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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8日电(毕彤彤)P2P网贷忙着合规备案的同时,各地现金贷整顿工作也在紧罗密布的开展。 中新经纬客户端从接近上海金融办人士处获悉,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下发了《上海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要求在今年1月底之前完成对相关企业的约查、检查工作,责成相关企业在停止违规业务,在2月底之前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或退出计划,而对于不配合整改的企业,则不予办理P2P网贷备案。 2月底前完成业务整改 《方案》指出,本次规范整治的对象主要是各类机构开展的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处置现金贷业务中存在的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防范相关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文件的整体总体要求是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去年下发的《关于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如,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预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禁止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共9条。 各区整治办根据前期监管部门提供的名单,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等相关信息,初步确定辖内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企业名单,及时逐一(或批量)约谈相关企业,传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现金贷”业务规范整顿的有关要求,对规模影响大、举报投诉多、不落实监管要求的相关企业,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此项工作应在2018年1月底之前完成。 在约谈、整改的基础上,各区整治办应责成辖内开展“现金贷”业务的相关企业对照监管要求,立即停止开展违规业务,并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或业务退出计划(应明确具体整改或退出时限,相关债权债务处置措施等)。此项工作应在2018年2月底之前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指出,对于不配合或拖延整改的企业,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告知不予办理P2P网贷备案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对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部门指导下移送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置。 据网贷天眼数据,截至2017年11月28日,上海地区涉及现金贷业务的公司共有112家,总计推出159类现金贷APP,包括拍拍贷(共涉及4种现金贷产品)、温州贷(4种)、诺诺镑客(2种)、中赢金融(2种)、点融网(1种)、信而富(1种)等至少10家P2P平台涉及现金贷业务,产品数量多达20余种。 多次政策剑指现金贷 对于现金贷监管政策,上海监管部门此前也多有提及。 去年12月底,上海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与现金贷企业合作做出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去年10月,上海黄浦区金融办召集辖内现金贷平台开会,传递了规范现金贷业务活动的信息,包括严禁暴力催收,并要求所有手续费、利息等综合借贷成本不得超过年息36%。 现金贷监管政策来临企业有何出路“现金贷平台出路大致有两个,一是合规转型,二是业务转型。”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 薛洪言进一步解释道,合规转型,要积极配合新的监管框架进行合规整改,可能会经历资金渠道、定价模式和杠杆率等的重大改变,必要时需要申请相关业务牌照,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业务转型,是要远离实质性的放贷行为,基于在获客端、风控端或催收端的历史积累,专注在非核心环节输出能力和资源,以合规的方式与持牌机构合作。 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巴曙松也持同样观点,其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指出,“现金贷企业现在需要金融科技的手段提升其风险识别能力;通过金融持牌监管,进一步拓展业务;还需要控制借款利率,避免过高负债。” “看待现金贷的问题,首先要看这类融资的形式是不是有现实需求,会不会积累大的风险。国内,这类金融模式目前最大的问题,来自经营主体不具备独立风险管理能力,对金融风险没有把控能力。”巴曙松说。 阅读全文
2018-01-08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1 月 8 日消息 有些电视节目因内容问题被停播后,经过剪辑、花絮等方式重新播出,不过根据广电总局最新规定,以后停播节目都不得复播了。 近日,广电总局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了所有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以成片、剪辑、花絮等各种形式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 通知中指出,广播电视节目要坚持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凡被总局发现问题、受到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点名批评、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将根据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此外,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参评当年度总局创新创优季度推优、年度评优,也不得参评各类节目评优评奖。受到总局警告的节目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受到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相关播出机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 以下为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监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机制,提高广播电视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现就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重点节目备案管理。广播电视开办国际新闻节目、军事节目须提前一个月,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歌唱选拔、晚会、引进境外模式节目和在黄金时段播出综艺娱乐、真人秀、访谈脱口秀、婚恋交友、才艺竞秀、情感故事、游戏竞技类节目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高度重视重点节目备案工作,责成专人负责,相关领导亲自审核把关,确保按时、准确报备相关资料。 二、严肃违规节目处理处罚。广播电视节目要坚持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要进一步完善问题节目整改、警告、停播制度,严肃整治在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上出现的问题。凡被总局发现问题、受到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点名批评、或被总局以其他形式批评的节目,依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 30 号)中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所有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以成片、剪辑、花絮等各种形式复播、重播或变相播出,包括不得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新媒体上播出。 三、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一律不得参评当年度总局创新创优季度推优、年度评优,也不得参评各类节目评优评奖。受到总局警告的节目须立即退出黄金时段。受到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相关播出机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追究责任。总局将对相关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负责人进行诚勉谈话;相关电台电视台要对频率频道负责人、节目栏目制作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四、建立问题节目公开批评制度。对于受到处理的问题节目,总局将在《收听收看日报》和每周全国电视电话宣传例会上予以公开通报、点名批评,个别典型案例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建立问题节目数据库,将受到总局整改、警告、停播处理的节目名称、问题、所属制作播出机构、处理情况等统一搜集、归档、备查。 五、加强属地管理和审查监看。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阵地意识,加强对辖区内制作播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前三级审查、重播重审等基本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实施细则和问责制度,认真梳理制作、播出各环节风险点,强化管控措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履行节目管理责任,对黄金时段节目和重点敏感节目亲自审查,严格把关。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对广播电视节目全天候、不间断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有害内容要及时研判处理。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 年 12 月 6 日 阅读全文
2018-01-05 来源:互联网 近日,笔者从网贷之家了解到,北京市金融工局正式下发通知,称北京市P2P平台整治验收工作尚未启动,平台“验收备案只求质量,不求数量,通过一家备案一家,没有数量额度等限制”,并公布了三条通知要点: 1. 我市验收工作尚未启动,我们正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准备; 2. 验收标准没有所谓的细则,均根据国家1+3的规定、57号文及148项规则; 3. 验收备案只求质量,不求数量,通过一家备案一家,没有数量额度等限制。   其中提到的57号文就是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对于北京金融工作局此次发布的通知要点,三益宝平台负责人第一时间表示:“三益宝作为北京地区的一家P2P平台,至今安全运营3年时间,对于此次通知和57号文的要求,平台上下都在积极准备、精益求精,对于平台备案充满信心。” 其实三益宝早在2016年就开始陆续调整业务模式、完善行业合规要求以及提高平台安全性。比如根据相关政策的要求,P2P平台融资项目金额要控制在100万元内,三益宝积极调整项目额度、逐渐减少大额项目,并深度开发国内市场,结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发展现状,于2016年和2017年分别推出了“乐商经营贷”和“个体经营贷”投资项目,既符合小额分散原则又保持较高的投资回报率(13.5%左右),深受广大投资人的喜爱。 进入2017年,三益宝在合规化进程的道路上更进一步,先是在3月份取得IC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8月份获得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三级备案认证,上线了资金存管,正式成为具备银行存管的P2P平台。此外,三益宝还推出了出借人风险测评,定期公布平台运营报告,不断向合规靠拢。 2018年已经开始,网贷行业整改进入冲刺期。对于网贷平台来讲,这是“生死攸关”的一年,合规则进、失败则退。三益宝将不忘初心,坚持“诚信、严谨、专业、便捷”的运营理念,合规化运营策略,为投资人提供更优质的项目、更专业的服务、更人性化的投资体验。 阅读全文
中宣部等部委联合开展针对网络游戏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内容的集中专项行动 2017-12-28 20:09:52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有效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推动我国网络游戏健康有序发展,近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对网络游戏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内容进行集中整治。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快速发展,内容形式不断丰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互联网技术应用、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网络游戏文化内涵缺失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游戏格调不高,存在低俗暴力倾向,个别作品歪曲历史、恶搞英雄,价值观念出现偏差,触碰道德底线。网络游戏沉迷问题较为突出,对一些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市场经营行为问题较为突出,部分企业主体责任缺失,低俗营销、诱导消费现象严重,用户权益保护不力,无序竞争时有发生,私服外挂等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绝。网络游戏系统安全、用户信息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个人信息泄露、账号非法交易现象较为普遍。同时,管理体制机制与市场发展还不完全匹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方式手段还不够完善,纠错惩戒不足以形成震慑。   《意见》从统一思想认识、强力监管整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制度保障、加强教育引导、加强监督举报等六个方面,对集中规范整治作出了全面部署。《意见》强调,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用户数量多、社会影响大的网络游戏产品,对价值导向严重偏差、含有暴力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坚决予以查处;对内容格调低俗、存在打擦边球行为的,坚决予以整改;对未经许可、擅自上网运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来自境外、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坚决予以阻断。所有网络游戏企业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觉抵制和清除不良内容。影响力大的游戏企业要带好头、作表率。   为推动此次集中整治取得实际成效,欢迎人民群众对网络游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2318,举报平台:www.12318.gov.cn。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电话:12377,举报平台:www.12377.cn。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电话:12321,举报平台:www.12321.cn。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www.cyberpolice.cn。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全国“扫黄打非”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在线举报微信公众号:“扫黄打非”。 阅读全文
2017-12-29  出处:手游矩阵 12月28日,新华社电、新闻联播播报: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有效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推动我国网络游戏健康有序发展,中宣部、网信办、工信部、教育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对网络游戏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内容进行集中整治。 《意见》强调,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用户数量多、社会影响大的网络游戏产品,对价值导向严重偏差、含有暴力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坚决予以查处;对内容格调低俗、存在打擦边球行为的,坚决予以整改;对未经许可、擅自上网运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来自境外、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坚决予以阻断。所有网络游戏企业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觉抵制和清除不良内容。影响力大的游戏企业要带好头、作表率。 为推动此次集中整治取得实际成效,欢迎人民群众对网络游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意见》还指出,部分游戏格调不高,存在低俗暴力倾向,个别作品歪曲历史、恶搞英雄,价值观念出现偏差,触碰道德底线。网络游戏沉迷问题较为突出,对一些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市场经营行为问题较为突出,部分企业主体责任缺失,低俗营销、诱导消费现象严重,用户权益保护不力,无序竞争时有发生,私服外挂等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绝。网络游戏系统安全、用户信息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个人信息泄露、账号非法交易现象较为普遍。同时,管理体制机制与市场发展还不完全匹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方式手段还不够完善,纠错惩戒不足以形成震慑。 阅读全文
 2017-12-25 来源:界面 来源:界面新闻 徐秋雨 初彦墨 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和普及,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强。零壹智库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央行共开出94张第三方支付罚单,罚款总额近2500万元,远高于去年。截至目前,央行共计注销了24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有19张是在今年注销的。   在受罚的67家支付机构中,处罚金额最高的是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规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177.9万元,并处以355.9万元罚款,处罚合计超过500万元,成为继去年通联支付、银联商务、易宝支付后,又一家被罚百万元的支付机构。 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巨头也在2017年首次“吃”罚单。上半年,支付宝和财付通均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原因分别是违反支付业务规定、未严格落实《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央行相关处罚公告发现,随行付、杉德支付、盛付通等公司都是“罚单常客”。其中,随行付自2011年成立以来已8次受罚,其中5次发生在2017年。 阅读全文
2017-12-19 来源:澎湃新闻 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支持省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发起设立P2P网贷机构,并鼓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  《实施办法》对设立P2P网贷持有宽容态度,第六条显示:“支持省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请具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浙江互联网金融平台牛板金创始人王旭航表示,这一条款体现了政府对网贷行业的支持,引导优质企业的参与及专业人士的流入、做大做强,可提高网贷行业的整体素养,是鼓励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明确信号。 在备案登记环节,《实施办法》要求市级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不得将权限下放,省金融办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此外,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协调处置,并按规定将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构成重大风险的P2P及其处置情况要报送到省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还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应当加强业务合作,互相配合,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为央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这或意味着,未来网贷平台上的借贷信息有可能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 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有监督管理的功能,须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形时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同日,《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下发,强调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中有一章节是《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明确了从工商登记、提交材料、初审复审、社会公示等六个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14项材料。 近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地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其中提到,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 王旭航表示,两个文件其实并不矛盾,浙江的条款给新平台留下了希望——虽然在此次专项整治期间无法备案登记,但只要达到各项监管要求,在整治期结束后依然有望获得备案,“这意味着网贷行业依然是开放的行业,并不会成为变相的牌照制或出现先行者垄断的情况,有利于未来的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 同此前深圳、上海金融办提出“属地化存管”一样,浙江的《实施细则》显示,P2P网贷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但也预留了一定的缓冲期,“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此外,《实施细则》强调,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也就是说,一个平台已经在当地备案登记,并不能为其增信。 下文为《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与《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本省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省金融办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浙江银监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 第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支持省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请具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完整材料,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省金融办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等规定,指导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十一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变更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应的变更。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变更情况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并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备案注销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注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变更业务覆盖范围。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注销其备案。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注销情况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并报送省金融办。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应当加强业务合作,互相配合,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符合保险行业监管规定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和出借人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对应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借款人实行分级管理,避免向不合格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职责,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等。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职责,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谈话、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经营情况统计表和资料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一)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协调处置,并按规定将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每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经营合规等重点环节的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性审查、聘请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进行测评认证,并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经营合规等重点环节审计报告、合规性审查报告、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外省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部机构备案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并接受监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外省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但未获告知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网络借贷相关监管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日常监管过程中出具的审计报告、合规性审查报告、测评认证报告等文件应保证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发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八条 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对于不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或依据监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 宁波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宁波市实施办法,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 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第六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形式合规时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经征询本市网贷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需告知省金融办,如无异议的,应当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及投诉举报; (六)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并报送省金融办。 第七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服务器地址及物理存放地址、服务器管理方等; (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最近1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主要业务模式说明; (五)合规经营承诺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八)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风控、信息技术、法律合规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资料和最近1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 (十一)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 (十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对备案文件材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三)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依法依规配合省金融办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 (三)确保及时向省金融办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报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数据、资料; (四)按监管部门要求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如实报送相关数据;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等向监管部门如实报送相关数据; (五)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六)设置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受理、答复客户投诉和举报,解决客户矛盾纠纷。 第九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完成机构备案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对于申请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相关备案登记材料。 第三章 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相关工作要求,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设区的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设区的市领导小组指定部门)验收合格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业务规模、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待偿余额,待偿余额前十大借款人名单及金额(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 (二)违法违规整改情况说明;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对机构的业务经营数据、客户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专项审计截止时间应在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内; (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二)项的内容外,还需对机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存量不合规业务是否整改完成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对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作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其他时限要求与新设机构相同。 第四章 备案登记后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反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反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收到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 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于备案登记后1年内完成存管银行更换。 第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及资金存管银行信息等。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于备案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进行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重大变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变更。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工商登记注册核实及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在完成备案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时提供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注销。备案注销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注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变更业务覆盖范围。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注销其备案。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注销情况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在完成备案注销后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情况报送省金融办。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注销其备案登记,并进行公示: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无法联系到机构相关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四)备案登记后1年内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实现资金存管或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以及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1年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外省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部机构备案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并接受监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外省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但未获告知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阅读全文
发布时间:2017-12-19  来源:工信部市场处 工信部信管〔2017〕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电信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我部将原“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义务 凡在上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年报工作,包括组织报送、社会公示、年报抽查、信用记录等。其中,我部负责监督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年报义务。各通信管理局负责督促本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履行年报义务,并协助我部对在本行政区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基础电信企业的年报整体由我部负责,其各地分支机构参加当地通信管理局组织的年报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组织开展三网融合试点企业、电信业务商用试验企业的年报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信息报送 每年1—3月,各企业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tsm.miit.gov.cn),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 每年4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年报义务,限期一个月内补正。 (二)社会公示 每年5月,电信管理机构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公示的年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以及参报企业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电信管理机构统计汇总相关年报数据,各通信管理局将本行政区的年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部。 (三)年报抽查 每年5—9月,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在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的通知》(工信厅政函〔2016〕606号)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技术检测等方式,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信用记录 每年5月,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应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在相关企业补充履行年报义务后,电信管理机构可将其从不良名单中移出。 四、有关要求 (一)自觉履行年报义务 各企业要提前准备年报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年报信息。年报期间,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处理和信用管理。 (二)做好年报组织保障 电信管理机构要本着“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做好年报工作,加强组织引导,做好政策宣贯、咨询服务工作,全面、客观评估企业和行业的发展状况,及时、妥善解决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三)严格经营资质管理 各基础电信企业以及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对被列入不良名单的企业,在提供通信资源、接入服务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将信用记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四)加强支撑手段建设 电信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有效支撑信息报送、社会公示、年报抽查、信用记录等工作,确保过程可记录、责任可落实。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13日 阅读全文
2017-12-19  来源:新浪综合 18日晚间 高鸿股份正式公告:关于公开挂牌转让下属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下属子公司同意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阳捷迅”)转让北京一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付”)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款确定为人民币叁亿元(RMB300,000,000)(“股权转让价款”) 2017年12月18日,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时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海时园科技有限公司是唯一股东为滴滴出行有限公司。 高阳捷迅旗下全资子公司北京一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一九付”)成立于2010年,2012年6月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业务主要范围为互联网支付业务。2013年7月,大唐电信旗下高鸿股份控股一九付,并注资1个亿,一九付成为高鸿股份控股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告显示2017年度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净利润为一479.27万元。 根据公告显示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北京一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批复文件的通知》(银管发[2017]328号文),根据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一九付变更主要出资人,由高阳捷迅将一九付 100%股份转让给新增出资人上海时园科技有限公司。这也就意味着滴滴收购支付牌照事宜正式落地!此前关人士透露本次收购仅限于支付牌照,对于其之前的业务并不接手,此前一九付业务正在逐步关停,并开始清退商户,根据审计报告也可以显示到2017年度支付公司业务属于急剧萎缩,应该也能印证此说法! 阅读全文
  2017-12-19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地区网贷的合规进程一直备受瞩目。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P2P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措施进行通报。三中院相关负责人指出,2015年1月-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2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可见,网贷平台问题已集中爆发,业内人士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网贷平台备案制仍存缺陷。 纠纷案三年超2万件 在收结案方面,P2P网络借贷纠纷案呈现出集中爆发趋势、案由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结案比例较高三大特征。2015年,三中院辖区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高峰,截至12月中旬,今年已收案近1.5万件。整体来看,近三年P2P网络借贷纠纷案已超2万件。 在审理情况方面,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主要存在四大特性,分别为平台作为诉讼一方主体参与诉讼、案件标的额较小、案件管辖相对集中与缺席审理比例高、上诉率低等。 此外,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额相对较小,尤其是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案件标的额基本都在30万元以下,多数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还有大量案件标的额仅为一两千元。 亟待严监管 对于网贷备案,北京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应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带病备案。 值得欣慰的是,该负责人透露,市场对征求意见稿反馈良好,正式的管理办法和意见稿变动不大。据了解,今年7月7日,北京市金融局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北京市金融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北京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也介绍了2016年4月以来,北京市对P2P网络借贷行业整治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三个阶段:通过线上线下全覆盖、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和手机排查App等方式开展摸底排查,初步构建了“一企一档”的企业金融风险电子档案;通过现场核查、下发整改通知书、辖区网贷机构全覆盖等手段实施专项清理整顿;起草制定验收与备案方法,推动验收与备案同步进行。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银监会的验收规定,和银监局一起制定验收方案,全面开展验收工作;开展备案办法发布后,对验收通过的机构将开展备案登记;开发日常监管监测系统,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加入结算、交叉比对、验证等技术特点,构建网络借贷新生态业务的监管系统,实现产品的实时登记、信息及时披露、对接银行存管数据,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可以高效交叉验证。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向网贷平台提供黑名单共享,引入银行以及行业协会等共建增值服务,有效降低平台经营风险,以及风险交叉传导。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一部负责人沈一飞介绍,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部分重点工作包括构建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推进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建设,发布实施网络借贷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重要标准;加强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平台、统计监测、信用共享、举报信息平台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多频度、多层次的统计监测产品,为日常监管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提供服务。 网贷收紧仍需加速 对于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爆发的原因,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因为行业高速发展而监管相对滞后;与此同时,也有受P2P网贷功能定位与互联网交易载体影响的因素。 “作为金融创新业务,P2P行业的监管相对滞后,加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并不完善,导致P2P行业缺乏有效的市场规制,随着时间推移,风险和问题逐渐暴露,并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随着人民群众收入的逐步提高,闲散资金增加,但当前低门槛的投资渠道较少,而小微企业资金周转、个人消费升级等催生了大量融资需求,P2P网络贷款正好匹配这两种需求,且通过互联网的撮合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故短时期内规模迅速扩大,交易量大势必导致相关纠纷增多。”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环境由松至紧导致纠纷集中爆发。因P2P网络借贷属于新生事物,没有成熟的市场监管方案与手段,出于对“互联网+ ”创新的鼓励,2015年以前监管环境较为宽松。2015年以后,监管政策出台,监管环境趋严,此前平台不规范的行为集中以诉讼的方式呈现。 去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设定网贷监管13条“红线”,也拉开了网贷行业合规整改的序幕。今年以来,关于网贷资金存管、信息披露以及备案的监管规定不断出台。今年12月14日,P2P网贷风险整治办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文件明确了网贷平台合规备案时间点,要求平台2018年4月底完成备案登记。 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放大债务人违约风险也是网贷诉讼频发的原因之一。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P2P网络借贷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融资信息、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都缺乏必要的审核与监督手段,为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甚至诈骗留出了空间,且网络借贷的还款情况不纳入征信系统,无法对借款人产生信用制约,这些因素放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导致大量案件进入诉讼。 此外,P2P网贷线上交易的特性也给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线上交易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见面,信息依靠平台审查和披露,一旦进入诉讼,送达非常困难。加上案件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也怠于出庭。当事人未能到庭应诉,导致案件调解率低。且开庭信息和一审判决均通过公告送达,当事人很难直接获取,案件的上诉率低。 综上所述,业内人士认为,网贷收紧仍需加速,多项政策并举才能尽快规范市场。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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