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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2025-06-2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20日晚通报,近日,该局成功查办全国市场监管领域直播电商“职业弹幕人”首案,对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职业弹幕人”是指通过操控虚假账号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直播、短视频等互动场景中批量发布预设话术评论,虚构产品功效、用户评价或交易数据,以达到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制造虚假流量目的的黑灰产从业者。其行为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市场反馈,干扰正常商业竞争秩序,是传统货架电商刷单炒信在直播电商领域的变种。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网络监测线索核查过程中发现,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直播间销售一款名为“燃咔果冻”的普通食品时,评论区充斥着大量相似话术。“7天暴瘦10斤”“喝酒夜宵也能瘦”等夸张表述不断刷屏,宣称该产品具有减肥功效。执法人员通过IP地址分析和用户行为建模,发现数十个账号IP集中分布于2个地址段,以场均50条以上频次高频发送该产品存在减肥效果的评论,最高单场发送弹幕300条以上,初步判定当事人涉嫌雇佣“职业弹幕人”发送虚假用户评价,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掌握上述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了其与“职业弹幕人”的相关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该公司对雇佣“职业弹幕人”在直播电商平台编造用户评价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供认不讳。经查,自2024年5月16日起,这家公司从第三人处购买直播间增加人气、编造用户评价等服务,在直播中通过第三人控制的数十个虚假用户对其销售的产品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评价,编造“我身高155cm,体重120斤,产后顽固体质,拍了6单”“还好有你家果冻,已瘦10斤,818拍的拍3单”等话术,宣传“燃咔果冻”具有减肥效果。最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平台应完善实时反作弊系统北京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的办理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案件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与《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首次将“直播刷评”行为纳入“编造用户评价”的执法框架,为同类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本,警示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创新采用“平台数据穿透+资金流向溯源”的复合取证模式,通过解析直播回放、聊天记录与转账流水,突破职业弹幕人账号虚拟化、交易隐蔽化的技术壁垒,为网络黑灰产案件证据链构建提供技术支撑;三是案件暴露出网络直播业态中“流量造假产业化”的管理盲区,倒逼平台完善实时反作弊系统,对净化网络消费环境、维护新业态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价值。消费者应警惕直播间“话术陷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网络直播间购物时警惕绝对化话术和“模板化”好评,购物前务必查看商品详情页或包装,对“快速瘦XX斤”“无效退款”“根治XX问题”等承诺保持高度怀疑,宣称“哺乳期狂瘦”“喝酒宵夜也能瘦”等内容更不可信,一旦发现产品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尤其涉及虚假功效),可以通过平台客服投诉,并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平台/热线)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来源:法治日报 阅读全文
来源:北晚在线 2025-06-21 近日,北京大学助理教授韦东奕食堂就餐遭多人轮番拍摄的视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贴脸拍摄”“围堵跟拍”等侵扰行为,引发媒体与网民强烈谴责,公众呼吁守护人才安静的学术环境。 自6月初韦东奕开通网络账号以来,针对假冒仿冒其账号吸粉引流、恶意营销牟利等乱象,北京市网信办迅速部署,指导抖音、快手、微博等网站平台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置,累计清理违规账号超5000个。针对近期“自媒体”跟拍盯拍、恶意蹭热行为,网信部门第一时间开展核查,督导属地网站平台全面排查、分类处置,坚决铲除无底线博流量土壤。截至目前,已集中清理盯拍蹭热等信息4699条,关停违规直播间32个,对740个实施恶意拍摄、歪曲解读的“自媒体”账号采取禁言、限制营利、关闭等处置措施。 “自媒体”治理是净化网络生态的系统性、长期性工程。北京市网信办将持续深化专项整治,强化常态化治理,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线上线下一体打击违规行为。同时,指导属地平台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引导“自媒体”创作者树立“正能量才是大流量”理念,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阅读全文
2025.06.22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6月22日消息,日前,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自2025年4月启动以来,中央网信办聚焦AI换脸拟声侵犯公众权益、AI内容标识缺失误导公众等AI技术滥用乱象,深入推进第一阶段重点整治任务,累计处置违规小程序、应用程序、智能体等AI产品3500余款,清理违法违规信息96万余条,处置账号3700余个,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据悉,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期间,中央网信办部署各地网信部门加大违规AI产品处置力度,切断违规产品营销引流渠道,督促重点网站平台健全技术安全保障措施,推动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加速落地。  下一步,中央网信办将聚焦AI造谣、低俗内容等7类突出问题,开展“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构建技术监测体系,形成处置处罚规范,推动内容标识如期落地,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着力维护清朗网络生态,推动人工智能向善向好。 阅读全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6-13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推动电子商务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品召回义务,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网络销售活动(含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时应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消费品,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消费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二、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消费品召回信息共享”模块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常态化推送消费品召回信息,提高网络销售消费品召回的精准性和及时性。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召回中心网站(https://www.samrdprc.org.cn)获取消费品召回信息。三、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消费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到或获知消费品召回信息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依法履行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相关消费品召回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或获知消费品召回信息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络销售,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相关工作,提供网络销售消费品相关信息。四、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消费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提供的消费品存在缺陷而依法采取召回措施的,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或网站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消费品召回信息,并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权利。五、对具有商品条码的缺陷消费品,生产者应在其召回计划中提交相关商品条码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召回中心网站(https://www.samrdprc.org.cn)扫描商品条码,结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进行召回信息查询。六、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办理注册登记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消费品相关业务的境内服务商,视为消费品进口商或境外生产者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实施召回的机构,承担相关召回义务。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销售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常态化监管,组织实施电子商务平台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承诺,并开展承诺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对不履行消费品安全与召回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阅读全文
2025.06.17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近年来,互联网电视平台广泛推广自动续费和会员服务,常以首月或首期超低折扣吸引消费者订阅。许多熟悉这一模式的用户会选择在开通服务后立即取消自动续费。然而,仍有大量用户,尤其是年长群体,常常因为自动续费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他们往往难以自行找到取消自动续费的方法,甚至在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应用后仍在被扣费。 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出台专项规范管理措施,针对用户反映强烈的自动续费问题进行治理。新规定主要解决“扣费前无提醒”、“取消流程复杂”和“投诉渠道不畅”等问题。 新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电视平台必须遵循“用户主动选择”原则,禁止通过隐蔽条款或捆绑销售手段诱导用户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同时,要求平台在用户自动续费前5天,通过短信、APP推送、服务号信息等多种渠道发送包含续费产品名称、扣费金额、服务周期等关键信息的提醒,确保用户对续订信息有清晰认识。 此外,平台需要将“自动续费投诉”入口放在客户服务的一级菜单中,以便用户能够快速提交投诉并获得及时响应。广电总局还公布了用户投诉渠道,以进一步加强“双治理”工作的实施效果。 阅读全文
2025-06-10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6月10日消息(记者邵蓝洁)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家网信办研究起草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直播电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营销、假冒伪劣等乱象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直播电商行业相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平台对直播带货商家资质和商品质量审核不严,一些商家和主播及相关机构质量意识淡薄,重营销、轻质量,重成交、轻售后,追逐短期利益,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据介绍,《办法》分总则、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和直播营销人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细化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违规处置、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管理、动态管控、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协议规则,加强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认证和资质审核,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依法依规报送数据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办法》强化直播间运营者责任,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公示、身份核验等制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行为,要求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直播选品、直播纠错等制度。《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真实、准确、全面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是强化了监督管理手段。《办法》规定了直播电商活动的管辖适用、协同监管、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约谈与整改等方面内容。《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调查核实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置措施制止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强调了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细化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具体情形,通过适用《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新设处罚条款,一一明确了处罚依据,增加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称,《办法》结合直播电商行业特点,着眼于构建直播电商行业的一般性、基础性、普遍性监管制度,规范不同主体在从事直播电商经营活动时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在加强对交易行为监管的同时,探索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流量监管,推动对自然人主播、数字人等的监管,推动建立直播营销人员培训、黑名单管理等制度。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并通过平台企业向其他主体层层传导合规要求,实现监管效率的最大化。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尽快出台实施,推动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 阅读全文
2025.06.16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6月16日消息,据国家邮政局官网披露,今年1-5月,邮政行业业务收入累计完成7187.3亿元,其中快递业务收入累计完成5924.6亿元,同比增长10.3%;邮政行业寄递业务量累计完成861.8亿件,其中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787.7亿件,同比增长20.1%。 1-5月,同城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64.2亿件,同比增长5.8%;异地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706.9亿件,同比增长21.5%;国际/港澳台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16.6亿件,同比增长22.4%。 5月份,邮政行业业务收入(不包括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完成1496.1亿元,同比增长7.5%。其中,快递业务收入完成1255.5亿元,同比增长8.2%。邮政行业寄递业务量完成187.8亿件,同比增长14.8%。其中快递业务量完成173.2亿件,同比增长17.2%。 阅读全文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5年6月8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海事法院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为完善对海事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确定11个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对海事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依法向海事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开展法律监督,并对海事审判与检察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等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大连海事法院接受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青岛海事法院接受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南京海事法院接受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宁波海事法院接受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厦门海事法院接受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北海海事法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海口海事法院接受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监督;上海海事法院接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法律监督;天津海事法院接受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法律监督;广州海事法院接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法律监督;武汉海事法院接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法律监督。 《通知》强调,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海事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引进、培养和配备专业人员力量,牵头建立健全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相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对海事法院监督案件涉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辖区的,其他人民检察院要给予支持配合。各海事法院要健全完善接受监督机制,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做好沟通协调,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落实调阅案卷等工作规定,形成海事审判、检察工作合力。 高检发办字〔202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海事法院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为完善对海事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确定下列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对海事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依法向海事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开展法律监督。 大连海事法院接受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青岛海事法院接受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南京海事法院接受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宁波海事法院接受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厦门海事法院接受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北海海事法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海口海事法院接受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监督; 上海海事法院接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法律监督; 天津海事法院接受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法律监督; 广州海事法院接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法律监督; 武汉海事法院接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法律监督。 需要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作出调整的,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听取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海事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引进、培养和配备专业人员力量,牵头建立健全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相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对海事法院监督案件涉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辖区的,其他人民检察院要给予支持配合。各海事法院要健全完善接受监督机制,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做好沟通协调,协同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同堂培训等工作机制,落实调阅案卷等工作规定,形成海事审判、检察工作合力。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6日 阅读全文
来源:封面新闻 2025-06-06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4)》。报告指出,2024年办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1件,对1件拒绝、阻碍调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金额达1.19亿元。其中,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成效显著,查处医药、建材、机动车检测等领域的垄断案件,推动涉案药品降价62%,有效降低群众生活成本。 在数字经济领域,持续强化常态化监管。督导阿里巴巴集团高质量完成三年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深入评估美团整改进展,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督导知网完成首年整改,推动其解除独家合作、降低学术文献数据库收费标准。查处“金融数据领域第一案”宁波森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规范数据市场竞争秩序。 在经营者集中监管方面,2024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643件,其中无条件批准623件,审查精准性不断增强,审查效率持续提高。同时,强化了对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竞争问题的高科技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公开处罚,维护执法权威。 在纠治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方面,全年立案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颁布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1.96万件重要政策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效预防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在法治建设方面,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法律空白。修订印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制定多项反垄断指南指引,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法规制度体系,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也为经营者提供了更清晰的合规指引。 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深化反垄断国际合作,与意大利、澳大利亚等4国签署反垄断合作备忘录,深化中欧、中美、金砖国家等多双边交流。全年举办中欧竞争政策高层对话、第27届中欧竞争政策周等活动,向36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和专家宣介中国反垄断执法经验。 阅读全文
2025-06-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游戏的机会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充值消费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不仅关乎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清朗网络空间的构建。 为引导各方主体共同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广州互联网法院聚焦涉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纠纷,发布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游戏公司未落实账号实名制的责任承担——沈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比例的考量因素——李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未成年人充值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杨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未成年人“退款后复充”行为的责任认定——卿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未成年人在家长刷脸后私自充值的责任认定——陆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家长虚构未成年人充值事实诉请退款的构成虚假诉讼——小李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游戏公司未落实账号实名制的责任承担 ——沈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游戏平台未严格履行游戏账号实名制法定义务的,未成年人可主张退还全部充值款项。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沈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于暑假期间使用其父亲的手机号在某游戏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中注册账号,并使用父亲的支付宝累计充值3万余元,单次最高充值金额648元,因协商退款未果诉至法院。经查明,案涉游戏账号实名认证姓名与身份证号码无法匹配,认证的姓名系沈某父亲之名,而身份证号码则系沈某母亲之证件号。某游戏公司未严格履行游戏账号实名制的法定义务,在沈某注册认证游戏账号时,输入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不匹配仍准予认证通过,违反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规定。 裁判结果 经广州互联网法院主持调解,某游戏公司一次性向沈某全额返还充值款项3万余元。针对某游戏公司未充分落实实名认证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未能有效运行的情况,广州互联网法院向某游戏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严格执行实名认证注册制度,规范网络游戏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过度消费等不良行为。该公司回函称已按要求接入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严格校验实名信息真实性,并采取“不实名不游戏”的措施落实监管要求。 典型意义 游戏企业必须依法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的实名注册和登录制度,因未接入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导致不能识别出未成年人充值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个案审理,压实游戏企业责任,敦促企业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全面接入防沉迷系统,严格开展实名验证,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案例二 未成年人充值退款比例的考量因素 ——李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认定充值行为确由未成年人实施的前提下,确定退款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二是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三是游戏运营企业是否已采取充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进行充值消费。 基本案情 李某在14至15周岁期间,使用其父母实名认证的账号进行游戏充值552笔,每笔金额从数元至数千元不等,累计支付37万余元。经查明,未成年人李某的母亲为便于李某帮忙购物,告知李某手机支付密码,因此李某日常可以使用手机,使用其母亲的支付密码进行游戏充值。李某的父母由于工作忙,长期以来均未注意到李某的游戏充值行为。李某的充值款项均已在游戏中消耗完毕。 案涉游戏虽设置了防沉迷措施,但实名认证游戏账号时,仅需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并保证两者对应即可,在注册账号及登录游戏阶段,均未设置操作人是否为实名认证信息本人的验证流程。因此李某得以通过输入其母亲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完成游戏的实名认证,游戏公司未能识别相关注册、充值及游戏操作行为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所为。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一、李某作为年龄相对较大的未成年人,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知、判断和自控能力,能够从事与其智力和认知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二、李某的父母未尽监护义务,放任李某使用父母的手机并知晓支付密码,且在超过一年半的时间里未能及时发现李某沉迷游戏和大额充值消费的行为并予以制止,存在明显过错。三、某游戏公司虽然已设置防沉迷措施,但未能在技术和流程规范方面采取充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身份进行充值、消费,亦存在一定过错。相较而言,李某及其父母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据此,判决确定某游戏公司向李某返还三分之一的充值款即12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纠纷中,有家长认为充值行为系因游戏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消费造成,游戏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也有游戏公司认为,未成年人使用家长等成年人的账户登录、充值的行为,有监护人自身的原因,游戏公司难以识别和防范。本案判决明确,在确认充值行为系由未成年人作出后,需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以及游戏平台防沉迷机制的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各方责任,确定退款比例。 案例三 未成年人充值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杨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游戏充值退款纠纷中,需证明充值款项的收取与游戏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否则法院不支持退款请求。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杨某使用其母亲手机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主张其向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充值1.2万元,充值渠道为手机渠道商,因协商退款无果,诉至法院。杨某提交的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证据显示,其主张充值的款项均非通过游戏公司官方渠道完成,收款方也非游戏公司或其合作的渠道商。经查,杨某主张的款项系向案外人的淘宝店购买游戏道具的款项,收款人为淘宝店主。淘宝店主收取款项后,在游戏中通过转让等方式把杨某购买的游戏道具转到杨某指定的游戏账号。某游戏公司未参与上述交易。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杨某未能明确本案中主张的具体充值明细,其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中没有收款单位系某游戏公司或其渠道服务商的款项,故不能证明本案主张的款项是杨某对案涉游戏账户下的充值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确认充值事实的存在及充值款项与游戏公司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关联性是未成年人主张充值退款的前提和基础。本案通过判决明确,如发生相关纠纷,未成年人一方提起诉讼时,应提供游戏运营方及充值收款方为游戏公司或与游戏公司合作的渠道商的基本证据,并了解清楚游戏ID、充值渠道、游戏下载渠道等基本信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四 未成年人“退款后复充”行为的责任认定 ——卿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监护人已知晓未成年人存在大额充值行为,并曾据此申请充值退款。其后,同一未成年人在同一游戏中再次充值并申请退款的,应认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后续充值行为具有明显过错。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卿某利用其监护人的手机和支付账户,多次向某游戏平台的两款游戏进行转账充值,累计充值金额13117.72元。经查明,案涉账号的充值时间持续了1年多,在此期间卿某的监护人曾向游戏公司成功申请过充值退款,但其后并未对卿某采取有效限制措施,仍放任其进行游戏及充值并再次申请退款。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账号的充值期间,卿某的监护人已发现卿某的充值消费行为并申请退款,但仍然长期未对案涉游戏账号采取限制或解除绑定的支付账号等措施,放任卿某长时间娱乐,未适当履行监护责任,具有明显过错。据此,判决驳回卿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判决明确,监护人在已经知晓未成年人存在大额充值行为,向平台申请过退款后,却未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放任未成年人继续充值消费,申请二次充值退款的,法院将认定监护人存在明显过错,酌情降低退款比例或不予支持退款,以此敦促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和引导。 案例五 未成年人在家长刷脸后私自充值的责任认定 ——陆某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完成人脸识别,解除未成年人防沉迷限制,放任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充值消费,属于未尽监护责任,游戏公司无需承担退款责任。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陆某使用其母亲认证的账户在某游戏多次充值。某游戏公司发现陆某使用的游戏角色数据异常,故将该账号标识为未成年人账号,纳入防沉迷系统加以限制。被限制的次日和一周后,陆某的母亲两次通过其人脸识别验证解除了某游戏公司对案涉账号的防沉迷限制,且人脸识别认证界面明确提示“认证通过后可进行正常游戏体验、充值操作”等内容。解除防沉迷限制后,陆某继续使用其母亲的账户进行充值及游玩,直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退款。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陆某的母亲在案涉账号被采取某游戏公司的未成年人防沉迷限制后,仍主动通过人脸识别帮助陆某解除账号限制,未尽监护义务并以实际行动放任陆某充值,是本案所涉损失发生的重要原因。据此,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游戏公司提供的身份验证、时间限制、充值管理等技术管控手段是辅助性、一般性的,在防范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的问题上,家长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主动了解相应的技术措施,强化监管责任。对于游戏公司已经识别出未成年人行为并采取限制措施,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解除防沉迷限制、放任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的,法院判决明确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六 家长虚构未成年人充值事实诉请退款的构成虚假诉讼 ——小李诉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成年人恶意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经查实属于虚构未成年人充值事实提起诉讼的,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并处以惩罚措施。 基本案情 小李的父亲大李起诉称,小李在未获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在7个月内向某游戏累计充值21382元,要求全额返还充值款项。经审理查明,案涉游戏账号首次充值时小李仅2岁11个月,最后一次充值时为3岁7个月;该账号在深夜、凌晨等时段高频登录,且在游戏聊天频道中多次出现“昨晚喝多了”“大人说话,小孩别插嘴”等成人化的文字表述;充值时段关联的支付账户还存在网吧扫码消费记录,与大李主张的“幼儿独立操作”事实矛盾。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案涉游戏账号的充值行为并非由小李实施,大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恶意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虚构未成年人充值事实,构成虚假诉讼。据此,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针对大李的虚假诉讼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责令其限期交纳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监护人恶意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司法权威,还会对未成年人造成错误的引导示范,不利于未成年人塑造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本案的处理彰显司法惩戒力度,传递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善意不容滥用的导向,有助于巩固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公信力,维护市场秩序与司法权威。 来源 | 综合审判一庭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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