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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来源: 中国网信网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现公开发布第七批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具体信息可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https://beian.cac.gov.cn)进行查询。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疑议,请发送邮件至pingguchu@cac.gov.cn,提出疑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请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尽快申请备案。 附件: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4年8月) 阅读全文
第一财经 2024-08-02 近日,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6条,包括四方面:明确公共服务和”网号””网证”等概念;明确公共服务的使用方式和场景;强调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明确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违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中,”网号”对应自然人身份信息,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根据《征求意见稿》,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一财经记者今日体验发现,申领”网络身份证”的有效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国公民普通护照(华侨)。经过手机识别有效法定身份证件、人脸识别、关联手机号、设置网络身份口令等步骤,即可成功申领。此次统一签发”网号””网证”的原因,据起草说明解释,系国家组织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旨在建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提供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的真实身份登记、核验服务,达到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推进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目标。“网络身份证” 的申领并非强制,《征求意见稿》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目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处于试点阶段,已上线试点APP和场景共67个,包括部分政务APP和互联网APP,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中国铁路12306、淘宝、微信、小红书、QQ等。其中淘宝、微信、小红书的应用场景主要针对异常账号用户身份重新核验,第一财经记者今日体验发现,正常用户登录或注册微信、QQ、淘宝时,暂未显示国家网络身份认证的登录方式。截至发稿,上述互联网平台暂未对试点情况进行回应。另外,记者登录航旅纵横,选择网络身份认证登录方式后,需要绑定手机号。 早于2022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显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阅读全文
2024-08-01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原则,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材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受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方式包括: 一、电话:010-88651957; 二、信箱: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三里河办公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箱),邮编100820; 三、电子邮件地址:gpjzsc@samr.gov.cn。 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基本情况,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是否已就同一事实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 阅读全文
2024.08.05 来源: 快科技 8月5日消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大家经常会使用一些小工具来提高效率,比如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就非常实用,很多人会用来保存文件资料,进行跨端切换。 需要注意的是,这也可能会有泄密风险,导致文件丢失,甚至造成更大损失。 据国家安全部公众号介绍,近年来因使用网上办公程序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屡屡发生,暴露出一系列风险隐患。 其中,“文件传输助手”能够实现文件云端存储,在不同设备终端均可下载使用,一些上班族为图工作便利,将涉密文件违规传输至“传输助手”,方便下班后使用个人手机或电脑下载处理。 殊不知涉密文件上传网络后,电脑和手机设备自动同步与存储的过程大大增加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木马病毒获取相关文件的风险。 此外,传输软件公司后台也能轻易获取涉密文件,且无法有效控制知悉范围,极易造成失泄密。 除了文件传输助手之外,还有图文识别小程序、AI写作等会泄露信息,一些OCR识别软件甚至会将部分密件文字内容、甚至红头文件的原件泄露。 官方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重要信息避免以上途径,防止不小心泄露秘密。(建嘉) 阅读全文
金融界 2024-07-3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增设网络主播为国家新职业。自2019年至今,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六批共93个新职业。这些新职业都与新的产业发展和新的就业方向紧密相关,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新职业的确定,能进一步增强网络主播从业者的职业归属感,相关从业者还将享受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有关政策待遇,以及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相关政策。随着与实体经济的不断融合,短视频直播平台平台为普通人提供了规模化的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阅读全文
中国经济网 2024-08-01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金歆)记者31日从中央网信办获悉:为督促网络直播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网络主播行为管理,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据悉,本次专项行动围绕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重点整治五类突出问题,包括: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带货营销;“伪科普”“伪知识”混淆视听;传播“软色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欺骗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各地网信部门要周密组织部署,全面排查整治,扎实推进落实。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属地网站平台加强网络主播规范管理,强化用户行为规范,优化推荐机制,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阅读全文
2024年07月29日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李 冰 今年以来,支付行业监管规则迎来重大变化。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较早之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两项政策将对支付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信息,有16家持牌支付机构的牌照将于2024年7月9日到期,随着有效期将至,上述机构将面临牌照续展问题。而这也是上述两项政策实施后,首批面临牌照续展考验的机构,其支付牌照的更换也引发业界普遍关注。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16家支付牌照到期的机构包括抖音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支付”)、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花瓣支付(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瑞银信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银信支付”)等。 此前支付牌照业务类型主要分为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移动电话支付等业务。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上述各家机构在支付牌照更换后,业务类型将分别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类或支付交易处理类。比如,抖音支付业务类型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瑞银信支付业务类型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除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外地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而这是因为《实施细则》明确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比如,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业务类型区别在于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此前支付机构的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被归入新规中明确的新业务分类中,且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其他规定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执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本细则施行之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因此,上述支付机构更换的新牌照的有效期截止日从“2024年7月9日”更新为“2024年7月9日(过渡期至2025年7月9日)”,过渡期为12个月。 王蓬博认为:“此次更换支付牌照的机构,其牌照信息中均注明了过渡期时间,更像是过渡期的牌照暂时‘更新’。” “过渡期设置旨在为支付牌照的许可事项提供平稳承接,预计过渡期结束后,监管部门将依规为支付机构颁发新版支付业务许可证。”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5月1日落地实施的《条例》还是7月26日刚刚落地发布的《实施细则》,未来均对支付行业影响深远。 “当前支付行业仍处于调整期,除了支付牌照到期更换外,未来机构仍面临多方面调整。”苏筱芮认为,调整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实施细则》细化《条例》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同时针对不同业务线制定了从业门槛,预计后续支付机构将对标新规梳理管理层人员资质并进行合规调整;第二,注册资本金方面或将迎来调整;第三,机构需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新规要求的关于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 王蓬博认为,《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发布为支付机构合规发展指明方向,支付牌照过渡期对于机构端调整仅是开始,年内支付机构仍将处于调整期。 阅读全文
中国新闻网 2024-07-26 中新社北京7月26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四部门26日宣布,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有效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简称融担基金)体系引领作用,通过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增强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四部门强调,将着力解决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发展有潜力、知识产权价值高,但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银行和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选择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融资担保。四部门介绍,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5%;单笔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0.3%。四部门鼓励合作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逐步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合作机构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逐步降低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完) 阅读全文
界面新闻 2024-07-30 “网信上海”微信公众号7月30日消息,为规范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2024年4月至7月,上海市网信办对属地21款App开展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检查,共发现80余项问题。经过通报和跟进指导,截至目前,各App运营单位均已完成问题整改。 检查发现的常见10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 问题一:隐私政策内容不完整。例如,隐私政策未完整列举出收集个人信息业务功能,未准确列明收集个人信息的类型、目的、方式。 问题二:强制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例如,App提供了无需注册即可使用(如浏览、游客模式)的业务模式,但若是用户不同意隐私政策,App拒绝提供任何业务功能。 问题三:收集用户敏感信息未同步告知目的及必要性。例如,App在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如精准定位信息、通讯录、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时,未明确告知用户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 问题四:未主动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例如,App在展示隐私政策或服务协议时以默认接受的方式呈现,这使得用户可能在不了解隐私政策细节的情况下被认为同意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削弱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问题五: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例如,App在用户未实际使用业务功能的情况下,提前申请了与当前使用业务无关的电话、存储、定位等系统权限。 问题六:收集个人信息的频度超出业务功能实际需要。例如,App在后台模式下(一般用户是无感知情况下),超越其合理功能范围,频繁地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问题七: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例如,App首次运行、登录注册等界面均未展示包含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的隐私政策。 问题八:注销机制无效。例如,App无注销功能,或注销存在各种障碍,无法完成注销,或用户注销账号后,限制用户重新注册使用,App实际并未清除个人信息。 问题九: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例如,App首次运行时,在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并征得同意前,已经调用系统函数收集Android_id、MAC地址、蓝牙信息、应用列表等信息。 问题十: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例如,App在某一功能点申请使用用户定位权限,但实际在多个业务功能处都会使用定位信息,且未向用户明确告知。 附件: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清单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4-07-26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为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推进并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应用,加快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研究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wajfzc@sina.com或zqyj@cac.gov.cn。3.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邮编:100741,或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邮编:100044。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称“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根据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一一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网号、网证可用于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服务中非明文登记、核验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铁路、邮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需要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 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 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身份登记和核验服务,通过公共服务培育网络身份认证应用生态。 第七条 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用以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和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 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后,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 互联网平台应当保障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与其他用户享有相同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需要依法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提供用户身份核验结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互联网平台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授权或者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提供。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互联网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申领网号、网证以及进行身份核验等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在向自然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未经自然人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不得擅自处理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用户要求,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 (一)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用户依法行使其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依法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涉及密码的,应当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关于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等有关规定,国家组织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旨在建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公众统一签发“网号”“网证”,提供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的真实身份登记、核验服务,达到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推进网络可信身份战略的目标。基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自然人在互联网服务中依法需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时,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自愿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进行非明文登记、核验,无需向互联网平台等提供明文个人身份信息。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为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公共服务的运行管理,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经充分调研论证,起草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和“网号”“网证”等概念;二是明确了公共服务的使用方式和场景;三是强调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四是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违反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考虑 《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明确了使用“网号”“网证”进行网络身份认证的方式,并对“网号”“网证”的申领条件、公共服务的使用场景、法定身份证件范围、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等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要求,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公共服务作出了特别规定。 《管理办法》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公共服务,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并作为其履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的一种方式。对自愿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互联网平台以落实“实名制”为由超范围采集、留存公民个人信息。 《管理办法》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规定,充分保障了用户个人信息相关权利。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采集个人信息的“最小化和必要性原则”,即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为自然人提供“网号”“网证”相关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的解释告知、数据保护等义务,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删除权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了身份核验结果信息的“最小化提供原则”和依法处理要求。对依法需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但无需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仅向互联网平台提供核验结果;对于依法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单独同意,公共服务平台应按照“最小化原则”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必要、相关的明文信息。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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