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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市函〔2010〕2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地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执行效果,文化部决定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开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所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且经营范围中包含网络游戏的经营单位。检查工作将采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查和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进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2010年12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按照《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请各企业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bfjc.ccm.gov.cn),注册本公司账号,认真填写《<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件)的各项内容,并将《检查表》打印盖章后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交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二、核查阶段      2011年1月,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参照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交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登录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bfjc.ccm.gov.cn),注册本省(区、市)厅(局)管理账号,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填写核查结果、评价及整体评估意见,打印盖章后于2011年1月31日前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对玩家有举报、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企业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或提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      三、总结阶段      2011年2月,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分别从管理和执法的角度全面总结《办法》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省(区、市)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对《办法》的整体执行情况;二、《办法》实施以来新审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情况;三、《办法》实施以来受理群众相关举报及处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情况;四、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举措(包括培训);五、《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等。      四、验收阶段      2011年3月,文化部将根据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自查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贯彻实施情况良好的经营单位以及管理、执法部门予以表扬,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各地要以本次核查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网络游戏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网络游戏市场的规范发展。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表  阅读全文
信息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www.zca.gov.cn)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0年增值电信业务统计季报工作的通知》(工信运行简函〔2010〕50号)精神,切实做好增值电信业务的统计季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关于开展浙江省增值电信业务统计季报工作的通知》(浙通信网〔2010〕52号)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及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统计管理制度,健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并对每季数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二、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增值电信业务统计季报工作。各企业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虚报、误报、漏报、瞒报,保证数据质量。        三、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统计季报的报送时限要求,在保证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及时将相关报表及数据上报省通信管理局。        做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对于统计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存在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相关单位须在10月8日前,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文件精神的情况报省通信管理局。        联系人:杨华雨    联系方式:0571-87078655        电子邮箱:yhy@zca.gov.cn 二  ○  一  ○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阅读全文
信息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www.zca.gov.cn) 关于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        根据工信部电管[2010]64号文件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提供网站接入时,须履行以下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核验及相关手续:       1、如是个人网站,企业应核验如下备案资料和履行相关手续:       (1)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网站域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核验无误后,按要求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由双方签字;同时双方签署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对该个人按要求进行拍照存档。       2、如果是单位网站,企业应核验如下备案资料和履行相关手续:       (1)网站主体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网站主体负责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网站域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网站主体负责人签署的对网站负责人的授权书(即网站主体负责人和网站负责人不一致时,须由网站主体负责人签署的对该网站负责人的授权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5)网站负责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核验无误后,按要求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由双方签字;同时由该单位网站负责人与企业签署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对该单位网站负责人按要求进行拍照存档。        以上要求的核验材料和相关手续,是指企业接入的所有网站(即包括存量网站信息),请各企业严格按照工信部电管[2010]64号文件要求执行。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0-10-13 阅读全文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杭州市第二批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附件: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第二批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信办〔2009〕30号、杭财企〔2009〕3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发布2010年杭州市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通知》(杭信办〔2010〕17号)的规定,现将申报2010年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项目申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创新等方面的奖励; 2.对企业自主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对《办法》中规定的其他类项目的申报,不在本次申报范围中,相关申报工作,将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1.奖励类项目的申报要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条目; 2.资助类项目的申报既要符合《办法》中规定的资助范围,又要符合《2010年杭州市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所规定的申报范围; 3.申请单位必须是承担组织与实施本专项资金涉及具体项目、活动等的单位; 4.申请材料真实可靠,信誉度高,不弄虚作假; 5.申请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且,研发项目申报时,前期研发投资额应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奖励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4)提供申请奖励相关内容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双软认定”证书、CMMI评估证书、中国优秀软件产品证书等的复印件; 2.申请项目资助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最近年度系指项目已完成投资所跨年份,其中新成立单位须提供截止到2010年8月底的公司财务报表 ); (5)地税、国税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6)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明细表(详见附件4、5、6、7,未完成项目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底,完成项目的截止日期为项目实际完成日期。待项目评审后,拟资助的项目需提供已完成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内容均需在www.hangzhouit.gov.cn网站“阳光办事大厅”下的“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栏目直接填报并打印(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18957125521,张先生)。 注:用户名和密码是网上统计直报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 (7)企业在市信息化办公室“网上统计直报”系统中的2010年7月、8月的软件企业统计报表。(未在上述直报系统中上报过报表的企业,请先到www.hangzhouit.gov.cn网站“网上统计直报”栏目注册,开通后,可补报报表)。 四、资金配套比例: 市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项目资助资金配套比例作如下调整:主城区按照市区配套比例1:1;萧山、余杭及五县(市)按照市区配套比例1:3。 五、申报程序: 区级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 六、申报受理及要求: 请各区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各申报单位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项目汇总表一份于2010年10月20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有关项目申报的表格、产业导向目录及《办法》等材料可在www.hangzhouit.gov.cn 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七、联系方式: 市信息化办公室联系人:刘玉军、方义务;电话:85253265、85253627;地址: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铭楼217室,邮编:310026。 市财政局联系人:傅萌理、孔冬艳,电话:87715138、87819079,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杭州市财税大楼806室,邮编:310009。 附件:1.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资助申请表 3.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杭州市信息服务业专项资助项目已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研发项目) 5.杭州市信息服务业专项资助项目已完成投资财务清单(产业化项目)  6.研发/产业化类项目已完成投资明细表 7.研发/产业化类项目人员经费明细表 二○一○年 月 日 附件1: 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  章) 所属城区(税务关系)   法人代表   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邮  编   税务登记证号   申请单位开户银行   开户行帐号   联系人   单位电话和手  机    申请事项   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20     年   月   日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杭州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备    注                  注:同一类别奖励资金填写一张申请表 附件2: 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资助申请表  项目承担单  位(盖章)   承担单位法人代码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经济性质   税务登记证号   项目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项目主要内容及专项资金用途   项目总投资(万元) 其   中 银行贷款 贷款利率(%) 企业单位自    筹 申请资助 其  他             经济及社会 效 益   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20     年   月   日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杭州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20     年   月   日   备    注                        “项目主要内容及专项资金用途”栏可另附页说明。“社会及经济效益”栏应反映项目实施后预计或实际能达到的经济指标,如年新增产值、利税、出口创汇等。 附件3: 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类 别: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起 止 年 限: 申 请 单 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制 杭州市财政局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项目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电话     E_mail   手机   项目联系人   部门及职务   电话     E_mail   手机   申请单位简介   软件企业认定 □已通过    通过时间:    年   月   □正申报     □未进行       ISO9001认证 □已通过   通过时间:    年   月   □正申报     □未进行       CMMI/双模认证 □已通过 □级  通过时间:  年   月  □正申报    □未进行 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已通过 □级  通过时间:  年   月  □正申报    □未进行                         二、申请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企业总收入   利税总额   其中:利润总额   资产负债率(%)   出口(万美元)   产品研发投入   研发投入占总收入%   财务负责人(签字)企业财务章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三、申请单位人员构成情况(单位:人) 职工总数   大专以上占职工总数%   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数%   职工学历构成 大专以下 大专 本  科 硕士 博士           专业人员构成 研究开发人员 工程和项目管理人员 市场推广与技术服务人员       四、项目开发环境 开发环境和主要设备 开发场地面积(平方米)   设备类型 大中小型机 微机服务器 工作站 PC机 笔记本 交换机 数量(台)             开发工具   数据库系统                                           五、项目概况    六、项目国内外发展现状、趋势    七、项目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八、项目市场前景    九、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十、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   十一、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十二、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注:表格大小可视内容情况自行调整) 附件4: 杭州市信息服务业专项资助项目已完成投资财务清单  (研发项目)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地税务登记号   项目总投资(万元)   已完成项目投资额(万元)   其中:1、设备购置费   其中:1.设备购置费   2.能源材料费   2.能源材料费   3.试验外协费   3.试验外协费   4.资料印刷费   4.资料印刷费   5.会议调研费   5.会议调研费   6.租赁费   6.租赁费   7.鉴定验收费   7.鉴定验收费   8.人员经费   8.人员经费   9.管理费用   9.管理费用   10.其他费用   10.其他费用   附件5: 杭州市信息服务业专项资助项目已完成投资财务清单  (产业化项目)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地税务登记号   项目总投资(万元)   已完成项目投资额(万元)   其中 费用类别明细   其中 费用类别明细   平台研发费用     平台研发费用             平台部署     平台部署                     平台营运推广     平台营运推广                       附件6: 研发/产业化类项目已完成投资明细表 序 名称 数量 费用类别 财务记账凭 金额 发生时间 账户处理     备注   号 证号 (元) 借方 贷方                                                                                                                                                                                                                                                                                                                                                 附件7: 研发/产业化类项目人员经费明细表 项目人员  年度( 月-  月) 年度( 月-  月) 说 明 工资 奖金     工资 奖金                                                                                                                                                                                                                                   注:对参与多个项目研发的人员,请在备注栏说明其经费的归集方法。   主题词:财政  资金  项目  申报  通知   抄送:杨戌标常务副市长,孙振洲副秘书长。 市府办公厅。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秘书处        2010年 月 日印发 阅读全文
  2010-08-02 来源: 文化部网站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我国第一部网络游戏管理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是坚持依法管理网络游戏、切实将网络游戏管理到位的重要手段,是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以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神,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对象,规范主体审批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办法》所称网络游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二)严格规范主体审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负责对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准入,制定审批工作流程。经审核合格的,在取得文化部统一的序列编号后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对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的单位,要强化内容和授权行为的管理。 二、强化网络游戏内容管理       (三)推行电子政务,依法公开信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可通过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履行报审或备案程序。文化部依法公开通过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信息,供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要求备齐全部材料,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内容审查未通过前,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向用户收费,不得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五)规范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申请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要求备齐全部材料,报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实行独家申报制度,即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只能由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申报。       联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应当由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进行申报。国产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不从事该网络游戏运营的,可授权一家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家申报备案。       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是指同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分别由多个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并且所有参与该网络游戏运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都依法获得该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       (六)加强网络游戏动态监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加强对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的管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对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进行自查,并履行审查或备案手续。对存在异议的,由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裁定。 三、加强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监管       (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应当包括游戏内容介绍、正确使用游戏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要根据网络游戏的实际情况,制定限制未成年人登录游戏和使用游戏的具体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规范。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和适龄提示工程,为未成年人玩健康的游戏、健康地玩游戏提供制度保障。       (八)有序推进实名注册制度。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实名注册系统,该系统应当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并在实名注册系统中向用户明确告知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监督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加快现有注册系统的改造。对2010年8月1日之后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使用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对2010年8月1日之前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起六个月内,完成实名注册信息增补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九)明确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规范。被授权独家申报的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应当向文化部提交所有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名单和各自获得合法授权的许可文件。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新增或减少联合运营企业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备案。国产网络游戏授权权利人要加强授权管理,对被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宣传、推广等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       (十)建立和完善自审制度。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经文化部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并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包括本企业自审制度、自审人员详细信息在内的相关材料,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       (十一)规范网络游戏授权与转授权行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核查被授权人的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明知或应知被授权人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而授权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所授权的网络游戏含有《办法》第九条所禁止的内容,并且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过程中,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变更双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运营权发生转移时,网络游戏用户因使用该款游戏而产生的合法权益,由拥有网络游戏用户数据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承担保障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网运营进口网络游戏所获得独占性授权的权限过期,继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网络游戏的,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推行《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为保障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按照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文化部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见附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含《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并且不得存在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实施,应与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工作同步开展。       (十三)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管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经文化部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企业运营的网络游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营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十四)封堵非法游戏及违法经营活动的支付渠道。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法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违法经营活动提供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支付和其他支付结算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支付服务。在明知或应知所提供交易服务的对象是非法网络游戏的情形下,仍继续为其提供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领导、扩大宣传、强化监督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办法》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把《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网络游戏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督导,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文化部。文化部将在2010年底对各地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指标。       (十六)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2010年8月开展《办法》专题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就《办法》的制度规定和贯彻落实进行全面报道。对贯彻落实有力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及时表彰,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批评。       (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和评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做到有报必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要与学校、家长、媒体、社会紧密配合,协助落实家庭、学校教育的监护责任,形成合力。要根据舆情和举报,定期组织教育工作者、消费者、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代表开展对特定网络游戏产品的评议活动。行业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自身产品、经营行为的自审自查,对行业组织通报的违规行为,有关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查处。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阅读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本项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本项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本项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本条本项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阅读全文
浙地税函[2009]423号    2009-12-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62号)第二点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阅读全文
         新浪科技讯 6月22日上午消息,文化部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进口网络游戏上线运营需获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网游经营过程中不得设置强制对战;而游戏账户需通过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   以下是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 营 单 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 容 准 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 营 活 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   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印发 阅读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电 [2000]208号)的有关规定,各地通信管理局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CP)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备案工作,同时对其中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实行专项审批。随着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均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发证备案和BBS专项审批工作,促进上述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审批管理BBS   BBS的专项审批是整个审批工作的重点。申请开办BBS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要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各项条件,同时应建立下述各项制度,未建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BBS,已开展BBS的勒令取缔。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各局审批时按上报栏目逐项审查,批准的栏目予以载明。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放,对已开设BBS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版主的有关个人材料应报受理其专项审批的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网站应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规则张贴制度   1、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点,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游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六)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批准材料的网站,各通信管理局不批准其开办涉及上述内容的BBS栏目。   二、建立对所批准BBS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各通信管理局应指定专人着重加强对信息内容多、浏览量大、影响广的重点网站上经营行为和BBS信息内容的监管,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游览或轮流浏览的方式加强审查。   (二)工作联系制度。各通信管理局应与重点网站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有针对性地对较突出的问题进行通气,对网上尤其是BBS上出现的违规现象进行通报,加强对网站的监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部报告。同时要求重点网站加强自律,指定专人负责网上信息内容的监管,并成立联络小组,以确保管理部门随时能与网站取得联系并及时处理网上出现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处罚制度。各通信管理局对发现BBS内容违反规定的网站,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   三、妥善处理审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外资参股经营ICP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应要求该网站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待完成外资剥离后,方可受理。对未进行外资剥离的,各通信管理局可按实际情况规定完成外资剥离工作的期限,逾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外资股份的剥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视为完成剥离:   1、网站所有外资股撤资或全部转让给中资;   2、另成立一个纯中资公司,与网站的ICP业务有关的资产、人员、域名、商标、经营权、用户关系等均通过协议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纯中资公司,由中资公司独立自主经营ICP。有外资的原公司不再经营网站,但可以将中资公司视为用户与其进行技术服务等商业合作。   (二)相关前置审批工作问题   鉴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前置审批涉及到的部分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出台滞后,目前部分前置审批工作尚未启动。因此可先对网站的已通过前置审批的业务和非前置审批业务办理发证和备案;对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办理前置审批的信息内容暂停网上发布,待相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工作启动后及时补办前置审批手续。对这部分暂停业务经过补办前置审批手续后,获批准的信息内容可予以发证或备案并恢复上网发布,未获批准的信息内容将予以取缔。   相关前置审批的管理办法由对应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实施,其前置审批的程序、受理机构等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信息内容的界定均由对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三)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的区别   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经营性ICP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游览的,收费项目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经营性ICP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   非经营性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网站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费,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但对一些特定服务可能收取一些成本费或象征性收费。   (四)现有网站补办手续的申报时限问题 网站补办审批手续的最后申报期限由各通信管理局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7月1日清理完毕。   (五)跨地区经营ICP的公司分支机构发证问题   各通信管理局在对跨地区、多处设置网站经营ICP的公司发证时,若该公司在各地网站所在地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应对分支机构分别审核发证;若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要求使用与其上级机构或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要求使用与其上级机构同样的ICP许可证和编号,并通过其上级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同时该公司在办证时应对其各地此类网站作详细说明(包括各地镜象网站)。   (六)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一致问题   在网站办证和备案过程中,若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可主要以公司注册地为准办理发证或备案手续,同时到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若服务器所在地设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可以服务器所在地办理。服务器设在境外的境内网站,应办理备案手续,以便管理。   对此类网站的监管,应以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为主,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大力协助、主动合作。各相关通信管理局应加强沟通。   (七)代理网站、个人网站和个人主页问题   代理网站是指有独立的域名、网址和网页、自己不建立实际网站、由他人(ICP运营商)代为制作网页并租用ICP运营商的服务器空间的单位;个人网站是指使用自己独有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个人主页是指在他人网站页面上生成的个人专项或专栏,个人不拥有单独的域名和服务器。各通信管理局应对代理网站、个人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对个人主页无需办证或备案,而是作为ICP运营商的用户、通过ICP运营商对其进行管理。   (八)ISP运营商同时经营ICP的问题   对ISP运营商同时从事ICP,可根据其网站内容,分为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分别予以办证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三月七日 阅读全文
  工信部电管函[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接入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净化互联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进一步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充分发挥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为切实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   一、核验内容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一)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备案中心”)。   (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核验规程   (1)网站主办者登录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系统录入网站备案信息。   (2)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预核验后,接入服务单位应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预核验工作必须在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   (4)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5)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利用公安、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源,核验网站主办者提供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同时通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证与当事人是否一致。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登录本单位备案系统,依据证件原件内容对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核验证件持有者、证件类型、证件内容与备案系统中录入的网站备案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域名注册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本单位对网站的实际接入情况,准确录入网站备案接入信息各项内容。   (6)若核验无误,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备案中心负责制订《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格式);若发现备案信息有误,现场核实修改,并在《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进行记录。《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加盖接入服务单位公章。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单位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7)在确认备案信息全部核验无误后,接入服务单位通过本单位备案系统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并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纸制原件、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   2.省通信管理局审核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登录省局备案系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下发网站备案号,接入服务单位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将备案信息退回接入服务单位系统,由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核验。   3.备案中心核查规程   (1)备案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建设网站备案信息校验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信息中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量自动核查。结合人工电话抽查,每月对备案系统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2)备案中心每季度对部备案系统中存量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备案率分省分接入商进行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接入服务单位核验工作要求   1.组织保障和制度完善要求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2月底前设立现场核验网站备案信息部门,专门负责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应建立本单位的备案业务规范,备案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备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备案人员业务能力实行年度考核,将日常备案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3月底前正式实施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企业应在2010年4月份对租用本单位电信资源从事接入业务的接入服务单位是否设立当面核验人员、履行当面核验备案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当面核验责任的,不得为其提供电信资源。   2.业务明示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应向网站主办者明示开办网站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网站备案流程、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清单及网站备案有关注意事项。   3.业务合同内容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在与网站主办者签订业务合同中,明文要求:“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4.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建立网站主办者资料档案,妥善保管核验过程中获取的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照片信息、《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与网站主办者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信息不泄露,承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材料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上述资料至少留存5年以上,以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5.网站备案信息更新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做好日常回访核查工作,确保网站备案信息变更后,网站主办者及时更新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同时接入服务单位应根据网站接入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接入信息,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因未开展日常回访核查工作导致接入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接入服务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6.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验要求   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当面核验工作正式启动前接入的网站,各接入服务单位要在2010年2月底前制定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详细计划,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并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   (二)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工作要求   1.做好日常审核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应做好日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保证对重点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逐一细致审核。二期备案系统升级改造后可由各通信管理局审核人员用口令登录接入服务单位系统抽检审核证件原件,同时检查接入服务单位上交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检查“当面核验”工作开展情况   各通信管理局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网站备案信息的部门设立和工作制度完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根据接入服务单位保存的真实性核验证明材料,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发现未执行“当面核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严肃处理。同时将日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许可证年检重要参考。   (三)备案中心核查工作要求   1.新增网站备案信息核查   备案中心每月对新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抽查。对备案主体信息中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进行重点抽查核查。   2.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查   备案中心按季度对系统存量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对各接入服务单位真实性核验网站备案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完成进度、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查评估。  3.制定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适时制订、细化、完善网站备案信息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并向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单位发布。   4.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统计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评估。加强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情况的分类统计,开展对各地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等工作。   5.开展网站备案业务培训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编写、制订网站备案培训资料,组织开展面向各接入服务单位的全国性网站备案培训工作,对应掌握的网站备案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进行统一讲解。   四、问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对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求开展工作,未认真开展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提交不真实网站备案信息的接入服务单位,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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