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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 2026-01-14 央视网消息:1月14日,重庆、甘肃两地税务部门曝光近几年依法查处的2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彭煊之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彭煊之从事短视频创作、接拍商务广告等经营活动,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216.32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15.0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杨遂娃偷税案。经查,2022年至2024年,杨遂娃在网络平台直播带货取得佣金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101.64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1.4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诚信纳税,按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坚持合规经营。税务部门将在持续加强税法宣传辅导、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强化部门协同,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系统施治、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秩序,促进网络主播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阅读全文
来源: TechWeb.com.cn 2026-01-14 【TechWeb】1月14日消息,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息,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携程发布公告: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全面落实监管要求,与行业各方携手共建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运行。 2025年12月8日,云南省旅游民宿行业协会通过其官方公众号平台“云南民宿协会”发布了一则《云南省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关于启动OTA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维权工作的决定》的文章。 该文章称,近年来,该协会接到多起会员单位投诉,反映携程等个别OTA(在线旅游)平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云南民宿行业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二选一”霸王条款、单方面随意涨佣、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屏蔽流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广大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云南民宿健康发展空间,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决定正式启动反垄断维权工作。 2025年9月17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携程旅行网运营主体进行行政约谈。经调查核实,携程旅行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及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的问题。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9月4日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阅读全文
来源: 消息速递 2026-01-13 据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新规将于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畅通和规范消费维权渠道,重点强化对网络消费纠纷的处理能力,并明确规制恶意索赔行为。 此次修订是对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全面升级,共新增6个条款,修改22个条款。其核心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强化权益保护,推动纠纷化解。新规完善了行政调解程序,并对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鉴定检测、委托调解、调解期限等环节作出增补修改。同时,新增投诉处理的回访问效要求,并引导经营者通过消费维权服务站、首问负责、先行赔付等机制预防和解决争议。 优化投诉管辖,压实平台责任。针对网店身份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新规明确,若平台内经营者未依法公示地址或通过公示地址无法联系,相关投诉将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以此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优化举报程序,提高处理效能。新规完善了举报的形式要件,并新增对重复举报不予处理和并案处理的机制。举报处理将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以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 规制恶意索赔,防止制度滥用。新规明令禁止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要求投诉人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事实依据,对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等行为不予受理。同时,明确对敲诈勒索、骗取赔偿等违法索赔行为终止调解,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阅读全文
来源: 中国网信网 2026-01-10 为规范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进入首页“网信要闻”查看文稿。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9日。 附件:《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6年1月10日 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互联网应用程序过程中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以及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等为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活动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互联网应用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收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充分告知收集使用规则,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收集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不得以个人信息主体不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四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运营者分别对所运营的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及安全保护承担主体责任。 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对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对分发的互联网应用程序、智能终端厂商对预置的互联网应用程序依法履行审核义务。未能进行有效审核,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和智能终端厂商对汇聚、关联后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个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加强管理。 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和智能终端厂商对掌握的属于通信秘密的个人信息,不得对内容进行检查,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公开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通过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逐项列明下列事项: (一)运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以结构化清单形式列明每项功能服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调用权限名称、频度,收集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用户权益的影响; (三)嵌入软件开发工具包的,应当以结构化清单形式列明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名称(包名)、版本、主要功能、运营者名称或者姓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种类和完整的软件开发工具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链接; (四)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难以确定的,应当明确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 (五)用户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方法和途径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互联网应用程序对于前款所述重点内容,应当以加粗字体、放大字号、标记不同颜色等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 第八条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或者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调用权限名称、频度和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及时修订、更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业务类型复杂的互联网应用程序依照前款规定修订、更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的,应当同步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首页、官方网站、公众号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在首次启动时,通过弹窗等显著方式向用户告知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用户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取得用户同意规则的明确表示。 互联网应用程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在设置页面等醒目位置提供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一键访问功能,方便用户查阅和保存。 互联网应用程序更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符合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通过弹窗、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及时向用户告知更新的具体内容,并重新征得用户同意。 第十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通过调用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权限收集使用用户以外其他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确需用于满足通讯联系、添加好友、数据备份的除外。 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前款个人信息,属于通信秘密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第十一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提供基于功能场景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配置选项,允许用户根据需要,同意部分功能场景收集使用相关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在用户使用具体功能时方可索要对应的必要个人信息权限,并同步告知使用目的,不得提前索要。用户拒绝的,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频繁索要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其他功能。 第十三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在用户同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用户同意的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互联网应用程序调用权限需与当前功能场景直接相关,应当仅在用户使用具体功能时以所需的最低频度、最小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在当前功能场景不再需要权限时停止调用权限,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调用非必要权限。 第十四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仅在用户主动选择使用拍照、发送语音、录音录像等功能时调用相机、麦克风权限,不得在用户停止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无关场景调用相机、麦克风权限。 互联网应用程序在地图导航、路径记录、外卖闪送、位置共享等需要实时定位的场景,持续调用位置权限的频率应当限于实现业务功能的最低频度;在添加地点、内容搜索、内容推荐、广告营销等需单次定位场景,应当仅在用户进入功能界面或者用户主动刷新时调用一次位置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所提供业务功能确需后台持续获取位置外,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应索要后台访问用户位置信息权限。 用户选择使用上传或者发送图片、文件等功能,互联网应用程序可使用智能终端提供的存储访问框架实现的,不得索要手机相册、通讯录、短信、存储等权限。互联网应用程序通过提供文件编辑、文件备份等功能获得存储权限的,不得访问用户主动选择以外的文件。 第十五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人脸、指纹、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用户单独同意外,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人脸、指纹、声纹等信息应当存储于生物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生物识别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第十六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应当采取充分的管理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措施,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切实防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用户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的,应当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 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功能时,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停止将用户相关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荐目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的便捷功能。用户注销账号的,除确有必要用于防范黑灰产、安全风控等情形,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要求用户新增提供人脸、手持身份证照片等超出互联网应用程序已收集范围以外的个人信息。 用户注销账号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号注销,删除已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企业主体或者集团旗下多款互联网应用程序采用统一账号进行一体化管理的,应当允许用户选择注销其中一款互联网应用程序账号,或者允许用户选择关闭该账号在此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使用权限,并删除仅用于此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与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和安全保护责任及违约责任,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进行审核,确保软件开发工具包实际个人信息收集和权限调用行为与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中声明的软件开发工具包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用户向互联网应用程序提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等相关请求涉及软件开发工具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将用户请求及时通知软件开发工具包,并督促软件开发工具包及时响应用户请求。 第二十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就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进行优化、改进,发布或者更新版本后,应当采取有效方式提醒用户进行版本升级,并对所有授权发布渠道的旧版本互联网应用程序进行更新替换。 第二十一条 鼓励互联网应用程序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 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强制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三章 软件开发工具包运营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软件开发工具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产品官方网站公开。 对于同时运营多个历史版本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应当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中列明不同版本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 软件开发工具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步更新相应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软件开发工具包不得超出收集使用规则声明的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实现业务功能的最小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实现业务功能的最低频度调用权限。 第二十四条 软件开发工具包应当提供基于功能的个人信息配置选项,允许互联网应用程序按照不同功能需要对软件开发工具包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进行管理配置。 软件开发工具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用户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的,应当向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在关闭后停止将用户相关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荐目的。 软件开发工具包应当及时响应互联网应用程序通知的用户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等相关请求。 第二十五条 软件开发工具包应当建立有效方式和途径,直接响应用户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个人信息的请求,相关方式和途径应当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中予以列明。 第四章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分发平台应当加强互联网应用程序上架审核,建立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范性档案,在受理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及版本更新上架申请时,登记并核验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收集使用问题以及因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情况。对未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互联网应用程序无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无账号注销功能或者删除个人信息途径的,不予上架。 分发平台在上架审核中应根据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获得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认证的结果,予以优先展示推荐。 分发平台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对在架存量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予以清理下架。 第二十七条 分发平台应当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下载页面,清晰准确展示下列信息: (一)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 (二)互联网应用程序主要功能介绍; (三)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行所需具体权限列表; (四)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文本或者链接; (五)对因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自通报或处罚之日起6个月内,在分发、下载页面发布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提示。 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积极配合采取警示、不予分发、暂停分发或者终止分发等处置措施。 第五章 智能终端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智能终端厂商在受理互联网应用程序预置申请时,应当登记并核验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未提供上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互联网应用程序无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无账号注销功能或者删除个人信息途径的,不予预置。 第三十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索要日历、通话记录、相机、通讯录、位置、麦克风、电话、短信、存储、身体活动等权限时,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应弹窗征得用户同意,根据权限特点提供可基于时间、频度、精度等精细化授权模式选项。 第三十一条 智能终端应当在屏幕顶部等显著位置,以易于理解的图标等显著标识,如实地向用户提示当前正在调用的麦克风、摄像头、位置等权限。 第三十二条 智能终端应当如实记录并集中展示互联网应用程序调用日历、通话记录、相机、通讯录、位置、麦克风、电话、短信、存储、身体活动等权限情况;互联网应用程序后台静默期间自启动、关联启动情况;互联网应用程序通过智能终端收集剪切板、设备唯一标识、应用程序列表等个人信息行为。记录规则应当予以公开。 智能终端应当准确提示互联网应用程序调用权限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和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和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和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地方电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和智能终端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运营者应当在产品官方网站、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中提供有效的、易于访问的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置、反馈机制,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受理并处置个人信息相关投诉。 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应当同时受理、处置、反馈关于嵌入的软件开发工具包相关个人信息问题举报,核验属实的,应当督促软件开发工具包运营者进行整改。分发平台运营者、智能终端厂商应当同时受理、处置、反馈关于分发和预置的互联网应用程序相关个人信息问题举报,核验属实的,应当督促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和智能终端厂商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和问责机制,防止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和智能终端厂商应当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运营者应当强化对个人信息查阅、复制、修改、删除等操作的权限管理,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 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的,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运营者应该将泄露个人信息的种类、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信息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软件开发工具包、分发平台运营者和智能终端厂商违反本规定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是指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以及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快应用等。 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是指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开发者、所有者、管理者或者提供者。 软件开发工具包(SDK),是指协助软件开发的软件库。 软件开发工具包运营者,是指软件开发工具包的开发者、所有者、管理者或者提供者。 个人信息主体,是指个人信息所标识或者关联的自然人。 用户,是指使用互联网应用程序相关功能服务的自然人。 分发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提供者,包括应用商店、应用市场、快应用中心、小程序平台等。 智能终端,是指能够接入公众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和卸载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为了保障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所选择使用的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无法向用户提供相应的功能服务。 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是指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向互联网应用程序开放的,具有收集个人信息功能的系统权限,包括日历、通话记录、相机、通讯录、位置、麦克风、电话、短信、存储、身体活动等,简称权限。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01-12 省内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持证企业: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32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义务   凡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省内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配合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机构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年报工作,包括组织报送、年报抽查、信用记录等,督促我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年报义务。   三、工作安排   (一)信息报送   1.年报信息报送。2026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报工作于2026年1月9日正式启动,请相关企业于2026年3月31日前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登录系统(http://ythzxfw.miit.gov.cn),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dxzhgl.miit.gov.cn/),进入“电信企业年报月报管理”模块,点击“年报管理”报送年报。   2.定级备案信息报送。2026年全年,省内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持证企业可通过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https://mii-aqfh.cn/)提交通信网络单元定级备案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办事服务-办事指南-通信网络单元定级备案”(https://zjca.miit.gov.cn/bsfw/bszn/dxywjyxk/art/2025/art_7c551153c99849bfb9f964b839147b92.html)   3.网络安全防护检查整改报告报送。2025年收到我局下发的网络安全行政指导书和网络安全风险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填报年报时需将相关情况说明或整改报告上传至“其他要求材料”中。   (二)信用记录   报送年报的企业应对其报送内容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时负责。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我局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三)年报抽查   我局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在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的通知》(工信厅政函〔2016〕606号)要求,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有关要求   各企业要自觉履行年报义务,提前准备年报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年报信息,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对填报相关财务数据。年报期间,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处理和信用管理。   各基础电信企业以及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应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对被列入不良名单的企业,在提供通信资源、接入服务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将信用记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五、联系方式   年报报送业务咨询电话:0571-87880010,0571-87880012,0571-87880059;   定级备案信息报送、网络安全防护检查整改报告报送咨询电话:0571-87060678;   年报报送工信部咨询电话:12381-3。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阅读全文
来源: 中国网信网 2026-01-09 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创新发展和规范应用,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持续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工作。2025年全年新增446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国家网信办完成备案,对于通过API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由地方网信办开展登记,新增330款完成登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有748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完成备案,435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完成登记。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可通过属地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或登记程序。已上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或登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备案号或上线编号。 附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 阅读全文
来源:智通财经网 2026-01-09 1月9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制度建设成果专题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介绍,过去一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一批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制度标准,系统构建了覆盖全面、衔接有序的规则体系,着力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引导企业从同质化低效能竞争转向高质量高水平竞争。 一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将平台经营者强迫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等典型“内卷式”恶性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提供有利依据。 二是《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通过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有序清理失信主体,通过畅通市场退出渠道,有效提高市场退出质量和效率,推动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三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对拟出台的涉及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防止违规出台政策措施干预市场公平竞争。 四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对新型垄断风险作出明确提示,赋能平台企业更好识别防范垄断风险,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企业创新和健康发展。 五是《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聚焦产品创新和服务标准化,强化平台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优化维权服务,让群众购物更加放心,推动有关行业从“内卷竞争”向“质量提升”转型。 六是《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规定外卖平台服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包括商户管理、价格行为、配送员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投诉、申诉及处置等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减少无序竞争。 七是《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将电子商务平台成熟的质量管控措施制度化,填补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空白,更好保障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部署167项“新三样”领域国家标准研制,以质量安全、能效能耗、分级分类标准研制,推动治理“新三样”“内卷式”竞争,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 九是《关于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加强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提高重点服务领域中外标准一致性程度,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制定,着力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 十是《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的公告》。倡导各方合理完成“三同”产品认定,特别是通过持续推进国内外认证衔接融合相关工作,打通内外贸多元渠道,减少低质“内卷式”竞争,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文字实录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 过去一年,市场监管总局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坚持系统施策、制度先行,推动出台了一批重要制度,形成了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制度建设成果。 今天,我们邀请到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女士、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女士、信用监管司副司长张道阳先生、标准技术司副司长朱美娜女士参加今天的发布会,向大家介绍十大成果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赵春雷女士发布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十大制度建设成果。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推出的十大制度建设成果。 “内卷式”竞争是一种低价、低质、低水平竞争,不仅扰乱市场信号、降低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侵蚀企业长期竞争力,更影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高质量发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于2025年制定、发布了一批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制度标准,系统构建了覆盖全面、衔接有序的规则体系,着力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引导企业从同质化低效能竞争转向高质量高水平竞争。今天向大家重点介绍的十大制度建设成果中,既有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也有部门规章的细化落地;既有强制性规定,也有指导性文件;既有对内监管的强化,也有对外标准的衔接,形成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治理闭环,为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十大制度建设成果为: 一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将平台经营者强迫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等典型“内卷式”恶性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提供有利依据。 二是《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通过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有序清理失信主体,通过畅通市场退出渠道,有效提高市场退出质量和效率,推动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三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对拟出台的涉及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防止违规出台政策措施干预市场公平竞争。 四是《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对新型垄断风险作出明确提示,赋能平台企业更好识别防范垄断风险,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企业创新和健康发展。 五是《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聚焦产品创新和服务标准化,强化平台和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优化维权服务,让群众购物更加放心,推动有关行业从“内卷竞争”向“质量提升”转型。 六是《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规定外卖平台服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包括商户管理、价格行为、配送员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投诉、申诉及处置等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减少无序竞争。 七是《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将电子商务平台成熟的质量管控措施制度化,填补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空白,更好保障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部署167项“新三样”领域国家标准研制,以质量安全、能效能耗、分级分类标准研制,推动治理“新三样”“内卷式”竞争,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 九是《关于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加强营商环境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提高重点服务领域中外标准一致性程度,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制定,着力提升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 十是《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的公告》。倡导各方合理完成“三同”产品认定,特别是通过持续推进国内外认证衔接融合相关工作,打通内外贸多元渠道,减少低质“内卷式”竞争,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位媒体朋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列入重点工作。制度建设是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基础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急用先行,推动修改《价格法》等基础法律,健全完善规范“内卷式”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工具,加强已出台制度标准的宣贯实施,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生态,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感谢赵春雷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举手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加强对“内卷式”恶性竞争的规制?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 正如您所说,去年6月修订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新型、典型“内卷式”恶性竞争的规制。 一是针对“刷评炒信”行为,新法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是针对有的经营者雇佣“网络水军”恶意中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新法将“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纳入规制范围,填补法律空白,让幕后指使者不再“逍遥法外”,同时,将商业诋毁对象由“竞争对手”拓展为“其他经营者”,更全面地规制有关诋毁行为。 三是针对有的经营者钻平台规则“空子”,恶意下单并退货、恶意“刷评”,扰乱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等行为,新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评价、虚假交易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四是针对平台违背平台内经营者意愿,强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降价促销,甚至必须是“全网最低价”等行为,新法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五是针对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困局,新法划定行为红线,禁止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切实为中小企业纾困,保障其正常经营。 以上这些新的规定,相信能够为反“内卷式”恶性竞争提供新的法律利器,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畅通市场退出机制是这次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切口。请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在完善公司退出制度、畅通市场“出口”方面有哪些举措?这些举措如何有效清理“僵尸企业”,助力破解“内卷”难题?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副司长张道阳: 一个健康的市场生态,应该是“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我们常说的“内卷式”竞争,往往源于市场的新陈代谢机制出了问题。大量已经丧失经营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如果长期滞留在市场中“死而不亡”,不仅虚占了名称、住所等市场要素和行政资源,其存在本身也扭曲了市场信号、扰乱了竞争秩序。《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正是为了从制度源头入手,打通退出堵点,优化竞争生态。 具体来说,这个《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构建了高效、规范、畅通的市场强制退出机制。一是明确了标准,破解退出僵局。《办法》清晰规定了强制注销的启动条件,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可依法启动注销程序。二是优化程序设计,兼顾效率与公平。《办法》设计了严谨高效的程序:比如设置了90天的公告期,期间相关部门、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即便完成注销,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还可以申请恢复登记。这种制度设计,确保了清理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强化责任约束,筑牢诚信根基。我们强调畅通退出,绝不是让失信者“金蝉脱壳”。《办法》明确规定,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这一规定杜绝了部分人利用“被强制注销”来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强化了企业守法诚信意识。 《办法》从2025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以来,政策效应持续显现。截至2025年12月底,不到两个月时间,全国已有29.49万户公司被登记机关启动强制注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持续发布了强制注销公告。这表明大量长期停业企业正被有序识别和清理,市场资源得以加速释放与重新配置。这不仅有效激活了市场存量,也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市场从“数量堆叠”转向“质量比拼”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与实践基础。长远来看,这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企业专注创新与提质增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也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提供基础。 中新社记者提问: 《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编制背景是什么、目前有什么成果、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副司长朱美娜: 近年来,随着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加速和我国“双碳”目标的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快速崛起,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我国已将“新三样”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明确了其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推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引领“新三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以强化强制性标准研制、完善分级分类标准、推动标准提档升级为着力点,加快推动产业创新与科技创新相融合,2025年我局制定并印发了《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标准提升行动方案》,针对“新三样”产业部署了167项国家标准项目。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57项,围绕加快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产品质量、碳足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性能评价等方面推动标准研制,支撑新能源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国际化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在锂电池领域新制定国家标准30项,聚焦锂电池产品安全、分级分类、质量管理、绿色低碳等方向。兜牢锂电池安全生产底线,提升锂电池能效水平,助力锂电池产业升级和国际化发展。在光伏领域制定国家标准80项,重点聚焦光伏产品质量安全、能耗限额、新型高效光伏电池组件、“光伏+”应用、光伏系统智能运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向,全面支撑光伏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经过多方努力,我国累计发布57项相关国家标准,其中新能源汽车领域发布电动汽车远程服务、换电安全要求、传导充放电系统等13项国家标准,支撑电动汽车远程操作、车网互动、换电等技术发展。锂电池领域发布锂电池编码规则等2项国家标准,支持锂电池产品追溯,助力守牢锂电池安全底线。在光伏领域发布绿色产品评价、地面用光伏组件等42项国家标准,规范光伏组件产品质量性能和绿色评价指标要求,支撑光伏产品绿色低碳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业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对于已发布标准,我们通过制作一图读懂、标准云课、专家解读文章或视频加大对标准的宣贯,同时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标准现场宣贯会,推动行业准确把握标准内容,及时实施应用标准,推动标准尽快落地见效,以标准引领带动“新三样”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记者提问: 刚才发布的十大制度建设成果涉及多个领域和司局,能否请您总体介绍一下这些制度在设计和效果上有哪些突出特点?它们如何协同发力,系统整治“内卷式”竞争?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 制度建设是总局2025年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工作着力点。今天发布的十大制度建设成果是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内卷式”竞争开出的“组合药方”。总体来看,这批制度具有三方面鲜明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较为突出、典型的“内卷”行为,制度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和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例如,针对互联网平台“补贴大战”等现象,出台《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获得各方面一致认可。针对网络销售领域存在的“重营销轻质量”“低价低质”等现象,专门制定《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实现“优质优价”的良性循环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注重系统集成,形成治理闭环。十大制度不是孤立的,而是构成了全链条治理体系。事前,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防止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事中,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制企业行为;事后,有《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清理失信主体;长远看,通过标准引领与质量提升政策引导产业升级。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层层递进,形成治理合力,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是体现分类施策,统筹规范与发展。在制度设计中,针对不同领域特点,采取了分类治理策略。对于涉及安全底线的领域,突出刚性约束。如《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网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筑牢产品安全防线。对于创新活跃、模式复杂的领域,侧重合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机制。对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领域,则通过标准与认证激励产业提质升级。这种差异化制度供给,既划清了企业行为边界和竞争的法律红线,也为企业创新发展留出了充足空间,实现了规范秩序与激发活力的有机统一。 从实施效果看,这批制度已初步展现出协同发力的良好态势。对不当干预行为的规范更加有力,市场竞争更加理性有序,平台“补贴大战”“全网最低价”等现象得到遏制,市场退出更加顺畅,“新三样”标准体系加快构建,有力推动企业从“拼价格”向“拼质量”“拼创新”转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新出台的制度落地见效,让这些“良法”真正转化为“善治”,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孙延峰: 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本文编选自:“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智通财经编辑:陈筱亦。 阅读全文
来源:新华网 2026-1-8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记者白瀛)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8日发布儿童类微短剧管理提示,要求遏制“成人化”倾向,纠偏“工具化”倾向,抵制“娱乐化”倾向。   提示说,近一阶段,以“萌娃”“亲子”为标签的儿童类微短剧数量有所增加,在丰富微短剧题材类型、创新叙事风格模式、展现当代家庭关系的同时,也一定程度出现“成人化”“工具化”“娱乐化”等创作倾向。   提示要求,儿童类微短剧不得为制造戏剧冲突或以穿越重生为由,刻意塑造腹黑、心机等儿童形象,宣扬以恶制恶、权谋算计等观念。严禁以儿童身份演绎“霸道总裁”、参与“校园霸凌”、展现“挑动对立”等成人化剧情。   提示要求,儿童类微短剧不得以造星为名进行“啃小”式商业炒作,宣扬成名要趁早、颜值即正义,诱导家庭支付高额培训费、包装费。不得安排儿童演员超负荷拍摄和出演超出其身心承受能力的暴力、惊悚、情感纠葛等戏份。坚决杜绝把儿童当成满足成年人一夜暴富幻想、情绪代偿或流量收割的“工具人”。   提示要求,儿童类微短剧避免以搞笑娱乐之名,制作缺乏基本逻辑、脱离儿童认知的庸俗低俗内容。杜绝假借艺术想象之名,宣扬功利化成长理念。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提示旨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防止因创作不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1-08 记者1月8日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获悉,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期一个月的“AI魔改”视频专项治理行动中,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基于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进行“AI魔改”的内容。部分网络视听平台公布了各自平台的第一周处理结果。 微信 平台对相关短视频内容和账号进行处置,专项启动以来,共处置违规短视频内容1078条。(详情>>) 抖音 截至2026年1月8日,抖音平台累计处置涉“AI魔改”违规视频1075条。(详情>>) 快手 快手针对“AI魔改”类违规视频开展专项治理,截至目前,平台已处置违规内容1057条。(详情>>) 哔哩哔哩 哔哩哔哩平台拦截处置涉“AI魔改”问题的违规稿件700余条。(详情>>) 小红书 小红书平台累计清理处置“AI魔改”视频违规内容487条,处置违规账号21个。(详情>>) 百度 百度平台围绕AI“魔改”经典IP及涉政涉军等重点风险场景,累计巡查清理违规视频284条,关闭账号2个。(详情>>) 微博 微博平台共拦截并清理违规视频190余条,并对7个违规账号视程度予以阶段性禁言直至永久禁言处置。(详情>>)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1-07 记者从今天的发布会上了解到,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为电商平台合规运营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遵循,将以此为契机,针对直播电商领域虚假宣传、低俗“擦边”、AI仿冒公众人物、打着“特供”旗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传播违禁商品售卖信息和私域直播诱骗老年人消费等问题,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网络直播电商乱象。   同时,督促网站平台进一步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违法违规内容发现力处置力,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不断净化直播电商生态。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网站平台,以及问题突出、顶风作案的网络账号、直播间和MCN机构,中央网信办将依法依规从严予以处置处罚,并公开曝光,强化警示震慑。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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