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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1月3日 消息:据网信中国公众号消息,近期,针对App以强制、诱导、欺诈等恶意方式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国家网信办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超凡清理管家”等135款违法违规App。 国家网信办称,经查,“超凡清理管家”等55款App存在强制索要非必要权限、未经单独同意向第三方共享精确位置信息、无隐私政策、超范围收集上传通讯录等问题,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性质恶劣,依法予以下架处置; “东方头条”等80款App存在频繁索要非必要权限、首次启动未提示隐私政策、未告知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默认勾选隐私政策、无法或难以注销账号等问题,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下架处置。 阅读全文
image.png 2022-11-0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11月3日 消息:日前,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厦门举办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2022)发布会暨百家企业高峰论坛,并发布《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报告(2022)》。 报告称,自2013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呈逐年增长态势。具体来看,2022年指数值高达730.7分,较上一年度增长18.5%,较2013年增长630.7%。 另外,我国互联网综合实力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均呈上升态势。2021年前百家企业营业收入达4.58万亿元,同比去年增长12.52%;前百家企业营业利润总额达4663亿元,增速达17.4%。 报告还公布2022年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前百强,根据榜单,前十名依次为:腾讯、阿里巴巴、三快(美团)、蚂蚁、抖音、京东、百度、寻梦(拼多多)、快手、携程。 阅读全文
QQ截图20221101155151.jpg 2022-11-0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1月1日 消息:今日,为提升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工信部等五部门印发了《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 计划明确,到2026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总体规模超过3500亿元,虚拟现实终端销量超过2500万台,培育100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打造10个具有区域影响力、引领虚拟现实生态发展的集聚区,建成10个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同时,三维化、虚实融合沉浸影音关键技术重点突破,新一代适人化虚拟现实终端产品不断丰富,产业生态进一步完善,虚拟现实在经济社会重要行业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产业集群,打造技术、产品、服务和应用共同繁荣的产业发展格局。 此外,围绕近眼显示、渲染处理、感知交互、网络传输、内容生产、压缩编码、安全可信等关键细分领域,做优“虚拟现实+”内生能力,强化虚拟现实与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叠加“虚拟现实+”赋能能力。推进云、网、边、端协同能力体系建设。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面向特定场景、具备商用潜力的应用技术研发。 阅读全文
2022-10-3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0月31日 消息:今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为无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应取得审批资质但未经审批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对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 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变相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以预测投资业绩等方式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不得对借贷类金融产品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引发消费者误解。 同时, (一)确保广告内容真实。企业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应当向明星提供相关广告脚本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金融产品广告,应当主动、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严格遵守金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金融产品营销的规定。相关商品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企业要主动向拟选用的广告代言人提示代言风险。企业提供给代言明星体验、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价格、交易条件和服务品质等方面应当与提供给消费者的保持一致。 (二)妥善选用明星代言。企业选用代言明星前,应当对明星从业情况、个人信用等进行充分了解,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自觉抵制选用违法失德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用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企业不得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及直播营销管理相关规定对广告代言人年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从事其他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或者受益人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从事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专业人士从事广告代言活动。 此外,各类媒体单位要严格落实节(栏)目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直播管理,严禁违法失德明星通过参加访谈、综艺节目、直播等方式变相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阅读全文
2022.10.30 来源: IT之家 10 月 30 日消息,据工信部网站,工信部现已发布了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IT之家了解到,《办法》明确,所称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漏洞收集平台),是指相关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收集非自身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公共互联网平台,仅用于修补自身网络产品、网络和系统安全漏洞用途的除外。 《办法》指出,漏洞收集平台备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开展,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拟设立漏洞收集平台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如实填报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登记信息。 此外,漏洞收集平台应在上线前完成备案,已上线运行的漏洞收集平台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22-10-25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0月25日 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称,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上述三部门表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阅读全文
2022-10-1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10月13日消息: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为巩固治理成效,营造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环境,近期工信部开展 App 侵害用户权益整治“回头看”,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信息弹窗违规推送、App 过度索取权限等问题进行重点抽测,共发现38款 App 存在问题,现予以公示。 工信部强调,上述 App 应在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信部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置。 阅读全文
来源:中新网 2022-10-12 10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网站发布公告,结合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情况,经研究决定,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政策缓冲期延长。 根据公告,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网络表演秩序,2021年文旅部印发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同时,明确《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 结合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办法》政策缓冲期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 (中新网) 阅读全文
来源: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10-13 每日商报讯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这是我省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综合发展指数稳居全国第一方阵。截至目前,浙江省有效专利数量达185万件(全国第三,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全国第四),注册商标397万件(全国第二、每百家企业注册商标拥有量全国第一),登记版权40.1万件,植物新品种957件,地理标志548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012件。 《条例》紧扣浙江实际,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宗旨,立足当下、面向未来,形成了一批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制度安排,包括设立全国首个知识产权全门类政府奖、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等等。 据悉,《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衔接省级法规的需要,也是当前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堵点难点的破解之道,共七章五十五条,涉及数字治理、设立知识产权奖等15个特色制度。 “《条例》的出台,为整体谋划和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解决知识产权门类多、管理和执法职能分散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中国计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冀瑜表示,“《条例》对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机制、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奖励知识产权创造等相关促进内容作了刚性规定,提出知识产权重点保护、行政裁决、简案快办等制度,以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破解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有助于打通知识产权全链条,以制度创新突破现实瓶颈。” 阅读全文
来源: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9-27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文旅部官方微信消息,日前,文旅部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提到,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通知》指出,在国内举办有现场观众的营业性演出并通过网络直播,以及在营业性演出场所提供音乐、舞蹈、戏剧等文艺表演视频播放或在线观看服务的,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将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歌剧、话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以及国外特色舞台文艺等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舞台演出活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以下情形,属于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将境外举办的舞台演出活动通过网络直播的;将录制的舞台演出活动以音视频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无现场观众舞台演出活动或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通过个人直播间提供舞台演出活动的。 《通知》提到,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提供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提供。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参演人员包含境外演员,或举办地、录制地在境外,或虚拟演员、虚拟舞台演出活动的版权属于外资机构或境外人员的网络演出剧(节)目。 《通知》明确,网络演出剧(节)目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内容。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内容审核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演出剧(节)目的内容管理,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用户产生内容的实时监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应当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第一时间阻断并及时处置。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市场的动态监测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还提到,鼓励和支持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单位提供内容优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利用互联网为公众提供演出活动,创作、经营数字化演出产品;专业舞台艺术机构参与网络演出剧(节)目制作,推动演出新业态发展。 相关演出行业组织要加强网络演出剧(节)目行业理论研究,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搭建行业交流平台,提供人才培养服务,促进网络演出剧(节)目行业繁荣发展。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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