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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0日 来源: 中国网信网 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起草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区分违法和不良信息,其中第22条明确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种类。《办法》作为配套文件,主要是细化《条例》第23条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cnrnrfl@ca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19日。 附件: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第三条 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可能引发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五)存在不安全驾驶等危险动作,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六)使用网络黑话烂梗等不文明用语的; (七)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宣扬代写代抄、抄袭作弊、逃学旷课、校园霸凌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九)诱导未成年人不良交友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饭圈”行为的; (十一)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主播、充值打赏、过度消费等博取关注或谋取利益行为的; (十二)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 第四条 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等观念的; (二)宣扬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 (三)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四)宣扬畸形审美、崇尚审丑、低俗恶俗文化的; (五)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运势命理等伪科学内容的; (六)宣扬未成年人早恋的; (七)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八)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不良价值导向内容。 第五条 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导或教唆未成年人做出与年龄不符的不当言行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服务的; (四)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短视频长时间出镜积累人气、牟取利益,影响未成年人正常作息的; (六)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的; (七)歪曲或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条 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的; (二)诱导未成年人泄露个人或他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第七条 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授未成年人规避防沉迷系统、未成年人模式的方法攻略的; (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三)其他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所涉网络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于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显著位置作出明显提示。 第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符合其他服务场景特点的显著提示标识方式。 第十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阅读全文
2025-06-2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24日 消息: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出倡议,呼吁反对食品浪费,抵制极端吃播行为。 当前,部分网络平台上充斥着大量极端吃播内容。这些内容往往以挑战人类生理极限的食量,或是猎奇、罕见的食材(像超辣食物等)作为噱头来吸引观众眼球。这种极端吃播现象,严重背离了饮食文化的本真内涵。饮食文化本应注重食物的营养搭配、用餐的礼仪以及享受美食的过程,而这些极端吃播却将其扭曲,造成了令人痛心的食物浪费。 以暴饮暴食、猎奇比拼为特征的所谓“吃播秀”,与健康、节约、文明的现代生活理念背道而驰。从道德层面看,这是对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公然践踏;从法律层面讲,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部分“大胃王”“吃辣王”等极端吃播行为,将过量进食、挑战极限包装成“本事”或娱乐,传播着不健康、不理性的饮食观念。尤其是对青少年群体,极易产生负面示范效应。广大消费者应清醒认识到,为博取流量而极端进食的行为,早已脱离了食物果腹的本质,是赤裸裸的浪费行径,必须坚决抵制。 为此,中消协呼吁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保持理性。不追捧、不点赞、不转发此类宣扬浪费、危害健康的极端吃播内容,主动屏蔽相关账号和频道。同时,选择关注倡导科学膳食、珍惜食物、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的优质内容,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坚定信念,将抵制浪费转化为日常消费的自觉行动,让勤俭节约成为生活的主旋律。 网络内容创作者,特别是食品领域的创作者,是饮食文化的重要传播者,肩负着引导社会饮食风尚的重要责任。相关创作者应恪守道德底线,拒绝浪费,不策划、不制作、不发布极端进食的内容。要将创作重心转向挖掘食物本真的文化内涵,倡导“吃得科学、吃得健康、吃得文明”的理念,积极利用自身影响力,主动宣传节约理念,分享“光盘行动”的成功案例,成为倡导健康饮食文化和反对食品浪费的积极践行者。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平台经营者要强化审核把关,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和优化推荐机制,对宣扬暴饮暴食、铺张浪费的极端吃播视频进行严格识别、限制传播、及时下架。同时,要加强正向引导,积极推荐节约粮食、健康饮食的公益宣传内容,展示有关食材合理利用、烹饪技巧、均衡营养等健康向上的美食内容,为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饮食文化环境贡献力量。 阅读全文
来源“光明网 2025-06-18 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通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5万元不等。 经查,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于2024年3月至7月间,共谋从互联网平台下载他人美术作品后,使用开源软件生成侵权图片,制成拼图对外销售。经比对,被告人销售的多类拼图图样与张某、刘某某等多名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关键元素一致,属于实质相同。经查,上述各被告人于涉案期间共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万余元。 此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共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电子数据光盘56张、移动硬盘3个,全案电子数据以“T”为单位计算;前后开展了四次勘验检查辅助工作,追加刘某某等5名被侵权著作权人。 检察机关还查明,罗某某实际控制的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除为同案姚某某生产拼图外,另存在其他合法生产经营业务。办案人员通过查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明确涉案公司参与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犯罪活动体现单位意志,相关违法所得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公司并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后依法追加单位犯罪。 今年5月,通州区检察院对罗某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生产侵权拼图的福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加单位犯罪,一并提起公诉。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治日报 阅读全文
来源:光明网 2025-06-2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20日晚通报,近日,该局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对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职业弹幕人”是指通过操控虚假账号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预设话术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或交易数据,以达到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制造虚假流量目的的黑灰产从业者。其行为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市场反馈,干扰正常商业竞争秩序,是传统货架电商刷单炒信在直播电商领域的变种。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网络监测线索核查过程中发现,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直播间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普通食品时,评论区充斥着大量相似话术。“7天暴瘦10斤”“喝酒夜宵也能瘦”等夸张表述不断刷屏,宣称该产品具有减肥功效。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数十个账号IP集中分布于2个地址段,以场均50条以上频次高频发送该产品存在减肥效果的评论,最高单场发送弹幕300条以上,初步判定当事人涉嫌雇佣“职业弹幕人”发送虚假用户评价,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掌握上述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了其与“职业弹幕人”的相关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该公司对雇佣“职业弹幕人”在直播电商平台编造用户评价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自2024年5月16日起,这家公司从第三人处购买直播间增加人气、编造用户评价等服务,在直播中通过第三人控制的数十个虚假用户对其销售的产品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评价,编造“我身高155cm,体重120斤,产后顽固体质,拍了6单”“还好有你家果冻,已瘦10斤,818拍的拍3单”等话术,宣传“燃咔果冻”具有减肥效果。最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平台应完善实时反作弊系统北京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的办理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案件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的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警示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创新采用“平台数据穿透+资金流向溯源”的复合取证模式,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网络黑灰产案件证据链构建提供技术支撑;三是案件暴露出网络直播业态中“流量造假产业化”的管理盲区,倒逼平台完善实时反作弊系统,对净化网络消费环境、维护新业态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价值。消费者应警惕直播间“话术陷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网络直播间购物时警惕绝对化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物前务必查看商品详情页或包装,对“快速瘦XX斤”“无效退款”“根治XX问题”等承诺保持高度怀疑,宣称“哺乳期狂瘦”“喝酒宵夜也能瘦”等内容更不可信,一旦发现产品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尤其涉及虚假功效),可以通过平台客服投诉,并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平台/热线)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来源:法治日报 阅读全文
来源:北晚在线 2025-06-21 近日,北京大学助理教授韦东奕食堂就餐遭多人轮番拍摄的视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贴脸拍摄”“围堵跟拍”等侵扰行为,引发媒体与网民强烈谴责,公众呼吁守护人才安静的学术环境。 自6月初韦东奕开通网络账号以来,针对假冒仿冒其账号吸粉引流、恶意营销牟利等乱象,北京市网信办迅速部署,指导抖音、快手、微博等网站平台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置,累计清理违规账号超5000个。针对近期“自媒体”跟拍盯拍、恶意蹭热行为,网信部门第一时间开展核查,督导属地网站平台全面排查、分类处置,坚决铲除无底线博流量土壤。截至目前,已集中清理盯拍蹭热等信息4699条,关停违规直播间32个,对740个实施恶意拍摄、歪曲解读的“自媒体”账号采取禁言、限制营利、关闭等处置措施。 “自媒体”治理是净化网络生态的系统性、长期性工程。北京市网信办将持续深化专项整治,强化常态化治理,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线上线下一体打击违规行为。同时,指导属地平台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引导“自媒体”创作者树立“正能量才是大流量”理念,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阅读全文
2025.06.22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6月22日消息,日前,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自2025年4月启动以来,中央网信办聚焦AI换脸拟声侵犯公众权益、AI内容标识缺失误导公众等AI技术滥用乱象,深入推进第一阶段重点整治任务,累计处置违规小程序、应用程序、智能体等AI产品3500余款,清理违法违规信息96万余条,处置账号3700余个,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据悉,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期间,中央网信办部署各地网信部门加大违规AI产品处置力度,切断违规产品营销引流渠道,督促重点网站平台健全技术安全保障措施,推动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加速落地。  下一步,中央网信办将聚焦AI造谣、低俗内容等7类突出问题,开展“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构建技术监测体系,形成处置处罚规范,推动内容标识如期落地,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着力维护清朗网络生态,推动人工智能向善向好。 阅读全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6-13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推动电子商务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品召回义务,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网络销售活动(含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时应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消费品,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消费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二、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消费品召回信息共享”模块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常态化推送消费品召回信息,提高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的精准性和及时性。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召回中心网站(https://www.samrdprc.org.cn)获取消费品召回信息。三、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消费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到或获知消费品召回信息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依法履行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相关消费品召回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或获知消费品召回信息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络销售,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提供网络销售消费品相关信息。四、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消费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提供的消费品存在缺陷而依法采取召回措施的,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或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消费品召回信息,并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权利。五、对具有商品条码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在其召回计划中提交相关商品条码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召回中心网站(https://www.samrdprc.org.cn)扫描商品条码,结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进行召回信息查询。六、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办理注册登记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消费品相关业务的境内服务商,视为消费品进口商或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承担相关召回义务。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常态化监管,组织实施电子商务平台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承诺,并开展承诺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对不履行消费品安全与召回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阅读全文
2025.06.17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近年来,互联网电视平台广泛推广自动续费和会员服务,常以首月或首期超低折扣吸引消费者订阅。许多熟悉这一模式的用户会选择在开通服务后立即取消自动续费。然而,仍有大量用户,尤其是年长群体,常常因为自动续费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他们往往难以自行找到取消自动续费的方法,甚至在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应用后仍在被扣费。 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出台专项规范管理措施,针对用户反映强烈的自动续费问题进行治理。新规定主要解决“扣费前无提醒”、“取消流程复杂”和“投诉渠道不畅”等问题。 新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电视平台必须遵循“用户主动选择”原则,禁止通过隐蔽条款或捆绑销售手段诱导用户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同时,要求平台在用户自动续费前5天,通过短信、APP推送、服务号信息等多种渠道发送包含续费产品名称、扣费金额、服务周期等关键信息的提醒,确保用户对续订信息有清晰认识。 此外,平台需要将“自动续费投诉”入口放在客户服务的一级菜单中,以便用户能够快速提交投诉并获得及时响应。广电总局还公布了用户投诉渠道,以进一步加强“双治理”工作的实施效果。 阅读全文
2025-06-1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10日消息(记者邵蓝洁)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家网信办研究起草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直播电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营销、假冒伪劣等乱象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直播电商行业相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平台对直播带货商家资质和商品质量审核不严,一些商家和主播及相关机构质量意识淡薄,重营销、轻质量,重成交、轻售后,追逐短期利益,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据介绍,《办法》分总则、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细化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违规处置、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管理、动态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协议规则,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认证和资质审核,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依法依规报送数据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办法》强化直播间运营者责任,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公示、身份核验等制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行为,要求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直播选品、直播纠错等制度。《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是强化了监督管理手段。《办法》规定了直播电商活动的管辖适用、协同监管、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约谈与整改等方面内容。《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调查核实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置措施制止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强调了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细化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具体情形,通过适用《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新设处罚条款,一一明确了处罚依据,增加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称,《办法》结合直播电商行业特点,着眼于构建直播电商行业的一般性、基础性、普遍性监管制度,规范不同主体在从事直播电商经营活动时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在加强对交易行为监管的同时,探索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流量监管,推动对自然人主播、数字人等的监管,推动建立直播营销人员培训、黑名单管理等制度。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并通过平台企业向其他主体层层传导合规要求,实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尽快出台实施,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阅读全文
2025.06.16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6月16日消息,据国家邮政局官网披露,今年1-5月,邮政行业业务收入累计完成7187.3亿元,其中快递业务收入累计完成5924.6亿元,同比增长10.3%;邮政行业寄递业务量累计完成861.8亿件,其中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787.7亿件,同比增长20.1%。 1-5月,同城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64.2亿件,同比增长5.8%;异地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706.9亿件,同比增长21.5%;国际/港澳台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16.6亿件,同比增长22.4%。 5月份,邮政行业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完成1496.1亿元,同比增长7.5%。其中,快递业务收入完成1255.5亿元,同比增长8.2%。邮政行业寄递业务量完成187.8亿件,同比增长14.8%。其中快递业务量完成173.2亿件,同比增长17.2%。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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