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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月13日 消息:今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中高风险地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称,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特别是中高风险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紧盯疫情防控形势,切实强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扩散。 其中,《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频次,严格落实旅客测温、查验健康码、从业人员防护和健康监测、旅客佩戴口罩和发热人员移交等要求,并结合春运疫情防控统一部署,提高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标准,坚决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传播。督促指导客运经营者建立完善健康码亲友代办、工作人员代查等服务,不得将健康码作为人员通行的唯一凭证。 此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要严格执行“点对点”运输,不得在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上下客。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原则上应当暂停出租车(含网约车,下同)、顺风车的跨城业务和城市内的拼车业务。因疫情停运的,要指导客运经营者为相关旅客做好免费退票服务。 阅读全文
2021-01-1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月13日 消息:今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2020年度“扫黄打非”工作十大数据称,2020年,扫黄打非办在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1700万余件,共处置淫秽色情等各类有害信息1200万余条,全年各地有关部门共查处“扫黄打非”相关案件1.1万余起,其中网络案件5800余起。 同时,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重点案件331起,创历年来督办案件数量新高。收缴盗版中小学教材教辅232万余件,督促各企业累计清理有害信息500万余条,浙江丽水破获“茄子视频”特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查明涉案金额2亿余元,抓获涉案人员50余名。 此外,全国各级“扫黄打非”办公室积极运用新媒体,宣传“扫黄打非”工作部署、政策法规、案件成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关注,全年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累计发送信息29万余条。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向45名举报人发放“扫黄打非”举报奖金156万元,全国共建成71.9万个“扫黄打非”基层站点,在发现线索、协查案件,开展宣传和志愿服务,巩固基层宣传思想阵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阅读全文
2021.01.14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月14日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对此,唯品会官方微博回应称,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所有业务仍正常进行。 此前,在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唯品会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当时,唯品会回应称,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阅读全文
2021-01-12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月12日 消息:昨日,工信部官网公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范围拓宽至高速公路,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1日。 征求意见稿称,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本规范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征求意见稿表示,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此外,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阅读全文
2021.01.13 来源: 新浪科技 1月13日早间消息,昨日,国家发改委近日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春运工作和加强春运疫情防控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各单位要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客运疫情防控工作。各类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春运期间要增加通风、消毒等措施频次。落实飞机、列车、长途客车、重点水域水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实名购票、对号入座。科学组织售票和加强乘车管理,严格控制列车超员率。做好进站(机场)、候车(机、船)等站区空间快速测温和客流引导。加快推动“健康码”全国一码通行,提高人员通行效率,避免因扫码查验等引起人员聚集。 意见同时指出,要扩大“无接触”售检票服务。铁路要继续完善12306售票系统,拓展线上服务范围,延长网站服务时间;健全候补购票功能,维护网络购票秩序;充分发挥电子客票优势,增设自动检票机、安检仪,推广自助实名制核验通道;继续为务工人员、学生和边远地区旅客提供预定团体票服务。道路客运要积极开展定制服务,道路水路客运要提升联网售票服务水平,推广电子客票。民航要在重点机场进一步推广电子登机牌,实现“无纸化”便捷出行。 阅读全文
1 2021.01.11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月11日消息,据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2月,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322.1万件,环比增长10.1%、同比增长8.2%。 其中,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16.9万件,环比增长0.2%、同比增长26.2%;各地网信办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27.5万件,环比增长12.4%、同比下降24.1%;全国主要网站受理举报1177.7万件,环比增长10.0%,同比增长13.1%。 在全国主要网站受理的举报中,微博、百度、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网、今日头条等主要商业网站受理量占79.5%,达935.9万件。 阅读全文
2021-01-07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月7日 消息: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消息,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召开“网络消费领域算法规制与消费者保护座谈会”。 中消协在座谈会上发表了“加强网络消费领域算法规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观点和建议。 中消协称,一些大型平台企业存在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比如,网络游戏抽奖概率不明、大数据杀熟、网络消费促销规则繁复、网络搜索竞价排名推荐、网络直播推送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刷好评隐差评使评价结果呈现失真、平台采用算法限制交易等。 中消协指出,根据消费者投诉、有关调查和相关报道,网络领域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算法应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推荐算法。通过监测分析消费者的消费行踪轨迹,如浏览过的页面、广告、商品服务、话题等,有针对性的对消费者进行商业营销。这类推荐算法利用消费者的数据画像,实施所谓精准推送。许多消费者误以为自己看到的与旁人无异,导致知情、选择不足。有些经营者通过算法应用推送的商品、服务内容甚至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价格算法。有些经营者利用算法进行价格歧视。一是对新老用户制定不同价格,会员用户反而比普通用户价格更贵。二是对不同地区的消费者制定不同价格。三是多次浏览页面的用户可能面临价格上涨。四是利用繁复促销规则和算法,实行价格混淆设置,吸引计算真实价格困难的消费者。这类算法造成选择性目标伤害。 三、评价算法。部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为了获得好评,运用刷单等方式,编造虚假高分评价,或者隐匿中评、差评,使真实评价无法显现。虚假评价、评价失实呈现,不仅破坏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也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误导。 四、排名算法。平台经营者制定各类排名榜,声称基于消费者好评率、销量等,对各行业或商品服务类别进行排序,引导消费者选择,但具体如何计算得出的难以知晓。还有的混淆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左右消费者决策。 五、概率算法。一些线上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抽奖兑换,特别是部分网络游戏公司经常性推送游戏道具抽奖活动,虽然公示了中奖(掉落)概率,但是其算法程序不透明,实际中奖概率缺乏管控,屡遭消费者诟病。 六、流量算法。一些平台利用所处优势地位通过算法在流量分配、搜索排名等方面设置障碍和限制,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交易,影响公平竞争和消费者选择。 对此,中消协要求网络经营者的算法应用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网络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应用算法,反对利用技术手段,欺骗、隐瞒真实情况,欺凌消费者,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 阅读全文
2021-01-07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1月7日 消息:今日,扫黄打非公众号公布了2020年“扫黄打非”工作综述。扫黄打非办表示,2020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1700万余件,处置各类网络有害信息1200万余条,查办“扫黄打非”案件1.1万余起。 其中,监管部门关停“皇冠直播”等严重违规直播应用程序349款,处置一批利用色情低俗直播内容诱导打赏的案例,对一批存在低俗直播内容的知名直播平台作出行政处罚。浙江破获“后宫”直播平台组织淫秽表演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涉案金额3亿多元;山东破获“蜜桃直播”组织淫秽表演案,抓获境内外涉案人员34名,涉案金额1亿多元。 同时,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一批网络平台,对优酷、爱奇艺、微博、全民K歌、哔哩哔哩等网站传播低俗信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约谈有关运营企业。注销传播PUA等不良信息的“恋爱学院”网站,责令百度、抖音等平台清查涉PUA不良信息内容。及时清理整顿视频网站网课映前广告、低俗广告弹窗中的少儿不宜内容。 此外,公安部破获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10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52名。文旅部加强网上网下营业性演出市场执法监管,清理一批违规网络音乐产品,深入查办文化市场重点案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处“软色情”违法广告案件88起,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国家广电总局处理淫秽色情及低俗节目1.1万余个、链接3.8万余条。 阅读全文
2021.01.08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月8日消息,今日上午,网信办官网发布通知,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范、处置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的危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执法。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职责负责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权利,促进网络应用普及,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平。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依法提供服务,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真实身份证明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类型、名称,拟使用的域名、IP地址、服务器等互联网网络资源,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核实后,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主动注销相关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网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 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有关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报国家网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用户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具有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用户的证明文件,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用户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备案的互联网域名如需转让,应提前在电信主管部门变更相关备案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帮助域名持有者对已备案域名实施转让。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网络账号、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开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互联网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建立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对其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并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评估结果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服务对象与身份证件信息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等必要的真实身份信息一致,并记录相关信息。查验的真实身份信息应当在提供服务期间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务后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使用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真实身份查验要求,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互联网服务; (二)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获取、使用他人注册的互联网账号、资源; (三)为他人规避实施真实身份查验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发布的信息和用户发布的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网络日志信息的具体要求,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另行制定。 通过网络代理、网络地址转换等方式,与他人共享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资源,还应记录并留存地址转换记录等可确认用户身份的日志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发现、制止所提供的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真实身份查验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消除、制止等处置措施,停止相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电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相关配合。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 (一)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 (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三)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三)编造、传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经济秩序的虚假信息; (四)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人名义散布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义散布的信息; (六)散布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凶杀、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实施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依职责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制止等处置措施,阻断违法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由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国家有关机构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获取、传播前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而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 第三十一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监督检查等执法情况。 第三十二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三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可建议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取消相关许可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违法案件受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可以查询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在履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网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撤销其相应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撤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通知相关部门取消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第四十八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用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二)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是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的服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具体业务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代理、主机托管、空间租用等。 第五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专门向电视机终端提供信息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QQ图片20210108093742 2021.01.08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月8日消息,“扫黄打非”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近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导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抖音”平台进行约谈,对其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行为作出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抖音”平台中个别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性挑逗、性暗示和抽烟、说脏话等行为,部分直播间评论弹幕存在低俗内容;个别主播直播的游戏未经审批,且含有血腥、暴力、恐怖等内容;部分主播和平台用户通过发布微信号、二维码等方式引流到其他平台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经执法人员勘验取证,相关内容属于“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对“抖音”平台运营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责令立即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容管理,对发布色情内容及引流信息的用户坚决予以封禁。 据统计,2020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中心共接到反映涉“抖音”平台传播色情低俗信息的举报线索900余条。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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