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搜索
搜索
2023-08-22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22日 消息:昨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单位,在京召开治理电视“套娃”收费和操作复杂工作动员部署会。 要求今年年底前,开展试点工作和专项整治,聚焦解决“收费包多、收费主体多、收费不透明”问题,电视“套娃”收费现象得到明显改观;大力改善用户开机看电视的体验,基本实现有线电视和IPTV开机即看直播电视频道。 根据会议要求,要统筹有线电视、IPTV和互联网电视三大体系,把握好电视大屏的意识形态属性、公共服务属性和技术产业属性,攻坚克难、协调联动,下大气力解决“看电视难、看电视烦”的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看电视的满意度,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 阅读全文
2023-08-21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21日 消息: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16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 其中,根据办法: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进行多机构备案或执业注册。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阅读全文
2023.08.19 1来源: IT之家  8 月 19 日消息,在 2023 中国算力大会暨第二届“西部数谷”算力产业大会开幕式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表示,截至目前,全国在用数据中心机架总规模超过 760 万标准机架,算力总规模达到每秒 197EFlops(每秒浮点运算次数),位居全球第二。 同时,围绕算力枢纽节点建设 130 条干线光缆,数据传输性能大幅改善,我国算力产业已初具规模,服务器、计算机、智能手机等计算类产品产量全球第一。 金壮龙指出,算力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力,是全社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重要基础,需通过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关键技术攻关、激发融合应用潜力、营造开放合作生态四方面来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和深度融合应用,做大、做强、做优算力产业。 另据IT之家此前报道,7 月下旬中国信通院发布 2023 年度《中国算力服务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北上广算力服务指数处于领先位置,中西部提升明显但差距较大。信通院本轮报告提出了“算力服务发展指数体系”,从资源服务化程度、应用赋能水平以及服务体验水平 3 个维度展开研究。 综合来看,我国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算力服务发展处于领先地位。与东部相比,西部地区土地、能源等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如四川借助区位优势已提升至第 8 位,但西部整体算力服务水平仍有待提升。 阅读全文
2023-08-10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10日 消息:8月10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成效情况。 公安部表示,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人脸识别验证类犯罪伴随而生。犯罪分子用于实施“AI换脸”的物料主要为照片,特别是身份证照片,同时结合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来突破人脸识别验证系统。 为防范和打击此类新型犯罪,公安机关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开展人脸识别与活体检测技术安全测评,覆盖了境内用户量大、问题隐患突出的即时通讯、网络直播、网络社交、电商平台、金融支付等重点APP,及时发现人脸识别验证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 同时依托“净网”专项行动,组织专项会战,严打泄露身份证照片等图像信息的犯罪源头,破获“AI换脸”案件7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5名,有效遏制了该类犯罪势头。 阅读全文
2023-08-09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9日 消息: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关于开展微信小程序备案的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根据2023年8月4日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微信公众平台ICP代备案管理系统将提供新增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等服务,协助开发者完成微信小程序备案。 微信表示,备案系统将于9月1日上线,若在备案过程遇到任何问题,可通过备案系统里的客服入口进行咨询。 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备案必要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开发者需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微信小程序不得开展业务,平台不提供上架服务。(具体安排请参照“备案期限要求”) 备案期限要求 1、若微信小程序未上架,自2023年9月1日起,微信小程序须完成备案后才可上架; 2、若微信小程序已上架,请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逾期未完成备案,平台将按照备案相关规定于2024年4月1日起进行清退处理。 阅读全文
2023-08-09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8月9日消息:据文旅部官网消息,为推动 5G 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创新应用和协同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联合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通过依托 5G 网络,充分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面向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乡村旅游村镇、饭店及民宿、文博场馆、剧院剧场、演艺场所等文化和旅游空间,围绕文化和旅游服务、管理、营销等重点环节和产品供给,开展「5G+智慧旅游」应用创新,探索典型应用场景,推动相关技术、产品、方案等加快成熟,逐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良性发展。 试点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向: (一)5G+智慧旅游服务。以提升游客体验为核心,充分利用 5G 等技术适配更多应用场景,提供个性化、品质化、交互化、沉浸式旅游服务等。推动 5G 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融合、与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有机结合,丰富线上服务模式,促进 5G+4K/8K 超高清视频、5G 智慧导览、5G+VR/AR 沉浸式体验等应用场景规模发展,满足游客在旅游全过程智慧体验。 (二)5G+智慧旅游管理。充分利用 5G 等技术,提升文化和旅游信息监测、风险防范、调控疏导、应急处置和高峰期入园的智慧管理能力等。探索 5G 高清视频监控、5G 无人设备自动驾驶巡逻、5G 北斗定位等业务的落地应用模式,推进建设立体安防体系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推动行业治理现代化,有效提升行业治理效能。 (三)5G+智慧旅游营销。通过 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游客画像、消费统计与预测等大数据分析能力,提供营销决策支撑。推动 5G 新通话、5G 消息、5G 全景直播等新型业务与旅游目的地营销融合发展,培育 5G 互动直播、5G+AR 直播等新媒体营销手段,拓展营销渠道,使旅游营销更加精准。 (四)5G+智慧旅游产品。加强 5G 与邮轮游艇、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冰雪装备等旅游装备融合应用的研发与产业化进程。加大 5G+乡村旅游、冰雪旅游和邮轮游艇旅游等旅游产品供给。促进基于 5G 的 AI 摄像头、VR/AR 终端、可穿戴设备等数字化产品与文化和旅游企事业机构等深度融合,促进 5G+智慧旅游产品的规模化推广。 阅读全文
发布日期: 2023-08-04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基础电信企业,公益性互联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内容分发网络服务提供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含小程序、快应用等分发)、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现组织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原则,维护网络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APP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APP备案管理工作。 (三)APP主办者使用的域名、IP地址等网络资源应当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等管理要求。 (四)APP主办者应当如实填报《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以及有关承诺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等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办者,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和有关承诺书内容进行调整。 (五)APP主办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由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APP分发平台(以下简称分发平台)通过“国家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即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采取网上提交申请、查验审核方式进行。 (六)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应对拟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组织或个人的用户真实身份、网络资源等信息进行查验,不得在明知或应知信息不准确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手续。 (七)省级通信管理局在收到APP主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并准确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准确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APP主办者应当在APP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备案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分发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其分发的APP备案编号信息,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分发的APP有关信息。 APP信息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APP主办者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变更、注销等手续。 (九)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不得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提供网络接入、分发、预置等服务。 (十)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和处置机制,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电信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辖区内APP主办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等明确管理要求,制定实施计划,确保有关工作稳步推进。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应按照要求,建设和升级企业侧备案系统,完成与部侧备案系统对接测试,具备对APP信息报备和核验等功能。 (二)存量APP备案阶段(2023年9月-2024年3月)。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其中,对于已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的,仅需补充完善其APP有关信息,无需重复填报主办者真实身份信息。对于没有网站备案信息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在本通知发布后拟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先履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业务。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4月-2024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APP备案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填报、补充、更新APP备案信息,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接入、分发、预置的APP开展检查。对未履行备案程序、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AP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常态化工作阶段(2024年7月至长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定期组织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开展APP备案信息准确性考核工作,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APP合规管理,提升移动互联网监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APP备案工作对于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促进互联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深化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成效、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部署,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工作落实。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智能终端生产企业要强化工作落实和责任考核,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技术保障,提供有力支撑。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要做好备案系统建设运维工作,强化APP备案数据共享和分析能力,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做好APP备案管理工作的问题解答、宣传引导等工作,有效支撑APP各项监管工作。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21日 阅读全文
2023.08.08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8月8日消息,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到,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阅读全文
2023-08-03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8月3日 消息:8月3日,国家网信办就《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日。 其中提出,处理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二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应当首先审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条件,重点审查的事项包括: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取得个人同意,该同意是否在个人信息主体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是否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是否为个人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等。 以下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提高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定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或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处理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二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组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 第六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第七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尽快按照要求选定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第八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保证专业机构能够正常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提供或者协助查阅相关文件或资料; (二)进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场所; (三)观察场所内发生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四)调查相关业务活动及所依赖的信息系统; (五)检查、测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设备设施; (六)调取、查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数据或信息; (七)访谈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人员; (八)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九)其他开展合规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权限。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复杂的,报经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在实施必要合规审计程序后,及时将专业机构出具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应当由合规审计负责人、专业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专业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按照专业机构给出的整改建议进行整改,经专业机构复核后将整改情况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十二条执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专业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连续为同一审计对象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推荐的原则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推荐目录,每年组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评估评价,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动态调整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推荐目录。 鼓励个人信息处理者优先选择推荐目录中的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专业机构在从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时,应当诚信正直,公正客观地作出合规审计职业判断。 专业机构不得转包委托第三方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专业机构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职责中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专业机构应当对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专业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专业机构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职责时不得恶意干扰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专业机构有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相关方可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经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核实的,永久禁止列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专业机构推荐目录。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23.08.02 来源: TechWeb.com.cn 【TechWeb】8月2日消息,网信办发布消息称,2023年上半年,全国网信系统聚焦重点、综合施策,依法查处网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累计约谈网站5518家、暂停功能或更新网站188家,下架移动应用程序120款,关停小程序87款,会同电信主管部门取消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关闭违法网站7704家,督促相关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关闭违法违规账号39100个。 各级网信部门结合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关闭“新时代党建新闻网”“党政理论网”等一批未取得许可资质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网站;关闭“千酷网”“乐友下载站”等为色情类移动应用程序提供下载服务的网站平台;依法下架“苹果直播”“伊人APP色版”等一批传播色情信息的移动应用程序;督促相关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处置@财经-KK、“币然崛起炒币族”等一批违规发布虚拟货币信息的账号;督促相关网站平台依法依约处置@金洋 Jyan、“首席国哥”等一批发布炒作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的账号。 针对抖音、新浪微博等网站平台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问题,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办分别依法约谈相关网站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处置相关账号,从严处理责任人,并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针对快手、百度、腾讯微信、网易等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未尽管理义务,造成淫秽色情、封建迷信、诱导充值、为劣迹艺人辩护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问题,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办分别依法约谈相关网站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处置相关账号,从严处理责任人,并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针对具有较强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未经评估上线问题,依法对“海鸥”“事密达”等移动应用程序采取下架处置措施。对完成整改的“元气骑士”“可颂”等17款移动应用程序恢复上架,并要求相关属地网信办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阅读全文
赞助商广告链接
联系方式
  • 咨询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 专业咨询顾问(林小姐)请与我联系!
  • 专业咨询顾问(林先生)请与我联系!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网站备案信息快速查询
设为首页 | IDC网站导航 | 证书样本| 成功案例| 代理合作| 招聘信息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付款方式 |
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保亿中心2-401C 服务热线:0571-87130088  
本站法律顾问: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 周旭光先生   后台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