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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1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今天上午,记者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了解到,自2015年开始,国家网信办开展了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活动。据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透露,目前已发现一些干部内外勾结,参与网络删帖活动。 国家网信办副主任彭波在发布会中表示,当前的网络管理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时有出现,有的干部内外勾结,参与网络删帖活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是违法违纪行为,是网信系统的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 彭波副主任说,“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五宗罪分别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严重损害网络管理部门和网络媒体的形象;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他表示,目前已经掌握这样的案例和这样的线索,国家网信办会实事求是、认真严肃处理,近日将会对外公布一些案例。 据介绍,国家网信办将专项整治工作分内、外两个层面同时推进:一是由网信部门牵头,联合电信主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重点针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非法网站、社交网络账号及网络公关公司开展,为期半年;二是在国家网信办的领导指挥下,专门针对各级网信部门和网信队伍开展,为期3个月。 阅读全文
2015-01-21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月21日消息,近日,数部美剧在国内多家视频网站下架,包括《特工卡特》(Agent Cater)、《嘻哈帝国》(Empire)、《无耻之徒》(Shamless)等。分析人士指出,此举是因广电总局去年出台的新规定,2015年的境外引进剧须拿到1季的全片并配好字幕送审。 据了解,广电总局2014年底出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境外影视作品要先审后播,属地管理,不能同步直播:2015年新上线的境外影视剧必须拿到一季的全片并配好字幕交审,审核通过后,取得引进许可证号方可上线播出。 此外,在数量上,2015年可引进影视剧数量为上一年度(2014年)新上线播出的国产影视剧数量的30%,且国别、题材类型要多样化。审核方面,2014年9月前上线播出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2015年4月1日前完成登记,之后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此次下架的剧集中,既有今年的新剧,也有老剧的最新季,下架网站包括搜狐、乐视等。在这些网站搜索相关剧集,可看到有的页面显示“已下线”,有的则是“无法找到页面”。(阿茹汗) 阅读全文
2015-01-20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刘雪玉)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关闭“这不是历史”等133个传播歪曲党史国史信息的微信公众账号,并将加大网络执法力度,深入查处即时通信工具平台网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网民举报,微信平台中一批公众账号以“揭秘”、“真相”为噱头,打着“你不知道的历史”、“这才是历史”、“我知道的历史”等旗号,捏造事实,歪曲历史,混淆视听,大肆传播歪曲党史国史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呼吁严厉查处。国家网信办随即展开调查,依法关闭了133个相关微信公众账号。 该负责人指出,“微信十条”明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应当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上述传播歪曲党史国史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突破底线,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执法部门理应依法予以严厉处置。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电话是12377,举报网址http://net.china.com.cn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阅读全文
2015-01-19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月19日消息,据媒体报道,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期彩票市场出现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扰乱彩票市场秩序。还明确了彩票销售机构擅自委托网络公司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主要方式包括代购、代销、合买、网站直接销售和客户端直接销售等。 通知要求彩票销售机构认真自查自纠。2012年下半年,财政部只批准了两家公司试点互联网彩票销售,分别是中国竞彩网和500彩票网,但是随着近些年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多数网站互联网彩票销售一直在打“擦边球”。 据了解,有关部门于2007年、2012年先后两次叫停互联网售彩,并分别于2009年、2012年出台《彩票管理条例》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印发《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底修订了《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发布《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业内人士分析,此文件下发预示着互联网售彩新一轮整顿将拉开帷幕。(阿茹汗) 阅读全文
2015-01-13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期被依法关闭的一批网站、栏目和微信公众账号。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年国家网信办将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包括微博、贴吧和网站等均实行实名制。 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介绍,除了即时通讯实名制之外,今年国家网信办将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包括微博、贴吧和网站等均实行实名制,对此将加大监督管理执法的力度。 此外,据徐丰介绍,在2014年年底对即时通讯工具管理进行了全面的复核。复核的结果显示,目前微信真实身份注册的比例已经超过80%,其他的一些即时通讯工具的真实身份注册比例都在90%以上。 阅读全文
2015-01-13  来源:中国网信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月13日公布了近期被依法关闭的一批网站、栏目和微信公众账号。这是国家网信办今年首次集中公布相关信息。 据了解,共有50家网站、频道(栏目)以及微信公众账号被依法关闭,包括24家网站、9个网站频道(栏目)和17个微信公众号。 据介绍,有关网站、频道(栏目)、微信公众账号被关闭的原因包括:假冒党政机关或媒体名义发布虚假信息;发布涉赌博、诈骗等违法信息;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不具备登载时政新闻资质违规登载时政新闻等。 其中,中国新闻报网、政府法制网存在未备案或不具备登载时政新闻资质等问题;微信公众号“中纪委巡视组”、“地方巡视组举报平台”、“人民曰报”等假冒党政机关或媒体名义发布虚假信息;新浪网“日娱频道”、腾讯网“性感热图”栏目、迅雷弹窗“资讯”栏目刊登淫秽、低俗视频图片、信息;微信公众号“A女皇本色”、“代开正规票”、“香港站”、“猛将气玻璃bb弹co2铜珠”等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发布涉贩卖假发票、赌博、枪支等违法信息。 国家网信办发言人姜军表示,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网信办集中力量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加强执法督查工作,坚决查处各类网站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管网落实落细,此次集中依法处理是推进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具体表现。 姜军表示,为依法维护网民权益,依法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国家网信办今年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网站“黑名单”,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踊跃举报。 举报电话:12377 举报网站:www.12377.cn 附:     国家网信办依法处理的网站、栏目、微信公众号名单     一、近期依法查处24家违法违规网站名单 (一)关闭未备案网站10家 1、宁视网(www.nxnet.net) 2、易读库(tvsbbs.com) 3、中国新闻报网(www.chinanewsbao.org) 4、伊人成人综合网(www.yiren33.com) 5、胜天虹玩具小商品批发 (www.zmdcom.cn ) 6、中国民生热线网(www.srxw.cn) 7、法制网(www.whbxw.net) 8、色五月(www.456liv.com) 9、AV小次郎(qusemm.com) 10、特价机票打折网( www.bjsdwe.com) (二)关闭已备案网站14家 11、中宣网 (www.zxw001.com) 12、强军网 (www.qiangjun.cc) 13、政府法制网(www.govlaw.com.cn) 14、雷霆01军事网 (www.leiting01.com) 15、四代军事网 (www.4dmil.com) 16、360军事网(www.360junshi.com) 17、久久军事网 (www.99mil.com) 18、中国舆论监督网(www.yuluncn.net) 19、中国正义反复网(www.fanfulianzheng.net) 20、民盟军事网(www.mmgzsw.com) 21、淘宝十一周年庆典 (taobkfc.com)(www.taobaofpw.com) 22、五月婷婷 (www.seh8.com) 23、四月天军事网(www.8888day.com) 24、红山妖军事网(www.hong111.com)     二、依法关闭的9个网站频道(栏目)名单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陕西频道、新浪网“日娱”频道、新浪网“娱乐图库”栏目、凤凰网“播客”频道、腾讯网“性感热图”栏目、17173网“818游戏之外”频道、酷6网“主题”栏目、PPTV网“娱乐”频道、迅雷弹窗资讯栏目 三、依法关闭的17个微信公众账号名单 中纪委巡视组、地方巡视组举报平台、人民曰报、港澳日报、微立方微圈助手、微圈助手、微信视圈、A女皇本色、东京热不热、男色荷尔蒙、香港站、代开正规票、猛将气玻璃bb弹co2铜珠、阅品味、谈资、路边社、和平演进 阅读全文
2015-01-08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1月8日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了网络文学作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提出网络文学发表作品的作者须实名注册。 《意见》提出建立网络文学内容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支持网络文学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质量评估体系和控制机制;落实编辑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网络文学发表作品的作者实名注册、责任编辑及出版单位署名等管理制度,加强网络文学编辑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推动网络文学作品登记识别、标识申领、存储分类等作品管理技术标准研发,建立兼容性强、使用便捷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编目系统、版权信息系统和社会公示及查询系统。 此外,《意见》提出多项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包括开展网络文学评论引导,逐步建立科学的网络文学作品评价体系;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动网络文学企业加快相关技术研发及应用;加强版权保护,持续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网络文学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内容的打击力度,整治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利益等行为;加大政策扶持,争取各级财政对网络文学发展的扶持,完善相关出版基金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推动网络文学出版等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快人才培养,营造名作家、名编辑和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不断涌现的良好环境;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共同发展。 《意见》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充分认识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网络文学工作的指导和扶持,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阅读全文
2015-01-06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月6日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禁止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或者服务的项目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不如实标示赠品、免费服务的品名、数量或者赠品为假劣商品。(周小白) 阅读全文
2015-01-06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1月6日电 今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显示,《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规定第十一条中指出,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中新网IT频道)   附规定全文: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 (二)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 (三)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 (五)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 (六)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七)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伪基站”设备,是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有关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器材、设备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结论,对不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行为以及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和发布相关违法广告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后,可以提请通信监管部门对相关网站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案件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在查处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阅读全文
【TechWeb报道】12月31日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近日发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已经于2014年12月1日商务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七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此外,《规定》指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阿茹汗) 以下为全文: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其他经营者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网络零售,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 (一)基本规则,指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及关于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 (二)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及风险分担的规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指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四)信用评价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以及收集、记录、披露交易双方信用情况的规则。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指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 (六)信息披露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核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 (七)防范和制止违法信息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防范和制止在其平台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网络广告等规则。 (八)交易纠纷解决规则,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与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争议的机制及规则。 (九)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指交易规则适用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 (十)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指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十一)其他必要的交易规则或与规则相关的措施。 第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交易规则; (二)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需紧急采取措施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七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十一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利益相关方责任的内容。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七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将修改部分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免费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向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交易规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举报内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举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提醒利益相关方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内容的; (二)未按本规定备案交易规则的; (三)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八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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