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搜索
搜索
2015-02-03   来源:新华网 2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及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负责人,就2014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年检中发现的问题,约谈了网易公司负责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负责人指出,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过程中,网易存在严重导向问题,并存在违法转载新闻信息、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传播谣言等问题。要求网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整改,加强内部管理。若整改不符合要求,或者整改期间继续出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停止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易公司负责人表示,将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积极传播正能量,严格依法提供新闻信息服务。 近日,针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先后约谈了新浪、搜狐、百度、和讯、天天在线网站负责人,向其通报了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强化责任制度,切实采取全面有效的整改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包括门户网站在内的网络媒体不断壮大,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丰富、便捷的新闻信息服务。但同时,一些网站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审核把关不严,不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低俗信息等违法和不良信息,造谣传谣、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也不断出现,破坏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也侵犯了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对这些违法行为深恶痛绝,不断进行举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负责人强调,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依法开展服务,积极传播正能量,切实承担起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负责人表示,新闻门户网站是近期治理的重点,欢迎广大网民继续对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凤凰等网站进行监督、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址是:www.12377.cn,举报电话:12377,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阅读全文
2015-02-02  来源:TechWeb 网络音乐领域是2015年版权执法的重点,欢迎各界积极投诉盗版,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执法处处长赵杰1月29日在中国网络正版音乐促进联盟成立大会上表示。 国家版权局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10年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从2009年开始了对重点网络企业的主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比如视频网站行业彻底改变了版权混乱局面,下一步的执法重点是音乐和文学领域。 赵杰对当日成立的中国网络正版音乐促进联盟成立表示祝贺,他呼吁更多业界的企业加入联盟,共同做好网络音乐正版化的推进工作。他还呼吁各界积极投诉侵权盗版案件,协助执法部门查找线索,收集证据,共同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 这是权利人和使用者共同维护版权的一个良好范例,国家版权局将继续支持权利人依法维权,净化网络版权秩序,同时鼓励各方积极开展合作,建立良性的商业模式,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版权资源的积极创造,有效管理和有序传播。 今年国家将开展第11次剑网行动,重点规范大型网站的版权使用,严厉打击大规模侵权盗版的小网站,同时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探索把音乐、文学网站和APP等新型传播手段纳入监管范围,并鼓励社会的参与,发挥权利人和行业协会在打击侵权盗版中的积极作用。 而在此前的1月9日,网易公司旗下的“网易云音乐”被投诉1542首歌曲涉及侵权盗版,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5万元,引起各界震动。 阅读全文
  2015-01-31   来源:新京报 淘宝“叫板”国家工商总局事件进入“握手言和”阶段。昨晚22时22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息称,该局局长张茅在工商总局会见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马云称阿里巴巴将配合政府打假,加强日常线上巡查和抽检。 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强调,此前网监司发布的对阿里巴巴行政指导的“白皮书”,实质是行政指导座谈会会议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 进展   张茅:肯定电商重要作用   马云:全力解决假货难题 淘宝“叫板”事件,源于工商总局在1月23日发布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其“淘宝正品率不足4成”的结果,引发淘宝不服。从1月27日到29日,双方针锋相对,先后以官微挂公开信、官网发白皮书、投诉网监司司长刘红亮、声明组织“打假特战营”等方式互相“驳斥”。 昨天,事件突然“峰回路转”。张茅专门在工商总局会见了马云。 据工商总局介绍,张茅肯定了电子商务对拉动经济增长、带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阿里巴巴在消费维权、净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自律等做出的努力。当然,他同时也指出当前网络交易平台还存在一些问题,要创新网络监管方式,建立沟通和互动机制,更好地规范和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马云表示,目前中国网购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我们一直致力于打击假货,并全力以赴解决假货难题”。下一步,阿里公司将配合政府部门,加大资金、技术等投入,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原有专业打假团队,加强日常线上巡查和抽检,与执法部门共同联手解决现实问题。 此外,双方将共同探索网络市场管理模式,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公平公正依法履职,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水平;而电商平台强化主体责任,自律自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焦点   “白皮书”实为会议记录 “白皮书”,是工商总局网监司与淘宝网就抽检问题引发的系列争议的一部分。 1月23日,网监司公布了一份《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随后的1月27日,淘宝网一名工作人员发文质疑网监司操作有问题。 1月28日上午,工商总局官网即挂出网监司一份《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称鉴于目前监管情势,为廓清种种认知而发布,指出阿里系平台存在主体准入、商品销售、交易管理等5大问题。当天下午,淘宝回应正式投诉网监司司长“情绪执法”。 这份“白皮书”当晚就在工商总局官网悄然撤下,1月29日则完全删除,网址链接也打不开。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昨晚就此解释称,2014年7月16日,工商总局网监司在浙江召开阿里巴巴集团行政指导座谈会,目的在于指导、督促阿里巴巴集团加强自律,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网监司根据座谈会的会议记录,于1月28日发布了《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其实质是座谈会的会议记录,并不是白皮书,该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发言人还补充说,行政指导是国家工商总局从2009年11月在全系统全面推进的,此后还规范了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等。在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共实施了1万余次行政指导,较好地帮助经营者自律,缓解和避免了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在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 在事件中,淘宝一直把矛头对准网监司司长刘红亮。 但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昨晚工商总局对外发布的消息中,没有提及是否已受理淘宝对刘红亮的投诉,以及有何进展等。  ■ 影响   阿里股价大跌 遭美律所调查 淘宝的“叫板”事件,不仅在国内受热议,还引发了海外广泛关注,并成为该事件失控的关键。 据阿里公司人士介绍,“白皮书”发布次日,国际媒体关注到这一现象后将其视作中国政府意见,解读为“即便是新兴科技企业,也面临政府的干涉”,并质疑阿里巴巴在IPO之前隐瞒了自己遭遇政府调查的信息,属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少机构投资者开始怀疑中国企业是否处于“非市场化竞争环境”。 此举使得阿里巴巴连同中国概念股集体下跌,接连两天时间里,中概股蒸发600亿美元,其中阿里巴巴跌去330亿美元市值。 尽管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在面对投资者询问时强调,(白皮书)内容只是一次日常性的和监管机构的会谈,未曾要求机构延迟披露报告,但外界投资者既有认识难以廓清。 据媒体报道,1月29日美国股东权益律师事务所Pomerantz LLP就宣布,受投资者委托,正就阿里巴巴涉嫌信息披露不充分展开调查,核心指向阿里巴巴及其部分高管或董事人员是否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的条款。截至目前,已有5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宣布将对阿里可能对投资者提供不实商业信息进行调查。 有分析指出,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回应“白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意味着向外界告知阿里巴巴并未隐瞒信息。因此,美几家律所提起的诉讼将失去证据支撑。   工商总局淘宝“掐架”全记录   工商总局 1月23日 工商总局发布《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淘宝网正品率最低仅为37.25% 1月27日22时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回应称,网监司一直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则开展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是评估市场风险、警示违法经营的重要工作方式。” 1月28日上午 工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指出阿里系平台存在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商品信息审查不力、销售行为管理混乱、信用评价存缺陷、内部工作人员管控不严等5大问题。 1月30日22时许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发布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当天在工商总局会见了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肯定了电子商务和阿里巴巴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马云则表示,阿里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打击假货。此外,工商总局发言人在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前工商总局网监司发布的“白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阿里巴巴·淘宝 1月27日14时 淘宝通过官微转发“一个80后淘宝网运营小二心声”公开信,直接对工商总局网络监管司刘红亮司长喊话,指出监测在抽样、程序等存在问题。 1月28日14时50分 淘宝发声明,称网监司司长刘红亮程序失当、情绪执法,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正式投诉。 1月28日16时56分 淘宝官微发表文章称即时起成立由300人组成的“打假特战营”,马云说假货不是淘宝造成的,但淘宝只能认下它,解决它。 新京报记者 廖爱玲 赵嘉妮 阅读全文
2015-01-29   来源:新华网 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后,国家网信办迅速行动,召开全国网信系统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对网信系统落实四部门决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有关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会后,全国网信系统反响强烈,大家纷纷表示要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加强工作谋划、力量配备和协调联动,通过扎实行动,全力治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这一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网络公害。   普遍认为开展专项整治特别及时、十分必要 各地网信部门普遍认为,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严重损害网络管理部门和网络媒体形象,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解决这一问题,网络空间难谈“清朗”。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将打击治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作为2015“开年第一炮”,提出要以法治的理念、坚决的态度、凌厉的攻势、有效的手段,打一场网上歼灭战,符合党和人民要求、顺应社会各界期盼,体现了网信部门敢于正视问题、敢于动真碰硬的决心和勇气,对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提升政府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网信办机关表示,将发挥领导机关作用,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中当好“排头兵”,以上率下,为各地网信部门做出示范和表率。   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 北京、黑龙江、海南、四川等地网信部门表示,要把此次专项整治作为全面加强网信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严查“内鬼”、清理门户,做到“正人先正己”,切实防止“灯下黑”。天津、湖南、广西等地网信部门表示,要组织党员干部进一步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在“筑牢思想防线”上下功夫;江苏、福建、广东、重庆等地网信部门表示,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和内控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在“扎紧制度藩篱”上下功夫;河南、云南、西藏等地网信部门表示,要加强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党性锤炼和作风养成,大力培育践行“网信精神”,在“塑造良好形象”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奉献、拼搏的互联网管理铁军。   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净化网络空间的重要行动 各地网信部门表示,将按照四部门决定和国家网信办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住重要节点,认真研究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在开展好内部整治的同时,切实加大对社会面和行业的整治力度。吉林、浙江、山东等地网信部门表示,要和通信管理、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通过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有力震慑,始终保持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不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山西、辽宁、安徽等地网信部门表示,将按照要求做好完善群众举报机制、加强网站服务管理、建设应用违法违规行为数据库等各项工作。上海、湖北、贵州、宁夏等地网信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完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把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落小,确保取得预期成效,推动实现让网络空间全面清朗起来的目标。   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要契机 内蒙古、陕西、青海等地网信部门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对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制化提出了具体要求,使依法整治网上乱象赢得了宝贵机遇,要紧抓机遇,应势而动,顺势而为。河北、江西、甘肃、新疆等地网信部门表示,要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网治网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打击网上违法犯罪,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让依法管网、依法办网和依法上网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新常态。 阅读全文
 2015-01-28   来源:北京日报 昨日,工商总局发布2014年“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据统计,全系统共在网上检查网站、网店133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经营者19万个(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3.6万条,责令整改网站1.4万个,关闭问题网站2201个,查处违法案件7746起,罚没款1.13亿元。10起典型案例涉及的违法经营主体中,5个为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内的网店;涉及的违法经营行为中,4起为侵权假冒,3起为虚假宣传,2起为虚构交易,1起为未按规定亮出营业执照。 为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效能,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2014年下半年起,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首次“红盾网剑专项行动”。   “盗版”香奈儿被罚60万元 心仪许久的国际大牌到了手中却成了“山寨货”,这成为不少消费者网购时的一大心痛。 2014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搜索检查,发现当事人万丹曦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倾城海伦家”网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待销售标注有PRADA(普拉达)、香奈儿、CHANEL(香奈儿)、Zegna(杰尼亚)、ZegnaSport(杰尼亚)、BURBERRY(博柏利)字样的男女式各型服装、围巾、拖鞋等商品380多件。经鉴定,这些都是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副司长杨洪丰介绍,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商品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在其网店上销售,且商品涉及品牌和数量较多,违法经营额也较大,工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没收并销毁当事人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万元。这也是昨日通报的10件典型案例中罚款金额最大的一件。 除这一案件外,十大典型案例中还有另外3件同样属于侵权假冒行为。其中,当事人周家平在淘宝店销售假冒CC&DD服装,工商部门没收带有CC&DD商标侵权标识的连衣裙47件,并罚款6万元;当事人诸暨市何伟袜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阿里巴巴网站交易平台销售冒牌童袜,被处以10万元罚款;淘宝两家网店的经营者王伟设的仓库中3270件女装的领标、吊牌均标有“ZARA”商标等内容,涉嫌侵犯“ZARA”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以罚款3万元。   为刷信用寄出2534份空包裹 “是钻石还是皇冠?”不少消费者在网购前,都会考察一下网店的评级,而这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灰色生意。 2014年7月9日,福建省福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鼎市艾洛裳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要求VIP分销代理之间互刷信誉并代发空包裹,从而达到在淘宝网上同类产品搜索排名靠前及快速达到参加淘宝官方活动要求的目的,共配送出2534份空包裹。 杨洪丰介绍,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另一家百货公司同样打起了“刷单”的主意。2014年9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长沙市莎拉购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为了提升其天猫店铺“莎拉购化妆品专营店”的交易量综合排名,以便在即将开始的天猫“双11”促销活动中争取更加靠前的排名,安排2名员工在进行网上销售服务的同时,采取“刷单”的形式虚构交易。共计虚构交易233单,虚假交易额44498元,支付刷单佣金1398元。9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对当事人单位进行调查后,开出5万元罚单。   微信上虚假宣传被罚3万元 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广告的商家同样需要对广告内容负责。昨日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涉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 2014年9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当事人奚忠明在其大丰市萃华金店微信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欺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9月12日在其微信上发布的“黄金228元1克”、“黄金全城最低价228元”的广告,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其销售的黄金价格优惠的具体内容,并且实际销售价格与宣传内容不符。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2014年7月,安徽省芜湖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金华在其开设的新浪官方微博和腾讯官方微博以及网站中,将非医疗机构振元堂养生美容管理中心宣传为具有中医医疗资质的机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记者 张倩怡 阅读全文
2015-01-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28日通报了5起制售传播淫秽色情出版物及网络信息重点案件。这些案件有的已于近期宣判,有的仍在深入查处之中。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保持对制售传播淫秽色情出版物及网络信息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在去年开展的“净网2014”专项行动基础上继续开展“净网2015”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顶风作案、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问题严重的互联网企业,集中整治“微领域”、新载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 福建厦门“3·31”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2014年3月,厦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监察中发现厦门三个网站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3月31日,厦门市文化执法、公安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黄俊。经查,自2013年3月以来,黄俊建立“badashu.com”淫秽色情网站,陆续上传淫秽视频489个、淫秽图片292张。同年10月,其与网友合作建立“www.38.com”、“yok3.com”、“ccS9.com”三个淫秽色情网站,并依靠发布非法广告牟利。2014年10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黄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700元。 天津“逍遥游军校论坛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案。2014年3月,天津公安河东分局通过网上巡查,发现一网站涉嫌传播色情信息,随即对该网站进行远程勘验,从该网站勘验出的1057篇文章中有844篇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经查,该网站维护终端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维护人宋笑博。宋笑博以网名“天津总教官”管理“逍遥军校论坛”中文网站,在16个月内转发带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帖子千余条。4月,公安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宋笑博。2014年12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宋笑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广东广州“8·11”特大淫秽盗版光盘案。2014年8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白云区公安、文化执法部门,对白云区白云大道一出租仓库进行突击检查,收缴非法光盘1699种499819张,其中淫秽光盘215种169204张。2014年11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经查,该案涉及黄某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部分非法光盘来源于广东、广西等地正规光盘生产厂家。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福建福州“11·26”特大淫秽盗版光盘案。2014年11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合晋安区公安、文体等部门,捣毁一贩卖淫秽物品窝点,现场抓获正在进行交易的贩卖人员施某、文某等7人,查缴淫秽光盘2300张及盗版光盘约10万张。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约炮私活”QQ群传播淫秽物品案。2014年11月,根据群众举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扎赉特旗公安网安部门抓获孙某某等犯罪嫌疑人24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14年7月建立“约炮私活”QQ群,并在极短时间内迅速发展群成员300余人,大肆进行网络淫秽物品和信息传播活动。截至11月,孙某某在“约炮私活”QQ群相册中发布淫秽视频67部,淫秽图片169张。此案涉及全国20个省(区、市)、47个QQ群、7868名群成员,是一起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淫乱案件。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阅读全文
2015-01-22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月22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消费网购退货过程中,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等为由拒绝退货被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目前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等退货政策规定得则较笼统,“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完好”等问题上标准各不相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被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有: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对于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指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明宇) 以下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3号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5年1月5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2015-01-22  来源:techweb 腾讯科技 刘亚澜 1月22日报道 近日,广电总局《关于开展网上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被曝光。 《通知》指出,各网站2015年引进的境外剧必须在2015年2月10日之前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登记。各省局初核完成后,于2015年3月10日前报送总局网络司。登记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通知》称,登记范围是各单位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约引进且已上线播出的境外影视剧。2014年未播完的境外剧,2015年如果继续播出,播出的部分将纳入各网站2015年的引进计划并占用指标。 去年9月,广电总局就曾针对2015年网上境外剧发文,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而且对播出时间也有严格规定,即境外剧必须全部更新结束且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上线播放,境外剧播出量不得超过网站国产剧播放总量的30%。 阅读全文
2015-01-21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今天上午,记者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了解到,自2015年开始,国家网信办开展了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活动。据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透露,目前已发现一些干部内外勾结,参与网络删帖活动。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在发布会中表示,当前的网络管理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时有出现,有的干部内外勾结,参与网络删帖活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是违法违纪行为,是网信系统的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 彭波副主任说,“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五宗罪分别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严重损害网络管理部门和网络媒体的形象;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他表示,目前已经掌握这样的案例和这样的线索,国家网信办会实事求是、认真严肃处理,近日将会对外公布一些案例。 据介绍,国家网信办将专项整治工作分内、外两个层面同时推进:一是由网信部门牵头,联合电信主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重点针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非法网站、社交网络账号及网络公关公司开展,为期半年;二是在国家网信办的领导指挥下,专门针对各级网信部门和网信队伍开展,为期3个月。 阅读全文
2015-01-21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月21日消息,近日,数部美剧在国内多家视频网站下架,包括《特工卡特》(Agent Cater)、《嘻哈帝国》(Empire)、《无耻之徒》(Shamless)等。分析人士指出,此举是因广电总局去年出台的新规定,2015年的境外引进剧须拿到1季的全片并配好字幕送审。 据了解,广电总局2014年底出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境外影视作品要先审后播,属地管理,不能同步直播:2015年新上线的境外影视剧必须拿到一季的全片并配好字幕交审,审核通过后,取得引进许可证号方可上线播出。 此外,在数量上,2015年可引进影视剧数量为上一年度(2014年)新上线播出的国产影视剧数量的30%,且国别、题材类型要多样化。审核方面,2014年9月前上线播出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2015年4月1日前完成登记,之后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此次下架的剧集中,既有今年的新剧,也有老剧的最新季,下架网站包括搜狐、乐视等。在这些网站搜索相关剧集,可看到有的页面显示“已下线”,有的则是“无法找到页面”。(阿茹汗) 阅读全文
赞助商广告链接
联系方式
  • 咨询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 专业咨询顾问(林小姐)请与我联系!
  • 专业咨询顾问(林先生)请与我联系!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网站备案信息快速查询
设为首页 | IDC网站导航 | 证书样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顾问: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周旭光先生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