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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IC第27次互联网报告:个人互联网应用指数 2011-01-19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三、个人互联网应用指数         个人应用指数指标        在构成互联网的几个要素中,资源是基础,应用是核心,效益是结果。而个人应用又是互联网应用的最重要板块,同时CNNIC在互联网研究上的积累也是从对个人应用的研究开始的, CNNIC拟从行为和体验两个维度评估个人互联网应用水平,在本次报告中,行为评估是核心,应用体验将作为校验性分析,丰富和完善行为评估成果。        CNNIC将网民对互联网的应用分为四类:信息获取类、休闲娱乐类、消费类、互动参与类,对应形成四类指数:网络信息指数、网络娱乐指数、互动参与指数、网络消费指数。        信息获取指数用来评估互联网作为信息渠道,在网民中的普及情况和变化趋势。本报告中采用搜索引擎、网络新闻两个应用衡量;        网络娱乐指数用来评估作为娱乐平台的互联网,在网民中的应用情况和变化趋势。本报告选取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网络游戏三个应用来衡量;        互动参与指数用来评估互联网作为社交平台,在人们交往沟通、社会参与中的应用情况和变化趋势。本报告选择电子邮件、即时通信、更新博客、网上发帖四个指标评估网民的互动参与指数;        网络消费指数用来评估互联网作为购物和消费的平台,在网民中的渗透情况和变化走势。本报告选用在线购物、网络支付、在线旅行和酒店预订作为网络消费的典型指标。        个人应用指数权重        该指数根据CNNIC每年两次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中关于网络应用的使用情况为基础,进行加权计算而成。        指数权重计算:构成二级指标的具体应用,以等权的方式形成二级指标;二级指标采取专家赋权的方式形成一级指标。本次指标权重的形成,共有来自政府代表、业界代表、互联网技术专家、统计学专家等14位专家参与打分,计算结果如下:        个人互联网应用指数=0.2337×互动参与指数+0.3155×信息获取指数+0.2151×网络娱乐指数+0.2357×网络消费指数        个人互联网应用指数        从个人互联网应用指数变化上看,中国网民的互联网应用水平平稳上升,从2007年的51.1增加到2010年的57.6。细分二级指数的反映了我国个人互联网应用的结构变化,由初级的信息获取、娱乐阶段向商务交易、互动参与转变。从2007年到2010年,网络消费指数上升幅度最大,从9.9提升到24.3;互动参与指数也从47.5提升到50.8,而网络娱乐指数在2009年以后开始下滑。        2010年,我国的个人互联网应用指数达到57.6,从三级指标的具体应用比例可以看出,网络娱乐指数虽然下滑,但网络音乐、网络游戏和网络视频使用率仍处于高位。互动参与指数的得分也主要是由较为传统的通讯类应用(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的较大贡献抬升所致,而作为分享和参与类应用的典型代表(更新博客、发帖/回帖)的使用率仍然偏低。网络消费指数的增长主要是基于网络购物和网络支付的快速增长。        (本文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 阅读全文
CNNIC第27次互联网报告:手机网络应用状况 2011-01-19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二、手机网络应用状况         相比较2010年年中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手机网民在各项应用的渗透率上均有所提升,呈现出应用水平不断提升的趋势。各项应用渗透率提升的原因:一方面是手机网民新增速度有所减缓,对于总体手机网民应用普及率的稀释作用较小;另一方面是智能手机普及率不断提高,带动手机网民更加积极地使用各项手机上网应用。        2010年末数据显示,网民手机上网应用中,手机即时通信仍然是渗透率最高的应用,渗透率达到67.7%。这有多方面的成因:首先,即时通信工具庞大的用户规模以及极高的用户粘性保证了手机即时聊天的需求存在;此外,手机天然就是一个以通信为核心的终端,还具有随身性等特点,十分契合即时通信软件的需求;最后,智能手机的不断普及使得即时通信工具的使用更加便捷,此外还有很多手机将即时通讯工具预装,这些都降低了用户的使用门槛。综合以上一些因素,手机即时通信工具将继续保持很高的渗透率,未来很有可能逐渐替代现有的手机短信功能。        其次,手机网络新闻在网民手机上网应用使用率中排名第二,达到59.9%。这个和网民总体中的应用普及率排名很接近,网民总体中网络新闻普及率仅仅比网络音乐略低2个百分点,位居第三。可见,信息获取需求在手机上网应用中还是十分显著。        手机上网应用渗透率中排名第三的是手机搜索。对比网民总体中互联网应用渗透率情况,搜索引擎在总体上网应用中排名已经跃升至第一位。手机相比电脑,浏览器访问方式的服务操作性和展示性都较差,随着智能终端的不断普及,未来客户端模式将超过浏览器访问方式成为手机上网应用的主流。而搜索引擎服务是紧密依赖于浏览器访问方式的,因而在手机上的渗透率相比电脑上要低。但是,也需要看到,客户端只能是常用服务的使用方式,对于获取新服务还是要依赖于浏览器访问,因此浏览器访问方式也不会消亡。而由于手机操作性、展示性差的原因,搜索、导航类的统一入口服务在网页服务中仍将是领军者,但需要更加智能化、具备预测性、简化用户操作。        网络音乐和网络文学是手机上最为典型的娱乐类上网应用,普及程度也很高,在渗透率上分列4、5位。网络音乐在总体网民上网应用渗透率中排到了第二,但受手机上网资费、网速等影响,手机上网中网络音乐渗透率相比总体网民上网应用中渗透率略低。同样是受到手机上网资费和上网速度的影响,手机网络游戏、手机网络视频的渗透率还是偏低。        手机社交网站的渗透率在2010年增长较快,达到了36.6%,展现出较好的成长势头。互联网的社交化趋势已经变得不可阻挡,目前已经在传统互联网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手机互联网一直是在模仿、借鉴传统互联网,因此整体发展慢于传统互联网。未来,手机上的社交化应用将迎来更大的发展。        虽然手机微博渗透率还较低,但相比2010年年中的6.1%增加了9.4个百分点,增长势头十分迅猛。        移动电子商务类应用在手机上网中的渗透率还是偏低,移动电子商务的时代还没有来临。        总体来看,低流量的业务仍然是手机上网应用的主流。虽然中国已经在2009年走入了3G时代,但从业务应用层面,还没有展现出3G高流量、高带宽服务的快速发展。          (本文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 阅读全文
CNNIC第27次互联网报告:个人互联网应用状况 2011-01-19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第四章 个人互联网应用状况 一、整体互联网应用状况         2010年,我国网民整体互联网应用呈现出三大特点:        首先,搜索引擎成为网民第一大应用。搜索引擎使用率首次超过了网络音乐,成为我国网民规模最庞大的应用。在互联网信息迅速膨胀的今天,传统门户网站地位有所降低,而搜索作为互联网发展的引擎,越来越显现出其“新门户”的特点。        其二,商务类应用用户规模继续领涨。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增幅居于首位,网上支付、网上银行等商务类应用重要性进一步提升,更多的传统经济活动已经步入了互联网时代。        其三,娱乐类应用使用率普遍下降。网民在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娱乐类应用的使用率全面降低,网络娱乐在实现用户量的扩张之后进入相对平稳的发展期。        此外,微博客和团购的用户数已初具规模。截至2010年12月,我国微博客用户规模达到6311万,使用率为13.8%;团购用户规模达到1875万,在网民中占比为4.1%。        商务类应用在2010年的保持迅速发展的势头,得益于电商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和用户使用习惯的积累。商务类应用用户规模高位增长,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全年增长也分别达到了45.8%和48.2%,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        与商务类应用普遍攀升相反,大部分娱乐类应用渗透率在下滑,网络音乐、网络游戏和网络视频的用户渗透率分别下降4.3,2.4,0.5个百分点,用户的规模增幅相对较小,娱乐类应用在我国网民网络应用中地位在降低。        社交类应用也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社交网站、即时通信和博客的用户增幅分别为33.7%,29.5%和33%。社交类应用除了在人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以外,2010年社会化媒体的重要性得以突显。网民利用微博等社会化媒体进行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普通民众成为新闻事件传播和推动的主力。 (一)信息获取        1.搜索引擎        2010年,搜索引擎用户规模3.75亿,用户人数年增长9319万人,年增长率达33.1%。搜索引擎在网民中的使用率增长了8.6个百分点,达81.9%,跃居网民各种网络应用使用率的第一位,成为网民上网的主要入口,而互联网门户的地位也由传统的新闻门户网站转向搜索引擎网站。        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互联网信息生产和消费行为的快速拓展。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的集成,SNS、微博客等Web2.0应用的快速发展,促进了互联网信息承载量的急剧增长,信息资源前所未有的丰富。但同时,海量级、碎片化的信息增加了人们获取有效信息的时间和成本。2010年,为了提高搜索引擎中文信息检索的智能性、精准度,国内各搜索引擎厂商运营模式更加多元,搜索引擎服务能力得到优化,服务水平大幅提高。        2010年,随着全球经济的回暖,企业广告主广告投放大幅提升。其中,更多的广告投入从线下媒体向互联网转移,而互联网广告的精准性和营销效果的可评估性成为企业广告主的诉求常态。在这种市场需求下,搜索引擎的营销价值大幅提升,市场营收保持快速增长势头。 2.网络新闻        截至2010年12月,网络新闻使用率为77.2%,用户规模达3.53亿人,用户人数年增长4535万人,年增长率14.7%。        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为网民获取新闻资讯的主要媒介之一。随着网络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新闻传播机制的变革加快。其一,手机上网、微博客等新兴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为用户上传信息提供了便捷的渠道,推动了互联网用户产生内容的快速增长,网络新闻的来源更加丰富;其二,网民获取新闻资讯的渠道更加多样。其三,社交网络凭借用户间的交互性,在新闻资讯传播中发挥重要作用,提高了新闻传播的速度、广度和深度。随着新闻传播渠道的更加多元和高度融合,网络新闻内容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快速扩展,未来网络新闻市场将更加繁荣。 图 20  2009.12-2010.12网络新闻用户数及使用率 (二)商务交易        1.网络购物        截至2010年12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使用率提升至35.1%,上浮了 7个百分点。2010年用户年增长48.6%,增幅在各类应用中居于首位。        政策、市场等多重利好是推动网购用户规模保持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2010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和规范文件,对网络购物的扶植和促进力度明显加大。市场层面,传统企业加速进军网络零售市场,带动了网货市场的繁荣和服务水平升级;伴随着团购等新型业态迅速兴起,网上商品的价格优势深入人心,也开辟了餐饮、健身等服务型商品的网销渠道;经营了近十年的B2C企业也在2010年迎来了首轮上市,电商企业的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网购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凸显,有力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用户规模的高速增长。 图 21  2009.12-2010.12网络购物用户数及使用率        2.团购        2010年是中国团购元年。截至2010年12月,我国团购用户数已达到1875万人。目前团购活动正更多地向二三线城市扩展,预计2011年团购用户仍将增长迅速。        团购是2010年与微博并行的互联网发展新亮点,团购发展如此火爆的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各大主流网站的纷纷加入。2010年团购网站发展最初只有较少一些人士运营独立的团购网站,如满座网、美团网等。随后,我国最大的购物网站淘宝网推出聚划算;门户网站新浪、搜狐、腾讯均已开通团购服务;之后社区类网站人人网开通糯米网。截止到2010年底,几乎所有中国互联网巨头都已涉足团购行业。团购网站作为互联网业界盈利与增强用户黏性的有效工具,迅速普及,推动了团购行业的发展。        二是与团购的特点密不可分。团购存在一些鲜明特点: 一是典型的“轻”公司,不需要考虑仓储物流等硬性投入,只要有网站和人,既可以做起团购;二是这种商业模式回笼资金非常迅速,只要团购成功,即可获得收益。团购的这些特点使得团购的进入门槛较低。三是除了网络购物网站推出的团购外,其他团购网站推出的种类主要是美容、餐饮、娱乐等,填补了传统网络购物中服务性消费较少的空白。        3.网上支付        2010年是网上支付的快速发展期。截至2010年12月,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到1.37亿人,使用率为30%。这一规模比2009年底增加了4313万,年增长率高达45.9%。网上支付用户规模三年之间增长了3倍,比2007年底增加了1.04亿用户。        2010年可以看作是网上支付的转折年。国家相关监管政策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宣告网上支付自由生长状态的结束。2010年网上支付发展较为快速的原因在于:        一是网络购物依然是网民接受网上支付的重要渠道,网络购物市场的火爆拉动网上支付快速发展。二是2010年网上支付的行业拓展是发展亮点。除了传统网络购物外,航空、保险、基金等行业都开始积极布局网上支付。这些行业资金流转量更大,是网上支付的进一步拓展加深发展。三是手机支付作为网上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网上支付快速发展。各主流网上支付服务提供商、银行及运营商都在加大对手机支付的投入,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手机预付卡实名制及3G用户的快速增长都推动了手机支付快速发展。 图 22   2009.12-2010.12网上支付用户数及使用率        4.旅行预订        截至2010年12月,我国在旅行预订用户规模为3613万人,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7.9%。用户数比2009年底增长了589万,年增长率为19.5%。        在大力推进城市化、加快信息化发展的中国,在线旅行预订产业发展潜力较大。2010年在线旅行预订行业开始分化,旅游产品网站直营力度加大、第三方代理服务提供商提供更加细致的信息整合服务,垂直旅游搜索引擎服务产品渗透率加大等等,这些细分服务满足了网民更多需求,旅行预订市场继续增长。        但是,2010年旅行预订行业发展速度仅为19.5%,显著低于网络购物等其他应用发展。其原因在于:中国目前的互联网普及率还不高,网民中的旅行预订认知率还不高,在线旅行预订市场还处于市场培育阶段。2010年美国网民中在线旅行预订渗透率已高达66%,远高于中国7.9%的同期渗透水平。        (三)交流沟通        1. 即时通信        截至2010年12月,我国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3.53亿人,比2009年增长8025万,增幅达29.5%。即时通信使用率从2007年开始下滑,但在今年有所回升,达到77.1%,比2009年增长6.2个百分点。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手机网民规模继续扩大,手机即时通信的使用率获得较大提升,继续位列手机互联网应用的首位,从而拉动了即时通信用户规模的增长。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的进一步普及,基于应用的垂直类即时通讯工具发展加速,垂直类即时通信工具用户规模的增长成为推动整体即时通信用户增长的又一动力。        2. 博客        截至2010年12月,博客在网民中的使用率提升了6.7个百分点,达到64.4%,用户规模达2.95亿人,年增用户7310万人,年增长率33%。        博客的快速增长与即时通信、SNS、微博客等国内社交网络应用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第一,即时通信的空间日志功能、SNS的博客功能带动了博客应用的增长。同时,即时通讯和SNS的用户关系基础,使博客正在升级成为朋友之间加深了解,进行深度交流的重要媒介;第二,微博客对博客写作行为具有一定激励作用。微博客在传播方面的优势,丰富了博客作者观点的传播渠道,带来了个人博客阅览量的增长,更加满足了博客写作者希望获得关注和认同的需求。        但同时,伴随博客影响力的快速提升,博客应用的发展也面临许多挑战。根据用户反馈,博客文章评论中的“垃圾广告”是博客用户遇到的普遍问题;其次,博客版权保护不利,博客文章被转载但未标明作者和出处等现象影响了博主的积极性,是博客未来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3.微博客        2010年,国内微博客用户规模约6311万人,在网民中的使用率为13.8%。手机网民中手机微博客的使用率达15.5%,手机微博客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手机端信息生产和消费行为快速拓展。        2010年是微博客快速兴起的一年。微博客凭借平台的开放性、终端扩展性、内容简洁性和低门槛等特性,在网民中快速渗透,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化媒体。具体体现在:其一,微博客成为网民获取新闻时事、人际交往、自我表达、社会分享以及社会参与的重要媒介;其二,微博客成为社会公共舆论、企业品牌和产品推广、传统媒体传播的重要平台。        微博客作为快速发展的新兴网络应用,对互联网产业将产生深远影响。第一,微博客正在发展成为重要的新闻源,使新闻媒体的传播形态发生变化;第二,微博客与即时通信、博客、社交网站用户的高度重合,将对其他社交网络应用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将加快社交网络的平台化发展;第三,微博客信息的即时性、碎片化等特征,将加快实时搜索等网络服务的技术开发和应用。        4.社交网站        社交网站的用户规模和渗透率均比去年有较大提升。截止2010年12月,中国网络交友2.35亿,较去年年底增长5918万人,网民使用率为51.4%,比2009年增加5.6个百分点。        虽然社交网站用户规模增长迅速,但依然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是如何开发黏住用户的服务,在经历了“全民偷菜”的阶段后,开发新的社交服务用以提高用户粘性难度越来越大,而这也促使更多的社交网站开放平台进行补充;另一方面,广告依然是社交网站盈利的主要来源,但社交网站的朋友关系、实名制等潜在价值还没有充分发挥,将商务活动、生活服务等现实活动引入到社交网站,可以进一步挖掘社交网站潜在价值。        (四)网络娱乐        1. 网络游戏        截止2010年12月,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3.04亿,较2009年底增长3956万,增长率为15%。与此同时,网民使用率也出现了下降,从2009年底的68.9%降至66.5%,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增长已经进入平台期。        从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趋势看,在用户增长减缓的情况下,产品的细分需求进一步提升,游戏年龄偏长以及丰富的产品促使用户选择更为理智,提升产品的对于不同用户的针对性已经成为产品竞争的关键。另一方面,在新游戏用户越来越少的形势下,未来更多的是游戏类型间的用户转换,例如从小型休闲游戏用户向大型游戏用户的转换,网页游戏与大型网络游戏间的相互渗透等等,而这种趋势也加大了游戏运营商平台的建立。        2.网络文学        截至2010年12月,网络文学使用率为42.6%,用户规模达1.95亿,较2009年底增长19.9%,是互联网娱乐类应用中,用户渗透率唯一增长的应用。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降低了文学写作和发表的门槛,让大众获得了更多参与文学创作和阅读的机会,从而带动了网络文学的繁荣。更多传统文学作家借助互联网发表和传播作品;传统文学奖项把网络文学纳入评选;线下出版社与文学网站积极合作出版书籍;网络文学改编的电影电视剧热播。网络文学在创作主体、流通渠道、用户参与等方面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并有力推动了网络文学用户规模的增长。        3. 网络视频        截至2010年12月,国内网络视频用户规模2.84亿人,在网民中的渗透率约为62.1%。与2009年12月底相比,网络视频用户人数年增长4354万人,年增长率18.1%。        随着国内网络视频服务水平的提高,网络视频已经发展成为人们获取电影、电视、视频等数字内容的重要媒体。同时,从传统视频到高清视频、从草根内容扎堆到精英内容云集、从风险投资热捧到视频网站纷纷上市,网络视频的用户基础、技术水平、内容服务、行业发展都有了显著提高,在互联网行业中的地位不断凸显。        与网络视频的媒体影响力和行业地位相比,网络视频的商业价值仍有待于挖掘。从网络视频营销来看,虽然国内网络视频广告营收快速增长,但网络视频广告单价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网络视频的盈利模式来看,高额的版权交易和带宽成本给国内网络视频厂商运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根据国内网络视频用户的市场需求,探索新的运营模式成为国内视频产业走向成熟的关键。        (本文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 阅读全文
第27次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接入方式 2011-01-19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一)上网设备         2010年,网民的上网工具更加多元,各类上网设备使用率普遍上升。使用台式电脑上网的网民有78.4%,仍然居于首位。使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上网的网民分别为66.2%和45.7%。与2009年相比,笔记本电脑上网使用率上升最快,增加了15个百分点;手机和台式电脑上网使用率分别增加5.4和5个百分点。 图 5  网民上网设备 (二)上网地点        网民在家上网的比例仍显著高于其他地点,有89.2%的网民在家上网。在网吧、单位和学校上网的网民分别占35.7%、33.7%和23.2%,还有16.1%的网民在公共场所上网。        与2009年相比,网民在家上网的比例提高了6个百分点,在单位和在公共场所上网的用户比例分别提升了3.5和0.4个百分点。 图 6  网民上网场所 (三)上网时间        2010年,我国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18.3个小时,日平均上网时长2.6个小时。 图 7 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        (本文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 阅读全文
 2011/1/19 09:34         C114讯 1月19日上午消息(李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下称“CNNIC”)发布了《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提高5.4个百分点。        同时,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3.03亿,依然是拉动中国总体网民规模攀升的主要动力,但用户手机网民增幅较2009年趋缓;最引人注目的是,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预示着更多的经济活动步入互联网时代。        《报告》显示,我国网民上网设备多样化发展,笔记本电脑上网使用率增速最大。2010年,网民使用台式电脑、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上网的占比分别为78.4%、66.2%和45.7%,与2009年相比,笔记本电脑上网使用率上升最快,增加了15个百分点,手机和台式电脑上网使用率分别增加5.4%和5%。        作者:李明   来源:C114中国通信网 阅读全文
易观:2010年第4季度B2B市场营收规模达21亿元 2011-01-18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网易科技讯 1月18日消息 根据易观智库Enfodesk产业数据库即将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第4季度中国B2B电子商务收入规模达到20.9亿元,环比增长11.2%,同比增长32%。        易观国际分析认为,2010年第4季度内贸市场发展平稳,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化对传统批发市场的渗透,批发市场开始大规模向互联网迁移,不同地域的在线批发市场的迅速崛起,同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出台,为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合法化奠定了基础,B2B市场在线交易服务的核心环节——支付已得到法律的保障,支付厂商进军在线B2B市场已成可能。内贸市场开始由交易前服务阶段向交易中阶段挺进。        外贸市场上随着国际经济的好转,大额贸易开始复苏,各大外贸平台也开始为2011年的市场开拓做准备;同时作为外贸市场亮点的小额批发市场仍保持着高速的发展,各大厂商齐齐发力2010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围绕12月圣诞节推出的促销服务层出不穷。未来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以及国际贸易链条的缩减,小额批发市场仍将保持高速发展。        (本文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 阅读全文
2011-01-18  来源: 宁波日报(宁波)          春节前,市民购买年货进入高峰期,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网购渠道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从即日起到2月底,市贸易、工商等部门将重点整治网络购物领域中出现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整治中,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查实有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的,立即删除相关信息直至关闭店铺;加强网络购物交易主体监管,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不对所经营商品的商标、产地、生产商等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建立交易商品准入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加强消费引导,倡导消费者进行品牌消费、绿色环保消费、健康安全消费,不买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张正伟)        (本文来源:宁波网-宁波日报 ) 阅读全文
2011-01-18    来源:中国IDC圈          据中国IDC圈、赛迪顾问在第五届中国IDC产业年度大典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IDC市场的增速有所减缓。根据2009年的升级和整合之后,多元化、多角度的行业发展,使得这个行业更加成熟,健康有序。虽然市场增速有所减缓,但仍保持40%增速的绝对值,IDC行业还是一个高速增长的行业。据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国内IDC市场规模达到102.2亿元。        在业务结构上,增值业务的比重持续攀升,2010年增值业务的比重达到了28.5%,在2009年23.51%增速的基础上持续攀升。从基础IDC业务市场来看,占据最大比例的应该是主机托管业务,占到29.2%.第二位是虚拟主机,占到22%的比例;第三位到第五位的分别是独立主机、VPS主机和接入服务。        在对IDC行业抽象调查中发现,2009年和2010年IDC产业经历了一次重要的洗牌,服务商有1000余家缩减成300余家,市场整合后大约浮现出了50家比较大规模的公司。大型IDC继续加快收购兼并的步伐,中型IDC公司会转向谋求资本的支持向规模化发展,市场将逐渐向技术力量雄厚、机房良好、服务体系尚佳的大型服务商转移。        在IDC运维成本中,设备投入仍然占据IDC成本最高的,29.7%的被调查IDC服务商认为是资源投入成本,46.9%的被调查IDC服务商认为是设备投入最高,14.3%的被调查IDC服务商认为是维护成本。        市场缺乏差异化竞争,用户满意度不高。对服务不满意的占到38.9%,不满意原因当中,接近30%的用户选择了服务水平差,第二位的是资源没有保障,此外还有价格昂贵。        随着国内网络安全形式日益严峻,信息安全成为关注重点。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每年用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投入方面的投资规模,40.2%的支出50万以下,40.6%的IDC公司的支出是50-200万,剩下的14.7%支出是200-500万之间。57.3%的IDC公司认为网络环境多元化是IDC行业安全问题面临的主要挑战。其次是安全成本提升和黑客行为的日益增多。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1/1/17 10:05 )         在使用手机的时候,您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了服务费,一查才发现,竟是内置软件自动订制了服务;或是也不知道误按了什么键,就被告知定制了某项服务,没有二次确认,直接被扣掉话费,后悔也来不及了…… v针对让人头疼的手机“吸费”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手机“吸费”仍较严重        申请进网许可,须提交芯片和软件信息        目前,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通知》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基础电信企业、手机生产企业、方案及芯片制造企业都有明确要求。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通知》要求其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各类“吸费”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对基础电信企业,《通知》要求其加强对合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管理,完善合作协议,严格约定违约责任。同时建立日常拨测机制,对拨测中发现问题的内置业务及合作伙伴要及时处理、及时通报。对于定制手机,要按规定加强内置业务审查,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手机生产企业、方案及芯片制造企业,《通知》要求其切实加强自律。手机生产企业在申请进网许可时,须提交芯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及软件版本等信息备查。 严厉查处伪劣手机 将抽查手机内置信息,强化不合格商品退市        工信部将对手机内置信息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企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将依法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还将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内部制度规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将加强流通领域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监测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并将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对手机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工商部门还将配合各地通信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经销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 【温馨提示】        目前手机“吸费”陷阱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通过在增值服务菜单内设置短信陷阱,只要点击就会自动发送短信扣费;二是在系统内绑定某些类似系统功能的定制服务,一旦使用即产生流量或订阅费用;三是内置后门程序,自动拨打声讯电话扣费;四是手机一键上网,只要触动立刻产生上网流量费。        为避免遭遇手机吸费陷阱,消费者最好不要购买未通过国家审核的不知名手机。短信功能和娱乐功能里最容易内置吸费项目,如遇到此类项目菜单,最好不要点击。如对每月话费有疑惑,可查询话费详单,一旦发现被莫名收费,最好查看是否被预订了包月套餐,并及时向运营商提出取消。        “吸费”背后有黑色利益链(延伸阅读)        一些手机生产商和SP业务提供商分享收益        业内人士表示,手机“吸费”打而不绝,很大原因在于背后的黑色利益链。一位市场内部人士表示,由于不少手机芯片生产商芯片的源代码是完全开放的,这使得增值业务提供商可以把恶意软件直接“植入”到已设置好的芯片平台中,一旦激活就会自动开通一系列高额SP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恶意扣费。“行业内一些手机生产商和SP业务提供商三七或者四六分成,共享这些收益。”        手机软件安全服务商网秦公司首席安全专家邹仕洪认为,《通知》矛头直指山寨机和非法手机软件。“随着智能手机用户量不断增加,可以推断在2011年智能手机的安全性会更加严峻,所以更应多方加强监管”。(据新华社报道)        作者:左娅   来源:人民日报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1/1/14 11:31 )         C114讯 1月14日上午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向外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2月14日前反馈意见。         暂行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中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文也明确规定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同时办法中强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用户可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依法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附 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动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间的争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用户至上、及时协调、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行为规范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公平有序竞争。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方法及检测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向用户提供明确、清晰、无歧义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窗口,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收集和处理用户身份、行为等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和处理信息的内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用户数据内容(如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 (三)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第三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用户可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依法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互联网行业组织制订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倡导企业遵守商业道德,推动企业间理性竞争与协同合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设立争议调解机构,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时,要求企业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和商业道德,尊重用户权益,并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通过日常监测与协调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相关争议,并建立服务争议的通报渠道与研判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建立服务争议的应急处理机制,对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立即启动协调和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对争议双方进行协调时,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鼓励企业创新的原则,公平、公正、客观地提出协调意见。 协调意见做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协调意见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 第十九条 争议双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前,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并向相应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协调处理过程中,或者电信管理机构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选择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技术鉴定,或组织经济、法律、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研究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争议,且其争议行为可能影响安全管理措施的,应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争议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如确实会造成安全管理措施失效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搁置争议,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争议处理活动中,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本办法,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及时制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电信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C114中国通信网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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