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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3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2月13日消息,文化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依法保护表演者身份信息。 《办法》还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全文: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第六条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系统,主动接受网民和社会监督。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建立有效处理举报问题的内部联动机制。要在其网站主页及表演者表演频道页面的显著位置,设置“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按钮。 第十七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网络表演行业的协会、自律组织等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查处;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逾期未备案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保存网络表演视频资料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传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16-12-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在日新月异的新技术和海量资本助力下,网络视听行业风起云涌。在这个变革不断的行业里,今天紧密合作、抱团取暖的伙伴,可能在昨天还是“你死我活”的对手;今天风光无限的行业大佬,可能还在忧虑明天的未知数……如何洞见行业趋势?掌握行业脉搏?12月8日,第四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隆重召开,3000多位行业精英们“论剑”成都,《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全程直击,为读者带来最前沿资讯和深度解析。 12月8日,第四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在成都开幕,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版权局局长聂辰席在主旨演讲中提出,网上网下导向管理要“一个标准,一把尺子”。 围绕本届网络视听大会“洞见新视听共享新空间”这一主题,聂辰席表示,当今世界,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深刻改变着互联网发展格局,深刻影响着社会生产生活。“在新技术新应用的强力推动下,视听化正在成为互联网传播的一个重要演进趋势,视听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视听媒体发展前景广阔。” “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随着网络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网络视听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聂辰席表示。对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他提出了四点要求:坚持内容为王,努力打造优质网络视听作品;坚持导向为魂,努力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视听空间;坚持创新为要,永葆网络视听生机活力;要坚持安全为本,共同推进依法治网管网。 关于网络视听行业的内容建设,聂辰席表示,“网络视听的繁荣,归根到底要靠高品质的内容产品影响人、感染人、吸引人,必须讲质量、重品质。” 在内容导向方面,聂辰席认为,近年来,政府主管部门在净化网络空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网络视听传播秩序得到明显规范。但是,一些网站对节目把关不严,传播违规内容、低俗内容等问题依然存在。 “对此,要继续加大管理力度,按照网上网下导向管理‘一个标准、一把尺子’的要求,综合运用思想引导、制度规范、技术手段、法律保障等措施,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他表示,对传播淫秽色情、无节操无底线内容的,对利用网络视听进行违法犯罪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一定从严管理、依法打击,决不手软。  “勇做创新的弄潮儿” “确保导向正确、网络清朗,从根本上说还要靠网络视听从业机构的自觉自律。办视听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做节目的不能一味靠噱头吸引受众,坚决不让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无节操的垃圾淹没我们的生活。”聂辰席说。 在聂辰席看来,走在新技术前沿的网络视听行业,还要勇做创新的弄潮儿,“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原创内容、原创模式,也希望有更多的原创技术,重视关键技术和标准研发,形成更多支撑行业发展、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 比如,眼下火热的电视台与互联网的“台网融合”,也是技术变革下的大势所趋。聂辰席说,“台网深度融合、一体发展,是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目前,中央和省级电视台基本上开办了网络广播电视台。但面对网络环境下传媒领域的深刻变革,融合发展的力度还要再大一些、步子还要再快一些。” 最后,聂辰席指出,“网络视听业务的开发,必须把安全作为前提,建好‘刹车’,筑牢‘堤坝’,把好‘关口’,堵住‘后门’,切实保障导向安全、数据安全、技术安全、渠道安全和应用安全。”  规矩 方圆 在净化网络空间方面,聂辰席指出,要继续加大管理力度,综合运用思想引导、制度规范、技术手段、法律保障等措施,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面对内容制作领域的乱象,张朝阳直言,“如果我们不重视规则,最后可能就是一个丛林,什么也发展不起来。我们希望百花齐放,众多的创作内容,但也要尊重法律、合同和原则。” 阅读全文
2016-12-06  来源:站长之家 文化部昨晚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的运营范围并对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提出了相关规范,新规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指出,为了加强网络游戏用户的权益保护,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游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游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并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 其中,对于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通知还做了特别说明。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通知还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向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阅读全文
2016-11-29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1月29日消息,工信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其中明确了对“伪基站”的处罚力度: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信部官网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伪基站”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中,第七十条指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指出,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麻晓超) 阅读全文
来源: 光明日报 时间: 2016-11-22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作为当前最为火爆的风口产业之一,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却乱象频出。日前,有网友热议,网络直播平台“快手”的一些主播为了涨“粉丝”,在四川凉山州贫困区某农村做“伪慈善”,直播时发钱、结束后收回。 公益慈善竟然成为某些无良网络主播捞钱的手段。“伪慈善”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立即引发热议。业内人士呼吁,要严格执行网络主播实名制登记和“黑名单”制度,严管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伪慈善”背后是“吸粉”、赚钱 这段网络主播涉嫌直播“伪慈善”的视频近日在网上流传,引发了网友的关注。 此事曝光源于几个直播团队的内讧,他们在网络上相互指责对方在做“伪慈善”。“快手”网络主播“快手黑叔”最初发布的视频显示,某白衣男子从一群村民手中收走成沓的百元大钞,交给一名手臂布满文身的男子,这名男子接过钞票后,一边清点一边转身离去。然而,另一名网络主播“快手杰哥”也不甘示弱,指责对方为了“吸粉”、“吸金”,对受捐对象“怎么惨、怎么弄”,甚至为增加效果往孩子脸上抹泥。 打着做公益慈善的幌子,在贫困地区直播发钱,再配上伤感动情的音乐——主播这般“费尽心思”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赚钱,让粉丝在观看直播献爱心时刷礼物。“快手黑叔”在直播视频中甚至明言,以公益的名义做直播,一个月收入可达六位数,而真正花在公益上的钱却九牛一毛。 不良网络主播们的网上互掐,揭开了网络直播乱象的冰山一角。“新出台的《慈善法》规定,不能借助慈善的方式敛财,更不能以此欺骗公众,甚至侵害被救助者、未成年人本人的隐私。网络主播利用噱头炒作、吸粉,属于欺诈公众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对此,成都市义工联合会理事长苏世杰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伪慈善”行为是对公众的欺骗和对爱心的肆意践踏,极有可能造成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对“真公益”的误读,破坏公益的土壤,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 打“擦边球”,平台野蛮生长存隐忧 随着互联网直播终端由PC端走向移动端,直播开始步入“全民时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数的45.8%。 如今,资本的狂欢滋生了众多的直播平台:有以YY为例的传统秀场,也有以斗鱼、熊猫为例的游戏直播,还有类似映客、花椒的泛娱乐直播。艾瑞咨询调研显示,2016年平均每三天就有一家直播平台成立。 直播飙车、吃灯泡、猎杀野生动物、裸露肢体进行性挑逗、爆粗口情绪宣泄……在网络直播呈现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种种乱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有的直播平台打擦边球,靠低级趣味博取眼球,有的传播违法违规内容,还有的平台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 “网络直播乱象产生的根源,与其运营模式和营利模式有关。”朱巍认为,为追求商业利益,网络主播忽视法律和道德底线,甚至以“做电商”“搞公益”“组建社团”“交友”为幌子从事违法活动;而个别直播平台放任网络主播的违法行为,已对产业、社会和网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后果。 “实名制+黑名单”,网络直播不能再任性 在“伪慈善”事件中,网络主播的账号被冻结后,很快又发布了新账号,继续吸引“粉丝”关注。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主播实名制登记和“黑名单”制度能够严格执行,那些劣迹主播将不再有生存土壤。 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为网络直播界定底线,“实名登记”“即时阻断”“新闻信息先审后发”等举措均剑指行业乱象。 另外,主播“黑名单”制度也随着《规定》出台建立起来。《规定》要求,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分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黑名单’在网络直播行业意义重大,很多网络平台为了商业利益,不惜违背法律底线留住能够获利的主播,即便明知其是‘问题主播’,平台担心主播‘跳槽’,也不敢轻易得罪。”朱巍表示,“黑名单”制度建立后,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这样一来,“黑名单”主播将不能肆意“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也就让法治与诚信重回直播市场。 这项被称之为网络直播“最严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业界人士认为,这段时间,违规平台和“问题主播”应抓紧自查、整改,否则面临的将是“最严惩处”。 阅读全文
来源: 游戏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6-11-18 2016年11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实施“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通知,并制定了相关工作事项。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游戏出版服务单位、游戏企业: 为进一步引导游戏企业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游戏品质,创建优质品牌,扩大原创游戏精品市场供给,提升民族游戏产业竞争力,促进民族游戏产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不断提升的精神文化需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以下简称“游戏精品工程”)。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进一步加强内容建设,引导游戏企业打造更多传播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应中国人审美追求的游戏精品,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昂扬向上、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精神食粮。2016-2010年,建立健全扶持游戏精品出版工作机制,累计推出150款左右精品游戏,扩大精品游戏消费,落实鼓励和扶持措施,支持优秀游戏企业做大做强。 二、实施原则 (一)社会效益与经济相统一。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游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推出更多“既叫好又叫座”的精品,实现两个效益的良性互动、相辅相成、共同增长。 (二)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统一。既着眼于游戏作品的思想品质和文化内涵,又兼顾创意水准和技术含量,支持鼓励思想精神、创意精彩、技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游戏精品研发制作、出版运营。 (三)重点扶持与整体发展相统一。集中管理资源、扶持措施,重点支持中国游戏数码港项目、有潜力区域、优秀创业创新企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升品牌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坚持走游戏精品路线,构筑游戏内容建设高地。 (四)总体协调与分工相统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照产业相关政策,提出“游戏精品工程”实施要求,组织集中评选工作,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共同扶持发展、推进实施。 三、扶持措施 (一)对作品入选“游戏精品工程”的研发、出版、运营企业和研发团队(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实施部门,总局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 (二)对作品入选“游戏精品工程”的研发企业,总局和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所研发游戏作品申报出版审批以及从事游戏运营业务申办网络出版服务许可时,提供优先安排,给予专门指导;时限为相关作品入选“游戏精品工程”公布之日起2年内。 (三)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精品游戏工程”及其入选作品、相关企业,扩大游戏精品影响力和工程示范作用。 (四)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推进“游戏精品工程”,在优惠政策、项目扶持、表彰奖励、教育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游戏精品工程”入选作品、相关企业、促进相关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工作规则 (一)申报主体 中国大陆游戏研发、出版、运营企业以及研发团体(个人)。 (二)申报作品 已合法出版的国产原创游戏作品,且出版时间符合具体申报要求。 (三)申报材料(分别提供纸质版及其电子扫描版) 1.按要求填写的《“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申报表》、《“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申报汇总表》(见附件); 2.游戏著作权证明(复印件); 3.申报主体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团队(个人)提供主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网络游戏作品提供在线或者下载网址、账号及密码(3套),电子游戏出版物提供游戏光盘(3套)。 (四)申报评选 1.申报主体按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撰写属地申报作品报告,确定推荐次序,填写《“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申报汇总表》,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总局; 3.总局组织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游戏精品工程”评委会,开展集中评选工作; 4.总局公布入选“游戏精品工程”作品以及相关研发、出版、运营企业和研发团队(个人)名单,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措施。 五、2016年“游戏精品工程”申报评选工作 2016年“游戏精品工程”申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所申报游戏作品出版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汇总推荐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总局数字出版司(请在信封上注明“游戏精品工程”)。总局于2017年1月完成集中评选工作,择期公布入选“游戏精品工程”作品以及相关研发、出版、运营企业和研发团队(个人)名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4日 (联系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 联系人:刘杰华 电话:010-83138717  13911299809 阅读全文
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时间: 2016-11-15 文化部通过持续查处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整治违规网络直播行为取得显著成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也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大约有20万网络主播,人数还在不停增加。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发展,在线直播备受青年网民青睐,形成了数量庞大的网络直播空间市场,有些网络直播平台以“擦边球”行为吸引网民眼球,这些行为有的间接染指色情、渲染暴力、侵犯个人隐私权、低俗之风盛行,也潜移默化严重影响青少年的成长。 软硬件技术的成熟、资本关注,助推了网络直播行业的乱象。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刻不容缓,整治违规网络直播必须零容忍。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建设与发展需要经营主体自警、自省、自律。新浪、搜狐、优酷、百度等20家网络直播平台日前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提出主播需要实名认证、网络直播视频保存不低于15天,不为18岁以下主播提供注册通道等内容,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另一方面,遏制网络直播乱象的关键在于打击网络直播行业的涉黄、涉暴和各种低俗行为。 网络直播作为新的产物,应该针对其特点依法依规治理,出台细化直播内容监管的内容条款,让直播平台和从业人员明确并切实履行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这一点来说,对直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阅读全文
时间: 2016-11-11  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今年9月,文化部开展了首批网络游戏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抽中的200家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进行了“全面体检”。抽查发现,随机抽查的200家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中,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36家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涉嫌违规,将被依法查处。 检查期间,文化部依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以事先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为重点,抽查了检查对象的网络游戏内容合规情况,调阅了网络游戏审查或者备案情况,处理了针对检查对象的群众举报,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并依法移送属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在本次抽查的200家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中,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36家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涉嫌提供含有宣扬色情、赌博、教唆犯罪、违背社会公德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文化部指导监督北京、上海、浙江、江西、广东、四川等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据了解,本次随机抽查是文化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和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的具体举措。“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检查模式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常态化守法经营,不应当有任何侥幸心理和短视行为。随机抽查基本合格的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内容自审制度。随机抽查不合格的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后期查处工作,并汲取教训,依法合规经营。 下一步,文化部将继续开展网络游戏市场随机抽查后期工作,充分利用本次随机抽查的结果和案例,在行业内通报有关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宣示政策法规,加强行政指导。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文化部将约谈经营单位负责人,指导监督有关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阅读全文
工信部公布29款问题手机App:极速WiFi万能钥匙上榜 2016-11-17  来源: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官方微博11月15日消息,今年三季度,工信部对50家手机应用商店的应用软件进行技术检测,发现违规软件29款,涉及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恶意“吸费”、强行捆绑推广其他无关应用软件等问题。小伙伴们快对照下面黑名单,如安装速卸载。 阅读全文
  2016-11-07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记者朱基钗、李亚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网络诈骗。该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先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此次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1月7日,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网络安全法共有7章79条,内容上有6方面突出亮点:第一,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对当前我国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该法都有明确规定。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诈骗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安全法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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