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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3 08:57:44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4月12日消息,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提出一套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允许消费者无理由撤单、平台应建异地备份等。《规范》主要呈现以下几大特点: 1 分离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业务          作为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平台,《规范》要求其应当遵从“业务隔离”原则,必须分离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业务,从制度上确保平台相对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和独立。 2 给消费者时间考虑撤单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3 平台应建异地备份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4 平台改“规矩”要提前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 5 网上介绍不能与实物不符            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 6 卖家保证金供先行赔付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 以下为《规范》全文: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 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 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6.7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6.8 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 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 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9.2 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9.3 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阅读全文
2011-04-12 09:22: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吕某是郑州某公司职员。2010年7月份,吕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自己Q Q号的消息,吕某的Q Q号是5位数号段。后被姜峰在网上看到了此信息,他知道,目前5位数的Q Q号已经没有相应的号段,就与吕某联系欲购买此Q Q号码,最终双方以4500元人民币成交。之后吕某把Q Q号码、密码、密保问题、密保邮箱、绑定的邮箱都交给了姜峰。          两天后,吕某觉得自己的Q Q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随后,在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他对该Q Q号码进行了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 Q号码被索回。吕某为防止姜峰继续使用此Q Q号码,又将密码重新进行了设置。          姜峰发现这个Q 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某联系,让吕某帮忙进行申诉,吕某一开始还答应帮忙,后来就一直推拖不予申诉。无奈,姜峰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将Q 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Q 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吕某将其Q Q号码出售后又盗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 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明知Q Q号码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站申诉手段将该Q Q号索回,使拥有该Q Q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阅读全文
2011-04-11 16:02:09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11日消息:今日,站长之家用户称在谷歌搜索多家知名IDC服务商时,发现新网互联存在购买多个对手关键词,涉嫌恶意竞争。据了解,当用户在谷歌搜索三五互联、美橙互联等。谷歌搜索结果页显示的竞价广告均是来自新网互联,并且声称自己比其他的IDC更专业。   (谷歌搜索三五互联)   (谷歌搜索美橙互联)           购买对手网站名称的关键词,一直以来都存在这样的恶意做法。此前,富安娜也曾因为类似的事件起诉过罗莱家纺。作为国内知名主机服务商,新网互联的做法不言而知。          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情况实属正常,在搜索中针对性地购买关键词,是对竞争对手足够重视的表现,但我比某某更专业的竞争口号显然已经涉嫌恶意竞争了。          除了在谷歌购买对手的关键词,新网互联在百度也采取了类似的手段。 (百度搜索三五互联)   (百度搜索美橙互联)           而同行业的其他服务商显然也不甘吃这个哑巴亏,在搜索中,站长之家编辑发现万网同样存在这种情况。   (百度搜索新网,竞价广告竟然是万网) 阅读全文
2011-04-08 08:50:3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建宙透露,由我国主导的4G通信技术将在7个城市进行试点。此时,距这个被称为TD—LTE—Advanced的4G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不足半年时间,距我国主导的3G通信技术在全国商用也仅两年时间。           惊叹4G通信技术的高歌猛进之际,也许鲜有人会注意其背后的故事:这是一场有关国家利益的战争。 每一个标准背后,都是一个国家的利益          这场战争,发端于1998年。是年,国际电信联盟公开征集第三代移动通信(3G)技术标准。          与其他行业不同,移动通信行业历来是跑马圈地,先入为主。原因很简单,移动通信对网络前后的一致性和设备间切换的便捷性要求极为苛刻,哪个运营商也不愿意承担后期高额的维护成本。           囿于国内通信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在第一代和第二代移动技术标准上,我国曾经采取了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欧美7个国家的8大公司几乎控制了整个全球市场,标准在别人手中,中国的企业没有任何主动权,结果是技术没换到,市场也放了出去。           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移动个人用户,守着让所有人垂涎欲滴的市场大蛋糕,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在这里赚得钵满盆满,真金白银哗哗地流进国外企业的腰包。         “每一个标准背后,都是一个国家的利益。”时任3G无线传输技术评估协调组组长曹淑敏的的话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要改变这种窘况,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己掌握标准。          1998年的3G标准征集,是一个机会。顶着国内诸多关于中国“能否玩得起这个游戏”的质疑和争论,国内组织权威专家进行反复激烈的讨论,1998年1月的香山会议,时任邮电部科技委主任的宋直元坚决地拍了板儿。2000年5月,中国申请的TD-SCDMA终于被正式批准为第三代移动通信国际标准。 仅凭一家企业,这是一个“不可完成的使命”          有了白纸黑字的标准,还必须完成关键技术突破并将其产业化,才能真正转化成生产力。这个历史重任,落到了标准的最初提出者大唐电信集团的肩上。          当时,国内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社会各界普遍对TD-SCDMA标准缺乏信心,鲜有支持者,多数企业站在一边静静观望。          与此同时,TD-SCDMA在技术研发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大唐推动新标准产业化的步伐,从与西门子合作开发基站开始。但很快他们发现,整个产业链上其他环节的产品和企业几乎是一片空白,每一个环节都要自己来开发。大唐意识到,仅凭他们和西门子,这肯定是一个“不可完成的使命”。          此时的TD-SCDMA,濒临研发难以为继的边缘。严峻的现实迫使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内通信界更深层次地思考TD-SCDMA的未来发展:只有形成一个产业联盟,上下游的企业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建立起一个国内主导的移动通讯产业链。          知易行难。彼时的国际国内形势都非常不利:TD-SCDMA和CDMA2000、WCDMA虽然同为3G的国际标准,但发展的成熟度不可同日而语。          所以,当大唐振臂一呼时,企业的反应却出奇的冷淡。          TD联盟秘书长杨骅至今依然清楚地记得,当时还在大唐工作的他和时任大唐移动总裁的唐如安一家家地登门拜访,但根本就见不到企业的高层。拜访了10家企业,只有一家见到了公司的二级领导,“这是我们见到的最大的领导”。         经过反反复复不知道多少次的沟通说服,终于,有9家企业同意发起成立联盟,虽然绝大多数并非真正看好新标准产业化,完全是“出于道义上的支持”。但于大唐来说,这也已经是超出想象的好结果了。          2002年10月29日,联盟成立的前一天晚上,会场全部布置完毕,一家企业突然电话通知退出,理由是:参加联盟不确定能给企业带来什么,还可能以各种名目收很多钱,强扭的瓜不甜,大家只能一通手忙脚乱,改背板、改资料。而另一边,联盟内企业间的谈判还在进行,几个问题尚不能达成一致,多方电话会议与现场会议同时进行,一直持续到半夜两三点,联盟企业总算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达成了一致。          外国移动通信厂商织就的天罗地网中,终于可以搜索到中国信号          距离联盟成立还有两个星期的时间,企业的代表们还在不分昼夜地讨论联盟的章程、组织架构、工作办法。因为涉及到自身利益,大家吵翻了天。不过回头再看,杨骅坦言当时“吵成那个样子是值得的”, “如果开始框架没有搭好、规则没有定好,TD产业联盟也许走不到今天”。          事实上,在其之后,仅中关村就陆续成立了几十家不同行业的产业联盟,但不少联盟某个企业的色彩太浓,鲜有像TD联盟这样完全是独立的第三方,并在产业发展中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的。一个典型的细节,为了确保联盟的中立性,杨骅专门从大唐出来专心做联盟的工作。          这种积极地争吵帮他们廓清了很多原则性的东西,对3个有关联盟发展的关键问题:知识产权问题、技术转移问题和企业间的合作问题,确定了创新性的处理原则和具体办法,而这一点,对产业联盟日后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也为其他行业的连横发展、系统创新提供了一个经典范本。          联盟成立初期,一些死对头企业很有点老死不相往来的劲儿。联盟开会,有的企业领导话讲得很清楚:“有哪家在我是不参加的”,或者,“我参加可以,只要谁谁在我不讲话”。但是,共同的市场利益、重大技术问题一起攻关探讨的原则,要求大家必须摒弃前嫌,一致对外。于是,在这个行业里经常会看到这样一幕奇特的场景:联盟内部,大家坐在一张桌子上,有问题共同探讨,而且可能后来还成了朋友;但出了这个圈子,彼此又相忘于江湖,为了各自公司的利益兵刃相见。          解决了关键问题的TD产业联盟,就像一个虽先天不足但后天喂养得当的婴儿,飞快地成长着。而惊人的发展速度,令国外的同行目瞪口呆。2008年,杨骅到欧洲参加技术交流会,当听到杨骅说中国有1.8万个基站却还处于预商用试验阶段,来自德国的会议主席吓了一跳:在欧洲,1987年开始研发、2005年真正成熟的WCDMA标准,全德国不过有5000多个基站!          在外国移动通信厂商织就的天罗地网中,终于可以搜索到中国自主的信号了。截至2010年年底,在移动、联通、电信三分天下的国内3G市场,TD-SCDMA占有45%的份额,其中,国内厂商的市场份额由2G时代的5%飙升到80%。 战略意义远不止于此。          TD产业联盟的建立过程,还给国家培养了一支国际标准的人才队伍。杨骅戏称,锻炼出了一支“用英语吵架很溜”的队伍。          更为重要的一点在于,摸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创新办法:在开放市场条件下,落后的国家如何赶超。 阅读全文
2011-04-07 10:18:47 来源:易名中国          易名中国 4月7日讯:美国IT评论人罗宾·沃特斯(Robin Wauters)撰文称,虽然注册欧盟.eu域名的企业和个人数量在域名启动后5年内增长了一倍,达到约340万,但这一成果并不值得庆祝。         .eu域名最初于2006年12月7日推出,并于次年的4月7日向公众开放注册。在域名正式启动五周年到来之际,.eu域名管理机构EURid发布了一篇新闻稿,庆祝.eu域名五岁生日。         EURid提供的数据显示,注册.eu域名的用户数量在五年内翻了一番,在全球顶级域名中位列第九。         但这一数量并不值得庆祝。         看一下大概的数据不难发现。EURid称,目前.eu域名向欧盟27个国家超过5亿民众开放。欧盟所有成员国的机构和个人均可注册该域名。         但迄今为止,域名注册用户数量仍略低于340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2006年4月份,即.eu域名正式启动后的第一个月,注册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170万,即目前注册数量的一半。也就是说,域名注册数量翻一番用了五年的时间。          此外,欧洲其他域名的注册用户数量也能够说明问题。例如德国.de的注册用户数量为1430万,英国.co.uk、.org.uk等其他域名的注册用户数量为930万。 根据2011年4月2日的统计数据,前五位的ccTLD域名分别是:          德 国的.DE:随着.CN的陨落而重回第一位置。.DE域名总数为1430.4857万。          英 国的.UK:域名注册总量为919.4231万,居第二。          荷 兰的.NL:域名注册总量为437.0120万,居第三。          欧 盟的.EU:域名注册总量为338.3275万,居第四。         俄罗斯的.RU:域名注册数量为325.0627万,很可能超越中国居第五。         对于 gTLD通用后缀域名而言,.COM域名依然以9200万总量遥遥领先,其后分别为:         .NET域名总量为1300万(据2010年12月统计数据)。         .ORG 域名总量约900万(据2011年3月统计数据)。         .INFO域名总量为650万(据2010年9月统计数据)。 阅读全文
2011-03-29 11:41:15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利康)3月29日消息,支付宝与华数淘宝联合宣布推出电视支付宝,用户可以在电视上使用支付宝进行购物支付。这也标志着支付宝借此初步完成了PC、移动设备、电视等多终端领域的战略布局。           此前,华数电视联合淘宝网在杭州启动华数电视淘宝项目,华数电视用户打开电视进入淘宝页面,便可实现电视购物。当前购物商品包括家具日用、数码电器、服装等11类商品,目前入驻商家近百个,提供商品达20000多种。          据介绍,市民利用遥控器在电视上选购商品之后,可选择支付宝账户支付或货到付款,首次支付时可用遥控器进行输入,第二次则自动保存相关信息,更为便捷。         “除了当前的支付模式之外,我们接下去也会尝试电话支付以及创新支付等。此外在登录便捷度上,资金渠道上也会进一步进行拓宽。”支付宝无线事业部总经理诸寅嘉表示。          “与支付宝的合作将是推动电视购物市场井喷的一把大火。”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副总裁李学东表示,当前电视购物市场尽管有数百亿元的规模,但这与庞大的用户量而言仍处于未开发状态。而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有望接触到更多潜在的网购群体以及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据统计数据显示,华数电视淘宝目前每天已有上万用户使用,资料显示,电视淘宝交易转化率最高可达25%,高于大部分基于PC和传统互联网的B2C电子商务平台,说明电视用户的粘性很强。而电视支付宝的上线,则帮助华数电视淘宝进一步完成从购买到支付一体化平台的建设。           “对于电视购物而言,需要更加开放更加积极的态度去发展,尤其是需要物流与支付的无缝配合从而实现电视商务产业的贴地飞行。”正望咨询总裁吕伯望表示,“快速拷贝互联网电商模式的小步快跑方式也将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路径。” 阅读全文
2011-02-19 08:37:57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刘薇报道:就在年前业界猜测首张第三方支付牌照有望出炉却落空后,近日又有消息称,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申请名单有望从之前的17家扩容到24家。不过羊城晚报记者昨日多方了解,并未证实此消息。           在去年年底今年年初,第三方支付拍照即将发放的消息多次传出,但至今靴子仍未落地,支付企业仍静待央行发牌。 首批牌照申请企业扩容?           据媒体消息称,1月28日左右,央行上海分行、天津分行、深圳中心支行三地再现7家企业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公告。这7家企业名单为:上海4家,分别是上海捷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1家,为渤海易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2家,为深圳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壹卡会科技公司。但据称与此前一样,短暂的公示期后,公告信息内容即从央行网站上撤下。           记者在央行网站上进行搜索,未搜索到相关内容,此后尝试与上述公司联系亦未果。不过据业内人士透露,从年前到现在,坊间确实流传不少关于增加首批牌照申请企业数量的消息。           如果这7家企业申请属实,则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申请企业有望从之前的 17家增加至24家。此前17家企业中,分别包括北京6家,上海6家,深圳2家,杭州、广州、海南各一家,其中银联系就有4家。 首批发牌预计不超六家           去年底,业界普遍认为虽然年内时间紧迫,但由于此前第三方支付企业已进行报备,央行对部分支付企业较为了解,发牌或许只是流程问题,但最终年前发牌未成行。           “我们到现在仍在等央行消息,目前还没有什么新的进展。”一家大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从年前到现在流传的消息很多,但真假并未落实。他坦言,能否领到牌照对它们影响并不大,“我们很多业务都在继续开展,比如和一些大型银行的合作等,实际上我们不担心牌照,而更关心领牌之后做什么。”该人士透露,他们现在已展开对不少新业务的孵化如基金营销等,相信领牌之后可以立即拓展这些新业务。 “可能会在三类支付牌照即网络支付、预付卡以及收单服务上领1-2张牌”。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预计,首批牌照的发放可能会增多几家。年前业界的一个普遍共识是:首张牌照将率先发放给一家具有国资背景的支付企业,而这个最大的可能将降临在中国银联旗下的Chinapay即银联商务头上。除了银联商务,首批获得支付牌照的应不超过五家,其他名额或将从支付宝、财付通、易宝、快钱、资和信等大型支付企业中产生。“如果申请企业在扩容,那么首批牌照的发放也很可能增加。否则要是3月份先发银联商务的,之后再发其他企业的,这样的业务进展速度是否太过缓慢?恐怕也不是管理部门所愿意看到的。”上述人士称。 阅读全文
2011-02-18 08:47:08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2月17日电 2011年2月17日,外交部举行例行记者会。主持人马朝旭首先宣布了两条消息: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特使、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将于2月26日出席在科威特举行的科解放20周年庆祝活动。外交部长杨洁篪应邀将于2 月23日至25日对韩国、蒙古两国进行正式访问。随后,马朝旭回答了记者关于互联网自由、菲律宾籍毒贩被判处死刑等问题的提问。以下是例会全文:          2011年2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主持例行记者会。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是中国农历正月十五,也是中国人民的传统节日——元宵节。元宵象征着团圆、圆满,也象征着缘分。我很高兴同各位记者一起欢度元宵佳节,也希望我们的缘分更加久远。为了表达我们的心意,我的同事专门为大家准备了小小的礼物,在记者会结束后邀请大家品尝中国元宵,希望大家喜欢。 首先发布两条消息: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特使、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将于2月26日出席在科威特举行的科解放20周年庆祝活动。          应大韩民国外交通商部长官金星焕、蒙古国对外关系与贸易部长赞登沙特尔邀请,外交部长杨洁篪将于2月23日至25日对上述两国进行正式访问。 问:据报道,朝鲜第二座导弹发射设施已经完成,朝鲜可能将试射远程导弹。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没有得到这方面的消息。 问:昨天,俄罗斯企业表示中俄企业将在“北方四岛”合作投资。中国政府对于中国企业参与“北方四岛”合作投资持何立场?投资规模是否需要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核准?           答:我注意到最近的一些报道,但目前不掌握有关情况。        “北方四岛”问题是俄日双边问题,希望俄日双方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问:美国国务卿克林顿15日就互联网自由发表演讲时称,中国互联网发展迅速,已成为中国发展的源泉,许多中国人在上网。一些国家限制网民自由接触信息,会阻碍这些国家长期发展。美中在这个问题上有分歧。美方愿与中方以坦诚方式进行讨论。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答:众所周知,中国的互联网发展迅速,网民人数增长很快,已超过4亿。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发展,依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包括网上言论自由。同时,中国对互联网依法进行管理,这符合国际惯例。我们愿同各国就互联网相关问题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推进互联网的良性发展,但反对任何国家借口互联网自由等问题干涉中国内政。 问:据报道,中国下周将把两只大熊猫提供给东京动物园进行合作研究。有分析称,这将改善中日两国人民的感情。中方对这一项目有何期待?          答:关于大熊猫到东京的确切时间,我目前并不掌握。但我赞同你提到的,中日两国特别是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感情应得到进一步加强。中方将继续为此作出努力。          我也希望大熊猫作为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使者,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感情和相互了解发挥作用。 问:除埃及外,中东地区的其他一些国家也陆续出现了示威游行。中方对该地区当前局势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中东地区有些国家陆续发生示威。中方关注当前中东局势的发展,我们衷心希望有关国家早日恢复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 问:请问对菲律宾籍毒贩被判处死刑有何评论?         答:我想强调,这是一起孤立的刑事案件。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同菲律宾的友好关系。阿基诺总统执政以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菲关系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在各个领域都进行了良好合作。我们希望并相信菲方能从两国关系大局出发,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共同维护中菲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我想指出,两国之间的沟通渠道一直是畅通的,中方也愿意继续同菲方保持沟通。 问:加拿大方面称,加拿大政府部门网站受到来自中国的“黑客”攻击。你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指出,中国政府重视电脑网络安全,依法管理互联网,要求网民在使用互联网和电脑网络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包括“黑客”行为在内的任何破坏互联网和电脑网络系统的犯罪活动,并依法予以打击。同时,中国政府愿意积极与各国开展合作,打击包括“黑客”在内的各类网络犯罪活动。          关于你提到的具体问题,我不知道是否有根据。“黑客”攻击是一个国际性问题,中国也是“黑客”攻击的受害者。所谓中国政府支持“黑客”攻击的说法纯属无中生有,是别有用心的。 阅读全文
2011-02-17 15:37:20 来源: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2月17日下午消息,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在近日打击售假和涉及儿童色情网站的行动中,错误地查封了8.4万家网站。           根据“采取行动拯救我们的孩子(Operation Save Our Children)”的行动,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网络犯罪中心近日再次查封了一批网站域名,但在这一过程中却出现了重大失误,导致8.4家网站被关闭,其中多数为个人和小公司网站。          上周五数千网站意外发现所用域名mooo.com被禁用,其中涉及8.4万个二级域名。mooo.com域名属于DNS服务商FreeDNS,该公司还拥有最受欢迎的域名afraid.org。           事情发生后,FreeDNS很快就在网站发表声明称,“Freedns.afraid.org绝不会允许出现此类滥用DNS的事件,我们会尽可能快地解决此事。”          周日,这些被查封的域名已经恢复,但二级域名登陆速度缓慢,预计还需三天时间才能完全恢复。 附:美国关闭网站或服务器的流程            可以看到,整个流程很清楚,规定详细严格,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没有任何一方是有特权的,一切都按照法率办,绝不会出现申诉无门。要是国内的站长有这种待遇,还不早就感动哭得一塌糊涂了。 阅读全文
易观:第4季度中国网络视频广告收入达7.17亿元 2011-01-27  来源: 网易科技报道  易观:第4季度中国网络视频广告收入达7.17亿元         网易科技讯 1月27日消息,易观国际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第4季度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广告收入为7.17亿元,同比增长133.5%,环比上涨由上季度的20.3%回落至15.5%。2010年全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广告收入规模达到21.7亿,同比增长157.1%。        2010年第4季度,中国网络视频市场规模环比增长至15.5%,受到一部分网络广告淡季和主要广告主投放行为的影响,4季度网络视频广告收入增速有所下滑。另外,视频网站对无版权内容的对待态度也愈发谨慎,特别是上市企业出于规避风险降低不确定性的考虑因素,开始逐步清理可能涉及侵权的视频内容,对网站流量和广告收入带来短期影响。        易观国际认为清理侵权内容,对于塑造视频网站社会责任形象,提升广告主认可有正面帮助,此外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打击力度的加大也会帮助行业环境改善,从长远角度考虑会产生积极正面的反馈。        (本文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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