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搜索
搜索
2011-01-18    来源:中国IDC圈          据中国IDC圈、赛迪顾问在第五届中国IDC产业年度大典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2010年IDC市场的增速有所减缓。根据2009年的升级和整合之后,多元化、多角度的行业发展,使得这个行业更加成熟,健康有序。虽然市场增速有所减缓,但仍保持40%增速的绝对值,IDC行业还是一个高速增长的行业。据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国内IDC市场规模达到102.2亿元。        在业务结构上,增值业务的比重持续攀升,2010年增值业务的比重达到了28.5%,在2009年23.51%增速的基础上持续攀升。从基础IDC业务市场来看,占据最大比例的应该是主机托管业务,占到29.2%.第二位是虚拟主机,占到22%的比例;第三位到第五位的分别是独立主机、VPS主机和接入服务。        在对IDC行业抽象调查中发现,2009年和2010年IDC产业经历了一次重要的洗牌,服务商有1000余家缩减成300余家,市场整合后大约浮现出了50家比较大规模的公司。大型IDC继续加快收购兼并的步伐,中型IDC公司会转向谋求资本的支持向规模化发展,市场将逐渐向技术力量雄厚、机房良好、服务体系尚佳的大型服务商转移。        在IDC运维成本中,设备投入仍然占据IDC成本最高的,29.7%的被调查IDC服务商认为是资源投入成本,46.9%的被调查IDC服务商认为是设备投入最高,14.3%的被调查IDC服务商认为是维护成本。        市场缺乏差异化竞争,用户满意度不高。对服务不满意的占到38.9%,不满意原因当中,接近30%的用户选择了服务水平差,第二位的是资源没有保障,此外还有价格昂贵。        随着国内网络安全形式日益严峻,信息安全成为关注重点。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每年用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投入方面的投资规模,40.2%的支出50万以下,40.6%的IDC公司的支出是50-200万,剩下的14.7%支出是200-500万之间。57.3%的IDC公司认为网络环境多元化是IDC行业安全问题面临的主要挑战。其次是安全成本提升和黑客行为的日益增多。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1/1/17 10:05 )         在使用手机的时候,您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了服务费,一查才发现,竟是内置软件自动订制了服务;或是也不知道误按了什么键,就被告知定制了某项服务,没有二次确认,直接被扣掉话费,后悔也来不及了…… v针对让人头疼的手机“吸费”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手机“吸费”仍较严重        申请进网许可,须提交芯片和软件信息        目前,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通知》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基础电信企业、手机生产企业、方案及芯片制造企业都有明确要求。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通知》要求其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各类“吸费”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对基础电信企业,《通知》要求其加强对合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管理,完善合作协议,严格约定违约责任。同时建立日常拨测机制,对拨测中发现问题的内置业务及合作伙伴要及时处理、及时通报。对于定制手机,要按规定加强内置业务审查,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手机生产企业、方案及芯片制造企业,《通知》要求其切实加强自律。手机生产企业在申请进网许可时,须提交芯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及软件版本等信息备查。 严厉查处伪劣手机 将抽查手机内置信息,强化不合格商品退市        工信部将对手机内置信息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企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将依法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时还将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内部制度规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将加强流通领域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监测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并将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大对手机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工商部门还将配合各地通信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经销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 【温馨提示】        目前手机“吸费”陷阱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通过在增值服务菜单内设置短信陷阱,只要点击就会自动发送短信扣费;二是在系统内绑定某些类似系统功能的定制服务,一旦使用即产生流量或订阅费用;三是内置后门程序,自动拨打声讯电话扣费;四是手机一键上网,只要触动立刻产生上网流量费。        为避免遭遇手机吸费陷阱,消费者最好不要购买未通过国家审核的不知名手机。短信功能和娱乐功能里最容易内置吸费项目,如遇到此类项目菜单,最好不要点击。如对每月话费有疑惑,可查询话费详单,一旦发现被莫名收费,最好查看是否被预订了包月套餐,并及时向运营商提出取消。        “吸费”背后有黑色利益链(延伸阅读)        一些手机生产商和SP业务提供商分享收益        业内人士表示,手机“吸费”打而不绝,很大原因在于背后的黑色利益链。一位市场内部人士表示,由于不少手机芯片生产商芯片的源代码是完全开放的,这使得增值业务提供商可以把恶意软件直接“植入”到已设置好的芯片平台中,一旦激活就会自动开通一系列高额SP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恶意扣费。“行业内一些手机生产商和SP业务提供商三七或者四六分成,共享这些收益。”        手机软件安全服务商网秦公司首席安全专家邹仕洪认为,《通知》矛头直指山寨机和非法手机软件。“随着智能手机用户量不断增加,可以推断在2011年智能手机的安全性会更加严峻,所以更应多方加强监管”。(据新华社报道)        作者:左娅   来源:人民日报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1/1/14 11:31 )         C114讯 1月14日上午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向外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2月14日前反馈意见。         暂行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中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文也明确规定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同时办法中强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用户可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依法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以下为暂行办法全文:        附 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动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间的争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用户至上、及时协调、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行为规范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公平有序竞争。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方法及检测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电信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二)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务条款或选择其提供的特定业务;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的,应向用户提供明确、清晰、无歧义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以强制、欺骗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未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必需文件驻留在用户终端; (三)未经用户同意,修改用户浏览器配置或其他重要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以及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四)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弹出广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时,应向用户提供关闭或退出窗口的明显标识。用户关闭或退出窗口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弹出相同内容的窗口,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用户隐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用户的明示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收集和处理用户身份、行为等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所提供服务直接相关,并明确告知用户所收集和处理信息的内容和用途,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时,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信息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应加强系统安全保护,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户信息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用户数据内容(如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的安全性,保障用户对自行提供数据的修改、删除等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数据; (三)擅自或假借用户名义,或者欺骗、诱导用户进行数据转移。 第三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应遵守用户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通过企业协商、行业组织调解、政府协调处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径妥善解决,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用户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之间发生服务争议时,用户可向全国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构依法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互联网行业组织制订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倡导企业遵守商业道德,推动企业间理性竞争与协同合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设立争议调解机构,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发生纠纷时,要求企业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和商业道德,尊重用户权益,并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通过日常监测与协调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相关争议,并建立服务争议的通报渠道与研判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建立服务争议的应急处理机制,对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立即启动协调和处理机制。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对争议双方进行协调时,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互联网用户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鼓励企业创新的原则,公平、公正、客观地提出协调意见。 协调意见做出后,争议双方应当在协调意见规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 第十九条 争议双方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前,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并向相应的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协调处理过程中,或者电信管理机构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选择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技术鉴定,或组织经济、法律、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研究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争议,且其争议行为可能影响安全管理措施的,应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争议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如确实会造成安全管理措施失效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搁置争议,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服务争议处理活动中,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本办法,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及时制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电信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C114中国通信网 阅读全文
2011-01-07 来源: 京华时报(北京)         本报讯 (记者李斌)昨晚,淘宝网在北京举行的淘宝年度盛典上,发布了2010年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3.7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最多的时候每天6000万人访问淘宝网,平均每分钟出售4.8万件商品。淘宝网单日交易额峰值达到19.5亿元,分别超过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社会消费品零售单日额。        数据显示,过去的一年里淘宝网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最疯狂的一天来自11月11日,当天淘宝网单日交易额达到19.5亿元。这一数据已超过北京、上海、广州国内三个一线城市的单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用户方面,淘宝每位用户平均交易笔数比2009年增加了35%,而最近一个月内在淘宝上超过5笔交易的用户达到1350万人。在解决社会就业方面,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国有近182.3万人通过在淘宝网上开店实现了就业。        此外,淘宝数据还显示,2010年度淘宝网成交金额十大地区(省)分别是广东、浙江、上海、江苏、北京、山东、福建、四川、辽宁和湖北。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度淘宝网各省成交金额的前10名中,虽然东部沿海地区仍独占鳌头,一举拿下8大坐席,但不可忽视的是,中西部地区网购已崛起。        从增速方面看,中西部地区已经崛起。虽然作为淘宝的根据地,浙江省成为淘宝网用户平均年消费额增长最快的地区(省),增幅达到51.68%。但山东省和湖北省则占据增长幅度排名第二和第三位。        2010年,消费者购物习惯也在发生改变。网购从最初的“淘便宜”向“淘品质”转变,主打B2C的淘宝商城去年业务增长是2009年的4倍。2010年11月11日,仅淘宝商城单日交易额便达到9.36亿,每秒成交超1万元,2家店铺成交额超2000万元,11家店铺超千万元,20家店铺过500万元。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阅读全文
2011-01-07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晨报96101热线新闻(记者 李洁)“这是在泄露个人信息啊,万网怎么能这样做?”最近,市民葛先生发现,当他在搜索网站输入自己的手机号码后,会看到一份很详细的他本人的姓名和地址情况,而这份资料是很多年前在万网注册域名时填写的。对此,万网工作人员解释,客户在申请域名时如果愿意可以做付费的信息保护,否则只要输入任何域名就可以看到申请人的信息。        据葛先生讲,最近一位好朋友告诉他,在网上可以查到他的地址和姓名等基本资料。他开始以为这位朋友是和他开玩笑,但当他在搜索网站上输入自己的电话号码后才发现,确实有个链接打开后,网页上出现了他的姓名拼音和一些其他个人信息。“这些资料是我在几年前注册网站域名时在万网填写的,以为他们不会公布,但没想到可以随便查得到。”        葛先生很是气愤地对记者说:“我觉得万网这是在泄露我的个人信息,这还是好朋友见到了,要是被一些坏人看到了,那接下来会不会有骚扰电话或者短信蜂拥而至啊?”        随后,记者联系了万网的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客户在申请域名时,可以申请付费的信息保护,一年是60多元钱,这样就不会在网站上查到信息了,但是客户没有申请做信息保护,网站就不会对信息进行处理,所以没有申请信息保护的客户,只要输入域名就都可以查到申请人的信息,这并不是万网对外公布的。        线索:葛先生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 阅读全文
2011-01-06  来源:网易科技         1月6日消息 易观国际发布报告称2013年中国搜索市场规模将达314亿元,2010年全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规模将达111.25亿元,同比增长55.9%.       以下为报告全文:       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市场规模在2010年呈现稳定增长。易观国际预计,2010年全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规模将达111.25亿,较2009年增长55.9%,预计到2013年,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规模将达314.33亿,较2012年增长37.7%.       随着关键词广告效果的不断提升,搜索引擎市场的广告收益不断增加。广告主利用搜索引擎市场进行营销的投入逐渐加大。另一方面,广告主需求的多样和广告主类型的增多也使得搜索引擎市场在广告投放量上不断增大,使得整体市场不断扩大。易观国际研究认为,市场规模得到持续稳定的增长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搜索引擎助力品牌厂商实现营销闭环。实力厂商通过布局搜索引擎市场以实现其在不同媒体的全面投放。通过媒体的广泛覆盖使得广告主能够全面覆盖受众,帮助广告主提升企业及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搜索引擎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营销成本。关键词广告成本相对较低,其能够帮助中小企业实现低成本营销,为中小企业提供营销推广平台。       搜索引擎成为厂商流量主要来源。搜索引擎为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厂商提供流量,进而帮助电子商务厂商拓展用户来源,扩大厂商盈利。       同时,竞价排名公正性、个性化搜索领域创新、搜索智能和移动搜索方面将对搜索引擎厂商相关能力提出挑战。 阅读全文
2011-01-06  来源: 南方都市报(深圳)          优酷上市、土豆排队IPO,国内视频网站看起来“钱”程似锦。        “优酷的回报太好了,优酷的总融资额为1 .6亿美元,现在市值在30亿美元上下,投资者至少获得了10倍以上的回报。”百度旗下独立视频网站奇艺C EO龚宇昨日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通过优酷,投资者更看好视频网站的市场前景,“虽然现在视频网站普遍未盈利,但从整个行业看,2012年前后,排名前3-5名的肯定能实现盈利。”        龚宇称,目前从视频网站用户量上看,优酷第一、土豆第二、奇艺第三。“我们希望2012年可以实现单季度盈利,2014年上市。” 时长为王        作为视频行业新军,百度旗下奇艺网去年4月才正式上线,真正运营也就是8个多月的时间,如何与优酷、土豆、酷6等视频网站“老将”竞争?        奇艺CEO龚宇说,奇艺的定位是影视门户,只做正版。“泛泛的新闻不做,体育不做,汽车、房地产不做,就做正版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综艺、动漫,还有短的娱乐。专注的好处能够集中资金和精力。”        专注之外,背靠百度这棵“大树”也让奇艺在发展用户占据天然优势。现在,上百度搜索一部电影或电视剧,奇艺大多排在首选位置。百度还给奇艺提供了很多具体的数据分析,奇艺通过百度的数据,就能了解网民在搜什么剧、都是什么人、是哪些地域的。        “依靠百度的资源,奇艺新增用户的代价是最低的,可以节约大量的资金、精力去做用户体验。”截止到2010年10月份,WPP公布的第三方流量监测显示,奇艺有8600万独立用户,12月已经有近亿用户。从时长上看,每个用户每天在奇艺上看视频的时长为114分钟,这在全行业是最高的。        “从差异化竞争的角度来讲,我们要拿到更多的用户时长。”龚宇说,广告主投放广告,一是考虑覆盖,谁覆盖的用户群多;二是投放频次,“我们希望我们有足够多的用户时长,为广告主投放广告提供更高频次的可能性。” 盈利就在眼前?        去年年底,优酷在纽交所上市:上市首日股价大涨161%至33.44美元,筹集资金2.03亿美元,创下美国IPO市场自2005年8月百度上市以来的最大涨幅。        但优酷至今没有盈利。目前,优酷营收主要来源是广告收入,优酷2010年前三季度营收为2.346亿元(约合3530万美元),而亏损额高达1.67亿元。        在龚宇看来,视频网站只要做到行业前五位,盈利就在两三年内。“视频网站收入来源包括向用户收费和企业收费(广告)两种方式。视频网站广告收入方面,2009年6个多亿、2010年近20亿,2011年,预计行业收入会达到40亿。而各大视频网站的开支为每年4-6亿。所以说,视频网站做到前5名的,在两三年内肯定可以盈利。”        奇艺上线8个月,投放广告的广告主超过50家,像宝洁、联合利华、上海大众等。“奇艺从去年六七月份才开始做广告,但是已经有上千万元的收入了。”龚宇的目标是,奇艺在2012年可以做到单季度盈亏平衡,2014年收入1亿美元,并在那时考虑上市。“我们今年会有融资计划,但目前现金流充裕,要融资也是未雨绸缪式的融资。”        采写:南都记者 汪小星 实习生 肖渝峰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 阅读全文
http://www.c114.net ( 2011/1/5 08:14 )         西城检方昨日消息,4名男青年因未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这也是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这标志着发垃圾短信滋扰市民生活的行为有望首次被定罪。        在被诉的4名被告人中,周某和邵某是兄弟俩,在北京开了家广告公司,生意一般。他们偶然听说群发短信很挣钱,便对外承揽业务。另一家科技公司职员徐某也干这一行,但是三人的短信群发器都比较旧,发送速度慢。        于是,他们便找到在马甸邮币卡市场摆摊也兼营群发短信的向某帮忙。随后,他们在出租房屋中架设机器,为客户大量群发短信。        据介绍,他们每天的发送量都达几万条甚至十万条之多,发送的内容既有房产、家教等广告,还有兜售发票、信用卡套现等违法信息。        2010年初,西城警方接到举报,称上述4人非法经营短信群发业务,随后4人被控制。据徐某介绍,群发短信所需要的设备就是群发器、电脑和手机卡。用最新款的群发器每小时能发送一万条短信,而发一条短信的成本也就两三分钱,利润率在20%左右。        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几名被告人认可自己未获许可经营群发短信业务资质的事实,但自称根本没有想到群发短信也是违法,甚至不知道群发短信也需要审批。        因为他们发短信数量庞大,检方在审查阶段耗费了很大精力,经审查,他们从2008年11月至案发,一共发了一千多万条非法短信。经计算,这些经营金额达到了几十万。据介绍,这些短信中绝大多数都是合法的广告,但其中的确存在很多非法行为广告。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 法条 非法经营罪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量刑上看,非法经营罪的最高量刑是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释案 群发短信应取得经营许可        据承办此案检察官任立新介绍,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群发短信肯定是一种违法的经营行为。        委托该4人群发广告短信的经营者是否应该一并担责,任立新表示应该根据证据来定。她认为,如果委托发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的情况下,还找没有相应营业资质的人发广告短信,他们有可能被定成共犯。但本案尚未追究相关委托经营者的责任。        据了解,公安机关曾就此案与电信部门进行了沟通。电信部门表示群发短信必须申办特许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便开展这项业务应属于非法经营。这一结论成为此案立案侦查的重要支持。 ■ 疑问 为何垃圾短信案件少        垃圾短信近年来如此之多,为何上述案件并不多见?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圣认为,这涉及到行业自律和外部管理等多方面问题。        “一些电信公司也群发广告,顾客投诉无门,滋长了很多无资质的群发短信行为。”李圣说,诸如银行等正规部门也会群发短信,即使有人投诉,也无很好的解决渠道。        其次,群发短信涉及的对象宽泛,很多群发短信方都无注册备案,不仅电信部门很难监管,工商等部门也存在监管难题。 买卖群发器是否违法        律师李圣表示,群发器不在国家规定的管制工具(如管制刀具、卫星接收器)范围内。        但是,群发器却能被利用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比如发布诈骗短信、金融代理等。        此外,这种犯罪也有一定的隐蔽性,比如有人发汇款短信,短信里只有账号和姓名,而很多有业务的人有时候也会发这种短信,监管时无法筛查。在未造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这些问题无法到达司法机关。        因此,对于群发器的管理上目前还处于盲点。 ■ 追访 网上群发短信广告多        “群发短信20分钟发送10万条短信”,“群发短信24小时服务”,记者搜索“群发短信”4个字,网上跳出不下几十条广告链接,几乎都有“400”开头的客服电话,但无法辨明资质。        记者咨询一家称作“某信息技术通信平台”的客服热线,对方称1万条信息收费300元、90%的成功率。对方付费后,该公司会提供一个网页版群发平台,就可以群发短信了。但是记者提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对方却不明白,她说公司有营业执照。        作者:刘洋   来源:新京报 阅读全文
2011-01-05  来源: 羊城晚报(广州)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曦、赵燕华报道:团购网站行业正以惊人速度发展,来自CNZZ数据中心的统计,去年年初,只有4家使用CMS系统搭建的团购网站,而到了2010年12月,已有1686家团购网站上线运营,增长了421倍。在短短不到1年时间里这一行业从无到有,很快便从“百团大战”升级为“千团大战”。        一年前,Groupon对多数网络购物网站行业从业者来讲还是一个陌生的名字,但在去年12月获得3000万美元的融资后,这个网站便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在2010年下半年的一系列涉及雅虎、谷歌等国际互联网巨头,金额高达几十亿美元的并购传闻,让其更变成了一个传奇。一向善于跟风的国内互联网当然不会放弃这个机会,从3月起,以Groupon为模板的团购网站开始在国内大量出现,“团购”成为了网络购物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内最热门的词汇。        根据CNZZ数据显示,团购网站上线运营数量不但大增,而且相当活跃。在去年12月的日均活跃网站数达到了950家,已经马上就要突破1000大关。这一增长速度在国内互联网算得上史无前例了。        团购网站的访客数也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到2010年9月底,行业访客数已经突破千万。最值得注意的是,团购网站的行业访客数也同样迅速增长,到了上月,平均每天每个网站有超过1.5万的访客进入浏览,相比6月末增长了二倍还多。        团购网站在2010年如此增长,原因有三:首先,Groupon成立仅一年半,估值便超过13.5亿美元,在11月传出谷歌欲以25亿美元乃至更高的价格收购Groupon,这个奇迹刺激了中国国内的建站热情。事实上,不仅在国内,全世界互联网从业者都看好这种网站模式;其次,Groupon型网站的建站技术非常简单,使得行业入门门槛很低;最后,国内互联网从业者有一窝蜂跟从追随热门行业的习惯,这是站点数猛增的主观条件。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 阅读全文
2011-01-04  来源: 赛迪网(北京)          【赛迪网讯】1月4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摩根大通资深分析师伊姆兰·卡恩(Imran Kahn)发布报告称,2011年全球电子商务营收将较2010年增长18.9%至6800亿美元,仅美国网络零售业销售额将增长13.2%至1870亿美元,而2013年全球电子商务营收将达9630亿美元。        网购用户在不断增长,其中38%用户至少每月网购一次,不网购的人口比例由2007年的20%下滑至12%。收入越高,网购频率越高,在年收入不低于10万美元的人群中,34%至少每月网购三次。        报告还指出,由于小规模电子商务公司竞争力较低,亚马逊市场份额在不断上升。移动商务的增长会冲击实体零售业,而征收互联网销售税可能会影响电子商务增长。        (本文来源:赛迪网 ) 阅读全文
赞助商广告链接
联系方式
  • 咨询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 专业咨询顾问(林小姐)请与我联系!
  • 专业咨询顾问(林先生)请与我联系!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网站备案信息快速查询
设为首页 | IDC网站导航 | 证书样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顾问: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周旭光先生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