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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114.net ( 2013/4/23 08:48 )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按照“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为核心,以治理未备案接入、虚假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建立企业奖惩机制和加强备案管理技术支撑为依托,完善备案管理长效机制,为互联网管理提供坚实基础。 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支撑手段有效加强,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进一步提高。以核查网站备案主办者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或通信地址)为重点,力争到2013年底,全国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主体信息准确率分别达到99.5%和75%。 工信部电管函[201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互联网站接入管理工作,提高网站主办者真实身份信息准确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13年4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现将《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如遇问题,及时报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4月3日 附: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为核心,以治理未备案接入、虚假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建立企业奖惩机制和加强备案管理技术支撑为依托,完善备案管理长效机制,为互联网管理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支撑手段有效加强,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进一步提高。以核查网站备案主办者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或通信地址)为重点,力争到2013年底,全国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主体信息准确率分别达到99.5%和75%。 三、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13年4月至12月。主要任务内容如下: (一)完善法规规章和管理政策。部将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修订情况,组织研究修订《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及网站管理政策,并广泛征求各通信管理局和各接入企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意见。 (二)推进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材料电子化处理。各接入企业应按照部2011年4月下发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系统接口规范》完成企业系统升级改造,在通信管理局指导下,配合部、省备案系统开发单位完成与部、省备案系统联调,尽快实现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材料(包括网站主办者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通过备案系统从企业系统上传到部、省备案系统。2013年内要完成所有网站的真实性核验材料电子化上传,部和各通信管理局负责监督接入企业开展此项工作,并每月通报各企业完成情况。实现电子化上传后,纸质核验材料保留在接入企业处备查。 (三)加强对接入企业监督抽查。部、各通信管理局将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备案管理支撑中心、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对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对备案工作不力的接入企业予以重点检查。 (四)清理备案信息不完整和虚假备案网站。对于经抽查、举报或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备案信息不完整和虚假备案的网站,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在部、省备案网站上予以公示,逾期未改正的,停止接入并取消备案。 (五)加强违法违规网站黑名单管理。接入企业应确保企业系统能与部、省网站备案系统正常连接,及时、准确地更新黑名单网站数据,确保不为列入黑名单的网站主办者、域名及网站提供接入。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未备案不接入”、为黑名单网站提供接入的违规企业,部及各通信管理局依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并计入企业信用记录。部每月向社会通报未备案网站接入数量全国排名前十位的接入企业,并适时曝光为违法违规网站提供接入的企业及典型案例。 (七)建立网站备案工作通报制度。各通信管理局于每月5日前向部(电信管理局)报送上月度网站备案审核、违法违规网站处理、监督抽查、处罚等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情况(表格附后)。部于每月10日前向各通信管理局和相关接入企业通报全国未备案网站接入数量、违法违规网站接入数量等接入企业排名情况及全国网站管理工作情况。 (八)保障备案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接入企业要确保企业系统正常运行,特别是能够正常与部、省备案系统通信,能够正常上报备案信息并接收系统下发的任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要确保部、省备案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部省网站备案系统功能升级建设。部、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企业网站备案系统安全管理,委托电信研究院继续开展企业网站备案系统安全抽测。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网站备案管理是部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互联网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站备案管理对于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明确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基础电信企业要将网站备案工作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考核。 (三)及时沟通,抓好落实。建立例会制度,部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各地和相关单位就落实本方案的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实施计划,同时通报全国总体工作推进情况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如遇重大问题,随时组织研究部署。各通信管理局每月听取属地基础电信企业、属地接入服务企业的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部署。 作者:晓燕 来源:通信产业报 阅读全文
工信部:微信是否收费应由市场决定 http://www.c114.net ( 2013/4/24 08:21 ) 针对备受关注的“微信收费”问题,工信部新闻发言人、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4月2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微信等新业务是否收费应由市场决定,政府部门不会干预。不过,此番表态并未明确,是运营商对腾讯收费还是腾讯对用户收费。3月底,工信部部长苗圩在参加第二届“岭南论坛”时表示,目前工信部正在协调运营商向微信收费一事。 “政府不会也没有干预” 今年3月份以来,电信运营商和腾讯在微信业务上的矛盾日益公开化,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高层指责微信占用了大量信令资源,影响通信安全,“微信即将收费”的传言也不断传出。 同时,有媒体报道称,工信部今年曾两度召开了关于OTT业务(互联网公司越过运营商利用其网络进行各种视频及数据业务,如微软的skype)对电信运营商影响的讨论会,三大运营商全部出席,主要讨论微信对运营商网络资源占用问题。 4月23日,张峰回应“微信是否收费”时称,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新业务是否收费由市场决定,政府实行市场调节加管理。 “微信从2011年推出以来,该业务是否收费或者怎么收费都是由其经营者依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的,政府部门没有干预,未来我们也将坚持这一原则。”张峰称,微信是我国互联网企业最具创新意义的产品之一。 正是微信这样的“OTT业务”,被认为是在侵蚀中移动等传统电信运营商的利益,特别是语音通话和短信业务受冲击明显,“微信收费之争”因此出现。 第三次就“微信收费”表态 作为通信和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工信部官员此前对“微信收费之争”已有两次公开表态。 今年3月15日,工信部部长苗圩曾就“微信收费传闻”对媒体称,新型互联网通信方式与传统通信方式的竞争是好事,工信部愿意将市场的交给市场。 3月31日,工信部部长苗圩在参加第二届“岭南论坛”时表示,运营商向微信收费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工信部正在协调此事。 这被认为是运营商即将向微信业务收费的信号之一,网络上甚至传出了“工信部要对微信收费”的言论。 4月23日,张峰称,苗圩所提及的“包括微信在内的OTT业务有收费可能”的说法就是指“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自主决定”。他表示,要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来排挤竞争对手。 业界的对“微信收费”传言的解读是,运营商或将向腾讯收费而不是直接对微信用户收费,但有用户担心,腾讯会向用户转嫁成本。 近日,腾讯CEO马化腾曾多次表态不会向微信用户收费。4月11日,微信产品团队对用户发布群发消息称,“微信绝不会对用户收费”。4月23日,张峰称,工信部对此表示支持和欢迎。 “微信收费”传闻大事记 2月27日 工信部召开关于OTT业务对电信运营商影响的讨论会,收费传闻由此而起。 3月14日 腾讯高层发表声明:有关微信收费的言论纯属谣言。 3月15日 工信部部长苗圩曾就“微信收费传闻”对媒体称,新型互联网通信方式与传统通信方式的竞争是好事,工信部愿意将市场的交给市场。 3月25日 联通手机上网流量单流出,计费流量和微信区分开来,业内预测微信将收费。 3月31日 工信部部长苗圩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微信有收费可能”,工信部正在协调“运营商对微信在流量外收费”一事,称会考虑运营商的合理要求。 4月11日 微信产品团队对用户发布群发消息称,“微信绝不会对用户收费”。 4月23日 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张峰称,微信业务是否收费或者怎么收费都是由其经营者依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的,政府部门没有干预,未来也将坚持这一原则。   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张峰  作者:黄锐   来源:新京报 阅读全文
2013-04-17 08:44 来源:中国IDC圈 作者:杨伟峰 核心提示:自2012年12月1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历经四个半月,IDC牌照申请进入实质性阶段。 中国IDC圈4月17日报道:自2012年12月1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历经四个半月,IDC牌照申请进入实质性阶段。 昨日,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就IDC业务和ISP许可证申请政策进行解读。 国内企业申请IDC/ISP牌照需要五个步骤: 一、登陆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tsm.miit.gov.cn)提交相关资料; 二、申请企业确认申请资质; 三、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四、申请跨地区业务须向工信部申请,省内业务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局申请; 五、审核通过后发放IDC/ISP许可证,审核不合格则退回申请。 企业若单独申请IDC牌照,或者同时申请IDC牌照和ISP牌照,则需要通过“网站备案系统”“接入资源平台”“机房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四项评测,若单独申请ISP牌照则只需通过“网站备案系统”“接入资源平台”“信息安全系统”三项评测。 如果是港澳投资企业则先需要去通信发展司取得审定意见书,然后去商务部门取得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申请业务评测。最后评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许可申请流程。 据悉目前负责IDC/ISP技术测试的机构为泰尔实验室(通信软件测评中心)、信息通信安全研究所和规划设计研究所,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跨地区申请的企业需经工信部审批,省内申请则需要经省管局审核。 阅读全文
2013-04-17 10:15 来源:中国IDC圈 作者:杨伟峰 核心提示:在昨天召开的“云计算发展与政策论坛”第三次高端会议上,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信息所总工胡珊表示目前IDC牌照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目前共有30家企业进行申请评测,其中机房安全评测通过2家,网站备案系统通过3家,接入资源平台1家通过,信息安全系统1家通过。 中国IDC圈4月17日报道:在昨天召开的“云计算发展与政策论坛”第三次高端会议上,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信息所总工胡珊表示目前IDC牌照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目前共有30家企业进行申请评测,其中机房安全评测通过2家,网站备案系统通过3家,接入资源平台1家通过,信息安全系统1家通过。 有意向申请IDC/ISP牌照的企业可以通过工信部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tsm.miit.gov.cn)提交申请IDC/ISP的相关资料。 此次对于申请IDC/ISP牌照的企业门槛有了较大提高,申请跨地区业务的企业需要1000万资本(货币资本>300万),省内业务需要100万资本(货币资本>30万)。除了相应的资本条件,申请企业还需要配置专业的维护人员,申请企业需要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人专岗制度。申请企业要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X24小时应急响应,每接入1万个网站至少配置2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和配置专职投诉处理人员,公开服务热线。 另外申请企业还需要具备必要的场地、设施和技术方案,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和租用机房经营IDC业务,对于目前IDC行业存在的层层转租的问题,胡珊再次强调,按相关规定要求IDC机房出口宽带是严禁转租的,申请企业只能向三大基础运营商申请。 企业若单独申请IDC牌照,或者同时申请IDC牌照和ISP牌照,则需要通过“网站备案系统”“接入资源平台”“机房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四项评测,若单独申请ISP牌照则只需通过“网站备案系统”“接入资源平台”“信息安全系统”三项评测。 对于大家比较关注的外资和国外上市企业申请IDC/ISP牌照的疑问,胡珊表示:“外方资本为港澳的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但是对控股比例有相关限制,如外资控股比例不能超过50%等,具体可参考《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管理规定》”。 对于内地企业在国外上市的公司,需满足申请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方可申请相应牌照。符合相应条件的港澳企业先需要去通信发展司取得审定意见书,然后去商务部门取得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申请业务评测。最后评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许可申请流程。 阅读全文
2013-04-17 10:40 来源: 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4月17日报道:据用户向站长之家爆料称,其放置于世导IDC机房的服务器出现故障无法访问,在联系相关负责人未果后,通过第三方渠道获得通告,世导IDC的杭州文三机房失火,所有服务器紧急搬移到余杭机房。相关服务器皆由用户自行拿取,但官方采取的应急措施极差、服务态度不到位,导致新旧机房现场管理皆一片混乱。 到场用户称,世导应急措施相当差,机房皆无应急照明措施,用户到达世导机房后,发现公司并无相关的人员接待处理,却有工作人员在闲谈。用户向其询问情况时,仅是告知用户相关负责人在新机房仓前,并让用户自行前往处理,而公司领导人员均未露面。 机房现场 由于没有应急灯,到现场用户只能自己用手机照明,自取服务器,而机房管理人员亦不予理会,亦无相关人员对服务器的拿取进行管理登记。新的仓前机房亦是如此,工作人员寥寥无几,仅是几个配置IP的人员,除了配置总端口IP外,其他的配置问题都得用户自行动手,人员管理杂乱无章,没有统一的管理流程,机房现场十分混乱。 用户自取服务器 到场的用户对世导无应急照明措施十分不满,并对其采取的应对态度亦是感到气愤。一用户称其公司有个客户是从事淘宝服务行业,因此故障导致客户流失,损失未明。 机房墙上的警示语 上图是某用户在机房拍的照片,我们可以看到警示语中11条所写的内容 “公司CEO为消防第一责任人…… ”  敢问一句:你们负责了吗? 图片来自:19楼 杭州 文/若雪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4/11 08:26 ) 昨日,工信部起草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泄露、篡改、毁损或出售用户个人信息,将面临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而用户如果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随着这两个意见稿的公布,我国将出台一系列配套规章推动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建设网络诚信体系。 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工信部表示,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促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起草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5月15日。 意见稿明确,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违反上述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话入网拟实名制 同时,电话实名制的法律空白也即将填补。《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相关专家分析说,这从立法的角度将电话实名制落实下来。此前工信部曾内部发文,要求运营商从2010年9月1日起对新增电话用户实行实名登记。不过从这两年的情况看,手机的实名制还是遇到很多困扰。 作者:张璐 焦立坤 来源:北京晨报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4/11 07:48 ) C114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日前发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以下为全文: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号码、账号、时间、地点等日志信息。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能满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或者丢失的措施: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七)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问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工信部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3/4/11 07:35 ) 工业和信息化部昨天公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工信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表示,随着这两个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我国将出台一系列配套规章推动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建设网络诚信体系。 赵志国说,这两个规定旨在通过切实可操作的措施,规范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合法、正当、必要地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同步配套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系列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来源:京华时报 阅读全文
2013-04-11  来源:中国IDC圈 核心提示:近日,记者从工信部获悉,首批通过工信部IDC/ISP业务评测的企业名单正式公布,首批企业包括华为、阿里云计算等公司。 中国IDC圈4月11日报道:去年12月1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预示着“冰冻”五年之久的IDC市场终于破冰。 近日,记者从工信部获悉,首批通过工信部IDC/ISP业务评测的企业名单正式公布,首批企业包括华为、阿里云计算等公司。 另据相关人士透露,近期工信部还将集中对申请IDC/ISP牌照的企业进行政策培训,解答申请企业的相关疑问和政策实施细节。 IDC/ISP牌照重启申请将有助于推动IDC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加速IDC市场逐渐向技术力量雄厚、机房良好、服务体系上佳的大型IDC企业转型,一批规模小、服务低劣的IDC企业将逐步被市场淘汰。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条规定,申请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和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和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2、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香港或澳门资本比例总计不得超过50%. 3、企业应有与经营IDC和ISP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必要的场地、设施和技术方案等。 4、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首批通过评测企业名单: 一、网站备案管理系统 1、深圳市高德信通有限公司 2、北京互联港湾科技有限公司 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1、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三、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1、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机房运行安全评测 1、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阅读全文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解读 关于印发《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0]83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地彩票销售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认真纠正和制止未经财政部批准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行为;抓紧选择具备《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管理基础好的单位,报财政部批准后开展试点,为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打好基础。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跟踪分析彩票市场发展形势,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利推进。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要会同民政、体育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切实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是指使用浏览器或客户端等软件,通过互联网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销售彩票。 第四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工作。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授权,分别负责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或者授权彩票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单位开展互联网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互联网代销者”)签订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七条 合作单位、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包括与银行、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条 申请调整互联网销售彩票品种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品种、合作单位或互联网代销者及网站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互联网销售。 第十四条   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合作协议或者代销合同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五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互联网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发行机构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 第十六条   彩票购买者应当提供本人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 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互联网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由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前端服务平台受理,由后台管理系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账户资金结余情况核实确认后,向彩票购买者发送彩票购买成功或未成功信息。 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投注账号、投注彩票游戏名称和金额、投注时间、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或购买未成功的原因。 第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应当按彩票发行机构的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经授权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规定归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彩票购买者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所属行政区域,对互联网销售彩票销量进行省际划分,并分别计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彩票销量。 第二十六条 彩票中奖奖金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费按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互联网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互联网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彩票公益金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包括销售监控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和前端服务平台,具有投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投注受理和确认、资金划转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投注服务指南、信息查询、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数据应当以彩票发行机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合作单位或者互联网代销者管理、投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10年9月26日,财政部制定印发《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2号)、《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3号),对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的审批管理、销售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做出了规定。日前,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制定印发两个办法? 答: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电话、互联网技术已广泛应用于银行、证券、电子商务等领域,我国电话、互联网用户快速增加,特别是互联网不仅进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将电话、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彩票销售,既是我国彩票发行销售工作顺应时代进步、加强技术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宽和丰富彩票销售渠道、稳步扩大彩民队伍、完善彩票市场结构的现实需要。为此,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业务特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彩票机构按照规范的管理制度开展业务,规范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促进彩票市场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打击非法彩票行为,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彩票市场秩序。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0年9月26日制定印发了两个办法。 问:制定两个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第一,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属于变更彩票品种的发行方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按照《彩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两个办法中对有关审批、销售、资金、安全等管理事项做出了规定。第二,根据电话、互联网的不同特征,其销售彩票采取区别对待的管理模式。电话销售彩票具有区域属性,由彩票发行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互联网销售彩票涉及到跨区域问题,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规划和实施管理,销量按省份进行划分。第三,对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业务开展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由彩票机构根据现行彩票管理制度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掌握。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合作,也可以委托;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彩票发行机构可以合作或者授权,也可以委托。第四,合作或者代销单位必须是法人。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与网点销售彩票不同,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和技术能力,要有相应的团队和场所,要取得相关电话、互联网服务的资质许可。 问: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申报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彩票行业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监控,所有彩票游戏及其发行方式都需要经政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防范经济社会风险,这也是国际上对特殊行业实行严格监管的一般作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按照《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两个办法对彩票机构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申报审批流程做出了规范。电话销售彩票申报审批流程:(一)彩票销售机构选择合作或者代销单位,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申报;(二)彩票发行机构同意后,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申报;(三)财政部审查后作出审批。互联网销售彩票申报审批流程:(一)彩票发行机构选择合作或者代销单位,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申报;(二)财政部审查后作出审批。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规定,开展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是由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不直接受理其他单位的申请;财政部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审查后作出审批,按照《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对变更彩票发行方式的行政审批,并不是直接向合作或者代销单位发放“牌照”。 问:如何保障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安全运行? 答:安全工作无小事。两个办法按照《彩票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彩票投注账户、数据、资金和技术等管理均由彩票机构负责,以保障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活动的安全。一是保障账户安全。购买者通过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彩票机构、合作或者代销单位要妥善保管投注账户信息,并对个人信息保密。二是保障数据安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要经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受理、核实确认。销售数据以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彩票机构要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三是保障资金安全。彩票机构要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合作或者代销者要按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风险。四是保障技术安全。彩票机构要制定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建立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要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 问:如何将两个办法落到实处? 答:政策制度的关键是落实。彩票发行机构要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和两个办法的规定,抓紧对各地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纠正和制止未经批准的行为;尽快按规定向财政部上报电话销售彩票的申请材料,经批准后稳步实施;选择条件具备、管理基础好的单位,报财政部批准后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试点,以循序渐进,掌握规律,发现问题,完善办法;抓紧制定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建立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和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彩票销售机构要认真开展清理规范,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部署上报申请材料,抓紧制定本地区电话销售彩票的操作规程,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的监督检查,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电话、互联网销售彩票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1]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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