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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网 时间:2024-06-18 证券时报网讯,据中国网,国新办就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在回答如何通过法治监管,来促进和规范网络市场健康运行时,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表示,构建数字经济规则体系。近年来,为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出台了《电子商务法》等多部互联网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服务保障作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制定修订,进一步明晰了网络市场规则,丰富了网络法律制度。另外,我们还结合数字经济发展实践,加快开展“小切口”立法,对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在线旅游、网络招聘等活动加以规范,为数字经济发展打造法治化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阅读全文
2024-06-1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13日 消息: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要求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在直播中发布商业广告,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其中,发布食品、化妆品、生活美容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相混淆的用语;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此外,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开展促销活动时,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全网最低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消费者。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以及直播带货从业人员的具体合规要求。 在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方面,《指引》重点对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建立健全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制定禁限售商品或服务目录、建立信息检查巡查制度、记录和保存直播带货有关信息、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行为管控机制等方面合规义务进行梳理明确。 在直播带货从业人员方面,《指引》围绕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直播带货服务机构等不同主体,从商品和服务信息公示、禁限售商品管理、广告管理、商品查验、促销行为管理、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明确了责任义务。 当中提到,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制造社会舆论等开展商业营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健康格调品位,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食物浪费等不良现象。 阅读全文
2024-06-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王永明,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适用范围】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持卡人作为原告】 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持卡人与预付卡或者预付式消费合同记载当事人不一致,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合法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有其他证据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监护人作为原告】 监护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由经营者向被监护人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监护人以被监护人名义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护人释明应以其本人名义起诉。 第四条【名义经营者作为责任主体】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消费者请求应予支持: (一)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的其他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第五条【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责任主体】 消费者与同一品牌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标志或者注册商标使用权的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被特许人事先同意承担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 (二)被特许人事后追认预付式消费合同; (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被特许人向其履行债务; (四)被特许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受预付式消费合同约束。 消费者与被特许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特许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虽不存在前款情形,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消费者请求特许人按照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 消费者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赁期满或者经营者终止经营后,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柜台出租者责任的规定。 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明知或者应知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在租赁其场地经营期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请求其与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场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清算义务人和帮助逃债人作为责任主体】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清理资产和负债、通知消费者办理返还预付款等事宜。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释】 经营者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订立书面合同或者虽订立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对合同内容可以作出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主张就合同内容作出对其有利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 (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 (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 (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经营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法定代理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预付款金额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除外。 经营者主张从预付款中抵扣已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 (二)经营者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服务; (三)经营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服务的价款数额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 第十一条【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转让】 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经营者时对经营者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发生效力后,受让人请求经营者依据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受让人请求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拒绝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权】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致使消费者不便于接受商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变更服务人员等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具有人身、专业等信赖的服务丧失信任基础; (四)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 (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消费者合理原因解除合同】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预付式消费合同对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经营者返还预付款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已收取预付款扣减其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后的余额,为经营者应当返还消费者的剩余预付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赔偿损失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处理】 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预付款尚有剩余,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经营者请求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过错、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可行性等因素作出判决。 消费者未按照约定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消费全部预付款,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者退还剩余预付款导致经营者损失,经营者请求消费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退款利率】 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经营者依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已将预付款转入监管账户,消费者请求按被监管资金的实际利率计算应返还的被监管部分预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退款利息起算时间】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 当事人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根据前款规定,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成本,经营者主张按成本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预付式消费合同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消费者原因退款时已消费价款的计算】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合同约定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合同约定原价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其按原价进行交易的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支付价款责任以预付款为限】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未超出消费者预付款,但按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超出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请求消费者支付按原价计算超出预付款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剩余赠送消费金额等的处理】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约定赠送的商品、服务或者消费金额未全部交付或者消费,经营者主张不再承担剩余商品、服务或者消费金额赠送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已经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理】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对经营者主张不予支持,但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较高,不返还或折价补偿对经营者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计时卡的退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请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存在下列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二)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三)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四)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 (五)存在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提供预付卡激活等服务的责任】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收取激活、换卡、挂失和补办等服务费用明显高于成本,消费者请求返还超过成本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其提供激活、换卡、挂失和补办等服务的成本。 第二十九条【偿还消费借款责任】 消费借贷合同的贷款人请求消费者偿还借款本息,消费者主张其仅应当在经营者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范围内偿还借款本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消费者主张应予支持: (一)贷款人与经营者恶意串通,套取消费者预付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与经营者就预付款贷款有合作关系的贷款人在订立消费借贷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不具备履约能力或者未审查经营者履约能力,仍然向消费者贷款用于支付该经营者预付款,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 贷款人经审查经营者资产负债情况、贷款规模、兑付商品和提供服务能力等情况,基于一般经营者的判断,认为在经营者正常经营情况下贷款消费者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会面临兑付风险的,可以认定贷款人已经履行前款规定的对经营者履约能力的审查义务。 贷款人请求经营者偿还其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范围之外的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第三十一条【预付卡的范围】 本解释所称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三十二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广西高院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阅读原文 阅读全文
来源:九派新闻 2024-06-11 6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宣贯实施提升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的通知。 通知提出:(一)加强《指南》宣传解读。要认真学习《指南》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指南》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内容要求。聚焦行业协会多发易发的垄断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读,帮助行业协会明晰行为规则,划清行为底线,提高依法自律的主动性、自觉性。创新宣贯思路、丰富宣贯形式,采用送法上门、动画视频、案例解读、网络互动等多种形式,引导行业协会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指南》,增强宣贯工作实效。 (二)指导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要全面落实《指南》要求,压实行业协会主体责任,指导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加强内部反垄断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合规制度体系,强化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现实和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依规开展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多措并举提升本行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 (三)查处行业协会典型垄断案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垄断堵点,依法查处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典型行为,特别是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有力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通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落实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依法采用提醒敦促、约谈整改、行政处罚等梯次监管工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统筹执法力度和温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大行业协会典型垄断案件曝光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办理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四)推动监管协同联动贯通。各地市场监管、社会工作和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竞争监管、准入监管、行业监管等更加紧密衔接,由监管执法的个案对接向深层次制度对接转变。加强信用惩戒,对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协会,可以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引导行业协会加强与市场监管、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指南》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学习贯彻《指南》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强化使命担当,切实增强做好《指南》贯彻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将《指南》宣贯实施工作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和重要议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协同配合,强化上下联动,切实提升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确保取得实效。 (三)构建长效机制,实现源头治理。要积极构建行业协会常态化、长效化协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加强横向联动、上下贯通,推动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治理行业协会垄断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强化信息报送。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宣传手段,通过生动活泼、形象直观、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普及反垄断法相关知识,加强全过程宣传和舆论引导,探索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研究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能,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能力。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经验做法、特色亮点,可结合本地实际形成专题信息适时报送,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一司)、中央社会工作部(二局)、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阅读全文
来源:澎湃财讯  2024-06-11 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出口、支付、物流、海外仓等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支持按市场化原则提升现有地方性跨境电商展会办展水平,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举办海外专场推介、对接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多展示对接平台。(商务部网站) 阅读全文
2024-06-1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6月11日 消息:据国家邮政局消息,国家邮政局监测数据显示,端午节假期(6月8日-10日),全国邮政快递业运行平稳有序,共揽投包裹26.54亿件。 其中,揽收快递包裹12.91亿件,同比增长25.6%;投递快递包裹13.63亿件,同比增长15.4%。 国家邮政局表示,当前,邮政快递业正在全力迎战“618”年中业务旺季。邮政快递企业科学统筹调度全网资源,大力提升数字化运营水平,优化中转和派送流程,积极调配人力、车辆及航空运力等资源,加快运用全自动分拣、无人仓、无人车、无人机等设备和技术,以提升整体生产服务保障能力。 阅读全文
2024-06-1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6月11日 消息:据“网信北京”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整治“自媒体”乱象,持续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北京市网信办自今年5月起,贯穿全年开展“自媒体”综合治理,通过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社会四方力量,依托“清朗京网”系列专项行动,分领域、分批次开展规范治理。近期,北京市网信办深入开展“清朗京网•整治‘自媒体’无底线博流量”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属地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处置“风趣的只说实话”等账号9000余个。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传播涉企虚假信息。账号“风趣的只说实话”频繁蹭炒社会敏感热点事件,抹黑诋毁企业形象声誉,炮制传播虚假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平台已依法依约对该账号作关闭处置。 2.散布同质化不实信息。账号“番茄娱乐”“成熟露珠8y”散布涉及国内时事、社会民生等领域同质化虚假信息,移花接木、弄虚作假欺骗公众,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平台已依法依约对该账号作关闭处置。 3.自导自演摆拍造假。账号“老陶说真话”(粉丝数148.4万)编造从医事实,发布的脑血管爆裂病人抢救等相关内容系自导自演式造假。平台已依法依约对该账号作关闭处置。 4.蹭炒热点博取流量。账号“农业赵老师v农大本科”(粉丝数59万)蹭炒社会民生热点,批量发布挑动社会矛盾内容,博取关注。平台已依法依约对该账号作关闭处置。 5.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账号“Cuser_4090476383”营造被出轨人设,长期发布辱骂他人内容博取关注,泄露他人隐私。平台已依法依约对该账号作关闭处置。 6.制造虚假人设炫富。账号“奢侈品”集纳发布奢侈消费视频,刻意炫耀引流导流,传播不良价值观。平台已依法依约对该账号作关闭处置。 7.滥发“新黄色新闻”。账号“晓玲人生百态”运用煽情化表达手法,将社会热点拼凑配以抓人眼球的标题和封面,制作发布无实际价值的信息内容。平台已依法依约对该账号作关闭处置。 8.拉踩引战“饭圈”乱象。账号“脸在江山ta”(粉丝数16万)发布拉踩引战内容,挑动粉丝对立,助长“饭圈”歪风。平台已依法依约对该账号作永久禁言处置。 下一步,北京市网信办将持续推进“自媒体”整治工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更好凝聚政府监管、企业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综合治理合力,营造更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阅读全文
2024-06-03 稿源: 快科技 快科技6月3日消息,上周工信部公告,规划1亿个11位公众移动通信网号码专用于车联网业务。 也就是说,官方这是给汽车规划了专属的手机号”,与手机上使用的号码位数相同。 央视新闻专门发布了一段视频,介绍车联网与普通手机卡有何区别。 车联网在应对日常的听音乐、导航等完全没问题,但此外它还能支持联网的辅助驾驶、智能驾驶功能,可以与路上的传感器、其他车辆实现互联,实现城市智慧交通系统。 同时,这也能为以后的完全自动驾驶铺路。 央视还展示了车联网专用手机卡”的真身(两张),尺寸非常小,看起来甚至比如今手机上用的Nano-SIM更小一些。 不过,正常情况下我们是看不到这张卡的,因为车联网卡在买车时就会直接预装在车中,需要实名登记。 该卡不需要单独办理套餐,但具体是否为终身免流量,需要看不同品牌车企的政策。 阅读全文
2024-06-0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6月3日 消息:央视财经近日披露,南京市部分二手空调市场存在翻新造假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报道,这些二手空调不仅噪音大、能耗高、制冷效果差,甚至在使用过程中散发出刺鼻的气味,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央视财经的调查发现,在南京花园路旧货市场等地,一些商家将使用了十年以上的老旧空调通过化学清洁剂清洗后,进行翻新处理,并伪造新的能效标识、机器功率标识、生产日期等,将其伪装成新品出售。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欺诈消费者,更是对消费者健康的不负责任。 央视曝光后,南京市监局迅速行动,发布了关于央视《财经调查》报道南京市二手空调翻新猫腻的初步调查处置情况。据公告称,市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和属地连夜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二手空调经营商户采取了固定证据、封存核查、立案查处等执法措施。 南京市监局表示,下一步将对全市二手空调经营者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二手空调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监督并通过12315等渠道提供相关线索。 阅读全文
来源:金融界 时间:2024-05-30 观点网讯:5月30日,中国移动咪咕音乐AI视频彩铃大模型在四川省正式获得备案登记号,成为该省启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新流程后的首个通过案例。 此举标志着咪咕音乐AI视频彩铃大模型已具备对外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资质。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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