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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实习记者 边万莉 每经编辑 毕陆名 9月4日下午,央行等7部门下发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明确指出自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作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公告发布后,各大ICO平台有什么动作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了43家ICO交易平台状况,截至昨晚20:00记者发稿,7家ICO平台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宣布暂停ICO新项目业务,但提币功能正常。7家ICO平台分别是币认购、91ICO(币投网)、GOGOICO、币众筹、币投资、ICO365、点量金服。 值得一提的是,7宝网暂停了币种交易,其公告称,7宝网暂停交易SIX、基因链、GXS、DIOT等币种,但可正常提币;阿尔法币、交通链将退回ICO币种;政务链、SIX、基因链,正在协商处理,人民币充值提现正常处理,恢复交易时间以最新公告为准。 ETCWin平台发布公告,宣布于9月4日18:00起暂停人民币交易(即“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及人民币充值业务,人民币提现功能可正常使用,届时系统将自动撤销用户在人民币交易对未撤销的委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投资者身份,就ICO清退安排事宜对ETCWin咨询时,客服回应称,Askcoin会退,其他暂时没有消息。 除此之外,在上述统计的43家ICO交易平台中,有2家平台发布了项目退币公告。其中平台币安宣布关于超级天网ICO 退币的公告,应超级天网官方取消ICO的决定,基于保护每一位用户的利益考虑,所有在币安参与超级天网ICO的用户,将根据当时兑换比例原路退回对应资产。由于BNB(币安币)近期价格波动较大,币安团队经过慎重考虑,对于所有以BNB兑换SSN(超级天网发行的代币)的用户,将采用ICO当日ETH的汇率标准,1SSN=0.00002857 ETH(以太坊),返还用户等额ETH。所有参与超级天网ICO的用户可进入个人中心分发记录查看退币数量。 另外,GOGOICO不仅于9月4日暂停了所有涉及ICO项目的上架,对于已经上架的项目将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清查整顿,还清退了CDN、车保链ICO等币种。此前一天,GOGOICO已宣布下架光速链ICO、暂停Mondo ICO项目。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在《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中指出,从ICO平台看,融资金额最多的平台分别为ICOAGE(经营主体为上海趣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ICOINFO(经营主体不明)和ICO365(经营主体为深圳众链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占30.7%、22.9%和10.6%。 而这三大平台在9月4日之前已经暂停了相关业务:8月30日晚间,ICOINFO 已宣布暂停一切ICO业务;9月2日晚间,比特币中国发布公告称暂停ICOCOIN(ICO币)充值与交易业务;9月3日下午,ICOAGE也发布了暂停服务公告。 阅读全文
2017-09-0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9 月 1 日消息  今日,国家工信部网站正式公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据悉,《办法》已经 2017 年 8 月 16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32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域名服务方面,《办法》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以下为《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3号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7年8月24日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在许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示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第二十二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二十三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第三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一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域名持有者有权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其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第三十八条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 第三十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其使用域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域名用于实施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工作,并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采取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现其提供服务的域名发布、传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配置必要的网络通信应急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应急制度。域名系统出现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电信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的域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已注册的域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鼓励域名服务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第四十五条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投诉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四)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 构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除明确为工作日的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七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相应许可开展域名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许可有效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阅读全文
2017-09-0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9 月 4 日消息  网络剧越来越火,有关部门对网络剧的监管也越来越重视。 2016 年年初,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提出,网络剧和自制节目电视台不能播的网站也不能播。 今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指导电视剧繁荣发展。其中,针对网络剧管理明确提出了要求,要求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通知》共有十四条,第六条内容为: 要求统筹电视剧、网络剧管理。按照媒体融合的总体思路,对电视剧、网络剧实行同一标准进行管理。对重点网络剧创作规划实行备案管理,加强节目上线前在思想性艺术性上的内容把关,进一步强化播出平台网站的主体责任。鼓励优秀电视剧制作机构积极投入网络剧制作,提升网络剧整体创作水平。鼓励各视听节目网站投资制作、购买、播出优质国产电视剧。规范网上播出影视剧行为,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完善电视剧出口激励机制,加大对电视剧出口扶持奖励力度;实施电视剧编剧培训计划,着力培养一批骨干编剧;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完善投入机制,大力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等要求。 阅读全文
2017-08-31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8月31日消息,央行网站昨日正式注销了海南海岛一卡通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牌照,原因是其在第三批支付牌照续展中被国付宝合并。 资料显示,海南海岛一卡通支付网络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3日正式成立,是世界500强海航集团旗下成员企业,注册资本1.5亿,于2012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预付费受理与发行牌照,为海南省政府“海南一卡通工程”主体实施单位。 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由国家商务部下属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CIECC和海航集团共同发起组建,旗下现拥有针对B2B/B2C的网络支付产品、移动支付产品、金融服务产品等。2011年12月22日国付宝获得央行颁发的互联网络支付、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许可,2015年1月获基金支付业务许可,2016年5月获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许可。在2016年12月,国付宝成功续展支付牌照。 同时,央行还审核通过了12家支付机构的变动情况,包括因重大收购而发生变动的钱袋宝、银盈通、合利宝,以及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等。其中,网银在线把法人由刘强东变更为了张雱。公开资料显示,张雱曾任职于京东金融,现为刘强东助理。 截至目前为止,央行注销支付牌照名单增至24家,最新的支付牌照数量为247张。据悉,此前所有因为重大违规、续展失败和业务合并而被注销牌照已经全部完成。 阅读全文
  2017-08-31  来源:经济观察网 凡是“管别人钱的活动”都要纳入监管。 编者按:本文来自经济观察网,作者宋笛,36氪经授权发布。 8月30日,经济观察网从多方获悉,近日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ICO监管政策可能将会在年底出台,其中北京市可能将会提前进行监管。 ICO即Initial Coin Offering, 它与股票市场的IPO有着高度的类似:一个项目方通过互联网发行一种独有的代币,并通过这种代币筹集用户手中诸如比特币等流动性较好数字虚拟货币,此后可以通过出售这些虚拟货币完成资金的募集。 按照经济观察网此前获取的信息,目前央行、证监会甚至网信办均在调研ICO的相关事宜,其中证监会正在要求相关智库提交有关ICO的调研报告。 监管层的态度尚不清晰,但此前北京市的相关表态可以作为参考。 8月16日,北京市金融局局长霍学文在一次内部闭门恳谈会中曾经表示,互联网金融、区块链和ICO,只有依法合规规范发展才有生命力,任何违规和滥用都将获得惩治。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所有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凡是“管别人钱的活动”都要纳入监管。区块链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ICO的创新,但是如果不控制好风险,那么所有的创新一定会走向它的反面。如果说传统金融风险是1.0,互联网金融风险是2.0 那么现在的区块链和ICO风险就是3.0。”霍学文在此次会议中表示。 在监管层密切关注背后的是ICO市场的火热以及虚拟货币资产价格的一路上扬。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显示,以7月19日数字加密货币的价格计算,从年初至7月,国内ICO共募集了超过26亿元人民币的等值数字加密货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对经济观察网表示,ICO以及虚拟货币所依赖的底层技术决定了它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产品,具有天然的跨国属性,因此要完全取缔从,从技术角度讲难度比较高。与出台周期较长的政策相比,一些“短平快”的报告、风险提示、监测可能更适合新技术领域的风险监管 阅读全文
2017-08-31 来源:互联网 8月20日,昂道钱夹获得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明,这意味着钱夹在合规的道路上再添筹码,更进一步!钱夹一直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严谨的风控措施,以及合法合规的规范运营,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使投资人的风险降到最低,而此次获得认证也直接的证明了钱夹在保护投资者隐私及资金安全方面的能力。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据某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5月31日,正常运营平台共计1782家,其中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保三级备案认证的网贷平台为138家,仅占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7.7%。钱夹成功获得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明,可喜可贺。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由等级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信息系统安全的评级分为五级,等级越高,安全保护能力越强。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属于“监管级别”,是国家对非银行机构的最高级认证,由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且认证要求十分严格。 而今获得认证,说明钱夹平台在技术、管理等层面已经达到国家政策法规指标,有能力防护平台系统,有效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钱夹从成立之初就将网络安全问题作为技术工作的重中之重,致力于保障用户信息和资金的安全,并坚持合规道路,脚踏实地的去践行合规的每一个步骤。未来,钱夹将继续积极拥抱监管,严格要求自己,以规范化的管理和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广大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阅读全文
2017-08-29 1 来源:互联网  近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下称《信披指引》),明确了网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具体事项、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等,为参与网贷业务活动的各当事方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的标准和依据。消息一出,即刻引发各方关注。  信披标准得以规范  在《信披指引》中,监管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予以明确,同时对平台在网贷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并配套了《说明》,对披露的口径、披露标准予以规范,为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根据《信披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前披露机构备案信息和组织机构信息。其中前者包括地方金融办备案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资金存管等,后者包括网贷机构工商信息、股东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等。相关机构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财务审计报告和合规性审查报告等。  对此,邦帮堂副总裁刘现才表示,《信披指引》的出台,对出借人用户、平台以及网贷行业而言都将是利好,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网贷平台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充分保护了网贷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网络借贷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1+3”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信披指引》是网络借贷市场首个行业专有信息披露指引,它的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办法》出台后,按照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设计,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而本次发布《信披指引》就是网贷行业监管的第三个监管指引。  因此,《信披指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基本建成。银监会方面表示,《信披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网贷行业规则,有助于有效防范网贷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快行业合规进程,实现网贷机构优胜劣汰,真正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邦帮堂坚持透明运营 信批步伐稳健  作为信息中介,透明运营一直是网贷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础,因而信息披露的地位不言而喻。在合规信披方面,邦帮堂早已付诸实践。自今年3月份收到北京监管部门发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通知书以来,邦帮堂一直在根据《整改要求》中的8大项148条规定进行自我调整;2017年6月30日,邦帮堂成功接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成为协会信披平台第一批接入单位。接入协会信披平台,既加快了邦帮堂平台的信披工作步伐,也推动了平台的合规化、透明化发展。邦帮堂的透明发展思路与此次《信披指引》的要求可谓不谋而合。  刘现才表示,信息披露是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平台应对照《信披指引》,逐步建立自己的信息披露体系,践行监管的信息披露要求。  此次《信披指引》出台,对平台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无形中提升了平台合规门槛,因而不少专家和网贷业内人士认为,不排除有部分平台会选择退出。刘现才认为,这并不是恶性的“倒闭潮”,只能算是整个行业走向良性发展过程中的又一次洗练。国内网贷市场已进入合规发展的下半场,规模开发将不再是唯一标尺,安全运营更加重要。平台想要做好风险控制这一生存之本,落实信息披露是第一步,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步。  在刘现才看来,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网贷行业各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障出借人知情权,提升公众信赖度。“未来,邦帮堂将继续按照行业最高标准向用户进行平台信息披露,全力打造更规范、更透明、更稳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阅读全文
2017-08-25 09: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4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推动信息基础设施提速升级。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标准研究、技术试验和产业推进,力争2020年启动商用。推动信息消费全过程成本下降。  指导意见要求,推动信息基础设施提速升级。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展光纤宽带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覆盖的深度和广度,促进网间互联互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节点城市网络建设。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标准研究、技术试验和产业推进,力争2020年启动商用。  指导意见要求,推动信息消费全过程成本下降。重点在通信、物流、信贷、支付、售后服务等关键环节全面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深入挖掘网络降费潜力,加快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充分释放提速降费的改革红利,支持信息消费发展。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物流业信息消费降本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信息消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方式,降低信息消费金融服务成本。  指导意见还要求,提高农村地区信息接入能力。深化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助力网络扶贫攻坚、农村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实施“百兆乡村”等示范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到2020年实现98%的行政村通光纤。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开展整省推进示范,力争到2020年村级信息服务站覆盖率达到80%。  指导意见明确,加快信息终端普及和升级。支持企业推广面向低收入人群的经济适用的智能手机、数字电视等信息终端设备,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类智能可穿戴设备。推介适合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移动应用软件和移动智能终端。构建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和学习交流平台。推动民族语言软件研发,减少少数民族使用移动智能终端和获取信息服务的障碍。鼓励各地采用多种方式促进信息终端普及。  指导意见提出,要提升消费者信息技能。实施消费者信息技能提升工程,选择部分地区开展100个以上信息技能培训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引导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主体特别是信息知识相对薄弱的农牧民、老年人等群体,普及信息应用、网络支付、风险甄别等相关知识。组织开展信息类职业技能大赛,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信息技能培训。  指导意见强调,要增强信息消费体验。组织开展“信息消费城市行”活动。鼓励地方和行业开展信息消费体验周、优秀案例展示等各种体验活动,扩大信息消费影响力。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深化用户在产品设计、应用场景定制、内容提供等方面的协同参与,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支持企业加快线上线下体验中心建设,积极运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交互娱乐等技术丰富消费体验,培养消费者信息消费习惯。 阅读全文
2017-08-23  来源:国家互金专委会  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火热,其底层技术区块链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区块链正在向金融和其他领域扩展应用,问题较为突出,具体如下: 一、区块链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领域应用 (1)虚拟数字货币方面,目前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应用主要体现在虚拟数字货币方面,在虚拟货币市场中存在恶意炒作、价格剧烈波动等系列问题,且为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提供了便利。 (2)区块链融资方面,部分区块链应用在通过ICO的形式融资,在ICO项目中占比90%以上。其融资规模大,参与用户多,但项目失败率高。同时,存在通过ICO进行传销、诈骗等活动,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和社会问题。 2、其他领域应用 (1)伪链盛行。目前很多区块链应用项目属于借区块链名义炒作概念、滥竽充数的“伪链”。其对区块链进行随意裁剪,并不能发挥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实质上不具备数据防篡改、去中心等核心特点。 (2)过于理想化。目前很多区块链应用项目忽视多方参与的积极性和关联设施改造的难度,其项目实施的难度大,失败可能性很高。 3、共性问题 在具体的应用中,尤其是金融、质量控制、社会管理等关键领域,区块链应用系统设计和实现的安全性至关重要。目前的区块链系统在安全性方面考虑不足,已发生多起数字资产被盗、智能合约漏洞被黑客利用事件。 二、区块链应用的关键因素 现阶段,除虚拟货币外,区块链在其他领域的具体应用仍存在困难。为保障区块链应用充分发挥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建议考虑如下关键因素: 1.参与多方性。区块链需要互不信任的多方参与,以实现共同监督。同时应区分不特定多方和特定多方参与的要求。 2.参与积极性。项目的应用要为参与者带来相应价值,否则无法保证区块链运行的持续性。 3.参与真实性。在多方参与的情况下,区块链可以有效保障链上数据的难篡改,但无法解决链外数据上链的真实性。 4.参与可行性。考虑与关联设施对接与改造的难度及成本,充分评估实施可行性。 三、区块链认识的误区 现在部分应用借助区块链名义宣传数据真实和不可篡改等,为避免新技术概念不合理应用,应认清以下事实: 1.物理上的多方不等于参与的多方 2.区块链不直接等于不可篡改 3.区块链不直接等于数据真实 总体来看,区块链是多项技术融合产生的创新,具有独特的技术特性和潜力。但目前无论是虚拟货币还是其他领域,鱼龙混杂,具有较高的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需要进一步理清对区块链应用的认识,避免新技术概念滥用和误用。 阅读全文
2017-08-23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出台《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办法》提出,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规定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 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6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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