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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AIbase基地 2025-10-11 近日,中央网信办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这是一份针对政府部门如何安全、稳妥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指导文件。其目的是为各级政务部门提供清晰的方向和基本的参考,确保人工智能的有效利用。 在这份指引中,特别强调了政务部门可以围绕政务服务、社会治理、机关办公及辅助决策等多个高频需求,结合地方实际,选择典型场景进行 AI 大模型的应用探索。这意味着,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地实施人工智能技术,以提升政府工作效率。 指引还指出,应采取 “一地建设、多地多部门复用” 的模式,避免各地各部门独立开发,形成 “模型孤岛”。这将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提升智能化政务服务的整体效能。此外,政务部门在推动 AI 技术应用的过程中,必须合理统筹减轻工作负担与赋能,以防止出现数字化形式主义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确保 AI 的应用安全,指引建议建立健全的全周期管理体系,明确应用方式与边界,确保人工智能大模型始终处于 “辅助型” 定位,并有效防范模型 “幻觉” 等潜在风险。这一管理措施将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驾驭 AI 技术,避免因技术追求而导致的失控。 随着这份指引的发布,未来的政务工作将更加智能化和高效化。政府部门的工作不仅将借助 AI 提升服务质量,也将为公众带来更便捷的体验。可以预见,人工智能将在中国的政务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阅读全文
来源: TechWeb.com.cn 2025-10-11 【TechWeb】10月11日消息,据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官方公众号消息,34款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被通报。 具体来看,未逐一列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涉及17款移动应用:《王者代练》(版本2.2.28,华为应用市场)、《首汽租车》(版本6.2.2,应用宝)、《去上网(去哒)》(版本1.9.37,vivo应用商店)、《潮自拍》(版本5.5.84,小米应用商店)、《极速二维码》(版本3.2.8,小米应用商店)、《闪电扫码大师》(版本2.2.1,小米应用商店)、《艺愿星》(版本3.6.22,vivo应用商店)、《UU跑腿》(版本7.5.1.0,vivo应用商店)、《酒便利》(版本3.12.02,vivo应用商店)、《爱口袋》(版本5.0.12,vivo应用商店)、《蝶变志愿》(版本5.1.4,vivo应用商店)、《二三里》(版本7.7.4,vivo应用商店)、《爱宠游》(版本1.4.3,vivo应用商店)、《凹凸租车》(版本6.7.5,vivo应用商店)、《盼之代售》(版本4.6.8,小米应用商店)、《民宿掌柜》(版本1.8.6,百度手机助手)、《51信用卡管家》(版本12.10.9,豌豆荚)。 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涉及1款移动应用:《云集》(版本4.20.09041,vivo应用商店)。 在申请收集用户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涉及1款移动应用:《房车生活家》(版本5.7.9,vivo应用商店)。 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涉及4款移动应用:《凹凸租车》(版本6.7.5,vivo应用商店)、《圆梦志愿》(版本7.3.1,豌豆荚)、《亲宝宝》(版本11.7.5,豌豆荚)、《云集》(版本4.20.09041,vivo应用商店)。 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授权范围。涉及17款移动应用:《王者代练》(版本2.2.28,华为应用市场)、《首汽租车》(版本6.2.2,应用宝)、《去上网(去哒)》(版本1.9.37,vivo应用商店)、《潮自拍》(版本5.5.84,小米应用商店)、《极速二维码》(版本3.2.8,小米应用商店)、《闪电扫码大师》(版本2.2.1,小米应用商店)、《艺愿星》(版本3.6.22,vivo应用商店)、《UU跑腿》(版本7.5.1.0,vivo应用商店)、《酒便利》(版本3.12.02,vivo应用商店)、《爱口袋》(版本5.0.12,vivo应用商店)、《蝶变志愿》(版本5.1.4,vivo应用商店)、《二三里》(版本7.7.4,vivo应用商店)、《爱宠游》(版本1.4.3,vivo应用商店)、《凹凸租车》(版本6.7.5,vivo应用商店)、《盼之代售》(版本4.6.8,小米应用商店)、《民宿掌柜》(版本1.8.6,百度手机助手)、《51信用卡管家》(版本12.10.9,豌豆荚)。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描述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相关功能的必要范围。涉及1款移动应用:《志愿》(版本3.5.5,OPPO软件商店)。 配置文件中声明的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超出相关功能的必要范围。涉及4款移动应用:《陌单》(版本5.4.4,应用宝)、《志愿》(版本3.5.5,OPPO软件商店)、《艺愿星》(版本3.6.22,vivo应用商店)、《阳光志愿填报》(版本8.3.8449,华为应用市场)。 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相关功能的必要范围,涉及2款移动应用:《蚂蚁短租》(版本9.11.8,华为应用市场)、《租租车》(版本5.4.250911,OPPO软件商店)。 实际收集个人信息的频率超出相关功能的必要范围。涉及3款移动应用:《凹凸租车》(版本6.7.5,vivo应用商店)、《云集》(版本4.20.09041,vivo应用商店)、《添猫司机》(版本9.40.5.0003,vivo应用商店)。 提前要求用户打开非当前功能所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涉及3款移动应用:《365日历》(版本7.8.3,华为应用市场)、《去上网(去哒)》(版本1.9.37,vivo应用商店)、《凹凸租车》(版本6.7.5,vivo应用商店)。 强制要求用户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涉及4款移动应用:《脉脉》(版本6.6.82,华为应用市场)、《玩吧》(版本11.6.3,华为应用市场)、《哈哈喵开黑》(版本2.4.0,OPPO软件商店)、《凹凸租车》(版本6.7.5,vivo应用商店)。 未向用户提供个人信息相关投诉渠道或功能。涉及3款移动应用:《房车生活家》(版本5.7.9,vivo应用商店)、《高考志愿手册》(版本2.1.1,豌豆荚)、《爱宠游》(版本1.4.3,vivo应用商店)。 未向用户提供更正或补充其个人信息的具体途径。涉及1款移动应用:《途乐民宿》(版本2.6.8,OPPO软件商店)。 注销账户的流程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提出额外要求。涉及2款移动应用:《UU跑腿》(版本7.5.1.0,vivo应用商店)、《二三里》(版本7.7.4,vivo应用商店)。 广告存在误导、欺骗用户行为。涉及2款移动应用:《手电王》(版本1.6.0,小米应用商店)、《闪电扫码大师》(版本2.2.1,小米应用商店)。 阅读全文
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5-09-26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3〕26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持续开展移动应用程序专项治理工作。我局前期公开通报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要求限期整改。经核查复检,尚有9款APP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详见附件),现对上述APP采取下架处理。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处置问题突出、整改不彻底的APP。我局将对上述APP持续跟踪,视企业整改情况进一步采取断开网络、行政处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等后续处理措施。   附件: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下架的应用软件名单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联系方式:0571-87038320,邮箱:app@zca.gov.cn)   附件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下架的应用软件名单 应用类别序号应用名称应用开发者应用来源应用版本所涉问题网上购物类1悦惠-乐享生活杭州漩涡科技有限公司应用宝2.6.3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2请做-出售购买能力杭州博缤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1.1.1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3绒趣网杭州绒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1.3.3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实用工具类4工书杭州甲乙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为应用市场5.15.5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是否提供有效的注销用户账号功能5绘睡杭州绘睡科技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3.12.1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规使用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6危司机杭州为为科技有限公司应用宝4.7.19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在线影音类7云籍嘉兴听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小米应用商店1.4.2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旅游服务类8任旅视界-VR旅游旅行社交平台浙江任旅视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米应用商店3.3.1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是否提供有效的注销用户账号功能学习教育类9新通全程通浙江新通留学有限公司vivo应用商店5.1.0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 阅读全文
来源:新华网 2025-1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5年 第4号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无序竞争会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对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为经营者合理定价提供参考。 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贯,提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守价格竞争底线。 四、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对提醒告诫后仍未规范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价格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行业协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促进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市场价格竞争状况,维护重点领域价格秩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8日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5-10-09 10月9日,据“网信北京”微信公众号消息,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截至2025年10月9日,北京市新增3款已完成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累计已完成161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 阅读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2025-10-09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其中提出,到2027年,新制定云计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0项以上,不断健全云计算产业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宣贯和实施推广的企业超过1000家,以标准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成效更加凸显。加快云计算领域国际标准供给,促进产业全球化发展。 阅读全文
来源:光明网 2025-09-30 9月29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于10月1日起首次正式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严查个别平台借机向外卖员、快递员等各类“小哥”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和履行纳税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平台企业的涉税义务转嫁给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更不得以代扣代缴为借口向从业人员额外收取费用。“外卖员、快递员等各类‘小哥’无需报送收入信息,税负不会增加。”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说,新规明确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为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出台配套公告,明确了对包括外卖员、快递员等各类“小哥”在内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税款。“按照公告规定的累计预扣法来计算,对实际月收入在6250元以下的平台上各类‘小哥’无需预扣税款。”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即便月收入高于6250元被暂时预扣了小额税款,在次年的年度汇算时,还可以申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扣除项目,并依法申请退税。公告还明确,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不需再按次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平台各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查处,切实保护平台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上述负责人表示。来源:新华社 阅读全文
来源:世贸司 2025-09-2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推进北京市“四个中心”建设,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了《支持北京市率先试行世贸组织〈电子商务协定〉工作方案》。 支持北京市率先试行世贸组织《电子商务协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推动世贸组织《电子商务协定》率先在北京市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 (一)促进国际贸易流程数字化。 1.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2017)相关原则,加强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可转让记录的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推动北京市试点开展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跨境互认,探索分布式数字身份签发系统,推动与国外可信企业身份认证机构和系统实现跨平台、跨区域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互操作。 3.依托北京跨境电子合同签署平台,推动跨境电子合同的签署、存证、流转和认可,保障跨境贸易交易信息安全。 4.通过分享最佳案例、开展培训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企业电子发票应用能力。 5.支持银行优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运用技术手段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数字化服务。 (二)探索无纸贸易应用便利化。 6.在货物进出口或过境环节,持续推动纸质表格等贸易文件的全面电子化,并以电子格式向公众提供。 7.加快北京“双枢纽”空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空港口岸作业、海关监管、企业办事全程无纸化。汇聚海关、园区、货站、运输企业(航司)等口岸管理运营单位系统,实现口岸系统集约化,向企业提供一站式口岸服务。 (三)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 8.支持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提前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以便在货物到港前完成申报及单证审核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9.进一步拓展中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动“单一窗口”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环节拓展,全面推广服务贸易专区应用。 10.依托中国(北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打造北京展会、演出、赛事等大型活动快速通关系统,将活动主办方、参与方、监管单位、海关、代理企业等数据进行有效串接,优化活动进境物资快速通关流程。 11.加强京津冀三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高标准建设“京津冀协同服务专区”,进一步拓展跨境贸易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信息集约和共享作用,实现三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用户体系互认、特色功能互用和物流数据共享,为三地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一体化协同应用服务。 (四)完善国际贸易电子支付体系。 12.持续便利外籍来华人员在北京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依法合规研究开展相关产品创新。 13.鼓励北京市在电子支付领域积极探索研究,形成良好实践。 二、完善数据治理体系 (一)健全数据基础制度。 14.支持建设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北京),建立数据登记制度,建立数据要素市场评价指标,科学评估北京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情况。 15.进一步发挥北京国际数据交易联盟作用,健全交易标准和市场运营体系,发布行业领域权威白皮书,用好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等平台,举办全国数据交易机构间的会议、论坛,提升数据流通领域话语权,推进数据托管服务试点。 16.扩大面向北京市具备数据加工处理和分析能力的经营主体范围,免费提供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降低数据再加工成本,助力建设世界一流知识产权数据库。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17.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引导和促进企业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18.探索开展个人信息认证体系的国际互认研究,促进不同个人信息监管制度的兼容性。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检查和执法,严厉查处和打击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积极推广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加大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力度,鼓励企业通过认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和水平,形成优良实践案例。 (三)推动数据开放共享。 19.完善北京市公共数据开放能力。全面优化数据资源,确保数据实时更新、准确。为满足社会多元需求以数据、接口、产品、服务等多样化形式向社会提供更丰富的公共数据开放服务,定期评估开放服务绩效和风险,确保平台持续、高效、便捷地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 20.北京市市级单位及各区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数据属性确定开放范围,识别并筛选出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应用潜力的数据资源,将其纳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统一管理。北京市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年度公共数据开放计划,建立各部门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完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管理机制,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 21.拓展开放数据需求供给渠道。通过服务窗口、开放平台等载体征集、受理、获取、响应社会各方数据需求,分析经营主体反馈的数据需求,形成需求清单和规范处理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数据责任。 (四)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22.引导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指导企业提升数据安全合规能力,研究提升企业数据安全治理能力的具体举措,针对合规路径选择、免于数据出境申报情形、重要数据识别、征得个人单独同意方式等高频问题,编制企业合规能力建设指引,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23.深化数据跨境便利化服务改革,持续完善北京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政策体系,结合重点行业领域需求,按照动态管理机制,分批开展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编制工作,推进政策扩面增效。 24.持续开展数据出境“绿色通道”服务,拓展服务范围。推进数据跨境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创新模式,进一步提升北京市数据跨境服务中心能级。 三、优化数字消费环境 (一)完善在线消费者保护。 25.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业活动、广告和营销行为进行监管和指导,督促经营者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26.督促企业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大力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7.促进企业和消费者了解适用于其在线商业活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公示网购消费投诉重点案例,进行风险警示提示。 28.鼓励企业制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公平、透明、及时地解决电子商务纠纷。鼓励企业与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协作机制,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效率。 (二)加强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管理。 29.监督短信息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完善内部流程,并强化技术应用,向消费者提供显著、便利的拒绝接收商业电子信息方式。 30.持续推进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处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投诉补救渠道。 (三)增强网络安全治理能力。 31.引导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参照国际规则规范,建立健全企业网络安全治理架构和管理流程,并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方式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32.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全社会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企业员工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和技能。 四、优化电信业务开放透明 (一)持续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 33.持续推进北京市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二)提升电信市场公平共享。 34.监督电信主要运营商以合理、非歧视和透明的条款和条件,在不捆绑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基础设施网络接入和公共电信服务。 35.加快推进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申报和建设工作,提升北京网络互联互通水平,优化网络资源配置,促进业务合作与资源共享。 五、加强数字贸易国际合作 36.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探索与新加坡等开展国际贸易数字化试点,实现跨境贸易单据无纸化交付。 37.支持北京市企业、机构等在贸易数字化、数字服务贸易等领域参与国内外技术标准制定。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等探索建立全环节、互操作的无纸贸易技术国际标准和开源社区。 38.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国际经验交流合作,就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交流先进做法和经验,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认证、标准等领域开展国际互认进行探索性实践。 39.支持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数字经济领域开展工作,推动数字经济仲裁中心运行,充分发挥仲裁、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在数字经济争议解决中的作用,为境内外经营主体提供专业、高效的仲裁与调解服务。 40.在世贸组织《电子商务协定》框架下,探索推动在线消费者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管理、电子通信安全、电子认证、电子发票、跨境物流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或经验分享。 41.加强商务部与北京市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支持北京市选派人员参与国际数字贸易多双边谈判,在多双边区域平台积极分享北京市数字贸易政策及实践经验,持续推进北京市数字贸易对外开放和依法监管。 阅读全文
来源:钛媒体App 2025-09-26 9月26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通告,2025年8月23日至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在门户网站就《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1条意见,将认真研究,在修改完善时予以充分考虑。(国家发改委网站) 阅读全文
来源:新京报 2025-09-26 新京报讯 据交通运输部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领域规模化创新应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在交通运输领域构建人工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工作机制,大力促进人工智能普及应用,助力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 到2027年,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行业典型场景广泛应用,综合交通运输大模型体系落地部署,普及应用一批智能体,建成一批“人工智能+交通运输”标志性创新工程,人工智能成为引领交通运输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到2030年,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交通运输行业,智能综合立体交通网全面推进。智慧交通与智慧物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自主可控,总体水平位于世界前列,培育一批新产业、新业态,形成较为完备的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引领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迈上新台阶。 二、加大关键技术供给 (一)开展应用技术攻关。着力突破动态场景感知与理解、实时精准定位与导航、面向复杂环境的自主决策与群智协同等共性技术。组织开展陆路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设计、混行立体交通系统智能监测、智能运维与管控方法、交通基础设施灾害智能预警与指挥调度等行业应用技术研究。 (二)加快智能产品创新。加快智能驾驶系统、远程驾驶座舱等产品研发。强化公路高性能夜视监控、结构检测等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应用。鼓励无人机、全地形车等新装备的研制。推动智慧列车装备、智慧重载、新一代通信信号装备、列车智能调度系统等铁路装备升级。加强智能船用设备、智能船舶和海上智能搜救装备研发。积极开展智能摊铺和压实机、造塔机、造桥机、智能巡检机器人等施工和维养装备研发。推进智能搬运装卸、仓储配送、智能安检等设施设备研发。 (三)建设综合交通运输大模型。构建涵盖多种运输方式,贯通基础设施、运输服务、行业治理等业务领域,面向交通运输典型应用场景的综合交通运输大模型,打造“人工智能+交通运输”高质量数据集、算法库、工具链,为建设智能综合立体交通网提供技术底座。 三、加速创新场景赋能 (一)组合辅助驾驶。开展智能驾驶大模型、成套测评技术提升行动,拓展服务场景。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等地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源,依法依规、稳慎推进智能辅助驾驶技术示范应用。围绕大通道货车智能驾驶场景,推动实施技术测试创新。利用高速公路ETC门架等既有设施,探索采用多杆合一、多感合一等模式,科学布局车路云协同感知、控制设备与系统,改善公众出行体验。 (二)智能铁路。支持具身智能列车与自主协同控制系统研发,大力推广自感知、自学习、自运行的智慧化、绿色化动车装备,加速列车智能驾驶、群组运行控制、智能供电等技术应用,提升技术装备故障自检测、自诊断、自修复等智能运维能力。加快推进中国智能铁路标准体系优化完善,在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工程装备、客运服务、运输组织、养护维修、安全应急等方面加速智能示范场景赋能,进一步促进铁路旅客和货物的高效安全运输。 (三)智慧航运。推进港口智能感知网络建设,加快码头设备设施数字化建设、自动化改造、智能化升级,鼓励建设基于“数据大脑”的综合管理系统,加强运营监管与风险防控。推动建设面向全程物流链的“一站式”协同系统,提升国际枢纽海港对外服务智慧化水平。开展智慧海事监管系统建设,推进区域水上交通组织一体化,加强沿海和内河主要干线水上交通运行监测。推广智能船舶自主航行系统及在海事和航道巡查中的应用,组织开展内河货运船舶自主航行创新工程。推广船闸区域集中控制技术,推进内河高等级航道船闸智慧化升级和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完善长江航运相关系统,强化监测预警、运行分析、智能研判,提供全方位、全要素、全时段公共服务。 (四)智慧民航。推动航司航线规划、签派决策、机组排班等智能辅助优化,提升航班运行态势精准感知与扰动情景下的智能恢复能力。推动机场运行保障节点的全流程感知和预警,实现保障资源的智能规划和分配。探索人工智能辅助飞行流量管理、航迹预测等应用场景,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空管的智能化应用。深化生物识别、智能安检等“无感通行”技术应用,强化机场运行安全领域新技术应用。提升行业监管的主动感知、精准识别与风险防控能力,打造民航智慧安全管控体系。鼓励新型航空器产业发展及应用,促进低空民用航空发展。 (五)智慧邮政。加快推动邮政快递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打造智能、高效寄递网络。全面推广智能收投设备、智能语音客服,满足多样化客户需求。推进自动化仓库、自动分拣、智能装箱、智能安检等技术应用,实现入库、仓储、包装、分拣、安检全流程智能化。推进智能视频、智能调度等技术应用,实现远程安全监控和设备故障检测。鼓励城市加大场景和路网开放,推动新型快递配送设备规模化应用,推广末端智能配送服务。推广应用通用寄递地址编码,提供标准寄递地址编码信息,实现信息连通、企业互通、全链贯通。 (六)智能建养。加快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服役性能智能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实施重大灾害智能管控处置技术创新工程,形成智能监测、预警、响应、管控成套技术方案,逐步实现重点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广应用轻量化智能路面检测车、桥梁巡检机器人、水下探测机器人、智能疏浚装备等。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日常巡查、检测监测、病害诊断、技术状况评定、养护决策等应用。鼓励采用智能测量、众源水深等技术,实现道路高精度地图和数字航道自动生成、动态更新。鼓励应用装配式桥梁、码头等工程结构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技术,提高工程作业效率。 (七)联程联运与智慧物流。深入推进综合运输服务“一票制、一单制、一箱制”,推动以电子认证、区块链等技术为支撑的运输电子单证应用,优化贸易便利化环境,提升联程联运服务质量和智能化水平。推动人工智能与枢纽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深度融合,支撑枢纽集群高效协同运行、(近)零排放。加强智慧供应链管理和智慧物流大数据应用,提升物流信息系统资源整合能力。 四、加强核心要素保障 (一)统筹优化算力供给能力。加强行业算力资源统筹,遵循“科学规划、集约共享、弹性扩展”的原则,动态整合企业算力。依托高速公路、港口、交通枢纽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强化算力保障。 (二)加快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加快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和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一体化建设。推动产学研用各方深化数据共享,建设高质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集。探索建立交通运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深入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数据要素×”行动,支持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三)推动泛在网络设施建设。推动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物联网等技术综合应用,支撑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构建行业设施设备实时监测和智能感知体系,实现重大交通基础设施信息自动采集与监测。加快建立5G、卫星通信、卫星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和行业专用网络融合的交通数据传输通道,推动交通新型基础设施从“连接提速”到“算力增效”。 五、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一)提升产业生态孵化能力。推动组建交通大模型创新与产业联盟,整合国内人工智能领域头部公司、行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通过共享算力、共建语料、共训模型,培育开放融合的共赢生态。支持建设人工智能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促进技术转化应用。鼓励构建行业人工智能测试场景库,推动建设行业大模型测试验证平台,健全智能化交通运输装备综合检验测试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十百千”创新行动,加速人工智能全面赋能,大力培育交通运输未来产业。 (二)持续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制度与标准体系建设,构建交通运输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监测、安全评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对关键算法、重要数据的风险防控。制定交通运输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南。实施标准提升等行动。布局交通大模型标准规范体系,建立行业大模型建设指引和准入规范。加快智能驾驶、智慧航运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修订。鼓励企业牵头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在生产制造、测试评估、智能交互、运行服务等方面制定标准规范。 (三)加快形成人才聚集效应。加快培养交通运输领域人工智能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在交通运输优势学科高校推进建设人工智能科教融汇中心,鼓励开展“人工智能+交通运输”复合型人才培养,探索产学研用联合培养机制,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协同融合发展。 六、保障措施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交通运输人工智能协调发展机制。加强部际协同、央地联动、政企协作,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凝聚创新合力。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强人工智能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建立应用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伦理审查规则和工作机制,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应用潜在风险,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持续优化市场环境,加快构建适应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培育开放、健康、安全的产业发展生态。加大开放合作,依托政府间双多边对话机制,深化对外交流合作,促进人才、资本、技术等各类要素融合流通。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数据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2025年9月22日 编辑 陈艳婷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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