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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0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网店、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店铺”经营行为,将迎来更为细致的管理办法。 近日,商务部下发《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但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对饱受网购用户“差评”的广告“轰炸”推送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未经消费者认可,不得以短信、微信、电邮等方式推送广告。   网店将纳入信用记录 根据《意见稿》,无店铺零售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无店铺零售的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从《意见稿》来看,对于网店等无店铺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更为细致的管理办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如果是服务提供商违反本《意见稿》相关规定,将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另外,《意见稿》还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微信推销有望规范 根据《意见稿》,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对违反规定者,消费者可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意见稿》规定,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如何界定在某些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王维维律师认为,《意见稿》尚需作出更为精确的修正与指向。“《意见稿》明确不得通过微信等渠道强行推销信息,但并非完全禁止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广告。”王维维认为,《意见稿》所禁止的应是“强买强卖”的广告信息,诸如手机短信中的垃圾信息,“《意见稿》相关规定不应被过度解读为对所有微店推广行为的禁止。” 王维维说,以微信为例,微信朋友圈里随处可见刷微店的行为,一些微店还通过公众账号推送各种广告信息,这些内容会被界定为“被禁止的推销信息”吗?这恐怕很难。这些信息可能确实给微信用户带来了困扰,但从信息发布渠道上看,商家推广的平台是自己的朋友圈或微信群,属于私人渠道的平台。同时,对于被微信广告造成困扰的用户来说,其可以选择屏蔽商家的朋友圈、将商家从微信群剔除等途径进行维权。“微信官方为了防止广告泛滥,也是做过努力的。”王维维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早在去年,微信官方就开始禁止公众账号通过转发抽奖等方式推送广告、增加粉丝等。商务部本次的《意见稿》具体规定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阅读全文
  2015-05-06   来源:梅花网 为加强网上新闻信息来源管理、规范网络转载秩序,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制定并公布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 阅读全文
  2015-05-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5月5日,记者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近日,40家涉嫌从事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网站被关闭。这是“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互联网主管机关集中关闭的第三批违法违规网站,数量较前两批有所增加,专项整治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本次被依法关闭的40家网站分别是:“中国资讯信息港”、“北洋网络公关网”、“上海名企网络删帖”、“晋城删帖网”、“21头条新闻网、“武林网”、“山东直播网”、“上海危机公关管理网”、“网络信息删除技术中心”、“趣味网”“农民热线网”、“品牌维护网”、“网誉公关”、“专业删除帖子网”、“锐智网络公关”、“网络形象维护网”、“企维网络公关”、“危机公关删帖网”、“易合盈科”、“立珊网络”、“天鸿网络删帖网”、“浩博世纪”、“北京丰联网络删帖”、“客乐世纪”、“创蔚网络删帖平台”、“美亚网络公关”、“百家乐”、“北京浩天联盟”、“天道网络”、“创赢网络公关网”、“120易公关”、“金叶科技删帖网”、“畅想网络公关”、“优猫删帖网”、“北京速清品牌维护”、“锦技科技”、“速秒品牌维护”、“鸿图网络删帖”、“尚洲传媒网络公司”、“网络危机公关协助中心网”。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被关闭的40家网站,网信部门掌握的这些网站违法违规事实,多数来源于社会举报,这再次彰显人民群众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挥的特殊作用。专项整治严格遵循“开门办整治”的理念,充分依靠群众、信任群众、为了群众,进一步发挥好公众监督的作用,激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主动积极参与的热情,群防群治的局面正在形成。 该负责人最后强调,当前,专项整治正在深入推进之中,感谢社会各界提供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国家网信办热忱欢迎大家继续通过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址www.12377.cn,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违法违规活动进行举报,举报者的个人隐私将得到有力保护,对有效举报线索,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并给予最高额达5万元的奖励。 阅读全文
  2015-05-06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木艮) 5月6日消息,日前商务部起草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开征民意。意见稿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意见稿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意见稿明确,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等信息。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意见稿还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 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第九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 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 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著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 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15-04-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应妮)中国国家版权局22日在北京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文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通知》全文共9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二是引导报刊单位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报刊单位明确有关作品权属提出了指导意见。三是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四是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 《通知》指出,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转载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网络媒体以其时效性、多媒体、交互式、容量大等优势对传统媒体造成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但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是以长期依赖并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为基础的。随着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现象的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传统媒体对此反响强烈。为此,国家版权局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完) 阅读全文
 2015-04-23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 国家版权局22日在京公布了上海“射手网”侵犯著作权案等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件包括:上海“射手网”侵犯著作权案、江苏“爱漫画”网侵犯著作权案、合肥安海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盗版软件案、湖南广大消防安全培训职业学校发行盗版教材教辅案、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江苏“放放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湖北“10·12”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黑龙江刘某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青岛“6·25”销售盗版报刊案和云南“3·28”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 据介绍,这十大案件涵盖了侵犯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网络动漫著作权案以及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报刊、软件案等多种类型,其中行政处罚案件4起,刑事判决案件6起。2015年,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地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当日表示,希望广大版权产业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先授权,再使用”这一基本原则,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产业环境,实现版权产业链上各方的共赢,进而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阅读全文
2015-04-22  来源:中国站长站 国家网信办专项整治行动又有新进展,继关闭第一批65家严重违规失信婚恋网站以来,近日又依法关闭了包括“百合网成人版”、“梦槐情网”、“都市情人网”在内的35家严重违规的婚恋网站。凡是存在未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备案信息虚假、传播色情低俗信息等问题的婚恋网站都在此次的打击范围之内。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3个月的“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婚恋网站整体的自觉性。 阅读全文
 2015-04-17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4月17日消息,针对近期网络售假现象,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严厉打假冒名牌商品的行为,建立网络售假黑名单,并对网络售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上黑名单的网络店铺将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进行线上线下的交易。 另外,除了对发现的网络售假加大处罚力度,还将对有多次线上或线下售假者,将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同时,工商部门还拟对故意为网络售假提供便利条件的第三方平台加大处罚力度。 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孙考利表示,今年工商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对各类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打击,包括服装、汽配、建材和小家电市场等。 其中,重点市场商圈为:红桥市场、永外市场、动物园批发市场、天意市场、万通市场、马连道市场、中关村电子市场、十八里店建材市场、秀水市场以及木樨园商圈。(然雨) 阅读全文
2015-04-20   来源:南方都市报 4月19日,深圳上步中路科学馆九楼报告厅,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主任张新红演讲《互联网经济:中国的机遇与选择》。 南都记者徐文阁摄 南都讯中国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主任张新红昨天做客南都公众论坛,讲解他对互联网经济将给中国带来怎样的机遇的看法,并透露中国将怎样应对互联网经济。  从网民人数和普及率看中国潜力 张新红最先提出来的一个共识是关于互联网到底是什么。他说,有人说互联网是一种技术,还有一种人说互联网是通讯网络,还有人说互联网是渠道;也有人说互联网是一个社会的基础设施,也有人说,互联网是一种新的媒体、新的媒介;也有人说,互联网是一个产业……这么多说法,哪个对?哪个不对?他认为都对,实际上,未来中国发展互联网经济,必须全面考虑这些东西,不能只考虑其中一个方面、一个侧面,忽视其他方面。他认为这是我们首先要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 张新红提到了一些数据,这些数据包括:到2014年底的时候,全球的互联网用户达到30亿;现在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设备有68亿台;中国是第一网民大国,去年底的时候,中国网民已经达到6.5亿人;但在普及率上,中国现在还很低。世界前十名里面,普及率最高的是英国,它是89 .8%,再接下来是德国86 .2%,接下来是美国84 .%,中国在这里面是45.8%。他认为这是中国发展的潜力所在。 他提到了另外一些数据包括:有人预测2020年互联网设备终端将达500亿连接,因为它不光是我们看到的手机电脑,还有可穿戴设备,还有物联网方面的终端。而且有人认为中国在这方面的连接数量将要比美国和日本高出更多。 张新红还提到了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上开始崛起,他说到去年9月15日的时候,全球前20名里面的企业,互联网中国是占了6家,前十名里面中国占了4家,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和京东。前20名中,美国企业占了11席,中国6席,日本两席,韩国1席,所以,从去年开始出现中美双子座的一个架构。   关于互联网+ 农业跟互联网结合,会发现什么变化?张认为包括以下这些:农业物联网的出现,在各地都已经开始应用;现在农产品电子商务零售额大概是600多亿,但是这几年增长速度很快,将来农产品的品牌化是一个大趋势;还有一个农业O 2O的发展。张新红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会导致中国城镇化道路基本变化。 将来的能源可能要以可再生能源为主。张新红推荐现场观众可以读一下里夫金写的《零边际成本社会》这本书。在里夫金看来,将来的能源就是零边际成本。 互联网+对汽车界会带来一些什么样的变化?张说,无人汽车、个人化的汽车都会得到很大的发展,他说将来汽车会变成一个互联网大终端,所有汽车都联网,整个城市智能交通会得到很大发展。 有人提出,可穿戴设备那么多,将来手机会不会消失?张新红个人认为,五年之后手机的普及率会更高,但是手机的概念跟现在不同,它的功能会更强,其他一些专业化的可穿戴设备能够提供一些专业的服务,但不会取代手机。 互联网+对房地产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人说,即便在现有的政策上,互联网也可以使房地产价格降到现在的一半左右。张认为它给我们一些启示就是即便在房地产这样的领域里面,我们用互联网思维进行运作,房地产也会产生很大的变化。而且,他说现实中已经开始有了这样的一些介入,比如you+青年公寓;万通的“自由柱屋”;众筹买房等。 互联网+商业这一块,他认为在中国发展比美国欧洲国家好一点。去年中国网上的零售总额达到2.8万亿,增长49.7%,占社会零售总额10 .8%,网上购物人数去年达到3.2亿人,排全球第一位。为什么中国网络零售会比美国、欧洲他们发展要好,张认为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以前中国商业不够发达,零售网络不够深入。所以一旦到电子商务时代,中国有了更多发展机会。   关于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政策 张提到的最后一个问题是中国在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方面做的一些政策的选择。他讲了他的三个基本的想法,一,中国的信息化是中国发展过程中遇到最大的机遇;二,中国在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方面的策略实际上是一系列政策的组合;三,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是中国走向信息社会的重要战略选择。 张提到,在中国政策选择方面有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去年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提出建设网络强国。张新红对此的理解是:首先,技术领先;其次,基础设施先进;三是很多领先企业;同时具备人才优势。 中国关于互联网的政策里面,张新红选择了几个作了简要介绍,他说在提升网络基础设施方面,“宽带中国”战略提出,到2020年,固定宽带接入用户达到4.0亿户,3G/LTE用户达到12亿户,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70%,城市宽带接入能力达到50M bps,农村宽带接入能力达到12M bps,网民数量达到11亿人。 阅读全文
Capture.PNG   2015-04-11   来源:虎嗅网 虎嗅注:4月10日新华社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及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负责人对新浪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联合约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负责人指出,2015年以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涉新浪的举报6038件,其中4月份仅前8天就达1227件,居主要网站之首。   “直至依法停止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负责人表示,此次约谈要求新浪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整改。若整改不符合要求,或者整改期间继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直至依法停止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新浪公司负责人表示,将针对问题做好整改,强化内部审核管理,严格依法开展服务,积极传播正能量,切实承担起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   新浪原总编辑陈彤去年末加入小米 有着“中国网络媒体界教父”之称的老陈,先后开创新浪新闻、运营新浪微博、并在视频和娱乐方面有着17年经验积累。去年末,从新浪离职的原总编辑陈彤,出任小米公司副总裁,负责内容投资和运营,担负起小米电视、小米盒子视频内容平台建设的任务。 在谈到陈彤加入小米一事时,雷军说得很坦诚:小米的高管团队多为技术男,在做大的途中可能与某些地方政府关系不错,但是在北京,并不是有过“向总书记上课”的履历就可以通吃各个部委的,任何时候卡死一则文件,小米在智能电视上的投资就都面临打水漂的风险。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月末公布了第二批被依法关闭的31家违法违规网站名单,这是自今年1月21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以来,主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关闭的第二批违法违规网站。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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