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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7月26日消息 昨天傍晚,央行官网挂出了一条《严惩支付结算违规行为 维护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的处罚通知,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对银联商务和通联支付开出了高达4680.64万元的罚单。这是网络支付实名制落地20多天后,央行开出的第三方支付最大罚单,震动了整个行业。 央行指出,根据社会举报,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存在未落实商户实名制、变造银行卡交易信息、为无证机构提供交易接口、通过非客户备付金账户存放并划转客户备付金、外包服务管理不规范等严重违规现象。经检查,上诉情况基本属实。 为整肃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央行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依法没收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033,755.34元,处以罚款11,101,266.02元,对其总公司及四家分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依法没收银联商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6,134,255.55元,处以罚款26,537,022.20元,对其总公司及五家分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未来,央行将继续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严肃整顿。此次对银联商务和通联支付开出巨额罚单,也是想借此杀一儆百。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依据相关法规和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持续加强支付结算市场监管,从严惩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支付市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阅读全文
2016-07-27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管慕飞)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司长闻库介绍了上半年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 截至2016年5月底,我国的固定宽带平均接入速率从2015年底的20.5Mbps,提升到29.5Mbps。 闻库表示,目前,我国光纤到户的用户数达到1.8亿,占我国宽带用户比例的66.4%;4G用户的发展非常快,累计达到5.8亿户,占移动电话用户比例达到44.7%,4G网络覆盖全国城市和乡镇;互联网普及率大幅度提升,其中固定宽带的家庭普及率已经达到了55%,国家规划中到2020年达到70%,这是先进国家的指标水平,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62.6%,国家规划的指标到2020年达到85%。 此外,今年是开展“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的第三年,全国目前共评出117个“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根据2015年底的数据,全国示范城市“城市家庭20M及以上带宽接入能力”平均水平高于全国平均值29.6个百分点,“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平均水平高于全国平均值的25.8个百分点。 闻库同时指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依然存在短板,主要体现在:一是城乡数字鸿沟仍然存在;二是老旧小区、重点场所进入难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阅读全文
2016-07-25 来源:donews Donews7月25日消息(记者 邱慧)日前,北京市网信办对属地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等网站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责令网站限期整改。 北京市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频道栏目,严重违反国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均大量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且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北京市网信办除责令属地相关网站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频道栏目予以限期整改外,还将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阶段,北京市网信办将继续加大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规范属地网站的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好互联网行业秩序。欢迎广大网民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消息称,目前,新浪已关停“极客新闻”栏目,正在清理“新浪直播间”栏目中违规内容;搜狐已关停“新闻当事人”、“弧度”、“点击今日”等栏目;网易已关停“回声”、“路标”等栏目,正在清理“新闻学院”栏目中违规内容;凤凰已关停“严肃报道”栏目。所有关停、清理栏目包括网站网页、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账号等各发布平台。 阅读全文
2016-07-21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7月12日消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虽然老百姓防范电讯诈骗的意识不断增强,但可恶的诈骗分子却不断玩出新花样,一通电话、一条短信就骗走上万元的新闻仍然不时触目惊心地出现在我们眼前。 近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南京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推进会,公安部表示,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报案后,一律都立为刑事案件,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要求采集各类信息。 据了解,自去年11月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今年上半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7万起,是去年同期的2.5倍;查处违法犯罪人员2.8万名,是去年同期的2.7倍;捣毁诈骗窝点4300余个,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6亿元。各成员单位认真堵塞行业漏洞,今年上半年,公安机关和银行为群众避免损失25.3亿元;清理非实名银行账户37万余个,关停涉案违法电话号码35万余个。 公安部副部长李伟说,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实战化的反诈骗中心,整合资源,组织指挥侦办本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无论案值大小,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一律立为刑事案件。 阅读全文
  2016-07-19 来源:中国网信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7月17日“百度夜间推广赌博网站事件”发生后,国家网信办高度重视,已要求北京市网信办进行调查,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百度等搜索引擎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新近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网站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坚决不为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传播渠道。同时,国家网信办、北京市网信办将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阅读全文
2016-07-11 来源: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7月1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近日联合滴滴出行对外发布移动出行驾驶人员禁入标准,首次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负面清单”,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交通安全违法等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精神病的人员,都将被一票否决、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 据介绍,禁入主要针对有重大、暴力、潜在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以及交通违法的人员,除负案在逃人员之外,犯有绑架、抢劫、盗窃、吸毒、强奸、猥亵、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杀人、危害国家安全等罪的,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交通安全违法也同属此列。 而此前深圳市交委就建议网约车平台限制部分有犯罪前科人员(主要是犯有暴力犯罪、强奸等犯罪前科)、对网约车安全存在较大威胁的人员、公安机关正在缉捕的负案在逃人员、毒驾人员及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以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据滴滴方面介绍,滴滴是业内唯一一个与国家相关部门展开合作并共同进行犯罪记录筛查的出行平台。目前,司机和车主在注册滴滴账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信息,只有三证信息全部真实有效才能成功注册。而在三证验真的基础上,滴滴还与相关部门合作,与公安机关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毒品犯罪嫌疑人员数据库、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时全面查询比对,从而防止上述三大类可能威胁乘客安全的前科人员进入平台。 据资料显示,去年,滴滴推出首个乘客意外综合险保障司乘权益,今年年初滴滴设立了安全管理委员会。上周,滴滴出行还上线了“分享行程”、“紧急求助”、“号码保护”等安全措施。(安妮) 附:网约车驾驶人员禁入名单 重大犯罪禁入:在逃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奸罪、猥亵罪、拐卖罪、绑架罪、抢劫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扰序罪、淫乱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结伙殴打、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猥亵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教唆他人吸毒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涉牌涉证类违法、无照驾驶、其他扣12分的违法行为 阅读全文
2016-07-12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7月12日消息 据中新网消息,文化部今天公布了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结果。其中,共有26个网络直播平台遭查处,关闭严重违规表演房间4313间,处理违规网络主播16881人。 根据此前文化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此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网络表演进行调查监管,一旦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表演,将关闭表演频道,停止网络传播,且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主播将被全国禁演。 以下是详细黑名单: 1、提供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和危害社会公德等违法违规内容: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就约我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游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乔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华长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12家经营单位。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表演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北京云太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思享时光科技有限公司、玖秀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中润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快乐迭代(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都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咸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章鱼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经营单位。 阅读全文
2016-07-07 来源:新浪游戏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7月1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热议。7月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对于目前网络上流传的一些焦点问题,如审批时间、“审批需提供2部手机5张光盘”、“代办中介”等问题做出回应。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解答《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1.问:总局印发《通知》的目的何在? 答:近年来,伴随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智能终端的广泛应用,我国移动游戏市场取得快速发展。在市场空前繁荣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问题,部分游戏作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权益;还有些游戏作品侵权盗版,侵害创新企业利益,等等。这些问题作品的存在不仅侵害了涉事企业和消费者权益,而且影响市场秩序,损害行业整体利益,严重者更是败坏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国家形象。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游戏作品内容导向和质量,促进我国移动游戏出版产业健康繁荣发展,总局印发《通知》,强化了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质量审核责任。同时,总局也充分考虑移动游戏特点和行业特性,采取诸如分类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措施,提高移动游戏审批效率,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2.问:总局对“移动游戏上网出版”实施审批依据何在? 答:“网络游戏上网出版”的审批职责,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总局行使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具有明确的行政法规依据。移动游戏作为网络游戏的重要品种,对其实施审批是题中应有之义。具体分为:一是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的移动游戏作品的审批,属于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7015号,依据是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是对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的审批,属于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7053号,依据是《出版管理条理》。 3.问:各类移动游戏的申报要求,审查审批流程及时限有何不同? 答:总局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是基于游戏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并考虑行业发展实际总结得出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目前,为保障移动游戏作品质量与导向,同时兼顾移动游戏产品特点与行业实际,《通知》对移动游戏实施了分类审批,分别是《通知》中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表述类别。这三类游戏审批所需的申报材料目录,均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门户网站上查询(网络路径:总局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行政审批——出版类——互联网审批事项)。 对《通知》第三条所指的移动游戏,在申报时仅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无需提供游戏审查帐号及设备。对此类移动游戏,在总局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环节上一般不会超过10个工作日。 对《通知》第四条所指的移动游戏,因需要总局进行内容审查,所以除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及相关证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主要是游戏账号、游戏安装包或1部游戏审查设备等。对《通知》第五条所指的移动游戏,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与此前总局对审判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所需材料保持一致。总局对这两类移动游戏的审批时间,将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大大压缩。根据我们统计,此前总局审批网络游戏的最短时间只为11个工作日,今年以来的平均审批时间在40个工作日左右,只有极个别出现多种内容问题的网络游戏,审批时间才接近了80个工作日的上限。 对于近期网络舆情流传所有移动游戏游戏申报审批都需要提供“2部手机5张光盘”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建议大家到总局门户网站认真了解详情要求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审批。 4.问:移动游戏出版审批是否收费,是否存在“加急办理”通道? 答:(1)。总局和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移动游戏出版审批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仅在移动游戏出版审批中不收费,在其他的游戏出版审批中也不收费。 (2)移动游戏出版审批程序根据《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任何所谓“加急办理”的通道,请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游戏企业认真学习国家各项政策法规,不要轻信网络谣言。 5.问:社会上存在一些所谓“代办版号”的“中介”,总局对此如何看待? 答:目前在游戏企业内俗称的“版号”,其实是指游戏作品在通过出版审批后获得的出版物号,也是一部游戏作品合法出版后的“身份证号”。移动游戏作品必须是由具有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向总局申报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的。总局既不允许其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申报游戏作品出版审批,也从未授权或指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所谓“代办版号”的中介服务。 对于那些打着“代办版号”等旗号借机敛财甚至诈骗的“中介”组织或个人,总局持明确反对态度。如果有出版服务单位参与其中,欢迎社会各界向总局举报。涉嫌犯罪的,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6.问:如何理解自2016年7月1日起,“未经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7月1日之前未经总局审批而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如何处理? 答:(1)。《通知》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即自2016年7月1日之后新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必须经过总局审批批准。没有按规定获得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向公众提供下载或在线交互使用等出版服务。 (2)。对7月1日之前未经总局审批而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3)。对未按要求经过审批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秩序,提高移动游戏受理和审批工作效率,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是指以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供公众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 本通知所称移动游戏出版服务,是指将移动游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等上网出版运营服务行为。 本通知所称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是指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具有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二、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移动游戏内容审核、出版申报及游戏出版物号申领工作。 三、申请出版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 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参照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制定的《移动游戏内容规范》,审核申请出版的移动游 戏内容,填写《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见附件),并在预定上网出版(公测,下同)运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将此表及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报送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 内应完成下列工作:1.审核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请材料和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一份由省 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存档。3.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收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 (四) 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取得批复文件后,应按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并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后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 网出版运营时间、可下载的地址、运营机构数量及主要运营机构名称和是否开放充值等出版运营情况;超过预定上网出版运营时间20个工作日仍不能上网出版的, 应及时向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条范围内的 国产移动游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和电子游戏出版物申报材料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4]111号)(以下简称 《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1]10号)的要求办理,其中,《规范通知》附件1所列申报材料中第 (二)至(六)项变更为提交《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五、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移动游戏,按照《规范通知》和《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六、 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改变,且以附加名称,即在游戏名 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副标题,或者在游戏名称前增加修饰词,如《新××》,或者在游戏名称后用数字表明版本的变化,如《××2》等进行推广宣传)视为新作 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七、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变更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游戏名称或主要运营机构,应提交有关变更材料,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八、 移动游戏上网出版运营时,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应负责游戏内容完整性,须在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 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内容出版运营。游戏出版服务单位负责审核并记录游戏日常更新,对擅自添加不良 内容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不配合的,应及时报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应程序办理游戏出版批 准撤销手续,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移动游戏联合运营单位在联合运营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联合运营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的移动游戏。 十、各类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生产和经营单位预装移动游戏时,须核验该移动游戏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相关信息是否标明,不得预装未经批准或者相关信息未标明以及侵权盗版的移动游戏。 十一、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与技术设备,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属地已获批准移动游戏出版情况的监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十二、已获批准且涉及异地运营的移动游戏,由受理申请出版该游戏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第十一条负责相关监管工作,异地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进行日常监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十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按本 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十六、请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阅读全文
2016-07-08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7月8日消息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七条指出,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此外,《办法》还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已获批准且涉及异地运营的移动游戏,由受理申请出版该游戏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第十一条负责相关监管工作,异地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进行日常监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十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含各类预装移动游戏),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及相关游戏企业应做好相应清理工作,确需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按本 通知要求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即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一经发现,相关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十六、请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阅读全文
2016-07-06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7月6日消息:近年来,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高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公安部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启动网络诈骗举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及国内主要商业网站,共同防范、打击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以下为公安部官方网站文章全文: 针对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非接触、跨地域的特点,为应对网络诈骗突出问题,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公安部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启动网络诈骗举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及国内主要商业网站,共同防范、打击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据介绍,联动处置工作机制以公安机关网安“大数据”战略为引领,把所有成员单位发现和接收的涉及网络诈骗的网民举报接入联动处置平台,及时对涉嫌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开展侦查调查,对诈骗网站、诈骗账号、网上诈骗信息及时予以关停和清理。 近年来,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高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重拳出击,集中破获了一批网络诈骗案件、抓获了一批犯罪嫌疑人,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势头得到了遏制。近期,公安机关正在针对网民举报的一批网络诈骗线索开展侦查调查。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不被小利诱惑防止因轻信诈骗分子造成财产损失。遭遇网络诈骗后,要尽快尽多保留聊天记录、汇款转账凭证等证据,并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相关线索,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网址:www.cyberpolice.cn;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址:www.12377.cn。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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