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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来源:站长之家 今日,教育部网站发布通知,要求中小学教材中一律不得出现提供额外教学辅助资料的各类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此前,有网友爆料人教版语文教材中,提供的参考网址居然是黄色网站,引起网友热议。至于原因,我们注意到这本教材 2006 年通过初审,据目前已有 10 年之久,应该是原网站域名过期,后来被其他网站采用或抢注。 或许这一规定正是与部分网站域名过期被黄色网站抢注有关。 通知共提出八条要求,具体如下: 一、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相关学科(除《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和小学《科学》之外)仍使用《 2016 年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教基二厅函〔2016〕 12 号)公布的教材。 二、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和小学《科学》因部分册次教材审定工作尚未最终结束,上述教材使用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普通高中国家课程各学科仍使用《 2011 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变动部分)》(教基二厅函〔2010〕 20 号)和《 2009 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教基厅〔2008〕 6 号)公布的教材。因普通高中教材将进行全面修订,各地仍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其他版本。 四、体育运动学校初中阶段起始年级《道德与法治》《语文》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其他学科使用体育运动学校专用新编实验教材。其他年级仍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五、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科起始年级使用特殊教育新编教材。 六、中小学教材中一律不得出现提供额外教学辅助资料的各类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七、中小学教材使用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 2017 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的有关工作。如需更换教材版本,应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选用有关规定进行,并为教材印制、发行等留足时间,确保课前到书。 八、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未按相关规定更换教材、使用未经审定教材的地方和学校要严肃处理,责令纠正。 阅读全文
 2017-05-02 来源:快科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4批、20条食品药品类谣言汇总,包括谣言内容、谣言传播轨迹、媒体辟谣情况、谣言危害等等。 这些谣言涵盖肉食、水果、饮料、蔬菜、食油、茶类等多个食品门类,并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1、“致癌”成为谣言的常用词汇,微波炉、牛奶、鱼腥草、自来水中的氯等都被贴上了“致癌”的标签; 2、在时令季节,西瓜、黄瓜、柿子、枣等果蔬经常无辜“躺枪”,每逢热销季节,“西瓜打针”“无根豆芽有毒”等谣言就会死灰复燃; 3、虾、蟹、鸡等肉类食品经常被造谣者以变种、变异为噱头疯传网络,并生成多种版本。 具体如下: 1、猪肉钩虫“水煮不烂” 2013年9月,广西龙胜地区一条“猪肉长钩虫,水煮不烂、油炸不熟、高温杀不死”的说法疯传网络,并在之后几年陆续出现多个衍生、变种谣言,涉及广东、江苏、辽宁、四川等多地。 如微信公众号“顺思网络”2014年10月23日发布《各个地区猪肉已大面积出现钩虫!多地区都已经禁吃猪肉了!!》,“桃村帮帮乐”2015年5月31日发布《大家买肉注意,威海市场已经出现了,尽量减少吃猪肉!》,“汕尾的那些事”2016年9月28日发布《汕尾一女士买到一块猪肉,切开发现里面竟是这种东西》。 针对这一谣言,广西地方媒体2013年首次辟谣“猪肉钩虫”为虚假信息,《广西日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辟谣消息。 2016年6月初,国家总局对此谣言给予了回应,人民网、新华网等多家媒体发布了辟谣消息。 在6月27日举行的2016中国食品辟谣论坛上,中国食品辟谣联盟发布了三大食品谣言,其中,所谓的“猪肉钩虫”被证实为子虚乌有。 2、SB250病毒“72变” 2016年3月,云南省两网民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称:“昨天凌晨二点二十一分,一女性感染SB250病毒(变种还有sk5、H7N9等)死亡,年龄21岁,参与抢救的医生已经被隔离,据悉此女是在市场买草鱼回家做酸菜鱼吃后发觉呕吐头晕送院,中央电视新闻已播出,暂时别吃鱼肉,酸菜,特别是草鱼,酸菜鱼,水煮鱼,因禄劝县有121个鱼塘已感染”。 自此,该谣言的多种版本在社交平台广泛传播,主体内容大致一样,只是更换了时间、地点、人名。 迄今为止,云南、上海、福建和青海等全国各地都出现了类似谣言,各地食药、卫生和公安等部门联合媒体相继辟谣,多个造谣、传谣者被处罚,但类似谣言传播仍呈愈演愈烈之势。 3、白皮鸡蛋更有营养 2005年之前,因为“红皮鸡蛋为柴鸡所下,所以红皮鸡蛋比白皮鸡蛋更有营养”的说法在社会风行。 针对这一说法,央视健康频道在2006年9月13日一档名为“吃鸡蛋的学问”的节目中进行辟谣,表示不同蛋壳鸡蛋营养经过试验测试后几乎没有差别。 其后几年中关于蛋壳种类和营养区别的谣言争论随着网络在全国领域广泛传播,期间“中国食品科技网”“新华社”“湖南在线”等各种类型媒体均有发布文章进行科普辟谣,但仍有大量网民在“百度知道”“爱问知识”等答疑平台质询。 这条谣言甚至以1096万人次的搜索而登上2014年“十大生活谣言”榜首。 4、微波炉致癌 2002年4月23日,《生活时报》刊登了一篇《莫忽视微波炉的危害》的谣言短讯,因为转载量寥寥并未形成舆论热点。 2003年9月17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名为《微波食品弊大于利对健康极具危害》的编译文章,提出了微波食品有害健康甚至会致癌的较为极端的观点,作者的头衔也被译者夸大,诸多媒体纷纷转载,引发公众对于微波炉加热食品安全性的质疑。 9月28日,科普作家方舟子通过搜狐科技发声,针对这篇文章进行首次辟谣。12月1日新华网天津频道邀请政府相关人员与有关专家制作关于微波炉知识的专题网站,进行全方位辟谣。 同年,搜狐财经将此事定性为针对国内微波炉企业的舆论商战。 2013年2月,“请停止使用微波炉”“微波炉厂家打死都不说的惊人秘密”等变种谣言在社交平台疯传。 针对这一说法,2013年4月中国家电研究院联合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召开关于“微波炉烹饪对食品安全和营养的影响”的研究成果发布会,对微波炉危害论进行辟谣。 2014年5月,面对屡次辟谣却仍旧出现的“微波炉致癌”不实说法,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于2014年5月12日对此事进行的回击,证明微波炉有害论为子虚乌有,并曝光谣言的始作俑者“自然医学与养生”等有关健康养生的公众号,目的是为了把账号炒作起来,借此成为广告推销的平台。 2016年10月,一篇《请立即停止使用微波炉》的文章再度在网上被大量转发,这篇文章自称转载自《人民日报》,但对原文刊发日期和版面等基本信息只字未提,行文格式也与传统新闻写作模式大相径庭。 据了解,《人民日报》从未刊发过任何有关“叫停使用微波炉”的文章,并于4年前就已经刊登对“微波炉致癌”说法的辟谣文章。 5、喝牛奶能致癌 2003年12月12日,美国营养学教授坎贝尔,在上海举办的东方科技论坛中提出大量饮用牛奶,使动物蛋白摄入过多,癌细胞就会被高蛋白“催发”的观点。 2004年6月3日,《南方日报》发布一篇英国教授认为乳制品是人体癌变的催化剂的报道。随后几年间大量牛奶对人体危害的国外研究的文章,在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和各种社区论坛内被广泛转载,甚至在“生物谷”“健康在线”等网站传播。 针对这一说法,《生命时报》在2006年12月19日,通过电话采访坎贝尔教授以及国内专家,首次辟谣“牛奶致癌论”属于饮用量和针对西方膳食结构的研究。 2007年3月23日,卫生部网站全文刊登了国内15位权威专家联名撰写的署名文章《健康宣教应当尊重科学与事实——驳斥“牛奶有害论”》,《人民日报》在5月31日,世界牛奶日前一天发布了整版的辟谣消息及牛奶健康知识。 时至今日,在各大社交平台有关“牛奶致癌”的说法还在蛊惑人心,在朋友圈疯传的文章《牛奶将人类送入癌症的坟墓》一度又将牛奶安全性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6、方便面是“垃圾食品” 2003年10月起华夏经纬网、生物谷等食品专业网站和搜狐、新浪等主流门户转载了“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全球十大垃圾食品(名单)”,其中包括了方便食品,称其“含防腐剂、香精,只有热量,没有营养”。 这一观点印证了公众对于方便面的认知,从此深入人心。 2004年9月29日“中国食品科技网”首次邀请有关教授为其辟谣,介绍方便面的营养成分,然而类似的科普宣传影响力较小,仍旧没法扭转公众对于方便面的刻板印象,在2010年11月甚至出现了“吃一碗泡面肝脏解毒32天”的升级版谣言,类似的针对方便面的负面说法也让中国方便面自2011年以来销量持续5年下跌。 2016年9月9日,由中国食品辟谣联盟与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的“方便食品辟谣发布会”在北京举行,现场专家对长时间困扰消费者、经久不衰方便面谣言逐一解读,各大新闻媒体也纷纷为方便面“正名”。 7、打针西瓜致人中毒 2016年夏季,正是西瓜热销的季节,一则“只要瓜瓤里有黄白色的筋,就说明这个西瓜打过针了”的消息在各大社交平台疯传。 事实上,这则谣言早在2012年曾出现,每逢西瓜热销季节就会死灰复燃。 微信公众号“富阳吃喝玩乐”2015年4月9日发布《这种西瓜千万别吃,已致12人中毒…》,今日头条“王旗营养师”2016年6月27日发布《西瓜中毒事件,告诉你的家人,一定不要吃“打针”西瓜!》,微信公众号“育儿食谱大全”2016年10月22日发布《这些水果都动过手脚,别买给孩子吃!》。 对此,《人民日报》《宁波日报》等媒体曾通过实验告诉公众,给西瓜打针,瓜农无利可图,不具可操作性。 8、柿子酸奶同吃致死 2016年9月以来,网传谣言“家里有孩子的注意了:现在是柿子上市的季节……今天刚刚发生一件真事:一个小女孩吃完柿子又喝酸奶,结果不到半个小时就中毒死了!” 事实上,此消息并没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细节,以“柿子+酸奶”为关键词在网络搜索,近期也并未发生公众因食用柿子酸奶中毒、致死的事件。 据了解,类似柿子与酸奶、螃蟹同食中毒的说法早在2012年就曾出现,《楚天晚报》《包头晚报》等媒体曾就此说法采访有关专家,专家们均表示未听说此类说法。 9、笔直黄瓜喷了药 “笔直的黄瓜都喷了药,弯黄瓜才是天然的”“黄瓜买弯,韭菜选短”,每逢黄瓜热卖季节,此类说法就在社交平台疯传。2016年类似谣言再度出现,微信公众号“康年”9月7日发布《这些东西不是美食,而是“毒”》,“小喇叭推广平台”“乐山房产资讯”分别于9月14日、9月18日也发布了同样的文章。 据了解,“笔直黄瓜喷了药”的说法曾于2015年登上网络谣言榜,环球网、人民网、新华网等知名媒体曾多次辟谣。 10、鱼腥草致癌 6月12日,“希波克拉底门徒”发表长微博《鱼腥草与马兜铃肾病》称,鱼腥草因含有马兜铃内酰胺而可能诱导肾病并致癌,引发网民热议。 事实上,鱼腥草诱导肾病并致癌的说法最早源自2014年科普作家方舟子“常吃鱼腥草会导致肾衰竭”的言论。 在2016中国食品辟谣论坛上,中国食品辟谣联盟发布了三大食品谣言,网上流传的“鱼腥草会导致肾病肾癌”说法,被专家评定为逻辑推演不够严谨,结论有失慎重。 阅读全文
  2017-04-27  来源:新榜 据《广州日报》 近段时间,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腾讯微信加大整治力度。据悉,今年一季度,其依法查处从事非法营销推广牟利、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微信公众号7万多个,其中永久关闭微信公众号2.7万多个。 在依法关闭的微信公众号中: “号内号外”“阅读内幕”“海外大揭秘”等以所谓“真相”“内幕”“揭秘”为噱头,从事非法营销推广牟利活动; “播情视射”“乳此陶醉”等以“福利视频”“福利图”“高清写真”博取眼球,大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股民现货金融电话资源”“新股民电话资源”等出售“股民”“车主”“业主”电话资源,大量贩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上述微信公众号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予以依法关闭。 阅读全文
来源: 文化部  发布时间:2017-04-27 去年12月6日,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次通知的主旨不是“保底”,而是约束厂商、规范市场,号召玩家以更理性的方式去消费和娱乐,让游戏与“赌”划清界限。 这次受到影响最大的是那些在中小学生群众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游戏作品。 《通知》中第六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根据《通知》中描述,法定货币将不能直接抽奖,就算是兑换成可以消费的游戏币也不行,但在规定中似乎并未明确专用抽奖道具抽奖是否也囊括其中。第六条后半部分则明确规定,随机抽取界面应公布抽取物品的各项属性和抽取概率,而这些概率必须真实有效,玩家终于可以明确可以得知抽卡、抽奖或道具合成的概率了! 《通知》第九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两条规定直接明确了游戏运营商不能为玩家提供将虚拟货币或道具兑换成人民币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切断虚拟游戏币兑换法定货币的途径在另一方面扼制了通过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和诈骗等违法行为。据了解,网络上流行的多数利用棋牌游戏进行赌博平台经营的赌博平台,鼓吹用户在游戏中赢得的游戏币可以通过官方渠道可以兑换现金,从而吸引了大批受害者。《通知》施行后,将有效遏制打着游戏幌子打擦边球的赌博行为。 阅读全文
来源: 文化部 发布时间:2017-04-27 近期国内多家主流游戏渠道,如酷派、OPPO、联想等相继发布公告,为维护互联网的健康环境,响应《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及实名认证服务协议》等文件的要求,将于5月1日起展开联运游戏“实名制”与“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接入的审验工作。 各大安卓渠道要求联运的网游更新已加入用户身份实名认证系统的SDK,否则5月1日之后可能会出现游戏被下架的情况。当然,如果2017年5月之后,未完成实名认证的用户,也将无法玩游戏啦! 早在2016年12月文化部就印发了《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的通知,通知对游戏“防沉迷”就提出了相应的条款。 1、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2、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3、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4、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随着5月的临近游戏厂商都该赶紧重视起来了。不过到目前为止,单机手游还未有确切规定。 阅读全文
2017-05-02 来源:A5创业网 5月2日消息,今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发布消息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称,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所谓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等等服务。而提供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也应当遵守宪法、发了和行政法规。   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 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阅读全文
时间: 2017-04-18 来源: 齐鲁网 日前,国家网信办经核查取证,对“红杏直播”“蜜桃秀”等18款直播类应用下架并关停。今年年初,估值一度达到5亿的“光圈直播”被曝融资困难和拖欠员工薪水,目前其官网已无法正常访问,APP也无法登陆和使用。有人被罚下场,有人黯然退场,网络直播“洗牌时间”开启。   网络直播曾经是泛滥洪水,四处洋溢。这种泛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刻意追求新奇,以低俗内容作为吸睛手段,大打“擦边球”,甚至逾越法规底线。从“吃饭唱歌说你好”的“千播一面”,到色情直播、伪慈善直播、打野直播,直到甚至扬言打警察、打砸警车,一些网络直播平台找不到更好的发展方向,只能以空虚应对空虚,以无聊应对无聊,这其实是一条饮鸩止渴的不归之路。 二是数据掺水,商机虚高。为了吸引更多粉丝打赏“输血”,一些直播平台不仅在礼物打赏中玩“左口袋进右口袋”的把,更雇佣水军,刷量造假、数据掺水,以吸引投资。盈利模式的单一,让主播事实上成为了“看脸色吃饭”的“行乞客”。再加之市场竞争加剧、监管趋紧、投资渐冷,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网络直播难逃从行业引爆到资本追逐再到投资发展放缓、洗牌在即的发展轨迹。 “大江东去,浪淘尽”,在经历了资本热捧后,直播行业洗牌开启市场竞争淘汰,对于行业、监管、社会来说,都是好事。直播行业从喧嚣期,到形成理性期;从野蛮的跑马圈地,到市场格局固定,胜利者才能静下心来,认真做精做深市场。从乱纷纷的杂乱平台到剩下主流平台或应用,这也有益于减轻监管的压力,也能更好地督促平台做好自律。少了乱象,少了低俗内容,网络直播在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上下功夫的同时,也会去引导用户,创造需求,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直播开启“洗牌时间”,并不是网络直播呈日薄西山之势。数据表明,2016年国内泛娱乐直播市场规模达208.3亿元,预计国内市场规模在2017年将突破400亿元。超过40%的用户至少每天使用一次泛娱乐直播应用平台。庞大的市场规模蕴含着诱人的利润商机,高频率和长时间的用户使用背后,蕴含着差异化、多元化的使用需求,对优质内容的呼唤更为强烈。 网络直播并未因此冷场,“蹲苗”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正如有人所指出的,网络直播的下半场,实际上就是对精品内容的渴求,是在丰富产品种类和拓展产品链等方面发力,把丰富多元的世界展现在屏幕内外的互动参与中,从而带来更多利润来源,实现可持续的盈利前景。 阅读全文
2017-04-26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4 月 26 日,工信部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信息通信发展司司长闻库在会上表示,固定宽带用户数稳步增长,目前已经达到了3. 1 亿户,其中近80%的用户使用了光纤宽带接入,82.8%的用户使用 20 兆及以上的宽带产品,根据现在初步拿到的数据,估算目前用户平均接入签约速率是 52 兆。 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对话实录(部分): 记者:工信部在今年 3 月 6 号的国新办政策吹风会上发布了多项提速降费重点举措。请问工信部目前提速降费的进展怎样?今年有哪些工作目标?有哪些具体的工作计划?谢谢。 闻库:谢谢你的提问,网络提速降费是社会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也要求今年网络提速降费工作要迈出更大的步伐。 工信部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相关工作的落实。 这三个来月的成效给大家介绍一下。固定宽带用户数稳步增长,目前已经达到了3. 1 亿户,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推动光纤的改造,其中近80%的用户使用了光纤宽带接入,82.8%的用户使用 20 兆及以上的宽带产品。根据现在初步拿到的数据,估算目前用户平均接入签约速率是 52 兆,去年年底的时候是 49 兆。 4G用户也持续攀升,一季度末总数达到8. 36 亿户,在移动用户中占 6 成以上。平均每个用户单月手机上网流量,去年年底刚过1G,现在已经达到了1.28G,数据增长还是非常快的。关于今年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的工作,部里一直在持续推动三家企业加快工作进度。根据我们现在了解的情况,三家企业在修改计费系统等方面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动当中,全力以赴、加班加点做提前实施的准备工作。 今年我们也将联合国资委开展“深入推进提速降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2017 年专项行动”,即将发布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包括加大电信基础设施投入、深挖宽带网络降费的潜力、鼓励宽带应用融合创新和优化提速降费政策环境四个方面的 17 项具体工作任务。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光纤网络覆盖,鼓励企业部署千兆光纤宽带网络,城镇地区基本具备百兆以上的宽带接入能力,同时要扩大4G网络覆盖的广度和深度。通过扩容等措施,持续改善网间和国际互联网的访问性能。 今年,在普遍服务上,我们还将部署 3 万个以上的行政村(含 8000 个贫困村)通光纤。在网络降费方面,适时出台移动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意见,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范围,激发市场的竞争活力。全面取消国内的长途费和漫游费,大幅降低面向一些双创基地、中小微企业等互联网专线的接入价格水平,不断降低国际长途电话资费水平。 今年 3 月 6 号的政策吹风会上,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已经向社会公布了几项提速降费措施,据了解,这几家企业在近期还会向大家发布一些具体的方案。总的来说,通过深入推进提速降费工作,将进一步推动我们国家高速宽带的普及,预计到今年年底,全国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63%,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75%,超过85%的固定宽带用户将使用20Mbps以上的宽带接入服务,超过50%的用户将使用50Mbps以上的宽带接入服务。在鼓励融合创新方面,要加快蜂窝物联网,尤其是窄带物联网NB-IoT技术的应用推广,推出多项举措加大对双创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支持力度。 在优化政策环境方面,要深入推进解决宽带接入“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用户权益,让企业广泛受益,让用户普遍受惠。谢谢。 阅读全文
 2017-04-21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4月21日消息,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国家版权局昨日公布了今年以来各地查处、公诉及判决的一批侵权盗版案件。据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各地“扫黄打非”、版权部门共查缴侵权盗版出版物200余万件,查办各类侵权盗版案件391起。官方公布的12起案件案情中,涉及3起网络侵权案件。 公布的12起案件案情中,涉及的3起网络侵权案件如下: 四川双流“轻之国度”、“轻之文库”网侵犯著作权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轻之国度”、“轻之文库”网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林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马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审理,林某某等3人设立“轻之国度”论坛、“轻之文库”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侵权小说作品2200余部,并通过广告方式非法获利27万余元。该案为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 “爱漫画”网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爱漫画”网侵犯动漫作品著作权案。被告人叶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经审理,叶某某等三人设立“爱漫画”网站,未经权利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漫画作品5311部,非法经营额达180万余元。该案为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 江西抚州“佳佳影院”网站传播侵权盗版影视作品案。2017年1月,抚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根据群众举报,会同文化执法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对“佳佳影院”网站传播盗版影视作品一案进调查。经查证,该网站将《荒野猎人》《亮剑》等上百部影视作品通过“种子”及磁力链接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下载,存在侵权盗版行为。经调查询问,涉案当事人张某对传播侵权盗版影视作品行为供认不讳,并及时关闭了该网站。依据法律规定,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张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告中提到,目前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正在组织开展“秋风2017”和“护苗2017”等专项行动,国家版权局即将组织开展“剑网2017”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网上网下侵权盗版活动,严厉打击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的网店,深挖倒查非法出版物制售链条。(唐文)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7〕6号),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一次性办结。现将我局纳入“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予以公布。       附件:省通信管理局“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改革目标 工作举措及办理流程 1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 最多跑一次 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提交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予以批准,企业现场领取许可证或试点批文并递交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 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最多跑一次 网站主办者由其接入服务企业通过企业侧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 3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最多跑一次 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提交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予以批准,企业现场领取码号证书或批文并递交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 4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最多跑一次 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提交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予以批准,企业现场领取批文并递交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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