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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网信网 2026-04-03 为了促进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uziren@ca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管理技术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6日。 附件: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数字虚拟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数字虚拟人服务),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版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版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环境。 第五条 鼓励数字虚拟人服务在各领域的应用落地,在保证智能向善和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示范应用,完善数字虚拟人服务生态体系。支持数字虚拟人技术的研发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建立健全数字虚拟人技术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交流合作。 第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团体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相关主体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强化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权益保护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并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目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使用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后,采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等方式消除影响,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个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还应当注销数字虚拟人。 (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开展相关活动的,死者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依法行使相应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或者名称的简称等; (二)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者声音等。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和商业道德。使用他人文字、美术、摄影、音乐、视听等作品或者制品制作数字虚拟人,以及各类主体在使用数字虚拟人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诱导过度消费、诱导信教等的数字虚拟人服务,以及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生成、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历史虚无主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挑动群体对立,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的内容; (二)在数字虚拟人形象设计、服饰标识、活动场景、性格偏好等中,含有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 (三)歪曲、丑化英雄烈士等人物形象,捏造或者篡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将英雄烈士等人物形象用于商业用途; (四)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宣传、恶意诱导消费、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 (五)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时,利用数字虚拟人绕过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身份认证机制; (六)侵害真人驱动数字虚拟人的真人驱动方个人信息、自主择业等合法权益; (七)违规注册、交易互联网账号;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自觉防范和抵制生成、传播存在性暗示、性挑逗,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的活动。 第十三条 自数字虚拟人服务开始,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及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数字虚拟人展示区域全程持续显示含有“数字人”字样的显著提示标识,并符合国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特定目的和范围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并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存储、传输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或者不当使用。 第十五条 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应当建立数字虚拟人服务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防沉迷提示等机制,建立完善内容导向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人员力量,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数字虚拟人服务风险的识别、监测和预警,记录并留存日志信息。 发现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身份动态核验、警示、限制功能、终止服务等措施;发现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数字虚拟人服务,注销数字虚拟人并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技术支持者、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保障内容安全,以及数据收集、使用、存储规范等权利义务内容。 第十七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内容导向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人员力量;履行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优化内容审核和账号管理机制,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及时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留存日志信息。 第十八条 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用户选择取消服务特定功能或者退出服务的,不得诱骗或者过度诱导用户继续使用。 鼓励采取必要措施,对用户自杀、自残等威胁生命健康的倾向进行积极干预和专业救助。 第十九条 在政务服务、公共管理、司法活动等领域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时,应当遵守合法、合理、正当、必要原则,设置人工监督与审核机制,用户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数字虚拟人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数字虚拟人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申诉和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数字虚拟人技术支持者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二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数字虚拟人服务开展监督检查。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服务使用者、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数字虚拟人,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 真人驱动数字虚拟人,是指通过动作捕捉技术实时映射真人表情、动作和语音的虚拟数字形象。 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组织、个人。 数字虚拟人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数字虚拟人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数字虚拟人制作、复制、发布信息的组织、个人。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数字虚拟人服务从事医疗、金融、新闻出版、电影等领域活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026-04-03 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北京召开外卖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指导美团、淘宝闪购、京东3家平台企业严格落实即将实施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会议指出,网络餐饮服务蓬勃发展,极大便利了群众生活,但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出台《规定》,明确外卖平台企业务必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摆在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位置,切实将食品安全责任嵌入日常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处流程、每一次决策中去,保证餐饮食品安全,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全饮食。 会议要求,外卖平台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逐条对标对表《规定》,从落实资质审查责任、落实管理保障责任、落实社会公开责任、落实应急管理责任、落实协同监管责任等5个方面,全面落实平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会议强调,外卖平台企业要以《规定》正式实施的6月1日为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对照《规定》各项要求,全面梳理现有制度、流程、人员配备、技术保障等环节,尽快开展自查整改;严把审查关、管理关、配送关,强化技术赋能管理,主动融入政府监管体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对接”,通过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鼓励外卖骑手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等方式,共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阅读全文
来源:网信中国 2026-04-02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督促指导个人信息处理者不断提升合规水平,取得了积极成效。2026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治理App、SDK等服务产品以及互联网广告、教育、交通、卫生健康、金融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典型问题,着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得感。相关部门将围绕以下重点问题开展系列专项行动: 1.App、SDK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常见类型App以及嵌入的SDK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 重点治理问题:一是未公开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有效注销用户账号功能,未建立、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等;二是未完整准确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或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目的、方式、范围与实际收集使用情况不一致;三是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强制用户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四是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在无关场景收集位置、通讯录、短信等个人信息,超出最低必要频率调用个人信息权限。 2.互联网广告领域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互联网广告中介平台、媒体端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 重点治理问题:一是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二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明确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广告、用户画像等功能,未列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种类、目的、方式以及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三是未向用户提供行使更正、删除、拒绝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的便捷渠道,相关功能不完善不健全;四是利用自动化决策等方式推送广告,未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个人关闭个性化推荐后未停止收集个人信息,未提供删除用户个人特征标签等功能;五是个人信息内部安全管理、访问控制、对外提供等制度不健全,技术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 3.教育领域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学校(高等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等),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 重点治理问题:一是教育机构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未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二是教育机构运营的网站、App等过度收集位置、学校、学籍,家长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职业等个人信息;三是校外培训机构向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但未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名称、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未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四是教育机构线下场所以及运营的网站、App等使用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可以实现验证家长、学生身份,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未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五是教育机构未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隐患等。 4.交通领域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运输经营者及相关票务代理,线上出行购票平台,邮政快递企业,以及公共停车管理平台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 重点治理问题:一是相关机构运营的网站、App在无关场景收集位置、通讯录等个人信息,调用麦克风、存储等个人信息权限;二是公共停车场扫码缴费等功能强制要求用户注册、登录,强制收集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三是线上出行购票平台向合作的票务代理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但未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名称、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未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四是邮政快递企业、线上出行购票平台等机构泄露用户联系方式、家庭地址、个人行程等个人信息;五是相关机构未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对个人信息权益造成危害。 5.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所、诊所、疾控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活动。 重点治理问题:一是医疗卫生机构运营的网站、App超范围收集位置等个人信息,未采取有效验证方式核验用户身份导致未经授权的无关人员可查询他人病历等;二是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包含患者个人信息的影像图片、文字描述等信息;三是医疗卫生机构运营的网站、App等使用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可实现验证患者身份,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未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未有效设置个人信息访问管理权限,未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职责;五是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未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手段,未对个人信息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六是医疗卫生机构对技术运维等第三方人员管理不到位,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隐患。 6.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银行、保险、证券、征信、支付等相关机构,以及互联网助贷平台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活动。 重点治理问题:一是相关机构运营的网站、App等以安全风控、贷款服务等名义收集非必要的通讯录、短信、通话记录、位置、设备信息、应用列表等个人信息,调用麦克风、存储等个人信息权限;二是互联网助贷平台向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但未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名称、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等,未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三是相关机构线下业务审核和运营的网站、App等使用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可实现验证用户身份,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未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四是相关机构未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隐患等。 7.个人信息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专项打击治理 治理对象:侵犯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 重点治理问题:聚焦公共服务、金融借贷、医疗教育、生活出行等重点方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围绕信息泄露环节、信息倒卖环节、信息使用环节,严惩行业“内鬼”,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有序推进系列专项行动中的各项任务,集中整治各类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理;同时,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重点治理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特此公告。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2026年4月2日 阅读全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4-02 4月2日,电视剧司召开电视剧健康审美座谈会。爱奇艺、芒果TV、腾讯视频、优酷等重点网络视听平台,以及正午阳光、柠萌影视、华策影视、长信传媒等制作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电视剧作为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态,在传递主流价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领审美风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创作播出的一大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充分展现了电视剧行业的责任与担当。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行业内还存在片面追求“颜值至上”的不良创作倾向,有的剧集出现演员妆容过度,部分服装化妆道具与人物性格、故事场景脱节等问题。 会议指出,树立健康审美观念,是关乎文艺方向、关乎文化自信、关乎行业未来的重要命题。电视剧行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坚持真善美的价值内核,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让电视剧作品真正体现质朴之美、自然之美、内涵之美。 一是深刻认识树立健康审美观念的重要意义。要把健康审美观念融入创作全过程,让电视剧作品成为彰显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的生动载体。人民群众对电视剧的需求,从来不止于颜值“好看”,而在于故事“耐看”,在于作品的思想内涵、情感共鸣和文化滋养,实现艺术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既“娱人”,更“育人”。 二是坚决摒弃畸形审美,坚守电视剧创作审美底线,坚定实现从“明星中心制”转向“剧本中心制”。要杜绝“颜值崇拜”,坚持“内容为王、人物为本”,让人物有血有肉、有温度、有灵魂,最基本的一点要求是“演什么要像什么”。要避免“颜值至上”和“流量依赖”,多关注演技和作品。要让服化道为人物塑造和故事表达服务,与人物形象相匹配,整体上呈现健康向上的精神特质,体现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增强文化自信。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健康审美观念落地见效。要通过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制作机构、播出平台的协同发力、密切配合,加强专业指导和学习培训,将健康审美观念贯穿电视剧创作生产、播出、管理的全过程。 会议强调,树立健康审美观念需要全行业凝心聚力、久久为功。要坚守健康审美底线,用心用情用功打造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精品力作,为推动电视剧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振兴国剧 阅读全文
来源:经观智讯 2026-04-01 经济观察网 据第一财经消息,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级巡视员于海春在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5年,税务部门切实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其中聚焦高风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员,依法查处了一批偷逃税案件。 于海春表示,去年检查股权转让、文娱直播等领域高风险个人4223名,查补收入71亿元。 另外,他还表示,去年全年累计检查包括加油站在内的成品油企业5006户,查补收入75亿元;检查骗取和违规享受税收优惠企业4865户,查补收入190亿元;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6万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332.4万份,查实骗取和违规出口退税超100亿元。 于海春称,今年将持续加强对高风险个人涉税违法的查处力度,并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相关行业规范健康长远发展。 阅读全文
来源:人民日报 2026-03-27 记者3月26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国已有1.11亿家经营主体下载电子营业执照4.63亿次,累计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身份认证、在线登录、电子签章等业务超10.02亿次,日均应用量达120多万次,各地区各部门已有1900多个业务系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对接。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北京、上海等地在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一照通投”,全国任何一家企业仅凭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在线完成电子投标全流程操作,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例如,北京探索政府采购“一照通投”模式。2025年度,超3.2万户经营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参与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其中4642户外地经营主体为跨地区投标,共计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一照通投”服务37.7万次,有效节约了企业的时间、人力与资金成本。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按照企业服务码相关标准,依托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立了统一的“企业码”制码、验码机制,持续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应用,加强“企业码”和其他涉企电子证照等信息关联融合与一体化应用。例如,浙江构建了“一码通办、一码通展、一码服务”的数字化服务体系,全省电子营业执照下载比例超过86%,对接各级各类应用超过105个,累计扫码量达3000万次。(记者 林丽鹂) 阅读全文
来源:第一财经 2026-03-30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其中提到,完善制度规则体系。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顶层设计。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在政府规制、监管透明、企业合规等方面有效衔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型开放的话语权。及时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推动研究制定《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条例》。系统推动制修订规范仿冒混淆、禁止商业贿赂等规章,为行政执法提供规范指引。推动研究发布相关行业市场价格与竞争行为评估报告,引导良性竞争,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工具箱。推动健全行政执法、民事救济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移送与协同查核,探索形成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工作格局。(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03-30  根据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对APP、小程序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问题开展治理。近期,我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群众关注的学习教育类、实用工具等类型APP、小程序进行检查,书面要求违规APP、小程序开发运营者限期整改。   经核查复检,尚有10款APP、小程序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详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请上述APP、小程序开发运营者在4月3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联系方式:0571-87038320,邮箱:app@zca.gov.cn      附件: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通报存在问题的APP名单(2026年第2批)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通报存在问题的APP(小程序)名单 (2026年第2批) 应用类别序号应用名称应用开发者分发平台应用版本问题类型备案号学习教育类1法询金融湖州法询金融培训有限公司小米应用商店3.6.0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2031351号-2A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2超玥国象杭州新超玥文化有限公司小米应用商店1.3.19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3046886号-2A3路灯花-幼师的家杭州路灯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1.7.3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19049096号-3A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4象棋教程-象棋入门到精通杭州小氪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1.0.7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2006648号-12A实用工具类5家常菜做法大全杭州细水长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6.6.12欺骗误导强迫点击跳转浙ICP备2023044225号-1A61TodoS杭州凯如斯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2.0.3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001044号-9A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是否提供有效的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途径71CalendarS杭州凯如斯科技有限公司小米应用商店1.6.5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001044号-8A是否提供有效的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途径远程会议类8课桌绍兴小黑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OPPO应用商店2.6.27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19017488号-2A违规使用个人信息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拍摄美化类9蜜朵相机兰溪市万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1.0.0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2031455号-20A电子图书类10青橙书馆杭州繁花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浙ICP备2023022031号-40X是否提供有效的注销用户账号功能 阅读全文
来源:极光新闻 2026-03-27 记者3月27日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今天发布。 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是产品质量追溯和数字化监管的重要抓手。 修订后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完善制度规范,解决实践突出问题。结合多年管理经验,规范了委托生产情况下商品条码的使用要求,解决了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强化商品条码在质量追溯管理中的作用,为监管精准性提升提供制度保障。 修订后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取消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质认定、免除销售者进货时商品条码查验义务;优化调整罚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由“违法即罚”调整为“整改在先”,宽严相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修订后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商品条码应用范围,强化商品条码作用。结合多年来商品条码管理与应用实践,突出商品条码商品“身份证”作用,强化其在商品信息归集、质量安全溯源等方面的作用,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信息数据库、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据了解,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数量已跃居全球第一,应用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应用深度不断拓展。目前,我国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的企业总量已突破65万家,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总量超过2.4亿种,广泛覆盖工业产品、食品、医疗保健等重点行业。具体来看,工业产品类达3935万种、食品类商品达1690万种、医疗保健类超1428万种,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各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在跨境贸易便利化、快速通关、食品安全追溯、产品质量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持续发挥基础性、关键性支撑作用,成为我国数字经济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抓好政策宣贯、落地执行和服务优化,持续提升商品条码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阅读全文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026-03-27 近日,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全国产品数字护照标准化工作组(SAC/SWG 41)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我国在产品数字护照领域成立的首个全国性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志着这一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式迈入体系化推进新阶段。 产品数字护照作为一种电子信息记录,在供应链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以电子方式共享产品生产、认证、流通、回收等相关信息,实现产品快速市场准入与全生命周期的实时追溯,被视为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欧盟已在《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电池和废电池法规》等立法中明确要求电池、纺织品等产品配备数字护照,对我国出口企业形成直接的合规压力。面对这一国际趋势,我国主动布局,此次成立的全国产品数字护照标准化工作组,正是从标准化层面回应这一挑战的重要举措。 全国产品数字护照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设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其委员会汇聚了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骨干企业等各方力量,覆盖电池、纺织、消费电子等重点领域,体现了政、产、学、研、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全国产品数字护照标准化工作组将建立并完善产品数字护照国家标准体系,优先推进基础通用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研制,面向重点产业协同推进应用标准制定,为我国企业应对全球贸易规则变革提供有力支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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