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1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7月21日消息,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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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6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7月16日 消息: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宣布持续加强雪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称,据初步统计,2022年上半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组织监督抽检3137批次雪糕产品,检验项目包括蛋白质、甜蜜素、糖精钠、阿斯巴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单增李斯特菌等。
其中,检出不合格样品15批次,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增李斯特菌和蛋白质。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或者产品在运输、贮存、销售环节不规范操作引起的微生物污染。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均已依法处置。
据名单显示,抽检不合格产品包括了,小布丁奶油雪糕、香芋雪糕、爱尚草莓雪糕、小花腰绿豆味雪糕、和谐号雪糕(奶酪味)、可比熊(巧克力牛奶口味雪糕)、大布丁雪糕、牛奶大板(牛奶口味雪糕)、醉美榴莲(雪糕)、乐糕(红豆糯米口味雪糕)、爱迪神童(草莓味)雪糕、回味969(木糖醇绿豆雪糕)、意大利奶纯(雪糕)、芭芘莓草莓口味雪糕和甜糯玉米(玉米口味雪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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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7月13日 消息:据上海市场监管公众号消息,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首个关于网络直播营销的指引——《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旨在保障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指引》针对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存在的突破伦理底线、刷单炒信、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消费者维权难、“最低价协议”强制条款等突出问题,归纳梳理了现有网络直播营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主播服务机构等市场经营主体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责任义务,为网络直播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指引。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建立主播黑名单制度;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网店首页显著公示营业执照,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不应要求其他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
主播应当年满16周岁,规范自身行为、着装和用语,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应单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款退货承诺;
主播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依法纳税等义务。
此外,《指引》从禁止恶意营销、确保公平竞争、不得虚假宣传、规范广告发布、规范促销活动等14个方面提出行为合规要求。《指引》指出,直播营销活动收取“坑位费”和佣金的,应当规范合理,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作为直播卖点。
《指引》专门提出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开展直播营销活动不得无依据随意冠以“婴幼儿专用”“儿童专用”等标识进行差别化宣传和高价销售,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的商品(服务)。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发布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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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0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7月10日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二十八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显示,这二十八起案件中,与阿里巴巴相关的案件有5起,与腾讯控股相关的案件有12起。
公告表示,本次公开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随着反垄断常态化监管的深入推进,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意识不断提高,积极自查历史交易,主动报告涉嫌未依法申报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正依法加快完成存量案件清理工作,助力企业轻装上阵,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其余案件处罚决定书将陆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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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7月7日 消息:今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明确,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适用本办法。提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等原则。
《办法》规定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包括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办法》提出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规定数据处理者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前应当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并明确了重点评估事项。规定数据处理者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影响数据出境安全的情形应当重新申报评估。此外,还明确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程序、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合规整改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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