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搜索
搜索
分析师称网易是对投资者最友善中国网游公司 2009年08月01日 09:57  新浪科技   导读:投资网站seeking alpha今天发表市场研究人士张晓帆的署名文章称,当投资者决定是否买入股票时,他们通常会倾向于对投资者友善的公司,这些公司会披露充分的数据和信息,有利于进行投资分析。而网易就是这个行业对投资者最为友善的公司。以下为文章全文:   当投资者决定是否买入股票时,他们通常会倾向于对投资者友善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会披露充分的数据和信息,有利于他们进行投资分析。以此标准来分析中国网络游戏股,我认为网易(NasdaqGS:NTES)是这个行业对投资者最为友善的公司。我列出了以下三个理由:   1、网易是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唯一一家披露重要游戏每个季度PCU(最高同时在线人数)和ACU(平均同时在线人数)指标的公司。这两个数据是分析一款游戏受欢迎程度和玩家忠诚度的最佳指标。中国网络游戏公司一般不会公布任何一款游戏的具体PCU和ACU数据。这个行业的唯一例外就是网易。网易会在每季度公布业绩的分析师会议上披露《梦幻西游》和《大话西游2》的PCU和ACU数据,这是网易的两款旗舰游戏产品(第九城市(NasdaqGS:NCTY)过去曾经公布《魔兽世界》的具体数据,但这款游戏现在已经由网易运营了)。而且,网易会定期宣布两款游戏的PCU里程事件。基于这些数据,投资者可以轻松分析网易股价的推动因素。   2、网易是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少数几家每季度发布现金流报告的公司一家。睿智的投资者会经常借助现金流数据来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尽管现金流数据可以从资产负债表和收益报告中获得,但直接发布现金流报告可以节省投资者时间。而网易就是中国网游行业少数几家直接提供现金流报告的公司之一。根据现金流报告,投资者可以很快发现网易每个季度强大的现金生成能力。   3、网易会坦率承认旗下游戏的不足。当游戏存在问题时,网易通常会选择披露问题而不是掩盖缺陷。该公司最近处理2D游戏《大话西游外传》的大规模服务器合并问题就是这方面最好的例子。网易在官方声明中坦率承认了这款游戏的问题,并在游戏的官方论坛中耐心回答了玩家的问题。(逸飞) 阅读全文
浙江省3G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时间:2009-06-24   截止6月底,全省电信业累计完成3G投入44.32亿元,其中浙江电信21.6亿元,浙江移动16.7亿元,浙江联通27.62亿元。合计建成室外基站12242个,室内分布系统10021个。随着电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不断完善,核心网容量不断扩容,其中浙江电信扩容核心网容量100万户,浙江移动建成核心网容量1100万户,浙江联通建成核心网容量1637万户。从网络信号覆盖情况看,浙江电信已实现全省11地市全覆盖,覆盖县(市、区)数量58个;浙江移动目前仅覆盖杭州和宁波两市及属下县(市、区),浙江联通已覆盖全省11个市,覆盖县(市、区)数量58个。 截止目前,累计发展开通3G功能用户359311户,其中浙江电信35万户,浙江移动7611户,浙江联通1700户(试商用)。 阅读全文
2009-07-24    来源:上方网SPforum        *首先声明:以下论述仅针对一般SP而言,有特别牛X背景或特别牛X业务的公司不在讨论范围之列。       首先,从行业生态看,运营商与SP之间的强弱悬殊导致运营商对SP生存空间的严重挤压。       这个行业的生态环境现状是什么?就是SP相对于运营商的绝对弱势,如鱼肉之于刀俎。当然,个别背景牛X的SP不在讨论之列,运营商对于他们而言仅仅是通道而已,没别的含义。但就普遍现状而言,运营商对同一利益链条上的SP那可说是予取予夺,我泱泱大国以诚信为本,说吃你就吃你。有句话不是这么说么:这是一个强者通吃的年代。       如果你在自家院子的地里发现一根金条,是什么后果?没后果。拿着卖金条得来的钱该吃吃,该喝喝,没人管你。如果你在院子里发现一个金库,又是什么后果?这后果就大了,这金库可是国家财产,得上缴,你私自占有那是犯法。当然,你上缴后,国家也会赏你个仨瓜俩枣,表示表示。SP也面对着同样的境地。你开发一个新业务,如果做得不愠不火,那么运营商会让你待在角落里自生自灭;要是这个业务一不小心做得象摸象样了,而且前景好象还挺光明,那要恭喜你,这个业务很快就要变成运营商的“自有业务”了,也就是说,“上缴国家”了。       这种运营商相对于SP的绝对强势,使得SP的生存空间遭到了极大的挤压,表现在SP的生存状况上就是:       1、SP只能在运营商看不上眼的业务上小打小闹,零敲碎打地挣几个银子;       2、 接受运营商自有业务的外包,大头自然是让运营商拿走了,不过好歹也能从运营商的牙缝里捞点残渣剩饭。       其次,运作模式决定了,SP的小命在运营商手里捏着。       1、首先是接入。你有SP营业资质,也有“前景看好”的业务项目,可人家运营商给不给你接入呢?台面上,是看你的项目能不能为运营商带来收益,台面下,那就得看关系到位与否了。关系到位了,给你接入不说,还能让下面的营业人员帮着推广,业务量那是哗哗地涨啊。关系不到位?那就连门槛都进不来,人家根本就不带你玩。       2、接着是计费。SP的所有营业收入都是由运营商代扣的,然后大家分成。既然代收,自然双方要定期对帐。我不知道各位的情况怎样,反正就我自身的经历而言,帐能对上是偶然的,帐对不上才是自然的。屁股不仅能决定脑袋,而且还能决定数据。如果SP这边统计的营收数据是100万,在运营商那里能有80多万算很不错的了。对不上的部分怎么办?据理力争,讨价还价?估计是不想混了。反正,能让运营商低头的SP我还没见过。最后,还是大家私底下勾兑勾兑,适可而止算了。当然,能否勾兑上,能勾兑到什么程度,取决于你的关系“硬”到什么地步。       3、然后是结算。对完帐,在计费上达成一致了,该分钱了吧?神奇的是,运营商那边总能找到各种理由把款子压一压,再压一压,再再压一压……碰上能准时结次款的日子,让人不禁怀疑起今天出门前是不是迷糊中不经意地烧了柱高香。也曾看过刚入行的同行,满怀激情的创业,结果连前几个月都没能撑过去,在结算这个环节上被活活拖垮了,公司都倒了,钱还没到手……让人唏嘘不已。       4、最后是行业监管。有无强行定制?有无扰民行为?有无不良信息?消费者的感受是要适当考虑的,政府部门要监管,是无可厚非的。每年工信部都要处罚那么一批,可有谁叫过不服?可运营商和SP是利益共生关系,居然也有权处罚SP,这就让人匪夷所思。打个比方,运营商和SP就是两个狼友,大家一起去色情场所HAPPY,可运营商这个狼友不厚道,常常是俩人刚完事出门,裤子还没系好,运营商就脸色一变,从怀里摸出张罚单来:“你光顾色情场所,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和社会道德习俗,现在我要罚你切JJ。”常听人说句老话叫做“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可运营商这位裁判可不是一般的运动员,他是你队友,不过这队友不是球场上帮你打架的,而是在更衣室里向你捅黑刀子的。       最后,SP走上了不归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个行业的生态环境决定了,SP只能长期生存在运营商的阴影中,挣点运营商看不上眼的小钱,再加上运营商在合作的各个环节对SP的控制,就连这点小钱也要打折之后再缩水才能到手。正正经经做业务是没什么奔头了,要想发财,看来还得走歪门邪道才有希望啊。虽说每个行业都有其阴暗之处,但好歹一般行业人家正当经营得法也能做大做强,故而阴暗面总还算有所节制。但SP这行就不一样了,如前所述,正当经营没前途,要发财只能走歪门邪道,什么强行定制,内置,捆绑,诱导上行,诈骗/色情/黑恶类PUSH,版权造假,上行数据造假……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其极,让人眼花缭乱。前几年尤甚,弄得是民怨沸腾,中央部委都惊动到了,跳出来一通血洗,这才让局面收敛了点,自此,从台面转向地下,从大战役转为游击战。SP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不佳,这实在怨不得别人,因果报应尔。       尾声:       写到这里似乎该有个结论了,关于SP的未来。然而结论却不得不悲观:照这样的现状,SP行业如此发展下去,很难有一个健康光明的未来,或者更直白点,看不到未来。要么在运营商的牙缝中蝇营狗苟,自生自灭;要么祭起违规甚至违法的大旗,上演最后的疯狂,在大厦倾覆之前尽一切可能捞足,然后,作鸟兽散。未来?这就是未来,也是整个SP行业的悲哀。       原载:http://bbs.spforum.net/viewthread.php?tid=249499 阅读全文
7 月 01, 2009
浙江出台新规 鼓励个体户注册网店执照 2009年07月01日18:15   都市快报 胡俊超   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出台4条网络经济新政,明确指出,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某购物网公关部一位人士说,这4条新规对一些经常做企业生意的网店老板来说,肯定是个好消息。以前他们反映自己和企业做生意时,因为无法提供发票而被迫放弃定单,现在个体户可以注册网店,开发票问题自然解决了。 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说,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距离较远,交易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一些误解和纠纷,出现问题时,维权比较困难。通过网络营业执照的申请,将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商部门也能对该领域进行有效监管,“这次政策出台,旨在鼓励个体户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网店执照,但不会强制推行这项制度。” 杭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一位工作人员说,国家工商总局计划在今年内出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基调是“鼓励”网商注册网店营业执照,一些交易量不高的个人卖家,可以不注册营业执照,由交易平台企业管理。 网店营业执照与普通营业执照的区别主要有两点:首先是字号名称,强调“网店”字样;其次是经营范围,注明是“网上经营××、网上提供××服务”。 网店是否必须办执照去年曾引起较大争议,此前省内嘉兴、义乌等地已经颁发过个体网店执照,但去年年底省工商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个人网上开店不强制注册执照,省内一些地方办理个人网店执照因此停止。 新闻附件:关于四条推动网络经济政策 第一,对市场举办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性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第二,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依其申请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 第三,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等;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等。 第四,对网上服务品牌依法申报知名商号的,积极予以支持 阅读全文
杭州下最后通牒 7月1日将封杀未备案网站 时间:2009-06-25 14:12来 源:ChinaZ   中国站长站Chinaz.com讯 :之前站长站曾有特别报道,关于工信部将进行彻底清查未备案网站的内容,而就在近日,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下达最后通牒,对于未备案的网站将直接进行封停IP,不再做任何提示与通知。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 中国站长站Chinaz.com讯: 之前站长站曾有特别报道,关于工信部将进行彻底清查未备案网站的内容,而就在近日,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下达最后通牒,对于未备案的网站将直接进行封停IP,不再做任何提示与通知。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因此,自2009年7月1日起,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将进行逐一核查,凡服务器内含有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相关运营商将不再作另行通知,直接作封停IP处理。同时请客户在此日期前向我们提交服务器内域名清单及备案号列表,我们将代为提交运营商建立备案情况数据库,若相关数据库内,客户明显指出为恶意指向域名,将统一提交工信部黑洞相关域名,永久不予开通。 如有未备案网站请于2009年7月1日前完成相关互联网服务的备案工作或及时关闭相关未备案网站。逾期未处理,后果自负。 阅读全文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诸多法律争议尘埃落定 2009年06月26日16:31   腾讯科技讯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各种互联网应用实现了快速发展,其中,网络游戏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统计显示,截止2008年12月底,我国网民总数2.98亿,其中,网络游戏的使用率高达62.8%,相当于全国有近2亿网民都是网络游戏使用者。 与网络游戏大规模发展相对应的是,各类全新法律问题也应运而生,调查显示,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经历,77%的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危胁。由此可见,以虚拟货币为代表的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最为突出。问题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由于此前缺乏权威部门出台的法律或政策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制造了诸多难题,很容易形成案情相似但结果迥异的现象。 以盗窃虚拟货币为例,由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或地位不明晰,导致在司法实践对盗窃虚拟货币的违法行为出现定罪不一的现象。 案件一:2007年7月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偶然发现“剑侠情缘网络版2”的系统存在漏洞,便利用漏洞进入游戏服务器开始复制。约20天后,他估计金山公司快把漏洞补上了,也怕金山公司通过服务器的“安全策略”记录找到他,便通过别人介绍找到金山公司的值班工程师宁某,让他在周末值班时将“安全策略”服务关闭。在每月1至2万元好处费的诱惑下,宁某几经犹豫最终同意了。就这样,王某利用宁某告诉他的管理员密码,远程进入金山公司数据库服务器,对游戏币“大银票”进行大量复制,并通过淘宝网上转卖,非法获利高达210多万元。检察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二:2007年5月,在一家公司从事网站维护工作的王某,发现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的游戏充值卡在线销售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可以借助黑客软件侵入而获取销售账号和密码。他将这个秘密告诉了朋友陈某,陈某带着祝某找到他,说想侵入这个系统获取销售账号,在网上给买家充值挣钱。三人一起到合肥的一个网吧进行操作,下载了400多个面值分别为15元和48元的金山充值卡账号和密码,用盗取的充值卡给游戏玩家的账号充值,或通过淘宝网按充值卡面值的5折或6折卖给买家。累计盗窃的充值卡价值89.27万元。对此,王某被北京市一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两名同伙陈某和祝某也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2年和11年有期徒刑。 从上面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法极为相似,但是,一个被检察机关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提起公诉,一个则被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之所以两个情节类似的案件司法实践处理结果迥异,除去犯罪竞合等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缺乏权威界定。 近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权威界定。根据《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 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网络游戏的财产属性基本得到了肯定,可以认定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游戏服务“代金券”、“购物券”。那么,从这个层面看,今后若发生任何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的盗窃行为,理应统一以“盗窃罪”论处。 问题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监管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民认同并接受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有价性,并因此产生了大量的交易行为,并逐渐形成一种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交易量折合人民币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年速度增长,虚拟货币被盗事件也呈增多趋势。并因此激发了大量非法交易行为。 由于种种原因,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包括监管主体、虚拟货币发行行为及交易行为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 根据《通知》的规定,前述诸多问题均得到了明确。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行业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行业的主管部门。而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监管问题,文化部从主体管理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明确了两类相关的市场主体,分别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对他们的管理执行严格的“审批制”。通过圈定合法主体,加大对非法主体的打击和监管力度,将进一步促进网路游戏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走向规范和健康。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网络游戏运营商滥用虚拟货币发行权,操纵市场交易,损害网络游戏用户的公平交易权,谋取不正当利益,《通知》明确要求“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此外,《通知》还将“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虚拟货币发行行为界定为恶意发行行为,并严加禁止,这对于维持虚拟货币交易秩序和保护普通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可以预计,《通知》的出台对网络游戏行业,尤其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互联网的未知远远大于已知,我们相信《通知》的出台只是开始并不是结束,今后还会继续涌现大量新问题,只要主管部门保持这种积极的监管态度和作为,必将促使中国网络游戏行业走上可持续、健康发展之道。   阅读全文
文化部商务部加强网游虚拟货币管理通知解读 2009年06月26日16:10 腾讯科技讯 北京时间6月26日消息,近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等等。 以下是对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对《通知》的解读: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力求解决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通知》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一、首次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 确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内涵和外延,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做出如下界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上述界定,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从管理实践出发做了区分,《通知》所定义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涉及网络游戏内的虚拟道具(例如角色服饰、游戏币、武器道具等),与法定货币有直接的关系。对于游戏内道具的管理,《通知》中预留了管理接口,相关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适应新发展,解决新问题 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面临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突出问题,《通知》着力解决制度缺失问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提供了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是加强主体管理,《通知》在网络游戏经营许可中细化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两项业务,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通知》同时也规定了从事这两项业务的企业申报程序。 二是从电子商务管理出发,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 三是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特别是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 四是对相关企业提出严格要求。《通知》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明确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例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帐户之间的转移功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五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知》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网络游戏的功能系统非常复杂,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对于保护未成年人、防止过于复杂的经济功能影响未成年人成长有积极作用。 三、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中一直存在着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在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在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 同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绑定与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账户,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帐务记录。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知》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通知》与《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实行对接,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和社会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通知》禁止此种行为,对涉嫌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博彩的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角度,加大对“私服”、“外挂”网站的打击力度。当前,“私服”、“外挂”已经成为损害网络游戏行业的毒瘤,文化部在坚持打击、查处的同时,首次从网上支付角度,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构将依法监管。   阅读全文
文化部商务部加强网游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 2009年06月26日16:04     腾讯科技讯 北京时间6月26日消息,近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等等。 以下是文化部、商务部通知全文: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广泛应用于网络游戏经营服务之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使用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同意,现就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主体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二)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凡提供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须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三)企业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此类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除依法提交的材料外,须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五)已经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相关经营业务。逾期未申请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依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营运情况,适量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禁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恶意发行行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等情况,须按季度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保存用户的充值记录。该记录保存期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九)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申诉处理程序措施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说明。 (十)用户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应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取证和协调解决。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 (十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变更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购买价格,在新增虚拟货币发行种类时,需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账户之间的转移功能。 (十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须规定出售方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要求其绑定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银行帐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必须保留用户间的相关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保留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十五)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要建立违法交易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的真伪,禁止违法交易。在明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接到举报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 (十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十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相关部门依法调查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十八)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用户间虚拟货币转移服务的,应采取技术措施保留转移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80天。 三、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络游戏,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二十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采取技术手段打击“盗号”、“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对经文化部认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网站上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三)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阅读全文
文化部商务部出台政策 规范网游虚拟货币管理 2009年06月26日15:56 腾讯科技讯 北京时间6月26日消息,近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着眼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缺少限制等现象比较严重等等。《通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区分,以适应网络游戏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是加强主体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方可经营。同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作出了严格规定: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 三是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明确企业责任。《通知》在用户权益保障方面明确了企业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后,应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按照申诉处理程序处理。《通知》对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四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禁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对于防止过于复杂的经济功能影响未成年人成长有积极作用。 五是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   阅读全文
工信部:2010年基础设施100%提供3G服务 来源:通信产业网 时间:2009-6-24 16:51:30      6月24日消息,在通信产业报社主办的“2009中国电信业信息化论坛”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息化推进司副巡视员张宝泰透露,我国3G建设已经进入快速建网期,2010年底之前三大运营商基础设施建设可以100%的提供3G服务,这不仅对设备制造企业带来机遇,同时也拉动了文化产业、动漫产业、软件外包及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这一切都为电信企业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巨大的发展空间。   张宝泰分析指出,近年来广大消费者十分关注三网融合的问题,都希望三网融合早日实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希望通过一条线路享受到电话、广播、数据等高科技服务。   虽然,通信网和计算机网的技术已经成熟,对于如何实现三网融合的问题,大多企业和政府部门已经胸有成竹。但仍有信息化深层次的问题需要电信企业和相关部门进行更详细的研究,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共享,还包括运营商的运营共享。 阅读全文
赞助商广告链接
联系方式
  • 咨询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 专业咨询顾问(林小姐)请与我联系!
  • 专业咨询顾问(林先生)请与我联系!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网站备案信息快速查询
设为首页 | IDC网站导航 | 证书样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顾问: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周旭光先生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