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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资讯 2024-08-09 中新网8月9日电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其中提出,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全网最低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消费者。《指引》具体内容如下: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在本市开展的直播带货活动适用本指引。直播带货是指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是指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平台,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带货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带货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直播带货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带货人员是指在直播中直接向社会公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带货人员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第三条 从事直播带货,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制定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第四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依法对申请开通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积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核验。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向平台报备。第五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明确开通和关闭商品或者服务分享功能、商品服务质量、商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持续公示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六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明确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事项,采取有效手段督促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按照目录要求规范开展营销活动。应当督促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在开展直播带货前对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第七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信息检查巡查制度。发现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第八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公示机制,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处置措施的,以适当方式公示处置结果。第九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带货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特性,制定营销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保存规则,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十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法违规的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实施信用惩戒,强化合规守信意识。信用评价机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第十一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建立完善行为管控机制,引导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和直播带货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第十二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三章 直播带货从业人员合规要求第十三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规范从业行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形象及内容,参照本合规要求。第十四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维护积极健康的直播环境,对直播封面、直播标题、直播内容等开展直播活动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负责。第十五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制造社会舆论等开展商业营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健康格调品位,自觉反对违法失德、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食物浪费、泛娱乐化等不良现象。第十六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对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不得通过直播提供或宣传以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三)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跨境商品依有关规定执行);(四)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九)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十)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十一)其他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第十七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在直播中发布商业广告,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符合以下要求:(一)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二)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三)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四)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教育机构、受益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五)发布金融、类金融、招商投资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责任承担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等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六)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七)发布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用户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八)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九)《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在选品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商家及商品资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需查验相应的许可情况。第十九条 营销的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他人名义形象的,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相关证明和授权材料。第二十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开展促销活动时,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促销活动有限量要求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明示。以抽奖、附赠、积分换购等方式进行促销的,应当如实表示有奖销售信息、赠送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换购的条件,奖品、赠品、换购的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全网最低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一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等从事直播带货活动,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二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以直播场次为单位,在虚拟直播场所以显著方式公示直播带货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以及商品或者服务实际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三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第二十四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人员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监控,避免直播带货人员在直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直播带货人员资质考核评价机制。第二十五条 直播带货人员在直播带货活动中,应当规范自身行为,依法向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一)直播带货人员或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带货人员或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二)着装得体、用语文明,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宣传的商品价格、商品名称、产地、生产者信息、性能、重要参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应当与商品图文信息一致;(四)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以及根据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书面协议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的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公开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违法违规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第二十八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鼓励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与属地监管部门建立联合应急响应、联防联控等合作机制,主动参与直播带货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治理。第三十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来源:中国新闻网 阅读全文
新华社 2024-08-06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 题:明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规则 三部门发布指南新华社记者赵文君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6日对外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指南聚焦当前经营者反映突出的问题,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重点领域,科学、合理设置收费要求,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指南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并向全体会员公开。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同一会费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不得实行浮动会费。指南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或者个人收取会费;列入行业协会商会会费保障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不得向同一家会员多头重复收取会费;不得采用“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吸收会员、收取会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受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者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这些收费事项具有特殊性,容易产生利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强制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对于这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南作出多方面要求。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避免收费不透明。禁止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发文、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通过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等方式,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指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业务类型进行了逐条梳理,比如培训、评比、咨询、考试、展览、刊物等,总计12种情形。一方面,指南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其身份等同于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质价相符的原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另一方面,指南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作出了明确提示,提出了监管要求,如电子政务平台服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继续教育、举办展览、销售报刊、会议论坛、委托合作、制定标准、评价评定、评比达标表彰等。指南还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分类梳理了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如超标准、超范围收取考试费,只收费不服务、强制收取服务费等,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完) 阅读全文
财联社 2024-08-06 【最高检:严打破坏营商环境犯罪 上半年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罪2万人】财联社8月6日电,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日前,最高检向社会发布了上半年主要办案数据。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罪2万人,同比上升52.7%;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起诉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涉企犯罪5827人,同比上升41.1%。紧盯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加大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监督力度。对涉企刑事案件监督立(撤)案近500件。 阅读全文
2024年08月05日 来源: 中国网信网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现公开发布第七批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具体信息可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https://beian.cac.gov.cn)进行查询。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疑议,请发送邮件至pingguchu@cac.gov.cn,提出疑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请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尽快申请备案。 附件: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4年8月) 阅读全文
第一财经 2024-08-02 近日,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6条,包括四方面:明确公共服务和”网号””网证”等概念;明确公共服务的使用方式和场景;强调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明确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违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中,”网号”对应自然人身份信息,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根据《征求意见稿》,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一财经记者今日体验发现,申领”网络身份证”的有效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国公民普通护照(华侨)。经过手机识别有效法定身份证件、人脸识别、关联手机号、设置网络身份口令等步骤,即可成功申领。此次统一签发”网号””网证”的原因,据起草说明解释,系国家组织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旨在建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提供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的真实身份登记、核验服务,达到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推进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目标。“网络身份证” 的申领并非强制,《征求意见稿》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目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处于试点阶段,已上线试点APP和场景共67个,包括部分政务APP和互联网APP,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中国铁路12306、淘宝、微信、小红书、QQ等。其中淘宝、微信、小红书的应用场景主要针对异常账号用户身份重新核验,第一财经记者今日体验发现,正常用户登录或注册微信、QQ、淘宝时,暂未显示国家网络身份认证的登录方式。截至发稿,上述互联网平台暂未对试点情况进行回应。另外,记者登录航旅纵横,选择网络身份认证登录方式后,需要绑定手机号。 早于2022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显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阅读全文
2024-08-01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原则,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材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受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方式包括: 一、电话:010-88651957; 二、信箱: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三里河办公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箱),邮编100820; 三、电子邮件地址:gpjzsc@samr.gov.cn。 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基本情况,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是否已就同一事实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 阅读全文
2024.08.05 来源: 快科技 8月5日消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大家经常会使用一些小工具来提高效率,比如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就非常实用,很多人会用来保存文件资料,进行跨端切换。 需要注意的是,这也可能会有泄密风险,导致文件丢失,甚至造成更大损失。 据国家安全部公众号介绍,近年来因使用网上办公程序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屡屡发生,暴露出一系列风险隐患。 其中,“文件传输助手”能够实现文件云端存储,在不同设备终端均可下载使用,一些上班族为图工作便利,将涉密文件违规传输至“传输助手”,方便下班后使用个人手机或电脑下载处理。 殊不知涉密文件上传网络后,电脑和手机设备自动同步与存储的过程大大增加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木马病毒获取相关文件的风险。 此外,传输软件公司后台也能轻易获取涉密文件,且无法有效控制知悉范围,极易造成失泄密。 除了文件传输助手之外,还有图文识别小程序、AI写作等会泄露信息,一些OCR识别软件甚至会将部分密件文字内容、甚至红头文件的原件泄露。 官方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重要信息避免以上途径,防止不小心泄露秘密。(建嘉) 阅读全文
金融界 2024-07-3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增设网络主播为国家新职业。自2019年至今,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六批共93个新职业。这些新职业都与新的产业发展和新的就业方向紧密相关,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新职业的确定,能进一步增强网络主播从业者的职业归属感,相关从业者还将享受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有关政策待遇,以及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相关政策。随着与实体经济的不断融合,短视频直播平台平台为普通人提供了规模化的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阅读全文
中国经济网 2024-08-01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金歆)记者31日从中央网信办获悉:为督促网络直播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主播行为管理,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据悉,本次专项行动围绕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重点整治五类突出问题,包括: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带货营销;“伪科普”“伪知识”混淆视听;传播“软色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欺骗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各地网信部门要周密组织部署,全面排查整治,扎实推进落实。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属地网站平台加强网络主播规范管理,强化用户行为规范,优化推荐机制,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阅读全文
2024年07月29日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李 冰 今年以来,支付行业监管规则迎来重大变化。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较早之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两项政策将对支付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信息,有16家持牌支付机构的牌照将于2024年7月9日到期,随着有效期将至,上述机构将面临牌照续展问题。而这也是上述两项政策实施后,首批面临牌照续展考验的机构,其支付牌照的更换也引发业界普遍关注。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16家支付牌照到期的机构包括抖音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支付”)、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花瓣支付(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瑞银信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信支付”)等。 此前支付牌照业务类型主要分为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移动电话支付等业务。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上述各家机构在支付牌照更换后,业务类型将分别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类或支付交易处理类。比如,抖音支付业务类型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瑞银信支付业务类型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除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外地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而这是因为《实施细则》明确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比如,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业务类型区别在于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此前支付机构的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被归入新规中明确的新业务分类中,且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其他规定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执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本细则施行之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因此,上述支付机构更换的新牌照的有效期截止日从“2024年7月9日”更新为“2024年7月9日(过渡期至2025年7月9日)”,过渡期为12个月。 王蓬博认为:“此次更换支付牌照的机构,其牌照信息中均注明了过渡期时间,更像是过渡期的牌照暂时‘更新’。” “过渡期设置旨在为支付牌照的许可事项提供平稳承接,预计过渡期结束后,监管部门将依规为支付机构颁发新版支付业务许可证。”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5月1日落地实施的《条例》还是7月26日刚刚落地发布的《实施细则》,未来均对支付行业影响深远。 “当前支付行业仍处于调整期,除了支付牌照到期更换外,未来机构仍面临多方面调整。”苏筱芮认为,调整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实施细则》细化《条例》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同时针对不同业务线制定了从业门槛,预计后续支付机构将对标新规梳理管理层人员资质并进行合规调整;第二,注册资本金方面或将迎来调整;第三,机构需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新规要求的关于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 王蓬博认为,《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发布为支付机构合规发展指明方向,支付牌照过渡期对于机构端调整仅是开始,年内支付机构仍将处于调整期。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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