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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月8日消息,今日上午,网信办官网发布通知,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范、处置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的危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执法。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职责负责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权利,促进网络应用普及,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平。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依法提供服务,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真实身份证明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类型、名称,拟使用的域名、IP地址、服务器等互联网网络资源,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核实后,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主动注销相关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网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 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有关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报国家网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用户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具有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用户的证明文件,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用户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备案的互联网域名如需转让,应提前在电信主管部门变更相关备案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帮助域名持有者对已备案域名实施转让。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网络账号、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开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互联网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建立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对其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并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评估结果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服务对象与身份证件信息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等必要的真实身份信息一致,并记录相关信息。查验的真实身份信息应当在提供服务期间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务后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使用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真实身份查验要求,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互联网服务; (二)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获取、使用他人注册的互联网账号、资源; (三)为他人规避实施真实身份查验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发布的信息和用户发布的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网络日志信息的具体要求,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另行制定。 通过网络代理、网络地址转换等方式,与他人共享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资源,还应记录并留存地址转换记录等可确认用户身份的日志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发现、制止所提供的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真实身份查验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消除、制止等处置措施,停止相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电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相关配合。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 (一)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 (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三)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三)编造、传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经济秩序的虚假信息; (四)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人名义散布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义散布的信息; (六)散布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凶杀、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实施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依职责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制止等处置措施,阻断违法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由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国家有关机构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获取、传播前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而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 第三十一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监督检查等执法情况。 第三十二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三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可建议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取消相关许可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违法案件受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可以查询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在履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网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撤销其相应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撤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通知相关部门取消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第四十八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用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二)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是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的服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具体业务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代理、主机托管、空间租用等。 第五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专门向电视机终端提供信息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QQ图片20210108093742 2021.01.08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月8日消息,“扫黄打非”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近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导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抖音”平台进行约谈,对其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行为作出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抖音”平台中个别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性挑逗、性暗示和抽烟、说脏话等行为,部分直播间评论弹幕存在低俗内容;个别主播直播的游戏未经审批,且含有血腥、暴力、恐怖等内容;部分主播和平台用户通过发布微信号、二维码等方式引流到其他平台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经执法人员勘验取证,相关内容属于“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对“抖音”平台运营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责令立即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容管理,对发布色情内容及引流信息的用户坚决予以封禁。 据统计,2020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中心共接到反映涉“抖音”平台传播色情低俗信息的举报线索900余条。 阅读全文
2021-01-06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月6日 消息:据央视财经报道,近期,湖南省长沙市交通运输局等三部门集中约谈6家共享电单车企业,要求3天内清理回收近40万的无牌照共享电单车,这些共享电单车将被堆放在43个暂存场地,总面积超过19万平方米。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通知显示,未来只有规范上牌的车辆才能向市场投放,并且在核定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总量后实施配额管理。 对此,长沙市城管局表示,目前来讲,长沙市城区保留了已经上牌照的6.5万辆电动自行车,还有4万辆共享单车,基本上可以满足城区市民对单车骑行的需求。 多家共享单车企业负责人称,目前被暂时清退的车辆,会有一部分转移到其它城市,进入报废期的则会进行拆解,等待市场配额出台后会重新在长沙市场进行投放。 阅读全文
2021-01-04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月4日 消息:据北京日报报道,今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表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巡游出租车企业和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经营者出现管理人员和驾驶员确诊病例的,除立即约谈、从重处罚外,还要在全行业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 此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称,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口罩、消毒液等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做好驾驶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其中,通知强调,各出租汽车行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运营服务标准、未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从重处罚。 阅读全文
2021.01.05 来源: 站长之家 1月5日 消息:昨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了2020年12月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信息,本次共有89款游戏过审,其中多为手游,审批时间为1月4日。 本次过审游戏包括了:网易的《王牌竞速》,三七互娱《苍之录》、完美世界《非常英雄救世奇缘》、四三九九《列王之剑》等。 序号 名称 申报类别 出版单位 运营单位 1 梦想世界3 移动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 芒果小镇 移动 成都盈众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芒果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3 战国梦 移动 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雷霆斩月 移动 华东师范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上海游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 英雄崛起 移动 上海电子出版有限公司 上海跃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 冰火塔防 客户端 东方星空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7 数字特工 移动 江苏凤凰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江苏惠怡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 家有小店 移动 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9 天书奇谭 移动 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优游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10 光之斗魂 移动 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凡人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1 钢铁佣兵团 移动 杭州润趣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颗豆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骰子元素师 移动 杭州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3 寻宝吧 移动 华东师范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上海斗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4 商海风云 移动 成都盈众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要玩娱乐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5 云端之约 移动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成都斧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6 剑与盾 移动 北京闪联互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京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7 零之战线 移动 安徽新华电子音像出版社 上海人人游戏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8 天天农庄 移动 杭州群游科技有限公司 影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9 空之要塞:启航 移动 海南省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海南尚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 国民飞车 移动 黑龙江龙华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指尖上行(北京)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21 非常英雄救世奇缘 移动 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2 蔚蓝特攻 移动 上海晨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乐响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3 叫我大掌柜 移动 上海电子出版有限公司 上海北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4 剑与王者 移动 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畅乐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5 古镜记 客户端、移动 江苏凤凰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26 白蛇疾闻录 移动 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明日世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7 弈剑行 移动 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青度互娱(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28 列王之剑 移动 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9 神州风闻录 移动 黑龙江龙华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网杰科技有限公司 30 少年冒险王 移动 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 奇创星动(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1 千古风流 客户端 成都盈众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大趣同享科技有限公司 32 斗魔骑士 移动 上海方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明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3 勇者传承 移动 江苏凤凰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成都极仕科技有限公司 34 阿比斯之旅 移动 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朝夕光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5 剑泽苍生 移动 宁波东海岸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杭州皇池网络有限公司 36 求生长路 移动 安徽新华电子音像出版社 南京掌中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7 侠客天涯 移动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 上海触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8 誓灵 移动 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择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39 王牌竞速 移动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 40 魔力宝贝归来 移动 华东师范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 萌幻执事 移动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 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2 猫之宿约者 移动 厦门游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游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3 谜题大陆 移动 上海易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易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4 白夜幻想 移动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 翻滚吧天神 移动 河北冠林数字出版有限公司 北京九天互动软件有限公司 46 雷霆骑士团 移动 四川数字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武汉乐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47 苍之录 网页 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8 部落小野人 移动 方圆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零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9 仙弈传说 移动 天津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鸿腾景悦科技有限公司 50 变形坦克2 移动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 上海领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51 地球人联盟 移动 杭州润趣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米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2 远征启示录 移动 上海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双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3 恐龙大玩咖 移动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象网络有限公司 54 绝世战魂:前传 移动 宁波东海岸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浙江宇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5 自由汽车城 移动-休闲益智 宁波东海岸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赣州市掌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6 翻翻乐 移动-休闲益智 天津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同桌游戏科技有限公司 57 四国军棋大战 移动-休闲益智 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边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58 经典数独 移动-休闲益智 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乐信圣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9 合弈欢乐象棋 移动-休闲益智 辽宁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合弈春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0 桌乐五子棋 移动-休闲益智 杭州润趣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开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1 爆裂飞车兽神合体 移动-休闲益智 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雷兽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62 完美消方块 移动-休闲益智 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3 跳跳音符 移动-休闲益智 天津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 武汉指娱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4 密室绝境逃生 移动-休闲益智 杭州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翰达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5 疾行摩托 移动-休闲益智 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昌兴科技有限公司 66 指尖爱消除 移动-休闲益智 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深圳游禧科技有限公司 67 利刃突袭 移动-休闲益智 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星游讯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8 少女枪手 移动-休闲益智 上海晨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似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69 梦幻光环 移动-休闲益智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0 鲨鱼大冒险 移动-休闲益智 浙江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古鲁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71 趣味拼图 移动-休闲益智 杭州烈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南阳新创元软件有限公司 72 拥堵的城市 移动-休闲益智 杭州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流冠科技有限公司 73 聚吧跳棋 移动-休闲益智 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米拓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74 极速狂飙车王 移动-休闲益智 黑龙江龙华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创想乐地科技有限公司 75 放置感化爱心 移动-休闲益智 杭州群游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圈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6 全民小铺子 移动-休闲益智 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千墨科技有限公司 77 功夫小飞剑 移动-休闲益智 广州盈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海南开天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8 开出停车场 移动-休闲益智 宁波东海岸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武汉优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9 智夺军旗 移动-休闲益智 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海南蝴蝶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0 奔跑吧吕布 移动-休闲益智 广东太平洋电子出版社 广州千果互动传媒有限公司 81 火柴人快打 移动-休闲益智 海南省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海南喜相逢网络有限公司 82 爱来掌中宝 移动-休闲益智 杭州群游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爱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83 数独星空 移动-休闲益智 重庆华龙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进托邦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84 海岛梦想家 移动-休闲益智 苏州好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好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5 微乐象棋 移动-休闲益智 厦门大学电子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家乡互动(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6 顶级厨师 移动-休闲益智 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赛诺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87 喵星人简史 移动-休闲益智 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海南光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8 生存大作战 移动-休闲益智 浙江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西米科技有限公司 89 梦幻足球 移动-休闲益智 广东海燕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深圳猴彩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全文
2021.01.04 来源: 北京市交通委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部署,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落实“四方责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交通运输部《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四版)》、北京市疾控中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市内公共交通防控指引(第三版)》等文件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强化“四方责任”落实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切实落实“四方责任”中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口罩、消毒液等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做好驾驶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 二、做好防控措施落实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落实到线上线下全体驾驶员,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每日掌握并记录全部所属驾驶员体温状况和“北京健康宝”状态,监控并督促驾驶员落实口罩佩戴和车辆消毒通风等措施,督促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落实隔离观察等措施,严防疫情传播。 (一)车辆消毒 1.重点区域:司机方向盘、座套、安全带、座椅、脚垫、后备箱等重点区域要每4小时消毒1次。若出现人员发热等情况,应立即对接触区域及设施设备进行消毒。 2.重点部位:车门把手、车窗升降按钮、后备箱按钮等重点部位要每运次消毒1次,驾驶员可随车携带使用醇类消毒湿巾对重点部位进行消毒。 3.消毒方法: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 (二)车辆通风 1.通风间隔:车辆通风时间间隔为每运次1次,优先开窗自然通风,确保空气流通和足够的新鲜空气供应。 2.空调使用:在室外温度和车速等条件适宜情况下,经乘客同意,可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使用空调时,应当选择外循环模式。 (三)人员防护 1.口罩佩戴:驾驶员和乘客应全程佩戴口罩,对经劝阻后拒不佩戴口罩的乘客,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2.健康监测:驾驶员应当于每日发车前、收车后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北京健康宝”状态自查。 (四)运营管控 1.人员上岗:所有新入职驾驶员须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于已入职驾驶员,企业要按防疫要求,做好核酸检测。 2.出京运营:不得出京至中高风险地区运营,巡游车企业要加强GPS监控,监测核查出京巡游车运营情况;网约车平台公司要采取技术手段,禁止网约车出京至中高风险地区运营。 3.信息登记:积极引导乘客使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后排入座,尽量减少直接或间接接触,对于使用现金支付的乘客,巡游出租驾驶员应使用“北京市出租车疫情防控乘客信息登记系统”手机程序进行信息登记。 三、加大检查监管力度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四方责任”中的部门责任,做好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各出租汽车行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运营服务标准、未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从重处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全文
2020-12-30 稿源:站长之家 今日晚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依法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平台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阅读全文
2020-12-30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30日 消息:据上海二中法院官方消息,今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中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持续几十年的新闻报道,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两被告共同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却不及时主张权利,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全文
2020.12.31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12月3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披露了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一是信息披露不当,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一些机构或网络平台在宣传时,片面强调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优厚条件。然而,所谓“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还有“服务费”“手续费”“逾期计费”等,此类产品息费的实际综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营销故意模糊借贷实际成本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或认识。 二是过度包装营销,陷入盲目无节制消费陷阱。一些机构在各种消费场景中过度宣扬借贷消费、超前享受观念。这种对贷款产品过度营销、过度包装的行为容易诱导无节制消费,尤其易对金融知识薄弱人群、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青少年等产生误导。有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在网络平台借钱后,给明星打榜、集资、包场、送“粉丝应援礼”,“借贷追星”现象蔓延。盲目借贷、盲目消费终会侵害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 三是过度收集、滥用客户信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网络平台的网贷营销罔顾消费者利益,利用“土味”“奇葩”广告吸引流量,套取客户信息。在营销或借贷过程中,通过广告页面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甚至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在平台方、贷款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无序放贷,导致过度负债。一些网络平台宣称贷款手续简单,诱惑消费者点击办理,有的机构甚至给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低收入人群等过度放贷,进行暴力催收,冒充司法机关恶意催收,针对借款人亲属朋友进行催收,引发一系列家庭和社会问题。 针对这些过度借贷消费营销行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坚持从实际需求出发,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远离过度借贷消费营销陷阱。 阅读全文
2020.12.29 来源: 站长之家 12月29日 消息:昨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的通知》推动解决老年人在智能技术面前遇到的交通出行困难,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领域便利老年人出行服务的政策措施,确保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便利。 其中,通知要求: 一是改进交通运输领域“健康码”查验服务。《通知》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除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民用运输机场和出入境口岸等特殊场所外,一般不用查验“健康码”。对于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要求仍需查验“健康码”的情形,简化操作以适合老年人使用,并应建立完善“健康码”亲友代办、工作人员代查等服务,不得将“健康码”作为人员通行的唯一凭证,对老年人等群体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持纸质证明通行、出示“通信行程卡”作为辅助行程证明等替代措施。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在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客运场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为不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设立“无健康码通道”,现场安排人员做好服务引导和健康核验。(2021年2月底前完成) 二是便利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各地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民用运输机场在推广网上售票和移动支付的同时,应保留线下售票窗口或配备自助终端,支持现金支付和凭证打印。加快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和便捷应用,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障卡增加交通出行功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凭老年卡享受城市公共交通优待服务的政策,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老年人凭身份证、社保卡等证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三是优化老年人打车出行服务。要加强公益性巡游出租汽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95128等电召服务电话作用,整合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提供电话预约或即时叫车服务,提高电话接线率和响应效率。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优化约车软件,增设方便、适合老年人使用的“一键叫车”功能,通过更加简化的手机约车操作流程和更加清晰的手机约车软件界面,切实降低老年人使用网约车的操作难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在医院、居民集中居住区、重要商业区等场所设置出租汽车侯客点、临时停靠点,依托信息化技术提供便捷叫车服务。 四是提高客运场站人工服务质量。各地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民用运输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均应保留人工服务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指引等便利化服务和帮助。在人流密集的客运场站,具备条件的要为老年人设立优先购票窗口、专用等候区域或绿色通道,在站内设置清晰、明显的老年人服务提示引导标志,便利老年人出行。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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