防范网络暴力信息发布、传播;发现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及其营利权限、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存在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以及利用网络暴力活动实施营销炒作等情形的网络账号,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和相关网络账号的,应当及时保存网络暴力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快捷取证等功能,为用户依法维权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用户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暴力活动,防止信息扩散。 第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含有虚假或者误导等内容的网络暴力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将涉及网络暴力违法违规活动相关情形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依法依约降低相关账号信用等级,并据以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用户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快速响应机制,定期开展网络暴力风险评估,发布网络暴力治理年度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网络暴力账号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章 政府治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网络暴力治理机制;根据网络暴力活动的类型、参与规模、影响范围、对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对网络暴力进行分类治理。 第二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指导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可能被利用实施网络暴力的社交、医疗、地理位置等涉及的个人信息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网络暴力犯罪案件的,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暴力治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或者调取证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因遭受网络暴力而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状态的报案,应当及时出警并制止相关违法活动,依法处理、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或者误导性网络暴力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平台、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信息公开、谣言澄清,防止网络暴力扩大化。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将反网络暴力纳入课程体系,增强学生网络素养和法治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暴力。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网络暴力,或者未成年学生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暴力活动。 第三十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行为自律规范,开展反网络暴力普法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指导会员增强网络暴力防范和治理能力,为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用户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网络暴力活动: (一)虚假注册或者批量注册网络账号,非法交易网络账号,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违规操纵榜单、热搜等重点环节; (二)操纵、利用多个网络账号从事虚假点击、投票、榜单、排行、评论、评价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蹭炒热度、推广引流; (三)违法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四)利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等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实施其他网络暴力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明知他人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提供以下支持和帮助: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二)提供流量资金、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 (三)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等; (四)非法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 (五)其他为网络暴力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实施或者组织、煽动实施网络暴力活动;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群组信息内容等的管理,依法依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范和制止网络暴力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发现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对违法违规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营利权限、解除协议、通报平台等措施。 发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直接或者组织、煽动、教唆、协助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相关机构及其签约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纳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国家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显著、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网络暴力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投诉、举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受理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网络暴力活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实际经营地、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学校、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可以代为申请。 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移送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共享、立案协同、协助取证调证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网络暴力报案或者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取证、立案侦查,为网络暴力受害人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公安机关在办理网络暴力案件中,发现符合自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网络暴力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四十条 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出具网络暴力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网络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网络暴力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对于网络暴力受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对于受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遭受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网络暴力活动涉嫌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致使网络暴力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网络暴力的案件,可以结合网络暴力告诫书、人格权侵害禁令等,认定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事实。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网络暴力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十六条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影响较大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实施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清理订阅账号、责令限制功能、暂停或者限制营利权限、暂停相关服务、关闭账号或者禁止重新注册,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网络暴力活动,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依法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实施失信惩戒,依法依规采取在一定期限或者一定范围内禁止注册新用户账号、限制账号功能等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惩戒措施。 第五十六条 负有反网络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网络暴力活动或者为网络暴力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组织或者个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暴力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法。 第六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网络暴力严重侵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暴力,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等有关立法工作安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持续把网络生态治理摆在重要位置,有效遏制网络乱象,网络生态总体向上向好。但同时,网络暴力事件仍有发生,扰乱网络生态秩序,破坏营商网络环境。亟需制定反网络暴力高位阶立法,为加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坚持法治护航”“要统筹推进网络领域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网络暴力是网络生态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亟需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切实将有关部署转化为刚性的制度规范。二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暴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各方广泛关注,已成为社会反响强烈的网络乱象之一,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特别是制定反网络暴力高位阶立法连续多年成为全国两会建议提案聚焦的重要议题。亟需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充分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健全反网络暴力法律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反网络暴力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但相关立法还比较分散,基本概念、平台主体责任等还不够明确。同时,从网络暴力治理实践情况看,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方面顶层设计还需完善。亟需制定《反网络暴力法》,进一步完善反网络暴力法律制度体系,提升制度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起草过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开展研究起草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赴地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意见,与全国人大代表、平台企业等进行交流。系统梳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认真总结我国网络暴力治理实践经验,为《反网络暴力法》立法工作提供扎实基础。二是充分征求部门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综合治理、协同管理”的治理思路,聚焦各方关注的网络暴力治理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起草《反网络暴力法(部门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意见。三是修改完善制度条款。结合各方面意见,就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依法开展有关立法评估后,形成《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条,拟规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网络暴力概念定义和治理原则。对网络暴力内涵外延进行界定,拟规定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活动。明确国家坚持源头防范、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协同共治、依法治理的原则,倡导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采取措施防范治理网络暴力。 (二)规定网络暴力治理体制机制。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整治网络暴力犯罪;国务院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网络暴力活动。 (三)压实网络暴力治理平台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和防护功能,发现存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实施其他网络暴力活动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开展信息溯源,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建立健全网络暴力辟谣机制,完善涉网络暴力账号处置的申诉渠道,并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快捷取证等功能。明确大型网络平台的网络暴力治理特殊义务。 (四)优化网络暴力政府治理。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网络暴力治理机制,对网络暴力进行分类治理。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指导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可能被利用实施网络暴力的社交、医疗、地理位置等涉及的个人信息实施重点保护。要求有关部门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或者误导性网络暴力信息,及时进行信息公开、谣言澄清,防止网络暴力扩大化。 (五)深化网络暴力社会共治。规定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将反网络暴力纳入课程体系;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网络暴力或者未成年学生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监护人。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暴力活动。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网络暴力活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不得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加强网络暴力司法保护。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居住地、侵权行为地等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公安机关接到网络暴力报案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取证、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对于网络暴力受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遭受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等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网络暴力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对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阅读全文
央广网 2026-07-28 央广网北京7月28日消息(记者 樊瑞)7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十五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表示,今年上半年,全国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挽回税款损失1806亿元,同比增长20.8%。其中,查处骗取和违规享受税收优惠企业3200余户,查补收入120亿元;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4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46亿元;查处通过恶意筹划、串通作假帮助服务对象偷逃税的违规涉税中介500余户,对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惩戒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王世宇介绍,在刚刚结束的个税汇算中,全国超2亿纳税人办理了汇算申报,同比增长4.38%,超过1亿纳税人申报退税,退税金额突破1500亿元。年收入12万元以下群体在享受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红利后,基本无需缴税或只需少量缴税;超过七成人群汇算后无需缴税;在有税人群中,超过六成适用3%税率,反映出个税调高惠低效应进一步显现。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7-29 今天(2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有关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做好“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将重点突出五个方面: 一是突出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进一步强调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统一,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国际合作全链条明确重点任务,全方位主动服务好国家全面创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是突出培育发展新动能。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特色优势产业培育等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的重点任务,强化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提供新动能、塑造新优势。 三是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优化“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指标内涵,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直接反映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指标设计、重点任务等各方面注重与“十四五”时期相关指标任务的稳定衔接、梯次推进、接续实施。 四是突出回应技术创新需求。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领域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作,深度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助力更好激发创新活力,更早抢占发展先机。 五是突出区域协调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对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的助力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政策与区域发展优势协同融合,增强区域发展活力。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6-07-28 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在“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坚决纠治“开票经济”及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加力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挤出开票“水分”的同时,推动各省市废止或修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文件或协议条款833件,推动近16万户为享受一些不规范奖补等原因而异地注册的企业迁回实际经营地,且这些企业迁回后今年上半年缴纳税收同比增长了16%。(中国网)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07-23 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对APP、小程序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开展治理。近期,我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群众关注的卫健、交通等领域APP、小程序进行检查,书面要求违规APP、小程序开发运营者限期整改。 经核查复检,尚有8款APP、小程序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详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请上述APP、小程序开发运营者在8月3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联系方式:0571-87038320,邮箱:app@zca.gov.cn 附件: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通报存在问题的APP(小程序)名单(2026年第6批)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 附件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通报存在问题的APP(小程序)名单 (2026年第6批) 序号应用名称应用开发者分发平台应用版本问题类型备案号1智云医生杭州康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OPPO应用商店7.25.2(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1004431号-32A2昆明地铁APP八维通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1.13.5(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17008134号-11A(五)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3守护宝家长端杭州非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华为应用市场1.9.6(六)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浙ICP备2024115769号-2A4人人巴士客运杭州愚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小米应用商店4.6.6(五)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浙ICP备16033037号-4A5元医宠物元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四)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浙ICP备2022023214号-2X6感觉生活杭州荣经贸易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10007921号-2X7之江物流系统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版本7(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13032814号-2X8心灵密友心理咨询杭州硅规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版本59(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14006076号-13X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7-24 7月初,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联合开展民航机票超售认知专项调查,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于7月24日在天津对中国国际航空、中国南方航空、中国东方航空、海南航空、厦门航空、天津航空、四川航空、吉祥航空、春秋航空、河北航空等10家航空公司,以及同程、携程、飞猪、去哪儿、美团等5家线上售票平台开展联合约谈,要求上述企业在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整改。 值得关注的是,在约谈前的沟通环节中,春秋航空的服务热线无法联系上人工客服,消协组织发函后也未收到任何回复。对此,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予以公开批评,要求春秋航空公司正视自身在服务响应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主动与消协组织对接沟通,按要求提交整改材料,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除了督促整改落实,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向上述航空公司和线上售票平台提出四项整改建议。 完善购票事前告知,保障旅客知情权。线上购票渠道(包括航空公司App、官网及OTA平台等)须采取醒目独立的提醒方式,完整公示超售规则、现场处置流程及分级现金补偿标准。不能以小字、折叠隐藏、浅灰色淡化等方式弱化提示,确保旅客在购票环节清晰可见、知悉相关风险。此外,线上订单页、平台首页及官方新媒体平台须公示完整超售规则,提高客服通道的有效性。公示内容应完整列明自愿弃座流程、特殊旅客保障范围、免费退改签政策、食宿保障标准及分级现金补偿细则,不能仅以“存在超售风险”等模糊提示,代替对消费者核心权益的明确告知与说明。 优化现场处置流程,尊重旅客选择权。各航空公司应规范超售现场处置流程,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确保处置过程专业、规范、透明。发生超售时,须第一时间主动告知旅客并提供完整安置方案,全程留存处置记录,做好沟通协调。处置过程中应优先征集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不可未经协商即强制拒绝旅客登机。在特殊旅客保护方面,倡导建立专项保护机制,做好系统标记,机位调配时优先保障。各售票平台应在购票环节采集特殊旅客信息,并在订单页面标注提醒,以便现场处置时优先保障。 细化赔付配套服务,维护旅客求偿权。因机票超售导致旅客无法正常登机的,航空公司应提供多种解决方案供旅客自主选择,包括全额免费退票或免费改签至当日最早可用航班等,不得收取手续费及差价,不得强制安排凌晨或深夜航班。赔付流程应简化手续、现场快速办结,减少多层审批造成的补偿延迟。在现金补偿方面,航空公司应制定并公开阶梯式现金补偿标准,旅客可自主选择是否现金赔付,不能以里程或代金券强制替代。旅客当日无法成行的,航空公司应免费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及机场往返接送。倡导各售票平台在订单详情页及售后通道中,清晰展示航空公司超售赔付标准和申诉入口,方便旅客查询和维权。 畅通长效投诉渠道,提升旅客满意度。在信息普及方面,各航空公司需通过官网、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种渠道,加大对超售维权知识与投诉途径的科普宣传力度,帮助旅客提前了解自身权益,做到“知情维权、便捷投诉”。在投诉处理机制上,各航空公司需建立超售投诉专项台账,明确投诉受理、处理及反馈的时限要求,确保旅客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得到回应。此外,各航空公司还需主动配合消协组织开展消费调查与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改进服务流程。各售票平台应同步建立超售投诉专项台账,明确受理、转办、反馈时限,并与航空公司投诉系统实现信息互通,确保旅客投诉能够及时受理、按时反馈。 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要求,各相关企业根据上述建议逐项落实整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对约谈后整改不佳或持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同时,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也将持续加强全程监督,推动航空公司和线上售票平台规范全流程服务,切实保障旅客知情权、选择权和求偿权,持续优化民航消费市场秩序。 (总台记者 沈立)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7-25 7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1.79亿元。 2026年1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携程立案调查;成立专案组,依法严格规范、稳妥有序推进案件查办,对携程进行现场调查,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大量平台内酒店经营者等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全面分析梳理证据材料,深入开展大数据分析和算法解析;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多次听取携程陈述意见,保障其合法权利。 经查,2020年以来,携程滥用其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流量分配机制为核心,利用平台规则、技术手段,实施了两种垄断行为: 一是要求“特牌”酒店经营者开展独家合作,以给予最多流量倾斜、权益支持等为激励,诱导交易额高、服务品质好、用户吸引力强的酒店经营者选择“特牌”,并要求其不得与竞争性平台开展合作。 二是强制“金牌”“无牌”酒店经营者给予“全网最低价”,要求跨平台经营的酒店经营者在携程平台的价格全网最低,并允许其直接调价,如发现酒店价格高于竞争性平台,携程即通过“调价助手”“挂牌通”等技术工具和人工手段调低价格。同时,携程利用技术手段监测酒店经营者独家合作、“全网最低价”实施情况,并通过限制流量、“摘牌”、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惩罚性措施保障行为实施。携程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限制了酒店经营者跨平台经营,侵害了酒店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内卷式”竞争,阻碍了行业健康发展,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携程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携程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强制扣除酒店经营者的订单储备金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处以其2025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69.58亿元7.5%的罚款,计35.21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将督导携程全面整改,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创新和健康发展。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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