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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 2026-06-25 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6月25日发布《管理提示(AI微短剧分类分层标准)》。 管理提示称,人工智能技术在微短剧领域广泛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拓展了创作边界、赋能行业发展,同时较大地降低了制作成本。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微短剧分类分层管理有关要求,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现就AI微短剧分类分层标准提示如下: 投资额度达到80万元及以上,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的AI微短剧,按照“重点微短剧”管理。投资额度为30万元(含)至80万元之间、且为一般题材的AI微短剧,按照“普通微短剧”管理。投资额度不足30万元、且为一般题材的AI微短剧,按照“其他微短剧”管理。 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台央视记者 李峥) 阅读全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6-25 6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2026年第二次企业公平竞争座谈会。来自制造业、人工智能、医药、建筑等领域7家企业负责人,围绕“破除各种卡点堵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进行交流。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孟扬主持座谈会并讲话。孟扬在听取企业负责人意见建议后,对有关情况作了回应,并介绍了总局在强化反垄断执法、加强公平竞争治理等方面出台的政策举措和开展的主要工作。他指出,总局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标本兼治,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执法监管,坚决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建设强大国内市场。总局反垄断总监王铁汉,有关司局和单位负责同志参会。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6-23 记者今天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数据局等六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大力促进新时代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丰富政策供给,为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指引发展方向。 《意见》立足广告产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和使命要求,从六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一是优化产业布局,指导区域差异化发展,深化区域协同合作; 二是强化创新驱动,加大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广告领域应用,培育数智广告新业态; 三是推进融合赋能,实施“广告+”行动,支撑品牌建设,激发消费意愿,提升广告的文化承载力; 四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广告企业与我国优势产业和品牌协同“出海”,引进优质国际广告资源; 五是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强化智慧监管,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持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六是强化组织实施,加大财政、金融、人才支持力度。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阅读全文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微信公众号 2026-06-24 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rcwdj@nrta.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邮编100866,并在信封上注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和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和车载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微短剧的创作和播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应当尊重原创,保护版权,公平竞争,规范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微短剧的管理,制定全国微短剧行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统筹全国微短剧内容建设、行业管理、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督,开展微短剧规划和播出调控,引导形成守正创新、健康向上、活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生态,促进微短剧行业规范繁荣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微短剧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开展辖区内的微短剧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大或者主要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的特殊题材(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的微短剧。二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相对不大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三类微短剧是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鼓励微短剧艺术表达、传播方式、新技术应用、商业模式等创新。 鼓励、支持广大群众参与微短剧创作,激发微短剧作为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的创新创造活力。 鼓励、支持优秀微短剧创作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微短剧创作的需要,为微短剧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为纳入重点扶持的微短剧的上线播出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相结合,形成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经济业态,促进微短剧赋能千行百业。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生产和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微短剧创作提供便利,支持优秀微短剧境内外同步播出。鼓励和支持微短剧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评奖评优的相关规定,对优秀微短剧以及为推动微短剧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形成尊重创造、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微短剧发展的氛围。 第十条 与微短剧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鼓励行业创新版权服务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微短剧有关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开展微短剧行业自律,并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之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公示。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机构(以下简称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备案,以及全国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公示。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或者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的一类微短剧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定实施细则。细则应当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特殊题材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或者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上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 第十五条 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一类微短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不得播出和参加评奖评优。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以及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 (四)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五)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修改完成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经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一类微短剧的《微短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并鼓励根据本地区实际,优化审核流程、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时效。 第四章 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微短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歪曲、否定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宣扬文化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八)宣扬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危害公共健康; (九)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德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散布虚假信息,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以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微短剧的剧名、台词、字幕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确因艺术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二)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有关专用标识、呼号、称谓、用语,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用法为准; (四)对外文歌曲歌词、外文标题和台词、有特定含义的外文词汇及标识等,添加中文字幕。 第二十七条 微短剧的信息标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片头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注剧名、许可证号、批准文件编号、节目编号,展示方式可根据特定类型微短剧的总时长、情节设置及传播特点,单独呈现或者与剧情融合呈现。 (二)编剧、导演等人员的署名应当置于首集片头或者末集片尾字幕的醒目位置。演职人员在剧集的署名方式、顺序等由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 微短剧推广信息应当与微短剧内容相适配,不得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者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资质。 第三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重点推荐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 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应当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鼓励优先排播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全面负责微短剧内容质量。总编辑人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 (一)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二)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三)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第三十五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对其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十六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实施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第三十八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应当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第三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付费内容的,应当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微短剧监督检查、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等工作。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团体对微短剧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内容审核把关能力。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属从业人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微短剧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自觉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数据统计分析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播出微短剧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制作、推广、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内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要求暂停节目内容更新,情节严重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备案的内容制作、未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播出或者转移送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拒绝提供材料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标准,自愿按照一类微短剧或者二类微短剧申报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核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 阅读全文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6-06-23 记者今天了解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保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高压态势。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前5个月,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1.5万件,处罚没款6929.89万元,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聚焦执法重点、难点问题出台执法指南,帮助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印发《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医疗广告认定指南》,有效破解医疗领域“准经营不准营销”的实践难题。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二)》,对困扰基层已久的广告认定及管辖等问题统一监管尺度。 同时,组织开展防范和制止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名义搞不当营商等工作,依法严查导向违法广告。强化直播电商中广告活动和人工智能生成式广告监管、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等部署开展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广告提示性用语乱象清理,切实遏制“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先射箭后画靶”等违法广告,缓解广告主“营销焦虑”,引导其主动摒弃“文字游戏”式广告,切实防范借制造“萝卜坑冠军”加剧“内卷式”竞争。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导向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商场大屏广告等户外广告导向监管工作,守牢商业营销宣传领域意识形态阵地,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营销环境。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06-23 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对APP、小程序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开展治理。近期,我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群众关注的住建、教育等领域APP、小程序进行检查,书面要求违规APP、小程序开发运营者限期整改。   经核查复检,尚有8款APP、小程序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详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请上述APP、小程序开发运营者在7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附件: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通报存在问题的APP(小程序)名单(2026年第5批)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联系方式:0571-87038320,邮箱:app@zca.gov.cn)    附件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通报存在问题的APP(小程序)名单 (2026年第5批) 序号应用名称应用开发者分发平台应用版本问题类型备案号1房超经纪人浙江房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小米应用商店3.10.18(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2022380号-3A2e家居浙江瑞客佳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2.1.0(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17025172号-4A3领建杭州市拱墅区领建信息技术工作室OPPO应用商店4.0.9(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3011512号-2A(二)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4弘建通弘建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小米应用商店4.4.5(六)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浙ICP备2023037572号-2A5医者无界杭州彼爱方好科技有限公司应用宝2.9.0(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18046978号-3A6宝贝启步杭州启步科技有限公司华为应用市场5.6.5.0(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18020759号-2A7飞图医疗浙江飞图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17018464号-22X8慕课堂智慧教学网易有道信息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1.0.35(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4060256号-1X 阅读全文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2026-06-22 据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40款移动应用存在一项或者多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现通报如下: 1、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豆伴匠》(版本2.9.7,小米应用商店)。 2、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涉及25款移动应用如下: 《复真书法》(版本4.4.3,华为应用市场)、《人教点读》(版本5.3.605,华为应用市场)、《途途课堂》(版本5.91.42,华为应用市场)、《中公教育》(版本7.20.30,华为应用市场)、《外研U学校园版》(版本5.16.0,华为应用市场)、《豆伴匠》(版本2.9.7,小米应用商店)、《小鹅通学员版》(版本6.1.1,小米应用商店)、《作业帮喵喵机》(版本7.59.40,小米应用商店)、《荔课》(版本4.30.40,小米应用商店)、《傲软投屏》(版本1.8.33,应用宝)、《分之道》(版本2.6.9,OPPO软件商店)、《高途高中》(版本5.91.51,OPPO软件商店)、《必过》(版本5.1.00,小米应用商店)、《科学天天练》(版本1.07.01,vivo应用商店)、《同步课堂学生》(版本3.0.59,vivo应用商店)、《句馆》(版本5.0.1,应用宝)、《轻舟云课堂》(版本1.8.1,应用宝)、《TVbox》(版本1.4,应用宝)、《搜题侠》(版本2.1.6,百度手机助手)、《简答题搜题》(版本1.1.5,小米应用商店)、《脸疼》(版本3.13.10,百度手机助手)、《成就非凡》(版本1.5.70,小米应用商店)、《易搜题》(版本2.3,小米应用商店)、《ifixit》(版本1.0.8,豌豆荚)、《学天教育》(版本3.0.7,vivo应用商店)。 3、未完整准确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或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目的、方式、范围与实际收集使用情况不一致。涉及3款移动应用如下: 《爱家教》(版本4.2.8,OPPO软件商店)、《TVbox》(版本1.4,应用宝)、《不厌书法》(版本109.1,应用宝)。 4、未列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种类、目的、方式以及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爱家教》(版本4.2.8,OPPO软件商店)。 5、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集用户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涉及5款移动应用如下: 《中公教育》(版本7.20.30,华为应用市场)、《格灵课堂》(版本5.2.1,小米应用商店)、《乐龄》(版本1.2.0,小米应用商店)、《师大网校》(版本3.10.56,应用宝)、《不厌书法》(版本109.1,应用宝)。 6、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在无关场景收集位置、通讯录、短信等个人信息。涉及2款移动应用如下: 《分之道》(版本2.6.9,OPPO软件商店)、《不厌书法》(版本109.1,应用宝)。 7、未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伴学课堂》(版本1.5.6,小米应用商店)。 8、未提供有效注销用户账号功能。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不厌书法》(版本109.1,应用宝)。 9、未建立、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等。涉及15款移动应用如下: 《智学网》(版本1.8.2578,华为应用市场)、《易教网家教》(版本1.99,华为应用市场)、《魔方学院》(版本2.2.29,OPPO软件商店)、《接线大师》(版本1.0.64,vivo应用商店)、《社博》(版本7.2.108,vivo应用商店)、《同步课堂学生》(版本3.0.59,vivo应用商店)、《搜题侠》(版本2.1.6,百度手机助手)、《伴学课堂》(版本1.5.6,小米应用商店)、《乐龄》(版本1.2.0,小米应用商店)、《口袋家教老师》(版本3.3.24,百度手机助手)、《CoStudy》(版本7.5.1,应用宝)、《易搜题》(版本2.3,小米应用商店)、《ifixit》(版本1.0.8,豌豆荚)、《爱上好课堂》(版本1.5.5,应用宝)、《作业答案搜题》(版本1.0.1,应用宝)。 10、未向用户提供行使更正、删除、拒绝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的便捷渠道,相关功能不完善不健全。涉及6款移动应用如下: 《易教网家教》(版本1.99,华为应用市场)、《社博》(版本7.2.108,vivo应用商店)、《同步课堂学生》(版本3.0.59,vivo应用商店)、《口袋家教老师》(版本3.3.24,百度手机助手)、《易搜题》(版本2.3,小米应用商店)、《作业答案搜题》(版本1.0.1,应用宝)。 11、频繁或意外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涉及1款移动应用如下: 《作业答案搜题》(版本1.0.1,应用宝)。 上期通报的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现的41款违法违规移动应用,经复测仍有8款存在问题,相关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已予以下架。 (注:以上所列移动应用检测时间为2026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27日) 阅读全文
来源:央广网 2026-06-23 央广网北京6月23日消息(记者 陈越)6月22日,48位中国开发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关于苹果公司滥用中国市场垄断地位的开发者举报信》,指出苹果公司对中国市场作出的“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并未兑现。 今年3月,苹果调整中国内地(大陆)的IAP(应用内购买)佣金费率:标准开发者由30%降至25%、小型开发者由15%降至12%,并且提出“中国最低费率承诺”:始终为在中国分发App的开发者们提供不高于其他市场整体费率水平的具有竞争力的App Store 费率。这个承诺也被称为“最惠国待遇”。 然而在上周,6月19日,苹果在其开发者官网公告,对巴西 App Store 同步落地三项措施:下调IAP费率(标准开发者26% /小型开发者15%)、允许应用内使用第三方支付(标准开发者21%/小型开发者10%)、放开外链跳转网页支付(标准开发者15%/小型开发者10%),并开放第三方应用商店与网页下载分发,统一收取5%的核心技术佣金。 此前在2024年3月,欧盟《数字市场法》(DMA)生效后,苹果首次在欧盟降费开放,并于2025年6月完成核心更新,第三方分发渠道的核心技术佣金(CTC)统一为5%;2025年12月,伴随日本《特定大型软件市场竞争促进法》施行,苹果在日本同步执行第三方支付21%(标准开发者)/10%(小型开发者)、外链支付 15%(标准开发者)/10%(小型开发者)、第三方分发 5%、IAP 26%(标准开发者)/15%(小型开发者)的税率。 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与巴西App Store开发者政策对比 继欧盟、日本之后,巴西成为全球第三个完成“IAP降费+第三方支付+第三方分发”同步开放的主要市场。 对比巴西降税方案,苹果对中国市场的调整范围仅限IAP单项费率,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第三方应用商店与网页下载分发等渠道均未开放,这意味着苹果对中国市场的全球最低费率承诺被打破。 苹果公司在巴西、日本、欧盟与中国App Store费率与渠道对比 有观点认为,当前中国应用内IAP支付12%的税率很有竞争力,但真正的问题在于没有选择权:“中国开发者拿到的是一张打了8折的单选菜单票,而巴西开发者拿到的则是可以自由点餐的自助餐券——即便有些菜不一定比单点便宜,但选择的自由本身就是价值。” 根据公开信息,举报信由元胞网络、田军伟等48位中国iOS中小及个人开发者发起。举报信认为,中国市场距离苹果公司作出“全球最低费率”承诺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仅兑现了IAP降费一项,第三方分发、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渠道仍未开放。苹果对华“全球最低费率”承诺与海外执行结果之间存在显著的可量化落差。 举报信呼吁苹果应该开放第三方应用分发、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等渠道;苹果应该建立“自动对齐监督机制”,苹果在海外出现新的费率下调或渠道开放时,应当于同日在中国市场同步落地。 市场亦高度期待,苹果在中国能尽快拆掉“篱笆墙”。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时建中教授认为,苹果应向中国用户开放第三方支付和外链支付,不再将用户强制绑定在苹果IAP系统上。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6-06-22 中新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 谢雁冰)商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22日在记者会上表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2025年12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黄海华在记者会上表示,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强化“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这一修法目的;二是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管理;三是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商标注册申请服务平台,方便查询、注册和使用商标;四是对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作出衔接性规定;五是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六是强化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七是完善处理境外商标侵权案件相关规定,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障;八是进一步推动解决商标重注册轻使用问题。(完)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网信网 2026-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按照2026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网信办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账号名称信息乱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账号名称信息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名称冒充、身份伪装、夹带违规信息、名称信息黑灰产等4类问题,督促网站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账号名称信息全流程管理,持续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二、整治重点 专项行动重点整治4类突出问题: 1.名称冒充问题。一是假冒仿冒官方机构账号。在账号名称、简介中嵌入党政军机关等官方机构信息,使用相同或相似名称、标识,恶意误导公众。使用、关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使用“某某政事”等组合表述,易被误认为官方账号,使公众产生错误认知。使用“某某办事大厅”“某某服务中心”等官方服务通道表述,假冒本地官方生活服务账号。二是假冒仿冒媒体账号。在名称、简介中嵌入新闻单位信息,或使用“新闻”“报道”“发布”等具有新闻媒体属性表述,营造权威信息假象。三是假冒仿冒名人账号。直接冒用名人姓名,或未经授权大量发布名人相关内容,使用相关联的名称、头像、声音、形象等元素,伪装成名人账号或名人的矩阵账号。 2.身份伪装问题。一是未经认证加注头衔。从事证券期货、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专业领域信息内容生产账号,未进行资质认证,在名称、简介中添加“知名经济学家”“首席规划师”“资深法律顾问”“专业健康导师”等专业身份词汇,仿造权威专业形象,违规发布专业领域信息内容。二是伪装特定职业人员。在头像、简介、主页背景中展示穿着军服、警服、医用工作服等职业形象,虚构个人经历,假冒仿冒特定职业人员。三是蹭炒热点事件。冒充热点事件当事人或其亲友、相关人员等,发布所谓“内情”“细节”信息,借机恶意博取流量或获取粉丝关注。四是“影子账号”骗捐。抄袭病患本人或家属账号信息,批量复制搬运患者治病视频,假借患者或家属名义,骗取爱心捐款。 3.夹带违规信息问题。一是夹带违规外链。在头像、名称、简介中,嵌入违规外链,如二维码、网址、手机号等,引流跳转至色情、赌博、山寨等违法违规网站。二是暗含不良信息。在头像、名称、简介中,发布色情、赌博、迷信等暗示性信息内容,使用谐音、隐晦词、表情符号等方式恶意调侃或侮辱谩骂他人。三是账号违规复出。被处置的账号主体违规注册复出,并在名称、简介等环节中暗示、关联与原账号关系,恶意吸粉引流。 4.名称信息黑灰产问题。一是伪造虚假数据。通过刷量软件、群控系统、黑灰产渠道伪造粉丝数、点赞数等,营造虚假人气。二是虚假“大V”问题。售卖“认证”“加V”类商品,利用虚假材料申请平台认证“加V”或获取“大V”身份,欺骗公众。三是“僵尸”账号问题。篡改“僵尸”账号名称、简介、头像等,发布违规信息或冒充他人。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地网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督导网站平台聚焦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典型问题,对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全面规范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和变更等行为,持续加强账号名称信息的全流程管理。 2.完善资质认证。督促网站平台细化优化专业资质认证流程,引导用户按要求开展专业资质认证,并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条件下,将资质认证信息向公众展示。健全动态核验机制,确保账号名称信息、主体资质与展示信息、实际运营业务相匹配。 3.加强违规处置。从严规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畅通用户投诉举报渠道。对首次未按要求认证资质的账号,及时提醒引导。对假冒仿冒党政机关、伪装专业人员、夹带违规信息等账号,采取限期更正、禁言、限流、关闭等处置措施。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平台,要依法依规采取处置处罚措施,督促做好落查整改。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2026年6月13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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