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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来源:新闻晨报 ■昨发《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 ■专家看法不一,支持维护语言纯洁性,但认为没必要搞一刀切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昨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相关通知,要求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随意更换文字、变动结构或曲解内涵,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等。 通知指出,一些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还存在语言文字不规范的问题,如随意篡改、乱用成语,把“尽善尽美”改为“晋善晋美”,把“刻不容缓”改为“咳不容缓”等。 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相违背,对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会产生误导,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广播电视推广普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需要; 是树立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确保文化安全的具体举措;是广大听众观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要求。广播电视要推广和传承成语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独特表达方式,充分展现其文化精神和语言魅力,不能因为肆意乱改乱用造成文化断代和语言混乱。 根据通知,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的字幕、图像和配音等,加强对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提示引导,对于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内容一律不得播出。  [新闻延伸]   近期将全面排查上星综合频道   “累觉不爱”等词多现于综艺类节目 □晨报记者 陈 文 每年网上都会冒出一些稀奇古怪的词语,去年更是扎堆儿出现了一大批四字新词。面对这些网民自造的词语,有人为其赋予了一个名号——“后现代成语”。不少网民认为,这些四字新词将来会成为真正的成语,甚至还有人为其撰写了词典。 在不少电视节目和电视剧中,也时常可以看到这些新造的网络成语,对于网民来说自然是喜闻乐见,但对于不少不上网的观众来看,恐怕要费一番脑筋才能明白这些词语的意思。 不过,从今天开始,电视节目就要跟这些网络成语说再见了。昨天,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通知中表示,成语是汉语言文化的一大特色,承载着深厚的人文内涵,蕴藏着丰富的历史资源、美学资源、思想资源和道德资源。广播电视要推广和传承成语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独特表达方式,充分展现其文化精神和语言魅力,不能因为肆意乱改乱用造成文化断代和语言混乱。 因此,要求“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随意更换文字、变动结构或曲解内涵,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 据记者了解,“累觉不爱”、“人艰不拆”等词,多出现于一些综艺类节目以及广告中。 广电总局监管中心近期将对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严重违规的问题将作出严肃处理。各省级收听收看中心也要对辖区内各频道频率节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于不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节目坚决停播处理。 《咬文嚼字》执行主编黄安靖:   网络新词不能照单全收   但也不能一棍子都打死 对于“十动然拒”、“喜大普奔”等这些通过缩略、拼装而形成的新网络成语,的确有规范的必要,因为首先这些词不符合成语的结构特点,同时在表意上也十分不明确,除了网友之外,估计很少人能一下猜出其中的意思。 汉语是有缩略语的,比如沧海桑田缩略成“沧桑”,但这类缩略语的含义都很明确,大家一看就明白。而网民用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拼装成“喜大普奔”,这不符合汉语运用习惯,不仅让人感觉莫名其妙,更是让人不知所云。   [专家说] □晨报记者 陈 文 语言专家表示,对于网络流行词应当区别对待,符合语言特点并易于传播的,可以接受。但一些生造的网络成语并不具备传统成语的文化魅力,同时表意也不明确,的确应在公众媒体平台减少传播。 网络流行词能否登堂入室,一直是语言学界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化的普及,不少网络词语也纷纷进入了词典,但与此同时,也有许多网络词语、成语并非那么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对此,《咬文嚼字》执行主编黄安靖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这一现象要两分来看,网民实际是一个有着很强社会创造力的群体,但同时又很复杂,因此对于网络新造词,不能照单全收,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 黄安靖说,实际上,不少网络词语丰富了语言生活,确实有创新和新的运用,同时又符合语言特点,因此可以看到,许多网络词语开始慢慢被收录进汉语词典,这些词语是有积极意义的。比如失联、断舍离、高大上等,它们既流行又通俗易懂,这是网民原创的表现,也是汉语通俗流变的体现。 黄安靖指出,成语还有一个特点,是承载着汉语言的文化内涵及文化传承的作用。像不少成语都是源自四书五经等古文经典,而网络词语显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网络词语带有严重的个人倾向,其初衷是为了好玩、新奇,经常会随意背离大众语言的结构、运用等固有规律,很可能流行于一时就消亡了,因此,主管单位进行这样的规范,还是有其意义的”。 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前院长、作家王晓玉教授:   维护纯洁性确有必要   但不能否定语言的流变 对于《通知》中的一些举例以及做法,王晓玉持有不同的态度。 “广告算是艺术,在广告用语中使用一些同音异义的词应该是允许的。”《通知》中以某广告将“刻不容缓”改为“咳不容缓”作为在广告中随意篡改、乱用成语的例子,这并不妥当,“‘咳不容缓’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它想表示咳嗽了不要小看,需要马上去治好。大家都知道这不是成语,只是借用,并不是改变。”王晓玉强调,并不会因为有人卖咳嗽药水用了“咳不容缓”,今后人们都把刻不容缓改成“咳不容缓”了,“举出这样的例子,欠考虑,欠研究”。 □晨报记者 舒晓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的《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网友的争议,有网友认为语言规范的确应该捍卫,也有网友觉得不应该用一纸通知扼杀网络语言。对此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前院长、作家王晓玉教授指出,近几年网络语言井喷式爆发,发展有些过头,维护语言的纯洁性的确有必要,但不能用僵硬、保守的态度去否定语言的流变。 新词被固定需经时间检验 《通知》中要求严格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王晓玉表示,语言文字有规律也有规范,每一种文字有固定的格式。但原则性的语言规范很难拿出一个详细的规定。 王晓玉表示,死板地要求某一种格式必须一成不变的做法,她无法认同,“语言是在不断流变的,在这个过程中会一直不断有新的东西补充进来,它一直在新陈代谢,没有生命力的就会被淘汰”。要看语言文字有没有生命力、能否被广大使用者接受,需要经过许多年的实践检验,而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即便如今各类新兴用词层出不穷,但也不代表这些词语就已被固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语言的流变中同样适用”。  网词井喷发展的确过头 不过对于网络用语近些年呈井喷式爆发的现象,王晓玉直言:“的确有些过头了。” 《通知》中指出“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生造的词语不得出现在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王晓玉表示,这些第一眼都无法看懂的词语是典型的病词,“这种语病在修辞学中叫‘杂糅’,胡编生造词语绝对是不可以的。这类用词的存在造成了语言的不严肃,只能在非常小的群体中流行,一旦泛滥成灾,对我们国家语言的纯洁性会造成污染”。 面对这些典型的病词泛滥,王晓玉认为有必要去规范,“可以说近几年来这类错误的用词愈演愈烈,有些失控,一些人对语言基本的规律都不掌握,就用‘杂糅’的方法或者完全不符合语言规律的方法去生造词语,这现象需要规范,需要纠正”。  一刀切的态度不可取 王晓玉指出,凡事不能一刀切,“像‘囧’‘打酱油’‘给力’等网络用语都已为大家所接受,甚至用于影视作品的名字,如今用僵硬、保守的态度去否定,这就是走极端了”。在王晓玉看来,语言的纯洁性需要维护,指出一些失控的问题也没有错,但光凭一纸文件不可能阻止语言的流变,也不可能因此把语言“格式化”。   别让低俗“网话”伤了文化 按照字典中的解释: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人们借助语言保存和传递人类文明的成果,同时,语言也是民族的重要特征之一。由此可见,语言不仅仅是你我之间交换信息的符号,它还是保有文化温度的“巢”。这个“巢”既是孕育和牵连中华民族文化的所在,也是每一个中国人共同搭建的“家园”。它的丰富、完善和发展建立在继承和建设的双重合力基础上。 诚然,没有一种语言是一成不变的,必然会随着时空的转换推移而生发新意。但是,语言的变化和发展应当遵循一种规范,而不能以扭曲文化、肢解文化,甚至是消灭文化作为代价。 网络语言的盛行代表着一种新的文化的产生,当中有充满活力和新意的成分,但同时,也包含了将汉语简单化、碎片化、卡通化的不良因子,其影响可能是深远的。 因此,面对一个网络即是生活的时代,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网络语言,使它为丰富和活跃文化而服务,使它经过健康、合理的筛选进而充实中国语言文字,有益而不是有害于文化生态的养成,是一个值得所有人认真思考的问题。 青少年的语言构成仍在逐渐建立的过程中,所谓习惯成自然,大量接触和接受网络语言,无疑将会改变他们的语言习惯,使他们对某些字、词的理解倾向于网络词义。长此以往,汉语的本义可能会逐渐被遗忘,进而成为历史陈迹,消失在年轻一代的记忆中。 面对这一状况,学校、媒体的正确引导便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著名汉学家顾彬近年来对中国当代文学多有批评,尤其对中国当代作家的语言文字能力深感不满。他在西南交通大学发表演讲时曾经说:“中国的现代文学是精英,看的时候需要不停地查阅字典;而中国当代文学则不需要,是一种通俗文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所长陈众议认为:“语言是民族文化的基石,但是,我们自己的语言却正在面临巨大的挑战。在全球化背景下,语言被快速地杂交化、卡通化、低俗化。民族语言如果消失了,传统也会随之消失。” 陈众议说,创新都是以继承为基础的,不能抛掉历史遗产中具有根脉意义的部分,那样只会令文化断层、标准游移,使人民大众感到无所适从。他提醒知识界和文艺界,必须正视上述现象,在知识传播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不应当伤害本民族语言的纯粹性,“我们要觉悟到语言的重要性,有关部门也要重视和警惕。不能让伤害语言的行为被引以为风尚”。 因此,他强调,文学艺术工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守护民族文化的根基。“我们对一切有益文化资源的继承和借鉴,一定要秉持批判的态度,不能以伤害民族文化为代价。近30年来,汉语退化现象十分明显,一些年轻作家、艺术家甚至根本不具备汉语言文字的基础。试问,如果民族语言没有了,如果连最基本的传统都不能守护,文化的根本何存?” (据辽宁日报) [网友说] 悄悄Dream:扼杀网络文化,词语为什么就不能创新?难道永远守旧用几千年不变的东西? 坚果灰松:这个我倒不同意,成语本来很多是民间用后就成了约定俗称的语言。今天流行的词汇,没准就会形成后面时代的文化,而且有很多是有典故和意义的。当然,这需要时间的筛选。刻意去遏制一些自然形成的东西,还是一种文化上的强迫和控制。 幼薇的春天:早就该整治整治了,一百个支持,守护中国文化的纯洁清澈! 阡骞:同意。觉得这种词在网上用就好,真发展到词典里是对中文的一种摧残。 一千龄蝉:“人艰不拆”这些词现在已经很少出现了,这就证明它们是随时代前进的文化落后品。文化是可以自我净化的,而净化者就是使用这个文化的人们,他们会决定什么该留,什么被淘汰。 燕子360:要不要这么极端啊!看什么类型好吗?娱乐节目可以吧,世界本来就应该丰富多彩。 晨报记者 舒晓程 整理 阅读全文
2014-11-25  来源:腾讯科技 近日,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信部四部委联合印发通知宣布,全面放开网吧审批,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要求。有行业分析师表示,网吧审批开放有望给软件、数字娱乐等行业公司带来利好。 通知中还公布了一系列具体细节,包括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数量的限制,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这一调整是自2013年11月四部委宣布开放单体网吧审批后,又一次下调市场准入门槛。 分析师指出,A股上市公司中,网吧管理系统软件服务提供商顺网科技、拥有网吧连锁经营牌照的皖新传媒因此消息而利好。此外,游戏概念股海虹控股、朗玛信息、美盛文化和中青宝亦有利好空间。 不过,从文化部历年发布的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以下简称“网吧”)行业报告来看,从2010年起,我国网吧市场规模已经持续缩小。 最新一份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网吧)数量为13.5万家,终端台数1180万台,用户1.19亿人。受移动互联网冲击、经营成本上扬及用户数量下降等因素的影响,网吧收入总规模为520亿元,比上年下降3.2%。 另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上半年,通过网吧上网的人数比例处于较低水平,而网民上网场所的首选仍然是家庭,其比例为91.3%。 该统计报告称,“随着上网设备的多样性和网络接入的便利性,网民上网场景更加丰富、多元。”这意味着,虽然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仍在持续增长,但网吧上网的网民数量已出现实质性下降。因此,网吧审批开放最终对网吧行业发展的影响力或有限。 仍然应当看好的是,网吧审批开放亦是此轮政府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的一部分。 阅读全文
2014-11-18 来源:新浪科技 新浪科技讯 11月18日上午消息,网络推手“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今天宣判,被告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一审获刑4年,罚金15万元,其他被告也分别遭到判罚。杨秀宇当庭表示不上诉。 炮制北京后海“僧人船震”事件、策划“干爹888万带我包机看伦敦奥运”,并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今天上午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秀宇、卢梅非法经营一案今天上午宣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被告人杨秀宇、卢梅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中,杨秀宇一审获刑四年,罚金十五万;卢梅一审获刑一年半,罚金三万;尔玛天仙公司被判罚金五十万;尔玛互动公司被判罚金二十万元。 杨秀宇表示接受法庭判决、卢梅明确表示不上诉,两公司当庭均表示回去考虑。(萧然) 阅读全文
2014-11-07 来源:CCTV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日下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在全国开展清理整治网络视频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将重点围绕在线存储服务类网盘、APP下载服务、微信互动分享视频链接等五大领域,清理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等视频有害信息。 会上指出,网络视频有害信息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严重危害网络生态环境,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人民群众深恶痛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等有害视频内容源头复杂多元、传播途径隐蔽多样,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国家网信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副局长梁立华说,专项行动将重点围绕清理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等视频有害信息,把握五大关键节点:在线存储服务类网盘、微盘;智能手机浏览器自带APP下载服务及手机APP应用商店;微博、博客、论坛、微信等互动环节分享的相关视频链接;一些发布有害视频内容的无视听服务资质、甚至未备案违法违规网站;互联网电视等智能终端视频播放软件。 据介绍,网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具体包括: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属地网站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网盘、微盘、APP应用商店、互动环节等关键节点存在的视频有害信息,关闭一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账号、网站等。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有害视听节目的监控、研判及无视听节目服务资质网站查处工作,负责做好违规互联网电视等智能终端软件核查。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副主任奚伟表示,将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开设举报专区,设置12377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置反馈。 据介绍,两部门将及时公开专项行动的重点、进展及成效等,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突出宣传传播有害视频的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引导网民自觉抵制、主动监督有害信息,形成震慑效应。(记者罗宇凡、南婷) 阅读全文
2014-11-07  来源:网易科技 之前有媒体报道工商总局叫停双11折扣价,对此消息,京东回应称,京东内部有对商家的促销规范建议,但不是不是来自工商局的要求。 京东对商家的促销规范建议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促销活动,京东建议京东平台的入驻商家,页面显示“参考价”的商品,需要能够证明参考价的来源。如无法证明来源建议去掉页面显示“参考价”。 媒体称工商总局叫停双11折扣宣传 限今日整改 11月6日消息,亿邦动力网最新获悉,已经有参加双11活动的商家陆续接到来自京东的通知,称勒令自营和POP商家于今日内撤销店铺内关于参考价、最低价、折扣等信息。这或将导致平台和商家所涉及的大量促销广告需重新设计,营销效果付诸东流。 商家截图显示,京东已经发布紧急通知,称工商局要求,一律禁止电商平台使用折扣和参考价等信息,因此,商家必须在今天内把店铺和承接页面出现的所有“参考价”“京东价”“原价”等字眼全部去掉;商家只能保留促销价。 阅读全文
2014-11-07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1月6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 据了解,工信部在通知中表示,对该规定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5日。征求意见稿中特别说明,“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按照此规定,短信息指的并不仅仅是手机短信,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方式,都可以被纳入管理范围当中。 此外,工信部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阿茹汗) 阅读全文
2014-11-04  来源: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 1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腾讯科技整理的意见稿要点。 1.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2.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3. 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4.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5.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6.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五条 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用于业务经营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第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在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中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第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第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 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5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第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第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第十三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 第十四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第十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第十七条 拟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无偿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第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其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免费、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接收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收者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产品。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和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章 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用户或举报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第二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被投诉或者举报的短信息明显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短信息服务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是指将其短信息交由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端口类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六)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第三十八条 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递送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2014-11-03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张婷)昨日下午,国家网信办召开移动互联网业界代表座谈会。会上,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透露,年内将出台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他表示,“这将是近期内互联网领域最新、最全、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法规”。   5.27亿网民手机上网 据悉,这是国家网信办成立以来首次召开移动互联网业界代表座谈会。来自中央新闻单位、中央新闻网站、新闻客户端、微博(18.5, 0.46, 2.55%)客网站、即时通信工具企业、应用商店企业、移动搜索企业、政务类公众账号和微信公众账号的相关负责人参会发言。 彭波在会上指出,自2012年6月以来,手机已经超越PC端成为我国网民上网的第一终端。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的网民共有6.32亿,而其中,手机网民达到5.27亿。庞大的网民数量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移动互联网市场,也使得移动互联网成为一个巨大的舆论场。 彭波说,“在中国的互联网上,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像今天这样,提供如此多的知识和营养,同时,也充斥着无数垃圾和口水”。他说,移动互联网发展越快,越需要依法予以规范。   网络安全法有望出台 彭波指出,依法治网,既包括依法保护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依法维护企业利益,也包括依法规范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打击各类借违法违规谋取不当利益行为。目前,互联网上主要存在八大类非法行为,包括假冒公共机构、媒体发布信息;发布、传播淫秽信息;发布暴恐信息;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谣言;发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 彭波透露,为将依法治网落实、落细,我国已制定“互联网立法规划”,将加快推进网络立法,年内会修订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他表示“这将是近期内互联网领域最新、最全、最重要的一个法律法规”。 同时,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互联网立法也在进一步研究酝酿中。   互联网上八大类非法行为 假冒公共机构、媒体发布信息; 发布、传播淫秽信息; 发布暴恐信息; 发布虚假广告; 发布谣言; 发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 诽谤他人; 侵犯他人隐私。 阅读全文
日期:2014-11-03 来源:雷锋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9月3日印发新广电发〔2014〕204号文,对视频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将进行限制和综合治理,如果说2011年发的181号文是管理终端的话,204号文管的是内容,这或将结束长期以来总局对互联网和有线网的双轨制管理,使大家回到同一起跑线上。 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到9月底,国内宽带用户已超2亿,逼近2.3亿用户的有线电视,有线电视面临来自互联网的严峻挑战,用户不是还只在家里看有线电视,而是通过PC上网看视频网站,或者在手机PAD上下载视频网站的APP,视频网站也发行自己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或在其他盒子或电视机里建立自己的专区去占领客厅,当然后者遭到了181号文的约束。 不让上电视,那就继续玩移动终端,有线电视看不到的、不能看的,可以在视频网站上看、在手机PAD上看,然而204号文出台了…… 那些让用户狂追的内容、那些让互联网自以为豪的东西,如今受限制了,据称该文件已下发到各网络视听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和部署,相关工作正在稳步展开。 204号文的依据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总局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但在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应依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并取得着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传播。视频网站要依法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含有“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业务”,才可以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各网站只能引进用于本网站播放的境外影视剧,也可在本网站播出的同时,在符合版权要求的情况下,销售给其他具有影视剧播出资质的持证网站播放。各网站不能引进境外影视剧专门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买剧须先自用,不得只卖不播】 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还应将本网站年度引进计划与上一年度年底前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初核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各网站申报的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拟引进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发布。依照“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各网站按年度引进计划与着作权人签订引进协议,签约后,将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样片、合同、版权证明、剧情概要等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同时标明版权起止日期。总局对各类单位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的相关信息核对后,配以节目登记序列号,将所有可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目录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告。网站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应在节目片头注明登记登记序列号。各网站不得播放未在平台上登记和公告的境外影视剧。【有编号的才能播】 2015年3月31日之前,各网站要将本网站在播境外影视剧名称、集数、购买合同、版权起止日期、内容概要、内容审核情况等信息上传到“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从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对于已经登记但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批准引进文件的网上在播境外影视剧,各网站不得进行版权续约,节目版权到期后不得继续播放。【编号有时效的】 204号文的规定相当严谨和细致,看来总局已经拿视频网站当电视台管理了,也难怪,视频网站就是互联网上的“电视台”,通过2亿户宽带和12亿部手机覆盖了所有上网人群。不允许有线电视网自办节目,只能传输电视台的直播节目,电视台又受广播电视条例的约束,肯定无法与视频网站竞争,有线也一直抱怨双轨制管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是有了,可是管的住吗?是互联网从此纳入广电总局管理,还是新一轮的猫鼠游戏…… 阅读全文
2014-11-03 09:22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1月3日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召集阿里巴巴、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等10家电商,提出必须在网站事先公布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排查促销者的经营资质、身份信息,全面梳理近期网络商品价格,防范经营者采取“先涨价后降价”方法虚构优惠促销,欺骗消费者。 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针对今年“双十一”指出,应纠正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准入把关不严、对商品信息的审查处置不力、消费者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网络经营数据过度封闭和销售行为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电商购物节即将到来,根据往年的经验,一些电商经营者用假打折误导消费者,部分经营者“先提价、后打折”、“以无库存为由不予销售”、“单方面变更甚至撤销促销”;还有的使用“全网价格最低”、“史上最低价”、“销量第一”等违反《广告法》用语,甚至有网络平台部分内部工作人员参与其中。 近两年的数据显示,每年的11月成为网购投诉的高峰期,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售后及虚假宣传等问题。对此,北京市工商局也向电商发出警示,电商必须保证及时送货和退换修服务。同时,工商部门也呼吁消费者,理性消费,切勿被低价冲昏头脑。(明宇)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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