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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来源:凤凰科技 凤凰科技讯 1月5日消息,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专案组对微软公司、微软大中华区有关负责人进行反垄断询问调查,要求其就总局对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案进行调查以来获取的电子数据中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说明,并要求其在询问调查后及时提交完整说明材料。 此外,据Techweb报道,2013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举报反映的微软公司存在对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问题、搭售、文件验证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中,国家工商总局先后约谈了微软公司和有关企业,微软公司就总局关注的问题提交了报告。期间,相关企业也不断向国家工商总局反映情况。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经过前期核查不能消除微软公司上述行为具有反竞争性的嫌疑。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已对微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14年7月28日,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专案组对微软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四个经营场所,即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成都的分公司同时进行突击检查。被检查人员包括微软公司副总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市场、财务等部门相关人员。工商执法人员复制了微软公司部分合同和财务报表,提取了电脑、服务器中储存的内部沟通文件、邮件等大量电子数据,查封扣押了2部工作电脑。 2014年8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专案组对微软全球副总裁Mary Snapp女士一行,进行反垄断调查询问。国家工商总局正告微软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案件调查,保证案件调查的客观公正。微软公司承诺遵守中国法律,全面配合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工作。 阅读全文
2016-01-05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月5日消息 据北京商报报道,昨日下午网上流传的关于深圳将暂停互联网金融企业登记注册的消息应该属实,深圳特区报也发文称深圳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暂停并非长久之策,放缓节奏有利于行业更好地发展。也印证了此前网上流传的消息属实。 e租宝事件可以说是引爆P2P行业的多米诺,互联网金融行业前期所积累的风险也开始逐一暴露出来。在此背景下,有关监管部门也开始加大监管力度,对行业进行大清理。从年末银监会发布的P2P监管细则就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行业加强管制的决心,而地方金融办也逐步开始响应中。 从昨日网上流传的那份《市金融办关于暂停全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事登记注册的函》中可以看出,自201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将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也就是说,此后有关“互联网金融”这类的注册申请将不再审核,已在网上申请单1月1日尚未核准的,也不再办理登记。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并不是长期举措,待有关部门制定出新的管理办法,重新明确登记及后续备案程序之后,市监管局将按照新的政策进行登记。并表示此时的“停下”是为了更好的“前进”。暂停登记只是第一步,待全国性监管政策落地后,互联网金融企业登记会陆续放开。 以下是网络上流传的公告全文: 根据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关于暂停全市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事登记注册的函》(深府金函[2015]572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委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注册。名称行业用语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不再核准,经营范围表述为“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也不再核准。已在网上申请单1月1日尚未核准的,也不再办理登记。市金融办等有关部分正在研究制定我市新的管理办法,重新明确登记及后续备案程序。待有关文件明确后,我局将按照新的政策要求进行登记。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阅读全文
2016-01-05 来源:新华网 2015年快递业务量完成206亿件,同比增长48%;快递业务收入完成2760亿元,同比增长35%。其中农村地区收投快件量超过50亿件,带动农副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超过3000亿元,国际小包和国际E邮宝出口近7亿件,同比增长70%。全国农村地区直接通邮率达到94%,乡镇快递服务营业网点覆盖率提升至70%,主要城市安装智能快件箱逾6万组。这是记者在4日召开的2016年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在会上介绍,“十二五”期间,邮政业业务总量和业务收入分别增长2.9倍和2.1倍,快递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分别增长7.8倍和3.8倍,五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100万个。如今已有6家快递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亿元。预计2016年邮政业将完成业务总量6340亿元,同比增长25%;业务收入将完成4820亿元,同比增长20%。其中快递业务量将完成275亿件,同比增长34%;快递业务收入将完成3530亿元,同比增长28%。争取到年底全国乡镇快递服务网点覆盖率达到80%。 马军胜透露,今年将全面实施实名收寄和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出台《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用户身份核对和信息登记,企业要尽快建立用户信息数据库,确保寄递用户信息可录入、可查询、可核对、可追溯。同时将开展绿色包装试点工程,倡导适度包装,试点环保包装材料应用和分类回收处理。邮政管理部门鼓励各类资本依法进入快递领域,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今后五年邮政行业发展将高位运行,但结构性矛盾突出,快递企业基础仍比较薄弱,同质化竞争严重,跨境服务能力不强。我们要坚持创新引领,推进结构改革,推进合作开放,巩固安全基础,不断满足亿万商家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邮需求。”马军胜说。(记者左娅)   阅读全文
 2015-12-30 来源:I时代报 目前上海尚在运营的200多家P2P平台中约有50家存在问题,上海将加强打击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这是记者在昨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在会上,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表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业态,参与者众、覆盖面广,而且跨区域、跨市场现象比较突出。怎样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及时地在规范方面作出安排,非常必要,管理部门已注意到,不少企业以互联网金融作为招牌,实际上在进行一些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上海今年8月专门成立了上海市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目的是想通过行业自律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郑杨介绍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具体数字一直在变动当中,目前尚在经营的上海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有200多家,其中一些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下一步会加强监测密切关注。 上海金融办金融创新处处长许耀武曾说,很多平台在做法上不完全符合要求,如存在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同时目前整个信用体系还相对不够完整,此外还存在技术安全问题。 据了解,P2P监管细则明确落地以后,上海银监局作为中央驻沪的金融监管部门,将和上海市金融办共同做好相关的风险防范和监管工作,推动辖内P2P和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有序发展。   专家:三类问题P2P平台将消失 据新华社电 备受期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8日公布。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体现了对网络借贷的“底线监管”思路,明确其信息中介性质,行业发展将逐步规范。 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指出,根据办法,三类问题平台将消失:一是诈骗平台,办法对行业实行备案登记制,意味着行业有一定的门槛,这类平台无备案即无法生存;二是带病上线平台,即原来已有窟窿,想通过P2P不断造血生存的平台,根据办法中12项行业禁止行为以及借款人禁止行为的规定,这类平台将无法生存;三是庞氏骗局平台,办法强调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平台公布坏账、逾期率、代偿率等信息,这类平台将因为信息披露而现形。此外,办法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线下业务,开线下门店。当下不少线下理财公司将自己标榜为P2P,也将被逐步清理。 阅读全文
  2015-12-30  来源:techweb 匹凸匹在公告中称,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证监处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称对匹凸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调查完毕。 【TechWeb报道】12月30日消息,曾因改名备受关注和争议的A股公司匹凸匹(原名多伦股份)称,监管部门针对其进行信息披露违规案已调查完毕,除公司被罚外,还有8名高管被罚。 匹凸匹在公告中称,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证监处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称对匹凸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调查完毕。 在处罚方面,《告知书》显示:一、对多伦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怦燕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陈国强、金卓、史洁等6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匹凸匹原名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房产开发业务,今年5月份宣布更名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房产开发和互联网金融转型,由于新名中“匹凸匹”一词与“P2P”(Peer to Peer,又称网贷)同音,引发业界“哗然”,被指“炒概念”。(小峰)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5-12-28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适应近年来电信新技术新业务蓬勃发展、电信体制改革、电信市场开放等形势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促进电信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扩大信息消费,规范市场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障用户权益,经广泛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制定《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录》在维持“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分类框架的基础上,优化调整了“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类别或内容;取消了“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模拟集群通信业务”和“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等类别。 《目录》公布施行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本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则,支持和帮助相关企业有序完成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和换证工作,做好与现行电信业务许可和监管的衔接,促进电信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doc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2015年版)   目  录   A.基础电信业务 A1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固定通信业务 A11-1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A11-2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A11-3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A11-4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1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2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3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A14-1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A14-2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14-3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4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A15 IP电话业务 A15-1国内IP电话业务 A15-2国际IP电话业务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集群通信业务 A21-1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A22无线寻呼业务 A23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A23-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A23-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A24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A24-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5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5-1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5-2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5-3用户驻地网业务 A26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27网络托管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呼叫中心业务 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5信息服务业务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业务界定   A.基础电信业务 A1 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  固定通信业务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固定连接起来,向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服务,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通信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通信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通信网(又称本地网)。 固定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11-1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是指通过本地网在同一个长途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基于综合业务数字网(ISDN)的承载业务。 ——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本地通信网设施(包括有线接入设施、用户驻地网),所提供的本地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本地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是不同运营者的网络。 A11-2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通过长途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本地网之间提供的通信业务。某一本地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网的用户。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各种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消息类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内长途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和长途网,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1-3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通信网提供的国际通信业务。某一国内通信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际长途字冠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通信网用户。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业务等。 ——跨国家或地区的消息类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国内长途网和国际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1-4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星地球站、卫星空间段资源、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网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通信传输设施。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12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越区切换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功能。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移动通信网,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设施,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设施共同完成。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1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包括GSM、CDMA)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包括GSM、CDMA)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第二代移动通信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A12-2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包括TD-SCDMA、WCDMA、CDMA2000)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A12-3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包括TD-LTE、LTE FDD)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A13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是指经通信卫星和地球站组成的卫星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和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A13-1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移动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3-2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是指通过由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实现固定体(包括可搬运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固定通信网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提供跨境卫星固定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提供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属于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卫星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卫星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点对点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有永久连接和半永久连接两种类型。 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终用户租用或购买。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卫星通信网设施。 A14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帧中继、异步转换模式(ATM)网、X.25分组交换网、数字数据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管理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互联网协议)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提供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根据组建网络的范围,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分为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1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和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基于互联网的国际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A14-2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和城域网,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A14-3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城域网,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互联网骨干网和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 城域网的覆盖范围参照本地网的范围执行。 A14-4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网络向用户提供虚拟专线、永久虚电路(PVC)连接,以及利用国际线路或国际专线提供的数据或图像传送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会议电视业务和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国际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传输设施。 A15  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在此特指由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包括国内IP电话业务和国际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A15-1  国内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固定网或移动网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5-2  国际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端经过国际固定网或移动网或互联网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应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应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提供国际IP电话业务,应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2  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  集群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动态分配等技术特点的集群通信系统组成的集群通信共网,为多个部门、单位等集团用户提供的专用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系统是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以单工通话为主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该系统一般由终端设备、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组成,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虚拟专用网、漫游等功能。 A21-1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数字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调度指挥、数据、电话(含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或集群网与公用通信网间互通的电话)等业务类型。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调度指挥业务,也可以提供数据业务、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业务及少量的集群网与公用通信网间互通的电话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应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2  无线寻呼业务 无线寻呼业务是指利用大区制无线寻呼系统,在无线寻呼频点上,系统中心(包括寻呼中心和基站)以采用广播方式向终端单向传递信息的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接续方式。在漫游服务范围内,寻呼系统应能够为用户提供不受地域限制的寻呼漫游服务。 根据终端类型和系统发送内容的不同,无线寻呼用户在无线寻呼系统的服务范围内可以收到数字显示信息、汉字显示信息或声音信息。 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者必须自己组建无线寻呼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3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A23-1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我国境内将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及容量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的经营活动。 A23-2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卫星发射、接收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应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 A24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4-1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主要包括基于IP承载网、ATM网、X.25分组交换网、DDN网、帧中继网络的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虚拟IP专线数据传送业务、PVC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不含IP-VPN)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应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应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者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5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的、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或用户网络接口(UNI)相连接的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包括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 A25-1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在此特指为终端用户提供的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无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网络位置为SNI到UNI之间部分,传输媒质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传播的无线方式,用户终端不含移动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动性,没有越区切换功能。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建设位于SNI到UNI之间的无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开展无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5-2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有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网络位置为SNI到UNI之间部分。业务节点特指业务控制功能实体,如固定网端局交换机、本地软交换设备、网络接入服务器等。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应建设位于SNI到UNI之间的有线接入网络设施,可以开展有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5-3  用户驻地网业务 用户驻地网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利用与公用通信网相连的用户驻地网(CPN)相关网络设施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用户驻地网是指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根据管理需要,用户驻地网在此特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用户驻地网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楼宇,但不包括城域范围内的接入网。 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者应建设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展驻地网内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6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光纤、金属线、节点设备、线路设备、微波站、国内卫星地球站等物理资源和带宽(包括通道、电路)、波长等功能资源组成的国内通信传输设施。 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27  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放置、网络管理、运行和维护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他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注:1.无线寻呼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2.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3.《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版)》中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因业务萎缩,今后不再发放新的经营许可,已经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继续提供相关服务。 B.增值电信业务 B1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B12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B13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B1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B2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点以上的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的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把我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的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的双向通信会议平台服务。 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互联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交互式的多媒体综合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等。 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业务。 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通信网、公用数据传送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转发、通知等功能。 电子邮件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采用各种电子邮件传输协议为用户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点的电子邮件编辑、发送、传输、存储、转发、接收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智能终端、计算机等与公用通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与传真机、传真机与计算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传真存储转发系统主要由传真工作站和传真存储转发信箱组成,两者之间通过分组网、数字专线、互联网连接。传真存储转发业务主要有多址投送、定时投送、传真信箱、指定接收人通信、报文存档及其他辅助功能等。 B24  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等相关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4-1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内外单位提供的、主要面向国内用户的呼叫中心业务。 B24-2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是指通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为境外单位提供的、面向境外用户服务的呼叫中心业务。 B25  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 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指为用户提供公用通信网与互联网之间或在互联网上的电话号码、互联网域名资源、互联网业务标识(ID)号之间的用户身份转换服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在此特指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B26-1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是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相互对应关系的过程。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业务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架设域名解析服务器和相应软件,实现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的对应关系转换的服务。域名解析服务包括权威解析服务和递归解析服务两类。权威解析是指为根域名、顶级域名和其他各级域名提供域名解析的服务。递归解析是指通过查询本地缓存或权威解析服务系统实现域名和IP地址对应关系的服务。 互联网域名解析服务在此特指递归解析服务。 注:我国承诺的WTO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项目与本分类目录中的业务名称不一致时,其对应关系如下: 1.基础电信服务中,移动话音和数据业务属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2.国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送业务含在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和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中;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属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3.国际业务中,话音服务、传真服务、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含在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和国际数据通信业务中;基于互联网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业务属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利用国际专线的国际闭合用户群数据服务属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增值电信服务中,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和电子数据交换属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存储与传送、存储与调用)属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属信息服务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属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阅读全文
2015-12-29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29日消息 目前,全国政务民生微信公众号数量不断的增加,昨天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2016年1月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微信公众号将开通运行。其中,微信公众号设置了“反‘四风’一键通”举报和“微信大厅”等功能,这让公众又多了一个举报渠道。 根据2015年微信发布的《2015微信政务民生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8月底,全国政务民生微信公众号达到83641个,其中以医疗和政府办为主,可见政务部门开通政务民生微信公众号已是大势所趋,此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微信公众号开通也将更有利于政务服务。 据悉,目前,中央纪委已有包括网站、手机客户端等两种可接受举报的形式。其中中央纪委监察网站手机客户端开通反“四风”一键通举报窗口,而此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开通,将又增添一项网络举报新形式。 阅读全文
2015-12-29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29日消息,据新华网报道,12月28日,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和一号店4家大型电商平台在京举行合作签约仪式,约定双方共同推进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工作,协作发布对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履行情况检查结果信息。 为便于消费者查询,质检总局组织开发了“‘产品质量承诺’企业执法检查结果公开查询平台”,该平台预计将于2016年“3.15”前后上线,支持全国消费者查询使用。 通过此查询入口,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消费过程中可方便查询承诺企业有关信息,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维护合法权益。 据了解,前期“产品质量承诺企业执法检查结果公开查询平台”查询范围仅限家电、洗涤用品、童装三类产品,未来将扩大可查询的产品范围至绝大多数消费品。 阅读全文
2015-12-28 来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12月28日消息:今天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明确了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十二条禁令。 同时,发布了对《办法》的官方解读,对大家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官方解答如下: 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阅读全文
2015-12-29  来源:techweb 【TechWeb报道】12月29日消息,昨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了“扫黄打非”·净网2015”专项行动第4批案件查处情况,公布了24起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件,涉及微信、QQ群组等。 昨日晚间,腾讯公司官方微博正式对此事进行了回应,腾讯公司发布《关于持续打击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的说明》,腾讯表示通过用户举报、风控机制以及综合识别技术对一批涉嫌淫秽色情信息进行了专项整治。QQ安全中心关停色情类QQ群组8571个,关停QQ空间6127个。 微信安全中心对共计5463个违规群进行永久关闭处理,对5026个发布色情群信息的个人用户,根据违规程度按照阶梯处罚原则进行了封停7天到永久封停处罚。 最后,腾讯公司鼓励用户对涉嫌散布淫秽色情信息的情况进行举报,一旦证实违规,腾讯安全团队将立即封停相关账号。对于情节严重者,将向司法机关举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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