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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公众账号 即时通信 微信公众账号 微博账号 2014-08-07  来源:央视网 今天,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 ①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取得资质 ②强调保护隐私 ③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 ④公众号需审核备案 ⑤时政新闻发布设限 ⑥明确违规如何处罚。(央视记者吴汶倩)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4-07-01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信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238号)精神,取消以下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 二、取消增值电信企业同业竞争审查。跨地区增值电信企业经发证机关核准,可以在同一个地区授权多家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业务。 具体事宜请咨询0571-87061919;0571-87880010-9-801。 阅读全文
时间: 2014-07-21  来源:中国文化市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保障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稳上线应用,按照《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4〕10号)要求,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自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平台全面上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 (一)上线准备工作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存量基础数据录入及审核方法》(见附件1)对本地区采集、录入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及机构人员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最终确认,避免数据瑕疵,为今后管理业务顺畅使用奠定坚实基础。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对上线地区的省级管理员及地市级管理员进行培训;各省(区、市)负责本辖区的全员培训。 在平台正式上线应用前,各地要按要求对业务角色、VPN、业务流程等环境进行配置,确保规范使用。 (二)上线工作安排 1.激活、核发换证 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协助配合下,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文化类经营主体就平台激活及应用进行培训,自上线运行30日内指导、督促经营主体完成存量主体数据的激活;激活后15日内,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辖区内所有文化类存量经营单位通过平台打印统一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经营单位凭旧证领取新证,原许可证及编号同时作废。 2.核对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换证工作结束后20日内,结合日常巡查完成对文化类经营主体信息的核准和校验,对与实际信息不符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平台,要求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进行变更;对与录入信息不符的非文化类经营主体信息,在平台上及时予以修正;对无证照市场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平台。 3.使用平台办理业务 自平台上线应用之日起,所有新增审批业务工作必须通过平台办理,所有证照、文书经平台打印方可生效。各级综合执法机构的日常检查、案件办理等业务工作必须通过平台办理,执法文书经平台打印方可生效。 二、平台应用时序安排及要求 (一)培训时序安排及要求 根据各地上报的上线时序安排,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统筹制定了2014年全国平台培训时序安排表(见附件2,参训人数安排为省级管理员2名及上线地区地市级管理员各2名),并将依此分批次、分区域开展业务系统培训;各上线地区应当自培训结束后20日内完成全员培训任务并正式上线。有关培训规模、环境、模式等要求请参见附件3。 在时序安排表的总体框架下,各地区可根据平台应用进展实际情况适时申请调整上线计划,条件成熟的可申请先行单项启动审批或综合执法的平台应用工作,经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核准后做出相应调整。 请各培训承办单位于培训前10日确定培训场所,并将培训地址及会务联络人报送文化市场司。 (二)数据录入要求 基础数据采集完成至平台正式上线期间,新审批或变更的文化类经营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后将相关信息作为存量基础数据录入基础数据平台;非文化类主体数据由原录入单位及时予以更新。 三、平台应用规范 (一)账号管理规范 按业务类型,平台管理账号分为审批、执法两类,分设权限,各负其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对本级账号实施统一管理,要求账号与个人身份进行绑定,并报备上级机关;如遇注销或变动,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报上级机关进行更改。一旦绑定,账号不得转借他人,账号所有人须对此账号的所有操作担负全责。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以年度为单位,以账号日志记录为依据,对账号的使用情况特别是长期上报错误信息或转借他人使用的情况予以通报考核。 (二)许可证印制规范 为统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制式,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制定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4),一个编号对应一个二维码,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经营单位相关信息。 (三)区划变更规范 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填写《     省(区、市)区划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提交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经审定后予以配置。 (四)数据管理规范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数据管理制度,确立管理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规范管理行为,不得擅自添加、修改或删除数据。出现操作失误确需对办结事项进行删改操作的,应当由错误数据产生源点的机构向上级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上级管理员按照规定通过后台进行处理。 四、技术支持保障 为迅速高效解决平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开通了页面客服、QQ群、项目管理平台及客服电话4种技术支持保障渠道。平台应用问题咨询以页面客服为主;部级QQ群以发布流程规范及重要通知为主,各省级QQ群要及时传达有关工作要求,定期发布更新知识库,协调本群内公共问题告知及答复;对于页面客服难以解决或本地区反映集中的问题,由省级管理员使用项目管理平台统一申报(项目管理平台使用手册见附件6);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未回复和解决的问题或需求,可联系客服电话。 五、考核机制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建立平台应用情况通报机制,以各地区的上线之日为考核起始点,定期通报平台应用情况,评估、检验各地的使用情况;各省级建设领导小组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平台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存量基础数据录入及审核方法 2.2014年全国平台培训时序安排表 3.平台推广应用培训要求 4.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统一编码规则 5.     省(区、市)区划变更申请表 6.项目管理平台使用手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2014年7月18日 阅读全文
2014-05-0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附:《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月29日 附件: 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名单         单位名称   公益机构名称   特服号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红十字会   1069999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红十字会   1069999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66088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069995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069999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绿化基金会   1069996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绿化基金会   1069996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绿化基金会   1069996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069991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069991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069991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069996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扶贫基金会   1069999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扶贫基金会   1069999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69999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699996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69999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069998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0699990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0699990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069999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1069999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10699998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10699998   阅读全文
发布机构: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时间:2014-05-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的要求,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文化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调整公告如下: 全省文化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具体执行内容 实施机关 备注 1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省文化厅 委托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化部门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和变更审批 县(市、区)文化部门 2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举办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文化厅 委托舟山市文化部门 举办其他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市、区)文化部门 3 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省文化厅 委托设区市、县(市、区)文化部门 一般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县(市、区)文化部门 4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文化厅 委托舟山市及其下辖各县(区)文化部门 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和变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省文化厅 委托舟山市、义乌市文化部门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设区市、县(市、区)文化部门 7 港、澳、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文化厅 委托舟山市 8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省文化厅 委托舟山市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文化厅 2014年5月5日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根据《2014年文化部工作要点》,结合文化市场工作实际,拟定了《2014年文化市场司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2014年1月29日   2014年文化市场司工作要点   2014年,文化市场司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完善政策法规,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产业发展,营造更加公平、规范、便利的市场环境。 一、调整完善文化市场政策和法规 坚持法律和政策并重,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符合时代要求和文化市场发展实际,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内容审查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总结政策执行经验,并不断加以完善,推动建立健全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一)推动法规规章修订工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加快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启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修订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 (二)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将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和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部门;评估县级文化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情况,研究改进演出市场行政审批;推动审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系统化、规范化。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研究进一步取消下放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实行商事登记制度后,文化市场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工作重点。制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逐步取消和简化文化市场主体审批,放宽市场准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工作重心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监管、事后执法转移,确定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管理要点和执法重点,做到行业自律、政府引导、行政监管并重,促进文化市场规范有序。 二、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产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和产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引导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加强文化市场诚信建设,推动江浙沪文化市场一体化,完善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 (四)引导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开展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试点工作,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不同类型的试点,借助协会力量和媒体平台扩大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上网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形象”的试点方案和指导意见。鼓励探索多种经营,促进上网服务业态的多样化。改进连锁上网服务企业管理政策,形成连锁经营和单体经营合理配置的市场格局。 (五)加强文化市场诚信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各行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公众和政府提供检索、查询、信用评价等信用记录公共服务。进一步规范演出经纪人员的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行业监督等工作。 (六)推动区域文化市场一体化。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区域负面清单及黑名单制度,指导江浙沪等地区加强区域协作。推进江浙沪区域文化产品市场一体化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的区域项目合作,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审批项目互认机制。推动江浙沪加强综合执法区域协作,制订执法协作方案,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协同查处大案要案,整合区域执法资源,深化平安文化市场建设,促进长三角及周边地区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鼓励、支持其他省份文化市场一体化探索。 (七)继续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建设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库;完善部中心和西部分中心软硬件环境,建设北方分中心;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应用;完成省级文化部门通过平台审批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推广应用;完成地理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及试点、推广上线运行等工作;开发决策支持系统(一期)、演出经纪人管理与公共服务系统、培训考试系统、艺术品征信系统,启动移动执法办公系统试点,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信息化水平。 三、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效率,提升行业自律能力 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实施中西部综合执法能力提升计划,加强文化市场重点领域执法监督,深化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效率,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保障文化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八)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机制,研究出台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制订文化部重点督办案件管理办法,指导各级文管办协调成员单位查处案件;制订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师资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制作标准化课件,开展综合执法师资巡讲活动。 (九)实施中西部综合执法能力提升计划。启动综合执法标准规范及娱乐演出等市场基础执法业务轮训,培训中西部百名业务骨干及千名执法人员;建立东中西部综合执法对口交流机制,通过“请进来、走出去、一对一帮扶”等形式,加强案件办理、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对口帮扶。 (十)加强文化市场重点领域执法监督。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培训和协调配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改进综合执法考评、重大案件评选工作,加大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及反馈通报力度;扩大说理式综合执法文书试点工作,系统评估系列综合执法标准规范,研究拟定查处部分违法文化产品适用法规的具体操作标准。 (十一)深化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建立部分地区网络文化市场执法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研讨网络文化等市场执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黑名单制度,发布违法文化产品黑名单,依法查处含有色情、反动及宣扬邪教、黑道、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内容的文化产品;开展移动互联网文化市场执法监管课题研究,探讨对以手机、平板电脑等为终端的网络文化产品监管。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推动成立全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全国艺术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管理、规范制定、诚信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指导行业协会研究制定画廊行业规范、艺术品鉴定和经营规范等,并根据试行情况在全国推广和实施,切实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 阅读全文
时间: 2014-01-07        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推进文化市场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和服务水平,文化部决定于2014年1月起将以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纳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行管理: 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主体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 二、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备案业务; 三、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审管理等业务。 请根据《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上线运行方案》(见附件),认真组织上线运行实施工作,并不断总结完善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上线运行方案》 文化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 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上线运行方案 一、登录方式 请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主页(www.ccm.gov.cn),选择“文化市场行政人员登录”或“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登录”注册帐号并登录。 二、主体资质的审批 1.新主体资质设立 自2014年1月20日起,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等主体资质审批业务上线运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于上线运行前公布辖区内经营单位办理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主体资质审批业务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 2.已有资质主体信息的激活 (1)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于2014年1月20日至2月20日间完成经营单位平台注册激活码的发放工作。 (2)已取得主体资质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于2014年1月20日至3月20日间,使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激活码,注册本经营单位账号,填写、上传信息,提交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验证。 (3)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对经营单位信息以及上传资料,无误的予以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每个经营单位的电子标签。 (4)经营单位登录系统下载主体电子标签,并将电子标签放入主体官网及产品官网的显著位置。 三、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备案 1.新产品内容审查、备案 (1)自2014年3月1日起,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审查以及国产网络游戏产品的备案业务全部上线运行,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2)已经获得账号的经营单位,可直接在线申请,查询进度流程,下载产品电子标签,并将该标签放入产品官网的显著位置。 2.已有产品信息的核对 (1)经营单位应当于2014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对本单位已经申请内容审查或备案的游戏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填写、上传信息,提交文化市场司验证。 (2)文化市场司核对产品信息以及上传资料,无误的予以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每个产品的电子标签。 (3)经营单位登录系统下载产品电子标签,并将该标签放入产品官网的显著位置。 四、自审人员管理 经营单位应当于2014年1月20日至2月28日间核对系统内已经录入的本经营单位经过培训的自审人员名单,有变更的,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确认。 五、意见反馈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分析上线运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将意见和建议于每月1日上报文化市场司。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开通服务专线,负责收集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经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平台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咨询方式: 电话:010-62519688,010-62516289 QQ:2093929682 邮箱:2093929682@qq.com 阅读全文
点击下载查看: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内容自审做好“四有一运行”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13]140号).doc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内容自审做好“四有一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和文化部市场司相关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内容自审,做好“四有一运行”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 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制度,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也是加强网络文化安全、完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根据近期工作部署,文化部不再对国产网络游戏报备作实质性内容审查;进口和国产网络音乐不再报文化部审查,实行为期一年的内容自审试点。鉴此,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要充分提高认识,加强企业自觉自律,健全现有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严格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要求,做好网络文化内容自审管理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 二、落实措施,认真做好“四有一运行”工作 (一)有制度。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网络文化内容管理制度。要明确并细化自审任务和工作职责,明确审核依据和标准,制定初审、复核、网上巡查等自审管理工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和重大问题报告机制。 (二)有总负责人。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要明确一名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为内容自审管理工作总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企业自审管理工作的开展、自审报告的复核签字,对审核结果承担总责任。 (三)有自审部门。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要建立起有效的组织架构,明确自审管理部门,负责拟上线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事先审核、相关产品报审报备及运营平台的日常巡查,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岗。 (四)有自审人员。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三名以上自审人员。自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审核网络文化内容的能力,能独立表达审核意见;自审人员需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每年至少参加1次后续培训。如企业出现自审人员变动或《办法》中资格注销情形,需及时调整和补充自审岗位人员。 (五)确保内容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各网络文化经单位要在认真落实“四有”的基础上,从人力、资金、设备等方面确保内容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实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履行职责,确保内容自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根据文化部对网络游戏、网络音乐报审报备制度调整后的新要求,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国产网络游戏的内容自审职责,并可通过明年初启用的“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实行进口和国产网络游戏产品的网上报审报备。各网络音乐经营单位在自审试点期间(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应依法对拟上线的进口和国产网络音乐产品内容进行事先审核;按照文化部规定,如发生三次运营违规或一次重大运营违规,经营单位的内容自审权将收回,重新交由文化部门审查。 为保证网络文化内容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厅将于明年适时举办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管理业务培训,对未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自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将对全省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内容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状况开展一次核查。 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管理制度请于2014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文化厅市场处备案。联系地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邮编:310013。联系人:杨惠,联系电话:0571-85215580。   附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厅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产品及服务内容自审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依法对拟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核。 第四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不得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 第五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管理,保障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内容审核工作职责、标准、流程及责任追究办法,并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经营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人员实施。 第七条   内容审核人员的职责: (一)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二)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三)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审核人员实施,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字。 对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可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接到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平台)运行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重大问题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文化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制定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审核工作指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题库,建立审核人员信息库。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容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及检查监督工作。培训工作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内容审核人员证书》,并纳入审核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 取得证书的内容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1次后续培训。 第十三条   内容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一)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后续培训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 第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实施自审制度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按照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自审后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信息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发布时间:2013-09-07 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http://www.ccnt.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3年8月28日 附件:办事指南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办事指南.doc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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