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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来源:新华日报   继9月15日首轮开卖之后,今天(9月22日)上午连云港警方破获一起新型特大涉外网络传销案,该案涉及23国、涉案金额达5亿元,22万多人深陷其中。 这起案件,缘起一场传销常见的“讲课”。去年9月,一市民告诉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他在咖啡馆听到王某等人讲课,让听众投资“U币”,因为拿不准,就向警方咨询。这引起警方注意,随即查明王某等是以网络投资泰国优趣集团虚拟货币的形式,发展下线搞传销。王某等称,U币是一种可在“物物交换平台上直接购物”的虚拟货币,背后的优趣集团所谓世界总部在泰国,在中、泰、马、新合作商家众多,因此投资升值空间显著。实际上,优趣集团是个境外传销组织。该案主办人员、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张队长说,该组织在网上公开宣传投资U币能获30%-40%暴利,投资者只需缴纳500-5万美元不等注册会员,会费转换成U币,按加入顺序组成上下层级关系。拉人注册会员有高额返利,一次次诱骗会员层层发展下线。为防资金链过早断裂,该组织还设置套现的高额手续费,打消一些想中途离开成员的念头。 连云港银行职员李某从老同学处获知“投资U币可以升值”,由于该组织网站包装精良,还有泰国退役将军、政府高层“背书”,加上老同学天花乱坠一番劝,李某最后深信不疑,拉了亲友同事20人下水,每人缴纳了3500元到7万元不等“入会费”。 “此案涉及23国22万会员,我国31个省市区会员达3.6万。”张队长说,该组织链条长,上下线联系密切,必须多地同时收网,连云港警方派出11个抓捕组、11个冻结组分赴多地。1月14日14时,各组在涉案地警方协助下同时出手,抓获闫某超等12名传销组织高层,其中包括2名马来西亚籍嫌疑人,冻结组1小时内冻结40多个银行账户,收网成功。 该案受害者不乏高校教师、公务员、财务工作者等人群,为何如此有欺骗性?警方介绍,一是以往传销是面对面、聚集式的,该案通过网络,会员较为分散、活动比较隐蔽;二是涉案人员很多参加过传销,了解如何发展下线、搞推广宣传;三是利用百姓不懂财经又想理财获利的心理,制造出投资U币和投资股票、黄金、期货差不多的假象。另外,受骗者对高回报的期盼和缺乏理智判断是主观原因。警方提示,一定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尤其是纯粹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就可获取高额返利,就基本可以判断为传销犯罪。 本报记者 陈月飞 阅读全文
  2015-09-17   来源:南方都市报 自工信部宣布9月1日起实施“史上最严手机实名制”规定以来,如何将政策落地施行一直备受关注。对已经在网的老客户,有运营商还发出了限期拒不实名就“半停机”处理的通知。昨日,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发出《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对推进手机实名制做出了细致规定。该征求意见稿公示期至9月30日,公示结束后将上报省政府。   发现冒用他人证件将报警处理 《决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宽带、无线上网卡的装机、移机、开户、过户以及补换卡、修改密码、订购或者更改资费套餐等电信业务手续,应当要求电信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或者补登记电信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委托他人办理个人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委托人同时出示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查验并登记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若发现在网电信用户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信息登记的,应当及时停止其电信服务并报警处理。   《决定》施行百日未补办将暂停服务 《决定》对在网老用户补办实名制手续的时限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电话、短信息、书面函件或者公告等形式,通知已经在网但尚未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或者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用户补办登记手续,并应当为电信用户补登记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对本决定施行之日起满3个月未补登记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催告其10日内补办;催告期满仍未补办的,暂停提供电信服务。据此,即大约在《决定》施行百日后,未补办实名制的用户或将被停机。《决定》还称,自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之日起满3个月仍未补办的,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决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本决定暂停电信服务期间,不得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终止电信服务的,应当简便快捷退还用户预存的剩余费用。  广东移动分批通知用户补办 据此前报道,督促老客户办理实名制,运营商还是采取了相对人性化的措施。但中国移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对于非实名老客户,必要时将采取限制通信、业务的手段,督促用户依法实名登记。 广东移动则采取分批通知用户去补办实名制的方法,但因客户规模太大,更多是通过提供便捷渠道和优惠的方式推进。通过广东移动官方网站即可办理在线登记,甚至部分地市还开通了微信公众号、APP实名登记服务。也有的移动客户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在限期内补办实名制,导致“半停机”(限制呼出)的情况。若广东省这一《决定》顺利出台,运营商的操作措施也将更加有章可循。 阅读全文
2015-09-16 来源:腾讯科技 [摘要]当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仍在快速发展变化当中。 腾讯科技讯(乐天)9月15日消息,海淀法院日前对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飞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资料显示,2015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含诺米多公司应当支付的17.6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开办“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合伙店。 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 但在之后的合作过程中,“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之后双方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 2015年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 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双方均诉至法院,原告飞度公司诉请: 1、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44 000元; 2、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违约金44 000元; 3、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司经济损失197 12.5元。 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诉请:1、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飞度公司赔偿诺米多公司损失5万元。 海淀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均向法院提交多份证据,就案件涉及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两位通过“人人投”平台投资该项目的投资人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海淀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案件核心争议主要为两方面:一、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具体界定;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本案中的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 结合双方履约情况,法院对案件最终判决: 一、被告诺米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 二、反诉被告北京飞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飞度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海淀法院指出,本案虽系个案,但对于中国发展迅猛的众筹行业,此案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法院对本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这与《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相符,为众筹融资行业在中国的健康规范发展留下了空间。 二是系统地将当前众筹融资领域内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评述,也呈现出众筹融资行业具体交易的细节问题。就社会最为关注的交易合法性问题,法院从裁判角度进行了具体分析和梳理,认为案中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三、法院对案件所涉问题设置了判后答疑阶段。其中法官讲到,该案裁判结论是在客观把握个案案情、适度结合当下众筹行业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所做的裁判。 当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仍在快速发展变化当中,规则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检验。 阅读全文
  2015-09-15 来源:中国网信网 中国网信网广西南宁9月14日电(记者申丽)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今天继续在广西南宁举行。在下午召开的打击网络犯罪的主题会议上,中国公安部十一局副局长钟忠介绍说,面向我国境内网民的90%以上的诈骗网站、钓鱼网站、赌博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 钟忠在演讲中指出,网络侵财类的犯罪作案手法不断翻新。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借助互联网实施的侵财犯罪已经成为发案率最高的网络犯罪种类。网络淫秽案件、黑客案件往往伴随着收取会员费、敲诈勒索、倒卖公民信息等非法牟利方式,并已经形成一种常态化的网络犯罪。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利用网络筹资、网络贷款诈骗等新型的网络犯罪形式不断出现。 据钟忠介绍,涉及到移动互联网的犯罪呈快速增长的态势。目前80%的使用社会工程方式(编者注:一种利用”社会工程学” 来实施的网络攻击行为)的网络诈骗针对网民的移动终端。此外,越来越多的犯罪人员将实施犯罪的网络场所转移至本国以外,采取信息倒流、跨国联合及针对境外人员等多种形式,逃避执法机关的侦查打击。据统计,面向我国境内网民90%以上的诈骗网站、钓鱼网站、赌博网站,服务器位于我国境外,利用境外服务器、VPN等网络资源向境内网民实施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犯罪的一个突出动向。 面对网络犯罪的新形势和新特点,钟忠认为,除了要用互联网的思维创新警卫模式,提升打击网络犯罪的效能,同时,还要积极开展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在国际执法合作理念、合作战略、合作范围、合作方式等方面不断推进,积极营造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讲实效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执法合作格局。据介绍,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多次与东盟国家的执法部门合作打击网络犯罪,取得了很好的成果。2014年,中国和越南、缅甸联合开展打击网络赌博执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19人,冻结赌资人民币6400余万元。 阅读全文
 2015-09-12   来源: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双11”“双12”等时段已成为各大电商平台进行集中“大促”的惯例。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再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就必须遵守《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查处。 规定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集中促销中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如第三方平台应该对卖家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应该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卖家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时间;应当对卖家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应当事先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且不得虚构成交量或用户评价等 同时,对于在第三方平台开展交易的卖家,规定也明确:卖家应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促销广告应真实、准确,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禁止采用标示商品与实际不符、虚构交易量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赠送积分或优惠券的,应标明其使用方法、条件;有奖促销时,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虚假抽奖或操纵抽奖。 对于卖家利用赠品来吸引消费者的,规定指出除正常销售的产品外,赠品的质量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并按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阅读全文
2015-09-14  来源: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9月14日讯 13日上午,连云港警方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国家公安部经侦局2015年1号大案“10·10”特大网络传销案告破。这个新型涉外网络传销案用所谓U币买卖,牵涉23个国家22万注册会员,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 2014年以来,境外传销组织泰国优趣集团在境外搭建传销网站,以投资虚拟货币U币为名,在国内发展会员实施传销犯罪活动。2015年1月14日,连云港警方在广州、深圳、郑州、保定、连云港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目前已经抓获泰国优趣集团主要管理人员马来西亚籍犯罪嫌疑人李某晨、中国区域国内负责人闫某超为首的12名传销组织高层成员,查清遍布23个国家涉及22万名注册会员的庞大犯罪体系,缴获大量银行卡、网银U盾、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历时4个月辗转广州、深圳、北京、郑州、新乡等全国十余城市,查询涉案账户2600余个,查明了涉案资金流向,涉及账户的基本情况、资金流量、存量,重点涉案人员身份,为最大化追缴犯罪资金打下坚实的基础。 (程长春 张林军) 阅读全文
2015年,动漫、文学、影视、游戏等领域不断跨界融合,那么,这些领域的用户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今天我们先来看看文学和动漫之间的联系。 网络文学用户基数大,动漫用户增速快 根据艾瑞PC端监测产品iUserTracker的数据显示,国内PC端网络文学平台的月度覆盖人数达到1.6亿人左右,PC动漫平台的月度覆盖人数为1.1亿人左右,国内网络文学平台的用户规模超过动漫平台的用户规模。但是,从增长趋势可以看到,从2013年到2015年,动漫平台的用户在日益增多,逐渐缩小与网络文学平台的差距。 艾瑞分析认为,网络文学发展年限长,渠道和内容都较为成熟,众多平台为用户提供阅读入口,网络文学逐渐成为较为成熟稳定的领域。相对而言,动漫领域处于发展初期,内容、平台、作者等方面都不成熟,用户基数小,但随着资本的进入,动漫领域的创业者逐渐增多,市场对于90后甚至00后群体的关注度增强,动漫领域将不断发展。 同时,从创作角度而言,动漫作品的创作门槛远高于网络文学,动漫领域的从业人士远低于网络文学,这直接导致国内动漫的内容数量少于网络文学。 网络文学用户更广泛,动漫用户更年轻 根据艾瑞PC端监测产品iUserTracker的数据显示,动漫平台的用户主要集中在24岁以下,比例高达50.8%,该比例远高于网络文学平台的用户。而网络文学平台的用户较为分散,从年轻用户到中年用户均有覆盖。 艾瑞分析认为,网络文学属于大众化的精神食粮,上到老下到小,均可以阅读,用户覆盖范围广。而动漫作品更属于年轻群体,特别是90后、00后用户。 网络文学和动漫平台的用户重合度不断上升 根据艾瑞PC端监测产品iUserTracker的数据显示,2015年7月同时访问网络文学网站和动漫网站的用户比例为18.1%,同时从2013年到2015年网络文学平台和动漫平台的用户重合度不断上升。 艾瑞分析认为,网络文学和动漫内容受众群体较为不同,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共同用户。可以看出网络文学改编成动漫作品存在一定的机会,相关企业需要找对切入点,寻找到动漫用户喜欢的网络文学作品,如《全职高手》、《盗墓笔记》等。同时,在改编的过程中,需要迎合动漫用户的喜好,了解这些用户关注的因素,如动画的画风/人设、声优等。(完) 阅读全文
360截图20150908163509051   2015-09-08  来源:新浪科技   【1号店10个月内被查处16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显示,1号店由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设立,但实际由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经营。自去年10月至今年8月,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被上海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查处16次。 阅读全文
 2015-09-02 来源:界面 深圳客运管理局认为,私家车接入互联网平台参与营运,实质上是以赢利为目的、为非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的非法营运行为,属违法经营行为。 8月31日,深圳市交通委员会通报称,交委客运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等单位约谈滴滴打车、优步(Uber)深圳、易到用车3家专车平台企业,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上个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五部门刚刚对滴滴打车、优步中国、神州专车、易到用车4家专车平台企业开展联合约谈,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深圳客运管理局认为,按照已查取的证据材料、现有法律和国家交通运输部规定,私家车接入互联网平台参与营运,实质上是以赢利为目的、为非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的非法营运行为,属违法经营行为。该局要求各平台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自查自纠、立即整改,否则将根据有关法规处罚相关平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车必须依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营运牌照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另外,深圳市交委还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深圳市互联网预约用车服务的执法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市公安公交分局要求,各平台企业要限期将接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目前,优步不会对平台上的司机抽取提成,因此优步也在一直强调该业务是非盈利性质的拼车服务,试图规避政策风险,但是政府并不买账,仍然还是将其认定属于“商业运营”范畴。 “企业需要保护合作司机和车辆信息隐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配合政府部门做一些相关调查。未来如果交通部和地方法规陆续出台,企业也要进一步完善信息保护机制。”一位专业行业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滴滴快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目前,滴滴专车的司机是由劳务公司派遣,车辆由租车公司提供,滴滴专车平台、乘客、租车公司、劳务公司依法签订四方协议,这也是目前唯一被官方认可的合法运作模式,滴滴表示已经和所有的合作公司都依法签订了合同。 今年上半年,深圳市交通执法总队查处非法运营车辆963起,涉及滴滴专车平台从事非法运营车辆207起,其中私家车161起。 据深圳市交委介绍,约谈之后,各平台企业表示,将全面配合,认真自查自纠。此外,深圳交委方面表示目前深圳市交委客运管理局已启动出租车行业改革方案的研究工作,将尽快制定出台深圳网络约租车的相关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对界面新闻分析称,如果企业掌握的信息有公共性质,那么政府有权利也有责任进行监管。 上个月,北京市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8个部门共同约谈滴滴和优步平台负责人,明确指出其组织私家车、租赁车从事客运服务的行为,涉嫌违法组织客运经营、逃漏税、违规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垃圾短信)和发布广告等。 此前界面新闻记者从独家渠道获悉,《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专车”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也就是说,这使得提供“专车”的平台企业、车辆和驾驶员都需要申请准入许可。 为了规避政策风险,互联网租车平台也正在加快与政府层面的合作。6月1日,由滴滴和上海相关部门共建的“上海出租汽车信息服务平台”上线。双方从出租车业务合作起步。官方将管理部门所掌握的行业从业人员和车辆信息、出租汽车企业实时动态营运信息。 8月26日,滴滴快的宣布再和珠海市交通规划研究与信息中心共建“出租车信息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对接、资源共享等方式对驾驶员身份识别和评价等方面展开合作。8月28日,优步中国也与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国家智能交通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推进“互联网+交通”方面的研究项目。 阅读全文
 2015-09-02   来源:创事记 文/李俊慧 “全文1万多字,共计75条”。 时隔20年首次修订的《广告法》于9月1日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过去20年,互联网在国内经历了从诞生到崛起的跨越式发展,而此番修订后的《广告法》也将互联网上的广告发布行为纳入管理范畴。 有人说,新《广告法》敲响了智能手机夸大宣传的丧钟,也有人说,新《广告法》施行后,“XX的违反《广告法》”已成为厂商营销推广的新噱头,那么,新《广告法》到底对互联网有多大影响呢?   新《广告法》共“五条八处”涉及互联网 在总计75条的新《广告法》中,有“五条八处”明确涉及互联网,包括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其中,除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是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外,其余三条均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的条款。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简单说,《广告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广播、电视、报刊音像等传统广告发布者等同视之,也就相当于承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广告法》下的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显然,按照此条规定,互联网已经正式明确为广告的发布渠道或平台。此前,包括门户、搜索等在内的诸多互联网广告发布平台,大多以“技术服务”名义为用户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如今,按照新《广告法》的规定,今后包括新浪、腾讯等在内的门户网站,以及百度、搜狗等在内的搜索平台,以及京东、淘宝等在内的电商平台,不适宜再以“技术服务”为名从事广告发布之实。 此外,针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形式,该条特别明确需可以实现“一键关闭”,如不提供将可能面临广告主将会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根据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有“主动审查和主动制止”的义务。如果未及时制止,将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多种处罚。   新《广告法》多项禁令将影响众多新品推广 由于新《广告法》针对特定行业或产品,增加了很多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将会对很多新品推广产生广泛影响。包括: 1、儿童卫士类智能穿戴设备。受影响的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广告代言人需满十岁以上,其二,广告不得有“劝诱”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内容。 目前,针对儿童群体的智能穿戴设备很多,除去类似儿童卫士等具有通话功能的智能手表,还有定位功能的运动鞋等等,这些产品的后续推广,在代言人及广告内容方面都需要按照新《广告法》予以调整。 2、P2P等投资理财类服务。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对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对于投资理财方向的广告,尤其是类似P2P等理财产品,“保本”等用语或措辞很常见,后续再做广告时,包括在互联网做推广时,也都需要予以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认为,不得在广告中使用类似“第一”、“最好”等措辞是新《广告法》的规定,其实,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旧广告法中一直就有此要求。 而前两天,高晓松在微博上“对掐”罗永浩及锤子科技,指责“擅自就把产品往人家的肖像上贴”。事实上,类似锤子“海报生成器”,允许用户上传照片即可生成“漂亮得不像实力派”个性化海报,可在微博、微信等诸多平台进行分享,并且所有生成的海报都打上了“坚果”标识、坚果手机外壳图片及锤子手机的官网地址。这本身就是一种广告发布或商业推广行为。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照片生成类似海报推广,抛开民事侵权外,本身也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不论是新广告法还是旧广告法,都一直明确要求,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 当然,新《广告法》还有很多其他亮点值得关注,比如“个人”也可以成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等,而这对于如今如火如荼的自媒体群体来说,不失为一个好消息。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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