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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消息 据新华社报道,《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天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2000年发布实施的,对促进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多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发展健康向上网络文化的要求,依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利于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发展健康向上网络文化的信息,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同时确立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为主的互联网监管体系,明确了论坛、微博客等服务的许可制度,规范了办网站的准入条件,强化了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作出了规定,规范了政府部门监管行为等。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内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四) 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有可以证明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以下服务项目的,应当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许可: (一)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 (二)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许可结果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第一项中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资质,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合法资质。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时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所接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服务: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名义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明知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阻断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内容的信息的传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公众有权查阅有关许可、备案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执法职责,至少应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执法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执法记录由执法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或者撤销其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一)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未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明示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或者标注虚假编号的; (三)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义务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暂停或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提供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服务项目的,并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许可证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服务,包括通常所称的论坛、博客、微博客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或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其中,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2012-06-06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到底是商业新模式,还是非法传销的变种?日前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郭传志“跑路”,再次将“返利营销”卷入质疑漩涡。        多位炬森科技会员称,半年左右,该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在浙江、福建、江西等省约200个市县里发展了10余万会员,吸收资金数十亿元。        炬森科技的营业执照显示,其去年1月注册,注册资金190万元,经营范围含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维护、安装等,日用品、服饰、五金家电等网上销售。        据其办公场所所在地——温州蓝江科技园物业介绍,炬森科技开张初期只从事软件开发、销售方面的业务,员工不足10人,业绩平平。去年底、今年初,它忽然将员工大换血,将业务改为电子商务,营业面积也从原先的121平方米增加至近400平方米。        据会员介绍,炬森科技的返利营销分在线模式和实体模式。前者模式为,会员免费注册,在公司旗下网站购买一定金额物品后,即能获取积分。消费金额以500元为一个单位,满500元后,会员每天可获得1.1个积分,直至500分为止。消费没有上、下限,返还依此类推。积分满100后,可提现,也可用于网站购物,1个积分等同于1元。实体模式的返利形式与在线模式类似,只是将网店变成了实体商店,如加盟的便利店等。        按照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相关人士的说法,全国约有2000家返利网站,模式大同小异。这其中,炬森科技返利较高,其他返利网站多为消费满500元后,每天仅返还1分。        郭传志籍贯福建,在温州多年,其名片上印有8家机构的头衔,如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温州市国际商会常务理事等。        蓝江科技园物业表示,5月31日还看到郭传志到公司上班,公司员工依然忙碌,但6月1日仅数人上班,之后便有不少会员聚集到公司维权,第二天聚集的人则更多,近200人。        炬森科技会员表示,郭传志手机在6月1日突然关机,失去联系,引起会员恐慌。5月是公司业务高峰期,每天营业额超千万元,“郭传志很可能卷走了几十亿元。”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6月1日接到举报,称炬森科技涉嫌非法传销,于当天立案。        经初步侦查,炬森科技自营业以来,涉嫌通过其经营的百业联盟网站和百业易购网站,以营销返利的形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范围涉及浙江、福建、湖南等多个省市,涉案金额巨大。至4日晚,警方已经逮捕了炬森科技5名员工,并对郭传志进行追捕。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仇锋平) 阅读全文
2012-06-06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温州又一福建籍老板“卷款跑路”,只不过,这次是因为非法传销。        昨日,一位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人士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表示,截至6月4日,龙湾警方已刑拘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炬森科技”)5名涉案人员,“在追捕”董事长郭传志。“由于该案涉及面广,人员众多,相关侦查取证工作仍在进行。”        6月1日,所在蒲州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炬森科技有人涉嫌非法传销。随后,龙湾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        上述人士称,经初步侦查,炬森科技自营业以来,涉嫌通过其经营的百业联盟网站和百业易购网站,以“营销返利”形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涉及浙江、福建、湖南等多个省市,涉案金额巨大。“这是近年来温州最大的非法传销案件。” 人去楼空,老板“失踪”        炬森科技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江软件园B幢1楼。紧锁的大门上贴着一张醒目的“警方告示”:“请不要动该房间里的任何东西,里面都是证据。”        资料显示,炬森科技旗下“一站式返利平台”中国百业联盟,其经营的百业联盟网站和百业易购网站。据蓝江软件园负责人叶朝中介绍,去年1月,郭传志租赁该园区办公室,开展机械方面的企业咨询业务;去年10月,郭传志转做电子商务中国百业联盟。        郭传志为福建三明市大田县人。名片显示,他身兼温州广受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广寿(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等社会职务。同时,他还是政协第九届大田县委员会委员。        作为物业管理方,叶朝中和郭传志有过几次接触,他的感觉是郭传志“会说大话、善于交际”,但很少提及公司业务。        中国百业联盟会员、温州苍南张小姐说,她于2月成为中国百业联盟会员。5月,郭传志分批召集商户会员开会,要求各商家“筹资”,“我也打了几十万元。”“我们打钱过去后,公司就停止返利。我们到现场后,发现已经人去楼空,郭传志也不见踪影,5月31日我们就报警了。”        从6月1日开始,各地中国百业联盟会员陆续来到炬森科技,据张小姐称共300余人。叶朝中介绍,前4天人特别多,最多时一次集聚四五十号人,当地派出所、开发区管委会人士要忙着协调。        昨日,张小姐一行20余人齐聚杭州,向浙江省有关部门反映炬森科技“集资诈骗”问题。 返利崩盘,金额巨大        张小姐说,打着“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为诱饵的“返利消费”模式,在“消费-免费-投资”利益驱使下,让百业联盟迅速在福建、浙江等省市发展起来,并吸引了众多加盟商家和会员。        买家消费也从一般日用商品再到汽车等大宗用品,“涉案金额就像滚雪球那样滚起来。”        张小姐说,通过电话营销、会员推销等方式,百业联盟拥有“商户会员”和“买家会员”。“比如,买家在商户那里买一个500元的电饭锅,再给中国百业联盟15%消费额点数,今后就可以享受该联盟每天1.1元的返利。”同时,商户会员在利益驱使下,变身买家购买大额商品,有的商户甚至为此变卖房产。        来自浙江庆元的叶大旺说,他于今年2月成为百业联盟会员,至今买了35万元的建材和保健品,交给百业联盟5万多元的会员费。由于郭传志“跑路”,他至今还有4万多未返利。“庆元有很多百业联盟会员。我一个会员朋友至今还有50余万未返利。”        张小姐说,根据各地反馈初步统计,百业联盟商户、会员遍及浙江、福建、江苏、湖南、湖北、安徽、江西、广东、广西等省市区,预计涉及五六万会员,涉案金额10亿元以上。        一位龙湾公安局政治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涉案人数、金额还在进一步详细了解。        2011年以来,“返利消费”网站在全国兴盛,其中数福建最为疯狂。仅在泉州,就有1600家余商户加盟一个名为“万家购物”的返利网站,涉及百余行业。此外,“返利消费”已遍及一些省市区的二三线城市,成为一种新型网络传销。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陈周锡) 阅读全文
2012-06-06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如今,“消费返利”这种模式似乎正在爆发出越来越大的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6月5日)从温州龙湾区警方获悉,经初步侦查,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自营业以来,涉嫌通过其经营的百业联盟网站和百业易购网站,以营销返利形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涉及浙江、福建、湖南等多个省市,涉案金额巨大。目前,龙湾警方已对该公司5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有来自福建省的会员代表向记者介绍,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此次所涉及的会员可能达到上万人,或涉及资金十数亿元,“老板突然联系不上了”。 “返利”盅惑        有会员代表昨日向记者表示,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天网(网络)和地网(地面商家)联系起来形成百业联盟,该公司表示只要消费就可以返利,消费500万元返回500万元,消费1000万元就可以返回1000万元,越积越多,返回就越多,“返回利率100%”,他们将这种方式称之为“销售回归”。        该会员还称,因为受到上述消费模式的 “蛊惑”,很多人都把钱投进来,“很多会员投入金额在数百万元,几千万元的也有”,后来老板突然联系不上了,“前后只有6个多月”。        此前即有网友在温州当地既有网络论坛发帖称,“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出事了,据说涉及资金几亿,遍布十几个省市。今天早上来了几十号各地代理商把公司围住了。听他们说该公司是搞购物返利的。”        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蓝江软件园,该软件园物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主营软件超市,销售软件,去年才开始做这个百业联盟网站和百业易购网站,原来租的房子面积很小,只有60多平方米,后来换成了现在的一间120多平方米、一间260多平方米。        蓝江软件园物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称,上周四还见到郭传志本人在软件园开会,周五时,该公司前突然来30多名会员,周六达到了100多人。“眼下有300多人”上述会员称。 警方介入        工商资料显示,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郭传志,营业期限自201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有效经营期限为20年,注册登记在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开资料显示,郭传志为福建人,同时兼任温州中小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一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分别拨打郭传志两部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目前正在全力抓捕中。”温州龙湾警方表示。        经初步侦查,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自营业以来,涉嫌通过其经营的百业联盟网站和百业易购网站,以营销返利形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涉及浙江、福建、湖南等多个省市,涉案金额巨大。“具体金额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上述警方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说。目前,龙湾警方已对该公司5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徐杰) 阅读全文
2012-06-06  来源: 北京商报(北京)          艾瑞咨询日前发布报告显示,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网络广告、移动互联网、搜索引擎、在线支付等7个互联网行业中,2010年电子商务市场份额由2009年的25.8%增至33.6%,跃居行业首位,2011年预计将达到40.1%。         与此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网购企业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报告显示,一号店、易迅网、新蛋网与麦考林四家网购企业分列2011年上海互联网企业总收入TOP10中的第三、第四、第七和第十位。业内人士分析,这些网购企业都是分别依托其细分领域市场,综合业务发展,使得自己在网络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 商报记者 陈静         (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 阅读全文
2012-06-06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昨日,团购领军网站美团网针对“流水门”公开进行回击,并公布了5月份销售数据。美团网副总裁王慧文表示,美团网销售额全部属实,刷流水系竞争对手操作,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中伤美团网,而是迷惑投资人。         经过了两年的高速发展,团购行业在今年5月出现了滞涨,与行业整体陷入诚信危机有关,一些行内人士声称:几乎80%的网站数据存在造假行为。数据也显示,4月份有217家团购网“消失”,而一年内已经有近2000家团购网站被洗牌出局。         本报讯 4月11日,有多名自称美团网离职员工爆料称美团网公布的超过3亿元的销售额大部分是刷出来的,实际销售额仅在1亿元左右,美团网为了公司业绩让员工及其家属自行购买团购产品。还有“倒贴钱来做单”的手法,比如一个拿货价200元的东西,直接把价格做到170元,那30元自己倒贴。据称这样做是为“骗融资”。         对此,昨日美团网副总裁王慧文表示,近期有关美团网内部员工刷销售额的传言不实。同时,王慧文称,美团网5月份销售额已达3.8亿元,并质疑是某团购同行在恶意散布谣言以获得融资,未来计划起诉对方。         王慧文同时称,美团的毛利率也从去年9月的3.55%的最低点,升到现在的10%左右。 第三方统计数据“打架”         不过,人们对于团购数据的质疑一直不断,早在今年年初,就有电子商务观察家对“团购网站访问量下滑30%,而成交量却增长三倍”的结论表示质疑,一些公司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虚增参团人数”和“虚标价格”。         就连一些第三方团购资讯网站提供的数据,也存在不一致现象。以同为团购导航和资讯网站的团800和领团网为例,据团800统计,今年4月份,全国团购成交额为16.9亿元,环比降2.4%,4月份国内团购网站数量有3052家,环比减少217家。而据领团网统计,今年4月份,全国团购成交额26.74亿元,环比略涨2.2%,4月新诞生团购网32家,截至4月底,全国共诞生(并非运营中)团购网5998家,逼近6000家大关。         由于第三方机构是根据团购网站的每个团购活动,以及参加人数(即页面流水)来测算团购网站业绩的,这种方法会存在一定偏差是必然的,但数据差异如此之大,仍令人惊奇。         为什么团购行业流行“造假”呢?主要原因在于现在的团购行业是资本导向而不是消费者导向。目前,团购网站一直靠风投输血发展壮大,销售额即“流水”这一指标对团购网站相当重要。风投在考虑是否向一家团购企业投资时,流水是唯一的评判标准。         领团网CEO王启亨表示,从用户角度来看,团购最大的问题是诚信问题。还有就是激烈竞争中资金链断裂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从而增加了网民对团购的不信任。这种情况还会持续一段时间。         而根据团800统计,从去年5月到现在,一年内已经有近2000家团购网站被洗牌出局。         自创立起就在赔本赚吆喝疯狂烧钱的团购行业,在资本市场环境突变、融资变得困难之后,纷纷通过合并运营、裁员撤站等多种方式控制成本“过冬”。主流的团购网站不仅纷纷与电商平台建立合作,而且各家之间也开始“合纵连横”,包括F团与高朋的整合、赶集团购与窝窝团的整合。 团购网站鼻祖市值缩水一半 Groupon市值跌破谷歌收购报价         6月5日消息,团购网站鼻祖、美国第一大团购网站Groupon 周一尾盘大幅收低7.64%,报收于8.95美元;连续两个交易日大跌,累计跌幅超14%。目前,Groupon市值缩水一半以上,不足60亿美元,而谷歌2010年曾提出以60亿美元的报价收购Groupon。市场对于Groupon的质疑始终集中在“难以盈利”的问题上。二级市场投资者集体被深度套牢,Groupon已经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薛松 索冬冬) 阅读全文
2012/5/30           首届京交会昨日进入第二天,在当天举行的2012中国(北京)电子商务大会上,商务部发布了2010-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5.8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近三成。 网购用户近两亿人        数据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应用不断深入,网络购物迅速增强,相关服务业快速跟进。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5.8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9.2%,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2.5%。        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在会上表示,近两年,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还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是电子商务刺激消费作用明显,截至2011年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达到1.94亿人,网络应用使用率达到37.8%,实现网络零售总额7825.6亿元,在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所占的比重达到4.32%。        李晋奇说,预计到2013年,中国有望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 去年第三方支付额超两万亿        李晋奇介绍,目前中国的大型企业已经普遍应用了电子商务,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比例已经超过40%,实现原材料网上招标采购和网上营销等,大规模节约了企业成本。电子商务服务业收入达到1200亿元,去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21610亿元,其增长速度远超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速。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由商务部自2003年起每隔两年发布一次,这是商务部迄今为止公布的第5份报告。        此次京交会举办的电商大会将为中外电子商务交流搭建开放平台,为期3天的会议共设6场活动,内容包括中外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应用与模式创新等热点。 ■相关 电商示范城市 北京“魅力第一”        商务部授牌首批34家国家电商示范基地,北京占两席        新京报讯 (记者 廖爱玲) 在昨天举办的2012中国(北京)电子商务大会上,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城市影响力报告》,报告显示,在21个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中,“北京城市吸引力位列第一”。        《中国电子商务城市影响力报告》从电子商务对城市发展的吸引力、管理力和辐射力三个方面对全国各大城市进行了综合评价,结果显示,城市发展受电子商务影响最明显的5个城市分别是杭州、北京、上海、深圳、广州,而电子商务辐射能力最强的5个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南京。        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8部委批准的21个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中,“北京城市吸引力位列第一”。        昨天,商务部在大会上成立由57位专家、学者、行业分析师、企业代表组成的国家电子商务咨询专家委员会,宣布建立首批34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并正式授牌。商务部负责人表示,此举意在培育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的区域载体。        记者了解到,34家示范基地中,北京占据了两个席位,分别是通州商务园和亦庄开发区。其中,通州商务园是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金融后台服务园区,主要面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而亦庄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北京唯一开发区,是北京现代制造业的核心基地。 ■ 观点 成思危:电商可扩展至所有交易环节        称电子商务应增强上下游企业之间信息联系        在昨天上午进行的2012中国(北京)电子商务大会上,经济学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思危提出,电子商务可以向所有交易环节扩展,最终实现从“电子商务”到“虚拟商务”的升级。        成思危指出,电子商务的出现,首先改变的是实体经济中的交换过程,把下单、支付和配送由原来的实体交易转换到电子商务平台上来完成,但是如果电子商务仅仅满足这一段,其应用效率仍然有限。        成思危认为,电子商务为商品交易带来的真正效用,除了降低总成本外,其关键的作用在于增强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联系,避免信息传递的失真。这样一来,生产企业、供货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互助的关系,在供应链内部形成更紧密的合作,将现有的电子商务升级成虚拟商务。实现从消费者到整个商品供应链的连接。        “如果销售企业的某一产品需求量增加了,生产企业和供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更加真实、丰富和有效的信息来决定产能和产量的增加,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等而出现的盲目跟风生产,造成短缺或过剩的现象。”成思危说。        成思危还呼吁政府尽快实行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各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 ■ 声音 电商CEO:取信消费者最难        昨天下午,京交会举办了中外电子商务企业CEO对话,小米科技CEO雷军在对话中表示,用户的信任度是电商最大的难题,要想让用户在看到产品之前把钱汇给你,前提是电商的诚信。        雷军称,诚信是电商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为此自己不惜用摔手机的方式来提高用户信任度。“我们一直在用很变态的方式证明手机的质量,我就曾经两次在新闻发布会上摔手机,来取得用户对手机的信赖。在今天的中国,让消费者相信你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是摔完之后,我相信在互联网上卖手机这条路已经趟出来了。”        凡客诚品CEO陈年表示,北京电商企业的最大特点是,不敢卖假售假,同时很“笨”——不知道卖假货。        他认为,凡客诚品虽然不卖假货,还交税,甚至还推出了30天无条件退换货,但这却是“用户为本的前提下最笨的创新办法”,长期的价值毋庸置疑。 ■ 花絮 会场爆满限流 嘉宾被堵场外        昨天下午,中外电子商务企业CEO对话在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凡客诚品创始人陈年、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等多位电商企业家均前来参会,使得能容纳1000人的现场呈现“爆满”景象,现场安保人员采取了临时限流措施。这一限流,却把原本要参加主题演讲的依文集团董事长夏华拦在了门外。        下午3时,首场电子商务企业CEO对话如期开始,首批参会的国美电器库巴CEO丁东华、凡客诚品CEO陈年和小米科技CEO雷军均登上舞台准备进行演讲,唯独夏华没有出现在会场内,主持人找遍全场不见夏华身影,只能宣布暂时由三位嘉宾先进行主题演讲。        3时20分,夏华才赶到会场,原来安保人员临时限制观众入场,把夏华也拦在了门外。不论夏华怎么解释,就是无法通过安保人员的警戒。直到现场工作人员出来“担保”,夏华才得以进场。        ●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5.88万亿元,同比增长29.2%        ●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达1.94亿人        ●2011年实现网络零售总额7825.6亿元        ●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突破15万家,电子商务服务业收入达到1200亿元        ●2011年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达到21610亿元        据商务部2010-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作者:张轶骁   来源:新京报 阅读全文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许诺          从今天起,个人可申请注册“。CN”和“。中国”域名。中国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昨天发布公告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已获批,并于今日零点起生效。而根据修订版,我国已允许自然人申请“。CN”和“。中国”互联网域名。而在此之前,我国国家域名只接受企业和组织提交的申请。        据介绍,申请者只需联系互联网注册服务机构如北京新网、上海惠百等,上交表格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在1至2日审核后便可成功注册域名。目前北京万网提供的“。CN”域名服务收费99元/年,而“。中国”域名则收费320元/年。        此外,本次修订除注册主体发生变化外,还增加了专门章节对域名注册信息的保护进行阐述,同时针对域名注册、转移、续费等环节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细则可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www.cnnic.net.cn)查询。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IDC圈 作者:杨伟峰           核心提示:CNNIC发布公告,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新规将于2012年5月29日零时起开始实施。        中国IDC圈2012年5月28日报道:今日,CNNIC发布公告,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新规将于2012年5月29日零时起开始实施。        新规修订后,.CN/中文域名注册不在强制要求域名注册者必须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可注册域名。此外关于域名续费问题,新规规定“域名到期后自动进入30日的续费确认期,用户在此期限内确认是否续费,如书面表示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如果用户在30日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30日后注销域名”。        附CNNIC公告原文:        基于国家域名在注册信息核验、用户信息保护、注册服务机构管理和用户权益保护方面已做好的准备工作,为满足公众对国家域名的应用需求,进一步规范域名注册服务与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近日完成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修订,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于2012年5月29日零时起开始实施。2009年6月5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重点修改了原《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关于域名注册主体的规定,并增加专门章节对域名注册信息的保护进行阐述,同时,针对域名注册、转移、续费等环节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如下:        一、关于域名注册主体的增加。修订为“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即域名注册的主体扩大至自然人。        二、关于域名注册信息的保护。为加强域名注册者信息的安全保护,修订后的《实施细则》通过对注册资料的传输、保存、销毁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退出时域名注册信息、资料的处理等作出的详细规定,加强对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三、关于域名的续费确认期。《实施细则》规定“域名到期后自动进入30日的续费确认期,用户在此期限内确认是否续费,如书面表示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如果用户在30日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30日后注销域名”。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我中心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对所有组织用户和自然人用户正规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权益将予以充分保护,欢迎广大公众予以监督。广大用户在注册和使用“。CN”和“。中国”域名时如需寻求帮助,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中心咨询:        电话:010-58813000(7×24小时)        邮件:service@cnnic.cn        传真:010-5881266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2年5月28日 阅读全文
2012-05-29     来源: IT法律网         【IT法律网讯】CNNIC于本月28日颁布了域名新政,2012版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对老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正。        新规规定,“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该条款明确了个人允许注册.CN域名。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除此之外,还有那些变化,会影响今后域名注册人的呢? 1、申请时需要递交身份证明材料。        .CN域名申请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或者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联系人身份证明材料。新规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注册域名时,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域名转让时需要提交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原来域名转让时,只需要域名转让申请表并附上域名出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即可。而现在,域名转让时必须提供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这与域名申请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相呼应。新规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转让申请表、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3、域名到期后的保护期变得更短了。        老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域名到期后的自动续费期为45天。而新规将域名续费确认期减少到了30天。 4、域名在到期后的保护期中仍可以使用。        新规规定了“续费确认期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以未缴费为由改变或停止域名解析,但与域名持有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5、增加了域名因违规而被注销风险。        老的实施细则,只规定了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或域名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属于违规行为,CNNIC在接到投诉后,有权注销该域名。        而新规,扩大了域名违规范围,将范围扩大至“违反《域名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域名注册人,请你仔细自查一下域名。说不定哪一天有人投诉你的.CN域名而被CNNIC注销,这可就悲催了。 6、要求域名注册商完善安全机制。        老的实施细则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安全应急制度”,但新规的第十二条完善并明确了CNNIC向域名注册商所提出的域名安全机制的要求,让域名更加地安全,减少域名被盗的发生。 7、赋予了用户对注册商的用户信息泄露拥有追偿的权利。        由于CNNIC规定申请域名时注册人要向注册商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为了用户信息安全考虑,新规新增了“第六章用户信息保护”。引人注目的是第三十八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用户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生用户信息泄露,应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对用户进行赔偿。”        可见,在CSDN等网站用户数据库被盗而造成用户信息不安全的大背景下,CNNIC考虑到了在域名注册商处用户信息安全的风险,并赋予了用户对注册商的用户信息泄露拥有追偿的权利。        可见,新规对于广大的米农来说,一个大利好。但米农们也需要仔细研读新规,考虑如何防范新规给我们的.CN域名所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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