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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114.net  2013/5/6 09:34 什么是“OTT”? Over the top原为体育用语,指“过顶传球”。意指互联网企业越过运营商(system operator),发展基于开放互联网的各种视频和数据服务业务,微信就是典型的OTT应用。 对微信是否收费的争论还在持续,工信部出台的《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指出,对新型电信业务(包括微信等OTT业务)实行备案管理。不过,这一监管举措引起了多方争论,赞成者认为应该多促进微信这样的业务创新,规范和引导其发展。但反对者认为将一些互联网业务列为通信范畴并不妥,这些业务根本就难以管控,也没必要管理。 微信等新业务纳入监管 从年初至今,三大电信运营商计划向OTT业务额外收费等传闻不绝于耳。腾讯公司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指出,微信用户数已名列全球即时通信类OTT服务商之首。 不过,微信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手段,已大大冲击传统通信业务。知名IT评论家魏武挥认为,OTT业务其实终结了一个收费模式的历史——即按地理位置远近收费。在未来,OTT的收入模式也会和内容本身是什么无关。它的核心应该是:以多少字节量为本(这块很有可能是免费的),以用户需求强烈度为增值。 此前,微信等新型业务并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工信部希望借机将微信等列入监管范畴。 工信部还暗指并不会干预微信收费这类市场行为。工信部在意见稿中称,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与电信运营商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电信管理机构予以协调。新媒体研究专家陈永东认为,世界各地OTT收费与不收费的都有,但不论收费与否,腾讯都会考虑微信平台的赢利问题,或许依赖于其商业化步伐之快慢。 两大阵营的冲突还将持续很久 工信部该监管举措也引来了不同声音。一位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士说,移动互联网的产品如何定义,将决定如何管理。工信部将整个移动互联网都列为通信范畴并不妥。互联网通信根本就难以管控,或就没必要管理。 一些专家认为,微信这类新型业务对传统电信业务的冲击是长期的。魏武挥认为,相对于收入增长,利润增长这个部分,三大运营商都进入了“迟缓”的境地。运营商是一种前期投入巨大后期慢慢收回达到盈亏平衡点,后呈现规模效应的商业形态。但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冲击,运营商原本的主力业务都受到了干扰,但网络硬件的环境不够,使得当前运营商在移动网络上的增值服务还相当难以开启,至多就是包月视频流量免费那种。陈永东称,由于种种原因,在2G市场强势无比的中国移动在3G市场增速上却赶不上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利润增长自然乏力。 监管部门短期内也难以化解这种冲突。魏武挥认为,中国要步入4G时代,恐怕还有一定的时日。从运营商用户数来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相加还抵不上中国移动。从高层政策制定的平衡性考虑,几乎可以判定4G还不会立刻上马。运营商们的利润收入迟缓,未来还得有那么一阵子。 运营商反击 据工信部统计,一季度我国短信总量虽然同比增长0.5%,但除掉群发短信后,点对点短信量同比下降10.9%,这再次印证了电信运营商对微信等OTT业务的担心。面对微信等OTT业务的冲击,三大运营商对策开始从“点名”、“封堵”向“边合作边围剿”转变。 中国移动 中国移动计划将飞信与飞聊合并、重构为融合通信产品。 中国电信 中国电信也传闻近期推出“翼信”产品,意图借预装和网络优势,对微信展开反击。 中国联通 最近,中国联通与搜狐视频合作推出视频流量包合作计划,此次合作使得移动互联网的收费模式继从“按时间”到“按流量”后,开始进入“按内容”计费的模式。这也是国内首个运营商与OTT企业共同开启的“流量+内容”收费模式。   微信等OTT业务或被纳入监管轨道引发业内热议  作者:薛松   来源:广州日报 阅读全文
2013-04-24      来源:通信世界网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据2012-2013年度中国IDC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IDC市场规模达到210.5亿元(人民币,下同),增速达到23.2%; 中国IDC圈4月24日报道:得益于国内政策逐渐明朗,新技术应用不断落地,中国IDC市场规模可谓突飞猛进。据2012-2013年度中国IDC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IDC市场规模达到210.5亿元(人民币,下同),增速达到23.2%;受到全球经济增长乏力这一大环境影响,2012年的增速较前两年相比,明显有所下滑(2011年中国IDC增速67.1%,2010年增速40.4%),但相比欧洲、美国等地区很多数据中心遭遇整合或关闭等情况,国内IDC的发展仍然呈现出稳健的增长态势。 正是看到国内IDC的良好发展势头,一些分析机构甚至预测,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正在成为全球IDC产业发展的新兴热点,而来自全球的投资风向也将更加关注中国、印度等新兴市场增长点。 国家政策和新技术落地成为国内IDC市场的两大催化剂。在政策角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呼声正在变成现实,尘封的IDC牌照审批流程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新一批的IDC运营者即将开启国内新一轮的IDC竞争浪潮;而在新技术角度,云计算、虚拟化、大数据以及时下正热的SDN都为IDC带来了新的思路,而这些来自技术底层的创新将为新一代数据中心架构奠定坚实的基础。 新一批IDC运营者即将产生 数据中心的业务运营门槛向来很高,长久以来始终掌握在三家电信运营商和少数几家私营企业手中,由于IDC业务不仅需要雄厚的注册资金、大规模的机房建设以及丰富的网络带宽资源,很多民营企业和机构很少涉及该领域。国内IDC市场长期处于少数几家的行业垄断局面。 不过,国家正在从政策层面推动IDC垄断高墙的倒下。在今年3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话题再次被提及。 会议上提出,要继续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的问题,深化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改革开放,规范投资准入门槛设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这一鼓励政策的推动下,目前新一批IDC牌照申请者已经进入具体审批阶段。来自工信部官网的信息显示,此次参与IDC/ISP牌照申请的企业主要有深圳市高德信通有限公司、北京互联港湾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等。这其中既包括传统电信设备企业、新兴互联网企业、软件公司以及代表“地方政府云”的运营机构。 据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信息所总工胡珊表示,目前IDC牌照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目前共有30家企业进行申请评测,其中机房安全评测通过2家,网站备案系统通过3家,接入资源平台1家通过,信息安全系统1家通过。 运营商IDC内部人士对此表示,运营商在IDC运营方面具备天然的网络成本资源,但新一批IDC进入者在IDC业务方面也都具备相当多的经验和技术,不可小觑,因此未来国内IDC市场格局也将存在一定变数。 微服务器VS云服务器 云计算经过近3年的市场培育期,目前在国内已经进入到实质的落地阶段。运营商已经出台详细的云计算发展规划,而各企业在部署IT系统时都将云计算统筹进来,如今云计算对于数据中心的改造已经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实实在在的技术方案,比如云服务器、云存储以及管理自动化等。 时下,一种全新的服务器类型正在走俏,其风头甚至要盖过云服务器。微服务器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IDC运营者的能源消耗问题,刀片服务器的虚拟化,虽然能够将一台实体机变成多台隔离的虚机同时使用,但其对机房中电力和空调能源能耗的减少帮助并不十分明显,但微服务器不同。它基于ARM或更低功耗处理器,有效控制了芯片的散热程度,同时可以被密集地塞进机柜中。 来自Gartner的报告显示,一台x86服务器的供能和空调费用平均每年要花费400美元,而微型服务器的日常成本只需要前者的1/2左右。 如此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对于那些具备庞大数据中心机房的IDC拥有者而言,无疑更具竞争力。毕竟从未来数据中心的计算能力发展方向上看,分布式的均衡负载都是趋势,业务负载最终将被分布于众多服务器上共同承担。 目前HP、DELL等IT厂商已经就微服务器专门立项,相关企业收购案也提上日程,就连英特尔也在微服务器的研发上有所布局。如此看来,微服务器经过一段的沉积和铺垫,将在几年后在数据中心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与此同时,SDN技术的日渐成熟也将推动数据中心中网络虚拟化的快速推进,同时由于SDN倡导的报文转发与管理控制的彻底分离,数据中心的网络互通以及控制能力也将被进一步提升,而如此所带来的网络效率提升以及管控能力增强将是显而易见。目前包括国内三大运营商、主流互联网公司等都在内部小规模对SDN网络进行测试。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4/23 08:48 )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按照“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为核心,以治理未备案接入、虚假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建立企业奖惩机制和加强备案管理技术支撑为依托,完善备案管理长效机制,为互联网管理提供坚实基础。 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支撑手段有效加强,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进一步提高。以核查网站备案主办者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或通信地址)为重点,力争到2013年底,全国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主体信息准确率分别达到99.5%和75%。 工信部电管函[201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互联网站接入管理工作,提高网站主办者真实身份信息准确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13年4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现将《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遇问题,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4月3日 附: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为核心,以治理未备案接入、虚假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建立企业奖惩机制和加强备案管理技术支撑为依托,完善备案管理长效机制,为互联网管理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支撑手段有效加强,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进一步提高。以核查网站备案主办者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或通信地址)为重点,力争到2013年底,全国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主体信息准确率分别达到99.5%和75%。 三、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13年4月至12月。主要任务内容如下: (一)完善法规规章和管理政策。部将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修订情况,组织研究修订《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及网站管理政策,并广泛征求各通信管理局和各接入企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意见。 (二)推进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材料电子化处理。各接入企业应按照部2011年4月下发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系统接口规范》完成企业系统升级改造,在通信管理局指导下,配合部、省备案系统开发单位完成与部、省备案系统联调,尽快实现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材料(包括网站主办者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通过备案系统从企业系统上传到部、省备案系统。2013年内要完成所有网站的真实性核验材料电子化上传,部和各通信管理局负责监督接入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并每月通报各企业完成情况。实现电子化上传后,纸质核验材料保留在接入企业处备查。 (三)加强对接入企业监督抽查。部、各通信管理局将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备案管理支撑中心、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对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对备案工作不力的接入企业予以重点检查。 (四)清理备案信息不完整和虚假备案网站。对于经抽查、举报或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备案信息不完整和虚假备案的网站,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在部、省备案网站上予以公示,逾期未改正的,停止接入并取消备案。 (五)加强违法违规网站黑名单管理。接入企业应确保企业系统能与部、省网站备案系统正常连接,及时、准确地更新黑名单网站数据,确保不为列入黑名单的网站主办者、域名及网站提供接入。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未备案不接入”、为黑名单网站提供接入的违规企业,部及各通信管理局依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并计入企业信用记录。部每月向社会通报未备案网站接入数量全国排名前十位的接入企业,并适时曝光为违法违规网站提供接入的企业及典型案例。 (七)建立网站备案工作通报制度。各通信管理局于每月5日前向部(电信管理局)报送上月度网站备案审核、违法违规网站处理、监督抽查、处罚等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情况(表格附后)。部于每月10日前向各通信管理局和相关接入企业通报全国未备案网站接入数量、违法违规网站接入数量等接入企业排名情况及全国网站管理工作情况。 (八)保障备案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接入企业要确保企业系统正常运行,特别是能够正常与部、省备案系统通信,能够正常上报备案信息并接收系统下发的任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要确保部、省备案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部省网站备案系统功能升级建设。部、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企业网站备案系统安全管理,委托电信研究院继续开展企业网站备案系统安全抽测。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网站备案管理是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站备案管理对于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明确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基础电信企业要将网站备案工作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考核。 (三)及时沟通,抓好落实。建立例会制度,部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各地和相关单位就落实本方案的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实施计划,同时通报全国总体工作推进情况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如遇重大问题,随时组织研究部署。各通信管理局每月听取属地基础电信企业、属地接入服务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部署。 作者:晓燕 来源:通信产业报 阅读全文
工信部:微信是否收费应由市场决定 http://www.c114.net ( 2013/4/24 08:21 ) 针对备受关注的“微信收费”问题,工信部新闻发言人、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4月2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微信等新业务是否收费应由市场决定,政府部门不会干预。不过,此番表态并未明确,是运营商对腾讯收费还是腾讯对用户收费。3月底,工信部部长苗圩在参加第二届“岭南论坛”时表示,目前工信部正在协调运营商向微信收费一事。 “政府不会也没有干预” 今年3月份以来,电信运营商和腾讯在微信业务上的矛盾日益公开化,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高层指责微信占用了大量信令资源,影响通信安全,“微信即将收费”的传言也不断传出。 同时,有媒体报道称,工信部今年曾两度召开了关于OTT业务(互联网公司越过运营商利用其网络进行各种视频及数据业务,如微软的skype)对电信运营商影响的讨论会,三大运营商全部出席,主要讨论微信对运营商网络资源占用问题。 4月23日,张峰回应“微信是否收费”时称,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新业务是否收费由市场决定,政府实行市场调节加管理。 “微信从2011年推出以来,该业务是否收费或者怎么收费都是由其经营者依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的,政府部门没有干预,未来我们也将坚持这一原则。”张峰称,微信是我国互联网企业最具创新意义的产品之一。 正是微信这样的“OTT业务”,被认为是在侵蚀中移动等传统电信运营商的利益,特别是语音通话和短信业务受冲击明显,“微信收费之争”因此出现。 第三次就“微信收费”表态 作为通信和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工信部官员此前对“微信收费之争”已有两次公开表态。 今年3月15日,工信部部长苗圩曾就“微信收费传闻”对媒体称,新型互联网通信方式与传统通信方式的竞争是好事,工信部愿意将市场的交给市场。 3月31日,工信部部长苗圩在参加第二届“岭南论坛”时表示,运营商向微信收费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工信部正在协调此事。 这被认为是运营商即将向微信业务收费的信号之一,网络上甚至传出了“工信部要对微信收费”的言论。 4月23日,张峰称,苗圩所提及的“包括微信在内的OTT业务有收费可能”的说法就是指“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自主决定”。他表示,要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来排挤竞争对手。 业界的对“微信收费”传言的解读是,运营商或将向腾讯收费而不是直接对微信用户收费,但有用户担心,腾讯会向用户转嫁成本。 近日,腾讯CEO马化腾曾多次表态不会向微信用户收费。4月11日,微信产品团队对用户发布群发消息称,“微信绝不会对用户收费”。4月23日,张峰称,工信部对此表示支持和欢迎。 “微信收费”传闻大事记 2月27日 工信部召开关于OTT业务对电信运营商影响的讨论会,收费传闻由此而起。 3月14日 腾讯高层发表声明:有关微信收费的言论纯属谣言。 3月15日 工信部部长苗圩曾就“微信收费传闻”对媒体称,新型互联网通信方式与传统通信方式的竞争是好事,工信部愿意将市场的交给市场。 3月25日 联通手机上网流量单流出,计费流量和微信区分开来,业内预测微信将收费。 3月31日 工信部部长苗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微信有收费可能”,工信部正在协调“运营商对微信在流量外收费”一事,称会考虑运营商的合理要求。 4月11日 微信产品团队对用户发布群发消息称,“微信绝不会对用户收费”。 4月23日 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张峰称,微信业务是否收费或者怎么收费都是由其经营者依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的,政府部门没有干预,未来也将坚持这一原则。   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张峰  作者:黄锐   来源:新京报 阅读全文
2013-04-17 08:44 来源:中国IDC圈 作者:杨伟峰 核心提示:自2012年12月1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历经四个半月,IDC牌照申请进入实质性阶段。 中国IDC圈4月17日报道:自2012年12月1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历经四个半月,IDC牌照申请进入实质性阶段。 昨日,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就IDC业务和ISP许可证申请政策进行解读。 国内企业申请IDC/ISP牌照需要五个步骤: 一、登陆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tsm.miit.gov.cn)提交相关资料; 二、申请企业确认申请资质; 三、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四、申请跨地区业务须向工信部申请,省内业务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局申请; 五、审核通过后发放IDC/ISP许可证,审核不合格则退回申请。 企业若单独申请IDC牌照,或者同时申请IDC牌照和ISP牌照,则需要通过“网站备案系统”“接入资源平台”“机房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四项评测,若单独申请ISP牌照则只需通过“网站备案系统”“接入资源平台”“信息安全系统”三项评测。 如果是港澳投资企业则先需要去通信发展司取得审定意见书,然后去商务部门取得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申请业务评测。最后评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许可申请流程。 据悉目前负责IDC/ISP技术测试的机构为泰尔实验室(通信软件测评中心)、信息通信安全研究所和规划设计研究所,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跨地区申请的企业需经工信部审批,省内申请则需要经省管局审核。 阅读全文
2013-04-17 10:15 来源:中国IDC圈 作者:杨伟峰 核心提示:在昨天召开的“云计算发展与政策论坛”第三次高端会议上,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信息所总工胡珊表示目前IDC牌照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目前共有30家企业进行申请评测,其中机房安全评测通过2家,网站备案系统通过3家,接入资源平台1家通过,信息安全系统1家通过。 中国IDC圈4月17日报道:在昨天召开的“云计算发展与政策论坛”第三次高端会议上,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信息所总工胡珊表示目前IDC牌照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目前共有30家企业进行申请评测,其中机房安全评测通过2家,网站备案系统通过3家,接入资源平台1家通过,信息安全系统1家通过。 有意向申请IDC/ISP牌照的企业可以通过工信部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tsm.miit.gov.cn)提交申请IDC/ISP的相关资料。 此次对于申请IDC/ISP牌照的企业门槛有了较大提高,申请跨地区业务的企业需要1000万资本(货币资本>300万),省内业务需要100万资本(货币资本>30万)。除了相应的资本条件,申请企业还需要配置专业的维护人员,申请企业需要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人专岗制度。申请企业要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X24小时应急响应,每接入1万个网站至少配置2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和配置专职投诉处理人员,公开服务热线。 另外申请企业还需要具备必要的场地、设施和技术方案,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和租用机房经营IDC业务,对于目前IDC行业存在的层层转租的问题,胡珊再次强调,按相关规定要求IDC机房出口宽带是严禁转租的,申请企业只能向三大基础运营商申请。 企业若单独申请IDC牌照,或者同时申请IDC牌照和ISP牌照,则需要通过“网站备案系统”“接入资源平台”“机房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四项评测,若单独申请ISP牌照则只需通过“网站备案系统”“接入资源平台”“信息安全系统”三项评测。 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外资和国外上市企业申请IDC/ISP牌照的疑问,胡珊表示:“外方资本为港澳的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但是对控股比例有相关限制,如外资控股比例不能超过50%等,具体可参考《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管理规定》”。 对于内地企业在国外上市的公司,需满足申请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方可申请相应牌照。符合相应条件的港澳企业先需要去通信发展司取得审定意见书,然后去商务部门取得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申请业务评测。最后评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许可申请流程。 阅读全文
2013-04-17 10:40 来源: 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17日报道:据用户向站长之家爆料称,其放置于世导IDC机房的服务器出现故障无法访问,在联系相关负责人未果后,通过第三方渠道获得通告,世导IDC的杭州文三机房失火,所有服务器紧急搬移到余杭机房。相关服务器皆由用户自行拿取,但官方采取的应急措施极差、服务态度不到位,导致新旧机房现场管理皆一片混乱。 到场用户称,世导应急措施相当差,机房皆无应急照明措施,用户到达世导机房后,发现公司并无相关的人员接待处理,却有工作人员在闲谈。用户向其询问情况时,仅是告知用户相关负责人在新机房仓前,并让用户自行前往处理,而公司领导人员均未露面。 机房现场 由于没有应急灯,到现场用户只能自己用手机照明,自取服务器,而机房管理人员亦不予理会,亦无相关人员对服务器的拿取进行管理登记。新的仓前机房亦是如此,工作人员寥寥无几,仅是几个配置IP的人员,除了配置总端口IP外,其他的配置问题都得用户自行动手,人员管理杂乱无章,没有统一的管理流程,机房现场十分混乱。 用户自取服务器 到场的用户对世导无应急照明措施十分不满,并对其采取的应对态度亦是感到气愤。一用户称其公司有个客户是从事淘宝服务行业,因此故障导致客户流失,损失未明。 机房墙上的警示语 上图是某用户在机房拍的照片,我们可以看到警示语中11条所写的内容 “公司CEO为消防第一责任人…… ”  敢问一句:你们负责了吗? 图片来自:19楼 杭州 文/若雪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4/11 08:26 ) 昨日,工信部起草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泄露、篡改、毁损或出售用户个人信息,将面临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而用户如果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随着这两个意见稿的公布,我国将出台一系列配套规章推动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建设网络诚信体系。 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工信部表示,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促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起草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5月15日。 意见稿明确,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违反上述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话入网拟实名制 同时,电话实名制的法律空白也即将填补。《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相关专家分析说,这从立法的角度将电话实名制落实下来。此前工信部曾内部发文,要求运营商从2010年9月1日起对新增电话用户实行实名登记。不过从这两年的情况看,手机的实名制还是遇到很多困扰。 作者:张璐 焦立坤 来源:北京晨报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4/11 07:48 ) C114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日前发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以下为全文: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号码、账号、时间、地点等日志信息。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能满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或者丢失的措施: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七)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问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工信部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4/11 07:35 ) 工业和信息化部昨天公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工信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表示,随着这两个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我国将出台一系列配套规章推动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建设网络诚信体系。 赵志国说,这两个规定旨在通过切实可操作的措施,规范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合法、正当、必要地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同步配套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系列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来源:京华时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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